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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党、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必须稳步推进,因此,中央经研究第一批在全国批准了7个省(市)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上海名列其中,由于上海地处国家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带,上海又是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也是国际著名的港口城市,因此,上海的经济建设在全国居于前列,而且,上海的经济快速发展,也促进了上海法治建设的发展。

 

因此,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较好的基础,因此,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备受国内各大新闻媒体及学者们关注,上海司法体制改革也取得较好的效果,所以,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所积累的经验值得去调研和学习借鉴。

 

一、上海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况

 

上海市根据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任务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改革试点主要包括的五项内容确定八家单位先行试点,积累经验,而后在全市全面推开。上海司法体制改革以去行化、职业化、去地方化、司法责任化为主要内容,具体的改革内容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市以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人财物的市级统一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等。

 

2014年7月,按照市委政法委统一部署,市高院、市检察院分别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认真制定本系统的实施方案,确定4家法院和4家检察院开展先行试点。

 

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遵循严谨、科学和审慎的态度,上海市法院和检察院的试点工作方案都是在充分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基础上形成的。2015年4月,在总结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全市法院、检察院全面铺开改革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司法体制改革,上述五项改革主要内容基本完成,形成一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体制改革经验。

 

二、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一)人员分类管理基本完成,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加强,上海对法官和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完善司法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成三类: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上述三类人员占司法工作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按照上述比例计算,则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保障了司法工作人员主要力量集中在办案一线,可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二)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上海市法院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实现让审理案件的法官裁判案件,并由案件裁判者对案件负责。为了保障司法权的合法合规运行,上海市法院专门制定了审判人员工作规则,即审判人员能够为的权力范围和边界。

 

并规范案件分配制度、独任制审判制度、合议庭运行制度、裁判文书签发等审判制度,而且明确规定院长和庭长如果未参加审理案件,则不得对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根据试点情况,在法院专门设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用法律,合议庭评议时有重大分歧的案件进行研究讨论,为解决合议庭分歧和法律适用等难题提供参考意见;进一步明确三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依法规范、缩限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主要工作转向总结案件审判经验、实施案件审判指导、统一案件裁判的法律适用等宏观指导性职能。

 

据有关统计:仅2015年上半年,全市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93万件,审限内审结28.01万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5.8%和11.3%,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9.13%,而且,92.1%的案件经一审即案结事了,部分案件上诉后,经过二审审理后的服判息诉率为99%。

 

(三)严格司法责任,司法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得到加强。上海市法院根据司法改革文件精神,以权定责,将权力和责任对等起来,并建立和完善了司法责任制相关制度,如《关于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规定》。

 

(四)上海一边进行司法改革试点,一边将积累的大量宝贵经验和成果予以固化,形成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制度,可供其它省市司法改革借鉴和参考,为全国司法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上海法院通过大量调研、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措施而制定出台的《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经过一年的司法改革试点,在试点法院经验基础上,上海高院先后制定出台了《上海法院人员分类定岗实施方案》、《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改革配套制度30余项,从而为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的司法改革奠定了相关制度基础。综上所述,上海司法改革所形成的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对兵团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党委的重视和有关领导的重视支持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

 

上海司法改革取得成功,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中央及上海市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对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为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上海市委对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给予足够重视,如上海市委书记韩正为了保证上海市司法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强调指出:上海市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仅是要解决上海的问题,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试点取得的成果能不能可复制、可推广,供其它省市司法改革借鉴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强调指出:上海进行司法改革试点要为全国司法改革积累经验,为全国司法改革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参考。

 

兵团地处祖国西北边陲,兵团现有的司法资源与其它兄弟省市相比,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兵团司法改革如果没有中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以及相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成功是很难的。

 

(二)全面强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是上海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海为了加强对司法职业的保障性,对按照司法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而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增加其工资收入,增加工资的比例暂按高于上海市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和检察官适度倾斜,有了优厚的物质保障,上海司法改革才能稳步推进。

 

兵团一些司法机关地处新疆两大沙漠周边,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如果没有推进改革的相关保障措施,司法改革难以推进。尤其是兵团南疆地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没有保障机制,拴心留人都难,如果通过司法改革,强化司法责任,又没有待遇的保障,客观上会造成司法工作人员的流失。

 

