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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成果

文物保护成果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第1篇

文物保护的三个主要内容中,都是采用化学原理或化学方法来实现的:通过仪器分析文物的化学成分和结构,结合化学原理来研究文物的损害机制,根据不同的机制选择保护文物的最好材料和有效措施,使其能够尽量保持文物良好的状态形象,减缓其氧化过程,减少其他物质的腐蚀性破坏。化学溶剂在文物保护中主要用于文物的外层保护,作为防护剂或缓蚀剂来保护文物,隔绝或减缓外部环境对文物的侵蚀破坏,但对于不同类型的文物所采取的保护处理措施需要根据文物自身的特性以及破坏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物根据不同材质主要分为:金属文物、石质文物、竹木文物、丝织文物、纸质文物等,每一种类型的文物都有量身定制的保护处理方法,同一类型的不同文物也需要区别对待,保证每件文物的保护措施都可以收到理想效果。金属文物,主要是青铜器和铁器,主要保护措施是对其进行防腐蚀处理,主要处理程序是对文物进行除锈后,外表涂缓蚀剂,减缓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等对文物的腐蚀作用,主要采用有机硅材料、微晶石蜡、醋酸乳液、丙烯酸乳液进行金属文物的保护作用。石质文物,包括可移动的文物和不可移动的文物,主要保护措施是对其进行防风化处理,主要处理程序是对文物进行清洗后加固,然后外表层涂刷防护剂,保护文物不受外界环境的侵蚀。由于不可移动的文物环境复杂,对化学溶剂的要求比较高,需要有防水性、透气性、耐候性等特性,目前主要采用硅树脂和氟树脂作为石质文物防护剂。竹木文物,由于其自身比较难于保存,所以需要更好的文物保护措施,主要处理程序是对文物进行干燥后,进行灭虫,最后涂防火材料,保证文物的安全性,对文物的干燥可采取自然干燥法、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等,文物防火材料可以选用过氯乙烯树脂、氯化橡胶、酚醛树脂和氨基树脂等进行处理。丝织和纸质文物,主要是防霉、防蛀、防老化,由于文物比较脆弱,所以并不是适合采用化学溶剂进行保护。

在目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常用的化学溶剂多为合成高分子材料,但这些材料大多都采用以苯、甲苯、丙酮、醇等挥发性有机溶剂,不仅制作成本高,还会在文物保护使用中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保护效果也不是十分理想。例如溶剂型有机硅树脂作为石质文物的防护剂时,由于下大雨时水能渗透到薄层底下并溶解岩石表面的盐分,气候变干后盐分结晶生长,增加壁孔压力,这样多次循环后使处理层附着力变弱,以致剥落。而其他溶剂也会在石头表面形成了不可渗透的薄膜,石头表面的水不易干燥,于是水向石头深处渗入,将盐分移动到石头表面附近沉积为风化物,久而久之使石头破裂。绿色化溶剂就解决了上述问题,绿色化溶剂的透气性比溶剂型树脂好得多,更适合于石质文物的保护。例如最新研究成果双组分水性氟树脂,透气性和环保意义均优于传统溶剂,耐沾污性、耐水性、耐酸性都相当好,同时无光泽,符合修旧如旧的原则,而且透气性很好,在常温常压下,可使涂层内的水分挥发出来,保持石质文物内水的平衡,漆膜不易起泡脱落,这种溶剂将会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绿色化溶剂对文物保护的影响

