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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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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描述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瘦肉精 风险评估 比较 完善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3月15日CCTV新闻频道播出3·15特别行动《“健美猪”真相》,央视报道指出,喂有瘦肉精的生猪涉嫌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瘦肉精事件”曝光。消息曝光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济源市,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重要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按照双汇公司的规定,十八道测验并不包含“瘦肉精” 检测。瘦肉精事件的曝光,让我们知道,食品安全的风险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问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一、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和程序装置,是将相关的化学、毒理学、营养学和微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加以整合,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推演,来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将其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1、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危害因素的识别:识别出与某一特定因素有关的已知的或潜在的健康效应。

2、危害因素的描述: 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因素所引发的有害健康的性质进行定性的和/或定量的评价。

3、暴露剂量的估计: 对可能出现的摄入量进行定性的和/或定量的评价。

4、风险特征的描述: 通过对危害因素的识别、危害因素的描述和暴露剂量的估计的综合分析, 得出对给定人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评估, 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影响的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保障食品安全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 风险评估为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其次, 风险评估为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最后, 风险评估有利于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信息, 提升公众食品安全信心。

二、我国与域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比较

(一)域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介绍。

1、日本。

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职能分开,设立单独的上层监督机构,统一负责风险评估。2003 年7 月,日本政府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风险评估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能,大体上以风险管理机构提交的评估请求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自身指定的评估请求来实施。根据对此类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委员向首相及具备风险管理职能的各省负责人提出政策建议,以便确保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通过制定有效的运作机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国外经验与本土借鉴食品安全委员会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并制定了科学的发展规划。

2、德国。

德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主要由BfR 完成。BfR (The Federal Institute for Risk Assessment)独立于政府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依据国际认可的基本原则和科学评估标准编写食品、物品和产品安全方面的风险评估报告, 报告需要概述风险评估涉及的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量评估和风险描述4 个方面, 介绍不确定性及其原因, 并应阐明减少或消除风险的方法, 提出管理选项并做出结论。目前, BfR 参与了欧盟的30 多个项目, 与相关利益方一起为消费者健康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通过优质的工作及评估的科学独立性和透明性, BfR 在消费者健康保护领域的评估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

3、 欧盟。

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盟已经有了一系列综合性的针对各种食品安全的卫生指令。但是,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遭遇严峻的挑战。2000年,欧洲委员会认为成立一个独立的欧洲食品局可能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最好方式。2002年1月28日,依据《通用食品法》,正式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

欧盟食品安全局是欧盟最主要的食品和饲料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居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核心地位, 独立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两个领域的工作,主要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九个专门的科学小组组成。欧盟食品安全局针对有关食品和饲料安全已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提供独立客观的科学方面的建议以及明确的交流意见,为欧盟食品安全政策和立法提供科学基础,以确保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和成员国以及其它欧盟机构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简述。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2009年12月13日,我国卫生部组建了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参与制订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计划,拟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规则,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并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它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三)比较结论。

由以上可以看出,首先,我国也是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影响下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但是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性质方面却并不相同。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尚未完全独立,仍依附于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构之下。这与其它发达国家及CAC确立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不符,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科学性得不到保障,不利于风险的有效规制。

其次,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都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分工更加明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也设立了相关的职能部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职能部门设置十分单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展开、内部的分工也不明确,这些影响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

三、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建议

(一)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在借鉴日德欧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首先,我国应当设立一个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工作,该机构可以直属我国国务院,也可以直属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其次,所得出的风险评估结果应当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核。风险评估工作专业性强,仅仅依靠卫生部的管理人员,并不能有效判断风险评估是否科学、合法、合理,此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后,将审核过的风险评估结果交由卫生部作为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独立是为了保证科学,权限是为了保证效率,威望是为了保证得到信任。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必须绝缘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保持独立,同时该风险评估机构还应当有足够的权限和威望。

(二)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职能部门及分工。

参照上述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新设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可以依据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步骤或研究的具体对象分别设立不同的办事部门或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办事部门或工作小组的职能,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工作的操作性。同时为了体现风险工作的透明度,可以对内部机构的设立、管理、职能、权限、运行程序进行适当地公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起步晚,技术力量薄弱,正因如此,我国应当利用最小的成本,整合现有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资源,培养更多的研究型人才,为壮大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提供更多的基础。

