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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范文精选

土地管理基础

土地管理基础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不动产市场

1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的积极意义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的财产法,指的是依据安全与客观公正的原则支配财产,实现财产的流通,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在本质上都是权利间的交互,物权法则是对财产权利进行了规定,确保权利间的交易可以实现公正公平。

1.1促使物权法进一步完善

实际上,任何交易都是物权的交换,而维持物权交换的公正性对于维持市场经济顺序是极为重要的。物权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证财产分配与财产流通的公正客观性,土地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之一,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土地物权也成为了目前最为重要的物权种类之一。物权法中对土地财产权的变更交易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土地物权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作为民法而制定的物权法虽然在你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征收土地后的补偿政策,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当前对土地的使用多是通过国家征用,将土地的产权由农村集体转换为国家所有,但是征用方式却没有给予明确,同时对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的产权变更和交易也没用明确的指示[1]。因此,物权法在土地产权的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有着一定的完善作用,为物权法的使用提供了依据,同时明确了土地产权的变更及交易方式,使土地产权管理更具针对性。

1.2土地管理法为物权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物权的基本原则,这为物权法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及使用权,对于土地产权来说,指的是对土地的物权或是设立在土地物权基础上的物权,因此,对土地物权的法律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中占有重要位置。相较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更具重要性,就我国现阶段对土地产权的管理情况来看,我国在尚未制定物权法的前提下,便预先设施了土地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财产权利,这为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制定提供了依据,有助于物权法的制定与进一步完善。

1.3推动物权法的发展

我国领土面积较大,耕地总体面积也比较大,但是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人均耕地面积不断递减,特别是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耕地面积逐渐缩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颁布明确了对耕地的保护规范,在基本农田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等非耕地时需要上报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在相关部门审批后再转化为非耕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起到了保护作用,规范了耕地使用,避免耕地建设的不规范[1]。耕地虽然归属于不动产的一种,但是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却起到了强制保护作用,使其免受物权法中人可以随意处置的破坏。因此,在土地管理法的约束下,耕地成为了一种特殊的不动产,能够享有一定的保护政策,同时土地管理法也明确了不动产产权的交易流通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权法的发展。

2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的积极意义

2.1对土地管理法的指导作用

物权法中的物不仅指不动产,也包括动产,而不动产中土地是为重要的一部分。物权法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些规章与原则对土地管理法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物权法的指导下,土地管理法可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不足。土地管理法中要求在土地产权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详细登记,也就是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的变更手续进行明确规定,这也是使得土地登记成为了一种管理方式,只停留在表面,在土地产权变化中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在土地产权变化中无法达到预期目标[2]。在物权法中针对这一问题有专门的一章“不动产登记”,在这一章节中明确指出了只有经过具有法律效应的登记手续才可以进行物权的变更、转让等,土地管理法中则明确指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土地管理权与经营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物权法中则更加具体化,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归属于其成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每一位集体成员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会定了集体内的所有成员具有维护集体产权的义务,因此,物权法既明确了集成成员的利益,也明确了其义务,这对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2对土地管理法的补充作用

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除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土地管理法也具有一定的补充完善作用。我国在征收农村土地产权时,土地管理法仅根据建设需要,要求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时给予其与土地相等价值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认为只要给予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但是未能明确解释公众利益,这也导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建设与城市发展不规范征用农民土地,破坏了农民的实际利益[1]。物权法便对土地管理法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的补充,指出以农民公众利益需要为目的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这里的征收土地是以农民公众利益为征收土地的前提,同时明确了土地征用的流程,要求征用流程可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同时也规范了相关政府部门在征收土地时的手续,避免发生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而引起的公众利益被破坏的问题。物权法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条件,为增添了安置费等,以保证农民土地征收后的正常生活。

3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互制约

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但同时两者间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在一些条款上两者存在一定的矛盾,比如,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建设用地的范围既包括国家所有土地,也包括为农民公共利益而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物权法则认为建设用地只包含国家所有土地,其范围远小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土地管理法中指出,为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保障农民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地,但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却未不受物权法约束,这也造成了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间的矛盾[2]。

4结语

土地产权是个人产权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因此,关系到土地产权的土地管理法与个人产权相关的物权法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两者既彼此作用也彼此制约。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个人产权将会更加重视,土地产权也将会进一步规范,因此,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必须相互协同,彼此补充完善,尽可能地实现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统一,进而更好地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徐砾.我国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相互作用[J].民营科技,2014(10)275.