绿色化溶剂作为新兴的研究成果,为文物保护带来了新的研究方向,不再拘泥于传统合成高分子材料的应用研究,改变了以往文物保护中材料选择的局限性,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相信有更多的适用于文物保护的绿色化溶剂应用到实际工作当中,这不仅仅是材料的革新,更是文物保护中的绿色环保意识的成熟。绿色化溶剂以其成本低廉,环保健康的特点,比传统材料更具优势,在性能上也更胜一筹,在文物保护领域将会逐渐扩大适用范围,逐步替代传统高污染的材料,也会给文物保护带来更深远的影响。首先,绿色化溶剂大幅度减少了文物保护工作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传统的文物保护材料中有大量的挥发性物质,这些物质挥发后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污染和破坏,尤其对于一些大型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进行大规模的防护保护,必然会使用大量的防护剂,完成文物保护后,这些挥发物质污染文物附近的空气、土壤和水源等,甚至会反过来污染文物,造成文物的损坏加剧。而绿色化溶剂就解决了环境污染的问题,主要以水为溶剂的防护剂,对环境是无害的,对文物周围的环境基本没有影响,对文物本身也不会造成污染,而且对文物保护工作人员也是无毒无害的,也保证了工作人员的免受污染影响。其次,绿色化溶剂提高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本着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目的而进行的绿色化溶剂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引进绿色化溶剂,得到的结论是明显优于传统的高分子材料。优势不仅仅体现在环保的方面,在文物保护的透气性、耐久性等特性上都略胜一筹,而且制作成本也明显降低,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成果。这不仅可以解决了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污染和自身保护问题,还提高了文物保护的效率和资金利用,改善了传统材料容易失效,需要反复保护的缺点,为文物保护工作赢得了更多的优势。再次,绿色化溶剂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领域的绿色意识。绿色化溶剂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采用,不仅解决了环境污染的问题,还提高了效率,这大大促进了在文物保护领域的绿色环保意识,在采用环保措施的同时,其他方面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这将会是一个双赢的局面,降低成本也会促进更多方面采用环保的材料,从文物保护领域也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促进环保产业的不断发展,也同样会带动文物保护领域的研究新进展。

三、总结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国际法

一、传统知识是重要的人类知识成果

(一)传统知识的含义。

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顾名思义是强调人类知识成果的传统来源及传承性,而且此类知识往往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历经世代因袭,深刻影响着现代知识的发展和演变。

对于此类知识的概念表达众多,除传统知识以外,还有诸如土著知识(IndigenousKnowledge)、土著遗产(IndigenousHeritage)、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传统文化表达(TraditionalCulturalExpressions)、遗传资源(GeneticResources)、传统艺术遗产(TraditionalArtHeritage)、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ofFolklore)、乡土知识(KnowledgeofFolklore),等等。以上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传统知识的内涵、特点和表现形式,从而也使得对于传统知识的认识与理解更加全面清晰。

一事物区别与他事物的本质特征是对于该事物的准确界定,通过与之相类似的事物进行比较,区分相同与差异,进而把握该事物。传统知识是人类现代知识成果的源头,而现代知识产权正出自这一源头不断地向前奔流。现代知识产权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传统知识的积累和支撑,正如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改变了人类的命运,创造了人类社会的繁荣与文明。传统知识构成了人类知识体系的基础。

其构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蜕变,可以说人类历史多长,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与自身的认识所形成的知识发展就有多长。传统知识正是赋有更朴素、更直观、更真切特性的人类主观认识及其系统性的知识结构。它来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实践,满足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双重需求,具有地域性(Corn-munity)、多样性(diverse)、群体性(collective)、传承性(genetic/inheriting)的特点。

(二)传统知识的表现形式。

传统知识带有地理、人文因素影响的浓厚色彩,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医药,此外还包括生物遗产资源。

民间文艺表达方式繁多,涉及言语(如民间故事或者神话传说等)、音乐、舞蹈、游戏、建筑、手工艺品等,同时也是现代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原初表达和雏形。在世界各地的原住民(土著/indigenous)依赖本土自然环境条件和特有的生产方式开发享有着上述文学艺术财产,如同我国各地区优秀的民族文艺成果,也是同样带来了我国艺术文化的丰富繁荣。这些艺术成果常常经由口传心授世代相传,并非为完整的文献资料,其流变更迭比较频繁,使得保存流传难度加大。

传统医药是不同于现代西医的医药知识及疾病治疗方法,例如中医药、韩医、印第安人特有疗法等,包括医学原理、药物学研究、药方、药品、医疗器械及特有疗法(如针灸、刮痧等),甚至包括身体保健与养生之道等,是人类早期的医药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多数属于生物与物理手段,并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传统医药文化,有些还带有神秘或者宗教仪式。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来自动植物、微生物及其它来源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这类成果关系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研究开发,尤其涉及植物新品种,更是以自然遗传资源为基础的更新繁育,也充分显示出人类生物技术的发达水平和进步。比如,在新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有着种类繁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有的物种长期生存繁殖在这一特定的自然环境中(如新疆野马、野驴、野骆驼、马尾松、红松、雪莲等)。

