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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范文第1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之后,在2014年初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一次重大历史机遇,国家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新形势下,作为承担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院校,应顺势而为、积极探索具有高职特色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司法人才。

 

一、法律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背景

 

法律职业院校必须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面向基层和法律服务第一线,坚定内涵发展之路,多主体、多渠道地开展法律服务。当前,法律职业院校通常以为所在地区以及全国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法律知识、法律职业能力、综合素质并重”为教学模式的定位;以“与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实行警学结合”为实践教学的形式。

 

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律人才过剩,大量法学专业人才择业难、就业难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法律人才与市场对接,与岗位需求对接,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自1999年高校开始大规模扩招后,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生源较之以前大为紧缩,随着总体高中生源的逐年减少,近年生源明显不足,招生质量难以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努力保障学生基本质量,从2008年开始,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将涉警专业列为提前批次录取专业,并实行学校全员参与招生的办法,现已取得良好效果。2015年,经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已经开始初步探索实行自主招生考试,共有200余名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学生报到入学。

 

二、法律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式与手段

 

(一)教学模式的改革探索

 

作为高等职业院校,法律职业院校首先要明确学生的培养方向不是法学学术研究,而是偏重培养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需要的辅助型技术类专业人员,如司法机关中的行政人员、律师助理、公证员助理等。同时,依法治国离不开高素质的法治队伍,在保障现有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下,作为政法类人才的培养摇篮,法律职业教育还需要始终坚持内涵发展,专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以人才培养职业化为目标,形成以实务教育和实践教学为特色的人才培养机制。要实现上述目标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科学论证并精心研究设计各专业和各门课程计划中的教学安排,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达到有机结合和统一。对各门课程实践教学的目的、项目、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科学安排,按照融“教学做”于一体的教学模式,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模式,把法律教学中基础理论知识、基础理论传授与基本技能培养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对学生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同时进行考试考核方法改革,采取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答辩等多种考核方式,加大法律专业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核。

 

二是培养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各行业所需法律职业人才。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为我国法律职业教育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和就业途径。这就需要法律职业院校在原有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行业对接。目前,吉林省监狱戒毒系统在面向行业院校有关专业招录人民警察时有一定的政策倾斜,这既满足了基层一线需要,也提高了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将进一步争取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人社厅、公务员局等上级机关的政策支持,扩大监狱人民警察、戒毒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警察、社区矫正人民警察、司法助理等司法行业内更多的职业岗位面向学校招录人员的规模,进一步拓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使毕业生就业更加直接和便捷。

 

三是加强对教学研究特别是对直接为司法行业提供智力支持的教学、科研项目的扶持力度。如,对于一部分在入职司法警官院校岗位前只有基层司法工作经验而没有教育工作经历的人员,建议重点进行《教育学》《职业教育学》《学校管理学》《法律职业专题》和相关教育法规的培训,对于从司法行业外调入司法警官教育岗位而没有法律背景的,重点进行《法理学》《宪法学》《中外司法体制比较学专题》《依法治国专题》《法律教育学》《法律职业专题》的培训。

 

(二)专业的整合与调整

 

专业整合与调整首要问题是处理好专业建设和专业设置与发展规模的关系问题。随着试点改革的推进,相关专业要做到及时调整和完善,进而进行专业建设、专业规模调整及专业群的建设。这需要做好有关调研,确定社会对具体专业人才的需求,如执行类公务员的需求,升学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对人才的要求情况等。

 

法律职业院校应组织市场人才需求调查,围绕需求在未来五年内全力建设好已有部级或者省部级重点专业,同时整合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做强有市场需求但办学条件薄弱的法律专业。撤销没有市场需求的专业,根据市场调研论证申报新增专业,确定专业调整、整合、优化的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课程建设的完善与调整

 

当前,高职法律课程体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课程教育与职业类型严重脱节,课程针对性不足;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教学模式;法律职业课程缺乏宏观建设统筹与整体课程配置优化;精品课程建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课程结构不合理,对学生个性化发展关注不够;实践教学缺乏创新,专业实践基地的选择和学校实践教学条件不完善等。

 

职业院校要继续深入学习研究法律高职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在教师中树立科学的法律高职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进一步明确知识、能力、素质并重的教学目标。各类专业课课程进行教学思想、教学内容体系、教学方式方法的调整和探索,打造既区别于技术类高职、也区别于法学本科的法律高职特色的课程体系。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鼓励编写具有法律高职特色的实务型、高水平的特色教材。

 

(四)教师队伍建设

 

注重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任用,学校中层干部中,45岁以下的占20%。为更加有力地促进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学校建立了院长全面负责,教学副院长主管,教务处牵头,各系部为基础,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院系两级教学管理体系。配齐了校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用制度管人。按照“择优选拔、重点培养、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高层次人才后备人选,设立专项培养经费,通过搭建科研平台、参加高级研修班和到省内外访学等多种办法培养中青年优秀教师。这一系列措施极大地促进了中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并且深入人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积极推行实施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为了加强专业技能培养,学校每年寒暑假期都有计划地安排中青年教师到行业基层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培训和顶岗锻炼,专业课教师每年都有2~4个月时间到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实践调研。学校积极引导教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鼓励教师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参加社会实践,参加相关认证类培训。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范文第2篇

 

从2008年开始,我国就本科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时间做出了调整。这正是反映了虽然社会上急需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是本科毕业生依然面临着就业难的窘境。司法考试的改革不仅是对社会矛盾的反应,同时也是对司法教学的要求。研究司法教学的改革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学生都是未来发展趋势。

 

一、 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的现状和原因探析

 

1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现状

 

在司法背景之下,国家不断推出新《民法》,致使民法教学增加了新的教学任务。且司法考试中民法占据非常大的比例,也对司法考试的成绩有着决定的影响,从“得民法者,得司考”这句话就可以看出《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并且,《民法》涉及的内容可谓是纷繁复杂,结构体系也是非常庞大,所以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民法占据了大量的课时,通常教师需要两个学期课时的安排才能将民法课程内容讲完。

 

毫无疑问,这对教师以及学生来说都是极具挑战的任务。加之《物权法》与《债权法》《专利法》的变动更增添了教学难度。

 