土地管理基础范文第2篇

同志们:

今天召开的土地管理工作会议非常重要,因为土地管理工作是一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20*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和措施,把土地和信贷作为两个“闸门”来抓,在严格控制信贷资金规模的同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大力加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清

理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去年4月下旬,国务院作出了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半年的决定;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简称28号文件。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总理作了重要讲话。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并组成8个抽查验收组,对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0多个市、县进行了实地抽查,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地区进行了整顿,并处分了相关的责任人员。可以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8号文件精神,蓟县县委、县政府把土地管理工作摆上了突出位置,振清书记对土地管理工作非常重视,相继就严格土地管理、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矿产资源保护等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责令有关部门立即进行了坚决治理整顿。县政府及时召开了第27次常务会议,几位县政府领导和政府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一起,集中学习了国务院28号文件精神,就一些重点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查找了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步工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这么大规模、这样宽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充分说明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刚才,金生同志对我县前段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对下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就迎接国家“两部委”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三个乡镇作了表态发言,讲的都很好。一会儿,振清书记还要做重要讲话,希望各部门、各乡镇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五点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问题始终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也是维护当前改革发展稳定良好局面的当务之急。第一,缓解或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我国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国面临的人地矛盾是世界上最尖锐、最突出的。从我县来讲,人均耕地面积1.01亩,比全国平均水平还少0.42亩。同时,耕地后备资源也严重不足,山区、半山区面积就占全县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加之随着人口的持续增加,人地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我们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空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保护和利用好每寸土地,决不能犯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第二,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些土地。如果我们不加强土地管理,不严格执行土地占补平衡制度,就会引发各种浪费土地资源的问题,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因此,只有管好用好土地,才能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确保工业化、城镇化所必需的土地供给,顺利推进中等旅游城市建设。第三,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近几年来,我们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土地政策,按政策办事,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维护了社会的持续稳定。但是,有的乡镇仍然存在着违规占地、浪费土地的现象。从群众信访反映的情况看,20*年,县信访办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61人次,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153人次,占总数的20.1,这个比例是触目惊心的。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诱发各种不稳定因素,就会破坏我们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总之,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决不是半年的事情,也不是一年的事情,而是一个长远的事情,是一个根本大计。我们一定要认真学理的讲话精神,站在全局的高度,站在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策上来,切实保护好土地资源。二、努力消除思想认识上的“两个误区”国务院电视电话会后,相龙市长特别提出要纠正两种错误思想:一是可以批地的观点,认为停止批地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可以松口气了;二是认为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土地,我们的经济建设就有影响了,招商也不能进行了,消极地理解文件。这两种观点都是极端错误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强调区别对待,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完善管理制度,更科学、更有效地管住管好土地。我们要正确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不是限制我们发展,而是为了更健康地发展,就是通过控制土地利用规模,减少新的投资场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特别是要求我们一定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路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理解中央政策,尊重经济