(三)传统知识的利用。

传统知识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并且愉悦和增进了人类精神文化鉴赏。同时也是人类现代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后者与传统知识一脉相承,传统知识是作为现代知识成果创新的基础知识文化资源,而现代知识成果就是于传统知识前提下的革新与智慧创造。

传统知识具有本土、社区抑或个人文化特性(culturalidentity),基于类似的照管(custodianship)、监护(guardianship)关系,由集体所有并且该集体及其成员赋予恰当保存、利用和传递传统知识的责任感,因此诸如此类的相应主体享有、运用和保护丰富繁多的传统知识,包括与传统社区生存发展关系密切的遗传资源、基于传统而形成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志等。传统知识作为文化财产,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挖掘其中的商业价值进行推广开发,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知识遗产,又推动并提升了现代知识成果的创造与利用。

当传统知识被其对应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就必须坚持保护和存留的原则,强调这类主体对于传统知识的恰当利用,即应当以其适当保护为条件。目前各国、各地方大都正式、非正式地表现为习惯、惯例、礼仪、法律等,在于防止不当占有传统知识及不合理侵占和利用。

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成果的法律保护。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于人类特定的智力成果设定权利并且加以法律保护的完整制度,以促进科技进步,让知识变成财富,实现社会福利。按照智力成果的不同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相应建立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制度。其共同之处均在于保护的对象为人类智力活动的创造性成果,往往是运用既有的知识创造性地开发新产品、新方法,创作设计作品、商业标识,等等。只有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才能鼓励知识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陈出新,也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此意义上讲,正如我们所作出的论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制度便是保障推动社会前进的原动力的重要制度。

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在前人知识积累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获得的,同时又有所突破、有所发展和创新,因此应当承认和肯定传统知识在当今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和必要意义。为此,现代知识产权又承当起对传统知识的适当保护,规范其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对于智力成果创新的有益作用。

(二)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根据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内容,就不同的传统知识可以获得并且主张不同的知识产权。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这类知识成果的主体往往为集体。因此,这一集体权利应当由本民族或者本社区享有并主张,还可以成立相应的权利主张机构,建立授权机制,便利于民间文艺成果的合理利用与传播,规范此类文化艺术成果的权利行使,保障法定权利主体的应得利益,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和继承发展。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在于保护生物资源及其基因资源的丰富多样性,一方面研究自然界生物物种现有状况水平,另一方面又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培育新品种,所以可以采取获得专利权的方式加以保护,并且还能够申请取得新品种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建立严格的生物技术专利评估标准以及品种权的授权条件规范。比如,传统中医药保护可以采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加以保护,而且也可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申请取得品种权,其不足在于品种独占权仅在国内有效。

三、传统知识的特别法保护

(一)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示范法。

人类学关于人类知识与文化的研究认为,传统文化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反对“民族中心主义”及“同一化”;另一方面。工业文明发展至今仍然存在无法说明和解决的自身问题。传统不等于腐朽,传统文化在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方式是强势文化侵入弱势文化。因此,从人类学的观点来分析,是鼓励相互利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知识,并且认可强势文化对于弱势文化的合理使用与欣赏。

基于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及特点,若干国际组织从组织设立宗旨和目标出发,开展了多项国际公约的制定,均力图谋求对于传统知识的保存、维护和发展,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了诸如《罗马公约》(1916)、《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示范法》(1982)、《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等等。其中,世界粮农组织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中提出并且规定了“农民权利”;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部长宣言》声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致力于传统知识的有力保护;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无保护期限限制,精神权利由主管当局管理;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示范规定》作出了关于民间文艺的广义概念解释,提供永久性保护,并且承认提供者的贡献;而且,东盟各国也签署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及《关于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的东盟框架协定草案》;2006年发表的《郑州宣言——国际范围内对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展望》也再次表示出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关注和努力。