(三)科学的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和审慎的司法改革态度是上海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是在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以问题为导向,既接地气又有针对性,凸显了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科学性,而且,上海司法体制改革非常审慎,在全市范围内先选择八家试点单位,先行试点,取得较好效果后,再在全市推开。

 

改革方案科学,试点工作推进审慎,是上海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

 

兵团承担党和国家赋予的维稳戍边的重任,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兵团的首要工作,兵团如果自身都不稳定,如何有能力去维护新疆稳定,因此,兵团司法改革必须慎重,任何改革都是有风险的,尤其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改革,如果改革触动了一些人的个人利益,必须慎重和稳妥。

 

总之,兵团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借鉴上海司法改革的一些经验和做法,稳步推进,以促进兵团事业的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2014年6月15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表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解读四项改革的亮点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改革亮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目前全国检察院、法院的管理,普遍采取了与公务员相同的管理体制。检察官、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并没有体现出差异性。将检察官、法官的管理与公务员管理分离,将实现法官、检察官真正的主体地位,实现司法的事权。

陈卫东表示,在具体的试点中,今后法官、检察官的级别如何确定,与司法行政人员比例如何确定,这都是在改革过程中需要细化考虑的,应既体现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又不影响司法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

改革亮点:《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解读:陈卫东表示,以法院为例,在审判案件时,法官的案件要由副庭长、庭长甚至主管院长审批,最终的裁判结果并不是法官说了算。这一方面容易出现领导打招呼造成案件错判,而错案在追责时,又很难追责。此次改革强调了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就是要对案件终身负责,明确法官和检察官的事权。

在陈卫东看来,这项改革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在目前我国有些法官素质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法官枉法裁判,判出瑕疵案,这需要有更细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机制。在细化追究的过程中,要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目前,河南等地已经实施了法官的错案追究机制,各地在试点时可以借鉴这些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核心,是强调法官的主体地位,让审判者对案件负责。但是,对于法官、检察官的监督机制应该同时跟进,避免出现因为法官素质不高审判有瑕疵和错案。

三、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

改革亮点: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

解读:陈卫东介绍,目前的检察官、法官选任机制,主要采取招考分配的方式。这意味着同样是大学刚毕业通过相关考试的人员,既可以进入最高法,也可以进入区县基层法院,但是晋升有着太大的分别,最高法院晋升通道比较通畅,而基层法院的限制较多。

通过遴选,让下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和检察官,进入上级法院检察院队伍,这个思路非常好。一般来说,上级法院、检察院的人员,都应该经过在基层法院、检察院的锻炼,遴选后确保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都是优秀的。同时,此次改革提及招录优秀律师和法学学者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实际上这是为遴选优秀法官、检察官提供更多的可能。而且让优秀的司法、法学人才进入法院、检察院,这对司法业务水平升级是重大利好。

对于此次改革如何操作,陈卫东表示,由于改革涉及所有法官、检察官的利益,各个试点省份应该在遴选程序、遴选条件等方面做更细化的方案,包括各项配套方案,确保此次改革顺利完成。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及工作部署,推进法院司法改革进程,我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完成了既定改革试点任务目标,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了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组建了八个新型审判团队(执行局暂按原模式),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停止了未入额法官独立办案,已经定岗为司法辅助人员的干警不再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案件。重新修订了《关于院党组成员审理案件的规定》,推进院领导带头办案。院长、其他院领导、其他业务庭法官(立案、行政、审监)、民事法官(民一庭、民二庭、桑园法庭)按照1:3:5:10比例分案。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责任,建立了相关考核办法。

二是积极按照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推进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从软硬件上加大投入,在健全机制、集中管理、清晰流程、明确责任、处置到位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存放、保管。

    三是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制定《吴桥县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改革后的内设机构由原来的13个减少为5个,分别为政治保障处、综合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务监督中心、执行局,新设机构预计年底前到位。

四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五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序列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兼职法警清理,所有兼职法警均已归队。目前,各类人员已在各自岗位履行职责。稳步提升司法人员职业待遇、职业安全、职位稳定等方面保障力度,推行办案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充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司法职责,其中法官工资套改、绩效考核均已稳步开展落实,基础性绩效已按月精准发放到位。认真落实《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坚决遏制干预司法的行为,对一切干预司法行为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

