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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

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

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第1篇

一、政治史研究

作为秦汉史研究的传统内容,2003年秦汉政治史的研究也依然受到重视。林剑鸣的《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3月第2版)、黄留珠的《汉武帝》(人民出版社3月版)、徐日辉的《秦早期发展史》(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8月版)和葛承雍的《王莽新政》等,都用大量篇幅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秦汉政治史的内容。

孙斌来在《秦统一六国原因的再探讨》(《人文杂志》第1期)中提出,秦统一全国的主观原因是秦的自然资源优于六国及其成功地决策,而客观原因则在于抓住了历史机遇。对汉初确立郡国并行的体制,赵沛通过解析“白马之盟”,认为这实际是刘邦与其军功大臣的一种政治契约,既为两汉确立了郡国并行的政治模式,也为秦汉以后确立了基本范式(《试论“白马之盟”与汉初政治模式的建立》,《河南师大学报》第6期)。邹水杰、岳庆平的《西汉县令长初探》(《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结合尹湾汉简的记载认为,西汉权贵之家和贫家子弟均可以小吏迁升为县令长,县令长与地方王侯的关系亦很微妙。相关文章还有陈伟的《秦苍悟、洞庭二郡刍论》(《历史研究》第5期)、史云贵的《西汉郡国并行制探略》(《广西社会科学》第4期)、董平均的《西汉王国分封制度探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第4期)和张功的《汉代郡县关系探析》(《青海师大学报》第4期)等。对秦汉大帝国所形成的监察制度,曹金祥的《试论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聊城大学学报》第2期)指出,这实际是我国先民权力分配的产物,但它却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相始终。关于宦官和中朝制度,袁刚的《秦汉政府宫官系统和汉武帝任用中朝官》(《南都学坛》第5期)紧扣秦汉家国不分的史实,指出宫官参政和中朝官用事突出表现了秦汉官僚政府家产制的特征。樊志民的《战国秦汉农官制度研究》(《史学月刊》第5期)论述了战国秦汉时期农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丞相制度,蒋非非具体研究了《汉初萧曹相位之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5期)。阎步克发表了《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第5期)和《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第3期),指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的面世,更清晰地揭示了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进程;而汉初的“宦皇帝者”主要是一个侍臣系统,他们与“吏”的重要区别乃在于没有禄秩。蔡万进的《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吏休制度》(《中国史研究》第2期)提出,汉代官吏“五日得一休沐”仅施行于中央官吏,地方官吏的“休沐”权则可以适当调整,普通官吏也不适用于“病告”请休。宋杰的《汉代的“陷陈都尉”与“陷陈士”》(《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第1期)诠释了“陷陈”的含义,认为“陷陈都尉”和“陷陈士”当即敢死队将官与士兵。张鹤泉《东汉持节问题探讨》(《史学月刊》第2期)认为,东汉持节官有长期与临时之分,实际东汉末年的持节已开了魏晋将军使持节、持节、假节的端绪。

在政治思想方面,王绍东、白音查干的《论秦始皇对五德终始学说的改造》(《人文杂志》第6期)提出,秦始皇通过去掉五德终始学说的道德约束因素,已把它改造成只维护君权不限制君权的理论,对秦朝政治曾产生巨大影响。韩玉德的《略论命相论与西汉政治》(《学术月刊》第7期)研究了命相论与西汉政治的融合,认为命相论为确立专制主义政治权威和意识形态权威发挥了历史性作用。王健的《伦理制衡与西汉政治——以汉武帝时代为中心》(《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第3期)从伦理标榜下的事功政治与伦理制衡的冲突来总结汉武帝的政治,并认为这种冲突形成了秦汉时代普遍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历史张力。而曹金华则对《东汉前期统治方略的演变与得失》(《安徽史学》第3期)作了新的探讨,指出由“柔道”到“严切”再到“宽厚”的变化轨迹,虽基本符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但其“严切”和“宽厚”政治的矫枉过正也产生了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杨东晨、杨建国的《汉代名将》则集中研究了韩信、周亚夫、李广、卫青、霍去病、赵充国、耿弇、马援、班超及窦宪等十大名将的忠君爱国精神。另外,刘占成的《秦帝国灭亡的历史反思》(《秦文化论丛》第10辑,三秦出版社7月版)、张强的《汉代之前的礼乐沿革与帝王统治之术》(《江苏社会科学》第3期)、刘汉东的《解读〈史记·樊郦滕灌列传〉透析刘邦用人之道》(《广州大学学报》第10期)、林永光的《试论汉武帝的治国为政之道》(《烟台师范学院学报》第4期)、王云江、谢艳华的《简论刘秀的人才谋略》(《史学集刊》第2期)等也都值得一读。

关于秦汉法制,阎晓军的《秦汉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秦文化论丛》第10辑)运用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并结合文献记载,尝试复原秦汉时期的诉讼审判程序,认为一般要经过报案、侦破、讯问、诘问、验问、读鞫、乞鞫、议罪、论、报、执行等程序。王泽武的《汉文帝“易刑”考辨》(《湖北大学学报》第2期)提出,汉初肉刑有四,文帝只是变易了其中的墨、劓、刖刑,并没有废除宫刑。韩树峰结合秦汉简牍讨论了的《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第4期),认为“完”刑的含义因时而异,既非单纯的“耐”刑,亦非单纯的“髡”刑,更不是指身体发肤的完好无损。秦代的“完”即“耐”,汉初的“完”为“耐”或“髡”,文帝时改革肉刑始有完好无损之意。魏道明的《汉代的不道罪与大逆不道罪》(《青海社会科学》第2期)主张,不道是重大常事犯的专称,大逆不道则是包括谋反在内的各种重大犯罪,二者已基本包含了北齐以后十恶罪的各种罪种。

关于民族关系与对外关系,刘光华的《西汉前期西北民族研究》(《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第2期)论述了西汉前期的汉匈关系、和亲政策和西北少数民族,指出实行和亲政策,以及汉朝为发展经济和加强边防建设的等等措施,乃是对付强敌的一种积极防御政策。刘瑞着重研究了《秦、西汉的“内臣”与“外臣”》(《民族研究》第3期),认为秦简中的“臣邦”相当于汉代“内臣”,“外臣邦”相当于汉代“外臣”;而以往文献所说的“羁縻”制度等同于“外臣”,“葆塞蛮夷”则相当于“内臣”。韦东超的《移民与族际冲突——东汉时期武陵、长沙、零陵三郡“蛮变”动因浅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第1期)认为,三郡“蛮变”的深层原因可能是中原汉族大量移民所导致的族际冲突。周伟洲的《西汉长安与南海诸国的交通往来》(《中国历史地理论从》第4辑)揭示西汉与南海诸国的交通往来,重现了东南亚地区古代诸国与中国交往的历史。黎虎的《汉代外交使节的人选》(《人文杂志》第6期)则得出先秦外交使节主要是“辩士”、汉代外交使节主要是“勇士”的结论,并认为这是由于汉代外交已经突破“东亚外交圈”所致。

在人物研究方面,多数文章仍关注于秦汉时期的帝王将相。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孟祥才的《东方朔简论》(《烟台大学学报》第4期)和张小锋的《霍山、霍云身世蠡测》(《南都学坛》第3期)。前者概述东方朔生平,认为他善吹牛而不令人讨厌,经常以幽默机智和奉承博取武帝欢心,既关心民瘼又敢言直谏,虽一直期望作为却终生碌碌,源于自我定位的失误;后者则通过考辨,提出霍山、霍云虽名义上是霍去病之孙,而实际却应是霍光之子。

二、经济史研究

李天虹的《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9月版)将居延汉简中的簿籍文书分为10类,135种,又分别进行了认真的辑录研究和分析。作者对当时的簿籍制度和许多经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新见颇多。黄晓芬的《汉墓的考古学研究》(岳麓书社7月版)、田静的《秦铜车马》和张骅的《秦郑国渠》也都就相关经济问题作出比较精到的论述。还有杨玉坤的《广润集》(陕西人民出版社9月版),也收录了多篇秦汉经济史论文。

关于土地制度,高敏的《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第3期)指出,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的出土,不仅证明授田制是国有土地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证明了“以名占田”的真实存在和土地买卖的合法。杨振红的《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第3期)主张,战国秦汉时期的爵位名田宅制是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国家以爵位减级继承制来控制田宅的流转,并与罚没田宅以及户绝田宅一起构成国家授田宅的来源。刘旭东《从汉代私有土地来源考察其土地私有制特点》(《涪陵师范学院学报》第2期)认为,汉代的土地买卖尚未达到“自由”买卖的程度,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往往伴随着政治权力的变动。

