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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现状研究范文精选

土地规划现状研究

土地规划现状研究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我国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特别是农村基本农田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生产的发展要求多占用土地,而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的利益,保住农民的“饭碗”,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势在必行。土地是“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生产的无限发展造成了土地的大量被占用,以及耕地的大面积流失,使发展与耕地的保护演变成了一对矛盾体。我国的改革是从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打开缺口的,但至今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依然是形成诸多矛盾的焦点。为了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发展的问题,本文就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弊端、发展的个人建议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合作化运动和化运动,将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而产生的。1979年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度安排,这两次制度安排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实现其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但是不同的产权结构导致截然不同的生产效率。1950年后,我国开始发展互助组,后从1953年开始实行初级合作社制度,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制度安排是土地的地主所有转为土地的农民所有,实行了土地的私有私营,它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促进了农业发展。1955夏季开始的农村高级合作社运动,把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使土地的私有私营转为公有公营。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在高级社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已不再作为一项私有的财产取得分红。此后又经历了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1958年又开始搞"一大二公"的,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农户的收益权。“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

1979年以后,我国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公有公营变成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使用),集体行使所有权、享有处分权,承包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这种部分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合作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方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北、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形式,在初期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种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扩大了农民经营自主权。然而近几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方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稀缺的土地资源作为农民的负担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因土地而产生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二、现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首先,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就不明确。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是,谁是集体的真正代表?《土地管理法》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而《民法通则》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和村二级,并且乡(镇)等属于行政机构,村属于自治组织,本身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不具有作为产权主体的独立性。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的虚位,使土地所有权实际上由乡(镇)和村干部来代行使。农民仅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所有的土地处置权和相当一部分收益权掌握在乡和村干部手中,农户根本就无权干预。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更使部分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异化成为乡官和村官所有制。政府官员直接干预农业生产、农户经营,造成农业生产中政企不分。不仅如此,对土地处置权的控制还滋生了乡村干部的腐败,以权谋私的行为在数量上和程度上都愈演愈烈。同时,各种不合理摊派的现象比较严重并有加剧之势,虽经中央三令五申却收效甚微,这主要就是因为土地的处置权掌握在各级乡(镇)和村官手中,农民无力抗交,敢怒而不敢言。如《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营组织、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在这里,谁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的集体所有在我国的涵义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它是农业合作化乃至制度下逐步确立起来的。如果劳动群众集体是民法意义上的主体即权利主体,那么劳动群众集体就应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律资格。但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劳动群众集体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立法所规定的只是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权。在集体所有的名义下,谁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是不明确的。不仅如此,就是集体作为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主体地位也是含糊不清的。譬如,法律中所指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经历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乡、村、组等形式;现在乡一级设有乡政府,村一级设有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它们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乡政府定位成纯政权机构,它不直接对农地权发挥作用,那么,村民委员显然不能说不对农地权发挥直接作用。因为村民委员会在农地权上的功能是十分强大的,村民委员会常常作为基层政权在农村的延伸而替代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法律并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主体也是一个模糊的抽象概念。正是这种农地权主体的不明晰,导致了农民将土地集体所有理解为国家所有。这一理解主要来源于现时农地收益分配的矛盾,即税收、地租和利润关系的互相交错:国家税收中包括了包含在价格差价中的交换税,它侵蚀了集体的地租和农户的利润;集体作为土地权利主体应享有的地租却以“费”的形式体现出来,如一度实施的“三提五统”。农民不仅从分配上感到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的存在,而且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统一版本中所规定的国家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占用承包地的条文里强化了对土地国家所有的认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来说,它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规定。从处分权能上来看,村集体的处分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村集体无权直接转让其土地,农村土地只有被国家征收后才能出让和转让,也无法把土地作为抵押标的。由于土地产权不清晰,土地基本上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这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曾表示,目前中国还未建立起一套跟市场经济完全接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中之一就是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先稳定和完善作为该经营体制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性质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

其次,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最终处置权分属不同主体。《宪法》第9条与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都明确规定,农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根据历史上形成的农地占有情况,更是作了详细规定,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三类: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分别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所属土地。尽管产权经济学和法学都认为所有权是由一组“权利束”构成的,包括排他性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可是在产权经济学看来,重要的不是资源的归属问题而是资源的利用效率,即如何使资源从低效率使用者流向高效率使用者,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

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已享有较多的权利,但土地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国家对农民拥有最终处分权。国家拥有农地最终处分权不仅体现在国家成为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惟一合法垄断者,还体现在国家凭借行政力量单方面介入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导致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残缺。

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然依照政策具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并把土地调整限制在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上,但是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土地承包权仍然是一项主要由政策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土地权利,它归根结底是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而承包合同的处置权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乡镇、村官手中,使得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些并非是这一权利的对等义务和农业赋税被当作对等条件捆绑在土地合同上。土地承包合同本身也具有很大的可变更性,而承包者对此是无法控制的,农户的土地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并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又难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其结果造成承包者的长期预期不足,对预期净收益的疑惑使之不能形成有效的投入和积累机制,因此承包者只能进行短期掠夺式经营,并且不愿对农田基础设施做长期投资,从而导致土地肥力衰退、土质下降,农业生产条件恶化。

