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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
引言:
所谓的司法体制现代化,是指在原有的司法体制在先进司法制度的影响下进行改良,最终与先进的司法制度持平或者是超越。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包括两方面:第一是物质条件的现代化,第二是制度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建立在精神的现代化基础之上,因此推进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首先要推进物质条件和精神水平的现代化,使司法体制的改良工作有效进行。
一、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途径
(一)积极改革,循序渐进
目前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比较低,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致使改革工作难以进行。在这种背景下,进行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循序渐进。
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我们应当反对机械保守的特点,保持积极性,加大改革力度,进行大胆创新。改革的过程就是创新的过程,制度创新是对社会变化趋势的预测,因此在创新时要切合现实条件,不能盲目改革[1]。
(二)统一改革,自上而下
遵循“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是因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每个司法主体都和其他权力处在一定关系之内,都不能脱离其他权力而独立运行。第二是因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是改革措施必须要考虑司法系统的整体性,把司法体系的整体纳入考虑之中。第三是司法制度的涉及面很广,必须从全局出发进行合理规划,从上至下地解决实际问题。
二、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具体方法
(一)改革管理体制,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1.领导权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司法机关接收党委领导,而检察机关要接受上级检查机关的领导。这种体制不能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应该针对这种情况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
首先,应当让地方党委领导直接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党委进行直接领导。其次,应该以检察机关的领导为主,并具体结合党委的领导,让二者发挥各自领导优势。第三是由党委直接领导省级以下的检查机关。只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才能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2.经费保障问题
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部门,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很容易造成各个地方经费不一的情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现代化,必须对经费体制进行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的经费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的经费应该进行专门管理,由国家直接。其次,司法机关的经费也可以采用中央管理的省内管理结合的方式,通过两种方式的结合加强管理。再次,司法机关的经费也可以由地方财政和上级的司法机关共同分担。
3.人员问题
法律是靠人保证实施的,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才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偏低,不能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些司法机关在引入司法人员时没有切实考查人员素质,违反了相关规定,影响了司法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还有一些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地撤销素质较低人员的职务,致使司法效率难以提高。针对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如下的体制改革[2]。
首先,我国应该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选拔考试合格的人员进入司法机关。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对内部人员进行科学编制,在人员选配上保证科学性。最后,司法机关要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促进司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完善相关机制,保证司法权的公正
1.改善办案模式
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模式不统一,其办案模式具体分为三种:第一是审、诉分离模式,第二种是“双轨制”模式,第三种是“搭档式”模式。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要改善办案模式,将其进行统一管理。第一种办案模式,成员之间难以有效协调。第二种办案模式,检察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第三种办案模式既能发挥检察官的积极性,又能使各个环节有机配合,因此应当统一应用这种办案模式。
2.处理好检察官和领导的关系
检察官具有行政性质,同时由于检查活动的司法性,检察官也具有司法性,这两种属性决定了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如果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处理好检察官和领导的关系,就会造成权力的交叉,致使权责不明。
首先,在检察官职权以外的问题,应当寻求领导的意见,遵循领导的命令。其次,在检察官职权以内的问题,应该由检察官自己解决。如果领导和检察官自身的意见出现分歧,检察官应当自己处理事务,自己承担责任。
3.加强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
主诉检察官具有很大的自,在实行检察官制度时,如果不对主诉检察官进行监督,很容易在司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钱权交易的问题,但是如果监督的力度过大,会影响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3]。因此应当寻求有效措施进行监督体制的改革。
首先,应当建立法律文书备案制。主诉检察官在进行办案时应当把自己的办案过程以法律文书备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呈交给上级部门领导进行检查。其次,应当建立案件抽查制度。上级部门领导应该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检察官进行有效监督。
结论: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司法体制也需要进行现代化的改革。相关机构必须探求有效的方式方法,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莫纪宏. 论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前提及方向[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1:27-35.