关于农业和工商业研究,吴小强的《秦简〈日书〉与战国秦代农业经济生活》(《秦文化论丛》第10辑)考察了长江流域的农业发展,认为根据秦简《日书》可以得出我国传统农业在秦代已经相当成熟的结论。高敏的《从东汉时期入仕者与知名人士出生地的分布状况看东汉江南经济的发展》(《郑州大学学报》第5期)依据文献和走马楼吴简,对东汉江南经济的空前发展作出了比较可信的论证。刘磐修的《汉代河套地区的开发》(《中国经济史研究》第1期)认为,河套地区的大规模开发始于武帝,西汉后期和东汉中期曾出现两次高潮,西汉河套开发的主体是封建政府,而东汉豪强地主的田庄则成为开发的主要形式。杨兆荣的《“0.6折合法”在先秦、秦汉农业生产中计量的应用》(《云南大学学报》第6期)通过汉简记载考证了“0.6折合法”在农业生产中谷物权衡、容量的大、小石折算和耕地面积的大、小亩折算中的应用。罗二虎的《汉代模型明器中的水田类型》(《考古》第4期)从模型明器中所见的大区划水田、小区划水田和梯田三种类型着手,就汉代水田与稻作农耕的关系、不同类型水田出现的原因及水田的面积与地理环境展开了讨论。刘磐修的《汉唐时期的养猪业》(《农业考古》第3期)和萧爱民的《“苏武牧羊”所反映的匈奴族养羊技术》(《农业考古》第3期),则着重研究了汉代养殖业问题。黄今言、王福昌的《汉代农业商品生产的群体结构及其发展水平之评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1期)考察了汉代农业商品生产的发展,认为无论专业农户,还是各类田庄主和小农,都有商品性的生产,并估算出汉代农业商品率约为30%。王刚的《从债务问题看西汉商品经济状况》(《安徽史学》第3期)认为,西汉时以货币为中心的债务关系已渗入每一阶层的生活中,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同时讨论了政府对债务问题的管理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变态。杜劲松的《关于西汉多黄金原因的研究》(《中国史研究》第4期)主张,在西汉皇室巨大黄金赐予的表象之下,其实蕴藏着一个独特的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黄金流人、流出的机制。而这种黄金的循环、集中、积累的周转机制,就直接造成了文献记载西汉多黄金的现象。张弘、李文青的《秦汉时期对地方官吏经济政绩的考核》(《东岳论丛》第2期)提出,秦汉时期各级地方官吏都有不同的经济管理职责,诸如指导、组织和管理生产,征收赋税,统计户口、垦田数字,兴修水利交通等,构成了考核其经济政绩的主要内容。袁延胜发表了《略论汉代的人口增殖政策及其社会影响》(《郑州大学学报》第3期)和《东汉户口总数之谜试析》(《南都学坛》第2期),认为汉代的人口增殖政策虽使得人口迅速增长,但也带来了人口过剩、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而史载东汉户口则基本可信。朱宏斌的《两汉西域屯田及其在中西农业科技文化交流中的作用》(《中国农史》第3期)认为,汉代西域屯田在中西农业科技文化交流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为中西科技文化交流的畅通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与安全保障,而且更是中西农业科技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与纽带。

关于赋役制度,这是2003年秦汉经济史研究成果相对集中的一个方面。丁光勋的《秦汉时期的始傅、始役、终役的年龄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第4期)主张,秦朝十五岁始傅、始役,不满十五但身高已六尺五寸者亦在始役范围之内;有爵男子五十六岁免,无爵男子六十免。汉初承袭秦制,景帝二年改为二十始傅,昭帝又改为二十三始傅,一般五十六岁老免,特殊情况除外。晋文的《商鞅变法与秦国田租的征课——兼论秦汉“纳粟拜爵”与“更赋”的起源》(《秦文化论丛》第10辑)认为,秦自商鞅变法即对田租的征课进行改革,实行定额租,并有着低限与高限之分。商鞅令“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实际也应是秦汉“纳粟拜爵”与“更赋”的滥觞。臧知非的《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第3期)提出,根据张家山汉简,西汉继续实行定额田税制度,并明确规定按顷计算、按户征收,改实物税制为实物、货币并举而以货币为主。对西汉矿业税问题,臧知非还发表了《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矿业税收制度试析》(《史学月刊》第3期)。高敏的《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读〈张家山汉墓竹简〉》(《史学月刊》第4期)认为,张家山汉简证明过去曾存在争议的户赋确有其事,而且“质钱”及各种矿产税也都可以得到证实。李冀的《两汉政府对少数民族的赋役政策》(《南都学坛》第6期)认为,两汉政府在对少数民族赋役政策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以贡纳羁縻之、以兵役统率之、以赋税汉化之的特点。

三、文化史研究

2003年秦汉文化史研究继续深入,取得了一批可喜成果。关于秦汉学术,张文立的《秦学术史探赜》(陕西人民出版社12月版)在系统论述秦代学术史的基础上指出,秦代学术在中国学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上承先秦诸子下启汉代经学,甚至对汉以后中国古代学术走向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熊铁基的《汉代学术的历史地位》(《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第5期)强调,先秦典籍在汉代流传,经过汉人不同程度的整理,甚至改造,传世的“群经诸子”都主要是汉人的文本。汉代以经学为特征所“整合”形成的新学术,乃是中国传统学术的实际源头。江林昌的《考古发现与先秦两汉学术文化》(《社会科学战线》第2期)则论述了考古发现对研究先秦两汉学术文化的重要作用。

关于区域文化研究,滕铭予的《秦文化——从封国到帝国的考古学观察》(学苑出版社1月版)通过对考古资料的系统整理和分析,运用文化谱系分析、文化层次分析等考古学方法,对秦文化发展的过程进行了全面论述。孙继民、郝良真的《先秦两汉赵文化研究》(方志出版社10月版)着重研究了先秦两汉时期的赵文化,其内容包括赵文化纵论、战国秦汉时期赵俗例证、赵都考略、赵器管窥、赵迹述论等。周新芳、叶海芹的《秦文化与齐文化之比较》(《齐鲁学刊》第5期)认为,齐、秦两国文化属于两种类型不同的异质文化,齐偏功利,秦重战功,齐人治,秦法治,在经济、文化、风俗等理念上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刘跃进的《班彪与两汉之际的河西文化》(《齐鲁学刊》第1期)指出,两汉之际河西地区相对平静,以班彪为代表的中原士人在王莽之乱后纷纷避难西北,在当时政治格局的变迁中发挥了特殊作用,对于河西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雷依群的《东汉关中学派述论》(《咸阳师范学院学报》第3期)也从区域文化的角度论述了“关中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关中学派”对中国古代经学发展的贡献。对秦汉知识分子的研究,林甘泉的《中国古代知识阶层的原型及其早期历史行程》(《中国史研究》第3期)指出,中国古代知识阶层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从一开始就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秦朝短祚而亡是各种社会矛盾汇集激化的结果,并非由于儒家与法家两种“吏道”观念尖锐对立的缘故。汉武帝“独尊儒术”亦并非“政治权威”对“文化力量”的“妥协”,而是封建皇权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鲁同群的《略论汉初儒家知识分子》(《南京师大学报》第2期)考察了秦末投身反秦和参与楚汉战争的儒家知识分子最多的原因,并认为汉初儒家知识分子在战争中的作用有限,但在以政治手段巩固政权时则较有建树。而李禹阶、汪荣的《汉初儒士的群体认同与价值取向探析》(《重庆师范学院学报》第1期)认为,汉初儒士积极投身于汉初军功集团的政治活动之中,他们直道而行、实现理想、改造汉政、变异儒学,推动经学思潮成为儒士群体认同的价值取向。牟发松、李磊的《东汉后期士风之转变及其原因探析》(《武汉大学学报》第3期)提出,东汉后期,在同宦官势力的斗争中,士风由前期“保身怀方”的“去就之节”转向“蹈义陵险”的“婞直之风”,最终激起党锢事变。这迫使士人正视现实,士风亦由“婞直”而“退处穷处”、“念营苟全”,或“大直若曲”,讲究权谋。

在礼制、宗教研究方面,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编著的《西汉礼制建筑遗址》(文物出版社12月版)汇集了20世纪50年代在西安老城西北郊(汉长安城南郊)发掘的十五座西汉礼制建筑遗址的全部资料及其研究成果。韩养民、韩小晶的《风水与西汉陵》对西汉时代的风水以及帝王群体的登基、选妃、立储、功绩、墓地的兴建、陪葬者等进行了综合考察和品评。杨英的《汉初祀畤考》(《世界宗教研究》第2期)则通过汉初祀畴内容、性质的考察,探讨了祀畤兴盛的原因及其日后退出主流社会信仰之必然。相关研究还有后晓荣、陈晓飞的《秦汉五畤地望新探》(《秦文化论丛》第10辑)、何平立的《汉武封禅——儒学正统化大典》(《上海大学学报》第4期)、王柏中的《汉代庙制问题探讨》(《史学月刊》第6期)等。

另外,韩晋芳、罗见今钩稽整理了《〈西京杂记〉中的汉代科技史料》(《故宫博物院院刊》第3期),李馥明论述了《东汉魏晋时期的洛阳太学》(《史学月刊》第7期)。王琳、李成文的《论秦汉时期中医学的发展特点》(《河南中医学院学报》第6期)认为,这一时期是中医学从分散的经验积累开始进入理论总结的新阶段。关于汉代审美研究,周跃西的《略论五色审美观在汉代的发展》(《中原文物》第5期)认为,五色审美观是中国传统审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已形成五行色彩学体系的雏形,色彩观念转换成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和思想认知图式,并广泛深入民间,形成色彩使用中的形式美规范。在秦汉体育运动研究方面,则有顾颖的《试论西汉角抵运动》(《南都学坛》第5期)、吕利平、吴卫东的《从体育考古角度看我国先秦及秦汉时期的军旅体育》(《体育文化导刊》第3期)、宋会群的《围棋起源于西汉说》(《体育文化导刊》第1期)等文章。

四、社会史研究

对秦汉社会的研究在生态环境、社会风俗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多角度展开,出现了一批新的成果。杨师群的《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4月版)和李振宏的《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中华书局10月版)均可谓秦汉社会史综合研究的力作,不仅内容丰富,在论述上亦颇多新意。