三、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发展的建议

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所属范围。国家成立专门的地权登记机构,对每一块土地都必须登记,明确所有权人,在此基础上由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可以是个人、或农民集体、或地方政府、或企业、或国家人等;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依法行使土地处置权。假如农民集体持有土地所有权证,政府征地就没法操作了,农民集体就可以持证并依据宪法告政府违法。现实是政府违法征地——强占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没有主体资格和产权证明告政府,以维护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地权登记,给土地所有者发地权证,是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者地权的基础之基础。首先,把现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如下区分:第一,把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立为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在村一级的集体层面上也应存在相应的土地,这些土地主要用于公益用途及发展企业或其他集体经济。土地的种类可以依照各村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定,原则上基本维持现在村集体组织占用的土地,并合理地预留一定面积供后续发展使用。第三,在乡镇层面上,存在的土地包括:政府机关办公用地,乡镇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用地。这样,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个层次的客体都已经区分开来。其次,要作好农村土地登记工作,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限范围。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农地,二是建设用地。农地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的土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水渠等。建设用地指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集体土地还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当前,农村土地登记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登记,二是要在认真测量的基础上,明确土地边界。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和现实存在的基础上改良土地制度,重点要落实《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并完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确保所有权和处置权的紧密联系。主张政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法》给村民集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框架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实现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所有成员平均分享承包收益和土地“农转非”的地租增值及地权资本化收益。反对农户买卖、抵押和继承土地所有权,对设有一条底线:即坚持《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准许村民(成员)非平均占有土地承包权,但实行有偿承包,农户或个人或小集体都可以承包经营土地,甚至对村外招标发包土地也可,承包费就高不就低。土地承包收入除提留公益金、公积金和管理费外,其余成员平均分配。村民(成员)离开村(社)集体时,从承包费(公积金)中拿钱给予一定的补偿,土地收归集体。同时主张农民集体享有更大土地权利——置换、出租、抵押(在国家土地银行)和依法“农转非”(废除征地制度)。要求政府扶持农民建立村(社)合作金融(农村金融内置化),准许农民以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在农民合作金融体系内抵押,通过农民合作金融体系实现土地承包权和林地承包权、宅基地、自留地转让。通过“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维持农民地权的公平性和平均性;通过“有偿承包”维护土地所有者权益,同时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种植和“劳动力最优化配置”;通过“公积金”补偿地权退出,为社员(村民)退出农村(集体)提供便利;通过“公益金”和提留维持社区共同体和村民自治;通过合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壮大集体经济,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通过巩固双层经营体制,让弱者得到集体的保护,让强者以集体为后盾更大胆、更快速谋发展。只有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才能扩大农民分享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所有权均分,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规定3-5年调整一次),承包合同一定5-10年不变,动帐不动地(份额所有权在帐面上调整平衡,承包地和承包合同不变),多占地者补偿少占地者”。这样既体现了公平,又避免了土地的频繁调整。农民根据市场的变化,经常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如水稻地改鱼池或稻田养鱼,棉花地改果树蔬菜,或扩大复种指数等等。显然,仅从扩大农民分享更多农用地租的角度去看,农民的办法有利于土地农用最优化配置,农地地租最大化,也有利劳动力优化配置(较好解决了地坑人现象),比学者“承包权永佃制、但加强土地农用用途管制”制度设计的高明得多。

三、强化农村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属于在册的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水面等土地,不论是国有、或是集体所有、或是个人所有、还是地方政府所有,都必须遵守农地农用规划,不得随意“农转非”(但农民可以在农地农用上有更多的选择,如稻田可以养鱼或在鱼池边建猪舍养猪等等)。非国有土地农用权,只许依法在农民之间交易,集体所有的农地权,村社内部转让优先;农民集体之间可以交换或买卖农地;非农民不得购买农地,更不许购买农地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农民之间、农民集体之间交易农地,免征税;从事定购粮、定购棉生产的农地,享受政府补贴;鼓励个人或集体或企业将国有荒地、沙地、盐碱地改造成可耕地,开荒者可享受政府补贴,并取得开荒地的永久农用权。开荒地如果不享受政府补贴,可在10年之后减半“农转非”;集体土地承包是否“平均分配”、是否收取承包费、承包费如何分配等等,应该由农民集体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决定;国家成立土地银行,以帮助农民在村社内部建立土地信用社,农民的承包地或份额所有权可以在村社内部的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农民退出集体,其份额所有权可以由农民集体收购,农民集体通过土地信用社按照“事先约定”的份额地权价格给予退出成员的补偿。成员退出补偿金从合作金融收益或承包费中列支。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必然需要土地“农转非”。土地“农转非”要依据有法效的发展规划有序进行。按照规划“农转非”的土地,农地所有者和政府各得一半。如:某块农地10亩,规划在2008年8月“农转非”,到2008年8月时,这块地即为非农用地了,政府无偿获得5亩,土地的原主人(该农民集体)失去10亩农地而获得5亩非农地。政府无偿获得的5亩非农地,只能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和农民工廉租屋等公益事业;原所有者(农民集体)得到的5亩非农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或开发或出售或闲置都可以。商人需要非农地,在土地市场上购买好了,不需要找政府,政府是公平交易的维护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也是“非农地”,享有同国有“非农地”同等待遇,但要依法纳税;集体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也一视同仁,但也要同等征税。国有或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农转非”,也按照“减半”的原则处置。

已经“农转非”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出售给开发商或自己开发都可以(政府应该将新城区的停车场、市场和农民工住房等适合农民集体开发的建设项目,规划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集体获得稳定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但所得的增值收益必须依法纳税,按照累进税率计征,增值越多,缴税就越多。土地增值所征税收,归全民共享,用于增进全民福利,避免各地为GDP和财政收入开展土地征收和土地价格大战)。“农转非”的土地,所有者也可以选择闲置,但必须缴纳土地闲置税,闲置时间越长,税率越高。

四、立法规范土地估价、地价公开制度和土地金融制度。第一,土地估价——政府成立或授权民间专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对不同所有者的土地进行估价,合法的估价机构对土地做出的估价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交易价格的法定依据,也是依法纳税的法定依据。如果土地所有者培育了地力或改善了灌溉条件或交通条件等,土地价值就会提高,所有者可以重新申请估计。土地的自然供给虽然是固定不变的,但土地估价制度,有利于调动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积极性。这项制度,对于我国盘活存量土地、守住18亿亩耕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守住18亿亩红线,靠严格管制征地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调动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积极性。第二,法定估价机构对土地估价之后,通过专门的网站或报纸或杂志等,向社会公开地价。地价公开,有利公平交易,有利降低交易成本,有利土地金融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防止土地交易和抵押过程中的欺诈和腐败,意义非常重大。第三地权要充分实现,必须要有土地金融制度。鉴于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农民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实际,建议建立双层(两级)土地金融制度。即:国家要建立土地银行——帮助农民集体实现土地所有权产权;农民集体要建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帮助农户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和住宅产权。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土地银行抵押贷款,充实农民集体(合作组织)的土地信用社本金;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宅产权在农民集体(合作组织)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以充分实现农户土地或住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益。

