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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范文第1篇

美国社会保险体系俗称“三脚凳”,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支柱模式,是一个非常完备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第二支柱——雇主资助的私营养老金(还包括其他非赢利组织,如教育、医疗机构养老金以及州、地方政府养老金);第三支柱——个人储蓄。

1935年,美国颁布《SSACT》,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强制覆盖所有有收入的被雇佣者,其中部分州和地方政府雇员以及神职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美国铁路工人不参加。美国社会保险是“现收现付制”,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来实现,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4%,是美国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目前,每年社会保险支出是美国联邦财政预算的最大项目。

虽然美国社会保险体系非常完善,但美国社会保障体系也面临着老龄化的巨大挑战,特别是7 600万二战结束后的“婴儿潮”出生的人将在2011年达到退休年龄,而且将一直持续到2029年,将会对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造成巨大挑战。1945年美国平均41.9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退休人员,1999年已经变为3.4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退休人员,预计到2030年将发展到2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退休人员。美国政府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到2041年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将会枯竭。

二、美国私营退休金体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对私营退休金寄予重望,私营退休金更加成为政府退休金的重要补充。目前,美国私营退休金作为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其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过了第一支柱,参加私营养老金计划的人数超过了6 000万人,平均领取的退休金约占退休人员退休收入的40%左右。美国私营退休金有以下三大特点:雇主资助;完全自愿;税优政策支持。截至2002年底,美国私营退休金总资产已经达到10.2万亿美元,占美国GDP的 102%。

美国私营退休金又称为雇主资助的退休金计划(Employer Sponsored Retirement Plan),包括确定领取型计划 (Defined Benefit Plan,简称,DB计划)和确定缴费型计划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简称DC计划)两类。

1.确定领取型计划。在DB计划中每一个雇员将来退休的待遇是根据一个约定的公式计算出来的,计划保证雇员退休后固定的退休金领取水平。该计划通常只由雇主供款,雇员不需供款,不为参加计划的每一个员工建立个人帐户。雇主承担主要责任,要对退休基金的投资安排进行决策,并且承担投资风险,雇员无须承担任何投资风险。DB计划还需向PBGC投保(the 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o· ration.),4400万美国人的退休金都受到PBGC的保护,该机构吸收雇主缴纳的保费,对人不敷出的退休基金进行援助。

2.确定缴费型计划。在DC计划中,雇主不保证员工退休后的领取标准,雇员需要缴费,通常雇主会按照雇员缴费的一定比例(25%-100%不等)配套缴费,为参加计划的每一个员工建立个人帐户,雇员和雇主缴费都进入个人帐户,雇员承担主要责任,对个人帐户中资金进行投资,并且承担投资风险,雇主无须承担任何投资风险。退休金完全取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帐户累积的资产。

DC计划主要有以下几类:401K计划——适用于盈利性企业;403B计划——适用于非盈利组织,如教育、医疗机构等;457计划——适用于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ESOP);利润分享计划 (profit—sharing plans);股票红利计划(stock bonus lans);个人退休帐户(Retirement)。

目前,DB计划的参加人数逐年减少,新建立的DB计划数量极少,大量中小型DB计划因为成本等原因终止了原有计划,并转向DC计划,DB计划成员占所有养老金计划成员的比例从1978年84%降低到1998年的44%,据估计,比例还将有所降低。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在过去的15年—20年中,401K计划得到迅速的发展。401K计划赋予员工自主投资选择权,特别是上个世纪如年代以来,美国连续10年经济高速增长, 401K计划投资收益相当可观,而美国DB计划大多投资于固定收益的投资组合中,收益较401K计划总体要低,因此,401K计划受到雇主和雇员的普遍欢迎。近年来,401K计划资产每年增长大约12%,计划资产从1990年的3 850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15 400亿美元,大约占美国退休金总资产10.2万亿美元的15%。

三、美国401K计划的运营和分销

401K计划主要受到劳工部(DOL)和国内收入署 (1RS)的监管,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和IRC法案。 ERISA法案是为了保护私营退休金计划参与成员利益的目的而设计的。ERISA法案规定了计划参与资格、权益归属、基金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并且要求成立了年金保证公司(the 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oration PBGC)。根据ERISA法案的规定,合格年金计划必须通过年金合同或者信托方式来实现。企业可设立企业退休金管理理事会或选择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Fiduciary,是指一个人或者组织被授权管理退休金计划或者退休金的资产)来管理退休金计划。ERISA法案规定,受托人必须按照“谨慎人”和“忠诚”原则来管理退休金计划。

401K产品提供者有:保险公司、相互基金、证券公司和银行,分别提供以下主要产品:相互基金(Mutual Funds);集合投资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Funds);可变年金/固定年金(Variable Annuities/Fixed Annuities);保证收入合同 (Guaranteed Investment Contract,CIC);雇主股票(Employer Securities);自选经纪帐户(Brokerage Window)。其中可变年金/固定年金和保证收入合同(GICs)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主要产品。

美国私营退休金市场非常发达,专业分工特别细致,除了产品提供商以外,各个专业领域配套服务机构非常之多,如提供计划投资咨询、计划行政管理以及审计等服务,不同机构在各自的专业领域降低服务成本,确立各自的比较优势。其他服务商有:托管人、行政管理和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第三方管理者、员工教育、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律师、会计师等。

退休金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捆绑式”退休金安排 (a bundled arrangement);另一种是“分离式”退休金安排(a bundled arrangement)。雇主(受托人)可以选择不同的退休金管理方式。一般大型的401K计划经营者可以提供“捆绑式”退休金安排,集计划设计管理、帐户管理、资产托管以及投资管理等主要服务于一身,提供一站式的服务,总体费用水平相对较低。因为美国退休金市场专业分工非常细致,雇主(受托人)也可以选择不同的专业机构提供分项的服务,各项服务都需要单独收费,费用相对较高。