【关键词】新时期;检察理论;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和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诸多社会矛盾及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和疑难复杂问题不断涌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挑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政法工作面临的挑战都做了深入分析,从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对政法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部署,集中反映了中央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研究室工作的重要性更要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研究室承担的任务更重,面对的问题更复杂,工作要求也更高,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室工作不仅不能削弱,必须进一步加强,这不仅是高检院党组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理论研究是检察工作持续发展的助推器,是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重要支撑。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在对专业性机关的整体评价中,理论研究水平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是评价检察机关专业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
一、进一步拓展工作格局,提高研究室工作层次和水平
要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研究室主任会议精神,探索完善研究室工作机制,推动“大调研”、“大研究”工作格局的建立,研究室要发挥研究室的组织、协调调研的作用,结合检察官研修制度,营造整体发动、全员参与业务研究的氛围。要发挥理论研究工作“龙头”和枢纽作用,做好“三个理顺”,协调好上下级研究室的纵向工作联系,理顺与相关业务部门横向关系,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内外合作。围绕司法改革任务深入开展研究。重点对深入推进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项重大改革任务进行研究。要充分注意继承和改革、基础与借鉴的关系,通过集思广益促进凝聚改革共识;要深入分析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增强改革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二、聚焦重点,整合资源,争创检察理论研究高地
检察理论研究要切实贴近理论前沿,贴近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等检察中心工作,更加主动应对刑事政策调整,发挥理论促进实务的作用。研究室对内是检察机关综合业务部门,对外则是检察机关联系理论界的桥梁,一方面要及时开展对检察工作理论、制度的前瞻性、突破性研究,为领导决策的提供参考;另一方面,要用好科研院所研究资源,为检察理论研究提供更高层次的展示平台,发挥检察工作应有的影响。围绕检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多层次的课题调研,是研究室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做好重点课题的科学选题,努力促进成果转化,不断完善研究机制。好的选题是理论研究取得成效的关键,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课题的选择论证,聚焦“十三五”规划和检察中心工作,抓住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当中的难点和瓶颈,善于发现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关注的热点问题,敏锐捕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与媒体共同关注的司法焦点问题,充分进行研究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努力把调研题目选准选好。
三、提高职责意识,正确把握研究室的职能定位
研究室工作不仅仅是研究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还要研究检察和检察业务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其他重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发挥参谋作用,为党组决策和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室实际上承担着检察机关的“智库”功能,是检察机关实现科学决策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支撑,也是探索检察工作规律、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要牢牢把握作为检察业务部门的职能定位,不断强化围绕检察业务、促进检察业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理念,紧贴检察业务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把精力放在法律政策研究这一主业上来,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研究对重大检察业务决策、司法办案和检察改革的支撑促进作用。一是要紧贴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要紧贴司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研究,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检察业务实践。、要紧贴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保障依法推进改革。要紧贴检察改革和实践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推动检察理论繁荣创新。
四、打牢基础,注重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
要切实稳定和加强研究室工作队伍和检察调研队伍。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长要深刻认识到检察调研工作的重要地位,针对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研究稳定和加强研究室队伍和检察调研队伍的具体办法,从组织机构、机制建设、人才使用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为队伍稳定和建设奠定基础。要大力加强检察调研队伍能力素质建设。要采取讲座、研讨、业务竞赛、评选调研能手等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的检察调研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切实提高调研队伍的法律素养、理论水平和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特别注重人才建设的保障工作。要特别重视加强骨干研究人才的培养使用,要积极为调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对优秀调研成果予以评比奖励,提高调研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 程凤玲;基层院检察调研工作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以2008-2011年我市检察机关调研数据为例[J]. 法制博览.2016年16期
[2] 刘以学;李迎春;论新时期基层检察调研工作的科学发展[J]. 中国检察官 .2016年07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审判独立;司法权威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积极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司法审判不会永远完美,但忽视司法审判则永远不会接近完美。正因为有不完美的存在,所以才需要舆论合理合法的监督,但舆论过度干预司法审判已经破坏了法官法律思维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时代背景下,如何理性对待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是需要我们思考的课题。
一、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联系
(一)两者有相同的价值取向