五、完善土地规划与编制制度。对每一寸国土都要规划和编制,国土的使用和开发,都必须依据规划和编制。例如:城市不断发展,土地农转非是必然的,但必须依据规划和编制“农转非”;农业用地,也要规划和编制,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率和粮食安全。由各级政府在中央政府指导性框架和土地法规约束下起草土地规划和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两级人大表决通过即产生法律效率,任何个人和政府不得随意更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土地规划和编制对土地实施“农转非”,在依法“农转非”的过程中,政府无偿获得不高于农转非土地50%份额的公益用地。公益用地,用于公益和农民工住房;非公益用地,只能通过市场取得,严禁政府供应非公益性用地。制定土地规划法,完善土地经济法律制度。土地经济法律制度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调整国家宏观干预土地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节约用地、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法律手段。宏观调控土地利用的法律主要是土地规划法。土地规划是土地管理的依据,是各项具体土地管理活动的依据,因此土地规划法在土地法律制度体系中应居于龙头地位。它一方面干预土地民事主体对土地的利用,一方面为行政机关的土地管理提供依据。而目前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中土地规划法律作为土地经济法的龙头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表现在将土地规划仅仅作为政府行政机关土地管理的一种手段,与其他土地管理手段并行地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之中而没有将其单独立法,未能使其取得比具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更高的法律效力,这样就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有效贯彻执行。有的地方政府虽然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又不执行规划,盲目批地、乱占耕地,曾经在各地兴起了开发区热、房地产热、扩城热、城镇建设热,致使大量耕地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资产收益大量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关系的宏观调控作用。这就需要运用强有力的土地规划法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权威性。因此就要提高土地规划法律制度的法律地位,不能再将土地规划法律制度作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制度来规定,而应将其从土地管理法中独立出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规划法》,作为基本的土地经济法,即土地宏观调控法。土地规划法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机关、编制程序、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土地规划法,土地宏观失控的问题往往要依靠政策调整。比如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以中央第11号文件下发,针对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明确提出了对土地利用加强宏观调控的任务,要求:“各极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有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这种政策性规定虽然在一定阶段可以对土地规划关系起到促进和调整作用,但它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规范性,难以长久地有效地调整土地规划关系。因此,必须制订统一的土地规划法调整土地规划关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规划法,必须坚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加强对农地和非农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对土地利用规划、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分区规划等作出全面规定,建立按规划供地批地的规划审核许可证制度,建立规划公示制度,规划动态监测制度等规划实施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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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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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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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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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商,1958年版。

9王铁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完善-民法典制定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学》,2003年第2期。

10丁关良、徐新灶著:“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主体和形式”,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5期。

土地规划现状研究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我国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特别是农村基本农田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生产的发展要求多占用土地,而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的利益,保住农民的“饭碗”,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势在必行。土地是“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生产的无限发展造成了土地的大量被占用,以及耕地的大面积流失,使发展与耕地的保护演变成了一对矛盾体。我国的改革是从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打开缺口的,但至今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依然是形成诸多矛盾的焦点。为了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发展的问题,本文就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弊端、发展的个人建议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合作化运动和化运动,将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而产生的。1979年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度安排,这两次制度安排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实现其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但是不同的产权结构导致截然不同的生产效率。1950年后,我国开始发展互助组,后从1953年开始实行初级合作社制度,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制度安排是土地的地主所有转为土地的农民所有,实行了土地的私有私营,它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促进了农业发展。1955夏季开始的农村高级合作社运动,把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使土地的私有私营转为公有公营。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在高级社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已不再作为一项私有的财产取得分红。此后又经历了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1958年又开始搞"一大二公"的,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农户的收益权。“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

1979年以后,我国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公有公营变成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使用),集体行使所有权、享有处分权,承包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这种部分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合作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方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北、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形式,在初期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种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扩大了农民经营自主权。然而近几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方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稀缺的土地资源作为农民的负担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因土地而产生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二、现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首先,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就不明确。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是,谁是集体的真正代表?《土地管理法》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而《民法通则》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和村二级,并且乡(镇)等属于行政机构,村属于自治组织,本身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不具有作为产权主体的独立性。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的虚位,使土地所有权实际上由乡(镇)和村干部来代行使。农民仅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所有的土地处置权和相当一部分收益权掌握在乡和村干部手中,农户根本就无权干预。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更使部分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异化成为乡官和村官所有制。政府官员直接干预农业生产、农户经营,造成农业生产中政企不分。不仅如此,对土地处置权的控制还滋生了乡村干部的腐败,以权谋私的行为在数量上和程度上都愈演愈烈。同时,各种不合理摊派的现象比较严重并有加剧之势,虽经中央三令五申却收效甚微,这主要就是因为土地的处置权掌握在各级乡(镇)和村官手中,农民无力抗交,敢怒而不敢言。如《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营组织、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在这里,谁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的集体所有在我国的涵义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它是农业合作化乃至制度下逐步确立起来的。如果劳动群众集体是民法意义上的主体即权利主体,那么劳动群众集体就应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律资格。但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劳动群众集体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立法所规定的只是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权。在集体所有的名义下,谁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是不明确的。不仅如此,就是集体作为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主体地位也是含糊不清的。譬如,法律中所指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经历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乡、村、组等形式;现在乡一级设有乡政府,村一级设有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它们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乡政府定位成纯政权机构,它不直接对农地权发挥作用,那么,村民委员显然不能说不对农地权发挥直接作用。因为村民委员会在农地权上的功能是十分强大的,村民委员会常常作为基层政权在农村的延伸而替代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法律并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主体也是一个模糊的抽象概念。正是这种农地权主体的不明晰,导致了农民将土地集体所有理解为国家所有。这一理解主要来源于现时农地收益分配的矛盾,即税收、地租和利润关系的互相交错:国家税收中包括了包含在价格差价中的交换税,它侵蚀了集体的地租和农户的利润;集体作为土地权利主体应享有的地租却以“费”的形式体现出来,如一度实施的“三提五统”。农民不仅从分配上感到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的存在,而且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统一版本中所规定的国家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占用承包地的条文里强化了对土地国家所有的认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来说,它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规定。从处分权能上来看,村集体的处分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村集体无权直接转让其土地,农村土地只有被国家征收后才能出让和转让,也无法把土地作为抵押标的。由于土地产权不清晰,土地基本上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这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曾表示,目前中国还未建立起一套跟市场经济完全接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中之一就是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先稳定和完善作为该经营体制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性质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