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编制了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提出对于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不得取代,并且依据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可以适用于传统知识及其派生形式的任何保护。而有关传统知识的具体概念术语由各国家或者地区自行界定,凡属于创造性智力活动产物,并且具有能够反映一社区独特文化特征及由该社区所发展并维持的传统遗传特性的智力成果,均可作为保护对象。受益人是指土著人民及传统社区和其他文化社区,即依据社区习惯法、惯例保管并保护传统知识的各社区,及作为其传统文化遗产来维持、使用、传统文化表达的社区。涉及权利的管理包括相关主体的主管单位、社区,参照习惯法、惯例、传统决策与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权利的立法,制定条例,采取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授权申请程序、费用、通知程序、争议解决、授权的条件与条款,等等。保护范围在于防止任何歪曲、篡改或者修改原有传统知识的减损行为;防止未经授权的公开并随后使用等;相关表演应当保护其精神、经济权利;使用、利用时应当注明来源;商业经营利用应当公平付酬或者实行利益分享。同时确定了如下的若干原则:利益兼顾、均衡相称原则;反映社区愿望的原则;尊重其他国际、地区文书、程序并与之合作的原则;尊重传统文化表达的习惯使用、传播方式的原则;灵活全面原则;保护的有效性、可获得性原则,等等。目标在于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增进相互尊重,满足社区实际需求,赋予社区权力,维护习惯做法,有利于保障传统文化,促进思想文化交流和文化多样性,预防无效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与保护知识产权互补,尊重相关国际协定、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鼓励社区创新创造,有利于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活动。

对此,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原则立场为国家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强调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对于当今知识产权获取的重要基础性价值的维护,要求建立获取资源与惠益分享(ABS—Accessandbenefitsharingofgeneticresourcesand~aditionMknowledge)机制,保护相应权利主体正当合法利益,并且通过实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来源地标识制度等措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遗产及其利益。

(二)建立国内法律机制保护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取得方式和程序、权利内容及其救济等,由于表现形式的各异,实践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云南林业科学院建立了关于野生动植物、森林管理等方面乡土知识的乡土专家数据库,实行有偿使用,这些乡土专家是乡土知识的传播载体,这一做法有利于保护和存留宝贵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民间知识遗产及遗传资源。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由于对外合作中我国民间文艺、农业遗传资源、农耕技艺、特有种子以及传统医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缺乏保护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引进或者其他现代技术成果的吸收借鉴却给社区传统知识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知》(2004)、《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2005)、《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06),而且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确立了“生物资源知识产权战略”。同时还可以参考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的实践做法实现对于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妥善保护,即通过颁发研究标本采集许可证规范公园内的生物科学研究活动,实行准入制度,拟定涉及研究者、社会公众及公园三方利益的惠益共享方案,签订“合作研究与发展协议”(CRADA),强调被许可人更多的义务,且许可其有权申请专利,但必须将申请事宜告知资源提供方。

此外,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等法律文件,云南省、贵州省等地方还制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都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规定。

社区在保护传统知识中确定有关权利归属的成功实践表明,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关社区在保护此类知识成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也提出诸如关于传统知识的部落或社区权利、)社区知识产权的概念,社区成为传统知识保护中的主要主体,并且通过社区非正式的习惯、惯例、礼仪或者特定仪式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保留和传播。

参考书目:

1.徐家力:《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法商研究)2oo6年第1期。

3.陈宗波:《东盟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政策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委会)按照本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环保、园林、旅游、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本市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年代等事项予以登记、公布,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自该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会同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保护措施应当包括维护、修缮、安全、利用、环境整治等内容。

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上设置广告;

(四)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内吸烟或者用火;

(五)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禁止在古文化遗址内倾倒腐蚀性物品、种植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或者进行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挖掘、取土、打桩、顶进、钻探、采石等作业。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报经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要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其他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措施,不得危及文物本体的安全。危及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的要求,及时采取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认可的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给文物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在发现或者出土过文物的区域或者在发现有埋藏文物表征的区域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考古调查、勘探手续,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上述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书。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需要考古发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考古发掘手续后进行。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调查、勘探发现文物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有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其中作为住宅使用的,产权管理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产权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文物保护单位产权所有人或者产权管理人不明确或者无使用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委会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和修缮;

(二)负责文物安全管理,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三)不改变与文物原状直接相关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文物的完整;

(四)不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发现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报告;

(六)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责任。

保护管理责任人在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前,应当将修缮方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七条在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应当经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同意;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不受损害或者污染。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需要,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采取合理安置或者补偿等方式安排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迁出。

