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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现状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现状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U公司 财务管理 风险分析 策略

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风险与保险公司是相伴而生的,财务管理风险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中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保险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仍较为落后,严重影响着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一、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概述

财务管理是指在一定目标下,对企业运营活动中涉及的筹资、投资、资金流动及利润分配进行的系统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规则范围内对企业内部经济运行进行管理控制,如处理企业运行中的经济活动和相关财务关系。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已经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备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与其公司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在企业内部进行财务管理是企业进行宏观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行,把控着公司的血脉,在保险公司内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全面把握公司的经济运行情况,便于企业领导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保险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的双重压力,必须加大对保险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改革和创新的力度,以便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公司内部进行财务管理,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整合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以便其更好地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上站稳脚跟。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与外部交流的桥梁,保险公司通过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全面系统地把控企业内部运营情况,了解行业发展情况,以便更好地应对时代的挑战。

二、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概述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时由于对外部环境预算失误或者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在某一时期经济利益受损,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公司在运营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公司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如何对公司内部的财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便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是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内部领导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伴随社会的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受到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此财务管理中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整理,有效规避财务管理风险,为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通常是以保险合同为载体为个体或者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它们都是一种金融机构以我国保险法为基础结合公司设置的各种特色保险合同为人们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影响着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财务管理作为调节公司内部资金合理流动优化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广泛分布于公司资金筹集、项目开展、业务投资、利润等各个方面。像在保险公司内部由于公司支付能力有限,延误一些保险合约的相应款项,没能及时按照合同向投保人进行资金支付,造成公司名誉受损,导致顾客流失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经营都是希望在最大程度上获得经济效益,人们投资购买保险则是为了规避风险,有些保险类型像红利型,此类保险的投保人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付,保险公司的资金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保险公司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最大程度地争取客户,有时会采取先签订保险合同后期再进行保险金额的缴纳,延迟了缴纳时间,有时也会有分期缴纳情况的出现,但是投保人素质有高有低,若投保人能够及时进行保险金额的缴纳很多时候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但是有些客户信誉较差或者由于个别经济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按时缴纳造成公司经营中的资金漏洞,影响资金链的正常运转,造成资金流失,不利于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资金流失,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随着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间的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市场利率波动较大,短期保险受到利率的影响造成资金损耗,减少了保险公司短期保险的营业利润,有时甚至会造成亏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对到期短期保险投保人的资金支付,引发投保人不满的情绪,有时会导致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甚至退保,对企业的正常运行造成风险。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亏损,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经济压力将亏损漏洞转移到保险业务上,挪用保险利润,以求减轻公司的资金压力,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不同,它涉及范围较广,人员分布较为复杂,如果亏损金额过大,损伤了投保人的实际利益,就会导致顾客流失,影响公司在行业中的声誉,影响企业日后的保险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运营。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没有划定相关的资金投入支出范围,员工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导致公司资金支出超过合理范围,造成公司的资金损失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像在保险活动中,有时会因为投保人个人原因或者保险公司的原因造成保险合同退订,在合同退订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者是保险公司在相关方面没有严格规定造成公司损失,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资金流失,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

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人们进行投保主要是为了以备不时之需,希望在紧急情况下得到保险公司的帮助,保险公司收取保金,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提供资金支持。很多时候人们主张赔偿都是在突发状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备用资金,就无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延误保险金的到账时间就会给人们一种错觉,让人们感觉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让投保人对公司失去信任,对公司的日后运营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是伴随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加强保险公司运营各个阶段的规划、设计、评价、分析,不断完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总结规律,以便更好地规避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以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资金筹集过程中的风险