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权和公众知情权行使的体现。它的价值取向是在法律范围内言论表达自由,通过监督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目标必须是司法的公平公正。新闻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都是宪法予以规定的,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实质内容都是反映公共意志,价值取向都是公平公正。
(二)两者的矛盾冲突
首先,“应然正义”与“实然正义”的冲突。法律有其自身特定的规则,一个依法做出的判决,当事人双方都可能不满,因为司法审判是“实然的正义”,而民众舆论要求的是“应然的正义”,双方对事实有不同的价值追求。
其次,舆论自由与审判中立的冲突。舆论自由要求报道以及评论等自由地进行,但审判中立则要求排除舆论信息的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新闻媒体自然追求感性分析,与人民群众产生共鸣,而这一特点与司法行为的程序性、逻辑性以及中立性等特点存在紧张关系。
再次,价值取向上的冲突。新闻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吸引群众眼球,而过分的介入司法审判活动,使得司法公正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二、两者冲突原因分析
(一)新闻监督缺乏规制
在法治国家,新闻监督必须有法可依。西方发达国家新闻监督立法非常完善,英美法系国家除了制定专门的法律外,还有大量的判例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①而我国涉及新闻传播的立法是不够完善的。目前与新闻监督有关的法律除了宪法以外,主要有《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无法应对迅速发展的新闻监督业。
(二)用道德情感品评法律问题,给审判工作施加了巨大压力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等自由。但公民对于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并不熟悉,本能地倾向以道德标准看待法律问题,尤其在网络舆论中带有情绪色彩的言论较为突出。②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道德与法律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道德衡量的结果往往与法律审判相左,甚至有时会成为司法的对立面,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三)司法权威有待加强
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具有崇高的权威。例如,美国的辛普森案。而在我国,司法的这种权威尚未真正树立。当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后,很多当事人不是尊重判决,而是通过新闻、上访等诉讼外手段继续表达诉求。久而久之,人们对司法的信仰开始动摇,新闻监督的权威逐渐高于司法的权威,使司法权威难以真正树立。
三、目前平衡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有利氛围
(一)舆论监督环境优化
2015年10月24日,、中国记协以新闻道德委员会试点工作为主题召开了交流研讨会,全会达成一直认同,进而要求全国各省市在今年期间都要建立起省一级的新闻道德委员会。这是新形势下加强新闻道德职业建设、优化新闻媒体结构、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新闻工作者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实施,规范了新闻媒体自身的行为,进而未新闻媒体实行监督权创立合法健康的环境制度。新闻媒体行业自身建设的提升,自然为司法独立营造了良好的新闻媒体监督氛围,制度挺起来了,司法官员才更能心无旁骛、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另外,国家号召全社会学习儒家文化,形成谦谦有礼、文质彬彬的社会成员风貌。这一号召有利于社会成员注意提升自己的道德文化修养,净化大众舆论语言环境,尤其是网络言语环境。大众行使文明的舆论监督,会缓和剑拔弩张的司法与民怨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防止一些投机分子抢占道义和公众情绪的制高点,左右司法审判,即“舆论审判”现象。
(二)司法体制改革开端良好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推行开来。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独任审判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判,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实行法官终身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等等,这都有利于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审判独立。
四、关于平衡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思考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了解到,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两者都是我国在民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实践中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是必然发展趋势。
(一)对社会舆论监督的规制
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公众往往借助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表达民意,只起到一定的间接作用。所以,对传媒的规制是规制舆论监督的核心。
首先,完善相关传媒立法。新闻自由在我国大都是受到政策层面的,只有健全的法律才能使新闻媒体有法可依;同时,立法也可以确立媒体监督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新闻等传播媒介监督的行为,避免出现“新闻审判”的不良现象。
其次,完善制度构建。从制度层面规范新闻记者采访、监督信息反馈、监督责任追究、新闻信息更正,提高舆论监督的整体水平。
(二)法院应固守其审判独立的地位
从法院的角度看,应该正确看待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应该看到其对于审判公正方面存在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也采取措施完善自身建设,达到审判独立和审判公正。
1、法院继续深化自身改革,固守其独立本位
首先,健全司法和职务保障制度。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实行审判独立,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任何团体和个人对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进行干涉,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人民法院从属于行政的体制仍未彻底改变。因此,要进行逐步深入的司法改革,政治与司法相分离,同时完善法官的职务保障制度。
其次,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在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方面,要求法官时刻保持三性:一是主动性,二是独立性,其三是谨慎性。
2、法院应积极为大众创造宽松的监督环境
媒体监督和审判工作都是为了在全社会追求最大值的公平与正义,都是为了维护国家裁判的公正与权威。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媒体监督的对象,媒体监督是搞好审判工作的保障。司法机构应通过开通网上微博、网上邮箱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和公众对话的沟通平台。通过这些平台,正确引导舆论,实现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良性互动。(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
注解:
① 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J].法学,2011,(5):58-59.
② 黄佳鹏.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过程的影响[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7:29-32.
参考文献:
[1] 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J].法学,2011,(5):58-59.
[2] 周叶中.宪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2(1):271-273.