(三)确立多种公开、透明的风险交流方式。

从心理学角度看,生活在群体中的公众,易受社会连锁效应的影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将某些实际影响很小或规模不大的风险扩大化。而风险交流有助于对公众进行正确的引导,防止群体极化现象,稳定社会秩序。因此,政府必须优化风险信息的交流途径,建立高效的风险信息流机制。结合欧日德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新设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可采用的风险交流方式:一是利用网络、热线公布风险信息或风险评估结果,使公众及时获取可靠的科学信息;二是定期召开会议,邀请相关利益方或公众参与,与公众进行互动,了解公众所需,公布风险评估工作,提高风险评估的透明度;三是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及时了解国外风险评估状况,交流意见,提高我国风险评估水平。四是理性面对媒体,定期召开新闻会,公布相关风险信息或风险评估结果,防止不法媒体借机炒作。

四、总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件,刺痛了民众的神经。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食品安全矛盾是众多社会矛盾中的一员。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力,我们应当重视食品安全评估机制,借鉴域外成功的经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机构,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推动食品安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作用。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食品安全体系的正趋向成熟。

注释:

宋华琳.如何填补食品安全监管漏洞.中国改革.2011(8).

谭德凡.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之风险分析原则.河北法学.2010(6).

刘厚金.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国外经验与本土借鉴.经济与法.2010(11).

食品安全的描述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检测方法;规范性;探讨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食品检验规则以及方法在检测食品安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现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食品检测技术以及方法。在食品抽检中,由于某些检测机关在检验方法上运用不得当,导致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大打折扣。基于这种检测方法不规范以及检测结果表述不准确的情况,我国食品安全评价以及管理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由此可知,加快食品检测方法规范性建设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任务。

一、当前食品检验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现行食品检验中,食品检验内容多样化,从广义上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食品营养成分分析;第二,食品中污染物质分析;第三,食品辅助材料及食品添加剂分析;第四,食品感官鉴定。通常狭义的食品检测主要是指依据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对食品的包装、标志、理化指标以及其他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在现阶段,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虽然食品检测方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在实际检测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导致食品监管工作难以开展,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食品检验结果表述不规范。例如在进行食品脱色试验表述时,主要利用三种分析方法:一是食品包装聚乙烯法,二是食品包装聚苯乙烯法,三是聚丙烯法。利用这种成型品卫生标准分析方法进行描述:“首先取一个干净的待测食具,利用棉花擦试接触食品的部位,同时注意棉花要含有百分之六十五的乙醇以及冷餐油。在擦试的过程中,要进行往返擦试,次数为100次,注意此时棉花上不能染有颜色,同时浸泡液内也不得染有其他颜色”。在这个总体的描述过程中,判别颜色的方法主要因人而异,同时判别色彩的人也仅仅浮于主观目测,具有局限性,尤其是针对淡黄色以及淡蓝色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使用“不得染有其他颜色”来进行描述不具备合理性,这种存在于主观上的笼统概述不能用科学来验证。从整体上来讲,对颜色的描述出现歧义。首先,在判别浸泡液颜色时,利用分光光度法以及比色管目测法进行测定,通过吸收峰波长,从而进行对照,但是在相关的标准方法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浸泡主要是按照每平方厘米加2 ml的规范来进行,在溶液过稀的情况下,致使颜色被掩盖,从而导致难以判别,但在国家食品检测标准中对蒸发浓缩后的颜色没有明确判断。

第二,检验方法适用范围没有明确划分。例如在味精卫生标准分析方法中,对待测味精麸酸钠含量的两种检验方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因此导致在实际检测的过程中,常常将其范围扩大,误认为适用于任何味精麸酸钠含量的检测。在这种范围不规范的情况下,利用这些检测方法来进行时,大部分味精中麸酸钠含量值出现偏低的状况。因此,要明确规定味精卫生标准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检验结果表述与卫生标准要求在定量与定性上不能实现统一。例如在利用纸片法进行餐具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中,主要按照纸片颜色进行判定。在这个过程中,依据是否产酸产气来对可疑纸片进行确认试验,不能满足国家相关食品检测定量要求。

二、加强食品检验方法规范性策略

笔者综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提出了加强食品检验规范性建设的策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食品检测分析工作