任何公司的运营都是以一定的资金为基础的,筹集资金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公司在资金筹集时出现问题就会对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风险产生埋下隐患。公司资金筹集情况主要是以公司规模、业务开展范围及未来发展方向为基础制定的,公司应该在资金筹集前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规划,使筹集的资金与企业经济发展相适应。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企业规模盲目进行业务扩展,缺乏对企业整体运作能力的正确认识,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和投资力度,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合理,导致企业内部流动资金减少,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及相关业务的开展,影响公司的正常收益。公司盲目开展资金筹集工作,扩大企业规模,没有对未来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科学的分析,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收益,致使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不足,这也会产生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阶段性的规划,使得资金筹集和投入与企业运行相匹配,减少由于资金不足影响公司正常运转情况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不善产生的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的投资经营状况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营,一旦管理不善便会滋生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财务主要来源于人们的保险费用,公司对其进行统一整合管理。当下保险公司多使用投保人的保险金额进行相关业务开展或者投资活动,以求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盲目投资或盲目进行公司规模扩建导致资金紧张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公司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分析。此外,还要对公司内部运营状况进行整体系统把握,不能因为投资导致公司内部资金链断裂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如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相关投资项目及相关公司做一个彻底的调查了解,对该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问题有一个整体系统的把握,明确资金的动向。当前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由于对相关单位不了解不清楚,轻信相关企业提供的虚假信息,导致投资失败造成资金亏损,产生财务管理风险,大额资金亏损有时将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多种投资管理活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投资,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风险,有时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资风险会选择多种方式分散投资,以求分散财务管理的风险,在实际投资活动中并非所有的分散性投资都能规避投资风险,有时由于投资较为分散也会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造成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短缺,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企业在投资前不仅要对投资项目相关公司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把握,还要对自身经营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制订切实可行的投资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获取较多的投资利润。另外,还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模式,如果企业内部资金管理较为混乱,将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

(三)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包括承保、保费收入及理赔三个过程,在这三个阶段多会出现不同的财务管理风险。

1.缺乏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用

随着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为了争取更多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不断压缩保险费用,导致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影响企业整体的保险支付能力,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风险。

2.严格管控保险费用的收取工作

保险公司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收取制度,有些保U公司为了增加企业的业务量,在进行保费收取时采用延期或者分期收入的方式,加大了公司资金链的紧张程度,有时因为一些投保人或者投保公司财务紧张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而产生财务管理风险。

3.保险理赔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理赔是保险业务开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人们主要是通过这个阶段获取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保险行业发展迅猛,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类型不断增多,保险覆盖面也越来越广,像各种人身保险、疫病险、意外险、车险,这些保险为我国保险公司正常运营注入了更多的资金,推动保险行业不断向前发展。由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较广,保险种类较多,相应的理赔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加大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招聘门槛过低,相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无法和实际工作要求相匹配,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不高,致使理赔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客户流失,有时也会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支付过多的资金,造成公司损失。

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理赔管理能力过低,导致理赔过程中一连串不良现象的产生,使企业资金受损,造成财务管理的漏洞。公司在进行理赔工作时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权责不明确,难以保证理赔工作的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同时,为了能获取较多的客户,各保险公司多开展价格战,降低保险费用以吸引投保人的注意力,导致资金较为分散,保险公司的承保量下降,公司运营中的资金减少,减缓了保险公司的发展速度,同时加大了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加了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

四、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预算管理

在我国保险公司内部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预算管理,对公司内部运营状况有一个整体系统的认识,通过开展全面预算把控公司运营中的各种经营管理问题,检查公司内部的财务漏洞,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公司各个阶段的正常运行,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以便更好地应对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问题,严格管控保险公司内部各种资金投入、支出和运行过程。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经常出现的各种财务风险对其进行集中的分析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设计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优化财务管理结构,减少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体制,对公司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把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作的失误,能够及时对风险进行准确治理,稳定企业的健康运行。

(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

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监督管理机构,严格管控保险公司各个阶段的运营状况,并进行及时反馈,便于公司高层对企业运营过程的全面把握,加大对公司投资、运行、理赔相关内容的把控,对失职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补救,减少企业损失。

(四)招聘专业工作人员

提高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招聘专业人才,便于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时更新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加强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风险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而有效减少风险的产生。

五、结语

总而言之,当下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加大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力度,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有效规避财务管理风险,为保险公司日后的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内部环境,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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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大俊.浅析现阶段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J].魅力中国,2011,(10):18-19.

[3]彭春晓.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4]李新朝.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J].商情,2014,(5):3.

[5]汪文w.新形势下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及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9):232.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着.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现状范文第3篇

一、保险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筹资环节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在保?U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筹资环节的重要性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不言而喻。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如果在筹资环节出现问题,必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风险。而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因素引发的。例如:在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筹资规模好投资规模不相吻合的状况。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行风险。一般而言,公司的筹资规模主要是由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来确定的,但是有时候有的保险公司会出现投资规模与筹资规模比例不协调的状况,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于运行效率之间的不协调。再如:没有合理的筹资结构安排。有的保险公司自财务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过程导致公司的领导在不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前提下盲目进性增资、扩资,不仅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更为公司的经营带来了

