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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的原则

经济政策的原则

经济政策的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旅游循环经济发展;问题;原则;政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9-0086-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9.042 [本刊网址]http:∥

据相关调查表明,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破坏生态环境换来的,自然环境污染严重。人们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给予了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研究广泛的关注。循环经济倡导了绿色消费、生态平衡观念,是一种资源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发展模式,其相关理论研究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旅游产业发展问题,是学术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

一、旅游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享受。旅游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满足了人们一定程度的精神需求,发展前景不可限量。然而在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有问题暴露出来,影响了人们的精神享受和经济发展,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旅游循环经济意识淡薄,环境污染严重

有相当一部分旅游地区为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表现出了极为薄弱的旅游循环经济意识,大肆破换生态环境、浪费自然资源现象严重,这在城市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这部分地区的旅游管理水平整体表现较低,未能很好地回收并利用旅游所产生的废弃物品,不仅污染了自然环境还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功能得不到发挥,对自然景区的监管不到位,缺乏完善而合理的规划,存有随意建设通行道路或旅游接待设施等问题,给多物种的生存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旅游循环经济意识淡薄不仅体现在公众及企业身上,还在一定程度体现在政府职能部门上,影响了旅游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违背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念。

(二)旅游资源利用率低,特色优势不明显

我国的文化历史悠久、底蕴丰厚,是现代旅游重要的资源。各民族地区基本都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民俗风情特色明显,但是以目前旅游发展实际来看,大部分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且集成度不高,可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较少。单一的旅游资源、有限的旅游服务体验等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旅游产业的丰富性和吸引力,使得游客不愿花费更多的时间或金钱在该地区的旅游上,旅游产业自然得不到全面的发展,影响了旅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旅游资源利用率低,民族文化特色不明显,最终导致旅游产业很难实现大进度的发展,是现代旅游企业需要特别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政府过度干预,法制建设不完善

某种意义上来讲,旅游是人们继满足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之后对更高层次社会活动的追求,并不是人们必要或首要的需求,而是建立在市场供求特性基础之上的需求。政府的过度干预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政府的引导功能缺失,势必会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虽然我国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证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但是相关法制建设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时代特性的体现上并不明显。各旅游管理职能部门不能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有效的实施管理,致使旅游市场运行混乱,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不平衡,影响了旅游循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作者认为要想促进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应结合旅游发展实际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旅游企业和公众的旅游行为,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发展旅游循环经济须恪守的原则

旅游循环经济是一个系统化、有规律可循的发展过程,作者结合循环经济的特点,归述了以下几项旅游循环经济发展原则,以指导旅游循环经济的长效发展。

(一)恪守“3R”原则

所谓的“3R”原则由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三项基本原则共同构成,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特征,也是旅游循环经济发展中必须要遵守的准则之一。其中减量化原则要求我们在经济活动的初始阶段就注重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在达到预定服务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的消耗资源和能源;再利用原则要求我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尽量保持产品的原始特性便于日后反复使用,尽最大限度的延长产品的服务寿命,以此来降低资源用量和环境污染指数;再循环原则要求我们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即将完成使用功能的产品重新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并投入到原产品或次级产品生产中,其意在减少资源用量和浪费,实现自然环境优化,缓解垃圾处理的压力。旅游循环经济发展中遵循“3R”原则既符合了循环经济的特质,又顺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

(二)恪守可持续发展原则

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映射了时代的变迁,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其核心思想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实现,旨在为后世子孙创造良好的资源环境和留下更多宝贵的资源。因此,可持续发展应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可持续性的发展。可持续性的发展要求经济发展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满足未来人的需求,将不同时段人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二,可协调性的发展。可协调性的发展是指在发展限定的范围内以及合理利用资源与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实现社会与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导向功能,以市场机制与区际的良性互动推动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另外,各地各级政府还应加大政策调控的力度,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法制体系,为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恪守生态化原则

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这个基础前提,要求我们以友好的方式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资源和容量,坚持恪守生态化原则,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双向共赢。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营造不仅需要我们保护自然资源和物种的多样性,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能源,还需要我们为消费者提供具有生态特色的设施服务和旅游产品。与此同时,旅游管理中也要恪守生态化原则,制定并实施绿色核算标准,具体而言,就是以某种特定的指标计量旅游经济发展中产生的资源、能源消耗量和环境污染排放量,反映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继而深化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对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经济长效发展的积极效益,主动参与到旅游循环经济建设与发展的进程中。

三、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必不可少。作者结合上述旅游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则,提出了一些发挥政府引导功能的可实施性建议,以供参考。

(一)倡导绿色消费,推行绿色技术

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公司的认可和支持,这在循环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早已得到验证,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我国政府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和绿色消费教育,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以及发展观,倡导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绿色旅游,将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植入人心。加强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进来,提升全民发展旅游循环经济意识。除此之外,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撑,推行绿色技术势在必行。循环经济是基于对经济系统的物流和能流分析,利用生命周期论评估经济增长,意在降低能源、资源、污染排放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所以,绿色技术体系构建的关键是采用低害或无害工艺、技术,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甚至消除环境污染。以构建绿色技术体系为基础,国家和地区政府应大力推行绿色技术,并鼓励旅游企业或公司将绿色技术应用到产品开发、生产和服务过程中。

