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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按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六次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号)中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年检事项办理。

(二)下放的职责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发〔〕号)办理。

(三)划出的职责

将测绘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秩序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措施,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补充制定相应的规程、规范细则。指导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级及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耕地开发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土地储备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参与用地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结果确认。负责全市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事务管理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法规科

负责研究起草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受理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及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工作。

(三)规划科

组织编制实施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和重大项目用地调度工作;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参与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四)地籍管理科

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城镇地籍调查、权属变更调查及地籍汇总;负责市本级土地权属的确认、登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耕地保护科

负责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与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项目的立项、论证、监督和验收工作。

(六)征转用地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需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

(七)土地利用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管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工作;负责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八)矿产开发科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负责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负责审核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地质勘查环境科

负责探矿权复核、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等相关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调查评价;对地热、矿泉水、地下卤水的勘查和评价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进行管理。

(十)财务科

负责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对系统各项行政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

承办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承担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后备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二)市经济开发区分局

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庄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提升省级中心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县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镇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审批原则。农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按村庄规划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原则进行,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再新批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村居民需要翻建房屋,先由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后,再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然后到镇村镇办领取《乡村建房申请表》,镇村镇办对建房户条件进行审核,建房户持本户户口本扉页和建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建房申请表》到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登记。经村镇办、国土所实地勘察符合建设规划的,建房户与施工队到镇村镇办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队必须具有建设资质,在镇村镇办备案并定期接受年检。由分管领导签字,供电所凭镇政府介绍信给予办理接电事宜。镇政府派人到现场定点放线后,由镇村镇办批准后施工队方可施工。待各项手续齐全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新建房屋的,经镇党委、政府统一研究,镇长签批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对违规建房的有关规定

1、对在村庄规划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违反村庄规划的,以及随意抬高宅基地高程,影响排水的,村镇办、国土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没收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35条之规定,按违法建筑面积5—10元/平方米进行罚款。

2、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必须报经镇村镇办批准并按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国土部门按照擅自转让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对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处理。

3、村民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镇村镇办、国土所依法查处。

4、对违法超占宅基地,镇村镇办、国土所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乱取土,如需取土,需经村委会同意,报村镇办、国土所审核后划定取土点,方可取土。对各村私自垫土的行为,对村支部书记、社区书记和包村干部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6、凡发现各村有私自违法新建房屋的,镇村镇办、国土所立即查处,限期整改。镇政府将严肃追究村支部书记、社区书记和包村干部的责任,分别给予500元以上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

二、城区建设管理

1、拟建设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所在村“两委”研究确定加盖村公章后再上报镇村镇办、国土所,村镇办、国土所对项目用地性质进行审核,所长签字,符合用地性质的(1)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等手续(2)到公路局办理公路允许施工手续(3)到建设局办理“一书三证”;

2、所有手续办理后到村镇办办理登记备案,上报分管领导审核项目效果图,并由分管领导签字;

3、上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并由镇长签字;

4、镇村镇办、国土所现场定点放线并交足押金,每间楼房按3000元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

5、以上手续合格后到供电所、自来水公司办理接电、接水手续;

6、对未按以上要求施工的没收所有施工工具和建筑材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村镇办、国土所、司法所、派出所、供电所、法庭、社区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碣石山镇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村镇办、国土所联合办公。

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区、区及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城市居民和外来居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住宅。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七条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区、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以及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规划分局的乡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居民建房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房户,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三)禁止乡村居民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建造住宅。

(四)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不得重建;确需重建且符合有关低收入标准家庭的,应向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并列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计划,在得到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时退出原有宅基地。

(五)因国家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统一拆迁安置的,由区政府、街办(乡、镇)或拆迁安置部门申办安置小区规划、土地手续后,就近进入安置小区。严禁个人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

(六)独立建设的乡村居民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条申请办理乡村居民住宅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手续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并填写《市城区乡村居民建房规划申报表》;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街办(乡、镇、开发区)审查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城区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相关的图件。

(二)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区规划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居)民建设规划要求的易地新建、进入居民点小区的个人建房户,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委托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实施维修的核发《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应标明维修房屋的结构部位)。乡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许可图件审批前须在所在村(居)委会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乡村居民新建、扩建、易地新建住宅,先向区城市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凭用地批准书到区城市规划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申请乡村居民建房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并经区规划分局会同国土资源和市城建监察部门现场放线核位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四)乡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180天内,建房者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区规划分局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证》;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规划、城建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乡村居民建房者持市规划、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申请放线、验线后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造型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乡村居民建房,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审批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第三章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村(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编制村(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村(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居)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纳入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的,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凡乡村居民新建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乡村居民建房应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二十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