其次,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最终处置权分属不同主体。《宪法》第9条与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都明确规定,农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根据历史上形成的农地占有情况,更是作了详细规定,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三类: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分别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所属土地。尽管产权经济学和法学都认为所有权是由一组“权利束”构成的,包括排他性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可是在产权经济学看来,重要的不是资源的归属问题而是资源的利用效率,即如何使资源从低效率使用者流向高效率使用者,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

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已享有较多的权利,但土地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国家对农民拥有最终处分权。国家拥有农地最终处分权不仅体现在国家成为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惟一合法垄断者,还体现在国家凭借行政力量单方面介入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导致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残缺。

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然依照政策具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并把土地调整限制在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上,但是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土地承包权仍然是一项主要由政策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土地权利,它归根结底是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而承包合同的处置权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乡镇、村官手中,使得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些并非是这一权利的对等义务和农业赋税被当作对等条件捆绑在土地合同上。土地承包合同本身也具有很大的可变更性,而承包者对此是无法控制的,农户的土地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并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又难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其结果造成承包者的长期预期不足,对预期净收益的疑惑使之不能形成有效的投入和积累机制,因此承包者只能进行短期掠夺式经营,并且不愿对农田基础设施做长期投资,从而导致土地肥力衰退、土质下降,农业生产条件恶化。

三、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发展的建议

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所属范围。国家成立专门的地权登记机构,对每一块土地都必须登记,明确所有权人,在此基础上由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可以是个人、或农民集体、或地方政府、或企业、或国家人等;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依法行使土地处置权。假如农民集体持有土地所有权证,政府征地就没法操作了,农民集体就可以持证并依据宪法告政府违法。现实是政府违法征地——强占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没有主体资格和产权证明告政府,以维护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地权登记,给土地所有者发地权证,是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者地权的基础之基础。首先,把现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如下区分:第一,把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立为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在村一级的集体层面上也应存在相应的土地,这些土地主要用于公益用途及发展企业或其他集体经济。土地的种类可以依照各村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定,原则上基本维持现在村集体组织占用的土地,并合理地预留一定面积供后续发展使用。第三,在乡镇层面上,存在的土地包括:政府机关办公用地,乡镇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用地。这样,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个层次的客体都已经区分开来。其次,要作好农村土地登记工作,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限范围。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农地,二是建设用地。农地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的土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水渠等。建设用地指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集体土地还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当前,农村土地登记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登记,二是要在认真测量的基础上,明确土地边界。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和现实存在的基础上改良土地制度,重点要落实《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并完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确保所有权和处置权的紧密联系。主张政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法》给村民集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框架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实现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所有成员平均分享承包收益和土地“农转非”的地租增值及地权资本化收益。反对农户买卖、抵押和继承土地所有权,对设有一条底线:即坚持《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准许村民(成员)非平均占有土地承包权,但实行有偿承包,农户或个人或小集体都可以承包经营土地,甚至对村外招标发包土地也可,承包费就高不就低。土地承包收入除提留公益金、公积金和管理费外,其余成员平均分配。村民(成员)离开村(社)集体时,从承包费(公积金)中拿钱给予一定的补偿,土地收归集体。同时主张农民集体享有更大土地权利——置换、出租、抵押(在国家土地银行)和依法“农转非”(废除征地制度)。要求政府扶持农民建立村(社)合作金融(农村金融内置化),准许农民以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在农民合作金融体系内抵押,通过农民合作金融体系实现土地承包权和林地承包权、宅基地、自留地转让。通过“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维持农民地权的公平性和平均性;通过“有偿承包”维护土地所有者权益,同时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种植和“劳动力最优化配置”;通过“公积金”补偿地权退出,为社员(村民)退出农村(集体)提供便利;通过“公益金”和提留维持社区共同体和村民自治;通过合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壮大集体经济,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通过巩固双层经营体制,让弱者得到集体的保护,让强者以集体为后盾更大胆、更快速谋发展。只有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才能扩大农民分享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所有权均分,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规定3-5年调整一次),承包合同一定5-10年不变,动帐不动地(份额所有权在帐面上调整平衡,承包地和承包合同不变),多占地者补偿少占地者”。这样既体现了公平,又避免了土地的频繁调整。农民根据市场的变化,经常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如水稻地改鱼池或稻田养鱼,棉花地改果树蔬菜,或扩大复种指数等等。显然,仅从扩大农民分享更多农用地租的角度去看,农民的办法有利于土地农用最优化配置,农地地租最大化,也有利劳动力优化配置(较好解决了地坑人现象),比学者“承包权永佃制、但加强土地农用用途管制”制度设计的高明得多。