另一方面,目前司法考试一般都带有很强的功利性质,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也仅仅是将以往的考试重点和难点讲授给学生,这种教学模式是与民法精神背道而驰的。这样不仅忽视了学生对民法知识整体性的把握,同时也削弱了学生对处理实务的能力。

 

2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脱节的原因

 

在我国传统的教学中无论是民法教学,还是其他科目的教学,教师一直都是课堂教学的主导者。尽管这种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更快速接受新知识,但是这样就完全忽视了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其思维方式和模式逐渐形成了定式,最终也变成了学习的机器。这种教师主导的教学方式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很难培养学生利用学过的知识分析问题或者解决问题。

 

司法考试通过案例结合知识点,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考查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考查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民法实际教学过程来看,民法凭借着自身内容和体系的庞杂以及教学时间的限制,要求教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复杂的知识传授给学生,极易导致教师只能有时间将理论知识讲授给学生,而无法通过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剖析知识。这种教学模式之下,学生只是属于被动接受者,在学习的积极性和思考的主动性上都有所欠缺。

 

二、 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的改革措施

 

1实施应用型人才培养

 

随着法律的不断变革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法律职业的细化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依据现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方向和单位,理论研究部分与司法实践部分主要是两种形式。因此,在法学本科新生学习法学之前就可以根据其个人喜好和就业定位,将法学的教育分为理论型和实践型的教学模式。不过,这种教学模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法学本科学生学习的第一学年,这种教学模式的作用是划分学生的不同发展方向。在法学学习的初期,教师应以基础知识讲授为主,专业引导为辅。经过一年学习之后,学生就可以按照自己兴趣,并结合一年的基础学习,再次选择专业方向。

 

就理论型学生而言,应重点培养其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学习以及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实践型学生而言,就需要偏向案例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让学生能够结合所学知识对实际案例作出科学的判断。

 

2优化课程设置

 

2008年开始,普通高校第二年应届毕业的法学本科生可以当年就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即法学本科教育的时间为四年,但是由于司法考试政策的改变和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环境的影响,实际的教育时间变为三年。根据这种情况,法学本科教育课程就可以设置“2+1”模式。

 

“2+1”课程设置模式就是在民法本科教育开始两年,按照各高校民法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重点将注重理论和基础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侧重民法基本理论、概念和制度的学习,如此就加强了学生民法理论素质的培养,同时也为其他法学课程学习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民法教育的最后一年,高校应当根据参加司考的学生的情况,设置一些与

 

司法考试或者与法学事务紧密联系的课程作为选修课,便于提升学生在司考中的应试能力。

 

3建立健全师资队伍

 

学生的素质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之外,教师的素质同样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队伍长期处于封闭状态,较少参加司法实务,导致法学教师在实践经验上有所欠缺。这样就容易出现教师的教学内容与实际司法脱节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民法教学的课堂效果,也会影响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司法考试改革之后,考试的内容不再只看重学生的理论知识,更加重视对学生运用司法知识的能力考察,这就要求教师以坚实的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联系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民法的教学中就需要建立健全师资队伍。教师不但要具备全面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基本的法学素养,进而通过教师的能力来促进民法教学的改革,使教学的内容得以优化。最终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结合的能力,增加学生在司法考试中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改进课堂教学方式方法

 

民法考试的大纲是现行民事法律,考察重点包括民法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考察范围既有针对性考察,也有综合性考察。针对司法考试的特点,民法教学就需要改变以往课堂教学中的缺陷,教师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应与司法考试的目的一致。具体来说,民法教师备课时就需要熟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内容和要求,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使学生能够吸收和理解与司法考试有关的知识。经过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是民法教学中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还可以提升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故而,民法教师有必要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实际的教学课堂中。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本来就知识丰富的《民法》又增加了更多的新内容,学生和教师都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但是教师主导性的课堂模式和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司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存在脱节的现象。在司法考试改革的背景下,需要对民法教学作出改革,可以通过实践型和理论型的分层次培养和“2+1”课程设置模式来改革民法教学的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同时民法教学还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通过案例教学等课堂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在司法考试中运用司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审计质量 盈余管理 审计行为

一、引言

证监会前主席尚福林(2005)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是消除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流动性差异,并实现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我国证券市场从2005年开始一直在为实现股改最终目标而努力,截至目前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2005年至2006年期间为股改方案推进阶段,这个阶段要解决的问题是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股改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上能够获得流通股股东的认可,从而使得非流通股获得在未来上市流通的权力。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为限售股东履行股改承诺不上市流通和减持阶段。从2009年开始证券市场进入持有限售股份股东大规模减持股份阶段,是真正实现“消除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流动性差异”重要阶段。股权分置改革目前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分别要解决股改过程中面临的不同问题,因此前后具有延续性,逻辑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在股改方案推进阶段,非流通股股东为了其持有的股份获得未来流通的权力,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这个阶段实质是非流通股股东一个支付对价的过程,流通股股东与非流股股东之间博弈焦点为支付对价的合理性。第二个阶段为履行承诺期,限售股东需要履行在股改方案中对流通股东作出的所有承诺,包括限售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上市流通以及其他相关股改承诺。在这个阶段证监会同时深入开展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解决了大股东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等问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得到提高。第三个阶段为限售股份解禁以后的减持阶段,是持有限售股份股东“惊险一跳”、套现过程,二级市场将承受极大的扩容压力,这个阶段也是实现“消除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流动性差异”目标的必经过程。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重要的制度背景,实现股改目标需要在若干年内、分阶段逐步实现,从任何一个角度研究股改都应综合考虑目前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对其影响。而目前对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研究中,习惯性将这三个阶段人为的分割,来讨论对某一事项的影响,如在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时,吴超鹏等(2006)指出在市场化的博弈机制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股改方案充分考虑和保护了中小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又如在研究股改方案中支付对价的合理性时,赵俊强等(2006)认为股改对价水平与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正相关,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未来成长性与对价负相关。以股改某一阶段的行为特征或情况来对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或分析,这样的研究缺乏说服力,如不考虑股改承诺阶段及限售股份大规模减持阶段情况,来研究股改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或股改方案的合理性,显然是偏面的。