六是稳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今年以来,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我院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有层次、有创新地部署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当事人调解、和解比例进一步提高。对家事审判区整体设计、布局突出“以和为贵”、“人和家兴”的家庭美德文化元素,将法的严肃性、刚性和家庭的和谐温馨、柔性有机结合,尽可能为家事审判提供配套硬件支撑。同时,以多部门联动为基石,打造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合理配置家事审判司法资源。在现有人员和编制不变的情况下,成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

    七是积极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推进本院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更加便捷的进行尝试改进,建立了小额诉讼案件速裁机构,推进阶段暂将该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机构名称为“小额诉讼速裁合议庭”,简称“速裁庭”,履行职责重点突出简化和便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改革工作中的创新经验

一是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十几名未入额法官及过去具有法官法警双重身份的人员不再承办案件,这些干警以前的办案数占全院40%左右,对审执工作造成较大冲击。通过制定《入额法官分案办法》,由院庭长带头办案,全体员额任务均衡,为审执工作的开展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科学配置新型审判团队。根据本院实际,建立改进专业化新型审判团队,探索1+1+1的团队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团队合力。

三是加大家事审判软硬件投入。投资30余万元,对家事审判法庭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家事审判场所的温馨氛围。选派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家事审判合议庭。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目前的聘用人员待遇较低,对其工作热情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也对队伍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冲击。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后,原与行政职级挂钩的住房、医疗、差旅等待遇保障如何落实尚无明确文件依据。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等工作需上级党委或上级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推进。请上级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尽快出台相应制度,进一步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大保障。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0月30日在仙桃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今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以来,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加快落实改革举措、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为抓手,以强化司法责任、推动创新发展、加强队伍建设为依托,全力搭建司法体制改革①的“四梁八柱”,检察重点改革得以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构建检察管理新机制

坚持遵循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构建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新机制,蹄疾步稳地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

1.圆满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②。从2015年起,我院陆续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检察辅助人员招录机制、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分步完成了检察人员的分类定岗工作,初步形成了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管理格局。一是科学配置员额③。在省院确定的39%员额上限的前提下,择优选任首批员额检察官46名,保证让高素质的检察人员进入员额;坚持“以案定额”“以职能定额”相结合,综合运用司法办案“大数据”,科学考察各部、局所需要的员额数量,将82.6%的员额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更加优化。二是严格遴选标准。实行全员选任、综合考评、专业比选的工作方法,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注重实绩、突出专业、竞争择优,保证入额检察官拥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办案能力和职业操守。经过省遴选委员会审核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首批员额检察官已在2016年3月1日集体宣誓,正式履职。目前,第二批4名员额检察官的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中。三是分类定岗其他检察人员。综合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实行双向选择,将38名检察官助理④、29名书记员、2名检察技术人员和6名司法警察,全部分类定岗到位。在政治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配备司法行政人员15名,在市纪委派驻我院纪检组配备行政人员3名,有效保持了司法行政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

2.稳步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省院统一部署,我院人财物上划省级实施统管。一方面,配合做好机构、编制清理上收工作,建立由省检察院配合省编办统一管理、动态调整、按需调配的管理机制。检察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管理。检察官选任和公开选拔、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招录、检察人员交流,严格按规定报送上级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另一方面,及时做好财物的统一上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方面,2015年省统管以后,在省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经费支出基数逐年调增至3600万元,有效确保了检察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经费统管方面,实行预(决)算、国库收付和涉案财物统一管理。资产上划方面,我院及时将土地、房产、设备等各类资产清理登记,统一划转省院管理。

3.严格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⑤。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根据省院制定下发的8大类10项配套制度,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一是改革“三级审批”⑥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按照“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制定实施检察官权力清单⑦,健全完善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制度,赋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二是实行“大部制”⑧管理方式,优化检察官办案形式。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适当分离的要求,将原有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八部一局”⑨,取消原中层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序列和行政管理职能,全部让其回归办案一线。同时,依据业务类别、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不同要件,推行独任检察官⑩和检察官办案组⑪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建立新型办案团队。三是强化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确保放权不放任。根据省检察院关于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严格落实领导直接办案制度,对领导干部办案提出明确的数量要求,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今年以来,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95件。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发挥流程监控、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评查等辅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廉洁,防止权力滥用。

4.逐步完善检察职业保障体制。建立与人员分类管理相配套、与办案责任制相匹配的职业保障体系,全面激发改革动力。一是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完成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等级确定和按期晋升工作;提升了高等级检察官职数配备比例,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二是严格落实检察人员薪酬待遇。完成了司法警察职务套改和工资套改工作,员额检察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建立了与办案质效直接挂钩的奖金分配机制,2016年度绩效奖金的核定、发放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三是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业保障。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职具有豁免权,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辞退或调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问责制度,切实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全面推进检察重点改革,着力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