发展规律,顺应经济发展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在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上下功夫,使土地管理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三、着力解决当前我县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几年来,我们始终严格执行土地法,坚持依法用地,依法管理,认真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大力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特别是对国有经营性土地,全面推行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正在逐渐显现出来,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新矛盾、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之一:土地市场的隐形交易问题。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履行任何手续,私下买卖。有的利用行政划拨用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私自搞出租或进行经营性开发。这些行为既扰乱了我县的土地市场秩序,又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国家土地政策绝对不允许的。以后,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转让,私下达成交易合同的,一律不予认可,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未经批准现已形成经营性用地行为的,要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经过县国规局预审,否则一律不予供地。问题之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有的乡镇、有的部门在进行建设时,只是单纯考虑自身利益,不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顾城市总体规划,随意性建设,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又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城市总体格局。今后,对没有编制规划或者不按规划实施的,一律停止建设项目和用地审批。县内重点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规模、布局时,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问题之三:耕地上的非农建设问题。有的乡镇以农业结构调整为由,擅自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有的村以发展养殖业为名,不制止而且鼓励农民在养殖小区内搞非农建设。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县农委、土地和各乡镇的乡镇长及主管农业、土地的副乡镇长,要迅速调查摸底,提出治理方案。同时要严格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问题之四:集体土地的私下出租或私自出让问题。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山区乡镇的一些村比较严重,有的在一无规划、二无审批的情况下,以发展农家旅店或开发旅游项目为名,村干部私自将集体土地出租或协议出让给城市居民。对这种违反土地政策的行为要抓紧治理整顿。需要强调的是,发展农家旅店,是一件立县富民的好事,县委、县政府是大力支持的,并出台了扶持政策,但是一定要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既要促进农家旅店的快速发展,又要依法维护正常的土地秩序。问题之五:私搭乱建等问题。此现象不管在城区,还是在农村都存在着,特别是景区道路,有的地区还非常严重。例子很多,大家都清楚。对城区、城乡结合部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问题,由土地、市容部门和有关乡镇抓紧研究治理方案。对农村的私搭乱建、欺街占道等问题,由各乡镇抓紧制定治理措施。其中对于桥水库南岸的私搭乱建问题,县土地、公安、卫生、市容、别山镇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抓紧治理整顿,并随时将整顿情况向县委、政府办公室反馈。分析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一些乡镇和部门领导对土地政策认识不深、法制意识淡薄。因此,各部门、各乡镇要从主要领导干部带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土地政策,严格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制度。县土地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广大农村干部进行政策培训,从而把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各部门、各乡镇要抓紧拿出具体的处理意见,逐步加以解决;对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提早防范,防止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四、认真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一是要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要保护好基本农田。总理强调,这是当前最急迫、最重要的任务,必须实行特殊的保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就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符合法定条件确需调整和占用的,须报国务院批准,我们没有审批权,希望大家理解清楚。各部门、各乡镇一定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监管,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确保耕地质量。二是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执法部门,要做到依法管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不能弄虚作假,搞化整为零,拆分审批。要加强土地市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要求,重点查处违法批地、乱占耕地以及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非法占用的土地该收回的要收回,该复耕的要复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监察、审计,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对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三是要加强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至关重要。对此,相龙市长逢会必讲。我们一定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蓟县县城总体规划》,尽快完善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四是要继续加强土地市场的建设管理。继续严格控制划拨用地的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经营性用地的价格要由市场来决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不得随意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违反土地市场管理制度、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和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五是要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十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等费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规定,抓紧研究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如果农民有不同意见,首先要检查我们的工作方法、工作环节是否有问题,同时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对政策不清的,要解释清楚;对干部违法违规的,要坚决查处;对个别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的群众,只要证据确凿,要依法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土地信访工作,出现群众信访,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深入调查,认真加以解决。六是要大力推行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量,努力盘活土地的存量。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对那些淘汰类、限制类投资项目,要禁止和限制用地。大力推进土地利用的集约化,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引进工业项目用地的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促使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和支持利用荒地、坡地搞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今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入产出率高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要鼓励扶持,优先供地。五、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能否落实,能否把土地真正管住管好,关键在领导。要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管好土地,为县委、政府负责,为人民负责。要层层建立土地管理责任制,逐级明确法人主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督查考核。要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广大国土资源干部特别是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融会贯通,熟练掌握,坚持依法办事。要完善廉政建设机制,凡涉及重大用地事项、土地资产处理的,必须实行集体决策。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不断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同志们,让我们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己任,高度负责,抓好落实,努力开创土地管理工作新局面。

土地管理基础范文第3篇

县政府今天召开的全县土地管理调控工作会议,是在党中央、国务院严管土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目的是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把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落实下去,努力开创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刚才,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县国土局*局长同志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通报了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县监察局副局长*同志就在全县开展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专项行动做了具体安排,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做好全县土地管理调控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是贯彻中央、省、市土地调控重大决策的要求。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和国有资产,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明确提出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更是集中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管理和调控的新政策,对现行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机制作出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严格管理土地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土地管理已经成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成为上至决策层下至平民百姓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在今年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的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中,已先后处理了郑州市、上海市、广东省等省市发生的五起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追究责任人员级别高至省部级,这在以前是绝无仅有的。土地严管形势十分逼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尽快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决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从严从紧管地,依法依规用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法、守土到位。