(二)加强法制建设,保护旅游资源

健全的法律法规为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各省级政府应结合本地的经济实际,明确旅游循环经济法规要点和立法目的,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旅游循环经济相关立法,构建科学合理的旅游循环经济立法架构,以引领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保护旅游资源。旅游循环经济发展中关联的要素有很多,例如环境、资源、经济、社会以及人等等,在当前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的情势下,立法强制性的规范了公众、企业、公司行为,对促进旅游循环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效益。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优势经验,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扩展。然而单凭这些加速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各执法部门加强旅游管理,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执法,坚决打击一切违规行为,从而为旅游循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经济政策的原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WTO 公共政策执行

中图分类号:D631.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加入WTO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提出挑战

(一)加入WTO要求公共政策执行的原则与之相契合

入世要求公共政策执行应与WTO主要原则相契合。(1)应与非歧视原则及公正性原则相契合。非歧视原则是WTO原则体系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它的精义在于: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实际上包含着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等具体原则,它的基本精神在这些具体原则中得到体现。这些规定,就是要求达到贸易公正、公平等宗旨,消除国内外歧视性的政策。而公共政策的成功有效的实施也离不开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原则。它首先表现为执法守法,也就是说政策执行必须依法定职权进行,遵守法定程序,并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原则性和稳定性。其次,政策执行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政策面前所有的政策接受者都是平等的,政策执行者不能根据一己好恶和情感亲疏而区别对待;政策决策者、执行者和接受者都是平等的,在政策面前既应同等受益,也应履行同等义务,而不允许和逍遥法外。(2)应与透明性原则相契合。公开、透明度原则在WTO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WTO价值模式的具体化和法律化。透明度原则在WTO中是一项最能汇集和体现有形正义的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成员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都必须公布。简言之,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有关贸易法律、规则以及司法习惯做法,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公开性原则与该原则有着契合之处。

(二)加入WTO促使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一步趋于透明化、法制化

入世要求公共政策的执行由隐蔽、神秘走向开放、透明。透明和可预见原则要求成员国尽可能地明确和公开各自的贸易政策、法规、措施和程序等,同时要将已承诺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约束性义务,不经紧急情况和履行特别通知不能变动,以保障各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WTO的透明度原则的实施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协定、条款来保证的,也就是说,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所有成员方政府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WTO的透明度原则虽然主要是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的,但其原则精神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我国在行政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政府采取了不少行政公开、增强政府信息透明度的举措,如政务公开、决策公示、干部任前公示等。然而,这些做法目前只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尚未制度化、法制化,在实际操作中,人为的影响因素很大。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往往取决于政府官员的主观意志,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政府官员封锁、截留、吞食政府信息,漠视、剥夺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寻租”等情形并不少见。然而,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入WTO后更进一步要求提高公共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公共决策彻底实现由形式的公开向内容的公开、由结果公开向过程公开、由静态的公开向动态的公开转变,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不仅要为本国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保障,而且要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充分满足各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企业以及公民合理的知情要求。同时,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地进行政策参与,以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三)加入WTO更强调公共政策执行方式中经济方式的作用

政策执行的方式是执行政策必须的政策资源、工具、措施、方法,是政策执行的途径和中介条件。其主要包括:(1)行政方式,它是政策执行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而言,它约束力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准确性高,发挥作用快。但是行政手段也有其不足之处:运用行政手段容易仅从行政角度考虑问题,忽视其他政策规律和各方面利益,容易产生“一刀切”、“瞎指挥”,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影响到下级组织的积极性。(2)法律方式,它既是政策执行的特殊形式和补充,又是对政策执行的一种监督,它有严格的强制性、相对高的稳定性和普遍的约束性等特点。(3)思想诱导工作,指运用宣传、舆论、说服、谈心、协商、对话等方式作政策对象的思想工作保证政策执行,它有对象上的多元性、方式上的协调性、作用上的宏观控制性等特点。

政策执行中的经济手段,是指运用一系列与价值相关的经济利益范畴,作为经济杠杆来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促进政策的实施。入世要求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多地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以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当中更多地发挥经济方式的作用。经济方式中主要有财政手段和货币金融手段,财政手段又包括预算、税收、公债、政府投资、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货币金融手段则包括利率、汇率、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贷规模控制等政策工具,此外还有价格管制、工资管制等。经济方式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利益性,以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其次表现为调节性,通过利益奖惩促进积极的政策执行,改进执行过程中的失误;最后表现为间接性,政策执行本身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经济手段只对政策执行起间接调控的作用。经济手段的核心在于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在政策实施中运用经济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调动人们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增强政策的效力。近几年我国的政策实践表明,在政策实施中只有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运用经济手段来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激励社会各方面从自身的利益和国家的意志、社会的整体利益上寻求一致,才能最经济有效地实施政策,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加入WTO对政策执行主体的影响

