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2 10:15:30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第1篇
使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
从制度层面上看,土地制度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土地制度中,土地权利是土地市场交换的客体《,物权法》对各种土地权利的完善直接推动了土地市场的发展。《物权法》使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设立,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及地上附属物的归属问题等。《物权法》显化了土地资源的资产特性,揭示了土地作为不动产是物权所有人的权利客体,明晰的资源产权和有偿的使用制度的确立必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解决了由于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比如《,物权法》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稳定、明确,从而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另外,《物权法》还确立了土地用益物权的基本体系,使中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有力监管
《物权法》的实施,使土地市场化更加深入,《物权法》对土地管理制度的影响还表现在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有力监督方面。《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这一规定在充分肯定我国以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从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一方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强化土地市场监管,深入推进以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物权法》首次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写进了法律,扩大了以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范围,第一次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制订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既是落实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利于规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权属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他项权利登记;(五)注销登记。第八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申请。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四)核准登记。经登记机关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
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房屋共有或房屋所占土地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及图纸。1990年以前建成房屋的,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二)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所在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房证明,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房屋权属依法发生转变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应由土地部门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依法准予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相关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四)依法应当暂缓登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请不实的;(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转移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的1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7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后的2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证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公告作废,9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和工本费的收取办法及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参照国有土地房屋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第3篇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
四、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五、凡在同一县(市、区)境内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别作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六、位于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用地的图件比例尺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规定要求执行。局部需要放大图件比例尺的,经土地和水利部门共同商定后,可由水利部门提供符合登记要求的图件。位于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内的水利工程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勘丈,水利部门可以承担全部或部分地籍勘丈任务。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我区地处粤北,位于东经113°22''''-113°44''''、.北纬24°40''''-25°07''''之间。西北面、北面与乐昌市、仁化县交界,东面与始兴县接壤,西连乳源自治县,南邻曲江区、武江区。京广铁路南北向贯穿全区、323国道东西向贯穿全区。现辖5镇7办事处,人口36多万,有1:1万正射影像图幅39幅(西安坐标系),总面积858700亩(572.5平方公里)。
*年11月,我区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已全部通过市级验收。我区有少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特别是村民小组之间)、界线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不明确,引发出不少的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这种矛盾更为尖锐。这些矛盾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把与农民息息相关的土地财产权和保护耕地的义务确定下来,促进农村土地集约经营、规模化发展,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任务、目的
本次工作的任务是利用现势性良好的土地更新调查正射影像图和调查成果,依照《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按照新的土地分类体系,对农村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补充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依法确认土地权属。按照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颁发土地证书,保证土地数据的准确性,解决我区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地籍管理的升级换代,充分发挥地籍管理的整体功能,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向规范化、信息化、产业化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政府已成立了*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韶浈府办[*]47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集中力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则、规程,抓住重点,克服难点,全面调查,并建立工作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年1月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四)《土地登记规则》
(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六)《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
(七)《广东省农村土地产权调查技术规定》
(八)《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
五、工作步骤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到*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检查验收阶段、登记发证阶段,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5月18日-5月30日)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区、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作组。
2、收集资料。
(1)图件:土地更新调查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面积量算图、权属界线图等(含电子版)。
(2)表册: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原由书,土地更新调查时的各种表格等。
3、购置建立农村数据库所需的硬件、软件。
(1硬件:包括计算机、绘图仪、扫描仪、打印机等;
(2)软件:MAPGIS农村地籍管理系统(*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已向武汉中地购买)等。
4、购置绘图工具、皮尺、指北针及必要办公用品。
5、印制相关表册(包括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通告等)。
6、工作经费来源。
全市农村地籍数据库建立经费、外业地籍调查、数据库更新等发证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7、宣传发动。
以区为单位召开有关部门、各镇书记、镇长、国土所负责人参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动员大会;以镇为单位召开有关部门、各村民委员会书记、主任、国土员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此项工作,落实好指界人。
区政府要通过电视台通告,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明确调查对象和范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要求各镇、村张贴通告,落实指界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集体土地的指界人是该集体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人。
(二)实施阶段(6月1日-10月31日)
1、农村地籍数据库的建立(6月1日一6月15日)。
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建立全市农村地籍数据库。依据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把土地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图面注记、外业调查记录表、土地权利人主体等信息输入计算机,建立图形库和属性数据库;经计算机对输入信息分析处理,进行界址点坐标量测、面积量算,编制地籍索引图、宗地图,为下一步地籍调查提供参考数据,为登记发证提供准确的图件、数据等资料。
要求:
(1)农村地籍数据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中心环节,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性、权威性的权源材料,因而要求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认真细致地进行作业。
(2地籍图、宗地图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土地产权调查技术规定》,将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宗地号、面积、地类等准确、全面地在图上标明。
2、落实作业队伍(6月1日-6月15日)。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落实外业调查作业队伍和确定该项目的负责人员。
3、地籍调查(6月15日一10月20日)。
此次地籍调查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队伍完成。*分局收到农村地籍数据库的资料后对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宗地号、面积、地类等进行核查,与现时实际的土地权属界线相一致的,可直接引用,不再重新调查和签界;如不一致,应重新调查,并按规定办理签界手续。
地籍调查是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技术规范,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以图、簿示之.地籍调查主要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方面内容,就调查本身而言又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地籍调查的任务是利用现势性良好的土地更新调查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将土地权属界线、地类界线、面积、位置等地籍要素和地理要素真实地在工作底图上标绘、注记,并填写必要表格,落实签界手续等。