其次,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是解决我县当前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县的土地管理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包括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比较好地发挥了土地资源的基础支撑作用,保证了一大批重点项目的用地需要,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一些乡镇、部门、村组依法管理土地的责任意识淡漠,土地供应秩序几乎处于被动、甚至无序失控的状态。二是农村买卖宅基地,以兴办各种产业为名侵占土地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土地以租现象不容忽视,未批先占比较严重。四是土地违法行为查处难,土地执法执罚还不到位。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的、局部的,但不可否认,更不可忽视,已经严重干扰了我县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全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给我县良好形象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最近,全国从上到下都在开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专项行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来陕督查组对我县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即使上级不检查,也已到了非下决心整治不可的地步。所以我们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认真领会上级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忠实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坚决遏制违法用地现象,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秩序。

第三,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是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这次中央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调控没有动用历次采用的冻结、停批等行政手段,而是有保有压,对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依法依规优先保障。主要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目前,我县经济社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基础设施和产业规模增长正处在发展高峰期和战略机遇期,对土地的需求量很大。而国家又严把土地“闸门”,土地报批程序十分严格,土地管理已成为一条高压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观念,严格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既要严格控制利用土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占地,又要确保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用地的需要。从另一个侧面讲,严格控制违法低效用地,就是为了保证重点合法用地需求。所以,我们要集中有限的土地资源,在依法依规、集约节约的前提下,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

二、从严控制,保证重点,切实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加强全县土地管理与调控,既是这一次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也是解决我县目前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必须整顿、必须规范、必须从严控制。那么如何办?我这里想讲四个词八个字,就是“清查、规范、保证、补偿”。

(一)“清查”,就是要从现在起快速行动,深入扎实地搞好全县土地违法案件清查工作,坚决遏制目前我县违法违规占地的现象。刚才,县监察局的副局长*同志就这次全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专项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了搞好这次清查专项行动,昨天下午,我们专门组织召开了全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清查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上,我就这次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清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已经讲的很明确,会后也发了纪要,希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要确保清查工作扎实到位,不走过场。我这里再强调三点:一是要敢于碰硬,从严查处。对目前已经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到位,绝不能姑息迁就、不能手软留情,这一次我们不仅要处理事,也要处理人,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对刚露头、已发现而尚未造成后果的行为和现象,要立即采取断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责令其尽快恢复土地原貌。二是要全面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举报受理制度、重大案件督办、移送及责任追究和联合办案机制,对全县范围内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三是对公然顶风违法占地、公然抗法的事件和行为,要坚持“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曝光”的原则,严处,落实到位,真正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二)“规范”,就是要尽快规范土地管理程序,保证全县土地利用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县政府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这还不够。县政府的意见中只就全县土地管理与调控工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尽快地制定全县土地征用、占用的规范程序。要对县城规划区、姜眉公路、县工业园区、旅游区等重点区域的土地征用从程序上作出严格规定,对农民宅基地的报批,还有畜牧小区的问题、农民在自己承包田建第二宅基地等问题。这些由哪个部门来管,由谁来管都要作出规定,进行规范。否则,我想,咱们这一次清查了、整顿了,下一次还会发生类似问题。咱们眉县有个奇怪的现象,就是企业项目来了,企业与群众直接见面,村组群众与企业价格谈成了、同意了,企业自己就把地一圈,开始建设了。你一问,土地部门不知道,乡镇不知道,建设规划部门也不知道。可以说,某些村长就是“土地局长”,甚至有些组长都当了“土地局长”。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组的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无买卖权。这种土地违法行为,《土地法》是有严格规定的,严重的是要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的。所以,各乡镇、各部门、各村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按照程序办事,再不能这样无视法律法规。否则,追究起来,恐怕大家都受不了。

