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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安责险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安责险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安责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近年来,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严重危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大部分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火灾,业主或经营单位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者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法律纠纷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提升政府综合管理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原则、方式及目标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先试点、后推广,边总结、边完善;充分利用火灾责任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三、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点领域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以下重点领域,引导和督促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大型公众聚集场所:

1.商场市场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2.宾馆饭店类: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5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3.公共娱乐场所类:夜总会、歌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桑拿浴室;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所;

5.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6.商业写字楼。

二)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

三)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地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

1.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3.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4.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5.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步骤和方法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依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宣传教育各单位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第二阶段自查落实阶段,各相关单位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觉组织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阶段监督督促阶段,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消防等部门对各单位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阶段整改、总结阶段,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依据监督抽查的情况,总结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经验和不足之处,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五、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求

一)要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事前防范和事后救助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普及率,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持续深入开展。

二)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创新,改善服务,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着力提高保险业火灾风险管理水平。要切实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实行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评价结果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推动被保险人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协作,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要建立火灾保险检查与消防监督检查、保险理赔与火灾原因调查联动机制。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共同促进被保险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消防部门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参与火灾原因调查、进行火灾损失核定应依法提供条件。

五)市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开展火灾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协作,规范保险经营行为。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认真执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要在工作中建立起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真正成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政府,有利于群众的事业。

六、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同志为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和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保险公司安责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保险资金 运用 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保险公司安责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业总资产的快速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成为保险公司稳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文章研究了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以及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史锦华、贾香萍:保险资金入市的效应分析及其风险管理[J].保险世界,2006(1).

[2] 刘新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及风险管理[J].财经研究,2004(9).

保险公司安责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根据“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通过治安防范和治安保险的有机结合,将治安防范推向社会,实行市场比运作,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把家庭财产、房屋及有关饲养牲畜等,加入保险,依靠保险公司的赔付和招聘保安队员的防范,实现“以保险求信赖,以信赖助参与,以参与保经费,以经费保平安”的良性循环,建立起群众享受保安日常治安服务和发生盗抢案件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防范形式

村(居)民自愿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由保险公司出资,依托派出所招聘保安人员,对参保村(居)实行昼夜巡逻,防范各类可防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理应急事件,一旦发生盗抢或自然灾害,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二)保险形式

每户村(居)民每年交纳36元治安保费(一份保险的保险费用),享受家庭财险的治安保险服务,一旦发生盗抢或自然灾害,可享受保额为2800元的盗抢险、5500元的自然灾害险、5500元的火灾爆炸险和5500元的外来物体撞击险,一户可同时购买多份。

(三)巡逻防控

为整合治安防范力量,提高巡逻防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就近的3—5个村(居)(800—1000户)为一个巡逻区域,建立一个警务区,按照农户与保安400:2的比例确定保安队员,防止因巡逻区域过大导致可防案件发生或因村居较小无力筹措防范经费的出现,保险公司为每名保安队员购买保额为15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派出所对警务区实行民警派驻制度,进行业务指导,案件预警通报,保安队员的管理等。

(四)职责分工

镇综治办对治安双保工作进行全面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党总支、村(居)要认真开展好“治安双保”的深入广泛宣传发动,对保户参保财产和物品进行摸底统计,建立台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参保手续。

派出所组建保安队伍,搞好保安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划巡逻路线;合理配置力量,根据投保村(居)规模和参保数量,确定安置保安队员数量及其工资标准,与保安队员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奖惩规定,不定期对保安队员的上岗执勤、处理突发事件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与工资挂钩,一旦发生盗抢案件,及时立案并作出有关鉴定。