一、目前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困境
就法律层面而言,环保立法滞后、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环保司法救济难,已经成为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困境。
环保违法成本低。虽然我国已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缺乏专门性或针对性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不能得以防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所有的环保法律所规定的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太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即使是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设定的最高罚款也才100万元。对污染环境者的处罚力度过低,是这些年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不但没有得到制止反而有加速趋势的重要原因。
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近些年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问题突出,但许多环境污染事件并不是由政府的环保执法部门查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的污染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尚未受到环保执法部门的查处。为什么我国的农村环保执法不力,各地环保局在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呢?究其原因,其中既有农村环保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因素,更有当地环保部门隶属于并受制于当地政府而不敢执法的深层背景。那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当地政府正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才将那些高污染企业从城市招商引进到农村地区去的,怎么会允许自己下属的环保部门去严格执法呢?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的环保部门,除了平时收取一点排污费外,其主要功能就是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成为当地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说些“对环境影响不大”等假话的“化解部门”,一些环境保护局成了“污染保护局”。
显然,如果现行环保执法体制不改革,不解决环保执法受地方保护干扰的问题,那么我们寄希望于各地环保执法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这一美好愿望就要落空。
环保司法救济难。目前在我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环保维权难呢,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难以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这一新问题,诸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规定,往往对受害人不利。例如,201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受害人就因为无法证明化工厂排放废水废气与受害人种植的桃树不能正常挂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被判决败诉。二是由于传统诉讼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定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污染侵害,农民个人通常被认为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导致在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生态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时,没有人或者人们无法出面向法院提讼。
二、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思路
基于上述对我国目前法律困境的分析,我们应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采取应对和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对策。
明确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颁布于1989年、至今已20多年未作任何修订的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并建立更加严格的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特别是应明令禁止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任何工业项目,以切实保障包括农村农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环境等基本人权。同时,建议借鉴国外环保立法的有益经验,尽快在法律上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环保法律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太轻的状况,在《环境保护法》等所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处罚力度,污染必重罚,要达到“不治污染者关闭、违法排污者亏本、污染严重者判刑”的法律效果,强化环保法律的权威,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切实保护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生态环境。
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执法。目前国家所制定的环保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来执行,这种环保行政执法体制导致的结果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阳奉阴违地“变通”执行、“打折扣”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从而也就产生了当今中国的诸多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城市污染向农村加速转移并且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的现象。显然,要加强环保执法,让环保部门在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要强化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应当改革现行环保执法体制。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在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等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强调:“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依照宪法第3条第4款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规定,科学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青锋同志所指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执法权的重新配置”。建议借鉴国外环保执法部门直属中央的有益经验,明确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专属执法权,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直属中央政府,以给予环保部门相对独立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组织上确保环保执法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障环保部门严格执法,敢查敢罚,真正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势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保司法救济机制。针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应对环境污染侵权的不足以及保护污染受害人权益的乏力,建议借鉴国外有关无过错责任、忍受限度论、疫病学的因果关系等新型诉讼理论和制度,改造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借用这套理论来论证污染企业与农民受害之间的关系,从而简化许多不必要的鉴定和法庭论证程序,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的举证负担,及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也达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效果。
为了保护环境鼓励公众对环保问题的参与和监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一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污染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追究污染环境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权益,针对行政机关环保执法的不作为,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判令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责的诉讼活动。鉴于目前我国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分散性和隐蔽性以及农村环保执法力量的不足,特别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侵权无人管、无人诉、无法诉的状况,建议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10人以上的公民个人、5名以上的律师、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等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政府环保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所判的赔偿费用和相关罚款,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恢复被破坏的生态。为保障公众的环保参与权和监督权,考虑到其公益性,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免收原告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真正让环境污染者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在法律层面切实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三、从法律层面多管齐下