食品检测分析工作作为提高食品检验方法规范性的重要途径,在整个食品检测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食品检测基础分析工作中,能够规范食品检验方式以及检验方法,从而提高食品检验结果的精准度。食品检测基础分析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析食品检验所接触的基础信息;第二,分析相关检测过程中的文字表述准确性。从整体上来讲,食品检测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地规范了食品检验人员的检验方法,有助于对食品检验结果进行科学判断。同时,在实际检测操作过程中,食品检测人员利用不同检测方法所出现的结果进行合理对比,在强化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的过程中,避免了不同检测方法造成的结果差异。

(二)强化检验过程中的文字使用规范工作

在实际检测操作过程中,不断强化文字使用规范工作,能够促进食品检验方法规范性建设,有利于提高食品检测人员对相关检测方法的认识以及掌握,最大限度地提高了食品检验结果的精准度。文字使用规范工作主要表现在食品检验结果文件的制订程序中,通过规范使用文字,从而完善检测制度,提高食品检测方法规范性。具体而言,要求相关表述要符合专业语法特征,避免在阅读过程中造成歧义。同时,对于难以理解以及把握的语句要利用注释方法进行详细地阐述说明,防止理解错误,避免检测结果发生偏差,从根本上促进检测结果准确率的提高。因此,基于这种检验结果语言描述不规范的情况,相关的食品检测机构要强化规范性建设,统一检测结果的语言描述格式。

(三)积极分析企业产品标准规范性工作

在现阶段,企业产品具体检验标准不明确。基于这种现状,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产品的特征,从而构建完善、系统的检验方法。在制定产品检验方法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综合各种理化指标,参考具体的资料以及文献,从而确定检测项目。同时,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企业在遵守国家标准的基础下,要规范语言使用格式,提高产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四)促进设备技术发展规范化建设

在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检验设备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发展,同时应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具体而言,这些新型检测设备具有三个方面的优点:一是检测精准度高,二是检测时间短,三是操作简单。因此,在现代食品检测过程中,要积极运用这些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食品检测方法的先进性以及合理性,从而促进食品检测方法规范性建设。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虽然我国在食品检验方法的制定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食品检验方法的运用过程中,由于实际操作不规范,检验结构不准确,导致各个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严重威胁着我国食品监督以及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基于这种现状,影响到了我国食品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因此,不断加快食品检验方法规范性建设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核心工作,积极利用现代检验设备,强化食品检测的基础分析工作,注重文字的规范使用,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规范性分析以及设备技术的规范化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检验结果的精准度,保障现代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许晓箐.食品检验报告实施质量控制的建议[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05).

[2]康丽榕,郑燕燕.浅谈我国食品检验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J].科技信息,2010(04).

[3]郑冰,苏淑娴.完善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上半月刊),2010(09).

食品安全的描述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情节犯 定量因素 滥用食品添加剂 定罪情节 量刑情节

一、情节犯基本内涵界定

(一)情节犯的基本概念

情节犯的概念,主要有以下观点:(1)狭义情节犯:指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等条件的犯罪,即法条中必须有“情节”二字。狭义情节犯是与数额犯、结果犯相并列的犯罪类型。(2)广义情节犯:指以一定的概括性情节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此处的概括性情节不限于“情节”二字,而是包含了行为情状、数额和后果等多种因素在内的情节,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3)最广义情节犯:一方面,刑法总则中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是对分则中所有犯罪的情节限制,属于总则情节犯;另一方面,刑法分则中对犯罪的罪状描述,大多包含着行为情状等情节,属于分则情节犯。在此基础上可将犯罪划分成“情节犯”与“非情节犯”两种基本类型。

上述观点中,本文采取的是第二种广义情节犯的概念内涵。将情节犯限定在刑法条文的“情节”二字上,未免过于狭隘教条,“情节”是犯罪构成中的定量因素,包括能够对行为进行程度衡量的情节,如数额、结果等,这些情节并不局限在“情节”字眼上,情节犯的实质即是对犯罪进行定量因素的考察。但是对“情节”的理解也不可过宽,若把情节理解为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有关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情况,如行为时间、地点、方法、目的、动机、身份等,则刑法分则中多数条文对犯罪的罪状描述都可归入情节中,则都为情节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此基础上的“情节犯”与“非情节犯”的犯罪类型划分也使情节犯失去了存在意义。