在生态研究方面,王子今的《中国生态史学的进步及其意义——以秦汉生态史研究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第1期)指出,就秦汉生态史研究而言,20世纪的生态史学取得了空前的进步,在21世纪新的史学格局中,生态史学将逐渐占有重要的地位,也将有益于史学的总体性进步和生态意识、生态对策的科学化。陈业新的《西汉元帝建昭四年“雨雪”辨析》(《中国历史地理论从》第2辑)从历史文献学的角度,对《汉书·地理志》记载的西汉元帝建昭四年“雨雪”之事进行了条缕、辨析,分析史料记载的真实性;《两汉时期天体异常灾害论探讨》(《社会科学战线》第3期)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检阅,梳理出两汉时期天体运行灾害思想之大端,提出对两汉灾害思想的评说应持一分为二的辨证态度。闫明恕的《论西汉时期对黄河的治理》(《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4期)对西汉时期的河患及黄河决溢原因、黄河的治理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王尚义、任世芳的《两汉黄河水患与河口龙门间土地利用之关系》(《中国农史》第3期)、王尚义的《两汉时期黄河水患与中游土地利用关系》(《地理学报》第1期)、段伟的《试论东汉以后黄河下游长期安流之原因》(《灾害学》第3期)等,也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两汉时期的地理环境问题。

社会生活方面,李如森的《汉代丧葬礼俗》(沈阳出版社6月版)结合历史文献对各地的汉墓遗存进行研究,从葬俗、丧礼、随葬品、陵园、墓葬形制等角度全方位论述汉代葬俗。张敏、张文立的《秦始皇陵》、王学理的《汉景帝与阳陵》和王志杰的《汉武帝与茂陵》则具体研究了秦始皇陵、阳陵、茂陵的诸多问题。吕宗力的《汉代的流言与讹言》(《历史研究》第2期)从汉代流言、讹言出现的原因背景着手,深层剖析当时社会心理氛围及社会现象,对此类信息的历史真实性与特定历史语境之间的关系做出完整解读。马新的《两汉乡村婚姻略论》(《山东大学学报》第1期)探讨了两汉乡村婚姻的基本功能、基本形式中礼俗关系的变化,彭卫则总结了《秦汉时期饮食生活的基本模式》(《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0辑)。孙家洲的《汉代齐地尚巫之风考实》(《文史哲》第3期)通过齐鲁地区巫文化和尚巫风俗的表现,说明齐地巫文化既是对远古东方巫文化的继承,又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形成新的特征并产生深远影响。肖健一的《西汉时期的性观念》(《文博》第4期)则从出土帛书、考古发现之性器及史料记载等方面综合讨论了西汉时期性观念的一些特征。段清波、张颖岚的《秦始皇帝陵的外藏系统》(《考古》第11期)从古代陵墓的外藏系统谈起,利用发掘资料论及秦始皇陵的外藏系统,并从文化背景、陪葬坑的象征意义论述秦始皇陵外藏系统的认识及其特点,说明正是这一时期形成了中国古代帝王陵墓的“正藏”和“外藏”两大系统。

社会关系方面,白芳发表了《论秦汉时期“君臣”称谓的社会内涵》(《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第2期)、《论秦汉时期“臣”称谓的社会内涵》(《中山大学学报》第1期)、《论秦汉时期“公”谥称谓的社会内涵》(《锦州师范学院学报》第2期)的系列论文,从社会语言学范畴对这些称谓所反映的人际关系展开论述。刘淑丽的《汉代儒家正统妇女观的演变》(《社会科学辑刊》第6期)讨论了汉代妇女观由相对平等慢慢走向苛严,最终形成乃至强化为男尊女卑的过程,说明汉代妇女观所具有的深远影响。薛瑞泽的《汉代邻里关系研究》(《上海大学学报》第5期)认为,汉代邻里关系既有邻里间的相互帮助和理解,还有在危难之时的扶危济困,亦有相互侮辱、彼此争斗甚而兵刃相见的现象,更有一些人因种种原因而不愿意与邻居往来。张金光的《有关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第10期)认为,当时国家政府必须依赖和通过父老者流的民间社会领袖人物来确立一种乡村社会秩序,乡里实际具有半自治的性质。相关文章还有王关成《先秦两汉妇女婚恋生活状况发覆》(《秦文化论丛》第10辑)、魏道明《从简牍资料看秦的家庭结构》(《青海师大学报》第1期)、宋杰《〈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郡吏生活》(《社会科学战线》第3期)、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文史哲》第6期)、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东北师大学报》第2期)、韩琳琳《汉代妇女观念及其演变趋势之管见》(《皖西学院学报》第3期)等,都从不同方面对秦汉社会关系进行了探讨。

考古学研究

秦汉考古研究主要围绕在简牍与封泥、秦汉都城及城址、汉画像石和出土文物等方面。

李均明的《古代简牍》(文物出版社3月版)对战国、秦汉至三国间的简牍概况及其内容与分类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综合研究。对张家山汉简的研究继续深入,陈伟的《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涉马诸令研究》(《考古学报》第1期)从张家山汉简津关令的文本进行讨论,在对涉马诸令进行研究后,整理出当时的买马程序以及对马匹的严格管理程序,并对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论述。王子今、范培松的《张家山汉简〈贼律〉“叚大母”释义》(《考古与文物》第5期)、刘钊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注释商榷》(《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第3期)、朱绍侯的《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河南大学学报》第2期)、温乐平、程昌宇的《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初期平价制度》(《江西师范大学学报》第6期)、周振鹤的《〈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第1期)、王子今的《张家山汉简〈贼律〉“偏捕”试解》(《中原文物》第1期)等,都对张家山汉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了研究。里耶秦简作为秦代考古的一项重要发现,对它的研究也逐渐展开。张春龙、龙京沙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第1期)对里耶出土秦简中的部分简牍材料进行公布,并做了初步考证、注释。李学勤的《初读里耶秦简》(《文物》第1期)从里耶秦简的历朔、行书与文书格式、洞庭与迁陵、与汉初文书对比等问题进行讨论,并举出几个具体事例进行详细解说,探讨了龙山里耶秦简的学术价值。相关研究还有周宏伟的《传世文献中没有记载过洞庭郡吗》(《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3期)、饶宗顾的《由明代“二酉山房”谈秦人藏书处与里耶秦简》(《中国历史文物》第1期)、沈颂金的《湘西里耶秦简的价值及其研究》(《中国史动态研究》第8期)等。秦代封泥的研究主要有周晓陆的《秦封泥所见安徽史料考》(《安徽大学学报》第3期)和《秦封泥所见江苏史料考》(《江苏社会科学》第2期),对秦封泥中涉及安徽和江苏的史料问题进行了探讨。王辉的《释秦封泥中的三个地名》(《秦文化论丛》第10辑)和刘尊志、梁勇的《徐州出土“祕府”封泥的封缄方法浅析》(《华夏考古》第3期)也论述了秦汉封泥的一些问题。另外,对其他出土简牍的研究还有王子今《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鸡出入簿〉小议》(《考古》第12期)、邓文宽《出土秦汉简牍“历日”正名》(《文物》第4期)、刘乐贤《虎溪山汉简〈阎氏五胜〉及相关问题》(《文物》第7期)、刘乐贤《尹湾汉简〈神乌赋〉“靳靳”试释》(《古籍整理研究学刊》第5期)、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社会科学战线》第3期)、刘金华《秦汉简牍“九九残表”述论》(《文博》第3期)等。

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第2篇

秦汉的统治思想问题

任何统治阶级为维持统治,都会根据政治、经济的形势和政治需要,确立自己的统治思想。作为封建大一统开始形成时的秦汉统治者,在确立统治思想方面进行了种种探索。战国时期的泰国,有实行法治的传统,商鞅就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秦国的丞相李斯与韩非是同学。战国时的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更是受到秦王嬴政的赏识,嬴政在看到韩非的书后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后韩非在秦国因被李斯嫉妒而侵害,但他的思想被嬴政采纳,法家思想成为秦的统治思想。秦始皇以吏为师、崇尚法治,实行严刑峻法,将法家思想定为一尊地位。法家思想适应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建立的需要。

西汉王朝是在农民大起义摧毁了暴秦统治基础上建立的,汉高祖及臣下,多数是秦末大起义中出现的下层人物,他们能比较认翰的思考秦亡的教训。汉初统治者面临经济凋敝的局势,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统治秩序,确立了以道家“无为”思想为特征的黄老政治为统治思想。刘邦实行的恢复经济、轻徭薄赋、约法省禁就是黄老政治的具体体现。在刘邦、孝惠、高后、文、景统治的五六十年间,一直实行黄老政治。黄老政治的实行,恢复了经济、稳定了统治。

到汉武帝时这种情况有了变化。黄老政治的实行,诸子百家学说的流行,不适应思想统一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进而在太学和地方学校中,讲授儒家经典,通过考试合格者可入仕。从此,儒家思想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统治思想。但是,董仲舒兼采百家之长,融儒法为一家。汉武帝虽尊崇儒术,但实际上是“霸王道来之”,儒法并用,是经过改造的儒家思想。

秦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l)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封建皇帝个人专断独裁,控制一切军国大事,地方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中央一切权力集中于皇帝。

(2)战国时的韩非提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理论。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践了韩非的理论,通过创行皇帝制度、中央官制和郡县制,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和文化措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3)汉承案制,刘邦承袭了秦始皇开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历经惠、文、景帝,到汉武帝时,通过解决王国问题,进一步控制了地方政权;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两汉时采取中外朝制度和设立尚书台,实行刺史制度和上计制,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到东汉初,这一制度进一步加强并定型。

(4)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封建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适应了封建地主阶级政治、经济的需要,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抵御外族入侵和大规模水利工程的修建。但也有明显的弊端:加强了人民的控制和统治,皇帝个人作用对政局影响大,容易产生腐败和专权,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腐败长期延续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其积极意义日益减少,弊端日益加重。