401K计划费用主要有管理费用(固定费用)和与资产相关的变动费用两部分。管理费用大约占10%,主要包括:启动费用、测试费用、帐户管理费、基金转换费、信托费、 5500表费用。与资产相关的变动费用大约占90%,主要包括:相互基金运营费用、年金费用、死亡保障费、合同中止费、佣金、12b—1费用(12b—1 Fee,中介机构销售相互基金的附加费用)、额外收取费用、短期交易费用。

费用的收取由计划成员数量和计划资产规模以及选择服务提供商来确定。一般来说,401K计划每年的收费大约为计划资产的1%—2%不等,资产规模越大,议价能力就越强,其费用收取标准相对较低;而对于中小型计划来说,其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享受不同的服务需要不同的代价。服务的内容非常多,有针对雇主的服务,也有提供给雇员的服务,完全可以由雇主来决定。对于一般的计划而言,雇员通常都能够享受到以下服务:员工教育、帐户转换、电话查询、互联网查询、对帐单服务。

美国在允许混业经营之后,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相互融合非常快,在401K市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趋同。鉴于参与401K市场的经营主体非常多,在这里重点以我们参观考察过的寿险公司为例来介绍美国寿险公司是如何参与 401K计划经营的,其他类型的公司在此不做过多的介绍。

寿险公司在401K市场中占大约25%的市场份额,因为混业程度太高,由寿险公司控股或关联的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难以统计,寿险公司在美国私营退休金市场,包括 401K市场在内,占据了重要地位。2002年,美国保险公司团体年金(退休金)保费收人为1 010亿美元(不包括 GICs)。变额年金是寿险公司提供的主打产品,它是年金与变额人寿保险相结合的产品,其现金价值和年金给付额都随投资状况波动。在缴费期内,每期进入独立账户的保费,按当时公布的基金价值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称为“基金单位”。与传统寿险产品的根本区别是,该产品将投资选择权和投资风险同时转移给客户。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提供保证收入合同(GICs)等其他产品。

在产品设计上,变额年金产品设立“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客户缴纳的保费按照一定的规则分配,分别进入两个账户。在普通账户内的资金按传统寿险方式运作,用于保证对客户的最低保险责任。独立账户下有若干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都分成若干等价值的基金单位,客户有权决定保费在投资组合之间的分配比例,进入独立账户的保费全部注入客户选定的投资组合,用于现金价值积累,其投资损益直接导致现金价值增减,最终决定对客户的给付金额。保险公司可设立多个独立账户,但一般对每个险种提供一个独立账户。

保险公司既可直接购买外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也可以自己设立基金,并由自己全资附属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与其他证券公司等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完全进入了投资基金领域。我们考察的3家寿险公司的变额年金均提供超过50种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大约一半是由公司的附属投资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另外一半为市场表现最优秀的相互基金。以Manulife Financial为例,共提供了81种投资选择,大约有30多种是由Manulife Financial所附属的相互基金公司提供的,其余的40多种是由Manulife Financial挑选市场上表现最好的 23家相互基金公司的基金。

变额年金产品在美国受到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双重监管。

1.证券业的有关规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变额年金属于证券类产品,保险公司必须先向证监会(SEC)注册,在销售时或在此之前还必须向客户发放产品说明书,说明业务性质、保费投资方向、各项费用和保单持有人的权利等。《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销售该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人必须先向SEC注册成为Brokerdealer,成为全美证券经纪人协会(NASD)的会员,并遵守NASD的有关交易规定。《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变额年金的销售、管理等进行收费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而且独立账户必须先按投资公司进行注册。

2.保险业方面的规定。变额年金产品同时还受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变额年金产品在某个州销售方面,必须得到州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并在经营中受其监管。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颁布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已基本被各州所采用,主要内容为监管条款、保单设计、费率、准备金提取、独立账户的管理、信息披露、人的注册、发证等方面。

由于大型企业多数情况下选择自己管理年金,其投资安排主要是选择相互基金,因此在大型客户方面,相互基金公司优势较大;寿险公司价格相对较高,而其营销能力比较强,因此多数寿险公司市场定位在中小型企业的市场。

(1)小雇主,仅包括配偶等少数雇员,小型公司。Self- Employed401(k),自雇式401K计划,自雇的雇主和小企业,费用标准不可浮动。

(2)20—50个雇员,中小型公司,Online401(k),在线式401K计划,通过互联网浏览的公司,公司退休金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员工少于150人。

(3)20—150个雇员,中型公司,Standard401(k),标准 401K计划,公司退休金资产200万美元左右,员工150人左右,为人力资源有限的公司提供捆绑式的一揽子全面的 401k计划服务。

(4)150个以上雇员,中型到大型公司,Tailored401 (k),量体裁衣式的401K计划,公司退休金资产超过200万美元,员工超过150人,服务方式可以由雇主来选择,可以选择捆绑式服务,也可以雇主/受托人分项采购,收费比较灵活,议价空间较大,根据实际规模进行调整。

由于美国退休金市场非常成熟,参与的市场主体非常多,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独立金融顾问、经纪公司、第三方管理者(TPA)、员工福利顾问公司、投资顾问等中介渠道来分销产品,除ING还保留一支60人的直销队伍外,其他公司都没有自己的直销队伍。原因在于:一是通过自己的直销队伍进行销售,成本普遍较高;二是通过经纪公司、第三方管理者(TPA)、顾问公司等销售,保险公司只需要付出可变成本,没有固定成本,而通过自己的销售队伍销售,则需要固定成本,如房租、固定薪资等。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独立金融顾问销售,在费用上可控性更强。除非自己的销售队伍效率很高,否则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中介机构去销售。