风险。

(二)投资环节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依赖于投保人的保费。保险公司将客户的保费收上来后会进行统一管理,当出现保险理赔事项后,保险公公司会适当地根据用户的需要,并按照保险公司相关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但是,目前有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负债经营的模式,这就造成当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资金全部返还给投保人后,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危机。因此,当保险公司在运用这些资金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这些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同时还必须保证公司自身的安全和收益情况。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过程的财务评估,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更加合理,以此来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在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方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对投资方向进行准确把握、对投资的方式进行合理选择。

(三)理赔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业务也得到了不断扩大,很多保费的覆盖面变得更宽。例如:近年来比较风靡的车险、意外险、人身意外险、农业保险等。这些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而合理的资金来源是支撑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更是保证保险公司今后业务扩展的基本保障。但是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上述这些增加的保险赔案数量逐渐增加,并且保险客户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之这些保险项目的出现区域比较分散,这就导致在理赔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的原因产生客户大量流失的情况。例如:有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对发生的风险缺乏专业性勘察,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额问题

的发生。

(四)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完善的、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是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正常运行的基础。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很多保险公司还缺乏完善性。如:近年来保险行业的突飞猛进地发展使得财务管理制度中的不完善逐渐显现出来;有的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存在着管理上的大漏洞,这也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稳定性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筹资环节的管理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内部的一些筹资活动是首要环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筹资过程加强管理,合理配置公司的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之间的比例。例如: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异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这种误差,那么必然会使这种误差不断积累、逐渐变大,这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致命的打击,严重的还会使保险公司资金链断裂。

(二)加强对投资环节的控制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投资环节的顺利进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合理把控投资的金额,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必须根据自设的财务管理状况、公司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整体的投资方向,特别是对于投资项目的数量、金额、投资方向等必须做到清晰、透明、合理、科学。保险公司还必须认真分析进行证券投资的风险、投资的收益率等内容,降低正确投资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对承保理赔过程环节的控制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目前的市场运作模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财务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的发展情况开拓一些具有盈利趋势的业务,并以此为契机来赢得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样不仅能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业务结构优化,还能为保险公司的盈利奠定基础。关于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做到:提升理赔核心能力、确定理赔方向,不断完善理赔管理模式、加大对赔付成本的管控力度。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监管;监管目标;监管模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7-0068-03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特点

与西方现行的监管模式相比较,中国现阶段保险监管仍然属于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

(一)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高

在开业资本方面,《保险法》规定内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该项规定不仅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如英国股份保险公司的资本为10万英镑,相互保险社为2万英镑;日本国内保险公司为3000万日元,美国寿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00万美元),也远远超出了我国对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组织形式问题上,我国只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目前世界上除这种组织形式之外,还包括合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及个人保险。

(二)对保险经营的监管严格

在经营范围上,保险人不能兼业经营,即不能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更不能从事与银行、证券相交叉的混业经营。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我国有较多的限制,《保险法》只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和国债。虽然现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所放松,但我国的投资市场不活跃,效果不明显。而外国保险公司通常拥有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在内的多种投资渠道,特别是股票、国债和不动产投资已成为国外保险公司投资利润的主要来源。在保险条款的拟定上,《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不仅将制定条款和费率这一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变成了监管本身,同时,更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从而失去了竞争力。而国际上早已放宽保单和保费率管制,转而求诸偿付能力的监管。

(三)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尚未实现以规则为基础的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过渡。而是着力于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即通过一系列法规条文严格规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原则,如保险企业的创设制度以及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和人事监督制度等,并由保监会贯彻执行。但对于保险业整体的、间接的、中介监管指标及偿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单纯的固定最低资本额模式,监管的有效性不够。同时,对保险企业资本金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慎监管,对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均重视不够。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的跟踪分析,基本上还处于事后“救火”的被动状态。

(四)单一的分业监管

我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独立行使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但监管手段仍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在管理上重机构管理、轻业务监督。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着“一乱就抓、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在保险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没有建立应有的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的无序使保险监管更为严厉,但更严厉的监管造成保险人以违规操作应付竞争,又造成了保险市场新的无序化。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关于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建议。

(一)明确保险监管目标,加强宏观监管

从保险监管目标来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以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取及时的保险赔偿。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发育阶段,各方面很不成熟,我国保险监管可以确定以下几个目标:一是保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二是保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引导合理保险市场规模的建立;三是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的同时,保护本民族保险业。