(三)“保证”,就是要贯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土地供应结构和节奏的同时,千方百计保证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证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证城镇发展用地。这里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严把项目用地准入关。今后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对限制性产业项目供地,禁止对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和高耗能企业供地,从源头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达到节约利用土地的目的。县招商局、发展计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从项目考察、立项、选址、用地预审等环节切实履行职责,严把关口。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二是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县国土资源局要尽快根据土地等级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报批并公布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今后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的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和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对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要盘活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县国土局及各乡镇要抓紧对本行政区域内闲置荒芜的土地进行调查摸底,积极实行存量土地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挂钩等措施,加大存量土地的利用力度,坚持内涵挖潜,消化存量和闲置土地,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路子。对清理出来的城镇闲置土地要依据政策,采取措施,区别情况,督促利用,努力盘活。依法收取闲置费的要按高限收取;依法收回的要坚决收回。对享受县上招商引资或其他优惠政策的各类项目,因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规定设计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或浪费的,要依法收回,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出让,吸引项目。四是要加大土地整理开发力度。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要加强协调,做好规划,编制项目,争取更多更大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乡镇、村、组要积极开展水田林路的综合整治,加快“空心村”、废弃场地的复垦和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在采取以上综合措施的同时,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等部门要加大力度,主动协调,在依法依规、集约节约的前提下,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供地,保障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四)“补偿”,就是要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严格规范土地收益管理。各乡镇和县国土资源局要抓紧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我县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做到征地“同地同价”。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各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地成本。要坚持征地听证、公告制度。在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中,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积极探索重点地区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和安置的新途径,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加快农业人口转移,抓紧建立养老保险、最低生活和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协调机制,积极妥善处理因征地拆迁引起的群众上访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要认真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土地税费管理,为财政聚集资金。对违规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限期追缴。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保证我县土地管理与调控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与调控工作的领导。这次中央、省、市进一步明确地方行政一把手是土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各乡镇乡镇长、各部门的一把手要对土地管理与调控工作亲自安排,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狠抓落实。必须下更大的决心,以雷厉风行的作风,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坚决刹住违法违规占地的歪风。同时,县上将把耕地保护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规违纪者将严肃追究责任。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把我县土地管理与调控工作做好。

土地管理基础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租金。

第四条下列划拨用地不缴纳租金: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军事用地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经营用地;

(三)居民住宅用地和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用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五)民政部门确认的福利企业用地;

(六)国家物资储备库房、专用场地及火葬设施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继续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也可申请改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手续。

股份制企业原有划拨土地或新征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当依法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持下列文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一)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人的委托书。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用年限、租金标准、缴纳方式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确因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特殊需要可作变更或提前解除。变更或提前解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变更、提前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租赁手续。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续订租赁合同。

申请续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提出。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由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在评估国有土地资产价格的基础上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缓缴或减免租金:

(一)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二)经移民主管部门确认安置三峡工程移民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三)经劳动部门确认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30%以上的企业用地。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确定给予扶持的企业用地。

第十一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本年度的租金。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收应缴租金3‰的滞纳金,或者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租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的具体办法。已经制定同类规定的可继续试行。

土地管理基础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坚持对历史负责、对群众利益负责,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正确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自觉把节约用地和规范管理放上重要位置,通过严格管理,规范运作,保护好、利用好宝贵的土地资源,逐步建立起有序开发、合理利用、集约发展的土地管理机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1、为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各镇(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

2、为认真贯彻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镇(街道、开发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用地功能规划,特别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并严格依据规划功能保护、开发、利用土地。

3、为节约土地资源,谋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合理制定和上报土地使用计划,特别是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实行有计划地逐步推出。

(二)?规范土地使用报批管理。

1、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最高管理者,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全区土地使用的统一扎口管理,区国土部门作为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2、各镇(街道、开发区)凡需用地的,必须按规定要求,事先向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申报(申报表格附后)。

3、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用地申报情况,充分考虑全区用地指标以及各单位城市建设、经?济发展、资金状况等因素后,综合平衡安排土地使用。

4、未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各镇(街道、开发区)不得擅自供地,不得越级越权擅自与市有关部门或有关方面直接确定关于收购土地的有关事宜,否则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用地外,其他一律实行有偿供地。经?营性用地(不包括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工业项目用地应主要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价格低于全区最低保护价(由区政府每年确定)的,必须报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3、非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严格按照锡滨政发(*)2号文《关于明确非经?营性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最低价格执行。

4、以市场方式出让土地,原?则上均以“净地”方式出让,从严控制以“毛地”方式出让,特殊情况确需以“毛地”方式出让的,必须报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5、为加快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建设,原?则上对本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尚未竣工的单位不得另行供地(特殊情况确需供地的,必须按规定申报并说明原?因),对逾期不开发建设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取得使用权后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应依法收回。