在分析有限理性经济人行为选择时,新制度经济学引入制度背景因素,较好解释了许多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尤其是对制度变迁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经济现象和行为的解释。“摸着石头过河”一方面说明我国改革无例可循,是一个摸索的过程,同时表明改革的过程也是建立制度及制度变迁过程。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必然产物,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审计市场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制度及制度变迁的痕迹,如我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不是自发的市场需要,而是强制审计制度作用的结果,是模仿国际惯例的产物(李树华,1999),在这种背景下对审计质量的研究离不开对具体制度因素的考虑。DeAngelo(1981)指出审计质量是CPA发现客户存在的违规行为并报告这些违规行为的联合概率,根据该定义,审计质量取决于CPA在审计过程中能否发现和是否报告这两类行为,即CPA对这两类行为的选择决定了审计质量。审计质量通过审计报告质量进行体现和反映,审计报告形成的过程是建立在CPA大量审计判断基础上,每次审计判断的做出意味着CPA每次的行为选择。综上无论是从审计质量定义还是从审计报告形成过程分析,CPA审计过程的行为选择决定了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业务的提供者,是证券市场中重要的参与主体,但在现实执业环境中,注册会计师面对的不是简单的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而是处于与证券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如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层、大股东、监管机构、媒体等)之间博弈中,因此审计质量是在具体制度背景下,CPA与证券市场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股改的过程就是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博弈的过程,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监管部门、CPA等之间博弈的结果,该博弈的结果会体现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价格、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他们之间博弈的结果随着股改不同阶段、不同目标而发生变化,股改不同阶段对审计质量的持续影响正是本论文所研究和讨论的。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2005年和2006年股改方案推进阶段,非流通股股东(注,股改方案通过之前通常称之为“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为“非流通股”,在这之后称之为“限售股东”和“限售股份”)为了股改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上顺利通过,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博弈。监管部门在制度设计上提高了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充分保护了其利益,如在的《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股改方案,须获得参加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同时须取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改方案方可获得通过。根据这一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股改方案能否获得相关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取决于流通股股东的态度,流股股东在与非流通股股东博弈过程中处于主导和强势力地位。与此同时对于中国证监会、各级省政府、国资委积极推进股改,是一项已达成共识的政治任务,都希望更多公司的股改方案能够顺利获得通过,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除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外,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良好表现,享受实实在在资本利得所带来的收益,也是影响其投票的重要因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是证券市场对公司股票估值的基础,为此在这个阶段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有着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通过延迟确认成本、费用、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报表进行粉饰、进行盈余管理。在2005年、2006年证券市场积极推进股改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与市场各利益主体的对话中处于弱势地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存在较大的可操控性盈余,审计质量是不高的。2007年、2008年处于限售股东持有的股份大部分处于股改承诺期、尚未大规模减持股份阶段,这个阶段证券市场环境明显得到改善,流通股股东与限售股东共同的利益基础正在形成,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发挥作用;同时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形成,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等系列文件的出台大大提高了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以及对公司治理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机构将也2007年定为“上市公司治理”年,通过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加强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建设。在这个阶段无疑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与各利益主体谈判的议价能力和独立性的保持;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并不存在强烈粉饰报表业绩的动机,同时还要对股改过程中业绩透支行为进行消化,因此提出假设:

假设1:股改方案通过后、持有限售股份股东尚未大规模减持股份阶段,审计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在2005年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以2003年和2004年为例,在这个阶段,由于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导致中、小股东的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处于超强控制状态,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行为如虚假陈述、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等行为频繁发生,公司治理水平低下;证券市场沦为公司的融资场所,而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等功能无从体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了俺盖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或财务舞弊动机;在这个阶段审计环境恶劣,市场需求方对差异化产品需求不明,审计产品的供给方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市场中缺乏足够的议价能力,在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市场主体之间博弈过程处于妥协、让步的境地;而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民事赔偿风险几乎没有(刘峰和许菲,2002)更加剧了CPA独立性的丧失,因此提出假设:

假设2:股改方案推进阶段的审计质量与股改前(2003年、2004年)相比,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善

2009年、2010年、2011年证券市场处于股改后、限售股份股东大规模减持其持有的股份阶段,是限售股份股东兑现利益阶段,但同时也是消除不同性质股份之间流动性差异,实现全流通的重要过程。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大规模减持行为,必然对二级市场产生巨大冲击,直接影响流通股股东利益。公司盈利水平及未来盈利能力是公司股票估值的重要参考依据(Scott,2003),限售股东为了在减持过程中实现最大的利益,减少流通股股东恐慌性心理,会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及影响力,与公司之间可能形成某种默契,公司会通过披露系列良好发展计划、进行一定的会计盈余操控以达到影响公司的股价目的。即使是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这部分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低,但多数是公司发起人身份甚至是内部股东,这些股东在公司的成长过程中给予过支持和帮助,与公司及管理层之间存在千丝万缕关系,同样对公司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假设:

假设3:在限售股东大规模减持公司股份阶段,上市公司由于资本市场动因存在盈利管理行为,审计质量较低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深、沪两个证券市场中共有1125家上市公司完成股改并复牌交易,本论文以扣除其中9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后剩余1116家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并在2003年至2011年研究期间保持样本不变,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大制度背景中不同阶段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持续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扣除金融、证券、保险行业以后,共有制造、采掘、传播与文化等共有11个一级行业,样本中制造业公司有632家,占样本总量的56.68%,为了更准确的反映行业的真实情况,对制造业按证监会的二级分类标准进一步划分为十个二级行业,样本中共分20个行业。研究所需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Wind数据库,部分数据经手工整理而得,数据处理使用SAS9.3统计软件。