3、保险公司向广大保户宣传、解释相关保险业务,办理参保手续,对出险户及时理赔。

保险公司安责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消防与保险合作历史久远,最初是西方发达国家中保险业获取最大利润的手段。而且此时的合作比较简单,都是处于简单的初级配合之中,处于粗放型的经营状能。我国现阶段消防与保险之间的合作,是一种“积极的保险、消极的防灾”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防灾职能作用,如何借鉴国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基本模式,整合社会防灾力量,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防灾力量互动机制,是我国消防与保险合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必然要求。消防和保险是整个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两者之间性质不同、手段不同,但它们都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都将危险的预防和处理作为自己的任务,都是以减少危险损害和加强社会预防的综合能力为主要目的。本人结合对国内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现状的分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与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探讨在市场条件下构建消防与保险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努力减轻政府经济负担和社会财产的流失,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关键词]:消防 保险 良性 互动机制 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形势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虽然全国消防工作者在不断努力,但导致火灾的因素在不断增加,加之消防工作者人数缺乏、经费不足、城市基础消防设施不完善、群众消防意识不强等因素,造成火灾形势日趋严峻,重特大以及群死群伤火灾时有发生。有些火灾造成了巨大的国际影响和政治影响。

一、国内外保险的发展历程。

展,承保责任由第一的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

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现代内容的一般财产保险均起源于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雏形,直至今日火灾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责任范围。在社会化消防管理工作中,保险业与消防管理的关系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二、国内外消防与保险业务现状对比。

2.1 保险公司“重业务、轻防灾”的情况严重。 近年来,保险公司之间为了拓展业务,争夺市场,形成了“赔的越多,保险的影响越大”的不正当竞争行风,受这种思潮的影响,保险企业“重业务、轻消防”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由于指导思想上对防灾工作的不重视,防灾工作在保险各项业务中成为最薄弱的一个工作环节,有的保险公司防灾工作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工作。具体表现在:一是防灾从业人员兼职多,专职少。各保险企业都是将防灾理赔结合在一起,而实际上只顾理赔无人防灾,从结构体制及人员安排上就不能保证防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据统计,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在100万人左右,而美国、日本、法国等保险业较发达国家,保险从业人员已接近总人口的10%。二是防灾工作计划、措施不落实。国内保险公司基本都没有制定年度防灾工作计划,没有具体的防灾措施,仅凭防灾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事业感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三是防灾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又缺乏工作经验交流。据调查,保险行业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防灾工作交流会或学术研讨会非常少。这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为做好防灾工作,建立了庞大的防灾队伍,组织制定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被保险人的消防管理,定期主动地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做好消防工作,以降低火灾风险形成鲜明的对比。

2.2 保险费率总体水平偏高,保险赔偿制度错位。国外保险业实行“严进宽出”的制度,将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与保险费率紧密挂钩,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完好程度,运行状况,消防器材的配置等都将影响到是否承保和保费的高低。若投保的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将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对火灾保险费率的制定,是按行业、建筑结构、周围环境以及消防措施予以区分,订有很明细的费率表,在承保每笔火险业务之前,必须派人员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根据其建筑的结构、用途、环境情况、防灾设施以及标的物本身的危险程度来确定费率,企业愿意花很少的费用加强防灾措施以取得较底的保险费率或优惠条件,以减少保险费的支出,一旦承保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就必须按合同理赔;而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理念是“宽进严出”,保险人一般不对保险标的做风险调查,片面追求保险费率,想尽千方百计让客户投保,投保后一旦发生火灾要理赔时,在追求高保险费率的前提下,不赔或少赔引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不利于防灾工作的开展,影响了中国保险业的形象,而且还打击了投保人的积极性。

三、当前我国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存在的问题。

3.1强制推广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由于责任保险的核心是保障第三方权益,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是通过立法实现强制保险。如韩国《火灾保险及赔付法》中规定了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政府建筑、教育设施、商(市)场、医疗设施、娱乐场所、旅馆与住宅建筑、工厂、公寓以及《韩国总统令》中明确的其他人员密集的建筑为特定建筑,要求强制实施火灾人身伤害特定保险。在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条款的情况下,推广工作只能依靠政策引导、宣传推广和市场行为。而在实践过程中,仅凭上述方式很难形成广泛的市场覆盖,很难使市场形成规范运作,导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长期停留在起步阶段。

3.2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市场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大,缺乏动力。虽然近年来有多家保险公司在积极开拓市场,但由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场处于培育阶段,投保范围小,保费收入低