坚持将制度机制创新与检察重点改革深度融合,主动适应新形势下检察监督的新变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1.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⑫。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强化检察环节的审查把关和监督制约功能,确保案件证据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我院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把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制度。三年来,共依法不批捕470人、不起诉80人;共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62件次,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全面加强公诉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建设,主动适应庭审对抗性和博弈性明显增强的新变化;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积极与法院就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定性等问题交换意见;庭审中注重把握节奏,充分发挥适当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优势,推广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切实提高公诉人当庭讯问、示证质证和辩论说理的能力。共依法申请16名公安民警、7名鉴定人出庭作证。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的法律职能。强化诉讼监督实效,主动适应刑事裁判质量不断提升、审判监督难度不断加大的新变化,发挥参与庭审、全程监督的优势,及时调整监督重心和结构,加大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复查力度,提高发现、核实和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能力。三年来,共提出抗诉20件35人。

2.圆满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⑬。我院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心,全面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追缴国家专项资金110余万元,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先后查办了部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查办了我市部分乡镇工作人员,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依法向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追缴资金。今年3月,我院审查发现,市国土资源局怠于追缴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遂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在市国土资源局仍怠于履职的前提下,依法向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月29日,市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过全国检察机关近2年的探索实践,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修法,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3.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案件法律文书、诉讼程序和重大信息等内容,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三年来,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561条、法律文书1698份。大力推进“互联网+检察”模式,着力构建“检察网阵”,积极宣传检察工作。我院连续7年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不断拓展互动交流平台,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去年10月、今年9月,分别就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两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召开了新闻会;推进“公众开放日”活动制度化,积极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我院参观指导,听取宝贵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4.大力推动“智慧检务”建设工程。坚持将体制创新与科技应用创新一体推进,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升级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搭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统一平台,实现了所有案件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运行、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的新格局;与全市18家行政执法单位共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⑭,督促和指导录入行政执法信息3000余条,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8件18人,使监督更加高效、精准;加强检察人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培养,积极参加全省各级信息化应用“大比武”,先后有26名干警被评为信息化应用能手;侦查部门有4起案件被上级检察机关评为信息化初查精品案件。

三、全面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检察改革新成效

近年来,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正是因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悉心支持,才让我们一路负重前行、义无反顾,在此,我谨代表市院党组和全体检察干警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理念、体制、方式的重大调整,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虽然目前完成了一些改革任务,但仍有一些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各类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不够完善。基层院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辅助人员的职业“天花板”较低,如何调动检察官积极性,稳定检察官助理等后备力量,防止综合性业务人才流失,成为迫切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二是购买服务制度不够完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留人难,综合工作面临“事多人少”的局面;检察业务一线力量虽然得到了充实,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比例,解决各类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三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实行大部制后,在处理与上级检察院对口部门的关系上,“一对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有待解决。省检察院虽然下发了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各业务部门权限划分的文件,但详细规定较少,职权划分和考核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贵阳会议”和省委相关部署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作风、更精准的举措,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改革越往纵深发展,面临的困难就越多。我们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在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要做战士而不做绅士,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自觉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普遍、直接和经常性联系,主动接受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活动,虚心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强化督办落实,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改革督促检查,将改革精神落实到每一位检察人员、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推动改革从形式到位向实质到位的转变,努力提高司法效能。大力弘扬只争朝夕、马上就办的工作精神,以一种坐不住的紧迫感、等不起的责任感、闲不下的使命感,倒排工期,担当履职。

(二)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及时回应干警关切,有针对性做好政策宣讲、思想疏导和情感引导,坚持改革推进到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对改革的认同感。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专业素能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三)进一步加强改革统筹。更加注重司法改革和业务工作的精准对接,确保改革、业务与队伍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抓好标志性改革任务的落地生根,确保配套性改革措施及时跟进、衔接有序、推进有力。更加注重建立健全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联席会议”议案制度,强化业务研究探讨,群策群力推进司法公正。更加注重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交流沟通,通过巡查监督、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及时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形成改革合力,不断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