(四)模型建立 本文借鉴Becker 等(1998)在研究盈余管理时建立的多元回归模型基础上,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建立股权分置改革制度背景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线性模型。根据假设1建立了回归模型(1):|DAit|=a0+a1change1+a2Sizeit+a3LiqRiit+a4Quiriit+a5AsLiait+a6ROAit+a7RevGrit+a8CFOAsit+a9Indirit+ξit

|DAit|为第i个公司t期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a0为常数项,a1-9为各个变量的回归系数,ξ为随机误差项。|DAit|作为可操控性盈余质量的绝对值,反映企业经审计财务报告中存在的盈余管理的程度,由于盈余管理的方向可以向上操纵也存在向下操纵的可能,因此取绝对值,该数值越大表明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盈余管理行为越明显,审计质量越低。根据假设1的分析,预计模型(1)中解释变量系数a1为负数,且显著。根据假设2建立了回归模型(2):|DAit|=a0+a1change2+a2Sizeit+a3LiqRiit+a4Quiriit+a5AsLiait+a6ROAit+a7RevGrit+a8CFOAsit+a9Indirit+ξit

根据假设2的分析,在股权分置改革推进阶段与之前的股权分裂阶段相比,市场环境并未能发生本质性变化,审计质量并没有显著性改善。根据假设3建立了回归模型(3):|DAit|=a0+a1change3+a2Sizeit+a3LiqRiit+a4Quiriit+a5AsLiait+a6ROAit+a7RevGrit+a8CFOAsit+a9Indirit+ξit

根据假设3的分析,预计模型(3)中解释变量系数a1 为正且显著。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至表(5)。根据假设1建立的模型(1)、根据假设2建立的模型(2)、根据假设3建立的模型(3)中的Pearson相关系数表明解释变量和其他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Spearman相关系数表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和其他变量之间也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通过计算方差膨胀因子表明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关于模型(1)、模型(2)、模型(3)的述性统计、Pearson相关系数和Spearman相关系数见表(6)至表(8)所示。

(二)回归分析 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如下:(1)限售股东尚未大规模减持股份、处于股改承诺期阶段审计质量的实证研究。通过与股权分置改革推进阶段(2005、2006)的比较,来研究限售股东尚未大规模减持股份、股改承诺期阶段(2007年、2008年)的审计质量变化,根据假设1,采用2005年至2008期间的数据,样本公司处于限售股东尚未大规模减持股份、股改承诺期阶段时虚拟变量Change1为1,否则为0,对回归模型(1)进行最小二乘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可以发现:调整的R2为0.0644,这说明模型拟合度较优。F值为33.25,表明所建立的模型在1%水平上显著,整体上通过检验,即模型中的解释变量能够很好地解释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具体而言,股权分置改革背景虚拟变量(Change1)的回归系数为-0.005401,t值为-2.203789,这表明股改方案通过后、持有限售股份股东尚未大规模减持股份的阶段,上市公司可操控性盈余呈显著下降趋势,审计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与本文假设1相符合。(2)股改方案推进阶段审计质量实证研究。 通过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阶段(2003、2004)的比较,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制度背景中股改方案推进阶段(2005年、2006年)审计质量的变化,根据假设2,采用2003年至2006期间的数据,样本公司处于股改方案推进阶段时虚拟变量Change2为1,否则为0,对回归模型(2)进行最小二乘回归,结果如表(10)所示。由表可知,调整的R2为0.0611,这说明模型拟合度较优。F值为31.82,这说明所建立的模型在1%水平上显著,整体上通过检验,即模型中的解释变量能够很好地解释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具体而言,股权分置改革背景虚拟变量(Change2)的回归系数为-0.004745,t值为-1.642557,这表明与股改分置改革之前相比(以2003年、2004年为例),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推进阶段,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并发生明显变化,即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与假设2相符合。(3)限售股东大规模减持公司股份阶段审计质量研究。通过与限售股东尚未大规模减持股份、股改承诺期阶段(2007、2008)的比较来研究在限售股东大规模减持阶段(2009年、2010年、2011年)审计质量的变化,根据假设3,采用2007-2011期间的数据,样本公司处于限售股东大规模减持阶段时虚拟变量(Change3)为1,否则为0,剔除部分异常值后(3%的比例),对回归模型(3)进行最小二乘回归,结果如表(11)所示。由表可知,调整的R2为0.0232,这说明模型拟合度较优。F值为15.23,这说明所建立的模型在1%水平上显著,整体上通过检验,即模型中解释变量能够很好地解释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具体而言,限售股东大规模减持阶段时虚拟变量Change3的回归系数为0.011438,t值为2.219132,这表明与限售股东尚未大规模减持股份、股改承诺期阶段(以2007年、2008年为例),在限售股份股东大规模减持股份阶级,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显著性加强,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呈下降趋势,与假设3相符。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作了如下敏感性测试:采用琼斯模型、带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琼斯模型、带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修正琼斯模型等三个盈余管理模型重新计算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将其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然后将新计算得出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等数据代入回归模型,采用琼斯模型的实证结果中股权分置改革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与本文结论相一致。将新计算得出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等数据代入模型,三个盈余管理模型的实证结果中大小非减持的回归系数和显著性水平均与本文结论相一致。因此,敏感性检验的结果并没有改变本文的结论,篇幅所限,不再予以列示。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实证方式讨论了股权分置改革对审计质量的持续影响,由于股改不同阶段所面临和要解决的问题也不相同,本论文在股权分置改革大的制度背景下,分不同阶段讨论了审计质量的持续变化。实证结果表明股改制度背景对审计质量产生了影响,审计质量在股改不同阶段呈显著性波动,其中在股改方案推进阶段(2005年和2006年)审计质量整体不高,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股改方案通过以后、限售股东大尚未大规模减持公司股份阶段(2007年、2008年),公司审计质量显著提高;而进入持有限售股份股东大规模减持阶段,则审计质量显著下降。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及博弈论,结合审计质量的定义及审计报告形成的过程,本文认为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在具体制度背景下、在审计过程中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社会公众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独立性不是其与生俱来的品质,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存在波动性。而审计质量的不可观测性、强制审计制度下CPA契约精神的退化,是CPA在博弈过程中,当原则性问题与私人利益产生冲突时,予以妥协、让步的原因。建议应通过构建有效的审计市场结构、建立合理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法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赵俊强、范利民:《股权分置改革后受限股票全流通问题研究》,《上海管理科学》2006年第2期。

[2]李树华:《上市公司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实证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1999年第10期。

[3]刘峰、许菲:《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兼论“四大”在我国审计市场的行为》,《会计研究》2002年第2期。

