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现就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统筹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财税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财税实力显著提升。但是由于社会涉税信息传递不畅,对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特别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影响了征管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尤为迫切。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共享涉税信息,严格控管税源,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推进综合治税,是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加财税收入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努力保持财税经济优质高效科学发展。

二、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市、县(区、市)、镇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各级政府要按照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区、市)、镇三级综合治税网络。要以市、县(区、市)为重点,进一步拓展涉税行业,扩大综合治税范围,从源头上控管税源,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制度。各级政府要整合资源,加快建设信息网络,逐步实现部门联网,及时整理、采集、分析、交换涉税信息。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及时汇集传递涉税信息,逐步实现信息交流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协调协作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委托税款制度、严格执行法定代扣代缴制度等。要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附后)。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控管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土地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及发票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在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专用发票或票据,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各税完(免)税凭证。财税部门要与国土、房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制度。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交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决算。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在办理营运手续时,要缴纳地方各税并出具完税凭证,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须主动缴纳车船使用税,公安、交通等部门方可办理年检、缴费等手续。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歌舞厅、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责令其尽快办理。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收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给财税部门。

(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将所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应税收入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与税务部门通报信息。

(七)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要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物价部门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科技、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实行委托。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完善委托制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委托税款的入库级次,安排委托手续费。

(十)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治理。公安、财税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行为;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配合办理;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发票购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综合治税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完善信息传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涉税信息的传递工作,严格按照社会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要求,定期通过“区电子政务专网社会综合治税系统”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筛选、归类、分析、落实,对每一条涉税信息都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涉税信息执行到位、税款征收到位。

三、实施委托、代扣代缴,实现税收源头控管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应税项目、收费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负责在拨付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时,建筑业营业税及其附加。负责拨付工资及各种专项奖励奖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工作。在拨付工资及各种专项奖励奖金时,一律先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拨付。

(二)住建部门:负责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项目信息,凭地税部门审核登记后的《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城区建设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对投资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一律预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再进行审批。

(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

(四)住建、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等相关产权转让手续时,一律先通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缴纳各项税款后,凭税收完税证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

(五)国税部门:负责代开发票纳税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工作,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金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

(六)公路、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对道路施工项目,一律先按照合同金额税款后,再进行审批或拨付工程款项。

(七)公安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市永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分公司在爆破器材销售环节增值税、资源税等相关税费。

(八)各镇、街道:负责拨付建设工程款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对拨付建设工程款项的,一律先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和有关资料税款后,再支付工程款项,未缴纳税款的,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工作,在发放工资时,一律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发放职工工资,并按月向地税机关报送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十)金融部门:负责为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十一)各保险公司:负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理车辆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对未缴纳的,一律不予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无税务部门发票的,一律不能作为合法入账凭证;辖区范围内使用沙石土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以国税部门发售使用或者代开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五、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一)区政府成立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主要负责各综合治税单位信息收集、整理和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综合治税任务;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向各综合治税单位通报涉税信息提供和委托税款情况。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将社会综合治税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代缴科室和人员,认真完成有关信息提报和代缴工作。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

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税收征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各部门和所有公民的法定义务,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迫切需要。我县现行税收涉及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隐蔽性强,易漏难管,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协税护税,从源头上搞好监控,可以从根本上做到堵漏增收,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切实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有县地税、国税、财政、工商、建设、国土、安监、房产、质监、劳保、电力、保险、编办、公安、农业、煤炭、统计、人行、银监、科技、民政、交通、水利、卫生、发改、审计、监察、商务、文体、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加的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抽调专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全县涉税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协税护税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乡镇和各部门综合治税的督查督办及考核工作。

(二)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各单位协税护税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综合治税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