(四)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秉承“工匠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精耕细作、务实重行、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司法改革的整体成效。坚持建立健全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做好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确保员额管理严格规范;坚持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与时俱进地创新司法办案监督方式,促进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成熟成型;坚持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发现能力、提高检察建议的监督质量、增强公益诉讼的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坚持发挥好各项改革的融合效应,建立繁案精办、简案快结的诉讼模式,从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坚持在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背景下,积极研究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的途径,为上级检察机关新一轮改革部署提供决策参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既是对我院司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也是对我们检察工作的悉心推进和有力监督。我们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会议审议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司法保障。

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情况汇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其目的是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自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检察人员编制情况

全院现有政法编93个,工勤编9个,实有在职在编84人,其中,政法编78人,工勤编6人。  

(二)检察人员学历结构情况

研究生学历12人,占总人数的14.29%,其中在职研究生9人,占总人数的10.71%;大学本科学历63名,占总人数的75%;专科5人,占总人数的5.95%;专科以下4人,占比4.76%;  

(三)检察人员年龄结构情况

我院平均年龄:38.5岁。25岁以下:5人,占5.95%;26岁至35岁:39人,占45.43%;36岁至45岁:13人,占15.48%;46岁至55岁:23人,占27.38%;56岁及以上:4人,占4.76%。  

(四)各类检察人员划分情况  

把检察人员划分为员额内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具有检察官资格的58人,首批入额检察官34人(已经调出2人),检察辅助人员33名,司法行政人员13名。  

二、主要成效

(一)以落实员额制为重点,优化检察官队伍结构素养。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通过落实检察官员额制,使检察官的队伍结构、职业素养得到明显优化和提升。在首批员额制检察官遴选中,我院出台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保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顺利进行。一是坚持从严从紧、留有余地,科学制定检察官员额规划。严格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把检察官员额配置比例控制为编制数的40%,首批入额比例是33.3%,把6.7%的比例规划为今后检察官员额的补充,确保员额检察官梯队发展、良性循环。二是严格入额标准和条件,确保入额检察官素质。我们规定了首批入额检察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以及相应的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等条件,同时对首次选任设置严格程序,即必须经过个人报名、报名审批、个人业绩展示、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院党组研究、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研究、自治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公示、确认、提请任命等程序,经过层层遴选,在具有检察官资格的58人中,  确定了34名检察官作为首批入额检察官。三是坚持入额检察官配置到办案一线。检察官必须办案,是实行员额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我们把34名入额检察官(含入额的院领导检察官)全部配置到业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不再配置员额检察官。四是明确分类原则,完成了检察人员分类定岗。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现有员额检察官32名、检察辅助人员33名、司法行政人员13名,占队伍编制总数的31.37%、32.35%、12.75%。

(二)以司法责任为核心,落实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按照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西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落实。一是建立具有检察特点的办案组织,实行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对批捕、公诉及诉讼监督中简单案件及一般事项等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的侦查等则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确保案件的质量。二是实行非员额检察官不再分配案件独立办案。实行独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部门,案件管理办转案件到相应部门内勤,内勤收案后按顺序分流至员额检察官的统一业务系统内,按办案责任、权限进行案件办理,非员额检察官不再分配案件独立办案。三是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明确了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提起抗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不立案等职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他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检察长或检察委会行使的职权比改革前减少了三分之二,而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大幅上升,办案效率明显提升。四是明确界定司法办案责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问题。

(三)以实现办案组织科学化管理为目标,积极推进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  

根据《广西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制定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及人员安排方案》,按照“检察业务”、“业务管理与服务”、“司法行政”等三大功能模块进行整合提升,将原有的16个内设机构整合成为8部1局,其中业务类部门6个,分别为: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未成年人检察部、反贪污贿赂局、诉讼监督部、业务管理部;司法行政类部门3个,分别为:政治监察部、检务保障部、警务保障部。院党组结合全院工作需要科学统筹调剂,把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合理配置到各个检察岗位上,发挥了有限人力资源的最大优化,进一步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三、主要做法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院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基本完成,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平稳有序,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工作。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改革格局,并结合我院实际,相继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内设机构改革及人员安排方案》等多个配套方案,为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加强思想工作。通过召开党组会、改革领导小组会、中层干部座谈会、全体干警大会、部门会议、“一对一”谈话谈心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引导全体干警树立合理改革预期,理解、拥护、支持改革,凝聚推进改革的正能量,确保队伍稳定、工作有序、改革有力。  