[4]汪昌云、孙艳梅、郑志刚:《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目的吗?》,《金融研究》2010年第8期。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范文第4篇

根据宪法,当代中国的政治组织结构是在人大制度下的一府两院。而从实际操作上看,中国的政治组织结构是党领导下的组织结构,具体情况见下表:由此可见,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央军委还是国务院都是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中国共产党是整个政治组织的骨架,从政治局到各省委、市委、县委、镇党委、村委会、居委会,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次的权力中心。中国共产党的机构从上到下,井然有序,上下级以严格的命令联结,兼之各级党组织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动员能力非常强。依靠这种动员能力,中国可以很快走向改革开放,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可以说,这种动员能力是以往中国任何政权所不曾有过的。但检讨西方近展的历史,社会组织的改变不仅应当提高其动员能力,还需要更多东西以使其理性化。如黄仁宇先生概括英国近代史时指出:改组高层机构:放弃君权神授说、保持英格兰教会权威,但是要执行政教分离,宽容异教徒。从此议会以公债代替国王对财政之人身责任,国王从此也有职无权。这种措施促进政党政治及内阁制度的抬头。整顿低层结构:将土地合理化,逐渐取消“副本产业”,因而土地所有较前集中,同时所有权租佃关系及地租收入都较前固定而有共同的标准,放弃归并乡镇之市场。重订上下之联系:公布权利清单,保障司法独立,习惯法庭接受衡平法,自此法律更现代化,也更融合于商业体制。此外,更增设邮政,建造付费公路。

西方的社会组织由此从中世纪走向了近代,实现了近代意义上的理性化。首先,上层机构的改革主要包括在经济上国王财产与国库分开,经济上由专门机构管理,而不再由国王控制;政治上多种力量并存,宗教宽容,政党轮替及议会制,以避免某种势力的政治垄断。由此,上层机构走向理性化。其次,低层结构明晰土地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农村和城市社区走向商业化。由此,低层结构走向理性化。再次,上下层之间通过代议制、财税、商业和法律等多种手段互动,形成良性联系。由此,上下之间的联系走向理性化,而不再是真理至上而下,层层施压,下层无从置辩的传统模式。以此为标准,当代中国的组织结构存在许多问题。其一,从上层结构来看,如何使得权力受到监督、决策体现社会多元的需求等问题值得关注。其二,从下层结构来看,如何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将商业引入农业等问题有待解决。而如何保护城市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如房屋所有权)、商业自由等仍未能很好解决。其三,铺设上下层结构联系的民意表达、商业和法律等手段还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的中国政治还是习惯于采用命令,从上到下,层层施压。而对于组织上和技术上的不足,用黄仁宇先生的话来说就是以道德来弥补。地方官员未能处理好,责任就在地方官员身上,而全不问这些事件背后体现出组织和体制的缺陷。①

二、大历史视野与法学研究

从大历史的角度看,法律应当作为上下层结构联系的重要手段。但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上下层结构的联系中,法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国独有的上访现象逐年有增无减,时有发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当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的院长要和重庆最牛的钉子户进行对话时,该钉子户说:“我跟区委书记谈,比跟你谈更有效率。”后来确实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是法院判决解决了这件纠纷。钉子户知道谁才是权力中心和谁有决定权。那些失地的农民、被拆迁的城市钉子户和河南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去法院的时候,发现法院的大门对他们来说是关闭了的。这些纠纷本来就是一些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来解决就可以了,但在当前中国的上下层结构的关系中,法律并没有这样的地位。前文分析了当前中国的上层结构存在的问题,就法律领域而言,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立法缺少代表性。如2004年修改宪法,中共中央提交的修宪建议和最后的宪法修正案一字不差。修改宪法这么重要的事情都没有进行激烈的辩论,都没有让社会的多种力量予以介入。同样,普通法律制定过程中,多种社会力量也难以表达意见,人大的辩论也很少,立法者很多时候并不知道下层的真正需要。这些使得法律很难代表社会的多元利益。而法律的执行不仅需要司法、执法机构,更需要社会的压力。

〔缺乏代表性的法律当然也就缺乏执行该法律的社会压力。上下层结构之间依赖命令和道德手段联结,法律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同时,司法仅仅是政府管理的一部分,而不是政府管理之外、监督政府的独立机构的活动,这些因素决定了司法功能的有限性。法学研究者应当看到这种社会背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法学研究所面对的问题,并试图去寻找解决的办法。当前法学的研究者要么根据西方的规范提出问题,要么根据中国法律的表达提出问题。这些提问本身就存在问题,因为提问者没有看到当前的社会背景;进而学者们提出的解决办法也存在问题。

三、运用大历史观研究具体的法律问题

(一)司法改革问题司法改革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界的热点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推出两个五年改革纲要,大刀阔斧进行司法改革。随着统一司法考试推进,法官素质大大提高,复转军人进法院不再是法院进人的主要方式;审判方式改革,刑事、民事审判程序更加走向当事人主义;诉讼费用下调,法院门槛降低……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改变了法院的面貌,但现实又在提醒人们这种改革还缺少一些根本的东西。在一般人心中法院的社会形象下降,法院的成风,②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怀疑有增无减。十多年的改革竟然得到这样的结果,这使得人们容易将矛头指向法院自身。如最近最高法院副院长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于是呼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法院的腐败不只是法院自身的问题,而是整个权力结构和体制的问题。从大历史的背景来看,在中国的政治结构中,法律并没有成为上下层结构的主要纽带,法院也因此没有成为沟通上下层结构的主要机构。法律只是上层结构治理下层结构的一种手段,而且还远不是最重要的手段。在“一府两院”的体制中,法院应该具有很高的地位。但实际上法院在政治序列中的地位很低,最高法院院长不是中央委员会委员,更不是政治局委员。如同百年前清末民初的司法改革一样,虽然审判厅建立起来了,但其运转的环境并不存在,因此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从这个角度去看司法改革,我们就能理解司法改革的难处,司法改革无论怎么改,始终是在画地为牢中改革,仅仅停留在具体的技术上改,而没有触及体制的改革。司法职业化的困境可以作为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证实上述看法。司法职业化源自“法律活动的专门化”(借用苏力语),由此需要专门的机构(司法机关)、职业人员(法官)根据专业的活动(法律推理)来解决纠纷,实现正义。