对“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认识

1.武帝的这一政策与秦代有很大不同,儒学独尊后,其他思想学派并未被禁止。而且所提倡的儒学本身也广泛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各家学说,统一的思想带有一定的综合倾向,因而获得了成功。

2.尊儒兴学,把教育、考试与选官结合起来,是武帝的创造,在客观上促成了重视知识重视教育的社会风尚,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社会各方面,造就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范式。同时,改变了汉初“非功侯不得封相”的惯例,使大批读书人通过读书而进入仕途。

3.封建政治与儒学密切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了儒家政治的历史传统。

4.但从本质上看,这仍是一种封建专制主义文化政策。汉武帝运用皇权干预思想学术,抑制了民族思想的自由发展,禁锢了思想界的探索精神,违悖了思想统一于真理的规律,有明显的消极作用。

关于王莽改制的评价问题

在20世纪20年代前,对王莽改制是一致否定的。此后,有了三种观点。第一,基本肯定说。认为王莽是一位有胆识的改革家和理想主义者,他实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第二,基本否定说。郭沫若认为:王莽实行的一系列倒行逆施的政策和措施,不但未使动荡不定的封建统治秩序稳定下来,相反给人民增添了更多新的灾难,阶级矛盾更加尖锐了。第三,主观与客观说。作为改革家的王莽,清醒地看到了西汉后前危机的深刻根源,首先是土地兼并和奴婢数量的膨胀,其次是豪民富商的高利贷掠夺和财货垄断。他的改革是针对大地主阶层的,本意是想干一番事业的,但结果竟变成了一场对人民的浩劫,这是他根本没有料到的,他成了西汉腐朽统治的替罪羊。

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化

(1)刘邦对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既有继承,又有改造,除继续采用郡县制外,也实行分封诸侯王制度,即郡国并行制。

(2)由于诸侯王势力的膨胀威胁了皇权,景帝采取削藩政策,还用武力平定了七国之乱。汉武帝进一步削在王侯权势,通过实行“推恩令”等措施,基本上解决了王国问题。汉武帝以后直到东汉,虽一直保留封国,但国象对王国权势限制很严,王国封地也越来越小,势力越来越小,诸侯王实际成了只有爵位而无实权的封建贵族。

(3)汉武帝时为监察地方,全国分13州,设置刺史。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

高考例题警示

例司马光说:“(汉武帝)异于秦始皇无几矣,”又说:“(汉武帝)有亡秦之失而免于亡秦之祸。”指出汉武帝在军事行动、役使百姓和加强思想控制三方面与秦始皇类似之处。比较秦皇、汉武帝这些类似之处。说明为什么会导致秦亡汉兴的不同结果。(14分)(1995年)

警示:此题为比较题。答题关键在于找准对比项。在比较过程中,比相同点宜大处着眼,比不同点须从小处着眼。据此,本题在比较三方面共同点时,舍弃背景、具体内容和结果,而在比较不同点时,应具体从背景、内容、后果去分析,从而得出秦亡汉兴的内在原因。

教学目标

知识结构

典型例题

例1汉高祖刘邦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客观原因是()

A.社会十分贫困B.秦朝灭亡的教训

C.大臣陆贾的建议D.刘邦的远见卓识

分析:本题考查学生对客观原因的理解能力CD两项明显体现了人的主观意识的特征,B项间接体现了刘邦的主观意识因此这三项均与客观原因不符,而A是完全独立于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事实。答案:A。

例2我国古代宦官专权现象产生的根源是()

A.封建专制主义制度B.皇帝幼小和昏庸无能

C.宦官是最腐朽势力的代表D.宦官亲近皇帝便于掌权

根据以上所述,宦官是皇帝的家奴,有皇权才有宦官权,用宦官是皇权专制的需要,因此A项是产生宦官专权现象的根本原因,B、C、D三项都由A项中产生。

例3东汉与西汉的相同之处是:

①定都洛阳②割据混战③反击匈奴④都因权臣篡权而亡

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第3篇

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有:西汉建立的时间、开国皇帝、都城;汉高祖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措施;文景之治;七国之乱。

二、通过引导学生思考“西汉初年,统治者为什么要实行休养生息政策?汉初休养生息政策措施的实施与文景之治局面出现的关系”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通过比较秦朝征收泰半之税,即农民要将收获物的2/3以上交给国家,而汉文帝薄赋劝农,田租仅为三十税一,评价文景之治,使学生理解“治世”的概念。

三、通过对汉初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原因的学习,培养学生形成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认识到西汉社会经济之所以得到恢复发展,是在秦末农民战争的推动下,由于汉初统治者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和人民辛勤劳动的结果。要从思想上明确一个道理:经济上的发展是大一统的物质基础,国家的统一是国家强盛的先决条件。。

教学建议

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

这是我们理解为什么“秦亡汉兴”的重要内容。汉初之所以形成文景之治的大好局面,为后世所称道,就在于汉初的统治者直接来自于秦末农民起义,能够认真吸取秦朝暴政速亡的历史教训。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内容比较多,和随后出现的“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紧密相连,成为本课的重点。

汉初封国与西周封国的比较

通过比较汉初封国和西周封国的异同,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作为巩固中央政权的手段,西周和汉初的封国有很多共同点,比如封国大多是由统治者的亲属掌握,享有很大的自治权,甚至成为国中之国,最后都酿成了叛乱;不同点也比较明显,由于周王室统治末期处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国力衰落,无力控制封国,形成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与战乱的局面,而汉初经过休养生息,国力强盛,采取有力措施,对王国的叛乱进行了坚决的镇压,解决了王国问题。比较两者的异同,既要看到历史的表象,又要根据当时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去分析问题,难度较大,可根据学生的理解程度适当把握。

地位分析:

本课讲述的是西汉从建立到逐渐兴盛的历史,汉高祖刘邦吸取秦朝速灭的教训,实行了“休养生息”政策,汉文帝、汉景帝进一步推行了这一政策,景帝时平定了“七国之乱”,形成了“文景之治”的治世局面。为后来的汉武帝达到“大一统”的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后世王朝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教法建议:

1.关于“西汉的建立和休养生息”一目。

首先,教师应让学生明确这一子目讲的是建立政权与巩固政权的内容。其次,教师应让学生理解汉初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必然性与目的性。可以在赋税、徭役、刑罚等方面与秦朝进行对比分析。

2.关于“文景之治”一目。

教师可充分利用课本上引用的史料和“缇萦上书救父”的故事进行讲述,让学生理解“文景之治”的成因:一是重视农业,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二是赋税、徭役轻,农民有相对宽松和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三是吸取秦亡教训,听取意见,减轻刑罚,减少冤狱,吏治清明。

3.关于“七国之乱”一目。

教师可与“西周分封制”对比分析,如可从分封目的、分封对象、受封者的权利与义务分封结果等方面比较分析。

教学设计示例

重点: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和文景之治

难点:汉初封国与西周封国的比较。

教学思想:

注重知识的前后联系与对比分析,从而初步培养学生通过分析历史现象得出历史结论的能力。

教学过程:

复习导入: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短命王朝,它迅速灭亡的原因是什么?秦朝灭亡后,刘邦和项羽为争夺帝位,进行了四年的什么战争?结果如何?公元前202年,在秦末农民战争和楚汉之争的废墟上,建立了西汉王朝,今天我们就来学习这一课。

请学生看课前提示,了解将要学习的内容。

一、西汉的建立和休养生息

1.西汉的建立(前202年)

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汉朝,定都长安,史称西汉。刘邦就是汉高祖。

2.休养生息的原因和措施

1)原因

教师先解释何为"休养生息",即在社会大动荡或长期战争之后统治者实行的宽刑薄赋政策,以保养民力,增殖人口,达到恢复和发展经济、稳定统治的目的。

指导学生阅读课文51页第三段大字和小字。

学生结合第10课内容讨论回答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原因。

教师总结:一是吸取秦亡教训,二是汉初经济萧条,国家极度贫困。

2)措施

学生看书回答。

教师总结:休养生息政策的实施,使西汉经济迅速恢复发展,稳定和巩固了汉朝的封建统治秩序。这种统治措施,使统治者、劳动人们皆大欢喜,到惠帝、吕后两朝,经济逐步恢复,到文景年间,社会经济全面回升,出现了治世局面--文景之治。

二、文景之治

教师出示相关的减轻租税的竹简图片和资料(见媒体资料)。学生看书,分类归纳文帝、景帝的措施。讲述"缇萦救父"的故事。

汉文帝与景帝共在位39年,实行轻徭薄赋、奖励生产、与民休息的措施,使得社会安定,人民负担进一步减轻,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后世对之评价较高,把这样的治世称为"文景之治"。然而,就在这样的治世时期,也有叛乱发生。这就是发生在汉景帝时的"七国之乱"。景帝时为什么会发?quot;七国之乱"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三、七国之乱

方法一:

学生集体阅读思考:七国之乱与前面所学的哪个知识点的类似?然后教师安排一组简单介绍"西周的分封制";一组介绍"七?quot;;其余同学从中找出异同点。教师最后点评并补充,介绍对比分析问题的方法。

方法二:

(学生阅读思考回答:七国是什么国?七国为什么乱?七国之乱的条件?七国之乱的经过、结果?七国之乱与历史上哪个时期有相似之处?)