第十九条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收藏的文物进行科学分类,妥善保管,建立藏品档案,并分别报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备案。收藏的文物应当设立专库保管,其中一级文物还应当单独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保管。

第二十条市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利用本馆收藏文物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将其举办的文物陈列展览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尚未构成治安处罚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古文化遗址内实施本规定禁止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定区域内未办理考古调查、勘探手续或者发现文物未采取保护措施而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考古调查、勘探手续或者采取保护措施;逾期不办理手续或者不采取保护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或者不按照保护方案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收缴违法录制品或者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文物保存;博物馆;质量标准

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全世界都能用到中国制造的商品,同时也造成了污染物的过度排放以及资源的浪费,最终为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在此种情况下,保护文物的工作便更加重要了。因为文物不可能长埋于地下,终有重见光明的一天,为了保护文物使其具有更长的保存时间是目前我们目前工作的重点。本文具体从文物保护的现状以及环境质量的分析入手,谈谈博物馆的文物保存环境的质量标准。

1、我国文物保存及环境现状的分析

我国具有上千年的文化历史,上至远古下至明清,其文物不计其数,现存于博物馆的文物也星罗棋布的分布着。博物馆的工作由其性质决定。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环境造成了巨大伤害,博物馆的文物处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中,不可避免的会遭受环境污染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环境污染对文物造成的伤害,意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如果放任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就会在短时间内对文物带来十分严重的危害。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气候各不相同,温度、湿度与光照决定了文物的保存程度。北方地区的城市污染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取暖方式与供电方式,因为北方的冬季需要靠煤炭供暖,不像夏天别那样空气更容易流通,污染物排放不出去就会造成环境更加恶劣。而南方地区的环境影响主要来源于酸雨,选取适当修建博物馆的地址与建筑结构是保证文物完整性的关键。若按照空气湿度划分,西北地区的空气较为干燥,东南沿海地区的空气温暖湿润,所以在建设博物馆的初期首先要进行实地检测,确保选取的地址合适。

2、影响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质量分析

对文物保存,有必要做一个保护的方案,首先应该对博物馆的内外做一个环境质量分析,分析存在哪些不利因素缩短了文物保存的时间。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各方面相协调,再进行综合分析。

2.1文物所处的环境温度

环境的温度对于文物保护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温度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化学反应的速率变化,温度越高,化学反应的速率就会越快。因此,文物应该放置在温度较低的位置,原因是根据热胀冷缩的原理,温度一旦过高就会使文物膨胀,受到破坏。如瓷器在温度突然升高的情况下就会破裂。

2.2文物所处位置的光线情况

光线因素对纸质品,针织品影响是很大的,会使这些文物退化。大家都知道历经沧桑的纸质文物都会发黄,在展出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光线因素。其影响的原理就是光线会被文物所吸收,诱使文物提早退化。木浆纸在随着阳光的曝光增加,变暗的程度也会增加。红色的漆器在2000lux、100天的连续照射下,颜色就会发生变化。特别是在365nm紫外光下,受到的影响会更大。

2.3文物所处环境的湿度

湿度也是影响文物保存的关键因素,这主要是博物馆所处位置这样一个大环境决定的。一些有机文物中含有水分,当外界湿度变少的时候,有机文物就会失去水分,当外界湿度变大的时候,文物就会吸收水分,文物的体积就会受到影响,加速老化。如果文物只铁质的、铜质的等金属文物的话,就会让文物发生化学反应,腐蚀掉文物。经过研究,相对湿度大于43%的话,就会让青铜生锈。而且,湿度大的话,就会有利于微生物生长,微生物大肆繁殖,落在文物上,就会给文物造成破坏。

2.4文物所处环境的有害气体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空气中也总是漂浮着有害气体,不要以为这些有害气体只会给活着的生物造成影响,同样的,对文物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当有害气体是酸性的,就会给文物带来更大的破坏,这些气体会和文物发生化学反应,破坏文物。据研究表明,SO2浓度达到93ppb的话,就会让一些染料褪色,NO2为0.5ppm的情况下,就会让染料在十二周之后变色。O3浓度为0.397ppm的情况下,所有的染料都会出现褪色情况。当然了,这只是在其他的因素不会影响到文物的时候所测得的结果,环境是复杂的,所以,对于文物的损害情况也是复杂的。