(三)加强探索实践。我们紧扣中央顶层设计,严格按照分类分步推行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的改革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分阶段分重点推进,在探索中推进,在推进中实践,边改革边完善,确保了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四)加强带头办案。入额的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要负责案件办理全过程,亲自完成阅卷、讯问、形成处理意见、撰写法律文书、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办案流程工作。截止目前,包括检察长在内的6名入额院领导检察官已办理各类案件59件,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为全体干警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五)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平南检察“两微一端”、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检察机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开展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存在问题

(一)人少案多矛盾的问题。目前我院检察干警编制配备与辖区人口比例为万分之0.68,远远低于全区万分之1.3、全国万分之1.8的配备水平。因司法体制改革要严格控制入额检察官比例,导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入额的检察官少,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现行编制状况与案件增长幅度不匹配,案多人少问题更加突出。

(二)分类人员队伍稳定发展的问题。改革后,员额内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不仅在薪资待遇方面拉开距离,且岗位职责、工作责任等也有不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稳定和发展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认真解决。

(三)改革配套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三类检察人员的管理和内部交流机制、业绩评价机制、员额退出机制、与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履职保障制度、检察辅助人员的配置等制度文件还不到位,缺少人事、组织、财政等方面具体改革配套措施。  

(四)原中层干部职务保留的问题。内设机构没有整合前,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既是各项具体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挥员,更是工作的排头兵,但在确定新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后,是否会影响到这些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他们的职务是否保留、如何安排、如何解决级别等问题,还需相应的配套机制衔接。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继续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改革进展情况,紧紧依靠党委坚强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形成合力推动检察改革,确保上级改革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详细梳理、逐一研究、对症施策,细化检察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各归其类、各尽其责、各尽其才。  

(三)有序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做好应对改革期间出现各种问题的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程,确保做到改革期间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弊病日益凸显,司法工作的开展不尽如人意,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不甚乐观。对此,党和国家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

党的十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专门提出了若干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贵州省作为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在此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勇于担当,不甘落后,成为全国首批司法改革七个试点省份之一。近半年来,我省在已经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亮点迭起,成绩斐然,切切实实地发出了“贵州好声音”。

推行动态员额制

提高司法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一些民事和经济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其中相当一部分需要诉诸法律,由法院进行裁判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呈“爆炸式”增长。

据统计,近五年来,我省法院系统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和执结的执行案件每年均以10%以上速度增长,2014年案件总数较2009年翻了一番。尽管办案人员每年都在增加,但办案效率却没有显著提高,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比较严重。

“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要让“有效的人员办理有效的案件”,推行员额制成为我省司法体制改革率先开展的工作。

根据中央政法委批复的《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我省在贵阳市花溪区、遵义市汇川区、黔南州贵定县和黔东南州榕江县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员额制试点工作,对审判人员推行“以案定员”的员额制。经过统计测算,试点法院按照省里确定的以案定员、一步到位原则,根据案件数量、特点、法官承办案件能力等综合因素,计算出各试点法院法官员额,并从严控制员额比例,为将来调整留下足够空间。花溪、汇川、贵定、榕江四个试点法院法官员额分别为29%、30.7%、24%和30.8%,今后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信息化系统适时调整员额比例。

以上试点法院通过推行员额制,工作成效明显提高。花溪区法院、汇川区法院当庭宣判率分别达到74.7%、80%,花溪区法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减少28.5天,榕江县法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减少37.5天。以承办简易程序案件的花溪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团队为例,今年上半年共收案204件,结案192件,其中当庭裁判率92.19%,当庭送达率93.23%,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1.94天,平均开庭时间仅11.2分钟(含宣判时间),息诉服判率96.29%,判决书上网率100%。无论是法官还是案件当事人,都对员额制表示认可和称赞,办案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实施科学保障制

增强司法荣誉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属于公务员的一部分,与其他公务员在薪酬待遇方面完全一致。由于司法的特殊性质和特定对象,其工作比一般公务工作强度高,风险大,责任重。近年来,许多年轻优秀司法人员“逃离公检法”,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司法人员薪酬待遇偏低。

针对这种现象,我省提出提高司法人员保障的意见,主要体现在薪酬制改革方面。薪酬制改革涉及的各部门、各行业利益较多,我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紧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测算司法工作人员薪酬额度。具体而言,就是增加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特别是大幅度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收入。