七国:是诸侯国。刘邦建立汉朝后,为了巩固刘氏天下,大封刘氏子弟为王。诸侯王封地广大,他们在封地上享有任免官吏--独立的行政权,铸造钱币、收取租税--掌握财政权,拥有重兵--掌握军权,实际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国中之国。

七国之乱的原因:为了争夺更多的权益。

七国之乱的条件:诸侯国数量多,势力大,占地面积大--相当于西汉全国面积的一半。其中以吴国、楚国实力最强。

七国之乱的经过:由于诸侯国的势力越来越大,汉景帝时大臣晁错建议削弱王国势力,即"削藩"。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公元前154年,吴王刘濞联络其他六个王国,以"诛晁错,清君侧"为号召,发动了叛乱。使晁错在叛乱中被听信谗言的景帝所杀。

七国之乱的结果:随着叛乱的进行,景帝认清了诸侯王反叛的真实面目,果断的派太尉周亚夫率兵平叛,三个月后叛乱被平定。从此,王国势力被大大削弱,再次叛乱的可能性大大减小,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国家的统一。

教师提示学生回忆西周的封国情况,提出讨论:西汉封国与西周封国的异同。

相同点:

(1)分封目的:均为巩固中央政权。

(2)分封对象:均为亲属或功臣。

(3)封国的权利和义务:在封地上享有很大的权利,实际上形成独立的王国。都要服从天子或皇帝的命令。

(4)封国行为:最后均有叛乱。

不同点:封国的结果:

(1)西周:由于周王室衰落,形成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与战乱的局面。

(2)西汉:对于王国叛乱进行了坚决的镇压,解决了王国问题。

结论:不管是西周还是西汉,分封的目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当中央政权强大时,能够控制封国,稳定统治,但当中央政权衰落时,将无力控制封国,其统治也将难以维持。

小结:

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第4篇

摘 要:秦始皇统治时期,以统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封建制度的成长和确立为主要特征,秦始皇采取的措施,无一不是为了巩固新的统一政权而服务的。作为中国古代移民规模最大的时代,秦王朝的移民措施不仅对当朝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对后世影响深远,值得我们专门探讨。这其中又以伴随着军事手段向岭南和北边地区的移民扩张最为主要。通过对秦代移民的探讨,我们可以获得对秦统一意义的新认识。

关键词:秦统一;移民;岭南;北边

秦统一的历史功绩,被后世总结为“六王毕,四海一”、“六王失国四海归”,但实际上,秦王朝所统治的区域,绝不仅仅限于战国七雄故地,秦统一的意义,更在于“通过军事手段和战争方式实现了中原文化向北边匈奴控制区和岭南越人居住地的扩展”,而移民活动,是常伴随军事胜利而进行的。

秦国在扩张的过程之中,不断地将本国人口迁入新占领的地区,这一措施可以追溯至秦惠文王八年。《史记・樗里子传》载:“秦惠王八年,爵樗里子右更,使将而伐曲沃,尽出其人,取其城,地入秦。”秦国在攻打六国,扩大疆域的过程中,即使可以暂时由军队驻防,但为了彻底占领新地区,势必要驱逐原来的居民,迁入本国的人口。在秦统一以后,更是移民不绝。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六国,至公元前206年子婴投降于刘邦,统一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十五年,但在这十五年当中,移民的人数之多、距离之远、次数之频繁,是空前的,也是在后世的很多朝代所少见的,因此秦朝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大移民的时代。这与战国后期秦国的移民政策有继承关系,更是出于新统一王朝维护和巩固政权的需要。

从《史记・货殖列传》可见移民的具体过程:“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处葭萌。”首先由中央政府规定了“迁处”,然后任命官吏负责组织此次移民,执行移民任务。在官吏执行过程中,有人用“余财”向官吏请求优待,迁往“近处”。这体现了秦始皇时期的移民不同于历史上因自然灾害或战乱而产生的自发的人口流动,而是由中央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为政治统治服务的政治措施。

秦始皇统治时期以统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封建制度的成长和确立为主要特征,而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王朝,秦王朝拥有对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整体控制和协调能力。完成与巩固统一、开创封建制度,成为秦始皇政策的根本落脚点。因此,对于广袤的土地和众多的臣民,秦始皇具有国家范围的整体考虑和支配能力。移民政策作为秦始皇统治的重要方面,突出体现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这种全面的规划和支配力。而中原文化向北边及岭南的扩展,除了军事征服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是借助移民进行的,其作用除巩固战争成果之外,也从经济上开发了这些新占领区,并在政治上确保了郡县制的推行,是秦统一的积极成果,并对统一的巩固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撰文讨论,并以此对秦统一的历史作用和意义作一个侧面的认识。

一、岭南地区

在秦始皇的徙民实边活动中,当属向岭南的移民规模最大,历时最长。岭南相对于中原而言,经济、文化相当落后。秦始皇平定六国,统一中原后,意欲开拓岭南,“利越之犀角、象齿、翡翠、珠玑,乃使尉屠睢发卒五十万,为五军。”经多次、反复而艰苦的战斗方取得军事上的胜利。秦始皇在岭南设置了南海、桂林、象郡。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

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m遣戍。

又载:

三十四年,m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陆梁地”即是岭南。张守节《正义》注:“岭南人多居山陆,其性强梁,故曰‘陆梁’。”岭南之地的移民是伴随着军事征服进行的,“以m遣戍”体现着这些移民承担的军事身份。秦始皇三十三年条,裴S《集解》注:“徐广曰:‘五十万人守五岭。’”秦始皇三十四年条,张守节《正义》注:“谓戍五岭,是南方越地。”而对于五岭所指,张守节《正义》注:“m音直革反。戍,守也。《广州记》云:‘五岭者大庾、始安、临贺、揭杨、桂阳。’《舆地志》云:‘一曰台岭,亦名塞上,今名大庾;二曰骑田;三曰都庞;四曰萌诸;五曰越岭。’”

这两次移民的主要来源是“谪”或“谪戍”,应当是根据移民的需要和现实情况而决定的对象,一方面与法律当中的迁刑有关,另一方面,由于新占领地区条件艰苦,形势不稳,百姓觉得畏惧,害怕被征发到这些地区,因此只能采取强制手段:犯过罪的官吏、因家贫而到女方成家的赘婿、商人或登记过商人户籍的人等。

《史记・秦始皇本纪》之中这两条具有代表性的记载,都属于军事移民的范畴,随移民设桂林、象郡、南海三郡,又证明这种军事移民实属开拓性的,其目的是从军事上巩固战争成果,同时也可以从经济上开发岭南地区。这对于刚刚完成大一统的秦王朝来说,有巩固政权、开疆拓土的作用。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

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

这段记载是伍被与淮南王谋反时,曾提及的秦时史事,对此,王子今先生提出,“虽然这段记载的真实性有待商榷,但西汉时期策士以此作为分析政治形势的辩词,或许反映了秦时远征岭南的历史真实。求中原独身女子‘以为士卒衣补’事,暗示远征军成员定居岭南的史实。”

可见,留在岭南的移民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尉屠睢率领的士兵。这支部队出发时有人数五十万,但在越人的打击之下损失惨重,最后留下的人数应该不多,因为尉佗(即屠睢)向秦始皇请求的“为士卒衣补”的妇女只是三万,而秦始皇只许可了一万五千人而已。一是三十三年征发去的“尝逋亡人、赘婿、贾人”以及三十四年的“治狱吏不直者”,人数不明。岭南交通不便,且秦始皇很快就去世了,二世即位不久就天下大乱,因此续派的人员想必很少。从文献中来检视,《汉书・地理志》载元始二年(公元2年)南海郡人口是94252,相当于秦代桂林、象郡、南海三郡的南海、郁林、苍梧、合浦四郡合计39万人。以此推算,汉朝时期的这39万人即使都是秦代移民的后裔,秦代当时的移民最多也只有一二十万。如此看来,中原的移民在岭南百越之地似乎并没有数量上的优势,但由于居于统治地位且是来自经济和文化皆先进的地区,所以其造成的影响仍是很大的。一方面,他们与越人杂居,慢慢接受了越人的习俗,吸取了越人的长处。另一方面,他们将中原的先进文化和农耕技术带到了岭南。因此在移民聚居的区域,其经济文化水平同中原的差距已经大幅缩小。更重要的在于,移民在岭南建立了与中原相协同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区域,并承认了中原政权的主导地位,这就保证了岭南和中原的联系,保证了秦王朝对岭南的控制,因此扩大了秦王朝的统治基础。

二、北边地区

秦始皇三十二年,秦始皇派蒙恬率30万人进攻匈奴,略取河南地,对黄河上游,今宁夏以下、内蒙古境内黄河以南的部分进行征服。第二年,蒙恬驱逐了匈奴,对这一地区实施了移民。《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三十三年载:

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

这次移民的对象仍然是“谪”,人数未提及。但要充实在九原郡新设立的四十四个县,其人数应当十分可观。蒙恬此后留驻上郡,继续负责长城的修筑。这样一来,整个开疆拓土、移民、设置行政区域、巩固边防的过程就清晰可见了。

秦始皇三十六年又载: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

所谓“爵”,本来是奖励军功的。相对于上文所论述到的“谪”迁而言,这一次移民的对象已是平民,所以才有拜爵的奖励。民爵是身份的标志,虽说不会带来直接的物质利益,但法律允许以爵折罪,特殊情况下官方还出卖爵位,因此赐爵可以看作是对移民的一种名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这次迁入的是河套平原,迁入对象又是平民,这显然是出于开垦的便利和巩固边防的双重目的。两次移民,使得至少有几十万人迁入了北边地区,除了充实新设郡县、巩固边疆之外,对这一区域的开垦和农耕尤为值得重视。中国农业区的北界向北大大推进了。实际上,以中原农区为依托不断向四裔推进,通过人口迁移而逐渐形成新的农区,是中国古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