经济政策的原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WTO;公共政策执行;影响;契机

中国加入WTO,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全方位的,政府的行为方式、公共决策等都要接受WTO法律体系框架的约束、检验与评价。因此,政府必须以WTO的原则和规则为指导,尽快调整自身的行为方式。

一、加入WTO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提出挑战

(一)加入WTO要求公共政策执行的原则与之相契合

入世要求公共政策执行应与WTO主要原则相契合。(1)应与非歧视原则及公正性原则相契合。非歧视原则是WTO原则体系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它的精义在于: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实际上包含着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等具体原则,它的基本精神在这些具体原则中得到体现。这些规定,就是要求达到贸易公正、公平等宗旨,消除国内外歧视性的政策。而公共政策的成功有效的实施也离不开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原则。它首先表现为执法守法,也就是说政策执行必须依法定职权进行,遵守法定程序,并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原则性和稳定性。其次,政策执行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政策面前所有的政策接受者都是平等的,政策执行者不能根据一己好恶和情感亲疏而区别对待;政策决策者、执行者和接受者都是平等的,在政策面前既应同等受益,也应履行同等义务,而不允许和逍遥法外。(2)应与透明性原则相契合。公开、透明度原则在WTO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WTO价值模式的具体化和法律化。透明度原则在WTO中是一项最能汇集和体现有形正义的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成员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都必须公布。简言之,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有关贸易法律、规则以及司法习惯做法,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公开性原则与该原则有着契合之处。

(二)加入WTO促使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一步趋于透明化、法制化

入世要求公共政策的执行由隐蔽、神秘走向开放、透明。透明和可预见原则要求成员国尽可能地明确和公开各自的贸易政策、法规、措施和程序等,同时要将已承诺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约束性义务,不经紧急情况和履行特别通知不能变动,以保障各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WTO的透明度原则的实施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协定、条款来保证的,也就是说,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所有成员方政府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WTO的透明度原则虽然主要是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的,但其原则精神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我国在行政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政府采取了不少行政公开、增强政府信息透明度的举措,如政务公开、决策公示、干部任前公示等。然而,这些做法目前只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尚未制度化、法制化,在实际操作中,人为的影响因素很大。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往往取决于政府官员的主观意志,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政府官员封锁、截留、吞食政府信息,漠视、剥夺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寻租”等情形并不少见。然而,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入WTO后更进一步要求提高公共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公共决策彻底实现由形式的公开向内容的公开、由结果公开向过程公开、由静态的公开向动态的公开转变,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不仅要为本国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保障,而且要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充分满足各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企业以及公民合理的知情要求。同时,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地进行政策参与,以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三)加入WTO更强调公共政策执行方式中经济方式的作用

政策执行的方式是执行政策必须的政策资源、工具、措施、方法,是政策执行的途径和中介条件。其主要包括:(1)行政方式,它是政策执行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而言,它约束力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准确性高,发挥作用快。但是行政手段也有其不足之处:运用行政手段容易仅从行政角度考虑问题,忽视其他政策规律和各方面利益,容易产生“一刀切”、“瞎指挥”,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影响到下级组织的积极性。(2)法律方式,它既是政策执行的特殊形式和补充,又是对政策执行的一种监督,它有严格的强制性、相对高的稳定性和普遍的约束性等特点。(3)思想诱导工作,指运用宣传、舆论、说服、谈心、协商、对话等方式作政策对象的思想工作保证政策执行,它有对象上的多元性、方式上的协调性、作用上的宏观控制性等特点。[1]

政策执行中的经济手段,是指运用一系列与价值相关的经济利益范畴,作为经济杠杆来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促进政策的实施。入世要求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多地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以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当中更多地发挥经济方式的作用。经济方式中主要有财政手段和货币金融手段,财政手段又包括预算、税收、公债、政府投资、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货币金融手段则包括利率、汇率、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贷规模控制等政策工具,此外还有价格管制、工资管制等。经济方式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利益性,以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其次表现为调节性,通过利益奖惩促进积极的政策执行,改进执行过程中的失误;最后表现为间接性,政策执行本身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经济手段只对政策执行起间接调控的作用。经济手段的核心在于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在政策实施中运用经济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调动人们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增强政策的效力。近几年我国的政策实践表明,在政策实施中只有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运用经济手段来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激励社会各方面从自身的利益和国家的意志、社会的整体利益上寻求一致,才能最经济有效地实施政策,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加入WTO对政策执行主体的影响