雇主在选择不同的产品提供商时,主要考虑几方面因素:第一是投资,看谁的投资能力强,谁提供的投资选择多;第二是价格,由于市场主体多,竞争非常激烈,雇主非常看重价格;第三是公司的商业信誉;第四是服务的优劣,在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提供的服务都非常丰富,但是服务是与价格呈正相关的。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雇主选择谁,有的时候往往也会取决于关系,以及中介机构的推荐。

四、美国养老金体系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一)我国应尽快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我国在工业化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着更大的挑战。1980年全国平均每13个职工养一个退休人员,1990年达到6:1,现在为3:1.由此造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急剧扩大,1998年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到500多亿元,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 000多亿元。借鉴美国的经验,构建“三支柱模式”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当务之急,特别是国家应利用财税的杠杆鼓励和引导雇主建立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

税优政策是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发动机,当前发展企业年金的关键在于税优政策的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第10条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但是企业年金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因此,实际上税优政策还难以落到实处。对于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政策尚未规定对个人缴费及其收益进行延迟纳税,在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较低的情况下,建议个人缴费占职/12212资4%以内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抵扣,并对缴费的投资收益能够予以免税。在国家尽快落实企业年金税收优政策的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配套的监管体系。

(二)企业年金市场必须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

美国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可选择的投资工具非常丰富,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都非常健全,私营养老金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形成良性互动,这是美国私营养老金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自1999年、2000年以来,美国资本市场结束了长达10年的高速增长期,资本市场表现低迷,401K计划资产近两年平均回报都是负值。特别是安然和世通,因会计丑闻被揭露而轰然倒下,上述公司的退休金计划大部分都投资于公司自己的股票,员工积累了几十年的养老金基本上荡然无存,在公司出现问题后员工受到了失去工作和失去养老金的双重打击。因此,美国国会考虑要限制退休基金投资于股市,股票对退休金的投资而言风险太大,退休基金应该寻求更安全的投资途径,如债券等。

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安定。如果投资风险过大,不仅无法获取预期收益,还有可能危及养老保险的财务基础,损害投保企业利益。企业年金没有政府财政兜底,必须自己承担风险,因而安全性原则是养老金投资的首要原则,必须在确保其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的发展必须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根据养老金的投资特点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当前我国要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因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特别是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存在着资产质量报告及信息不对称、庄家操纵股价等一系列的问题,而且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存在对冲市场单边下跌的风险,因此,目前股票投资并非养老金投资的首选。从国际经验来看,养老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的债券市场是比较安全稳妥的选择。而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偏小,2002年末,我国债券的总额仅相当于GDP的29%,约2.8万亿元。同时,债券市场内部的发展也不均衡,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极为缓慢。在2.8万亿元的债券余额中,国债余额为1.7万亿元,金融债为1万亿元,而企业债只有400亿元。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的权威性不高,企业债发行仍然采用审批制,发行人受市场的约束较弱。此外,债券市场品种和发行人单一,只有现货,缺乏必要的衍生产品和避险工具,不利于债券市场的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三)在发展初期允许保险公司以年金合同形式提供服务

美国私营养老金发展之初,保险公司都是以年金合同形式提供服务,并且这种服务占据了绝对的份额。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为了保护计划参与成员的利益,国会通过了《ERISA法案》,要求企业年金的资产置于信托安排之下,但是保险公司以年金合同形式提供服务可以除外。引入信托的管理方式时,美国私营养老金市场发展非常庞大,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非常多,不同机构在各自的专业领域降低服务成本,使得分离式管理退休金的总费用水平足够低。而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刚刚起步,市场还比较小,参与企业年金配套的市场主体比较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由于管理年金规模小,各个分项的服务商需要收取较高的管理费用,因此管理成本会非常高。

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保险公司拥有绝对的精算人才优势。企业年金管理的许多方面都需要精算服务,从年金产品设计、系统开发、负债评估、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投资等都离不开精算,精算师在企业年金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的资产负债匹配技术上具有绝对的优势; 3.保险公司拥有以客户为中心,可支持多种缴费计划构成以及复杂团体寿险和年金业务系统的综合性业务管理系统。4.保险公司销售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强,特别是在员工沟通和教育方面。5.保险公司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积累了一批客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可以选择直接购买保险公司相应的年金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产品的方式。建议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允许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形式提供捆绑式企业年金服务。

(四)鼓励建立DC计划,不排斥DB计划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范文第2篇

新法规

修订中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配套细则、券商创新11条

制度变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门槛调整

①券商集合计划的最低客户准入门槛由现在的五万元统一降为一万元,而公募的最低门槛为1000元

②限额特定资管计划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

③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分级

渠道创新

①允许券商代销各类金融产品

②取消营业网点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和地域限制,允许券商客户网上开户

投资扩围

①一般集合理财计划中增加短融、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等

②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品种扩大到商品期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品种。

新法规

根据保监会拟定的险资运用13条新规

制度变革

①保险资管公司将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转型为综合管理养老金、开展公募管理业务、发行保险资产管理等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②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比例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

③实现可投资资产全托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完整

渠道创新

保险资金可委托给券商和基金公司

投资扩围

①可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担保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②保险公司未来在融资融券领域,可参与存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四类

③境外投资领域,可投资品种有望拓展为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产品,以及以这些基础资产为标的的投资基金

新法规

根据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完成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度变革

①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②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准入审核,取消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

渠道创新

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

投资扩围

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允许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新法规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管模式

从“一对一”资管模式向“一对多”逐步过渡

投资门槛

单一客户起始资产不得超过100万,并实名制

投资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范文第3篇

单一门槛3000万元,集合门槛100万元

2月17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私募理财产品即将开闸。

据悉,目前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太平资产三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申请发行5只股票、债券型产品,已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获得保监会备案。