从我省在一些试点法院改革的情况来看,目前正在实行的“以案定补”方式,使一线裁判法官人均月收入提升2000元左右。如果不在一线办案,这种办案补贴是包括院领导在内的其他人员所没有的。每月提高2000元,对于长年累月辛苦奋战在一线岗位上的司法人员来说,是对其工作的一种肯定,也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一线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

落实有效责任制

勇于司法担当

司法人员是司法程序中守护正义的最后壁垒,如果司法人员失察失职,案件当事人就会有可能被错误处置,司法公信力就会面临消解。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将有效警示司法人员要时刻谨慎、公正地行使好司法权力,捍卫法律的底线和司法的正义。

2015年8月18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落实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执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随着改革的推进,我省试点法院初步提出权责清单,但还不够清晰健全,需要进一步细化、科学量化司法责任,明确法官要办多少案、担什么责、怎么追责,使司法责任制更具可操作性。试点法院在改革审判组织结构、组建新型审判团队、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追究,健全对审判权力的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同时,试点法院也将司法责任与审判绩效挂钩,对于审判质效不佳的法官追究相应责任,审判质效较好的予以激励,从而激发办案活力,形成“争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正能量。

强化全面监督制

打造阳光司法

司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是一套复杂的综合系统,需要相应制度体系支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各试点法院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案件分配、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绩效考核等案件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对司法权力行使的内部监督制约。

贵定县法院出台了“1+17”司法改革试点“一揽子”方案,从入额选任团队职责分工、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第三方案件评查、错案瑕疵案件责任追责到办案绩效考评、以案定补等都作了规定。花溪区法院配合各项制度的落实出台14种案件台账管理表,切实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当前,我国司法之所以存在着审判不公、司法人员腐败和效率低下等三大问题,其根本症结是司法乃至政治体制和制度的问题,为此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有司法机关内部机制的改革,也有影响司法活动诸因素的系统协调,以及司法机关外部机制的配套改革。因此,应是全方位、多层次、分步骤的改革。

现在,经济体制已经有了重大变革,而司法体制的改革则相对较慢。我国现行司法存在的问题的体制性原因主要是:首先,从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党政机关,导致其部门化、地方化。其次,从对司法机关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机制上看,监督不力与对抗监督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第三,从司法机关目前的组织机构、职权划分、管理体制、工作程序和人员组成上看,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的管辖区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故而强化了司法权的地方化。二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疲软,致使司法机关无力通过自身的监督机制来纠正各种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腐败现象。三是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其一,法官、检察官没有职级,要依行政套定。国家在对待法官和检察官的政治待遇和工资级别上,完全按照行政机关干部级别来套。其二,司法机关内部不断增设部门,行政机关庞杂。司法机关比照行政机关设置诸多职能部门,使得职能过细,工作交叉。司法机关的本职是审判检察工作,应以精干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有效工作为其保证。现在一些地方,愈是级别高的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比重就愈大,有的已经各占一半。这实际削弱了司法机关的业务职能。其三,一些法院搞平均主义、人人办案。除素质特差者外,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都分案办案。表面解释是人少案多,大家办效率高,实质上还是受行政管理思维方式的影响,把审与判的复杂劳动与事务性的简单劳动相混同。而且由于都能办案,所以,只有带“长”字号的院长、庭长才是事实上的“法官”,而不带“长”的审判员就只是“法员”。后者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法院内部都没有应有的地位和待遇,这显然是行政“官本位”在起作用。其四,在业务工作方面,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过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集体领导原则,使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的原则难以贯彻,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司法责任制,因而出现对冤案错案实际无人负责的局面。其五,轻视具体办案法律程序。其六,司法人才的非专业化。我国司法机构,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业务水平较差。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忽略司法干部的专业化,认为只要是国家干部就可以干司法,因此,一些不具备专业素质的干部进入司法机关,个别政治及业务素质低下者也进入其中。司法人才非专业化的结果必然是专业的平庸,而平庸的素质是形成司法效率低、素质差,乃至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缺陷,已难以适应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是:首先,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其二,继续完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其三,改革法官、检察官任用制度,实行逐级晋升。其四,完善其他具体制度,实行配套改革,如建立法官、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度、生活保障制度和犯罪从重处罚制度等等。 其次,完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第三,完善诉讼程序,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第四,加强司法监督,惩治司法腐败。第五,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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