(一)加入WTO使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范围扩大

就任何一项政策而言,在其执行过程中,会有许多占据不同权威地位的人皆参与其中。公共政策执行者,指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和人员,是政策执行主体。传统的观点认为,政策执行者就是行政管理部门。现代的政策执行发生了很大变化,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和人员大大增加了,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部门,它是公共政策执行的首要和主要的组织机构;(2)立法机关,它首先以自己的立法权力制约行政管理机关的政策执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参与了政策执行,其主要表现是人民代表视察、检查、监督政府部门的政策执行;(3)法院,在政策执行方面首先表现在法院判案之后,执行判决的司法行政行为方面,这与政府执行政策是相同的,其次,法院还直接参与政策实施,比如外国人申请入境、处理民事纠纷等,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影响行政管理是通过它对法令、行政规则和命令的解释,以及对提交给自己的行政决定的审查等;(4)政党,在现代政策执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党起着重要作用;(5)民意代表,他们通常需要处理数量极多的“个案”,处理与民众有关的各种问题;最后还包括民间团体。

入世后,中国在很多领域需要与国际接轨,否则在合作与交流中会存在诸多不便,这时还需要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中介组织等来接替以往政府的某些职能。国外通常是通过商会、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甚至有国际性的行业联合会来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并通过商会、协会来维护成员的利益。入世后,以政府的形式同国外的商会或协会打交道,显然并不方便,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国际接轨,即成立中国相应的商会或协会,这有助于国内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加入WTO后政策执行主体注重加强与适用主体的协调与沟通

加入WTO要求政府强化公共政策执行的服务职能,树立服务意识,注重企业和市场的需要,创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市场,树立起现代化的民主决策观念。明智的政策执行者会根据情势的变化随时调整执行的方略,这就使政策执行具有了一定的动态性。政策执行的过程是执行主体与政策适用主体之间就目标或手段作相互调适的互动过程,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政策执行者与政策适用者之间的行为调适的程度,其中沟通与协调是必不可少的有效方式。加入WTO后,在有关政策的许多环节上执行者要更多地向公众解释说明,沟通与协调是必不可少的途径和手段。沟通是达到思想上的统一,协调则是取得行动上的一致,沟通是协调的前提,协调是沟通的目的和结果。适用主体不可能自发地接受政策,执行者不仅要通过沟通渠道将政策指令传递给适用主体,而且更重要的是执行者通过沟通渠道向政策适用主体说明政策所具有的意义与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及时代背景,还有推行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让他们理解和掌握政策,从而积极主动地接受和执行政策。同时,适用主体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把他们的意见或者建议及时地反馈给执行者,以便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政策,从而使政策的执行有效而且畅通。

三、加入WTO为改善公共政策执行提供契机

公共政策执行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体系,是指承担公共政策执行任务的机构与人员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公共政策的执行活动以及规范其过程的各种制度的总称,要改善公共政策的执行,就必须从系统的角度来加以思考。

(一)加入WTO有利于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优化

执行主体的因素直接影响到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政策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对某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其精神实质,就会导致政策在传达、宣传、执行中的失真、失当、失误。入世对政策执行主体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层面而言也促使了执行主体素质和水平的优化。一方面,要求公共政策执行者精通并能灵活地运用WTO各项游戏规则,具备丰富的包括外语、经济学等在内的专业知识,为政策执行的科学性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保障。同时,WTO具有严格的法律体系,我们加入WTO,就必须严格按WTO的规则办事,这就要求公共政策执行者必须掌握并精通比以前多得多的国际法律知识,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以避免由于决策与规则之间发生抵触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摩擦、纠纷和损失。另一方面,也促使政策执行者提高自身的预见能力和创新能力。WTO法律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发展性的特点,只有准确预见并把握规则的变化,才能尽快缩短与新规则的适应时间,从而赢得宝贵的发展时机。

(二)有利于完善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

加入WTO后,要求政策执行主体必须掌握现代化的公共决策的理论、方法和工具,进一步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共政策执行的方法和技术,减少政策执行的失误,实现政策方案的效益化。完善执行的程序就是使程序科学化、法制化、阶段化和公开化。公开化,是指程序要有透明度,打破传统的公共政策神秘感,让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执行的领导、协调和控制环节都有所了解,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提高社会对执行的认识和配合程度。这既有利于公共政策执行目标的实现,又能促使公共政策的民主化进程。

(三)有利于执行当中信息的沟通

加入WTO后,政策执行中拥有的信息量越发巨大,信息内容也处于迅速的变化、更新之中,信息的沟通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信息下行顺畅,才能政令通行,上传下达,政策执行才能顺利进行;信息上行顺畅,才能使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有利于细化决策和追踪决策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对政策执行进行有效的控制;信息平行顺畅,才有利于各政策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才有利于信息来源的多样化,扩大信息的广度,增加其全面性。[2]入世后可以更多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来为加强信息的更好沟通服务。

参考文献

经济政策的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会计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201-01

会计实践活动必须处于一定的环境。在一个会计环境中,会计行为主体和会计行为客体相互联结、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序的循环系统。

1 会计政策的含义

会计政策在形式上表现为会计过程的一种行为规范,本质上是一项社会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博弈规则和制度安排,按照国际准则会计委员会的定义,会计政策是指“企业编报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我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是这样定义会计政策的: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所包括的会计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是指导企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要求。包括了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合于企业会计核算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原则,它们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和现行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实施来体现;二是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政府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中选择适合于自身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作为会计实践活动的基本内容之一,深植于会计环境的多变性之中。