根据《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按照《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保监会还规定,保险资管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发行集合产品时, 应当制订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如果投资人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不得向其发行或允许其申购集合产品。

投资范围方面,《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限于投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高风险的期货以及衍生品等被排除在外。

其中还规定,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产品合同和产品募集说明书中说明相应的投资比例、估值原则、估值方法和流动性支持措施等内容。

同时,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制,其中初次发行产品须上报发行申请、具备开展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产品合同、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托管协议等内容。

未来保险资管或进军公募基金

几乎与前述《通知》同步,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也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即可申请开展公募业务。

与2012年12月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暂行规定》对券商、保险和私募的公募基金业务资格准入门槛都有所降低,此外,特别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自此,公募基金的牌照限制和保护将不复存在,群雄竞起,大资管时代来临。实际上,自2012年7月以来,一系列新政的公布已经使得“大资管”时代到来的信号逐步明晰。

从门槛上来看,此次保险机构准入门槛由“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降低为“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使得目前有14家保险资管公司都符合证监会对于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规定。

与券商、私募两类进军公募的机构相比,保险被认为是公募最大的潜在竞争对手。

国泰君安分析师彭玉龙就表示,对照上述要求,四家险资上市公司均有资格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彭玉龙称,若按当前股票与债券市值占GDP的比例为0.52倍和0.51倍计算,随着直接融资比例的扩大,如果A股市场股票和债券的证券化率可上升到0.9倍和0.75倍的话,作为主要机构投资者的公募基金的股债市场份额也将上升到12%和3%,公募业务规模从而扩张至13.4万亿元。

“保守估计的话,未来五年内,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公募业务市场份额有望达到10%以上。”彭玉龙预计。

固定收益类产品经验丰富

与券商、私募相比,保险机构在营销渠道、投研实力上都具备一定优势。另外,保险机构的强项是在固定收益业务。

有市场人士指出,无论将来保险资管公司是做私募产品,还是做公募基金,其传统的在固定收益类产品上的丰富作战经验和优秀业绩优势都将被继承和放大。

保险公司在固定收益类产品经验非常丰富,未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的主要方向应该以固定收益为主,追求相对稳健的收益。

其实,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曾启动保险资管产品的试点,华泰、人保、太保和泰康等四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6款产品获批开展试点。

而险资的资管产品也有非常成功的案例,比如,中国人保资产安心收益投资产品在2012年收益率为6.27%,位列第一。而华泰资产华泰增值投资产品系列,自2007年2月9日成立至今,回报率为62.96%,业绩可谓骄人。又如泰康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泰稳健增值”,可以投资股票、封闭式基金、可转换债券等,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成立12年来年均回报8%,每年净值回报12%,无论股市“丰年”还是“灾年”,没有一年是亏损的。而泰康面向个人投资者出售的投资型保险下的固定收益类账户,多年来业绩和口碑也相当突出和稳健。

另一方面,由于险资对于资产负债匹配有着天然的要求,但目前险资资产负债“错配”较多,因此有市场人士预期,保险私募基金将来会更青睐于长期资金的进入,利于险资的资产配置“复位”。

至于险资私募产品将来是否能在市场中真正独树一帜,与券商、信托、基金、私募同台竞技,共享高净值理财的“大蛋糕”,一切尚需市场靠时间去检验。

保险动态:南非Discovery增持平安健康险

中国平安(SH:601318;HK:02318)近日宣布与南非最大的私人保险控股公司Discovery(南非JSE交易所代码:DSY; 国际证券识别码:ZAE000022331)签署股份增持的相关协议。上述协议还需要获得中国保监会和南非储备银行(SARB)批准。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受益人;财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1-0044-05

企业年金计划从1875年在美国建立,至今已有132年的历史。它作为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该计划通常由企业、职工双方或一方承担供款责任,在职工退休后,按计划契约的规定,一次或分次向受益人提供养老金。它的运作涉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等利益主体,管理链条中存在信托和委托多重关系,这就导致企业年金治理中利益主体的目标多元化和机会主义行为,偏离了受益人利益及其财产保护这一企业年金计划的核心目标,存在着产权交易中的转移保留权、既得受益权、投资决定权、制衡监管权以及风险补偿权等问题,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为了保护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需要界定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强化利益主体的合意行为并控制其机会主义行为,重视它们之间的利益捆绑机制,在信托和委托多重关系中寻求利益激励与约束的均衡点。

一、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财产制度创新与财产风险根源

根据中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计划涉及的相关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中国企业年金计划采取了“以信托财产关系为基础,以委托关系为补充的运作结构”。①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养老金管理公司等受托人之间建立信托法律关系,企业年金基金为信托财产,职工为受益人,依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之后,在实际运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委托关系,将该信托资产的经营运作委托给它们,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是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中介服务机构是人,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企业年金计划信托财产关系和委托关系的整个法律架构中,制度安排赋予了受托人全权受托人的角色,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是企业年金安全运行的中心枢纽。受托人要对其委托人的行为向受益人负责,处于掌管、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对于受托人所面对的受益人,受托人是唯一责任主体。”②在企业年金运作流程中出现的损害受益人利益的问题,受托人具有全权的责任。在受益人财产信托制度安排中,“企业年金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不属于任何人和组织的财产,而属于一个企业年金计划”。③企业年金财产从受益人受益的排他性来看,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但从整个企业年金计划来看,企业年金财产可以形成一种资产的集合,具有一致的利益取向,以整体的面目对抗各方,又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从而使得企业年金财产权归属于企业年金计划本身。这种以受益人财产及保护为核心的企业年金计划,结合了信托制度和企业年金计划的核心载体即信托财产权,是隔离市场风险以保证财产安全性的公共选择④和制度安排。产权经济学理论发现,由一个主体完整地行使产权是不经济的,出让部分产权给他人,一个主体专门从事特定的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要大于从事多种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产权主体获得收益的性质取决于主体在产权结构中的势能大小。通过企业年金信托财产权在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和人之间的交易、流转和游离,使得企业年金计划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势能达到暂时均衡,有效地发挥了产权势能的熵增机制,实现了受益人财产保护的制度创新。但同时由于企业年金计划中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势能大小的变化,使得利益主体的利害冲突和矛盾不断显性化,在利益诱致和产权长期游离状态下,利益主体的暂时均衡会被打破,长期内会偏离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保护。特别是在人信息优势、目标函数多元化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下,在企业年金计划这一公共选择过程中,会出现产权交易中的转移保留权、既得受益权、投资决定权、制衡监管权以及风险补偿权等问题,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这正是基于信托和委托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和运作体系下受益人财产安全问题的风险根源。