三、明确开展社会综合治税的责任义务

(一)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实现税收信息共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以便及时全面掌握全县税收底细,加强税收管理。全县涉税信息主要分布在以下一些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职责范围是:地税部门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再就业户认定情况;国税部门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再就业户认定情况以及已纳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的分户情况;工商部门有关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建设部门有关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等情况以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及资金拨付等情况;国土部门有关土地出让审批项目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及土地使用证发放信息,探矿、采矿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等情况;安监部门有关煤炭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以及煤矿企业“一站式”管理情况,煤炭和非煤矿山的井口、矿山转让等相关信息资料;房产部门有关商品房开发审批、预售、产权证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质监部门有关企业代码证办理、变更等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新办劳服企业、社会力量办学、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电力部门有关电力行业户籍信息、电力生产经营情况;各车辆险保险公司关于车辆交强险的办理信息;财政部门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收费情况,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中标项目情况,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编制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变更信息;公安部门对网吧、废品收购、美容美发、打字复印、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的登记发证情况;交警、农机监理部门对应税车辆的信息登记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煤炭企业、井口转让相关信息资料;统计部门有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户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全县社会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有关金融机构的变化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情况;科技部门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复审情况,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的情况;民政部门有关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福利业登记、销售等的情况;交通、公路、水利部门有关公路、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和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卫生部门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实际从业情况;发展和改革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标信息资料,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审计部门审计出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涉税问题信息;商务部门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登记情况,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信息、招商引资信息,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外贸出口信息;文体部门有关举办各类经营性演出、竞技活动登记的信息,体育业登记、销售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辖区内煤炭及矿产品开采和产品生产量的统计情况以及其他综合涉税信息。

(二)建立部门信息联络员制度,搞好协税护税。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综合治税工作,要挑选一名熟悉税收政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兼职协税员,分管领导和协税员的基本情况要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办理本单位和部门的综合治税事项,协税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和部门有关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报送及县综合治税办公室交办的具体工作。协税人员要严格按照《部门涉税信息传递表》的内容要求,准确及时地将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协税人员出现工作变动,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人员,保证工作衔接有序。

(三)社区、村(组)搞好配合,依法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将部分税收实行委托社区、村(组)。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委托工作;各乡镇要在社区和村(组)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税网络,并将设立情况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社区、村(组)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搞好税收管理;协管员要认真掌握本辖区内各种固定税源和流动性税收的控管情况,按月向乡镇报送信息采集表,各乡镇将上月信息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定期沟通交流,保证涉税信息最大限度转化为税收。

四、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

(一)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业绩评价制度。县人民政府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协税护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表模中优先考虑,给予通报表彰。对综合治税工作不力,报送涉税信息资料不及时或不真实,造成税收流失的,取消评先表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奖励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每年拨付50万元资金,作为综合治税奖励补助资金,奖励办法另定。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综合治税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

五、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约束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综合治税的职责,对不依法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对代扣单位未按规定代扣税款或截留税款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的依据从其预算经费中扣缴。对未按“先交税后办理有关权利证照”规定执行的,由发证单位和个人补交税款。对应扣未扣税款的,经县综合治税办公室通知后仍未如数扣缴的,由税务部门对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截留税款的,经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催缴后仍未上交截留款项的,由税务部门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并处未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违规操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税费征收环境为契机,以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为目标,围绕加强财源建设,健全综合治税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大力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清缴,促使财源基础不断扩大,可用财力不断增长,实现应收尽收。

二、工作步骤

本次核查清缴工作分为信息比对、税源核查、税收清缴、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信息比对(4月底以前)

地税局负责提供所有注册企业座落位置、用地面积、应税面积等信息;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占地、临时占地、违法占地等信息;各镇(街道)、城区工业聚集区、临港工业聚集区负责提供本辖区企业占地和临时占地信息,分别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和地税局负责与实际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用地情况不清、面积不实的,制定核查清单,发放至各税源核查组和各镇(街道)、园区,确定下步税源核查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税源核查(6月底以前)

从综合治税办公室、地税、国土、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3个税源核查组,按照核查清单逐镇(街道)、逐园区、逐企业开展拉网式实地测量,核实用地信息,明确计税依据。对核查清单以外发现的驾校、料场等临时占地也要全面核查,确保不遗漏任何一家应税单位和个人。

在核查过程中,要逐户填制核查情况表,明确纳税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等信息。实行地税局、镇(街道、园区)、企业(个人)三方认可制度,共同签字后作为征税依据。

具体分组安排和联系方式:

第一组负责镇、街道办、毛庄镇、城区工业聚集区的税源核查。

税源核查组成员所在单位要全力配合税源核查工作,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第一组所需车辆从住建局、公安局各抽调一辆;第二组所需车辆从国土局、地税局各抽调一辆;第三组所需车辆从财政局抽调。各镇(街道)、园区组成由一名主管副职带队的工作组(人员名单附后),专门配合税收核查组做好税源核查,全面提供企业占地和临时占地信息,联系应税单位和个人现场指界。

第三阶段:税收清缴(年底前)