会计环境是广义的,包括会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由于会计取决于环境,最终又服务于环境,环境的现状、变化、需求决定着会计的现实水平和发展过程,使会计呈现出差异,使得会计政策选择在会计实践活动中就有了客观基础,要求企业选择适宜的会计政策以最恰当的表达企业现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会计政策的选择与环境的关系

历史上每一次会计政策选择的重大进步无不与环境变化相关,从中世纪合伙制出现到目前跨国公司遍布,产权制度的发展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使得企业管理当局取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这都已经成为会计政策选择的前提,会计政策也随之在会计技术、会计报告以及指导原则上发生着变革,如单式记帐法向复式记帐法的过度,会计报告披露程度的深化,以及会计主体由法律形式向经济实质方面的转变等。

在横向的变化发展上,环境状态的差异是主要因素。从宏观上看一方面作为一种商业语言,会计政策选择的运用跨越国界、地区,传递着可比性经济信息,具有技术属性;另一方面会计政策选择又受到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特别是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并呈现出差异,具有社会属性,如在成文法下,会计政策选择从由会计准则直接约束受制于法律、法规和制度,会计的可选择空间有大小之别;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政策的选择服务对象有多元化和一元化之分;在崇尚自由和基于保守的文化习俗下,会计政策选择的开拓与服务领域有宽狭之差,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从微观上看,企业间的差别更是显著,采用适宜的会计政策以配合其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尤为必要,诸如经济规模不同,会计方法有简、繁之分;发展阶段不同,会计政策选择可分别采取激进、稳妥战术;资本结构不同,会计政策选择的服务对象要有所倾斜等。可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是完成企业目标和贯彻经营思想的手段,每个企业都有其自身的发展目标,即使同一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又有可能具有不同的目标。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往往会采取不同的战略,有时稳健经营、有时锐意开拓,管理人员经营思想的体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除了采取不同的经营战略和措施外,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借助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比如企业在采取稳健的经营方针时,往往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希望尽可能的采用谨慎原则的处理方法,使企业的实力得以保护,避免风险的产生。而企业为了便于开拓市场、显示实力,则需要在会计信息中多显示其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必须指出的是会计信息的披露应当是以客观、真实、公允为标准,会计人员不能违背职业道德,滥用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操纵,以误导乃至欺诈与其相关的利益关系方面,这将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环境需求的矛盾促使会计政策选择立足于真实、公允,处于环境中的利害关系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完全相同,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同为投资者,大股东希望采取能使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会计政策;债权人力求企业能遵守债务契约,更愿企业采用稳健性会计政策;税务机构要求采用能增加当期收益以便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会计政策;监管机构为了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降低监管风险,主张缩小会计政策的可选择空间;而企业更多地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要求会计政策有更大的可选择性。

3 会计环境的变化对财会人员的要求

会计环境的变化要求企业的财会人员探索和选择适宜的会计政策,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公允。在我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企业的经营自不断地扩大,经营范围、业务种类趋向多样化,使企业与多方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不仅拓宽了会计业务的范围,而且充实了会计业务的内容,也决定了企业必须在准则、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和选择有利于具体反映企业会计实践,全面满足会计工作要求,且能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经济关系的会计政策。同时随着技术经济时代的到来,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的生成速度极大提高,会计人员就可以从原繁重的核算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去不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恰当的选择会计政策,使会计信息的揭示更真实与公允。

4 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性

经济政策的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宪法结构,总纲,国家政策,宪法效力

引论

在以往的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序言与正文的效力已有较多与翔实的分析,[①]而总纲的宪法地位与效力还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与讨论。与纯粹具有法规范性质的宪法正文不同,宪法文本中“总纲”的地位比较特殊,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但也不同于非法律文件的道德宣示,而是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考察“总纲”的内容,其中多数属于国家的政策规定,故也可称为基本国策或者国家政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宪法中国家政策给予不同的性质认定,有的称为“方针条款”,[②]有的称为“政策指导原则”,[③]也有的称为“宪德”,以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或者“宪律”。[④]作为“方针条款”或者“政策指导原则”,虽然总纲与宪法正文的纯粹法规范对国家诸机关所产生的拘束力不完全相同,但它们又并非没有任何拘束力,而是以区别于宪法正文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社会生活事务产生影响。

在法学理论上,原则和指导方针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具有很大差异。原则是笼统的,法规范是具体的;原则是待执行的,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才具备实施的基础,法院不可以此作为裁决纠纷的依据,法规范是自身可以执行的,也是法院可以直接实施的依据。原则与法规范在特性与法律效力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家政策特殊的宪法形式。总体而言,宪法中的国家政策规定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有三方面的差异:一是在名称上,其内容多被称为国家政策;二是在宪法文本结构上,其不被置于正文之中,它们或者在总纲中,或者在章节上单独列出,或者被置于其它部分,如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处;三是在宪法效力上,国家政策不像普通宪法规范那样产生直接的拘束力,它是宪法对国家机关发出的指示与委托,其实施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制定法律,以明确具体概念、实施的标准与程序。

