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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法

城市管理执法法

城市管理执法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治国

1法治及其理念的价值诠释1.1法治的概念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论文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因此,理解法治的概念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它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在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异常活跃,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和法的善德质素,后者决定着前者,更具有根本意义。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仅只有手段的功用,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更在立法层面。同时,法治作为价值理想,与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法治2.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实践来看,中国法治化进程是由国家启动的,基本上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结合型。从根本意义上,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回应,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法治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实践。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法治化要求,以解决在城市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将综合执法中的集中处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法治理念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2.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化,与法治政府具有密切关系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方向之一提出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再次发出了专门通知,要求各省政府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综合执法作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其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城管综合执法与责任型政府关系密切,责任行政要求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时权责对等,行政执法权高效有序地运作,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城管综合执法将以往分散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和责任,为“政府权力再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城管综合执法也体现了治理型政府的要求。治理型政府以“最好服务、最高效率”为目标,城管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领域的三乱现象,使无序变为有序,保证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依法行政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从而为政府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开展和深入,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为中国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3.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1)立法不足,法律滞后。行政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就属于法律适用。城管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模式,在其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法律适用。不同的行政执法模式各有其执法依据,就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综合执法的实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①中央立法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②地方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③执法依据分散,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④部分执法依据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2)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行政职能机关的转让,各行政职能机关都交出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由其独立行使,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然而,这种转让并不是传统理论中的依法转让,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①行政管理权与综合执法权完全割裂,管理与处罚难以衔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的职责交叉问题还要大。”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机关执法职能转移不完整,执法界面不清晰。根据行政法的理论,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职权的划定上,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3)执法主体定位不准,执法手段不足。现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后,通过各级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的,由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来是由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转移过程中就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特别是试点工作实施以后,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明确规定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这也给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带来了问题。在管理上依然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模式,而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整治效果不明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还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3.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法治是一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理想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这个过程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是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具体活动的总和。充分认识到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实现理想法治目标的必然性,更加紧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起:(1)改革管理体制。“从法治的发展角度着眼,如果一种制度设计是值得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我们就必须为它的建构迈出第一步,哪怕会遭遇种种阻力,甚至阻力过大而使得这一步走歪了。毕竟,任何制度文明的发展都是在学习、矫正、积累的过程中完成的。”一个城市的管理工作,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问题。因此,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至关重要。通过职能、权力、机构、人员的转变与调整,以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真正与责任挂钩,从而最终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2)制定法律规范。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以行政权重构为核心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而言,更需要立法权的全面规范。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可作全面立法的立法选择,“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法规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主体地位问题;②人员设置问题;③执法手段问题;④执法职能及范围划分问题;⑤执法程序问题。(3)重塑执法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树立权利本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执法方式上做到多样化、人性化、社会化,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全面提高队伍和人员的素质,从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程燎原著.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孙莉.依法治国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城市管理执法法范文第2篇

各中队、科室:

20*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第七年。为了进一步深化打造“最清洁*”创建目标,做好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城市化建设快速推进的发展趋势和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对20*年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年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打造*中心区,构建和谐新*”工作目标,以打造“最清洁*”为契机,坚持“依法、从严、文明、理性、规范”的执法理念,以“巩固、提升、创新、和谐”为工作要求,着力提高执法绩效、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改革创新,切实发挥行政执法作用,努力实现和谐执法,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具体将实施“12345”城管执法工作思路。

二、工作思路

1、实现一个目标

按照打造“最清洁*”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实现面上的有效管控和城管执法的全面覆盖。坚持“严控区抓示范、控制区抓规范、延伸区抓有序”的工作思路,加大整治力度,狠抓长效管理,理顺“重心下移、全面覆盖”体系,提高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水平,实现城管执法分类管控、全面推进。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将具体细化为十四大指标:

1、案件总量:*、*、*、*、*、*中队人均每月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不少于8件,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1.5件;直属、丁桥、九堡、汽车东站中队人均办理简易程序不少于5件,一般程序案件1件。各中队每月完成进入重大案件案审程序的案件(包括层级式处罚和从重处罚案件),不少于中队每月一般程序案件总量的15%,全局全年完成400件(包含在中队全年案件总量内)。

2、案件质量:各中队每月优秀案件量必须占案件总量的50%以上,消除四类案件。

3、网上办案:全局全年网上办案率达95%。案件及时上网率为99%。

4、受理:坚持半小时承诺制。全年受理办结率、反馈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8%以上。