二、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财产风险表现

产权的实质就是对个人财产行为权利的排他性分配,从而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虽然在上面论述中我们曾经指出,企业年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属于整个企业年金计划;但是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具体运作中,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⑤,通过信托和委托,实现企业年金财产权的分割和转移,从而有效实现产权交易的资源配置功能。在信托和委托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下,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目标函数多元化使利益主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主要表现在企业年金财产权的分割和转移过程中产生的交易风险、受益风险、风险、监管风险和破产补偿风险等财产安全风险。

1. 企业年金财产转移的保留权使得受益人付出更高的交易风险。中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作为交付了年金费用的信托受益人,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中自己缴费的部分,理应享有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具有财产的完全所有权。企业缴费部分作为劳动者的非工资报酬,是职工个人缴费的补充。但是职工自己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被依法“锁定”⑥,即在退休之前不得支取(法律特殊规定除外),而且职工对于企业缴费只具有年金保留权(法定事实条件下的受益权),对企业缴费资产的使用权(企业年金受益权)在其退休后才发生。在企业与职工关于年金财产权的转移过程中,核心问题是产权交易实践中职工对于自己缴费和企业缴费资产的所有权的实现。现行企业年金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关乎企业年金持续发展的这一核心问题采取了“锁定”和保留权态度,企业在具体操作中通常也会规定职工只有在加入企业年金一定时期之后才具有年金保留权。这就增加了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交易成本,使得迁徙职工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2. 企业年金的既得受益权限制了受益人受益权的可及性和流转性,加大了受益风险。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是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有准公益性,受益人受益权的流通、转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职工所具有的是未来才能兑现的既得受益权,这种属性就体现为对其流动性的一种限制,这意味着某职工在获得全部企业年金收益之前必须在企业中工作若干年,作为受益人的职工享有有限的受益权利。在末达到企业规定的基准期前,员工调动工作或被解雇都将失去受益权而无法享受企业年金受益权,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差。如中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员工作为信托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从受益权限制的初衷来看,其是为了减少企业年金财产的交易风险,保障其运行安全,但是这也缩小了受益人的交易范围和行为边界,抑制了企业年金财产的交易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内生了企业年金财产的静态风险,“虚化”了受益人的财产保护。

3. 投资决定权和受益人的分离使得企业年金财产投资出现风险。在企业年金信托中,职工既是企业年金财产的委托人又是其受益人。这顺应了企业年金计划的特殊需求和最终目的,即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让职工受益。从产权激励与约束的角度来讲,企业年金计划中个人账户内的资产是属于参保员工的个人财产,参保员工应具有个人账户私人财产的投资决定权,员工会根据自己年龄、收入、健康、个人账户积累、投资理财知识、风险偏好等约束因素做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投资决策。但是中国目前的企业年金计划大部分采用“集中决策模式”⑦,参与计划的员工个人并没有选择或决策的机会。基于信托和委托所产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委托人与人信息不对称以及人目标函数多元化的情况下,难以避免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发生,这就增加了交易费用,这是企业年金资产投资运行中出现的风险。

4. 受益人对于制衡监管权的缺位也使得企业年金财产面临监管风险。中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主体是受托人即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又在委托机制下将企业年金资产的账户管理、资产保管和投资管理的角色委托给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通过这种委托加强相互制衡,均衡了各利益主体在运行链条中的权利和责任。但是目前情况下,受托人处于“虚位”和弱势地位,“受托人空壳化与市场角色分散化是当前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⑧。当前企业年金受益人――员工很难能够对受托人行使监督权,现行制度也未对受益人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作出规定,而且也很难对受托人的业绩进行评估。受益人的“缺位”与受托人的“虚位”极容易导致人的“内部人控制”,而且缺乏相应的制度去惩罚,监管的缺位与极低的犯错成本难以保障企业员工的年金权益。

5. 受益人虽然具有风险补偿权的保障诉求,但面临着破产后的补偿风险。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承担着员工养老的重要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必须保证企业年金受益人财产的安全和收益。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于DB型养老金计划大都采取了风险担保措施,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设立退休金补贴保障公司或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PBGC),对DB计划退休金进行保险。”⑨但是在DC型计划下,企业年金运作中由于投资失误、通货膨胀、市场风险等原因而导致受益人财产的损失由员工个人来承担。针对这种财产损失风险,受益人具有风险补偿权的保障诉求,但现行规定只是要求“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⑩如果企业破产或企业年金计划运行失误,会带来无力支付年金的巨大债务{11},这种作为保护受益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单层次的风险补偿制度就显得过于脆弱。