《汉书・食货志》注引应劭曰:“秦始皇遣蒙恬却匈奴,得其河南造阳之北千里,地甚好,于是筑城郭,徙民充之,名曰新秦。”这两次移民的范围,包括河套地区和内蒙一带,主要是匈奴控制区。这一区域在汉代成为定襄、云中、五原三郡。《汉书・地理志》记载:“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徙。”可以从中了解秦代移民时,移民的来源较广,“四方错杂,奢俭不同”,数量也比较多。对匈奴控制区的移民,在边疆地区形成了一道天然的屏障,这对充实边疆,巩固国防以及维护秦王朝统一,都具有积极作用。相对于上文之中论述的对岭南地区的开拓性军事移民而言,秦王朝对北边地区的移民,不得不说是突出具有防御性的,这体现了军事移民的多样性,以及在统一初期,秦王朝对于不同地区所采取的不同策略。

三、结语

任何朝代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措施和进行的政治活动无不是为了维护统治的利益,秦代的移民同样是为了维护其统治的目的而展开的。秦王朝是中国古代移民规模最大的时代,其移民方式、移民政策对后世影响深远,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但无论是采取怎样的方式,其目的是不变的。本文所论述的岭南及北边地区的移民,是以军事移民为主要方面的,伴随着军事胜利而进行的对新占领区的移民,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新占领区和边疆的戍备,事实上这些移民的作用远不止这些,而是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族融合都有重要作用。这使得秦统一的历史意义得以被彰显,新的统一国家的各个地区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协同发展。

在徙民实边活动中,移民都是从经济发达地区迁往落后地区,从而推动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如冶铁技术就是由移民传入岭南的,如内蒙古和宁夏的河套平原成为“新秦中”,被开垦利用,成为富饶的地区。在文化语言、行为方式、精神风貌等方面,经过长期的交流、融合,边远地区的人民与中原移民结合,被中原移民影响,其区域文化和风貌获得了长足进步。

秦王朝因其统治目的而采取的大规模移民政策,客观上对中国历史产生了十分深远和积极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在于秦代移民本身所带来的对统治和当朝的直接作用,还在于这些措施和政策被后世所学习和效仿,使移民政策成为中国历史进程当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的政策,从而间接地影响了整个中国的历史。(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参考文献:

[1] 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二卷,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

[2] 鹤间和幸:讲谈社・中国的历史――始皇帝的遗产:秦汉帝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3] 王子今:岭南移民与汉文化的扩张――考古资料与文献资料的综合考察,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第5篇

[摘 要]朱绍侯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秦汉史研究专家。他在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军功爵制和简牍学等研究领域,都有很多建树。其中对军功爵制的研究用力尤多、成就最著。其主要贡献在于厘清了军功爵制产生、发展直至衰亡的基本线索,揭示了军功爵制的价值、历史地位和作用等。

Mr Zhu Shaohou's Study on the System of Granting

Noble Title by Military Merits

Key Words:Mr Zhu Shaohou;system of granting noble by military merit; Qin and Han dynasties

Abstract: Mr Zhu Shaohou is a famous expert on the study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in China. He has made a lot of a- chievements in many fields, such as in the land system and rank relation, the system of granting noble by military merit, the study of Bamboo Slips and Wooden Tablets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etc. Especially in the aspect on the system of granting noble title by military merit, he traced its development from begnining to the end, revealed its value in economy and politics, its effect and place in history.

朱绍侯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秦汉史研究专家。他在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军功爵制和简牍学等研究领域,都有很多建树,其中对军功爵制的研究用力尤多,历时最久,成就也最为显著。鉴于学界对军功爵制的产生及其兴衰过程、阶级属性、历史作用等问题的模糊认识,早在上世纪50年代,朱先生就开始研究军功爵制,意欲通过对军功爵制的产生、确立、发展、演变直至衰亡全过程的考察,“把这个长期不为史学家所重视,并已模糊不清的军政制度,通过研究,钩沉索隐,考证探微,寻找其来龙去脉,恢复它在历史上的原有地位,使它在历史上所起过的作用得以澄清。”[1](p3)经过近半个世纪的不懈探索,他也的确达到了这个目的,并使自己对军功爵制的研究在学术界独树一帜,自成一家之言。

一 厘清了军功爵制产生、发展和衰亡的基本线索

1.春秋时期军功爵制的产生

所谓军功爵制,是指按军功(也包括事功)赐予爵位、田宅、食邑和封国的爵禄制度,是为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崛起而建立的一种封建等级制度,它与西周奴隶制下世袭的五等爵(即公、侯、伯、子、男)制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西周宗法制下,各级奴隶主贵族地位世袭,其所受爵位也是世袭并固定不变的。五等爵制的主要内容是“授民授疆土”,受封者不仅辖地而且领民。在军功爵制下,不论身份贵贱、地位高低,所有臣民都有可能按其军功大小获得相应的爵位和利益,故又称因功赐爵制。但即使爵位最尊的封君,也只能在其封邑内“衣食租税”,并不能完全占有土地和人民。因此,军功爵制是对世袭的五等爵制的否定。

从五等爵制到军功爵制的演变,实际上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急剧变化的反映。朱先生将军功爵制置于春秋战国奴隶制趋于崩溃瓦解和封建制逐渐产生确立的大背景下,结合春秋时期齐、晋、秦、越、宋、楚等国赐予“田宅爵禄”的史实,对其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考察,以翔实的资料和缜密的分析,证明军功爵制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并成为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笼络人心、吸引人才和壮大自己势力的手段。及至春秋晚期,军功爵制更成为他们向奴隶主贵族的夺权工具。西周奴隶制下的世卿世禄制和“工商皂隶,不知迁业”[2](p1942)的格局已被打破,出身低微的管仲和鲍叔牙、狐偃和赵衰以及孙叔敖等人,分别受到春秋霸主齐桓公、晋文公和楚庄王的重用和赏赐。晋定公时赵鞅在誓师词中关于“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2](p2156)的承诺,既是军功爵制在晋国的具体运用,也是赵氏壮大自我势力的主要手段。通过这种制度,不仅大夫可得到爵位封邑,士人可因赐田而成为地主,而且庶人工商等身份者也可获得自由,甚至可由此步入上层政治舞台。这无疑是对西周宗法制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2](p1744。)的等级制度的否定。因此,“如果说五等爵制是西周奴隶主阶级所建立的奴隶社会等级制度的话,那么军功爵制就是适应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需要而建立的封建等级制度。”[1](p6)不过,当时的周天子虽已大权旁落,但他在名义上仍然是天下“共主”,在政治上仍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因此,春秋时期军功爵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五等爵制的彻底废除。直到战国中期,随着魏、齐、赵、韩、秦、燕、宋等国诸侯的相继称王,五等爵制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2.战国时期军功爵制的确立

战国时期各国新兴的地主阶级相继掌权。为了进一步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巩固地主阶级政权,各国先后进行了变法,其中军功爵制是各国普遍推行的改革措施之一。如魏国李悝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根据“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原则,以功劳授爵禄,改变了以往“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世卿世禄制。[3](p166)鉴于长期以来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而形成的“上逼主而下虐民”的状况,吴起主张“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4](p239)又如韩国申不害实行了“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4](p662)“循功劳,视次第”[5](p929)的任官赐爵制度。其他如齐国、燕国也都推行“明爵禄”、“无功不当封”[5](p1099)的制度。至于秦国,则更是集各国军功爵制之大成。《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推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军功爵制。司马贞《索隐》解释“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条说:“谓宗室若无军功,则不得入属籍。谓除其籍,则虽无功不及爵秩也。”至于“明尊卑爵秩等级”条:“谓各随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踰等也。”可见当时是严格按照军功大小以“明尊卑爵秩等级”的,有无军功已成为衡量人们政治地位的重要因素,“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由此不难看出,战国时期各国已普遍建立了军功爵制。

3.秦代军功爵制的演变

由于资料缺失,战国各国军功爵制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但文献中却不乏秦国和秦代二十级军功爵制的材料,只是各书记载不尽相同而已。如专门论述军功爵制的《商君书·境内》与《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的爵制就有所不同。若就爵名及其排列顺序而言,从一级到九级,二者完全相同,但从十级以后却有显著差异。其所以如此,正是军功爵制在历史上前后承袭和发展变化的反映。前者是商鞅变法时秦国的爵制,后者则是秦统一后的爵制。前者显示的军功爵制自一级以下至小夫,还有校、徒、操三级;一级以上只有十七级而非二十级,其最高级爵为大良造。由于战国中期各国国君还都是以侯为号,故其爵制中没有侯爵,最高者称君。如著名的战国四公子均被封君而未封侯。再如商鞅也被封为商君而不称商侯,其正式爵称则是大良造。直到惠王以后,秦国才出现侯爵,而且封侯者极少,以至秦始皇大将王翦有“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之抱怨语。至于大量分封关内侯、伦侯和彻侯等侯爵,则是秦统一六国以后的事。

秦统一后军功爵发展成为一套完备的二十级爵制。凡有爵者,均可据其爵位高低获得相应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秦政府重视军功爵制的贯彻落实,“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评议、颁赐军功爵的机构,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中央有太尉、主爵中尉主管军功爵的工作;在各级军队中,建立了劳、论、赐一套评功赐爵的程序;在地方有县丞、县尉颁赐得爵者应得的食邑、土地和其他奖赏”。“军功爵制在秦代是具有实际政治、经济价值和意义的一种制度,它与西汉中后期以后军功爵制的轻滥情况不可同日而语”。[1](p48)