综合治税办公室依据核查结果对应税单位和个人登记造册,并组织地税局、各镇(街道)、园区全力开展税收清缴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15年1月)

县政府对土地使用税核查清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核查清缴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税源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对协税护税工作突出的镇、街道、园区和县直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工作措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清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街道、园区及县直各有关部门都要统一思想,精心实施,密切配合,确保核查清缴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

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核查清缴工作;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协税护税,为核查清缴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对不配合核查清缴工作、故意逃避税费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每周,各税源核查组和地税局要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核查清缴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治税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每半月,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各税源核查组和各镇(街道)、园区、地税局的工作汇报,督导进度、查找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每月,县政府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核查清缴工作进度,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密切配合

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做好核查清缴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地税、国土、住建、公安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核查清缴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组织精干力量,合理安排,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确保核查清缴工作有效推进。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日本保税区的建立及类型

(一)基本类型

日本保税区分为指定保税区和许可保税区两种基本类型。

指定保税区通常由日本各级政府设立,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目前日本全境共有85处,主要是在临港地区划分一块区域,在此区域内进行外国货物的装卸、搬运,以及海关报关所需的简单改装与分类,但不能进行改变货物性质的复杂加工和制造,货物存放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许可保税区通常是由私人企业向日本海关申请,得到批准后设立的,运营均为私有性质。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保税仓库。保税仓库与指定保税区功能基本相同,但区位不一定临近港口,货物存放时间可长达两年。保税仓库数量众多,目前日本共有5206家。二是保税工厂。保税工厂内可以对外国原材料进行保税加工或制造,并出口国外。保税工厂运营期限为两年,但可依据情况申请延长,目前日本有326家。三是保税展示场。保税展示场内可进行外国货物的保税展览及交易。目前,日本常年存在的保税展示场仅有国立文化财机构九州国立博物馆和长崎孔子庙中国历代博物馆两家,根据需要,日本海关通常会每年不定期批准约20家。四是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功能较为齐全,包括以上所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进行外国货物的藏置、加工、制造及展览。目前日本仅有横滨港国际流通中心、川崎物流中心、中部国际空港及爱媛国际物流枢纽四家。

(二)申请与监管

日本保税区申请比较简单,处理审核时间相对较短,如果条件符合,一般在一个月内即可获得批复。指定保税区由于属于公共设施,申请需得到日本财务大臣的批准。许可保税区则只需向所在地所属的日本海关税关申请,得到税关长的批准即可。日本将全境分为九大税关,每一税关都具有批准保税区申请的权力。

日本保税区的监管实行收费制。申请保税区的公司每月按面积大小向各税关交纳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1000坪每月2.03万日元(1坪=3.30579平方米)。由于日本保税区数量众多,且分布相对分散,税关监管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因此,保税区的日常监管以各保税区自行监管为主,税关监管人员每年进行一两次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严重的甚至将被撤销保税区资格。

(三)法律保障

日本保税区遵循先立法、后设区的原则,保税区的法律经过了多年的演变与改进。1954年,日本制定《关税法》,对之前针对保税区实行的法律《借库规则》、《保税仓库法》、《海关仓库法》、《仓库法》及《保税工厂法》予以统一、修正。《关税法》对日本海关管辖的各方面事宜均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其中,第37条、第42条、第56条、第62条第2款、第62条第8款分别对指定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展示场及综合保税区等不同类型的保税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二、日本保税区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日本的保税区基本集中在日本港口比较发达的东京湾及京阪神地区,其中横滨税关所辖区域是日本保税区最集中的地方,在区域数量及面积两方面均位列九大税关之首,日本仅有的四个综合保税区,其中三个落户于横滨和神户两大税关。这种集中客观上更有利于保税区发挥其自身功能。

(一)指定保税区稳步增长

20世纪90年代,由于日本贸易立国战略的大力实施,进出口贸易并未受到日本经济低迷的影响,规模扩张迅速。加之日本《关税法》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不论加工与否,在申请报关前都必须停留在保税区内,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对临近港口、可I临时存放货物的保税区产生不断增长的需求。顺应市场要求,1996年以来,日本指定保税区的数目及面积总体均呈现增长态势。