③司法职业化推行十年以来,当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面临三大难题:其一,司法职业化并没有提高法院在解决人们纠纷中的地位。其二,司法职业化并没有确保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其三,司法职业化也没有确保法院的廉洁,相反法官们的渎职犯罪也更为“职业化”或者“专业化”。这些并不是要反对司法职业化的推进,而是提醒人们应看到司法职业化的在大历史背景下的有限性。学者在研究司法改革的时候,对这种历史背景应当有认识,这样才能提出正确的问题并沿着正确的方向寻找答案。

(二)中国问题在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具有很长的历史渊源。西方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向的理论。其一,麦基文的理论。他认为意味着法律对权力的制约,而不是相反。其二,戈登的理论。他认为的核心就是非上下等级的权力中心相互制约形成的平衡状态。两种理论之间有激烈的争论,但西方的实践实际上是两人理论的结合体,既从法律的角度强调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也从政治的角度强调权力中心的相互制约。从大历史的角度来看,当代中国离的距离还很远。如前文所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远不能制约权力,相反权力决定了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同时,中国的政治结构是金字塔形的,是从上到下的等级制,而不是渔网状的、多中心的权力结构。当代中国的政治和法律结构既不符合前一种(法律制约权力)的要求,也不符合后一种(权力相互制约)的要求。因此,当代中国看不到走向的趋势。如果忽视这些事实,学者就难以对当代中国走向的难度有正确的认识,而可能只是肤浅地从西方的规范出发来呼吁中国应当走向。

(三)法律传统的继承问题传统中国有很长的历史和文化,其法律传统也自成体系,而与西方不同。今天,研究中国法律传统的学者自然也会提到从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汲取优秀的成分,为今所用。当代中国和传统中国在经济上固然差别很大,后者以农业为主,前者以工业为主;但在组织结构上,却有相似之处。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结构为:下层是没有组织的农民或城市居民,上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党组织和政府。上下层之间的联系通过命令、行政来实现。遇有组织和技术的不足(如出现罢工、等重大社会问题),则以道德(与传统中国一样强调官员应关心民生)来弥补。所不同的是,当代中国的政治权力借助政党的形式和现代的通讯技术得以对社会进行更深的控制和渗透。

在这种背景下,探讨中国法律传统对当代的借鉴意义才有价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一个工具,因此国家注重刑法典并高度关注刑事案件。同时,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过程来看,法律始终是外来者(国家权力)强加给社会的,不容社会置辩和讨价还价。当代中国的政治结构与传统中国的政治结构相似,因此,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几点值得我们关注:其一,法律是如何受到权力控制的?传统中国不仅通过权力结构控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而且通过控制执法者的信念和观念来控制法律的实施,这对于学者们理解当下社会的治理有着启发意义;其二,法律如何做到既作为控制社会的手段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正义?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要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因此,法律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且还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其三,在法律不能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手段时,国家凭借什么来解决纠纷,比如说京控、绅士裁决等有没有普遍的意义?在国家司法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民间调解也应占有一席之地,否则无法克服国家司法忽视差异性的问题。除了这三方面的研究外,大历史视野对于我们研究其他问题如中国宪法的表达与实践背离的问题、刑讯逼供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的问题、法治秩序的构建等问题都有指导意义。四大历史视野的有限性将大历史的视野运用于法学研究,是希望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具有历史意识。如布洛赫所言,历史是个整体,历史从古至今,都是连续的,我们的今天也是历史的一环。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只有具有历史意识,才能明白法律制度的真实意义,才能明白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我们对法律制度的提问才不至于无的放矢,提出的解决办法才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具有了大历史视野并不能自动解决具体的研究问题,但却能帮助研究者寻找到正确的方向。

从大历史的角度来看,似乎法制无论怎么改、法学怎么研究都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政治体制———的制约,这可能会令法学研究者陷入悲观的情绪中。作为一个研究者不能将自身的感情带到研究中,因此研究者不能也不应该受到悲观情绪的支配。此外,还有两点理由不会导致研究者陷入悲观的情绪:其一,法制改革和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很有限)通过对技术和组织的改变来提高法律在治理中的地位。如2007年法院诉讼费大幅度降低就引起法院诉案的增加,方便了公民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其二,法制改革和法学研究重在引起人们观念的变化,等到观念的变化到达一定程度时,社会自会形成普遍的压力以执行法律,法律就成为沟通上下层结构的纽带,而法治之建成也水到渠成。

四、结语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政支持;经营业绩;股权比例;公司规模

中图分类号:F27;F812

一、研究动机与目标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结合各国的特殊制度背景和经济环境是开展政企关系问题研究的基本立足点。就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支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研究而言,现有文献主要是从财政支持的影响因素、动机和目标等角度进行研究,或者采用横截面数据进行研究,而且大多数研究是置于稳定环境下开展的,其研究结论可能与金融危机背景下得出的结论有所差别。因此,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政企关系研究作为政企关系研究的一部分,必然成为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重点问题。

在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的大环境下,我国政府采取的一些措施对经济增长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财政支持政策偏向于国有企业的做法引起了人们的热议,例如在扩大内需、信贷支持以及垄断管制等方面,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享受了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这些争论在一定程度上给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深化造成了舆论阻力。而且,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改进和完善、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实施等等,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与财政支持的关系可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金融危机期间,结合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研究上市国有公司与财政支持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方面,作为政企关系研究的一部分,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上市国有公司与财政支持的关系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政企关系问题;另一方面,在新的形势下,研究上市国有上市公司与财政支持的关系有助于理顺政企关系,达成改革共识,减少改革阻力,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所以,结合金融危机的大背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进行的形势下,研究上市国有企业与财政支持的关系就显得迫切和重要。

因此,本文的研究目标就是在我国公共财政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政府补助会计准则顺利实施和市场经济改革继续推进等这样的背景下,并结合金融危机的影响,从经营业绩、股权比例和公司规模三个方面来考察我国上市国有公司与财政支持之间的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是否趋于理性。