目前,虽然国家政策入宪仍然不属于一个普遍的宪法现象,但却是一个值得在宪法理论上加以探讨的宪法问题。为了对国家政策入宪及其宪法效力获得更为深刻的认识,本文将通过两种实证方法开展分析:一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证方法,目的是探求宪法结构形式变化的现实基础;一是法律科学意义上的分析实证方法,目的是探求宪法总纲及国家政策宪法效力的特征。

一、国家政策入宪的原因

国家政策入宪与宪法文本结构变迁是一种伴生现象,它是国家和社会关系变化与宪法理念变迁所导致的宪法调整内容变化的宪法形式表现。国家政策也称为基本国策,是国家就社会生活发展所确立与制定的基本方针、原则与指导思想,包含了对未来社会生活的政治期待。有学者认为,“基本国策,指的是国家一切政策所应遵循之基本政策,而为全国上下必须共同努力之目标。”[⑤]由于法治国家以宪法作为规范国家总体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形式权威,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故指导方针与政策载入宪法,以宪法形式表现。

国家政策入宪具有象征意义,标示着异于传统宪法文本结构的时代意义。作为高度形式化的宪法,其发展变化也遵循“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内容的反映”这一基本的哲学律例,因此,宪法文本结构变迁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宪法现象,而是社会现实与宪法理念变迁综合作用的结果。考察近代第一批政治宪法,无论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还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除字数少量的序言外,其宪法文本结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设定国家机关之权限,一部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未出现一个可称为国家政策的部分与内容。将基本国策这一“软条款”或者弹性条款体现在宪法文本结构中是其后的事情,它在实际上得益于一系列因素的综合。

首先,国家与社会融合是国家政策入宪的社会现实基础。决定传统政治宪法内容二分性结构即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与政府组织和职权的现实基础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在这样的结构之下,宪法一方面既规范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一方面又保障属于私人性质的公民权利,亦即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对市民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则保持沉默。但是,国家与社会的融合改变了政治宪法所赖以生存的现实基础,政治宪法进而开始调整传统其不予介入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宪法范式遂出现了相应的改变。[⑥]传统政治宪法属于限制宪法或者消极宪法[⑦],调整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宪法则为干预宪法或者积极宪法。干预宪法与限制宪法不同。限制宪法为国家权力设定界限,具有确定性,积极宪法则表现为宪法赋予国家权力。国家在什么方面深入社会生活,干预到何种程度,采取什么方式,何时制定法律等又带有一定的机动性,需要国家相机行事。并且,国家干预并不是,也不可能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的方法、标准与程序而进行,而只能笼统地规定一般原则与指导方针,故而干预的内容就以国家政策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形式表现。

其次,国家政策入宪是社会法治理念的形式表现。政治宪法在宪法理念上秉承自由法治传统,自由法治传统奉行极端个人主义,认为宪法的作用只是通过规范政治与国家机构,确保属于社会领域的事务如经济与文化等私人活动的自由。具体到经济生活方面,自由法治观认为,国家的职能仅在于以消极方式保证个体的经济自由与交易安全,国家不应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经济生活属于私人领域,应依其自力自由发展。社会法治观与自由法治观不同,社会法治观在观念上坚持团体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国家的职能不仅仅是维护与促进个体的经济自由,它还负有促进平等的使命,而要促进平等,国家就必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这就表现为宪法对社会经济事务的规定。由于促进平等需要国家主动作为,故无法像传统自由宪法那样明确设置国家行为的界限,宪法只能做出政策性规定,为国家机关明确工作方向。值得注意的是,除少数国家外,当今多数国家的宪法是不同理念混合的结果,并非表现为绝对的自由法治观或者纯粹的社会法治观,既不采行极端的个人主义,也不采行极端的团体主义,而是将各种不同的法治理念融为一炉,确立对各类事务不同程度与不同方式的保护,促进其均衡发展。