第二十一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乡村居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街办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及时通报给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城建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部门通知建设方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实施拆除。

第二十四条乡村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章处罚

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持续,快速

中图分类号:TF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6-0255-01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聚到、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花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有效性和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实施方式需要加强。

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掌握一定有关政策、法规,还要了解相关的专业、设计、施工方法与投资控制等多方面基础知识,可以说前期工作是个多学科综合性的工作。随着政府对基础设施资金大量也越来越受到各企业领导的重视。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除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管理以及政策规范规定及前期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的重视。

第一,熟悉并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从而避免前期工作方向性的错误,确保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加快工程项目建设的步伐。

第二,作好前期准备、做好工作广泛搜集、准备各种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项目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水土保持情况、环境评估报告、工程勘察地质报告、地形测量图、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各类标准图集、察勘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方案研究、了解招标办法,同时按照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批程序。同时与各个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有效的沟通。

第三,熟悉项目管理主要职责,项目管理涉及多方面各个层次。我们必须多了解多懂多学习,在管理当中更好的学习和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前期审批项目用地前期审批主要内容;1 用地预审,2 农用地转用,3 土地征收,4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5 项目供地审批,6 建设用地报批。1、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作为建设单位我们必须要清楚我们的工程用地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查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内容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的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标准农田的,补划方案是否可行。 作为建设单位的前期工作者,首先要按照这些要求来对项目进行规划并做好方案设计,从而避免设计目标能明确而不使项目拖延。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时,建设单位一定要清楚自己所要办理的土地手续应与相对应的预审权限国土部门。

规划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要求规划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主要内容:1、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和要求。2、“一书两证”办理的要求。3、建设单位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规划部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审查而通过核发“一书两证”。“一书两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总结了以下工作步骤:

(一)作为从事前期工作的人员首先得对项目进行建设项目选址的申请办理。我们一定要按规划要求来对项目进行项目选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有效实施规划,推进建设有序进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确保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选址的目的是通过选址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同时明确了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25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二)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三)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上所述,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它需要我们专业工作者有过硬的基本功,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的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精神。我们要严格把关,努力维护各方利益,促进基本建设项目能快速而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管理

(一)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好全年供地计划。出让和供地计划应包括地块名称、座落位置、地块面积、预期出让时间、出让收入预计、出让土地成本、收益预测及土地出让责任落实建议。出让和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一经确定,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必须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协调,切实推进年度国有土地出让工作,确保年度收入任务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要按季报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协调落实土地出让各项工作任务;市财政局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监管,督促落实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缴进程。对于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市政府专题协调,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顺利推进。

二、严格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征管职责和收入征缴方式。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收缴分离”方式征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面积及税费缴纳标准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财政专户”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或预付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规定开具财税专用票据,未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税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税部门投诉。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按规定及时汇总解缴国库。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类征缴办法。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建设用地管理业务实行分类征缴。1.行政划拨、公建设施协议出让等单独项目供地,实行报地预缴、供地结算的征管方式,即单位在申请报批土地时应按建设用地申请面积及税费缴纳标准预缴用地税费,待实际供地时按实际供地面积和税费标准进行结算;2.工业、商住等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收入,招拍挂出让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3.行政划拨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人受理并完成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地价报批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补征地价;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批准变更的,市规划局应将项目规划变更方案抄告市国土资源局,涉及地价调增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补征地价;5.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用地单位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一律不予验收,重新报经批准的,应按规定补征地价差额。

(五)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合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总额、缴付时间、缴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明确补缴的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退付管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退付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非税收入退付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后退回。

三、深化国有出让土地地价管理

(七)加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管理。完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和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会同市物价、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土地评定标准,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经上报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查询。

(八)完善国有土地地价评审机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改变原批准的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条件补办出让的地价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地价管理部门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出具认定意见,重大地价评审报市专题会议确定。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用地条件补交出让金的地价评估一律以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补办申请时点评估。

(九)加强规划指标变更地价管理。因特殊原因,经依法批准变更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市规划局应当抄告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市国土资源局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确认意见或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的,市规划局不予办理或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出让后,因政府原因导致原设定规划指标无法实施的,由政府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条款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