5、数字城管:解决率达到100%。及时解决率达到95%。

6、“执法通”办案:加大“执法通”办案培训,提高运用“执法通”办案水平。按中队执法通配备率每月完成的办案数量占中队总案件量的80%。

7、路面管控:切实履行差异化道路管控的要求。全区各类道路的管控覆盖率达到100%。

8、示范化道路:提高示范化道路创建水平,积极发挥示范化道路带动作用。各中队在明确一条道路序化管控示范化道路的基础上,争创各类道路的示范化。

9、热点难点:有效控制、及时破解热点难点问题(各类反复投诉、领导批示、媒体曝光、局督察通告),各中队按年初梳理的热难点问题,年终整改率、解决率均达到90%。

10、行政强迁:依法完成行政强迁工作,区政府责成一起,完成一起,完成率100%。

11、行风建设:全年行风效能投诉不超过全局人数的10%,各中队全年行风效能不超过2件。无有责投诉。

12、中队建设:提升中队建设规范化水平,争创1-2个星级中队。

13、学习培训:积极组织全体干部队员开展思想整治、业务能力和学历学习培训活动,确保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14、志愿者活动:充分发动志愿者的力量,积极开展城管执法志愿者活动。各中队每月志愿者活动不少于2次。

2、围绕两条主线

(1)以提高面上序化管控水平为主线。以“控得住、管得好”为要求,根据所在辖区的重要地位、道路的繁华程度、城市化的实际进度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类管控的时间、要求和标准,科学安排执法力量,制定有效管控工作机制,提高管控覆盖面。建立和落实区域交界处管控制度,努力减少管控盲区。通过日常管控,落实街面管理的标准化和长效化。

(2)以创新城管执法工作机制为主线。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条的保障作用,充分调动属地单位的积极性,整合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大力开展城市管理与执法“无缝链接”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职能互补、力量互动的城市管理运行体系;三是坚持控疏结合,有序疏导,在限时限地、控制数量、提高档次的基础上,努力探求疏的途径,提升长效管理水平;四是着力提高执法绩效,以全面落实“96310”和“数字城管”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执法水平为抓手,向效率要资源,向绩效要增量。

3、夯实三项基础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正派、敬业奉献”的要求:一是以学习强队,打造素质团队。认真抓好岗位大练兵、素质大培训,强化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创新能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相关知识、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员履行各项职能的技能和素质。二是以制度律队,打造规范团队。在组织建设、廉政建设、执法办案等各方面,形成具体工作制度,真正使每项工作都有制度、有规范、有标准。三是以文化建队,打造敬业团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培训力度,深化“爱岗敬业”主题教育,增强干部队员“爱岗敬业、执法为民”意识,塑造队伍良好形象。四是以情感带队,打造和谐团队。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队员轮岗交流,组织办案能手和十佳城管执法队员评比活动,切实关心队员生活,增强城管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一是建立以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为核心的综合考评体系;二是进一步落实层级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全体队员的案件办理水平;三是深化案件质量评比竞赛、“我做一天案件审理员”主题活动和法律法规业务大培训三项活动,提升办案品质,实现“人人会办案、人人办好案”。

(3)规范基层中队建设。一是着力改善基层中队的硬件设施,积极拓展硬件建设的空间和条件。二是积极提升基层中队的软件环境,规范电子台账、数字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规范化中队创建质量和文明执法水平。三是加速推进基层规范化建设和人民满意基层站所的评比,努力创建星级中队。

4、突出四个重点

(1)规范执法办案程序。一是推进“执法通”的应用,以网上办案的公开、透明,促进“阳光执法”。二是规范案件办理的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促进执法办案公正、公平;三是健全办案机制,深化逐级审批制度,提高对办案环节的可控性。四是强化内外监督,开展案件回访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建议,确保执法行为公正高效。

(2)破解热点难点问题。一是将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结果纳入对各中队的考核;二是以“数字城管”派遣案件和受理情况为导向,实行热点难点问题消号制度;三是加强与各级各部门的联系沟通,运用行政、经济、法制等手段,强化对抛洒滴漏难抓难管,乱停乱放缺乏出路,城市两摊长抓长出等难点问题的查处。