(二)许可保税区发展迥异

具体而言,保税仓库数量持续下降,面积浮动增长。日本保税仓库数量由1998年顶峰时的5585家减少到2009年的5206家,十一年间减少了379家。尽管数量持续下降,但保税仓库的面积则在2003年到达最低点后出现反弹,呈现上升势头,说明存留下来的保税仓库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保税工厂数量呈现不断萎缩的局面。1996年以来,日本保税工厂的数量几乎呈直线下降的趋势,由1996年的701家直降到2009年的326家,数量削减了一半有余。尽管保税工厂的面积缩减程度慢于数量,但也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综合保税区发展相对特殊。设立十多年来,由于海关管理费用较高,批发商作用逐渐缩小,保税作用日渐减弱,日本综合保税区数量增长缓慢,2007年以来一直保持在四家的水平。但从面积来看,综合保税区的面积始终保持不断增长的态势,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三)整体呈现持续下降趋势

总体来看,尽管指定保税区的数量及面积近几年持续增长,但由于许可保税区中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数量及面积均下降较快,整体上导致日本保税区近十年来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保税区的总数量已由1998年高峰时的6287家下降到2009年的5621家,十一年间下降10.6%,保税区的面积也由147.2平方公里下降到134.3平方公里,同期下降8.7%。

20世纪90年代,日本对外贸易由简单加工出口阶段转型升级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阶段,“两头在外”的简单来料加工业在日本逐步缩小,加工产业基本转移到亚洲其他劳动力相对低廉、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对进行外国原材料贮藏和加工的保税区的需求不断降低,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的数量及面积随之减少。而关税的不断降低也成为日本保税区功能削弱的原因之一。因此,日本保税区近年来出现的数量、面积大幅缩减,以及功能逐渐减弱的一系列明显变化,在宏观上与日本经济及外贸的发展趋势基本趋同,也符合日本目前经贸发展的阶段性特点。随着日本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关税水平的持续降低,日本保税区的功能将会继续减弱,保税区的数量和面积也将持续下降,但保税功能不会完全消失。保税区的数量和面积会逐步与日本经济的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更有可能会在达到一定水平后维持均衡发展。

三、中日保税区对比分析

1990年,从我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开始,保税体系在中国已走过了近二十年的时间。从定位模糊、功能单一的保税区,经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演进到目前定位相对明确、功能相对完善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我国保税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不断攀上新台阶。截至2009年9月,我国已有保税区15家,出口加工区60家,保税物流园区9家,保税港区13家及综合保税区7家。其中,保税港区及综合保税区是2005年以来出现的新型保税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具有外国货物贮藏、加工、制造、贸易、展示、中转等多项功能,是目前国内功能最齐全,开放程度最高的保税区,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争先申请的热门招牌。中日保税区域发展有先有后,种类互有不同,两者相异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从立法规范方面看,日本保税区先立法、后设区。1954年,日本制定《关税法》,对不同种类的保税区做出明确规定后,日本保税区方才设立实施。中国则与之相反,尽管目前我国已设立多家不同种类的保税区域,各保税区域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及暂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或针对保税区不同功能的管理办法,如《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但仍未出台一部具体指导保税区域全局发展的法律,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缺失。

其次,从申请手续方面看,日本除指定保税区需由财务大臣批准外,其余私有的许可保税区只需向海关申请,得到关税长的批准即可。满足条件的,获批时间上只需一个月左右。中国各类保税区域均为国家所有,是各级地方政府的政务行为,通常由希望设立保税区域的地方政府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进行评估,合格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前后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时间方可获批。

第三,从监管方面看,由于日本每一保税区面积很小,数量众多,点状分布,因此日本对保税区的监管采取按面积收取管理费、自主管理与不定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违反规定的保税区根据《关税法》予以处罚及撤销。相对日本而言,中国保税区域数量不多,多为较大的整体区域,海关总署、检疫检验等机构通常分别在保税区域设立派出机构,集中进行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众多,一方面存在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保税区出现的实际问题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存在监管盲区。

第四,从优惠政策方面看,日本保税区均无优惠政策,运营资金也多以日本自有资金为主。中国的保税区域在税收、融资等多方面都设有诸多优惠政策,并且鼓励外资投入,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入驻保税区域。

综上可见,我国今后应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深入推进我国保税区域的发展。

一是加快相关立法。现阶段,我国保税区缺乏整体发展规划,现有的针对各种类型保税区出台的行政规章,存在缺乏衔接、难以操作等问题,解决突发问题的标准不一、依据不足,特别是很多东部沿海城市保税区的设立存在功能重叠严重、内部竞争激烈等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规范发展。加快立法已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