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财产保护探讨

企业年金财产信托制度的创新,有效地保护了基金财产的安全,提高了产权交易的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在转移保留权、既得受益权、投资决定权、制衡监管权以及风险补偿权等问题上,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为了保护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需要合理界定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能分配,在利益的激励与约束下实现产权结构的合理与均衡,重视它们之间的利益捆绑机制。

1. 清晰界定企业年金利益主体的权能结构关系,增进企业年金产权结构的合理与均衡。企业年金计划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是受益人财产权保护的基础。企业年金财产权的明晰化,为利益主体提供了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使得利益主体能够清楚地确定各自的行为和利益边界,节省交易费用,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产权结构的效率,实现外部性内在化,从而有效配置企业年金资源,提高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绩效。企业年金计划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主要表现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12}财产的占有权需要在受益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三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受益人是最终所有人,是否能够受益和受益多少要面对上文所分析的风险;委托人{13}是企业年金计划财产的持有人,且拥有收益权。受托人是法律意义占有人,即拥有使用权和有限收益权,而不实际占有。使用权只能由受托人行使,收益权属于委托人和最终受益人。根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企业年金资产运营收益必须返回委托人占有,人享有协议佣金或固定佣金,而受益人则经委托人在基金现值基础上实现其收益权。由于企业年金计划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得改变或转移,因此处分权被依法锁定。这种权能结构的架构有利于企业年金产权结构的均衡。

2. 发挥受托人的核心作用,增强其控制人的能力。强化人的合意行为并控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重视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和人的利益捆绑机制。在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目前基于信托与委托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强化受托人的权能,尽早“归位”,充分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传统上关于委托机制的研究是单一情况或者双重情况,但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下,必须充分考虑到在信托与委托的多重机制下,利益捆绑、收益共享对于利益主体合作制衡的重要性。在企业年金信托机制下受托人必须对受益人负责,把受益人财产及保护置于核心地位;同时在委托机制下减少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年金财产投资运营收益的适当分割,合理设定佣金,在收益适当分享下形成利益捆绑机制,进而降低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强化其合意行为,并控制其机会主义行为。

3. 减小甚至取消企业年金财产转移的保留权,明晰企业年金的既得受益权,增强受益人受益权的可及性和流转性,从而降低受益人的交易成本。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多项权能。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职工对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有在退休或者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才能兑现,在此之前归企业年金计划实体所有。为了真正实现对于受益人财产的保护,必须减小甚至取消关于企业缴费和员工缴费的保留权和既得受益权的限制,例如缩短企业缴费向参保职工产权转移的时间,制定受益人领取企业年金的弹性措施,明晰既得受益权的兑现条件{14},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既得受益权的流转。企业年金财产权的及时转移,受益权可及性和流转性的增强,会缩短企业年金财产的游离时间,降低产权分割状态下的各种交易风险,有利于员工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回归,增强员工对于企业年金财产的预期和恒心,而且随着员工参与程度、收益共享的不断增加,会大大提高工作积极性。

4. 加强受益人的投资决定权和制衡监管权,在信托和委托多重关系中寻求利益激励与约束的均衡点。受益人利益是企业年金所要关注的和保护的首要利益。评价和衡量企业年金计划绩效的惟一标准是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和财产保护的有效性,这也是在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制衡监管的惟一目标。在DC模式下,强化员工作为个人账户内财产的拥有者和所有风险的承担者,赋予其对个人账户投资方向的选择权或决策权。鉴于中国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员工对个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信息缺乏了解,可以由员工选择自主投资或由受托人选择的投资管理人投资”{15}。可以引入独立受托人制度;构筑风险监管体系{16};强化并明确受托人承担的绩效责任;建立由利益主体内部、第三方外部机构、有关当局和管理部门等三层次组成的监管机制,促进制衡关系的形成。

5. 强化受益人的风险补偿权,建立并完善再保险和担保机制。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共物品属性和养老保障功能决定了必须建立相应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以便应对企业破产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失败等不测风险。特别是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和发展初期,更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还不足以应对风险补偿,除确保投资管理人足额提取风险资金准备金外,还应该强制实行再保险(即当一家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的企业年金超过一定的额度时,应该强制其实行再保险,以分散风险)。由于企业年金的准公益性,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只有政府出面才能解决的重大情况下),可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不管是DC还是DB计划)提供担保,承担最终责任。

注释:

①何文娟:《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版,第27页。

②刘巍:《中国养老金信托的财产权属问题研究》,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版,第109页。

③杨燕绥:《年金计划财产的法律问题辨析》,《中国社会保障》,2005年第7期。

④学界目前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方向是信托形式”是没有争论的,而且中国政策已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信托形式。但问题是如何在公共选择中实现企业年金计划的养老保障功能,“一味地强调企业年金财产的信托形式而忽视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共属性”的观点和做法都是有害的。

⑤“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的法定所有权和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是针对英美法系而言的;而大陆法系则主张“一元所有权”。

⑥关于“锁定”制度和受益权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9页。

⑦郑秉文对此做了详细研究,认为正是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缺位造成了企业年金安全性危机。参阅:郑秉文:《中国企业年金的治理危机及其出路――以上海社保案为例》,《中国人口科学》,2006年第6期。

⑧郑秉文:《论我国企业年金的改革》,《开放导报》,2007年8月第4期。

⑨仇雨临:《员工福利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⑩参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

{11}安然公司破产就是典型的例子。

{12}杨燕绥:《年金计划财产的法律问题辨析》,《中国社会保障》,2005年第7期。

{13}作为参与人的第一受托人,包括供款企业和员工。

{14}例如建立梯度的企业年金受益权制度,设立员工既得受益权进度表,这样既可以解决企业在员工流动方面的担忧,又可以保障员工的受益权,降低企业年金计划对劳动力正常流动的冲击。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范文第5篇