三、强化农村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属于在册的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水面等土地,不论是国有、或是集体所有、或是个人所有、还是地方政府所有,都必须遵守农地农用规划,不得随意“农转非”(但农民可以在农地农用上有更多的选择,如稻田可以养鱼或在鱼池边建猪舍养猪等等)。非国有土地农用权,只许依法在农民之间交易,集体所有的农地权,村社内部转让优先;农民集体之间可以交换或买卖农地;非农民不得购买农地,更不许购买农地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农民之间、农民集体之间交易农地,免征税;从事定购粮、定购棉生产的农地,享受政府补贴;鼓励个人或集体或企业将国有荒地、沙地、盐碱地改造成可耕地,开荒者可享受政府补贴,并取得开荒地的永久农用权。开荒地如果不享受政府补贴,可在10年之后减半“农转非”;集体土地承包是否“平均分配”、是否收取承包费、承包费如何分配等等,应该由农民集体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决定;国家成立土地银行,以帮助农民在村社内部建立土地信用社,农民的承包地或份额所有权可以在村社内部的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农民退出集体,其份额所有权可以由农民集体收购,农民集体通过土地信用社按照“事先约定”的份额地权价格给予退出成员的补偿。成员退出补偿金从合作金融收益或承包费中列支。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必然需要土地“农转非”。土地“农转非”要依据有法效的发展规划有序进行。按照规划“农转非”的土地,农地所有者和政府各得一半。如:某块农地10亩,规划在2008年8月“农转非”,到2008年8月时,这块地即为非农用地了,政府无偿获得5亩,土地的原主人(该农民集体)失去10亩农地而获得5亩非农地。政府无偿获得的5亩非农地,只能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和农民工廉租屋等公益事业;原所有者(农民集体)得到的5亩非农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或开发或出售或闲置都可以。商人需要非农地,在土地市场上购买好了,不需要找政府,政府是公平交易的维护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也是“非农地”,享有同国有“非农地”同等待遇,但要依法纳税;集体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也一视同仁,但也要同等征税。国有或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农转非”,也按照“减半”的原则处置。

已经“农转非”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出售给开发商或自己开发都可以(政府应该将新城区的停车场、市场和农民工住房等适合农民集体开发的建设项目,规划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集体获得稳定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但所得的增值收益必须依法纳税,按照累进税率计征,增值越多,缴税就越多。土地增值所征税收,归全民共享,用于增进全民福利,避免各地为GDP和财政收入开展土地征收和土地价格大战)。“农转非”的土地,所有者也可以选择闲置,但必须缴纳土地闲置税,闲置时间越长,税率越高。

四、立法规范土地估价、地价公开制度和土地金融制度。第一,土地估价——政府成立或授权民间专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对不同所有者的土地进行估价,合法的估价机构对土地做出的估价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交易价格的法定依据,也是依法纳税的法定依据。如果土地所有者培育了地力或改善了灌溉条件或交通条件等,土地价值就会提高,所有者可以重新申请估计。土地的自然供给虽然是固定不变的,但土地估价制度,有利于调动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积极性。这项制度,对于我国盘活存量土地、守住18亿亩耕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守住18亿亩红线,靠严格管制征地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调动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积极性。第二,法定估价机构对土地估价之后,通过专门的网站或报纸或杂志等,向社会公开地价。地价公开,有利公平交易,有利降低交易成本,有利土地金融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防止土地交易和抵押过程中的欺诈和腐败,意义非常重大。第三地权要充分实现,必须要有土地金融制度。鉴于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农民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实际,建议建立双层(两级)土地金融制度。即:国家要建立土地银行——帮助农民集体实现土地所有权产权;农民集体要建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帮助农户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和住宅产权。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土地银行抵押贷款,充实农民集体(合作组织)的土地信用社本金;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宅产权在农民集体(合作组织)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以充分实现农户土地或住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益。

五、完善土地规划与编制制度。对每一寸国土都要规划和编制,国土的使用和开发,都必须依据规划和编制。例如:城市不断发展,土地农转非是必然的,但必须依据规划和编制“农转非”;农业用地,也要规划和编制,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率和粮食安全。由各级政府在中央政府指导性框架和土地法规约束下起草土地规划和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两级人大表决通过即产生法律效率,任何个人和政府不得随意更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土地规划和编制对土地实施“农转非”,在依法“农转非”的过程中,政府无偿获得不高于农转非土地50%份额的公益用地。公益用地,用于公益和农民工住房;非公益用地,只能通过市场取得,严禁政府供应非公益性用地。制定土地规划法,完善土地经济法律制度。土地经济法律制度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调整国家宏观干预土地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节约用地、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法律手段。宏观调控土地利用的法律主要是土地规划法。土地规划是土地管理的依据,是各项具体土地管理活动的依据,因此土地规划法在土地法律制度体系中应居于龙头地位。它一方面干预土地民事主体对土地的利用,一方面为行政机关的土地管理提供依据。而目前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中土地规划法律作为土地经济法的龙头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表现在将土地规划仅仅作为政府行政机关土地管理的一种手段,与其他土地管理手段并行地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之中而没有将其单独立法,未能使其取得比具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更高的法律效力,这样就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有效贯彻执行。有的地方政府虽然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又不执行规划,盲目批地、乱占耕地,曾经在各地兴起了开发区热、房地产热、扩城热、城镇建设热,致使大量耕地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资产收益大量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关系的宏观调控作用。这就需要运用强有力的土地规划法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权威性。因此就要提高土地规划法律制度的法律地位,不能再将土地规划法律制度作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制度来规定,而应将其从土地管理法中独立出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规划法》,作为基本的土地经济法,即土地宏观调控法。土地规划法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机关、编制程序、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土地规划法,土地宏观失控的问题往往要依靠政策调整。比如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以中央第11号文件下发,针对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明确提出了对土地利用加强宏观调控的任务,要求:“各极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有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这种政策性规定虽然在一定阶段可以对土地规划关系起到促进和调整作用,但它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规范性,难以长久地有效地调整土地规划关系。因此,必须制订统一的土地规划法调整土地规划关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规划法,必须坚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加强对农地和非农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对土地利用规划、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分区规划等作出全面规定,建立按规划供地批地的规划审核许可证制度,建立规划公示制度,规划动态监测制度等规划实施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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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现状研究范文第3篇