,续保困难,服务成本高,风险防范工作缺乏资金保障等因素,保险公司很难形成规范化、规模化的低成本商业运作,经营风险较大。导致一些原本积极开拓市场的保险公司动力不足,一些准备涉足该市场的保险公司继续观望。二是险种设置与公众期望存在差距。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大部分火灾公众责任险,条款的责任范围覆盖面较窄,多数参保人都要针对自身风险特点,选择多项附加险,方可满足其参保需求。另外,受我国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单一场所火灾事故的低发率,多数经营者认为火灾公众责任险保费偏高,不够经济实用。三是火灾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还比较缓慢,数量较少,技术力量不强,火灾风险评估体系、防灾防损检查等保险服务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影响了社会对火灾保险服务的认可。

3.3 在政策层面支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保险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业税基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以至影响保险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另外,责任保险赔偿方式复杂、风险难以控制,保险公司出于盈利目的需要,往往将经营重心放在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上;二是政府及行业推动力度偏弱。由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安全保障工程,加之社会意识及市场机制的影响,培育周期长,见效慢,无法达到“立竿见影”的“政绩”效果,部分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推动措施,难以形成有效的推广合力和推动机制。

3.4社会消防和保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生事物,加之推广宣传力度不够,各地方政府、广大业主单位、社会群众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缺乏基本的认知;二是从经济学角度讲,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具有一定正外部性的产品。所谓正外部性,就是对社会有好处,但是对市场缺乏必要的吸引力。大部分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公众利益漠不关心,认为火灾投保,尤其是为第三方投保是额外的支出。另外,具体到个别场所的火灾发生频率并不高,大部分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风险意识、维权意识不够。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发达,广大群众生活水平刚刚步入小康,绝大多数群众往往关注如何消费更加实际和节省,却忽视了在哪里、如何消费安全更有保障,从根基上削弱了整个社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的对策措施。

4.2加强推广工作体系建设,形成推广合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应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新闻媒体应在各自工作领域和职权范围内履行推广工作职责,并加强互动合作。各级政府要制定当地推广工作方案,统筹当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的开展,为推广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保障和倾斜,督促各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推广工作,积极推动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地方立法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广泛开展行业内部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力宣传消防和保险知识,积极鼓励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同时,可将消防安全条件及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行业内达标、创先评优条件;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结合日常监督执法,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科学审定保险标准,不合理的条款费率坚决不予备案,防止个别保险公司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保险对象的经营规模、建筑面积、火灾风险、消防管理等因素,还应充分考虑保险对象的信誉程度、经营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保险公司要结合社会经济状况和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特点,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看,单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对于规模较大,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的易燃易爆场所、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及外资企业比较易于接受,但普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往往易于接受保障全面的综合险;保险公司可在推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主险的同时,推出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的公众责任险、涵盖了火灾和爆炸条款的综合保障险、涵盖第三者责任险的火灾财产险等;新闻媒体要加强消防知识和保险知识的宣传,开辟消防与保险专栏专题,增强广大社会单位、群众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了解,推动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及风险意识、维权意识、保险意识的提高。

4.3建立消防宣传机制,争取广大群众对火灾保险工作的支持、参与。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下,消防部门要依托各种宣传平台,广泛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农房火灾保险的宣传,培育社会单位、业主、群众保险意识和对火灾保险的认知程度,增强参保投保的积极性。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调动单位、群众参加火灾保险的积极性。消防部门要加强与各类新闻单位的协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介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常识,宣传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将火灾保险工作纳入消防宣传“七进

”工作当中。在日常宣传“进企业”、“进农村”的活动中,通过邀请保险公司专门人员参与,设立咨询点的方法,积极做好宣传咨询工作,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事项提供方便。

4.4加强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协调配合,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共同促进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双方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要密切合作,科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双方要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工作情况,研究预防对策。保险公司保单情况及开展防灾防损检查情况等应及时通报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单位火灾隐患情况应及时通报保险公司。消防部门应配合保险公司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开展损失勘查应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