二、研究假设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各个经济学派对此的看法也不尽相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配置资源时,不但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且也要完善政府干预经济的机制。财政支持政策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手段。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和金融支持等方式来支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文主要从经营业绩、股权比例和公司规模三个方面来考察上市国有企业和财政支持之间的关系。

(一)企业的盈亏状况对财政支持的影响

1994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Bai和Du等(2004)研究发现,在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这极大地提高了当地政府的自主性,存在动机去保护当地国有企业以获得稳定的税源,同时在其他一些方面也能实现其政治目标[1]。财政补贴是政府财政支持常用的手段之一。Eckaus(2006)以我国国有控股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了亏损补贴的效应,指出我国政府对国有控股企业给予亏损补贴是一种替代手段,即员工一旦失业,政府可能需要支付就业保险费用,而采用亏损补贴可以避免企业倒闭以及由此带来的员工失业问题[2]。Sourafel Girma,Holger Gorg和Eric Strobl(2007)以爱尔兰政府对企业的补贴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政府财政支持效应,研究指出财政补贴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是凑效的,相比较而言,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危机和技术更新方面,财政补贴较为有效[3]。在我国资本市场实行ST制度以来,以往的一些研究认为政府存在保牌动机以支持企业生存发展。当上市公司面临亏损可能会进入ST公司行列,或面临“摘牌”退市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常给予上市公司大量财政补助,通过这种方式来干预其经营活动,进而达到自己争夺证券市场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稳定地方就业等方面的目的,这将导致市场的竞争机制失效。洪银兴、曹勇(1996)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在很多领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例如地区收益的增加、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福利的改善、招商引资等等,而财政支持则普遍被政府运用。各级政府对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财政支持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经济目标,也有利于政绩考核,其主要目的是出于融资的需要和保牌的需要[4]。陈晓、李静(2001)认为,出于对公司上市资格这一珍贵资源的考虑,政府在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时,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就是企业的盈亏状况,对于经营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政府会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5]。黄锡生、唐绍均(2002)研究发现,地方政府会对企业进行财政支持以帮助企业实现配股或者摆脱退市风险[6]。王玲(2006)以我国ST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了我国财政支持动机,认为财政支持具有保牌动机[7]。但是也有研究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财税制度改革、政府治理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融资动机和保牌动机有所减弱,政企关系趋于理性。例如,王小鹏,张辉军(2011)研究发现,政府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政扶持与其上年经营业绩呈显著同方向变动关系[8]。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业绩对财政支持的影响也有所变化。据此并且结合金融危机的大背景,提出假设1。

假设1:在同一年度,前一年亏损公司比前一年盈利公司更容易获得财政支持。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国有企业改革也是渐进式地往前推进。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我国国有企业普遍承担着两类政策性负担,即战略性政策负担和社会性政策负担。正如林毅夫(2002)所说的的那样,政策性负担是国企改革最大羁绊,政策性负担必然会引起政策性亏损[9]。佘廉(1993)在其专著《企业逆境管理》中研究了政府补贴政策的效率,结果发现我国财政补贴效率越来越低,原因是经营亏损的企业由于能够获得财政补贴而继续生存下来,而政策性亏损企业由于补贴有限面临经营危机[10]。政府必须给予这些承担政策性负担的国有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例如给一些政策性优惠和财政补贴等。特别是在发生金融危机的时候,政府为了保持就业稳定发展等目标,仍然会对承担政策性负担的国有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无法确知这类企业亏损多少,也难以分清这些亏损时经营亏损还是政策性亏损,因此政府会背起所有的负担,只要企业亏损就给予财政支持,从而形成了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而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会进一步加剧,据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在同一年度,公司前一年亏损额度越大,越容易获得财政支持。

(二)国有控股比例对财政支持的影响

尽管企业控股权并不直接等同于控制权,也就是说一方拥有企业的控股权并不意味着其也同时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所谓企业控股权是超过一定比例进而能够影响或者控制企业的概念,而控制权则是一方通过其核心技术、品牌影响、销售渠道和企业文化等等有能力控制企业的财务、人事、经营政策等企业的实际运作,也即在生产经营中拥有发言权。由于形成这两种权利的途径不同,现实情况中控股权和控制权二者可能经常会处于分离状态。

由于特殊的制度背景,我国把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人为地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以及社会公众股等,前两者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于是出现了非常典型的“一股独大”现象。不仅在大股东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整个上市公司股权的绝大多数,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法人股实质上也是国有控股的。虽然我国在2006年年底已经基本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但是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是国有控股。而这恰恰也是转型时期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难点之一,即国有企业控股权问题始终难以解决。改革开放之初,特别是在引进外资的时候,国有企业强调控股进而控制企业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许多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效益不佳,缺乏核心技术,产品知名度不高,经营理念落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拥有国有企业的控股权可能在心理上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企业,然而事实上由于核心技术和产品都是对方的,丝毫没有发言权。因此,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引入非国有投资者的时候,十分强调保持国有控股地位。

另一方面,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考察,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会使部分改制后的企业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企业名单中消失,从而也就减少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的户数,也就削弱了其监管权力。进一步讲,国有企业因丧失控股权不再纳入国有及国有控股统计的范围会影响到国有经济的总体规模,所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也会随之下降,触及到其既得利益。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也会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坚持国有控股地位。

因此,根据上面的分析,并且结合金融危机的背景,我们提出假设3和假设4。

假设3:在同一年度,国有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大,越容易获得财政支持。

假设4:在同一年度,亏损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比例越大,越容易获得财政支持。

(三)公司规模对财政支持的影响

在全球范围内,就新兴经济体而言,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的大型的国有企业不在少数。纵观经济发展史,每一次经济衰退都曾引发“国进民退”的浪潮。就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而言,许多中小型国企在经历1992年和1998年国企改革的浪潮之后,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有些已经被淘汰,也有些已经改制完成。而大型国有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在基础建设、能源、钢铁、金融、航空等领域保持较强的控制力,在上下游产业链中游刃有余。相比较民营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抱团过冬的状况而言,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其地位也在我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升。

此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恰恰是这样的金融危机让人们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化的恶果,意识到政府需要拥有大量属于自己的企业。因此,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我国政府保持国有经济主体地位的理念不会改变,将会“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因其在规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在救市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占据主导地位,规模越大的国有企业越容易获得财政支持。据此,提出假设5。