1、政府行政理念是土地管理水平的先决因素

政府行政理念先进不先进、科学不科学,直接决定土地管理的行政水平和行政质量,决定土地管理的业绩成败。当前地方政府行政理念往往取决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压力。“百日行动”的开展,推动了*市政府领导土地行政理念的大大提升和突破。市委市政府正视现状,又跳出现状,突破现状,将*发展置于整个“*半岛蓝色经济区”和*市“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战略格局来谋划大计、观瞻长远,在土地资源管理上,明确方向和定位,设定长效目标,谋求长远利益。

市委书记张大勇在谈到两年来管理土地的体会时说:“土地法治秩序非常重要,一旦失去它,整个市场基础都动摇,就没人愿意来投资。”近两年来,*土地规范的速度很快,从百日行动到卫片执法检查,秩序建立起来了,观念转变过来了,环境治理好转了,全市上下认识理顺了,政府办事方式转变了,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加强基础工作,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从执法到执政,从政府领导的认识变成全民的价值观,在全民中建立起了依法用地的意识,对闲置土地、使用不当土地逐一清理归位,特别是对土地补偿和存量土地的处置,都远远走在全国前列。“如果不做这些工作,我们的发展环境不可能这么好”,张大勇说。

行政理念的跃升,使政府管理者有了更开阔的视野来研究土地管理和改革的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提出新办法,出台新举措。

政府的土地行政理念,一是保红线不动摇,二是保重点项目用地不落空,三是保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在去年下半年以来的扩内需保增长项目建设中,*坚持依法依规用地,*市确定的2009年扩大内需项目,*争取到了17项,除1个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尚不具备审批条件外,其余16个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均已获*省政府批准,占补平衡、征地农民补偿到位,项目已全部开工。

2、新理念呼唤新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

政府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关系,着力破除思想观念上的束缚,突破体制机制上的障碍,探寻规律,标本兼治,也必然要求新的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与之相呼应和相协调。

*从机制建设入手,促进管理方式转变。他们对土地管理各个层面、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设计和整合,先后建立和完善了“五个机制”,即,建立实施土地调控和资源配置机制,着力解决土地利用无序问题;建立实施行政业务双层责任机制,着力解决土地管理职责履行不够到位问题;建立实施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用地难查难纠问题;建立实施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问题;建立实施土地税费监管机制,着力解决土地低效利用问题。

明确建立项目供地委员会制度。实行严格的项目用地例会制度,加强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管控,重点对土地利用率、项目质量、投资强度、用地规模、建设周期、用地结构等重要指标进行强制性前期审核,坚决防止批少占多、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明确对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综合管控。把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作为重点,实行项目供地预审、合同预约、违约追究等制度,增强合同约束力,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项目洽谈前期,深入了解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开发期次、用地规模、建设周期等,根据全市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和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指标,初步确定项目落户区域、具体地段和供地面积。项目供地前,与投资方签订合同,约定资金到帐数额、时间,开发时序和建设进度,既提高项目签约率,又提高了项目入驻率和开工率。对违背合同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依法停止供地或收回土地。目前,全市每亩土地投资强度超过210万元,项目建设容积率由0.5提高到0.8

明确政府主导的惩防并举执法体系。市政府出台通知,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进一步加强依法管地用地。围绕辖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查处等情况,从行政和业务两个层面分别进行权重与量衡,明确属地管理、逐级问责、终身负责等责任。

3、新方式要以新技术新路径做保障

为保证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落到实处,他们在技术层面和操作层面设定了一系列刚性指标,并对指标实施的进度、质量、效果等进行考核,确保目标落实。

如,建立土地规划网格化管理系统。市政府投入200多万元建立土地规划网格化管理系统,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的各项业务职责,建立共享共治的信息平台,实现行政辖区内建筑物、房地产信息、地籍数据、土地利用规划信息、企业单位信息方面的数字化管理,并根据动态巡查结果实时更新。此项工作由市长亲自抓,在系统试行阶段,仅对城市规划区内30多条过宽道路的红线调整,就节约土地6000多亩。整个城市管理水平因此而上了一个新台阶。城管、国土资源执法队伍据此系统信息对比gps数据进行巡查,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管理和执法的准确性、权威性。

如,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程序。全面梳理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使项目办理环节精简了2-10个,办理时限缩短了5-19个工作日。以土地抵押贷款登记为例,办理环节由13个精简到3个,办理工作日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大大提高服务效率。

如,采取逐级签订责任书,实施一票否决。采取聘请协管员、实施动态巡查等手段,使市、镇、村三级行政任务和局、所、员三级业务职能双双落实,实现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全天候、全覆盖式检查。同时,进行严格考核。市政府每月将巡查检查相关情况通报全市,纳入镇(街道)政府绩效考核,具体标准是:每一处200平米及以下违法建筑扣一分,200-500平米的扣2分,500平米以上的每处扣3分。各镇(街道)政府在接到查处5日内自行拆除的不扣分,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在本年度政府物质文明建设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至2009年9月,*市城市规划区的8个乡镇(街道)中,有4个镇连续一年未发生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二、*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基本情况

*市位于*省*市西南部,濒临*湾,人口83万,总面积1846平方公里,其中城区规划面积384平方公里。20*年在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与科学发展评价中居第19位。

作为*市经济发展的辐射区域,*市建设用地需求一直比较旺盛,因前几年违法违规用地现象较多,被定为20*年“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重点整改地区。市委市政府“知耻而后勇”,用壮士断腕的决心,花大力气整改查处,拆除了违法建筑12万平米,处理了包括两名县处级干部在内的100多名干部,彻底扭转了土地管理变动局面,被评为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市政府并以此为契机,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规章制度,加强共同责任机制建设,完善土地执法手段,集约利用土地,妥善处置批而未用建设用地,使经济社会环境呈现出越来越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局面。