3、博物馆文物保存几点注意事项

3.1对博物馆保存文物的观念

目前,我国的许多珍贵文物均保存于博物馆中供人们参观,所以政府要重视博物馆的发展,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下发明文规定等,这些都表现出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并且国家已经把文物的保护放在长期的发展战略中,在技术上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文物重点保护机构,研究如何进一步将文物保存完整,使其不受环境侵蚀,广泛开展有关文物的创新科研工作,将上述方法进行试点,选择在各地区较大的、具有代表性的博物馆作为试点研究的实验区,充分分析与调整博物馆的环境,最终达到完整保护好文物的目的。

关于文物的保护道路困难重重,我们已经意识到当前形势的严峻性,但是各方均在这样困难的环境下,竭尽全力为文物保护工作作出努力。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人为与非人为因素造成文物受损情况均十分严重,文物保护者要加强文物保护的主动性,防患于未然,将隐患遏制在萌芽中。要加强平时展出的巡查力度,适当清扫,找出能够使文物长期进行保存的地方,保证做好全面、彻底的文物保存工作。

3.2对文物保护有正确的认知

文物保护者应该认识到保护文物这条道路是漫长的探索之路。如何让文物保护的更好、更到位是每一个参与其中的工作者应该进行不断地思考的。文物的保护不是一个人的力量可以做到的,需要每一位工作者的努力。由于试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很多的学科,因此,难度是非常大的,需要各方面的人员协调工作。

组织专家进行实践探索,对文物保护进行更加规范化,让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的科学,更加的顺利。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的资金是比较多的,资金是和博物馆的馆藏情况,建筑结构、当地的环境状况相关的,各地的博物馆情况不同,所以需要的经费也不同。首先对博物馆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如果,资金充足的话,可以选择恒温系统进行运营,如果资金不足的话,可以改变博物馆的硬性条件,像是墙壁,门窗等。

4、结束语

文物的保护工作还可以通过的大方向来进行,比如在博物馆的周围种植一些树木花草,不仅能够将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吸收掉,净化空气,还能够减少投资,节约成本,取得较大的效果。通过上述措施,相信一定能够将博物馆文物保存的环境质量标准保持在合格之内。

参考文献

[1]高立崇,吕阳,王帅,陈滨.博物馆室内空气品质的调查研究及改善方案[J].建筑热能通风空调,2014(06)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成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简介:徐朝霞,女,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研究方向: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4.1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4-27-03

创意产业是一个知识、智力密集型产业,创意可体现在技术、经济和文化艺术等多个方面,其精髓是人的创意知识。由于创意知识在转移中不具备排他性,又易于被反复地复制和广泛的传播,又能创造巨大的获利空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创意的回报、收益,那么任意仿制、复制的混乱局面将会出现在创意产业中。失去利益的保障,也就意味着创意将失去动力,整个创意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着危机。因此,创意产业必须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创造财富,才能发展。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商品的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知识产权,如知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汽车、房屋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即保护人们的创意,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创意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创意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保护,为国际贸易和交流提供法律准则,同时,调动创意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意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增强区域经济的竞争力。

就成都市而言,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增速已超过全市经济增速和新兴产业增速,是成都市新兴产业中吸纳就业能力最强的两大产业之一,仅次于“健康”产业。

成都是两千年伟大文化的积淀形成今天的多元化城市,所以,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文化资源、巨大的文化消费市场潜力、俱佳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丰富的文化创意人才资源等明显的优势。立足于其优势领域,成都创意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成为本市的支柱产业,并将重点发展传媒、文博旅游、演艺与艺术、创意设计四大行业,把成都建设成“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之都”。本文将重点阐述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在这四大行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成都传媒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是传媒企业的核心资产,是传媒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其价值一般会远远超过该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因为,如果从传媒业整体上来讲,版权是传媒企业价值的核心,既然版权是核心,传媒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就不言而喻。一直以来,中央电视台就提倡这样一个价值观念:“版权是中央电视台的核心资产,是最有价值的资产”。据资料显示,央视最有价值的资产不是大楼和设备等固定资产,而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无形资产:从1958 年开始到现在积累的上百万小时的节目资料。