假设5:在同一年度,国有控股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获得财政支持。

三、研究设计

本部分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本部分介绍了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1.变量定义

2.模型建立

(二)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如下:

1.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的全部样本来源于2007-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获得财政支持的A股非金融类国有控股公司。之所以选择2007-2011年这个实证研究区间,主要是考虑到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年底已经基本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以及2007年起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二是2007年8月9日引发的流动性危机,标志着金融危机开始向全球蔓延,这些年公司外部环境较为类似。

2.数据来源

四、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如下: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分别对1912家公司的总有效样本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来看,政府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财政扶持水平(Fisaid)的平均值约为1274(e16.36)万元/公司,且波动也较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上年净利润率(ni)波动比较小,这表明我国国有企业盈亏两极分化有所缓解,说明了我国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等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国有控股比例(Share)平均值34%,也相对稳定,这表明对国有股权在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中集中持股,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以便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Asset)和员工总数(Staff)变异都比较大,说明我国广泛分布着大中小型的国有企业,在继续深化国企改革时要注意各自的特点,把握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另外,公司所在地市场化水平(Index)波动较大,说明我国各个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并不均衡。

(二)相关性分析

(三)回归结果分析

对2007-2011年度的数据采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计(OLS),利用模型(1)回归分析检验我国财政支持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回归结果见如“表6”所示。

从回归结果来看,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从“表6”结果可以看出,对于OLS回归:

第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当年获得的财政支持(Fisaid)与其前一年的是否亏损(Loss)之间的关系与预期符号相同,但不显著;同时,财政支持(Fisaid)与公司前一年净利润(Ni)既不显著也与预期符号相反。回归结果表明不能确定国企盈利与否对财政支持水平是否有影响,假设1得不到验证。这说明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深化、财政税收制度的深度改革、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实施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完善等,改变了原来倾向于支持亏损企业的做法,但是现在财政支持决策还没有与盈利能力挂钩,所以股权改制和国企改革仍然需要向前推进,使得财政支持决策更加科学化。但是,回归结果表明亏损上市公司前一年的亏损额度(Lossni)与财政支持(Fisaid)之间在10%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这说明就亏损企业而言,政府出于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的考虑,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会对亏损额度较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大力支持,验证了假设2。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财政支持决策改变了原来倾向亏损企业的做法,但是还没有与盈利能力相挂钩;就前一年亏损国企而言,亏损额度与财政支持呈显著正相关。这既与以往研究认为的政府竞争理论中融资动机和保牌动机的结论截然不同,也与财政支持与企业经营业绩呈显著同方向变动关系也不同。这可能与我国制度的完善和金融危机的特殊环境相关。

第二,国有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财政扶持(Fisaid)之间的关系与预期符号相符,但是并不显著,假设3得不到验证。同时,上年亏损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Lossshare)与财政扶持(Fisaid)之间的关系既不显著也与预期符号相反,假设4得不到验证。这表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还不明显,转型时期仍需要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

第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前一年资产规模(Asset)与政府当年给予该公司的财政支持在1%水平下呈显著正相关关系,验证了假设5。这表明我国政府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思想依然没有动摇,在给予财政支持时倾向于大型的国有企业。

(四)进一步检验

本部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 GLS随机效应回归

首先我们对2007-2011年度的数据采用广义最小二乘估计(GLS),利用模型(1)回归分析检验我国财政支持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回归结果见如“表7”所示。

2.混合数据回归

五、结论与未来研究方向

结论与未来研究方向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本文结合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从企业的盈亏状况、股权比例和公司规模角度对财政支持的影响展开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

1.目前我国财政支持决策改变了原来倾向于亏损企业的做法,但是还没有与盈利能力相挂钩;就前一年亏损国企而言,亏损额度与财政支持呈显著正相关。这既与以往研究认为的政府竞争理论中融资动机和保牌动机的结论截然不同,也与财政支持与企业经营业绩呈显著同方向变动关系也不同。这可能与我国制度的完善和金融危机的特殊环境相关。

2.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还不明显,转型时期仍需要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

3.无论是稳定环境下,还是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我国的财政支持决策仍然倾向于国有控股企业,表明我国政府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思想依然没有改变,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依然很明确。

整体来说,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深化、财政税收制度的深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创新完善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完善等,我国政府财政支持决策逐渐科学化,并趋于理性。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本文建议:

第一,随着A股估值的回归,政府在给予财政支持时更应着眼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随着股票全流通进程的加速、A股估值的回归以及退市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企业经营业绩将成为支撑股价的核心[12],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在给予企业财政支持时,应该着眼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要防止过度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优胜劣汰。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承担必要的改革成本。为了巩固改革的成果,稳定是前提,所以为了平稳度过转型期间,财政需要继续承担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必然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这期间也一定会存在各种利益冲突,遇到各种各样的诉求、矛盾和阻力,因此政府仍然应当对承担政策性负担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为了提高财政支持的效率,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防止出现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搭便车的现象。

第三,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并确保国有经济的地位。新时期,需要继续深化股权改制和国企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国有经济职能。这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促使国有企业不但要做大,而且要做强。

(二)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尽管结合金融危机的大背景,本文深入研究了上市国有企业与财政支持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但是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这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样本选择方面,可以考虑进一步从中央、地方两个层面来区分样本公司。由于本文在对公司股权性质考察时没有把中央控制的公司和地方控制的公司分开,而是采用了综合在一起的处理办法,可能会对回归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未来可以从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两个层面进一步深化研究国企与财政支持之间的关系。

第二,进一步全面衡量财政支持力度。受信息披露及数据可获得性的限制,本文对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的衡量比较简单,只是通过单纯对补贴收入、财政返还及所得税返还的加总。事实上,政府对企业财政支持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因此如何全面地度量财政支持水平是未来需要深化研究的问题之一。

第三,进一步深入研究财政支持的动机。在原来ST制度下,以往很多研究表明我国财政支持具有融资动机和保牌动机。2012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随着沪深两市退市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财政支持的融资动机和保牌动机在将来也许会发生变化,有待跟踪观察,这也是未来的一个研究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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