(3)抓好序化管控延伸。全面深化“驻村联络员”制度,配合管理主体消除延伸区各类违章行为,有效提升延伸区道路街巷管控水平;总结延伸区序化管控的经验,积极探索有效形式,拓展城管执法渠道,提升三类街巷和城郊结合部城市管理水平。

(4)服务大项目建设。切实为大项目建设做好各类执法保障工作。强化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确保群众举报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做到查处率100%,反馈率100%。进一步完善强制拆迁执法程序,对已进入责成程序的案件,积极筹备、严密程序、及时拆除,保障大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5、落实五大举措

(1)强化执法查处力度。依托“数字城管”平台,确保各类违章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解决”。以执法办案手段,全面落实严管重罚,以高密度巡查、高额度处罚、高效率办案威慑各类违章行为的反复,实现以罚促管的目的。

(2)积极开展专项整治。以综合大整治为抓手,以落实长效为根本,强化对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五乱”行为的整治力度,突出抓好我局牵头的“垃圾乱扔、摊点乱摆”专项整治工作,实现“整治一处,巩固一处,长效一处”三个一的目标。积极配合“八小”行业整治。

(3)注重城管执法宣传。一是继续开设“城管执法讲坛”。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的要求,扩大讲坛参与范围,推动讲坛规模建设,切实发挥讲坛实效。二是做大做强城管执法志愿者品牌。以重规模、重质量为原则,稳步扩大城管执法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促进志愿者活动长效有序发展,不断提高城管志愿者用群众宣传群众、用群众带动群众的效能。三是充分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深化执法队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三进”服务活动,进一步密切于社会各层面的沟通联系,形成依托社区(企业、学校等社会组织)互信互利、群众参与的互动机制。四是设计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紧紧抓住创建“最清洁*”这一重大活动,借势发力,开展一些围绕中心、深入基层、主题集中的宣传活动,积极巩固拓展宣传阵地。

城市管理执法法范文第3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理顺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强化区级政府(管委会,下同)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区为主”和市、区双重领导的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新体制,实现“执法集约化、管理扁平化、职责网格化、作业市场化、考核奖惩常态化”的目标,完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按照市、区一体,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合理配置市区各项管理资源,下放城市管理的事权、执法权,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二)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市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区级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跨区域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区级政府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实施属地管理,实行市、区、街办联动以区为主的管理模式。

按照审批与收费分离,许可与管理分开的原则,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许可权统一集中到市里。规划、市政(含路灯亮化,下同)、市容环卫(含渣土,下同)、园林绿化、广告设置、公用设施(含燃气、供排水、管、线、杆、牌、箱体等,下同)由市级审批,区级实施执法监管。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分级负责办法执行。

(三)整合资源,提高效能。清理规范、调整归并城市管理领域现有的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科学界定职能,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优化执法人员结构,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人随事走,费随事转。将现有市城建监察支队人员保留一部分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其他人员人事关系、工资、工作经费划转到区级政府。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划转人员按照“政治待遇不变、工资收入不减”的原则进行移交,工资、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今后区级机构新增人员由各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办理,其工资、各项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

(五)以人为本,平稳过渡。既要科学合理地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权责利的统一,力求实现城市管理效能最大化,又要体现人性化,充分考虑改革中涉及人员的利益,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机构设置

1、设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在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和市城建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挂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政府直接管理的正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再保留市城建监察支队牌子。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挂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牌子,为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将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所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市游园管理处、市渣土管理处、市风景园林管理处、市人民公园管理处、市园林花卉研究所、市四方山植物园、市市政园林规划设计院划归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理。将市路灯管理处更名为市灯饰管理处,挂市城市亮化管理办公室牌子,增加城市亮化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责。

2、设立区、茅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根据国发〔〕17号和政发〔〕50号文件精神,按照“决策以市为主,实施以区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区住建局市政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组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挂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区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将区住建局所属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分别更名为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一并调整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动大队、汉江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车城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花果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红卫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西城(黄龙、柏林)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整合茅箭区住建局市政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组建茅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挂茅箭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茅箭区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将茅箭区住建局所属茅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茅箭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分别更名为茅箭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茅箭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一并调整为茅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理;茅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设茅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动大队、武当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堰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五堰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城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3、设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整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政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挂市市政绿化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派出的事业机构,实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将经济开发区绿化管理站更名为经济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并与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一并调整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下设白浪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区、茅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区级所属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个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局)均设立公安警务室,实行城管执法公安联动配合工作机制,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内部调剂。(二)职能配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制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研究、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场化运作进程。