4月14日,保监会《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了6个方面共21条重点措施。

对于保险业来说,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机遇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因“人的城镇化”带来的保险业务的增长;二是通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发挥资金融通功能,获得较稳定的投资收益。

近期,其行业效应可能更直观地体现在后者。这些另类投资领域,正成为苦于寻找投资出路的保险资金的“蓝海”。

《意见》提出,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创新资金运用形式,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养老健康产业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发展。

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将深化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范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创新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支持形态。

自2010年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开展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来,保监会已出台多项政策,逐渐放松另类投资的投资渠道。今年2月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则进一步把“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放宽至25%。

政策红利还不止于此。《财经》记者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向业内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质和要求做出了规范。诸业内人士称,该文件正式后,将改变当前另类投资的投资格局。

“放开前端”的同时,亦须“管住后端”。《财经》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保监会近期亦了关于风险合规、信用增级以及相关监管口径等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险企另类投资风险的管控。

新型城镇化机遇当前,保险业如何把改革红利、内需潜力和创新活力叠加起来,形成发展的新动力? 新规建制:收与放

近两年来,保监会针对另类投资领域下发的监管文件几乎是最多的,从产品发行、发行制度、监管口径到风控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渐趋完善。

这些监管文件,以“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主线贯之。新型城镇化方案的正式出台,亦为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的深化,提供了新的创新内容。

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透露,保监会将探索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公用事业收益权证券化、优先股、股债结合、夹层基金等新型投资工具和方式,引导保险机构完善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的有效商业模式。

此外,还将探索保险资金投资市政债券等新型融资工具,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不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当下最企盼的政策则是关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细则。

事实上,监管层对于投资信托计划存有不同看法。一位保监会高层人士就认为,信托本质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监管部门很难对其背后的资金来源进行有效监管。另外,信托计划期限一般很短,这与久期较长的保险资金并不相匹配。

从《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来看,保监会虽然明确放开了险资投资信托计划,但对受托主体资质和可投项目制定了较严格的规定,规定可投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础资产,仅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受托主体——信托公司的净资产要求为35亿元,比《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里规定的30亿元有所增加,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将有所减少,门槛有所提高。

业内曾希望放开的单一信托计划,在该文件里仍然被禁止。

“通过信托这个通道,保险公司可以比较灵活地构建交易结构。和信托计划相比,债权计划的设立条件很高,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也不多,即使有,中小公司也难拿到。”一位保险资管负责人表示。

另一监管新规则是《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县级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口径》,保监会要求,债权计划可投的县级市为“平台地处经济较为发达、财政实力较强和信用环境良好的城市”,还款则需纳入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并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同时,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提供担保,进行风险兜底。

目前,保险公司设立的债权计划,以部级或一线城市的重点项目为主,尚未延伸至县级市一级。

该新规意味着,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债权计划创设门槛的降低,今后债权计划的投资半径可延伸至县级市等三四线区域。不过,文件对县级市的标准只作了原则性的表述,未作硬性指标的界定。

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保监会也进一步细化了对债权计划注册的规定以及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

比如,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下称“保险资管协会”)近期的《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发行的债权计划的最低募集额不低于注册规模的50%。如分期发行,则每期最低募集额不低于当期注册规模的50%。

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再再介绍,此前业内分期募集一般采用余额募集(即首次以全部注册额度为募集额,以后每期募集以前各期募集总额与注册额度之间的差额作为募集额上限)和特定数额募集两种方式。从新规来看,第一种方式已不再适用。

据了解,一些保险公司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存量的债权计划进行调价或改变发行方式,而新规则对此进行了限制,要求如果变更债权计划的核心要素,需事前向保险资管协会报备。

此外,保监会近日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2号: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规定,另类资产管理产品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对其标准有所收紧。

这一规定正是保监会所推行的风险资本监管和利用偿付能力约束保险投资业务的监管思路的体现。

为了加强对险资参与新型城镇化投资的监管,保监会亦于本月了《关于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和深圳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以便协调、推动和落实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创新政策,监测辖区内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的状况及其风险等内容。

《意见》要求,各保监局要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衔接,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地区实际,突出特色,制定实施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投资形态:条与块

以城镇化作为契机,在基础设施领域广撒网,是保险资金自身提高投资收益和改善资产负债错配的诉求。

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以久期长、来源稳定的险资弥补巨大的投资缺口,亦是现实之需。据了解,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吸引保险资金参与地方基础设施融资,写入当地金融工作议程。因为,与银行贷款相比,险资优势明显。“银行资金的期限太短,企业的融资成本也高,地方政府认为保险资金期限长、来源稳定,更好一些。”一位福建当地监管部门人士此前对《财经》记者表示。

以2011年中国平安与上海城投控股发起设立的30亿元“平安-城投控股保障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为例,据当地机构测算,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比,该计划将为城投控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节约财务成本约7000万元。

对于险企来说,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亦带来不错的投资收益率。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已备案保险债权计划的平均收益率为6.31%,2013年新增项目的平均年收益率则为6.59%。多家上市保险公司2013年报亦显示,来自另类投资领域的投资收益率为其业绩添彩不少。

较好的投资收益率,亦点燃险企加大投入的激情。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共有12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184项基础设施和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注册(备案)规模高达5818.6亿元。其中,仅2013年当年新增注册债权投资计划便达90项,注册规模为2877.6亿元,注册数量和规模相当于过去七年的总和。

新型城镇化蕴含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等巨大投资需求。王祖继预计,到“十二五”末(2015年),保险业通过股权、不动产投资等方式,将直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资金占保险资金总量的10%-20%,总规模将达1.02万亿-2.04万亿元。通过债券、股票等方式间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资金,预计占保险资金总量的60%-70%,总体规模将达到6.12万亿-7.14万亿元。