4.汉代军功爵制的日渐轻滥与衰亡

汉承秦制,但并非完全承秦不改。汉承秦代爵制,是指刘邦入关以后;在此以前,则沿用楚国旧制。故刘邦在入关前颁赐其部下的九种军功爵(七大夫、国大夫、列大夫、上间爵、五大夫、卿、执帛、执珪、侯)均为楚爵。及至他入关以后,为适应形势的变化以争取人心,遂放弃楚制而改行秦制。刘邦在汉五年(前202)五月五日诏令有云:“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6](p54)其中所谓“故爵”即指秦爵。

刘邦在沿用秦代爵制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改革。其最大的变化是在二十级爵位之上,又增加了一个王爵。秦代废封建,立郡县,故其爵称中无王爵。汉朝建立后,刘邦在铲除异姓诸侯王的同时,又错误地“惩戒亡秦孤立之败”,大封同姓子弟为王,不仅王爵可世袭,而且其他子弟还可封侯。于是,汉代军功爵制中遂有了宗室王、侯二等爵。其次是高爵级别的变化。秦时七大夫(即公大夫)以上即为高爵,故在前引汉五年五月五日的诏令中有“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之说。但不久刘邦就将高爵提高一级,规定“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6](p65)即公乘以上才算高爵。汉惠帝即位后,将高爵界限再提高一等,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6](p85)实际上是以九级的五大夫为高爵的起点。与此同时,汉代的高爵所享有的特权也比秦代优厚,而低爵者的待遇则比秦时更低。这反映了汉代获得高爵的既得利益集团漠视低爵者利益的事实。但是,直到吕后时期,包括低爵在内的军功爵仍然具有实际价值。文景以后,由于大规模战争的结束,军功爵制失去了原来奖励军功的作用,汉朝政府不仅滥赐民爵,而且还将军功爵赐给不与战事的后宫嫔妃,还大量卖爵。不仅政府出卖爵位,贫困百姓也可自卖自爵。此外,中央政府对诸侯王不断打击,使其权势和地位均大不如前。于是,军功爵制日渐轻滥,以致汉武帝对匈奴作战,不得不创立新的武功爵“以宠战士”,“以显军功”。[6](p173,p1159)汉武此举非但没有遏制反而加剧了军功爵制的轻滥趋势,到西汉末年,军功爵制遂走向衰亡。东汉豪强地主势力膨胀,察举、征辟制的推行和募兵制的兴起,使军功爵完全失去了获得官位和减免赋役的作用,人们得爵不喜,夺爵不惧。到东汉末年,曹操又建立了新的爵制,虽然继续保留了列侯、关内侯和五大夫的爵称,但除了列侯和关内侯外,其他都是空有名号而无封邑田地、也不食租税的“虚封”而已!而且五大夫已由九级提高到十五级,与以前名同实异。其他高爵不复存在,公乘以下的民爵徒有其名,军功爵制的衰亡不可避免。

二 军功爵制的价值

军功爵制是作为五等爵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它对当时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经济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经过商鞅变法,秦人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几乎决定于有无爵位和爵位的高低。汉代军功爵制虽日渐轻滥,但在西汉初年却仍具有真实的价值;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对一般百姓已无实际意义,但在军队中仍具有一定的作用。[1](p51~72,p179~251)简牍材料显示,在秦汉的户口登记和断案治狱等官文书中,都有关于当事人有无爵位和爵位级别的详细记录。朱先生在《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1](p179~191)一文中,将秦代七级以下低爵者享有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当官为吏和乞庶子的特权。当官为吏必须有爵,无爵者不能当官。有爵者可役使无爵者,高爵者可役使低爵者,因功得爵者,还可推荐一名庶子到军队和政府中为小吏。但无爵者不能役使有爵者,即使高爵者已被罢官,也不能给低爵者做仆隶。二是赎罪和减免刑罚的特权。在秦律中,犯有同样罪行者,因有无爵位或爵位高低之别,所受到的处罚是不同的。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7](p180)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这在《商君书·境内》和《汉官旧仪》及睡虎地秦简中均有反映。三是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与无爵者相比,一级爵位甚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若干千钱。四是生活上的优待。有爵者在出差途中,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住宿、饮食服务标准和车马等交通便利;在其死后,也依其爵位高低确定丧葬礼仪和墓树多少。七级以下低爵者如此,七级以上高爵者所享有的特权自不待言。

汉代军功爵拥有的特权和优待虽不及秦代,但仍具有实际价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8]的出土,为我们认识汉初军功爵的价值,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新材料。朱先生从若干方面,论述了军功爵制在汉初的实际价值。[9][10]其经济价值主要表现在占有田宅、减免赋税和爵位卖钱、折价等方面。根据《二年律令》,汉初按六个等级授予田宅,第一至第四等级分别是侯爵(彻侯和关内侯)、卿爵(大庶长至左庶长)、大夫爵(五大夫至大夫)和小爵(不更至公士),第五级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和庶人,第六级是犯有轻罪的司寇和隐官。不同等级者所受田宅的数量相差悬殊。侯爵和卿爵所受田宅数量庞大,其中关内侯最高可授田九十五顷、宅九十五(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只受宅一百零五);卿爵中最高的大庶长可受田、宅各九十顷、座,以下依次递减二顷、二宅,至最低的左庶长也可受田七十四顷、宅七十四。至大夫爵则数量骤减,最高的五大夫仅可授田廿五顷、宅廿五,大夫仅授田五顷、宅五;小爵所获田宅更少,分别只有四顷(宅)至一顷(宅)半。至于没有爵位的士伍、庶人等,只能各获一顷一宅,而司寇、隐官等轻刑犯人可各获半顷、半宅。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还表现在有爵者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减免赋税的特权,这在《二年律令》中都有具体规定: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人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入钱。

——《田律》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

——《户律》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田律》

一般百姓“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稾皆二石”,他们与“不租,不出顷刍稾”的卿以上爵位者和“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的卿以下爵位者的负担,显然有别。尤其是那些“卿以上”爵位者,占有大量田宅,但却不出田租、刍稾,足见在汉初军功爵仍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虽然汉代已出现官重爵轻的趋势,但有爵者仍然享有相应的官级待遇。就汉初与汉元帝时的官爵对比关系而言,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元帝时高爵与高官对比较细,低爵与低官对比较粗,而《二年律令》所记则恰恰相反。二是元帝时高爵地位高,中爵地位低,公乘以下就不再与官级对比;而《二年律令》所记汉初高爵地位相对低,中爵地位明显提高,公乘以下至公士分别可比六百石至佐史。这说明汉代军功爵虽日渐轻滥,但有爵者(特别是中高级爵位)仍然享有较高的政治待遇和地位。

汉初军功爵的政治价值还表现在爵位的可继承上。特别是作为彻侯、关内侯“后子”的嫡长子,可以继承其父的所有政治、经济特权,实际上是世袭制。其他如卿级爵(左庶长到大庶长)、大夫级爵(大夫到五大夫)和小爵(不更到公士)的嫡长子,均为降级继承(从降九级到降二级不等),其他众子所继承的爵位就相当低了。按照爵位降二级继承的原则,上造、公士的嫡长子已无爵位可继承,只能进入庶民阶层。

军功爵原本是对立有军功者的赏赐,即使非军功,除后宫嫔妃外,一般也仅限于授男子,故史书中屡见有诸如“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之类的记载。但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却明确规定“女子比其夫爵”。此外,另有四条关于对逃亡和犯罪的“上造、上造妻以上”和“公士、公士妻以上”如何减轻处罚的律文,足证汉初拥有军功爵者之妻,也可享有与其夫同等的待遇。丈夫死后,以寡妻立户者,可继承其夫的爵位,即所谓“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女子比其夫爵”是军功爵政治价值的又一体现。

根据《二年律令·钱律》可知,汉初军功爵也可赎罪免刑,而且“一级爵位竟可以免除死罪一人,或免除城旦舂(四至五年刑)、鬼薪、白粲(三岁刑)二人,隶臣妾、收入、司空(一岁刑及刑徒之类)三人为庶人,如果被判为肉刑而未上报者,就不再行刑。一级爵位竟有这么大的作用,显示出军功爵在当时确有非凡的价值”。[10]

拥有爵位者不仅生前,在其死后也因有无爵位和爵位高低之别而有不同对待。如在政府赐予的丧葬费中,给卿级爵和五大夫以下爵者的棺椁钱就有明显差别,无爵者则只有少量棺钱。

军功爵的政治、经济价值,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关联的。如占有田宅和减免租赋,既是经济价值,也是获爵者政治地位的体现。其他如出差途中各传舍提供的食宿、车马服务,皇帝赐予酒食的数量,以及死者棺椁钱的多少等等都是如此。不过,军功爵制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仅限于西汉初期吕后当政及其以前.此后军功爵制逐渐轻滥,到西汉末期,除高爵外,所谓“民爵八级”只是一种荣誉。到东汉时,连学识渊博的王充也不知道“民爵八级”有何用处了。这些论述,使军功爵制在秦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具体显现出来,并进而折射出军功爵制兴衰存废的历史轨迹。