3、负责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指挥、管理、调度、协调、检查考核、业务培训、人事管理和统计信息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队伍风纪监督管理和现场纠察工作;负责对跨区域的城市管理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一部署、人员调度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办工作;负责数字化城管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指挥调度工作。

4、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与市规划局对违法建设的认定与衔接。依法查处拆除违法违规建筑,配合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

5、负责城区21条主干道清扫、保洁、冲洗及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培育、建立、监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负责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考核监管督办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挖运、处置及管理。

6、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检查背街小巷、临街立面容貌、出店经营、乱搭乱盖等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户外广告、标牌、景观灯饰、门店招牌、横幅布标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

7、负责建成区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划定;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有关绿地面积、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核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含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公园、游园、广场、绿地管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林地的防火、防虫、林相改造等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

8、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护岸、隧道、路灯、箱体、管(杆)线、供排水、户外停车场等各类公用设施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夜景灯光亮化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组织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9、负责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食品监督、交通运输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的临街门店行政管理工作及经营许可;负责跨区域及重大活动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督办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10、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有关资金,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核,负责管理本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

11、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12、承担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指挥、管理、协调、调度、检查考核、业务培训及统计信息工作,区属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主要承担区域内城市日常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责是: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违法、违规建筑和设施。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生活噪音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造成污染以及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或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固定场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无照经营、出店经营、乱贴乱画野广告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7、会同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放占用人行道管理。

8、依据食品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在街头从事饮食和推销食品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9、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本辖区内城市供排水、排污、燃气管网,电缆电线、箱体等城市公用设施的执法管理工作。

10、负责辖区内临街门店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和“摩的”非法营运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11、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初审工作。

12、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督查队容风纪。

13、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组织专项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案件、跨区域(街道)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

1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及职责调整

将市住建委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城市亮化工程设施管理,供排水排污管网设施、市政工程设施等城市执法管理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原市城监支队的职能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有关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的职责划归市住建委管理,市政工程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将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渣土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行政处罚职能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市规划局承担的违法违规建设行政监管处罚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负责违法认定和交办。将市工商局承担的对无固定场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无证经营、出店经营、乱贴乱画、野广告等行为行政管理处罚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市环保局承担的社会生活噪音、焚烧废弃物造成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乱排污水影响市容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对街头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饮食和推销食品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的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的临街门店、“摩的”非法营运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将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所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调整为市住建委管理。

(四)人员编制、经费及资产调整

1、人员编制调整。坚持在“不增加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前提下,实行“职责随机构走、人随事走”,保持总量、优化结构、充分协商、积极稳妥完善体制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员在现有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人员基础上从现有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中适量充实。按照职责划分,将现有的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按重心下移的原则分别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及区、茅箭区、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局)。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人员提前退休。人员调整坚持组织分配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实行一定过渡期的办法,原市级机构调整到区工作的人员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市级机构,工资由市级财政负担,经费渠道不变,工作关系、组织人事关系调整到区级机构,调整人员经费可采取市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划拨到三个区,人员编制采取“加减法”,过渡期内,市级机构人员只出不进,新增人员只进区级机构,逐步将调整到区工作的人员消化到位;“新人新办法”即需新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的方式充实到基层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现有在编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提出统一调整分配意见。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员编制为45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4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人员编制为70名。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将原市城建监察支队248名全额事业编制调整分配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5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35名,剩下208名编制调整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92名、茅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89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7名。将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所属的市容环卫、绿化、渣土等执法人员编制调整35名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由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编办核定。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的任免须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意见。各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所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大队长任免须征求街道党委意见,年度考核以街办为主,相关办公和执法经费划入街办管理。区、茅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所属大队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由两区编委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及白浪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编制,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2、经费调整。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原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市、区财政预算,不留缺口,不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涉及城市规划方面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市政府对各区控制、查处和拆除违法建设的业绩考核情况进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其他方面执法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市财政负担下划三个区的城管综合执法经费采取市对区转移支付办法,由区财政直接拨付。