(二)情节犯的存在原因

我国情节犯这一犯罪类型是有其存在必要的。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均有对情节的限制。一方面,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总则中定量因素的规定,本质上是对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征的实质描述,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起到限制入罪的功能,适用于分则中所有罪名。另一方面,我国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条件,在犯罪构成中,包含着对犯罪的形式与实质判断,这与大陆法系的三阶层体系有本质的区别。在三阶层体系中,犯罪构成符合性仅是形式标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经过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三阶层体系在违法性层面对犯罪进行实质评价,即行为是否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只有达到可被刑法处罚的严重的法益侵害程度时,才符合违法性要件,从而排除了违法性较低的行为。另外,国外对犯罪的评价多采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在司法过程中对危害性较小的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而我国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模式,刑法分则中的“情节恶劣”、“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条件,即是分则中定量因素的规定,是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描述,起到可罚的违法性的限制作用。总之,我国之所以存在情节犯,是为了描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应当被刑法处罚的程度,将危害程度较低的违法行为排除,从而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衔接,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保障刑法的谦抑性。

(三)定量因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定量因素是指对情节犯中的“情节”条件能够进行量或程度的衡量的因素,如行为情状、数额、结果等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它是综合评判某一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衡量标准。对于定量因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本文较倾向于王莹博士的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即将定量因素与构成要件的关系分为两种类型四种情况。(1)定量因素在该罪的基本不法量域内,则属于构成要件,定位于“整体性规范评价要素”。(2)定量因素超出了该罪的基本不法量域,不属于构成要件,其中又包括结果加重犯、客观处罚条件及构成多次符合的情形和其他刑事政策因素四种情况。这种区别对待的定量因素体系在实践层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情节犯框架内对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详析

(一)滥用食品添加剂方式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滥用食品添加剂是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将其规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法条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是对行为危险性的描述,即滥用食品添加剂只要达到“足以造成”的危险即可入罪,不要求确已造成实害,属于具体危险犯范畴。具体危险犯是指在个案上已经引起刑法保护客体的危险,此危险状态可以在经验上被感知。应该明确,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不同,抽象危险犯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就被拟定为产生了危险,无论这种危险是否真实存在,也无任何情节要求;而具体危险犯则要求危险的真实存在,且达到一定被感知程度,并非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因此足以造成某种具体危险是衡量行为危害性程度的量的标准之一,法条中的“足以造成”是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节限定,是定量因素。虽然情节犯与危险犯的分类标准不同,但从上述分析可得知,“足以造成”某种危险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情节,是对行为法益侵害性程度的判断,此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属于情节犯,可以用情节犯的基本理论进行规制。

(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定量分析

1.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内容

食品添加剂与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有着本质区别。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增味剂、防腐剂、香料等。世界范围内的食品产业都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对人身健康无害,例如防腐剂抑制细菌、延长保质期;但若长期超限量、超范围滥用,则可能会造成慢性中毒或癌症等严重后果。而吊白块、蛋白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均属于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这些物质多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是法律严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解释第9条规定“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综上所述,不能将食品添加剂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相混淆,这是研究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前提。

2.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类型

解释的第8条第1款,“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种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方式,即超限量和超范围滥用。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分类、限量标准和使用范围,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超限量滥用”是指超过了标准中允许的某种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如果汁饮料、乳饮料、蜜饯中所添加的防腐剂、甜味剂、人工色素的最大使用量都是有限度的,若超量的添加来延长保质期、降低生产成本,则是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超范围滥用”是指超过了标准中规定的某种添加剂的具体使用范围。如“染色馒头”中使用的柠檬黄是一种仅限于冷冻饮品、配制酒、糖果等食品中使用的着色剂,不允许在中式糕点中使用,所以在馒头中使用就是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另一种比较隐蔽的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方式是: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滥用使用标准中允许的“带入原则”,通过食品配料将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地带入到食品中,主要涉及到色素、防腐剂、护色剂等。如肉制品中不允许添加苯甲酸钠防腐,但酱油中可以使用一定限量的苯甲酸钠,为了给肉制品防腐,在酱油中超量添加苯甲酸钠后再加入到肉制品中,就是滥用“带入原则”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3.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定罪量刑情节