另外,就数字新媒体业务而言,其内容很容易被拷贝复制,甚至被一些唯利是图者用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从中谋取暴利。首先,会造成媒体作品创意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得不到社会尊重,创意成果得不到相应的收益。其次,会影响创意人的创作动力,造成媒体作品减少,阻碍数字媒体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传媒业的近期发展目标是打造全国领先的数字内容的传媒产业基地。以数字内容为核心的新媒体业务的背后,对其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无不贯穿于其发展的各个方面,从技术研究、发展、产品设计到产品标准;同时,它也渗透在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内容、服务以及最终消耗的过程中。所以,只有加强数字新媒体业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提高整个数字新媒体业务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消费者、创意者和企业将真正从这一领域获得最大的收益,以保证成都数字新媒体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成都文博旅游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如果发展以数字信息技术应用为重点,建设数字博物馆,必然会面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其建设主要以著作权为核心,涉及其在传播中产生的署名权、使用权、复制权、展览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大多数公益性博物馆而言,虽然博物馆藏品及其信息资源作为物质财产归国家所有,但就其信息资源内容本身的知识产权来讲,则归属于不同的著作权权利主体,即创意人,要保护创意人对创意内容的知识产权。因为,就创意人而言,不论是个人还是博物馆,在收集原始资料,并采用数字信息技术将这些信息资源编排处理加工而形成原创性数据库,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应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然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数字作品的无损易于复制性、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及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等特征,如果不能有效地对信息资源内容创意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那么数字博物馆的建设将会停滞不前。

成都文博旅游业的近期发展目标为,建成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文博旅游之都”。要提升现有重点文博旅游品牌,完善文博旅游价值链,塑造以文博资源为核心的文化旅游品牌形象,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应当关注商标权。众所周知,博物馆的主要功能是承担文物的收藏、保护和研究,所以在博物馆所收藏保管的文物中,不乏许多珍贵的、乃至于世界知名的文物资源,这些知名文物的名称、形象等特征,由于他们的知名度,有可能被人抢注商标,谋取暴利。无论抢先注册成功的商标是用于与博物馆业务类似或相同的商品与服务中,还是用于与博物馆业务完全无关的一些商品、服务中,其结果必将会对博物馆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击鼓说唱俑(东汉),收藏保管于国家博物馆,1957年出土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回山,1959年调拨至国家博物馆,并成为该馆一级文物,而于2009年击鼓说唱俑的形象被四川省成都市一民营企业抢先于国家博物馆申请商标注册。另外,知名的“三星堆”博物馆,而“三星堆”商标却被一位自然人所创办的工艺品公司所注册并持有,从而获取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就三星堆博物馆而言,“三星堆”品牌本身由于它的知名度,早已蕴涵着巨大的市场价值,而作为承载“三星堆”这一品牌文化价值的博物馆,未及时进行注册保护,失去了其应得的利益。

二是通过对文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文物的名称、形象不被滥用。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比如对文物形象、名称的注册保护,有利于博物馆等机构树立、保护自己的品牌,实施品牌的无形资产战略,在传播文化的同时,创造商机,提升文物的无形资产价值,提升现有重点文博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完善文博旅游价值链。

三、成都演艺与艺术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对于演艺与艺术业而言,成都的近期发展目标是,打造中西部演艺娱乐中心,打造我国中西部地区艺术品原创基地。

演艺与艺术业的核心元素是艺术创意。“创意”是艺术的灵魂。艺术创意者将“创意”融入到演艺与艺术活动中,创造更高的审美价值和经济价值,所以艺术创意并不是简单的艺术作品的产生,而是一种经智慧创意并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艺术创意是艺术创意者对艺术活动实践的设计、思维、观念,核心要素在于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正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既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创意人对其创意就应该拥有专有权和支配权,并从中获取收益。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艺术创意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一创意电视栏目,随着其收视率的不断提高,往往可以获取高额的广告收入,这也是该艺术创意市场价值的体现。

当今社会,以知识、信息、休闲、娱乐为主题,如果艺术创意未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其发展将会受到阻碍。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创意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将会使艺术创意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得到平衡,主要原因如下:

艺术创意具有可复制性的特征。如果一个艺术创意被公布于众,它就会很容易地被复制、模仿利用。另外,艺术创意容易被抄袭或被改变成其他艺术表现形式,如文学创意的内容会被很容易地借用到其他文学作品中或被改变成影视的剧本创意,致使其创意的新颖消失,艺术创意者的相关权益就会受到侵犯。同时由于艺术创意的共享性等特征,意味着创意成果可以被不受数量限制的人无限制的使用,造成创意人收益的逐渐流失,从事艺术创意的积极性也会被削减。所以要求对创意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创意者的利益。另外,对于艺术创意这种无形资产而言,只有当其有了具体表达形式的载体时,才会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比如,川剧“变脸”绝技,作为一门川剧艺术,为人熟知,在川剧界具有极高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外传的“机密”,受到重点保护。那么,作为这样一个完整的艺术创意节目而言,“变脸”节目的策划与编导、美术设计、制作脸谱、表演等人员都享有其各自部分的著作权,并享有其获取收益的权利。因此这个节目是通过这个具有多种著作权的集合体,而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但现已被个别演员私下向国外传授,流传到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地。并且,从《专利法》这个角度看,川剧变脸本身并没有申请过国家专利,也无权再申请专利,因为有很多人已经会这项技术,那就约束不了别人“变脸”,在这种情况下,现在的川剧界和变脸艺人们只能是吃一堑长一智了。

四、成都创意设计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成都创意设计业的近期发展目标,是将初步形成“成都设计”品牌效应,建成全国领先的创意设计基地。

与其他创意产业不同,创意设计业的主体不是以“内容”为中心的终端文化产品,而是与国民经济第二、第三产业紧密结合,并处于这些产业的产业链前端。其目标是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更好地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需求。其核心是提供“智力创意”,而不是进行物质或非物质的“文化生产”。而且,从国际和国内创意产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创意密集型产业的核心载体无一例外都是人文性、原创性的设计理念、智力创意成果,而非密集的人力劳动和技术。既然创意设计业是智力创意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设计是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知识产权保护又是保护设计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一个产品是否能够占据足够的市场份额,在于它的设计,那么好的产品创意设计,会使产品价值实现连续翻番。如果企业要想保住或者是增加产品的市场份额,关键在于对产品的创意设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竞争对手的模仿和抄袭。综上所述,创意设计是产品超额利润的主要来源,并构成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形成知识产权,理所当然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夏新会跳舞手机的独特功能,Apple的iPod播放器的外观设计,这些创意设计都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不同的创意设计,只有申请专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保证创意设计者获取额外超额利润,由此证明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设计价值实现和发展的基础。那么,能否对创意设计较好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意设计的发展,关系到成都产业结构能否从“成都制造”跃升为“成都设计”。

模仿抄袭是目前设计行业的普遍现象,表现出原创力缺乏,所以,要发展创意设计,必须提升原创力,增强设计专利保护意识,通过对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杜绝“模仿抄袭”,为创意设计的发展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

总而言之,真正的创意产业,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创意产业,那么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就会失去生命力。创意产业产品,相对于传统产业的产品而言,更容易被复制,其复制成本与创作成本相比可以忽略不计,能给侵权行为带来巨大的获利空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意产业将失去发展的空间。

成都在大力发展创意产业的同时,要实施属于成都创意产业范畴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创意产业寻求发展的必备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传媒、文博旅游、演艺与艺术、创意设计等四大行业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成都才能加速成为“创意之都”、 “设计之都”、“品牌之都”,才能逐步由“成都制造”转为“成都创造”、“成都设计”、“成都品牌”, 形成“成都设计”品牌效应,才能把成都建设成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之都”。

参考文献:

[1] 王海燕.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J] .经济特区,2007,(11):250-251.

[2] 张若斌.省略gov.省略/cityforum/html01/yjbg/cycy/gnyj/gnyj35.htm

[3] 刘友金、胡黎明、赵瑞霞.创意产业与城市发展的互动关系及其耦合演化过程研究[J] .中国软科学,2009,(01):151-158.

[4] 史征.电视节目形态知识产权保护与电视产业发展[J].经济论坛,2008,(04):131-133.

[5] 侯珂.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由一起案例引发的[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73-76.

[6] 田少煦、孙海峰.创意设计的发展走向与核心竞争力[J]. 深圳大学学报,2010,(03):136-141.

[7] 杨志、黄维.深圳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 艺术百家,2010,(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