国家政策入宪的实质是国家责任的扩大。古典政治宪法所体现的是消极国家责任,表现为只要国家不靠近市民社会,只被动履行维护秩序的责任就可保障公民自由。但是,干预宪法与之不同,国家不仅需要被动地履行消极责任,还必须主动采取行动,才能促成纲领性目标的实现,这一过程也是国家责任扩大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立法机关得制定法律,行政机关须采取措施。考察宪法文本,其中国家政策多以这样的方式表述国家责任,如“国家促进……”、“国家发展……”、“国家鼓励……”、“国家培育……”、“国家指导……”、“国家保护……”、“国家推行……”等字样[⑧].“促进”、“发展”、“鼓励”、“培育”、“指导”、“保护”与“推行”都意味着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这与早期消极宪法对国家责任的不作为表述方式形成了反差。消极宪法中的国家责任主要是防禁性的规定,宪法的职责就是负责关住国家这头“怪兽”,使其不能为所欲为,相应地,宪法条款在表述方式上也多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民团……不得侵害人民备带武器的权利”(权利法案第二条):“未经房主的许可,平时不得驻扎军队于民房”(权利法案第三条)。[⑨]“不得”是“离我远点”,是禁止性规定,在不出现纠纷或者个人不求助之时,国家只要袖手旁观就可以:“保护”、“发展”、“促进”等则意味着国家趋身向前,伸出双手进行救助。虽然这一救助过程可能伴随或者导致国家对私人生活安宁与自由的侵扰,但毕竟救助是一种主动承揽的积极作为责任,与消极不作为的责任方式与范围有很大不同。那些积极的国家责任好比是一只伸长的臂膀,必须以恰当方式在宪法文本结构中有所体现,以区别于传统政治宪法所规定的消极国家权力。这一恰当的文本形式就是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入宪改变了传统宪法结构。由于传统宪法结构根据宪法目的设定宪法的两大任务,宪法只规定国家机构的权限,列举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通过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国家政策入宪则使宪法包容了属于政策性的内容。宪法中的国家政策虽然不是刚性条款,但其是“国家发展的指针”与方向,这无疑是对国家各机关发出了指示,意味着所有的国家权力均有遵循的义务。这样,国家政策就成为传统宪法国家机关与人权规定之外的内容,构成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独特的、有异于传统宪法规范的效力亦不可等闲视之。

二、国家政策的宪法内容

宪法中的国家政策是指那些不具有明确的规范力,不是法院可以执行即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但却对国家生活具有指导价值和意义的方针条款。考察各国宪法,入宪的国家政策多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一)国民经济

国民经济是国家关于经济生活所采取的政策,它是宪法中典型的带有政策性质的内容。宪法中的经济政策主要体现经济公平,是对古典宪法所奉行的经济自由的一种补充。古典宪法是政治宪法,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认为经济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国家政治权力不予介入,不对之进行干预,经济生活依其自力自由发展,其经济自由表现为宪法对经济生活保持沉默和中立,因此,第一批宪法中几乎没有有关国家经济方面的内容,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在宪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有关经济内容的宪法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此时的魏玛共和国试图调和、缓解阶级对立,在经济上奉行积极的干预政策,宪法中规定了许多有关经济内容的条款。魏玛宪法在结构上辟“经济生活”作为专章,以第一五一条至一六五条共15条的篇幅规定有关经济生活的内容。

由于宪法经济政策贯彻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干预的精神与方针,所以,这些条款的内容主要体现的是经济公平,而非严格的自由主义理论之下的经济自由,表现为多数条款在坚持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又对经济自由进行限制。如魏玛宪法第一五一条规定:“经济社会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在此范围,各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此外,其它条款也体现了经济公平精神,如宪法对有关契约自由(第一五二条),所有权,征收,土地的分配和利用,私人企业的社会化,及劳工、工会等都进行了限制。其后,由于很多国家调整经济政策,不再奉行严格的自由主义,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先后参照魏玛宪法的结构,规定属于经济政策的内容,贯彻经济公平。如意大利宪法,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宪法,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华民国宪法,都用较大的篇幅规定经济政策内容。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也体现了这一点,宪法从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共14条,规定了有关经济政策的内容。这些经济政策涉及所有制、财产权、土地、自然资源、各种经济形式、企业管理制度、积累与消费、经济手段如计划和市场等,具有典型的社会主义宪法特质。这是因为,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传统社会主义宪法在价值理念上更加关注平等而非自由,特别是经济平等,且为了实现平等,在所有制形式上实行公有制,在经济手段上实行国家全面管理经济生活的计划经济体制。这样,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比起倡导社会福利的资本主义宪法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宪法中出大量的经济生活条款,也就不足为怪了。

因此,宪法经济政策的规定并非像通常认为的那样毫无价值。如果坚持古典宪法的自由理念,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依其自力自由发展,宪法就完全没有必要规定经济内容;而如果在宪法理念上不仅坚持自由,而且强调公平,则经济政策方面的内容还是非有不可的。以此观之,那种主张宪法在有关经济生活方面保持中立,只规定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的观点也就有了局限性,[⑩]因为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宪法理念上的差异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侧重,即是只强调自由呢,还是也关心平等,其所持的观点只不过是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宪法的理论翻版,而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经济政策与宪法理念,我国未来宪法改革不可能是对自由资本主义宪法范式的简单回归。这样,在涉及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之时,宪法只规定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恐怕就很不够。