通过调研,我们感到,目前*市土地行政效率普遍提高,依法用地程序井然,扩内需保增长项目用地得到保障,耕地红线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发展。2009年1-8月,全市完成gdp322亿元,同比增长12%;地方财政完成17.3亿元,同比增长9.5%。

三、情况及建议

对国土资源管理而言,发展的理念决定着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又要求新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及时跟进。对地方经济而言,没有好的土地管理环境,也就没有好的发展环境。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支撑。调研组认为,目前的*,一是工作有了好开头,需要继续关注培养;二是面临着新问题,需要及时探讨和化解;三是用地有新需求,需要及时研究和服务。

中央实施扩内需保增长宏观调控政策以来,*市抢抓机遇,启动了*港董家口港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以港口建设为契机,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项目入驻,建设临港产业项目园区,总投资规模达150亿的中石化lng(液化天然气)等项目已签约,“28个手续已经办了27个,可能就剩下土地最后一个闸门”。对*而言,大的建设高峰还没到,随着今明年跨海大桥、海底隧道贯通,就会带来大量建设,去年一年全市拆迁量已经超过以往四、五年的量。

为此,调研组建议:

土地规划现状研究范文第4篇

**市位于山东省**市西南部,濒临胶州湾,人口83万,总面积1846平方公里,其中城区规划面积384平方公里。20**年在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与科学发展评价中居第19位。

作为**市经济发展的辐射区域,**市建设用地需求一直比较旺盛,因前几年违法违规用地现象较多,被定为20**年“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重点整改地区。市委市政府“知耻而后勇”,用壮士断腕的决心,花大力气整改查处,拆除了违法建筑12万平米,处理了包括两名县处级干部在内的100多名干部,彻底扭转了土地管理变动局面,被评为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市政府并以此为契机,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规章制度,加强共同责任机制建设,完善土地执法手段,集约利用土地,妥善处置批而未用建设用地,使经济社会环境呈现出越来越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局面。

二、分析**现象的三大因素

1、政府行政理念是土地管理水平的先决因素

政府行政理念先进不先进、科学不科学,直接决定土地管理的行政水平和行政质量,决定土地管理的业绩成败。当前地方政府行政理念往往取决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压力。“百日行动”的开展,推动了**市政府领导土地行政理念的大大提升和突破。市委市政府正视现状,又跳出现状,突破现状,将**发展置于整个“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市“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战略格局来谋划大计、观瞻长远,在土地资源管理上,明确方向和定位,设定长效目标,谋求长远利益。

市委书记张大勇在谈到两年来管理土地的体会时说:“土地法治秩序非常重要,一旦失去它,整个市场基础都动摇,就没人愿意来投资。”近两年来,**土地规范的速度很快,从百日行动到卫片执法检查,秩序建立起来了,观念转变过来了,环境治理好转了,全市上下认识理顺了,政府办事方式转变了,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加强基础工作,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从执法到执政,从政府领导的认识变成全民的价值观,在全民中建立起了依法用地的意识,对闲置土地、使用不当土地逐一清理归位,特别是对土地补偿和存量土地的处置,都远远走在全国前列。“如果不做这些工作,我们的发展环境不可能这么好”,张大勇说。

行政理念的跃升,使政府管理者有了更开阔的视野来研究土地管理和改革的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提出新办法,出台新举措。

政府的土地行政理念,一是保红线不动摇,二是保重点项目用地不落空,三是保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在去年下半年以来的扩内需保增长项目建设中,**坚持依法依规用地,**市确定的20**年扩大内需项目,**争取到了17项,除1个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尚不具备审批条件外,其余16个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均已获山东省政府批准,占补平衡、征地农民补偿到位,项目已全部开工。

2、新理念呼唤新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

政府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关系,着力破除思想观念上的束缚,突破体制机制上的障碍,探寻规律,标本兼治,也必然要求新的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与之相呼应和相协调。

**从机制建设入手,促进管理方式转变。他们对土地管理各个层面、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设计和整合,先后建立和完善了“五个机制”,即,建立实施土地调控和资源配置机制,着力解决土地利用无序问题;建立实施行政业务双层责任机制,着力解决土地管理职责履行不够到位问题;建立实施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用地难查难纠问题;建立实施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问题;建立实施土地税费监管机制,着力解决土地低效利用问题。

明确建立项目供地委员会制度。实行严格的项目用地例会制度,加强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管控,重点对土地利用率、项目质量、投资强度、用地规模、建设周期、用地结构等重要指标进行强制性前期审核,坚决防止批少占多、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明确对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综合管控。把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作为重点,实行项目供地预审、合同预约、违约追究等制度,增强合同约束力,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项目洽谈前期,深入了解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开发期次、用地规模、建设周期等,根据全市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和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指标,初步确定项目落户区域、具体地段和供地面积。项目供地前,与投资方签订合同,约定资金到帐数额、时间,开发时序和建设进度,既提高项目签约率,又提高了项目入驻率和开工率。对违背合同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依法停止供地或收回土地。目前,全市每亩土地投资强度超过210万元,项目建设容积率由0.5提高到0.8明确政府主导的惩防并举执法体系。市政府出台通知,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进一步加强依法管地用地。围绕辖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查处等情况,从行政和业务两个层面分别进行权重与量衡,明确属地管理、逐级问责、终身负责等责任。

3、新方式要以新技术新路径做保障

为保证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落到实处,他们在技术层面和操作层面设定了一系列刚性指标,并对指标实施的进度、质量、效果等进行考核,确保目标落实。

如,建立土地规划网格化管理系统。市政府投入200多万元建立土地规划网格化管理系统,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的各项业务职责,建立共享共治的信息平台,实现行政辖区内建筑物、房地产信息、地籍数据、土地利用规划信息、企业单位信息方面的数字化管理,并根据动态巡查结果实时更新。此项工作由市长亲自抓,在系统试行阶段,仅对城市规划区内30多条过宽道路的红线调整,就节约土地6000多亩。整个城市管理水平因此而上了一个新台阶。城管、国土资源执法队伍据此系统信息对比gps数据进行巡查,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管理和执法的准确性、权威性。