食品安全的描述范文第4篇

西方国家有这样一个谚语:“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个谚语形象地说明了一个传播现象:受众对同一信息的解读,存在着个体差异。基于此,传播者需要依据文化、符号特征、传播环境、受众心理等因素来综合考虑信息的组织、架构,以便降低信息解读的开放程度,尽可能保证目标传播效果的获得。在新媒体时代,信源丰富,新媒体用户能够便利地从“受众”转变为“传播者”。“前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牢牢掌控话语权,可以放大或遮蔽某些意见,再结合受众“沉默螺旋”的效应,便在舆情引导方面拥有无可置疑的能量。在新媒体时代,连接各类新媒体的网络能够将各种意见呈现出来,使之拥有被迅速放大的可能性空间。当信息脱离传播者,传递至受众那里时,受众对信息的理解和诠释便又变得丰富起来,而借助新媒体的支持,这种信息理解的多义性又可以再次传播,使得对事件的描述和理解更加多元。“多元的信源+多元的信息解释权”使得新媒体时代的食品安全舆情具有典型的多元性特征。3.戏剧化冲动传统媒体在日常的新闻运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系列的新闻价值判断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因素:显著性、重要性、及时性、接近性和趣味性。这一标准不是新闻制作部门闭门造车的结果,而是在多年的实践中,总结出的契合受众信息需求的常识。因此,新闻价值判断标准在新媒体时代同样可以用来衡量一个事件的传播价值。任何食品安全事件,在新闻价值判断标准的视野中,常常兼具接近性和重要性。一般而言,人具有戏剧化的冲动。当关于事件的描述纷繁复杂时,人们总是倾向于关注比较戏剧性的说法。食品安全事件重度关涉人们的利益,所以人们更加抱有“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在短时间内更容易持有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例如,“尸油煮米粉”曾经甚嚣尘上。实际上,无需专家解读,人们从常识判断,便可知其荒诞不羁。但是,这样荒谬的传闻在其传播之初,仍然具有极大的蛊惑性,不得不说人们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戏剧化冲动心理是主要原因。

二、框架策略与说服效果

框架指信息的结构,即架构方式。框架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兴起,由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Goffman)1974年在《框架分析》一书中将“框架”概念引入文化社会学,并进而被引导到当时方兴未艾的传播学中。在西方,框架策略已经成为危机公关、营销和管理等领域的热门理论。如果我们能够开放心态,放眼社会学、传播学中的最新理论进展,无疑可以使得地方政府在舆情引导方面能够有更大的作为。新媒体时代的食品安全舆情引导,通过地方政府干预,作用于舆情市场,以期消除误解、安抚民心、达成沟通,促使舆情中的主流认知、态度和情绪趋向正效果。在新媒体时代,舆情的引导总是要依靠信息释放来达成,因此信息释放的技巧便成为影响舆情,获得说服效果的主要手段。地方政府舆情引导所依据的传播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通常关照信息释放的时机和内容。框架策略作为在西方社会中危机公关的新兴指导理论,在说服效果的达成上走得更远、更精确,它指向的是“怎么说”,而非“说什么”。框架理论认为,在态度影响上,不仅信息的内容十分重要,信息的结构也是重点。我国有一成语为“朝三暮四”,它原本是讲一个养猴人的故事。据说,在古时的商丘有一个养猴子的老人,决定减少猴子们的口粮至每天七个橡果。起先,他对猴子们说,以后的橡果供给改为早上三个,黄昏时四个。猴子们听了以后,极为愤怒。后来,老人对猴子们说,以后的橡果供给改为早上四个,黄昏时三个。猴子们听了之后,表示极为满意。当然,故事中的老人和猴子都为古人所杜撰,用来影射生活中的一些现象。人真的会像“朝三暮四”里的猴子一样,在决策时,受到信息结构的影响吗?200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丹尼尔•卡尼曼(DanielKahneman)与其合作者———行为心理学家阿莫斯•特沃斯基(AmosTver-sky),于1981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决策框架和选择心理》一文,公布了其“亚洲疾病”的行为实验。实验假设美国正在遭遇一次恶性病毒的攻击,请受试者依据方案描述来进行决策,选择投票给A方案或是B方案。如前文所述,信息的架构方式即是框架。当用收益来描述方案时,这样的信息架构称为“积极的框架”;当用亏损来描述方案时,这样的信息架构承诺为“消极的框架”。在“积极的框架”和“消极的框架”两组实验中,方案A和方案B是完全相同的,差别仅存在于描述的方式的不同,即信息架构的方式不同。实验结果证明,在亚洲疾病这一假设中,受试者面对积极的框架时,更倾向于保守的方案A;受试者面对消极的框架时,更倾向于风险性的方案B。实际上,亚洲疾病实验的相关数据一经发表,就引起了高度重视,各国研究者纷纷模拟这一实验。当实验设计者对实验所假设的条件稍加修改时,结果会大不相同,比如,把实验假设的“600”人,改为“60,0000”人。这一实验开创了一个研究热点:信息结构对于决策的影响。