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保法律的规范、制裁和救济功能,明确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建立垂直管理的环保部门,加强环保执法,改造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保司法救济机制,多管齐下,形成制度合力,以切实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第一节选题意义
人民法院“为谁服务,为谁司法",成为摆在我国人民法院面前的历史性和迫切性问题。新的时代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新的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在此社会主义现代化形成的语境下,重新深入的讨论人民法院法院司法功能,不仅是切实推进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因为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人民法院为了更好的践行法治事业,其司法功能已经突破了最原始的定纷止争,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新时代赋予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应该发挥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功能:维护法律与规则的创设、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社会控制、政策制定、教育服务功能。这也顺应了我国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主旋律。为了让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体察民情、全力保障民生,真正使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民意,也为了实现我国法治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并积极推进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全面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要加大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深入探索和研究,给和谐法治建设夯实地基。
一、理论价值
本文中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理论的研究,是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司法理论的重要步骤,对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它符合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揭示了司法工作的本质,回应了时代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盼,进一步丰富了司法指导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一)理论上实现了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科学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今天,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告诉了我们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司法权力在具有其传统客观、中立、定纷止争等特点的前提下,继续发挥着各种辅助功能。实践是理论科学形成的前提,司法功能理论的科学定位要求人民法院摆正自身位置,充分发挥司法功能。
第二节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司法功能一词的出现起源于法治现代化,我国学者公不祥早在2003年在《当代中国司法机理的重构》中重点阐述了我国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同时我国学界对能动司法的理论展幵热烈的讨论。可是如果仅仅谈“能动司法”就容易忽视“不能动司法”,即法院本身拥有的司法权是否真正的得到发挥。只有先干好本职工作,才能进一步扩大职权的行使范围。因此,面对全国法院的理论和实践现实,将两者都能纳入其中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成为研究的对象。刚开始,是学者在小范围进行研究,到2011年“司法功能”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2011年下半年,在一次关于讨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为主题的讨论会上,山东高院院长周玉华在讲话中也指出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即为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大司法功能。强调这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至此,全国开始思考,法院的司法权是否得到充分发挥?究竟如何才使法院的司法功能实现充分发挥?等等问题都长期困扰着法院和法官。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大理论课题,并将此课题交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攻关。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际,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再研究被提上议程是司法理论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学术界,最新的对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的着作主要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功能的实践探索》,这两本书主要i全释了对司法功能的定位决定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重心和发展方向,并且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
第二章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概述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为实现建设法治国家,保障法律的科学实施,需要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好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众所周知,司法是以和谐秩序为目标,反对矛盾和对抗。司法之所以受到髙度关注,关键是它在解决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制定规则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功能,是促进社会纠纷和谐解决的重要方式。那么,认清楚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是穷实研究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正确、科学行使司法权力、保证司法权稳妥运行的地基。
第一节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概述
—、司法及司法权的概念考证(-)司法概念的追溯司法(Justice),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实际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本身具有被动性、屮立性、形式性、专属性、终极性等特点。在西方国家,由于“二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世界上,美国司法之含义既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纠纷的裁判,又包括法院具有司法审査的权力:法国的司法概念仅限于民、刑事裁判,同时,禁止解释、创造法律规则,法院只存决定的服从和适用法律。我国宪法未对“司法’’的概念作出明文界定。我国古代也没有“司法”这一概念,追溯中国司法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在的发展阶段。“古代的司法中的“司”为“管理”之义,“法”主要指刑法,古代“司法” 一词是从汉代的《汉中》中出现,在随初司法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位,唐宋和继承了隋朝的制度。到了近代司法一词成为了官方用语,范围也扩大了,不仅指刑事方面的法律,还包括民事等全部的纠纷处理。现代所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司法?词出现在了八二年宪法之屮,也保留了行政意义。在我国,广义的司法是指定纷止争的专门活动,或者说是运用法律的活动,或者说与法律有关的活动,这主要是[X:别〒立法和行政的。狭义的司法,仅仅指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厅使其权限及职权的活动,特别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权的形式主体只能是法院,在此强调一点,本文所研究的司法功能就是从狭义的司法角度,即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因此,,法院的司法的功能主要是
指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和审判活动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节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安定理论
“程序”在汉语中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顺序”,包含了 "顺序”、“方式”、“步骤”等多种含义,意在说明人们的行为要存序,有规则,这样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秩序的而.序。“程序”(process)在法律的语言中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又称“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法治理念的要素之一,它是法治与非法治的重要别,没有程序何谈法的存在。当然,法律程序包含很多,例如立法程序、司法程序、执法程序和监督程序等等,其中司法程序就是人民法院终结纠纷的司法裁判的过程。程序安定理念是程序文化的基础规则和最终目标,它可以确保法的要求——完成社会治理,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实现,这种实现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程序安定的内涵不仅包括程序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法定性等基本要素,而且包括实体上的定纷止争、规则制定、政策确定和教育服务等功能的实现。法通过司法程序实现 ,法院的设立是在制定法的程序规则,这种不可逆转和终结性的程序就是为了获得法院裁判的确定力和稳定性,实现程序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security of law)是法的序列价值中的首要价值,它优先于正义和其他价值。所谓“安定”是指生活或形式平静正常、稳定。?程序安定是指诉讼制度应伊法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作出最终的决定,从而使得诉讼制度保持规则状态。程序的安定性主要包括程序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和法定性。这五个要素相互联系,互相影响,共同保持着程序的安定性。秩序的实现合乎逻辑地要求法律秩序保持安定的状态,这种法律的基本价值,必然要求法律秩序拥有安定的运动状态。程序安定是法治的固有精神和实质的需要。在两大法系都在通过改革来加强法院职权的国际大背景下,程序安定的保障,应当由法院来完成此项任务,这属于法院工作的内容。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它是以国家审判权为依据作出的公权力的法律判断。所以,只要最终的判决在诉讼中没有被撤销,这个判断就成为定纷止争的判断。这终局裁判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二是法院也应该坚持自己的最终判断。这种既判力是程序安定的重要保障。