三 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

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这是朱先生一再强调的观点。他曾“对名田制的性质进行过反复探讨,认识也有一个反复变化的过程。起初认为名田制是土地长期占有制,后来又认为是土地私有制,最后又恢复是土地长期占有制的认识。但是,对于名田制始于商鞅变法,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名田制就是秦的受田制等认识则是前后一致的”。[11]他在《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一文中,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如果说西周五等爵制的经济基础是井田制的话,那么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就是名田制。名田制与军功爵制是在井田制、五等爵制破坏的基础上,同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两者又是同时遭到破坏,同时走向衰亡的。”[1](p141)春秋时期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尚不明朗。到战国时期,各国法律中已有了根据爵位高低占有相应数量的田宅奴婢的规定。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正式确立了军功爵制和名田制。所谓名田,即以名占田,是根据户籍上的人名和军功爵位高低及其他身份不同,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的制度。汉高祖五年诏书中所谓“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之法,即指此而言。它是以户籍上有名为前提的,即所谓“上有通名,下有田宅”。[12](p20)在名田制下,不论有无爵位,都是由政府按不同的等级授予相应数量的田宅,并由接受者长期占有,一般就不再收回。因此,名田制实际是一种土地的私人长期占有制,而不是土地私有制。然而,政府对授出的田宅也并非完全放任不管,如对田宅的继承和买卖等,还是有所约束和干预,尤其不允许冒名占有他人田宅的行为,如《二年律令·户律》云:

田宅当入县官而詐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

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

从上引律文来看,政府并不反对田宅的买卖和转移,它所关注的并不是田宅的归属,而是将田宅落实到户口上。也就是说,田宅分割后必须“定籍”。因此,政府鼓励田宅分割后单独立户定籍,甚至对冒名占有田宅而能自首者予以重赏,而对不及时办理定籍手续的乡部官吏,则给予重罚。《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对妇女田产的处理律文和《户律》中对关于“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副上县廷”封存保管的规定表明,汉朝政府对授出的田宅不仅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而且得以认真执行,其目的就在于将田宅的变动反映在户籍上,进而保证租税的征收。[13][11]

但是,土地一旦被长期占有,就必然迅速演变为土地私有,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名田制也不例外。秦统一六国后,“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秦亡汉兴,刘邦乃诏令“复故爵田宅”,即恢复秦的军功爵制和名田制,还强调“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可见汉初确已实行按军功赐田宅、爵位的制度。不仅对获得军功爵者赐予田宅,而且对一般官吏也有名田宅的规定。由于秦人重爵,官爵相称,有爵就有官,故只有按军功爵而名田的制度,不必有按官级名田宅的规定。汉代重官轻爵,有爵者未必有官,有官者也未必有与其官职相称的爵位,故对官吏也有名田宅的规定。[12](p27~28)[1](p148~149)这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关于自彻侯、关内侯以下,以至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庶人和犯有轻刑的司寇、隐官等授予田宅的有关规定可得到印证。虽然秦汉两代的具体方案未必完全相同,但直到西汉初年,按军功爵秩等级授予田宅的原则依然未变。

汉文、景之世,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尝债者矣”。[6](p1132)到汉武帝时,遂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状况。这次土地兼并浪潮虽然由于汉武帝的严厉打击而被遏制,但却无法挽回名田制被破坏的局面。东汉后,豪强地主代替军功地主而掌握政权,以军功爵位高低而授田的名田制再也没有恢复。

四 军功爵制所反映的社会政治变迁

研究某一历史现象,不仅要认识其产生、确立、发展和衰亡的轨迹,更重要的是透过现象揭示其本质特征。军功爵制的产生和确立,是为适应新兴地主阶级向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斗争需要的产物,是一个客观历史过程。朱绍侯先生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揭示了军功地主集团由逐渐崛起到日益衰落过程中所反映的社会政治变迁,这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的内在特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西汉军功爵制的变化是一个现象,反映出西汉军功地主集团势力的衰落,豪强地主集团势力的兴起,这才是本质”。[1](p221)军功爵制的兴衰过程,是春秋战国以至秦汉时期社会政治变革的缩影,反过来某一时期社会政治的变迁又直接影响着军功爵制的内容。

军功爵制是作为五等爵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西周末年以来,天子衰微,诸侯崛起,奴隶制等级制度渐趋崩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私田的不断开垦,西周奴隶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井田制遭到破坏;世袭奴隶主贵族的腐朽没落,又使其自身失去了管理国家和控制局势的能力。与此同时世袭的等级观念已发生动摇,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的权威受到挑战,“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亦不复存在。作为新兴地主阶级政治代表的各国诸侯,为了笼络人心、壮大自己以称霸天下,不仅在经济上采用新的剥削方式,而且在政治上从下层的士、鄙人和工商业者中选拔人才,因功赐予爵位、田宅的军功爵制遂应运而生。到战国中期以后,各国已普遍推行军功爵制,军功爵已成为人们政治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志。

如果说,军功爵制在春秋时期对于地主阶级势力的发展壮大及其向奴隶主贵族的夺权斗争起过一定作用的话;那么到战国时期,军功爵制就成了新兴地主阶级巩固封建政权、打击奴隶主贵族残余势力的工具。[1](p18)虽然秦的二十等军功爵制基本上是商鞅变法时确立的,但在秦统一前后,爵秩和爵称都有很大变化。如商鞅变法时,在一级爵位以下还有校、徒、操三级,而在高爵中没有侯爵;秦统一后,取消了校、徒、操三级爵称,但在高爵中出现了侯爵。这种变化,正是当时社会政治和军事形势发展演变的反映。一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各国间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等领域的争夺非常激烈,人心向背对局势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车兵是当时的主要兵种,除了征召黔首当兵外,还需要大量服杂役的奴隶和罪犯。在军功爵的一级以下设校、徒、操三级爵位,既是部队作战的客观需要,也带有争取包括奴隶和罪犯在内的广大下层群众支持的目的。至于在高爵中无侯爵,则是当时秦国国君尚称公而未称王的缘故。而秦国雷厉风行的贯彻军功爵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将有无爵位和爵位高低与个人社会地位的升降、经济利益的大小结合起来,从而将全国都纳入战争的轨道,以适应封建兼并和统一的需要。秦统一后,各国间的争夺不复存在,以军功起家的官僚地主已完全控制了政权。加之兵源增多,步兵已取代车兵而成为主要兵种,军队中无需再征召奴隶、罪徒服杂役,原来为奖励徒隶的校、徒、操三级爵位也随之取消。

汉承秦制,秦代按军功赐予田宅爵位的原则也为汉初统治者所继承,但秦与汉初以及在汉初的不同阶段,军功爵制的具体内容却各不相同。在秦统一战争和楚汉战争期间,为了争取各阶层人民的支持,对立有军功的各级将士,都给予优厚的奖赏。然而,一旦时过境迁,军功爵制的具体内容也随之变化。正如朱先生所论:

在汉政权稳定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当权的统治者已变成既得利益集团,获得高爵的当权派,就尽量扩大自己的特权,而对于获得低爵的人,就不太关心,甚至是漠视,这就是低爵的待遇不断降低的原因之一。另外,秦实现统一,主要依靠政府军的力量,它可以使立有军功获得低爵的士兵,去役使无爵的农民。或让获有低爵、出身于奴隶的士兵,用爵位去换取父母和妻子的解放。刘邦实现统一依靠的是农民军队,他不可能让获得低爵的起义农民,去役使不起义,或起义而没有获得爵位的农民。同时,有些奴隶在起义中已经获得解放,获得低爵的农民军战士,也不需要用爵位去换取他们父母和妻子的自由。这也应该是汉代取消“乞庶子”和以爵位免除父母妻子为隶臣妾制度的一个原因。[1](p70~71)

就总体而言,从汉高祖刘邦到惠帝、吕后时期,因军功赐田宅的精神并未改变。但“七大夫以上皆食邑”的优惠已被取消,而代之以除彻侯外皆赐田宅,并对“卿”以上爵位者给予不出田租和刍稾税的特权,这是一种明显袒护军功大地主的政策。这与史书所记当时“吏多军功”、“公卿皆军吏”和“公卿皆武力功臣”[6](p149,p2098,p3592)的政治形势是相适应的。“吕后要想巩固政权,稳定政权,必然要拉拢以军功起家的文臣武将及各级官吏。于是通过吕后的赐田宅制度,又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了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13]

文、景以后,军功爵制的轻滥是军功地主开始衰落和朝廷政策重大转变的表征。一方面是非军功赐爵的日益增加和政府大量卖爵;另一方面是民爵与吏爵有了严格界限和军功赐爵限制转严,从而使军功爵失去了原有的地位和价值。朝廷政策的转变对军功地主衰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汉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而对王侯势力的铲除、削弱和打击,二是选官用人政策的改变。汉初以来较为宽松和缓的休养生息政策,使许多农牧业和工商业者,积累了大量财富,所谓“网疏而民富”。他们通过买爵,大大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有的则跻身于官僚队伍。特别是朝廷提倡文教、尊崇儒学,通过察举征召、贤良对策和博士弟子等途径选拔官吏,为大量非军功起家的豪强地主走上政治舞台创造了条件,以致各级官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他们的崛起,极大地冲击甚至取代了往日的武力功臣。非军功赐爵范围的扩大,就是为了抬高豪强地主集团的地位;确定民爵与吏爵的严格界限和对军功赐爵限制转严,是为了杜绝一般吏民通过军功爬上政治高位,掌握政权。改变以往“无功不封”的原则,也是为适应凭借经济、文化优势而非军功掌握政权的豪强地主集团的需要。“军功爵制的变化,是与西汉地主集团势力变化趋势相一致的。西汉中期,军功地主集团腐朽没落已成定局,失去了左右政权的能力,而豪强地主集团已经成长起来,并逐渐成为西汉政权的支柱。……因此,西汉政府不得不改变因军功赐爵的原则,无功也可以授爵,以适应从各种途径爬上政治高位的豪强地主集团的需要,使他们也能享受到封爵食邑的特权。”[1](p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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