三、食品安全舆情引导的框架策略机制

食品安全的描述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近几年,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事件的不断曝光,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已经到了零容忍的程度,尽管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众多的综合性管理措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每年仍有大量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如何建立可靠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

1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责任主体不清,执法不严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各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立了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机制。从最近两年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处理各事件的监管部门基本上对应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相关规定,然而看似天衣无缝的分段监管,却隐含了很多的缺陷。首先,分段监管造成了权责不明。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将监管权分别划拨给质检、工商、药品监督等不同的行政部门,破坏了监管权的完整性。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很难界定、认定、追究相关机构责任。其次,分段监管造成了监管效率低下。由于各部门专业知识、管理水平的差异导致监管不平衡,违背了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性的较高要求。同时,分段监管易引致职能部门对监管权行使的掣肘与推诿,在相互推诿与掣肘中无谓地耗损与抵消了权力的威慑力度与执行力度,导致低效率,甚至行政权运行限于停滞。第三,地方政府执法不严。由于目前地方以gdp来评价地方官员的业绩,地方政府头等大事是发展经济,造成了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异位,不仅没有充当好居中裁判、监督、惩戒的角色,反而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扮演了与中央政府政策、法律博弈的角色。甚至有时一些“逆向作为”纵容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

1.2 生产主体对危害分析肤浅,危害控制措施不切实际

危害分析是制定控制措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进行全面充分的危害分析,才能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目前,企业在进行危害分析时,相关危害的信息及资料收集渠道不多,没有完整的原辅料清单,不能识别出一些比较重要的潜在危害;制定的工艺流程图不完整,并与现场的加工过程不一致;加工工艺的相关参数描述不详尽,如缺少时间、温度、压力、转速等参数;控制措施描述不周全,如原料控制只描述进厂验收过程的控制,而不能考虑收购前种养殖、运输、入厂等前期控制。并且,所采取的的危害控制措施不切实际:一是ccp点确定的数量不合理,ccp点制定过多过滥,有的有六、七个,既没有能力全部控制到位,也大大增加了控制成本。二是控制措施的选择不合理,例如添加剂的使用完全可以通过oprp来控制,但是也用关键控制点来控制,还有的把应该采用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工序而用oprp来控制。三是选择的监控对象方法不合理,如某方便米饭加工厂,对采购大米的转基因控制,采取对供方仓库的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这在实施中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在自己的监控能力范围内。

1.3 缺乏有效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风险评估模型

规范合理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风险评估模型是提高食品安全,有效控制危险发生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体系,可以帮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对潜在的食品安全危机无法进行有效预警,对已经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进行科学评估,一旦危机出现就会迅速扩大,导致民众恐慌,以致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2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研究

2.1 整合监管主体加强安全管理

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部门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最佳的选择,目前,我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多头分段管理的状态正在改变。未来,我国应进一步整合卫生、工商、质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职权,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力度,提高效率。

2.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执法力度

政府除了要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要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

规体系,以此对那些违规生产企业进行惩罚,同时给予其他厂商以警示效应。为此,政府要尽快出台和完善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加以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2.3 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国家要加快各类食品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加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力度,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修订。有条件的企业应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以规范企业的生产、储存活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

2.4 构建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形成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食品安全要素的直报网络;建立高性能、易管理、安全性强的食品安全动态信息数据库;建设国家食品安全基础信息共享系统,形成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协同工作环境,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制度。

2.5 加强食品安全预警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指挥决策体系、应急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应急检测技术支撑系统、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以及培训演练基地建设,提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参考文献

[1].高茂根,吴桂银等. 浅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中国兽医杂志,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