第三章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分类及其价值维度......................................................... -14-
第一节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分类 ..............................................................................-14
一、人民法院司法的基本功能——解决纠纷 ..........................................................-14 -
二、辅助功能(维护和创设法律规则、公权力制约、纠纷终结、社会控制功能) ............-16 -
第二节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价值维度 .....................................................................-19-
一、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促进法律的完善 .........................................................-19 -
二、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 -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22 -
第四章探析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发挥的因素 .........................................................-24-
第一节司法理念不清晰的渊源 ..............................................................................-24 -
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目录一、传统与现代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冲突 ..............................-24 -
二、司法理念的时代性不强 .................................................................................-25 -
第二节司法体制不完善的原因 ............................................................................. -25-
一、司法的被动性表现明显 .................................................................................-25 -
二、司法的独立力度较弱 ....................................................................................-26 -
三、相关保障制度配套不齐 .................................................................................-26 -
四、司法能动性亟待调处 ....................................................................................-26 -
第三节法官制度不健全的成因分析 .........................................................................-27 -
一、思考法官素质问题 ........................................................................................-27 -
二、法官助理制度未充分发挥 ...............................................................................-28 -
三、法官的管理模式滞后 .....................................................................................-28 -
第四节司法环境欠佳的缘由 ..............................................................................
....-28- 一、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28 -
二、法院经费缺少充分的保障 ...............................................................................-29 -
三、法院独立审判受社会舆论影响 .........................................................................-2 9 -
第五章解读国外法院的司法功能 .............................................................................-30-
第一节梳理国外法院两种典型司法功能 ....................................................................-30-
一、美国法院司法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凸显 ..............................................................-30 -
二、澳大利亚法院纠纷解决功能发挥充分 .................................................................-31 -
第二节国外司法功能发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32-
一、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强化司法功能的实现 ........................................................-32 -
二、引进现代科技手段,彰显司法的强大功能 ...........................................................-32 -
三、加大司法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司法职权的运作 .....................................................-33 -
四、科学配置法院资源,实现从管理法官到法官管理的对接 .........................................-33 -
五、改革诉i公程序,推进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33 -
第六章探索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路径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目标,但和谐社会也不是指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它主要强调要形成一个具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社会控制系统。司法在维护我国社会生活稳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找准路径,把握大方向,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即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情使然,也是让法治深入人心的助推力。
第一节准确定位司法价值观念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必须要有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即树立正确的司法价值观,“以人为本”、“实质与形式程序相结合”、“纠纷终结的司法”三大司法理念从多方面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进行引导。因此,惟有让司法理念与时俱进,新类型社会矛盾和纠纷才能得到解决,公平正义方能得以实现。一、把握“以人为本”的司法方向司法的过程是展示法律精神的过程,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运用知识、经验、智慧和法律思维等,将书本上抽象的法律条文进行运用,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加之,“以人为本”是我党执政的本质要求,法院作为解决人民矛盾和纠纷的机构,必须严格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追求“司法为民”的目的。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法院不能剥夺当人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让当事人自己选择、自己衡量,法官和法院只起引导作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治和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面,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深入贯彻到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将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在各种涉及民生案件如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农村土地流转等,一定要提高立案、审判、结案和执行阶段的效率。加强各种便民措施的实施,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反映最热、最难的问题,推进阳光司法,最大程度的衡量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既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同时要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要把落实好人民群众最基本的要求,让司法真正的服务子民。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