同时,一国政府宏观管理能力和保险行业组织中的微观协调机制对保险业的监管模式有重要影响。中国的保险业在这两方面均不成熟,因此,放松监管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实现的过程。而保监会所谓的强化监管并不是说监管部门要干预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要为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可以认为,保险监管由多元目标到双重目标再到单一重点目标的实现,实际上是政府监管不断退守的过程。在这方面,香港保险业监管的宗旨“最大的服务,最小的干预”应当为中国内地保险监管所借鉴。在提出监管措施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保险监管努力的四个方面:1.制止不平等竞争,坚决打击那些通过支付高额费、手续费或退还超额安全奖等方式招揽业务的企业;2.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清理非法中介机构、制止外资机构超范围经营业务、甚至直接经营保险业务;3.制止外资保险机构违规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跨业务范围经营甚至无照经营。4.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业务人员从业资格的注册认证工作。

遵循这四个方面,在宏观的保险监管方面应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第一,以政府宏观监管为指导,用好三大工具。

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主导力量,监管部门现阶段要实现对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就应充分用好保险监管的三大工具,即保险立法、保险监管报表和国家再保险公司。

一是要加快保险立法。完善的立法是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前提。现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应主要加强《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尽快制定《再保险管理规定》、《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规,使保险监管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二是要完善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由于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非现场监管的模式,所以财务报表成了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

三是要发挥国家再保险公司作用。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能力、分散保险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的有效途径。

第二,以行业自律为辅助,延伸监管触角。

国外的保险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在当前中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主动帮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早日完成筹备工作,并通过适当的授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自律力量,并且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集中力量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

(二)面对入世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的若干策略

入世对中国保险业来说,首当其冲的不是市场竞争,而是对国际化规则的认识和把握,同时也对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保险业的监控能力等提出了挑战。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保险监管模式转变的条件和基础,即改革现有的保险经济体制,加强监管。

1.完善保险制度的微观基础和市场环境

我们要通过保险市场的开放,借鉴国外成熟和发达的市场管理经验,逐步完善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微观基础和市场环境。根据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今后应着重解决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制度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多元化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所有制结构应当更丰富一些,而不应仅限于国有独资和国有股份这两种形式。国际经验表明,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也有股份公司不可替代的优点。例如,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较低成本的保险。应当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投保人的不同要求,发展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类型的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允许国内私人资本经营保险公司。

二是调整税收政策,优化外部环境,实行公平竞争。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不论是外资公司还是内资公司,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企业,它们都应当在乎等的环境中竞争。首先,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来中国开业,他们看中的是中国这块巨大的潜在市场,而不是有多少优惠措施,因此应尽快取消外资保险公司15%的优惠税率,使内外资企业的税赋均等。其次,要普遍降低国内保险业的税赋水平,加大对保险业的扶持力度。再次,要区分不同的险种,设置不同的税率,以体现风险收益对应的原则。

三是建立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根据专家建议,可分为五类,分别是偿付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性指标。在每一大类指标中确定该类的核心指标,以及一些辅助指标,对第一指标设定合理的警戒线。

四是建立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建立健全保险中介体系。评估机构主要从公司的基础素质、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投资收益、理赔能力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以便于监督者进行监督和保险公司的自律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从长远看,中国保险中介的理想模式应当是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估人在内的保险服务队伍,达到协调发展,形成整体优势。就目前来说,重点放在人队伍的整顿、建设和培育上,以保险人为主,经纪人为辅;同时要规范保险中介体系,使其健康发展。

2.提高保险投资、融资水平,加快保险公司入市步伐

我国内资保险业要应对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和威胁,必须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扩充资本规模,通过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以及上市来实现资本的迅速扩张。保险投资要始终遵循稳健、匹配、分散的原则,协调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之间的关系;融资要掌握好时机与规模、控制成本,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保证偿还能力。此外,应加快现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上市步伐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鼓励公司之间通过证券市场以交叉持股、合并、收购、重组或策略联盟等方式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发挥民族保险业的整体合力。

3.强化保险公司管理,培养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现状范文第5篇

(一)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一是《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二是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构想

(一)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可以说,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保险业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二)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落实。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三)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1.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在制度建立上,某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这种做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减少了营销员挪用、诈骗保费的可能性。

2.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可以参照英国做法,由行业协会进行。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该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征信数据的管理制度,现阶段可由行业协会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赔记录。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详细如实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如专线服务电话、专业网站等,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问题,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均应如实全面解答。

(四)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

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信誉。因而,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