此次地籍调查采取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分步进行的方式,以权属调查为重点,先开展权属调查,再进行地类调查.权属调查要与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历史遗留的难点问题相结合;地类调查以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为主线,进一步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并标定界址,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到实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作为权利人主体的农民集体有"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种形式,经过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调查论证,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主导地位,鉴于当前我们处于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决定把权属界线调查到行政村一级为重点,在确保行政村这一级权属界线调查按期按质完成的基础上,把土地权属界线尽可能细化到村民小组。
要求:
(1)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和《广东省农村土地产权调查技术规定》进行作业。
(2)充分应用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最大限度地争取时间,减少工作量,节约开支。
(3)权属调查要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出发,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进行作业,既要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权属调查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4、农村地籍数据库更新汇总(8月10日一10月31日)
农村地籍数据库更新与地籍调查同时进行。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地籍调查完成后,将成果(包括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面积量算图、权属界线图)提交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统一更新汇总,完善农村地籍数据库。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一11月15日)。
1、资料整理。
(1)表册
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原由书、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界址表等。
(2)图件
土地利用现状图、面积量算图、地籍图、地籍索引图、宗地图等。
(3)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2、初检
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以上成果进行初步检查,及时纠正错漏。
3、验收
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定、验收,在此基础上对成果资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四)登记发证阶段(11月15日一12月31日)
1、土地登记的范围。
全区5镇,44村委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
2、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
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3、登记发证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公告和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区政府要大力宣传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制定相关的便民措施,争取社会各方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二)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积极与区农业、林业、水利、市政、公路等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与土地登记有关的其他产权管理的关系,涉及农业结构调整、林权、水利和交通设施产权等的确认,都要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争取支持,避免失误,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扩展土地登记信息的实际应用面。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第5篇
一、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维护农场合法权益
(一)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303号)要求,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对农场与周边农村或其他单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当地政府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费原则上由农场承担,对缴纳登记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二)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农场对其经营、管理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和归并,不得侵占、平调国有农场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对经省批准定点的国有农场需要迁移、撤销建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按照“谁改变,谁申请”的原则,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对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搞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治理整顿工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归还给国有农场;造成耕作层破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乱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禁止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禁止非法改变国有农场土地用途,禁止擅自与农场签订占地、租地协议以及其它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
二、严格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制度
(一)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规划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农场土地利用现状,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同时报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国有农场土地,严禁抛荒和闲置国有农场土地。国有农场基本农田应统一纳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严格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改变或者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
(二)严格国有农场土地审批程序,规范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建设项目需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事先征得农场和农场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再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报批,严禁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县以上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补偿和职工安置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应与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相当,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案应经过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土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三)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将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将经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资产纳入国有农场国有资产账户管理。
三、积极鼓励国有农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一)统筹安排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要依法保障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支持国有农场依法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当地政府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时要对国有农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作出统筹安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农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7号)精神,参照当地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规定,按一定的比例留地给国有农场,经依法批准开发建设。
(二)落实国有农场土地开发优惠政策。国有农场继续享受浙政〔1997〕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国有农场土地开发、经营和使用的优惠政策,各地要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和保障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为国有农场的发展创造条件。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和入股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国有农场发展生产、改善基
础设施和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等。
(三)规范国有农场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浙土资发〔*〕79号)文件精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妥善处置好国有农场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资产,支持改制企业的发展。
四、切实维护国有农场职工合法权益
(一)落实国有农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地要依法保障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工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剥夺和限制职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已置换身份的职工要求继续承包经营农场土地的,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国有农场职工退休后纳入社会保障的,应交回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坚持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办法,鼓励土地经营者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综合效益。
(二)切实保障国有农场职工的利益。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好职工,并将失地职工纳入地方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及培训再就业体系,使职工社会保障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切实改善国有农场职工居住条件。针对国有农场职工居住条件普遍较差,迫切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建造定向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等办法,多途径解决国有农场职工的住房困难。对城市规划区外、地处偏僻的国有农场,可根据方便职工生产生活的原则,在统一规划、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主动做好农场职工住房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管理,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或县(市、区)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签订国有农场土地保护管理责任书,对国有农场耕地保有量等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变更和用途改变,必须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