如,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程序。全面梳理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使项目办理环节精简了2-10个,办理时限缩短了5-19个工作日。以土地抵押贷款登记为例,办理环节由13个精简到3个,办理工作日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大大提高服务效率。

如,采取逐级签订责任书,实施一票否决。采取聘请协管员、实施动态巡查等手段,使市、镇、村三级行政任务和局、所、员三级业务职能双双落实,实现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全天候、全覆盖式检查。同时,进行严格考核。市政府每月将巡查检查相关情况通报全市,纳入镇(街道)政府绩效考核,具体标准是:每一处200平米及以下违法建筑扣一分,200-500平米的扣2分,500平米以上的每处扣3分。各镇(街道)政府在接到查处5日内自行拆除的不扣分,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在本年度政府物质文明建设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至20**年9月,**市城市规划区的8个乡镇(街道)中,有4个镇连续一年未发生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三、情况及建议

对国土资源管理而言,发展的理念决定着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又要求新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及时跟进。对地方经济而言,没有好的土地管理环境,也就没有好的发展环境。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支撑。调研组认为,目前的**,一是工作有了好开头,需要继续关注培养;二是面临着新问题,需要及时探讨和化解;三是用地有新需求,需要及时研究和服务。

中央实施扩内需保增长宏观调控政策以来,**市抢抓机遇,启动了**港董家口港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以港口建设为契机,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项目入驻,建设临港产业项目园区,总投资规模达150亿的中石化lng(液化天然气)等项目已签约,“28个手续已经办了27个,可能就剩下土地最后一个闸门”。对**而言,大的建设高峰还没到,随着今明年跨海大桥、海底隧道贯通,就会带来大量建设,去年一年全市拆迁量已经超过以往四、五年的量。

为此,调研组建议:

土地规划现状研究范文第5篇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无论工业或农业等方面要求具有足够的资源储备量。以土地资源需求为典型代表,是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矛盾根源所在,成为制约城镇化发展的瓶颈。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应全面调查土地资源现状,注重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强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一、土地资源调查的基本概述

在研究土地资源调查概念过程中,以往学者多从土地与调查两方面进行分析,将其从三方面进行定义,即:第一,以政府作为调查主体,其中发起者为中央政府,而实施管理的主要为地方政府组织,具体调查中需使土地资源相关数据具有有效性、准确性。第二,调查土地资源的任务在于将土地的数量、分布情况与具体类型以及变化的趋势进行研究,保证其成为经济发展的参考内容。第三,在调查手段方面需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如数据库技术或“3S”技术等,确保数据信息准确的同时实现共享目标。综合分析,土地资源调查的对象包括土地构成要素、土地类型、土地利用情况以及专项或综合调查等方面,而从调查性质角度,由于其由中央政府组织,所以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权威性、战略性以及系统性等性质。

二、政府管理在土地资源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近年来在土地资源调查方面,已取得较多的数据信息成果。但在政府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可从数据质量、调查效率以及调查成果应用等三方面的管理角度分析。

(一)从数据质量管理角度

目前土地调查管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数据失真方面。从许多政府部门下发的如土地类型、土地资源属性或相关图形等方面都可表现出一定的错误。而且针对同类型土地,不同调查部门的调查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数据失真的情况下将失去土地资源调查的实际意义。如关于建设用地数量、农村更低面积等关乎城乡发展的数据失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规划与利用。因此实际调查过程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调查单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从调查效率管理角度

土地资源调查的有效性需将时间与效率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只有保证调查效率的提高并执行于有效时间内,才可使基础数据更具时效性。但我国当前许多省份针对土地变更问题进行资源调查工作中,往往需耗费极长的时间,在国家土地相关部门对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时,已缩短数据使用周期,不利于城乡整体规划工作。

(三)从调查结果应用方面

对于调查所得出的相关数据只有应用于实际土地规划或分析中,才具备一定的实用价值。尽管我国已逐渐完善信息数据库以使相关数据信息得以共享,确保土地资源调查结果能够真正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然而现行大多调查成果的应用范围仅局限在国土资源内部,脱离调查结果应用的实际目标。同时,在信息管理软件方面也较为滞后,许多部门需将数据信息采取转换格式的方式才可使用,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数据丢失的情况,使数据信息的应用受到影响。

三、提高土地调查中政府管理水平的路径

(一)土地资源调查法律法规的完善

我国现行关于土地资源调查的相关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调查工作的重要指导内容,但其中许多条例规范仍不具备可操作性且较为抽象。因此需注重相关法律犯规的完善,明确调查主体机构如调查技术单位、地方政府组织以及中央政府的权责问题。但需注意法律法规的完善应保证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以当前土地资源调查现状作为立法基础,并借鉴国外关于土地资源调查法律制定的成功经验。另外,还需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原因在于不同区域的土地现状存在较大的差异,若单纯依靠中央立法很难解决其中所有问题,所以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相关法律以使土地调查中的问题得以解决。

(二)管理模式的完善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从管理模式角度,针对前文中关于地方政府或技术单位在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构建专业的调查机构,明确其在调查工作中的权责问题,保证数据的有效性。而调查机构又需具备专业性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调查队伍,使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其次,应适时引入奖惩机制,从物质与精神层面给予调查效率与可靠度较高的技术单位奖励,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要求注重加大惩处措施。另外,从技术水平提高角度,需极大投入力度,培养更多技术性人才,并且在土地资源调查中充分利用先进技术软件如GIS等。

(三)调查结果应用的加强

由于土地资源调查涉及较广的范围,需保证其调查结果成为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具体应用过程中应注重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调查成果的共享,不仅将其体现在土地规划中,也可渗透在其他如环境保护领域内。另外,为保证调查成果的有效性,也可适时引入一定的评价机制,以此判断所获取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