海南保监局局长王小平曾建议,保险资金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可以采用“条块结合”法(“条”指交通、保障房、市政等投资项目,“块”则是养老社区),与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需求相结合。

有分析师指出,地方政府仍持有不少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优质资产,主要分布在供水、电力、高速公路和保障房等项目上,这些都是比较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领域。

从目前来看,交通、保障房和养老社区等,正是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重点领域。业内认为,在新型城镇化之下,铁路、机场和轨道交通等领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投资机会。

在保险公司与多省政府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里,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几乎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目前,险资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几乎遍地开花。

养老社区亦是保险资金目前的重点投向。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5家保险机构投资了10个养老社区项目,预计总投资153亿元。

今年3月,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公开宣布,将在长三角全面布局养老社区,而平安则于同月推出了其首个养老地产项目品牌——“合悦”。 投资冲动:地与房

去年3月17日,在出任国务院总理后的第一场记者见面会上谈到,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改造1000万户以上各类棚户区。

根据“十二五”规划,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未来五年保障房建设将面临1.3万亿-1.5万亿元资金缺口的挑战。这意味着,新型城镇化将带来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等民生项目的众多投资机会。

保险资金在这些领域已有所行动。保监会的数据显示,目前保险机构已投资了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和重庆等城市的保障房项目,拟投资金额达929亿元。

不过,险资投资的保障房项目,有成功者亦有失败者。此前,中国人保拟参与重庆的保障房项目,最后却因种种原因退出。

保险资管协会数据显示,2013年-2014年3月,保险公司累计上报的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共有22个,投资规模1379亿元。其中,土地储备类项目最多(11个)、规模最大(625亿元),棚户区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分别为5个和6个,投资规模分别为620亿元和134亿元。

从区域分布来说,土地储备项目主要分布在北京等直辖市、省会城市和一些地级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分布在上海、洛阳和滁州等地,保障性住房项目主要在重庆、济南、武汉、石家庄和芜湖等地。

从这些项目的分布上,可管窥保险机构的投资喜好,土地储备项目最为险资所好,但从已上报项目的评审结果来看,被专家会审议驳回的项目也都是土地储备类项目。不过,从目前已注册的项目来看,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项目全部通过,且大部分没有银行担保土地收储成本。

相对于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更加复杂,风险更加不可控,特别是后两者带有一定的半公益性质,是否适合保险资金进入,业内亦有不同的声音。

据了解,在日前保险资管协会牵头召开的关于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对诸项目类别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和分析。

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拆迁人(户)量大、期限长,成本变化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存在不确定性,有一些项目授信额度低。有的项目以返还成本款及土地收益基金作为质押,存在较大的操作难度,返还账户难以监控,质押登记则缺乏相应规定。

对于土储项目来说,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土地市场活跃影响较大,未来土地出让收入不确定性较高。有的土储合同中未标明投资标的出让后的资金收回再利用有何约束,有专家指出,这将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担保方式采取返还成本和收益质押的土储项目,土地收益权质押及账户监管是否能够做实,存在较大风险。

保障房的资金归集力度及支出规划容易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一个问题在于,如果以保障房专项基金作为还款来源,债权计划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目前各地对保障性住房的标准、管理模式以及投资的退出机制等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亦是险资投资保障房的困惑所在。

上述三个类别的投资项目风险,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作为偿债主体的当地政府本身的风险。

一朝政府一朝策,当地政府对拆迁、棚改、土地出让和收益返还,以及对平台公司管理的政策,往往随政府换届而变,缺乏政策的延续性。业内和公众担心,险资是否会沦为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接盘者?

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新增注册的90项债权投资计划中,有49项的偿债主体为地方融资平台,注册规模1985.6亿元,占新增规模的69%。

一位保监会高层人士曾向《财经》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债权计划所投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目前来看还是安全的。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原总裁杨超曾在“两会”提案中建议,城镇化建设的投资规模和工期长度远超保障房建设,监管层在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城镇化的顶层设计中,应考虑总体规划、实施步骤和退出机制等问题,吸取保险公司在保障房投资上的经验。 投资风险:管与疏

在新型城镇化带来的巨大商机之下, “一些公司的投资冲动很强,按都按不住”。一位监管层人士感叹。

风险同时在积聚。一位法律界人士提醒,政策不断放宽后,一些保险公司忙于抢上项目、发产品,风控能力有点跟不上了。

保监会对保险债权计划所蕴含的风险已有所警惕。据了解,近日保监会下发通知,提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所存在的四个主要潜在风险,即部分作为偿债主体的集团母公司的偿债能力不足、融资平台风险继续上升、部分主体债务集中度趋高,以及发行风险逐步显现。保监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按照“发行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

日前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根据得分情况,将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划分为强、较强、较弱和弱四类,不同类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这一文件被保监会视为向风险监管转向的标志性文件。

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其后还将陆续出台的政策,将共同构建一套比较完整的“前中后”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

从险资的另类投资比例、规模以及收益率来看,政策红利正在逐渐发挥作用。

不过,债权计划现存的一个问题在于,无法通过流通交易对冲风险。中国人寿集团总裁缪建民去年在一个研讨会上谈到,债权计划等另类投资的流动性不强,很多是持有到期的形式。

有业内人士透露,有些保险公司有转让债权计划的需求,但是缺乏相应的流通渠道。随着债权计划规模的迅速增长,债权计划进行流通转让的现实需求亦随之增加。

债权计划等资管产品如能实现流通转让,可以便于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利于发挥市场定价功能,亦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此前曾公开表示,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之一,便是在未来可以实现债权计划的流通转让问题,而保险资管协会未来将作为实现债权计划流通转让的平台,组建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