3、资产调整分配。由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现市城建监察支队固定资产与区、茅箭区、经济开发区共同协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有关职责分工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体制改革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办等相关事宜。市编制部门负责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审核、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工作;市住建委、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区政府、茅箭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配置、人员配备、执法范围、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制定等工作;市法制办负责对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及配套文件的审核、上报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对划转人员档案身份的审核及执法人员纳入参公管理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的审核和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有关纪律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四、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总体要求在2012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

3月中旬前完成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3月底前出台市、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规定,4月底前人员到位。

城市管理执法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和强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提高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区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机构、区(县、县级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机构分别为市、区(县、县级市)两级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执法监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具备城市管理经验,经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含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统一称为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机构及其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考核内容和权限

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一)粗暴野蛮执法,辱骂、殴打管理相对人,限制管理相对人人身自由;

(二)违法执法程序,扣押物品不开单据,罚款不开票据,故意损害或侵占管理相对人物品;

(三)利用职务职权吃、拿、卡、要;

(四)工作时间饮酒,酒后执行公务;

(五)执法车辆无牌照或缺牌照执勤;

(六)着执法工作制服参与非公务活动,包括外出就餐、娱乐、购物等;

(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政应作为而不作为;

(八)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收集证据或收取罚款;

(九)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准则,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十)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群众和舆情,对人民群众的诉求与批评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十一)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十二)组织、参与迷信活动,吸食、注射毒品,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参与或为活动提供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行为。

第七条 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执法规定和执法程序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有冷、硬、横行为;

(二)个人单独执法;

(三)不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脱岗;

(四)对群众的举报、投诉、求助推诿拖拉、能办不办,不按规定处置;

(五)违背“七二一”工作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而直接使用简单粗暴的取缔、扣押、罚款等手段,造成群众与执法机关对立,社会矛盾激化问题;

(六)在执法管理服务保障等活动中故意刁难群众、出现扰民问题;

(七)其他违反执法规定和执法程序的行为。

第八条 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不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和鞋帽;

(二)着装仪容仪貌不整,行为举止不端,有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

(三)执法执勤时吸烟、吃零食;

(四)执行公务时用语不规范不文明,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五)驾驶执法车辆巡逻时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辆内躺卧、打瞌睡、吃零食、玩手机、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停车固守时影响交通,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六)不按照规定穿着范佩戴和规范使用取证设备和执法装备;

(七)其他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纪律责任:

(一)拒绝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执法监督机构监督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据不采纳监督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和执法监督人员的;

(六)向执法监督人员行贿或介绍违法违纪人员行贿、介绍执法监督人员索贿的;

(七)其他妨碍监督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章 监督考核方式

第十条 执法监督机构根据监督内容,可以采取随同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机构在执行专项或重大监督任务时,须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查和暗访两种形式。执行明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关监督证件;进行暗访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执法监督人员经批准后可以模拟设置情况,实地了解被监督对象的真实情况。监督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撤销所设情况。

第十四条 在现场监督中,执法监督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拍照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和证据。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应答复提出的问题。执法监督人员有权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检查、询问、复制。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机构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填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及时将监督情况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上级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指令下级执法监督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监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派员进行监督。下级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的监督,并将监督结果报告上级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对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控告,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如实登记,现场核实,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执法监督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在适当场合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章守纪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结果运用和处置

第二十条 执法监督机构在现场监督中遇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或失职的重大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督机构在现场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暂扣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将相关当事人先行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扰执法监督人员执行现场监督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六至第九条所列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经现场发现或调查属实,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并结合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对造成后果进行弥补善后等情况,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相应的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单位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对其所在上一级单位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给与其相应的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执法监督机构对各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相关执法监督人员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级执法监督机构发现下级监督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调查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执法监督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监督决定或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执法监督机构如实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区(县、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考核处分细则。

城市管理执法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临沭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沭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临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苍源河两岸(城区内)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八)城区河道管理以及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县政府决定。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取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作配合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移送的案件。受理后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受理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报移送机关。

第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依法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先予制止违法行为,在征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当事人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事项进行处理。执行中按照先交赔偿费、补偿费、恢复原状,后交纳罚款的顺序进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事项进行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或监测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或监测,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时,需要暂扣、吊销当事人许可证或执照的,应向发证(照)机关提出建议,由发证(照)机关核实后决定暂扣或吊销。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对污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违法、不当审批或继续行使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章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执法标志。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执法机关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暂扣的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不出具罚没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交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三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其中最重的一项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内部监察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