(四)?规范用地成本测算管理。

1、各镇(街道、开发区)凡需用地的,都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科学合理测算用地成本,实事求是填报用地成本测算会审表(表格附后)。

2、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成本测算,应严格按照土地补偿安置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各项征地规费、土地出让规费、区级基础设施费、失地农民社会救助基金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足额测算(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3、非经?营性用地成本测算,凡市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暂按锡政办发(*)179号文件执行,但在内部计算成本时应参照经?营性用地中的有关费用挂帐测算,在以后争取自用地指标和其他经-营性用地中补充成本、逐步消化;其它非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参照锡滨政发(*)2号文件执行。

4、工业用地成本测算,凡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应参照经?营性用地成本测算方法进行测算。

5、为确保失地、失业农民的社会保障和解决社保历史遗留问题,各类用地都必须按锡滨政发(*)53号文《关于建立*区社会保障救助基金的意见》明确的标准,收缴社会保障救助基金,计入土地成本。

(五)?规范土地补偿收益管理。

1、各镇(街道、开发区)凡需用地的,其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土地收益等所有土地资金,统一由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轧算,其中:土地的各类补偿金由区国土局负责上下衔接和归口结算,土地的收益金由区财政局负责上下衔接和归口结算。

2、严格实行土地资金逐级下拨制度,所有土地资金由区财政、国土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统一结算后,再按规定下拨到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镇(街道、开发区)不得越级直接结算各类土地资金。

3、土地补偿安置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原?则上由区与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土地成本测算情况按实结算;土地收益的分配,参照锡滨政发(*)6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资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执行;社会保障救助基金的分配,参照锡滨政发(*)53号文件执行。

4、各镇(街道、开发区)与村的土地资金分配,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规范土地资金使用管理。

1、明确土地资金的所有者,凡用地涉及的区级规费、区级基金、区级收益等土地资金,均属区财政所有,必须由区财政根据资金类别,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2、征地补偿安置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必须足额补偿到位,不得克扣、侵占、截留、挪用。其中: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安置费的20%支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80%作为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专用金,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按实际参保人数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该笔资金拨付市劳动社保部门。

3、土地收益金的使用,各镇(街道、开发区)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安置失地人员生活补助,失地、失业、失厂农民医疗卫生和福利,建设公共、公益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充社会保障救助基金。

4、社会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锡滨政发(*)53号文件执行。

(七)?规范用地操作程序管理。

1、各镇(街道、开发区)凡需用地的,应首先向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申报,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填报用地申报表和用地成本测算会审表。

2、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接到报件后,组织部分成员单位会同相关镇(街道、开发区)与用地单位共商土地出让方案,并对成本测算进行审核。

3、建立征地方案会审制度,由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区用地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会审,明确会审意见。

4、会审同意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凭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会审意见,与用地单位签定征地补偿安置意向书,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定点等手续。

5、上述程序完成后,用地单位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纳用地保证金,区国土管理部门正式受理用地申请,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用地手续。

6、上级部门同意用地并正式启动用地程序后,由区国土、财政部门统一对上衔接和结算土地资金,并研究土地资金分配方案,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与各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结算。

三、规范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区土地使用的统一管理、统一报批、统一结算,并对以往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分管国土管理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局,并从区发展计划、国土、财政、规划部门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区各级、各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珍惜土地资源的意识,强化保障群众利益的意识,强化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意识,强化全区一盘棋的意识,自觉把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发展用地、规范土地管理工作放上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土地效益最大化。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全区各级、各单位要自觉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土地开发经?营。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坚持按项目需求、按产业政策、按用地指标、按投资强度提供土地,尤其要认真执行区政府明确的关于亩均投资与产出规模的规定和要求,努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杜绝盲目圈占土地和闲置、撂荒现象。

(四)?对照程序,规范运作。全区各级、各单位、各相关部门都要立足全区一盘棋,严格执行用地申报制度、会审制度,按照要求抓好用地成本测算、土地补偿安置和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土地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手续、结算资金、规范运作,尤其要杜绝越级越权、违规操作现象,切实做到顾全大局、服从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