(二)社会安全

社会安全是一个典型的强调社会正义和实质平等理念,促进社会团结的宪法内容,它力图通过国家干预社会,促进平等关怀,弥和社会差距,从而在根本上消除贫穷与无知,建立一个以健康生理与心理为基础、以健全人格为主体的和谐社会。由于社会安全只是国家与社会所追求的理想与目标,不可能通过严格的规范来落实,故其属于国家政策被规定在宪法中。社会安全所体现是对弱者的关怀,是国家伸出的援助之手,其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就业、劳工、妇女、残障人、老人、子女,涉及社会福利与保险制度,及环境保护等。魏玛宪法第二章“共同生活”、意大利宪法第二章“伦理与社会关系”也规定了这些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了属于社会安全方面的内容,如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另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的社会权利体系中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三)民族平等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等事项各有自己的特点,它们根深蒂固,构成一个民族文化和生存状况的一部分。同时,民族地区多地处边远,交通不便,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国家必须给予一定的扶助,帮助其发展,促进文化的生长壮大与进步发展,而不能任由其自生自灭,这样才能加强民族地区人民对国家的向心力,共同建设国家。这就构成了宪法中的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自决、民族互助等。在联邦制国家,民族政策更多的体现在国家结构形式的分权体制中,各民族通过行使自治权或者自决权使民族自主发展。在单一制国家,民族政策的内容与实施方式与联邦制国家有些不同,除了宪法在总体上规定民族政策,并通过法律、具体制度和措施落实民族政策之外,还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禁止国家在政治、法律上对不同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进行差别对待来体现民族平等。如塞浦路斯宪法在第一章的总则部分,全部内容都是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我国宪法总纲第四条规定了民族政策,确立我国民族政策的内容为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并规定国家帮助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并且,宪法还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规定平等条款,在诉讼中规定少数民族的权利。

(四)教育文化

教育文化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国家与民族的文化水准,建设“文化国家”。教育文化的宗旨是发展人民的民族精神与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教育文化在一些国家除通过宪法规定社会文化权利,即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等予以体现之外,还通过宪法规定促进国家社会文化水准的文化政策,并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来达到促进和发展文化的目的,因此,教育文化更多是一种国家政策或者方针条款。魏玛宪法在第四章专章规定“教育及学校”。教育文化的内容包括教育、科学、艺术、体育、医疗卫生、新闻广播、出版发行、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等,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教育制度,规定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文化的监督、教育科学文化经费等。我国宪法除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规定公民有关教育文化的权利之外(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还在总纲中规定了发展教育文化的指导原则与方针。其中精神文明的内容是构成我国宪法“文化国家”的主要特色之一。

(五)国防外交

国防与外交既密切相关,又是两种不同的事务。它们的共同点之一是涉及国家主权,是主权国家设定的具有对外性质的防务与外交方面的政策性规定;共同点之二是它们都带有高度的政治性,虽然其实施有赖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但在很大程度上,国防与外交政策的落实构成法治原则的例外,表现为行政机关在此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常以“国家行为”、“政府行为”或者“政治问题”等理论作为借口,排除对这类行为的司法审查,其政策性与灵活性由此可见一斑。

国防与外交政策又包含不同的内容。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国防政策的内容重点阐明国防的目的、武装力量的归属和建设、及为国防立法提供依据。我国宪法总纲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国防政策的内容,明确了国防的性质、任务和建设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此外,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公民服兵役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具体地贯彻实施国防政策(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

外交是国家的涉外事务,是国际之间的交往与交涉。由于国际事务灵活多变,外交也带有很强的弹性,不宜以十分刚性的条款规范国家的外交行为,而是在服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确立一国总体的外交政策。外交政策的内容包含外交的精神、原则、方针与目标。外交的精神是独立自主,外交的原则是平等、互相尊重和互惠,外交的方针是团结和睦、尊重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外交的目标是维护正义、促进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关于外交政策在宪法结构中的地位,各国宪法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在序言中(如日本),有的则列为专章(如苏联1977年宪法)。我国宪法则在序言中阐明了国家的外交政策。“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尽管国防与外交是主权国家的政治行为,带有高度政策属性,但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其政策的实施又受到了很大限制,表现为国防与外交政策除服从本国国家安全与利益的要求之外,还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国家须认真履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与他国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有关防务与外交方面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义务。

总体而言,除少数内容如国防与外交之外,宪法中的国家政策体现的是公平而不是自由,是以公平或者实质平等补充古典宪法所强调的纯粹个人自由,并以公平弥补自由之不足。因此,国家政策入宪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宪法现象,而是社会现实变化所导致的宪法理念变迁在宪法文本结构上的反映,而强调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宪法也因此成为现代宪法的突出标志之一,区别于第一批古典自由主义宪法。

三、国家政策的宪法形式

国家政策入宪始于一九一八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对宪法文本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它改变了古典政治宪法将其内容二分为政治机构与公民权利的结构,另外增加了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各国在将这些内容体现在宪法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形式,且国家政策在各国宪法文本结构中的位置与名称也不相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规定在总纲中的国家政策

我国宪法采行这一形式。宪法总纲部分对经济、文化、教育、环境、人口、国防与外交等问题做出了纲领性与原则规定。我国宪法共一百三十八条(不包括修正案),其中“总纲”的条款数目为三十二条。考察“总纲”的内容,除规定国体(第一条)、政体(第二条)、国家机构的原则(第三条)、法制原则(第五条)外,其余主要内容涉及国家政策,包括民族政策(第四条)、经济政策(第六条-第十八条)、社会政策(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教育文化政策(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政策(第二十六条)及国防政策(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政策内容的条款为27条,占全部宪法条款将近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