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范文第1篇

1分子营养学的产生和发展

分子营养学从产生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1975年,美国实验生物学科学家联合会第59届年会在亚特兰大举行了“营养与遗传因素相互作用”专题讨论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所(NIH)营养协调委员会主席ArtemisPSimopoulos博士认为,这是营养学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盛会。1985年,ArtemisPSimopoulos博士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的“海洋食物与健康”的会议上,首次使用了“MolecularNutrition”,即分子营养学这个名词;1988年该领域研究的论文与综述骤然增多,文章涉及的内容大致包括分子生物学技术在营养学研究中的应用、分子生物学与营养学结合的必要性、基因转录的代谢调节、基因表达的营养(或营养素)调节、营养与变异、基因多态性与营养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对营养相关疾病的影响、基因多态性对营养素需要量的影响等7个部分[2],已经囊括分子营养学的所有研究内容。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之后,相继提出了环境基因组计划和食物基因组计划,而食物基因组计划主要研究与食品中营养素和非营养素显著相关的基因及其突变位点,尤其是研究与营养素代谢显著相关的突变基因[3]。接着,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临床研究中心DrYong教授指出:营养学家应该考虑基因组序列对他们的研究意味什么,如果不去尝试回答这个问题,营养学将面临死亡[4]。在这种背景下,分子营养学应运而生。人类对癌症研究快速推动了营养学与基因表达的联姻,直接导致了分子营养学的诞生。

随后,科学家们考虑到人们年龄、性别的差异,尤其是考虑到了个体在营养素需要量上的特殊性,根据对特异营养素影响基因表达及特异基因不同基因型对营养素需要量和营养素利用程度影响不同等方面的研究,营养学研究者制订了不同基因型人群相应的推荐摄入量(RNI)。这些研究推动了分子营养学研究的发展,将有利于促进对人类健康有利的基因进行表达,抑制或沉默与营养代谢疾病有关的基因进行表达。随着分子营养学的产生和飞速发展,以及学生渴求知识的范围更广泛,自主学习的氛围更浓,食品科学与营养科学等同类院系为本科或研究生开设分子营养学课程,无疑为学生创造了更好的教学环境,让学生能够学习到最前沿、最新兴的专业学科,更快地进入科研状态,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

2分子营养学与食品营养学的关系

食品营养学是现代营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其侧重点是从农产品原料的营养物质组成及含量、膳食结构与营养素的合理搭配、食品贮藏加工中营养素的变化等角度研究食品营养与人体健康,广义上还包括食品营养与农业发展的关系。可以说,食品营养学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主干课程。目前,越来越多的高校将食品科学专业的院系设置为食品科学与营养科学并重的院系,从这些举动中,看到了食品营养学的发展重要性及前景。分子营养学当前最公认的概念是,应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和方法从分子水平上研究营养学的一个新领域,是营养科学研究的一个高级层面,也是营养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分支。从分子水平上研究营养学,也就是从DNA水平或基因乃至蛋白质水平研究营养学。研究内容遍及营养科学的各个领域,当前的研究热点主要有营养与基因表达调控、营养与遗传变异、营养与基因组的稳定性、营养与个体基因多态性对相关疾病的影响等。因此,在开设食品营养学、食品生物技术等课程的同时,需要紧随学科发展形势和科学研究前沿,拓展营养科学研究内容,尽量让学生多掌握一些分子营养学知识,并进行该领域的试验,以便迎接食品营养学领域面临的新挑战。

3食品科学专业分子营养学的教学内容

食品营养学的课程一般在大学二年级作为必修课开设,而分子营养学是营养学领域中发展最快的一门科学,与食品营养学息息相关。在学生已经掌握食品营养学知识的基础上,为其开设分子营养学选修课程,让有兴趣的学生能够从宏观到微观,从现象到本质,更深层地了解食品营养的分子机理及分子作用。另外,作为食品科学专业的研究生,深层次地了解分子营养机理就更为必要了。食品科学专业分子营养学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基因表达的概念和基因表达调控的基本理论和基因表达调控的意义;食品中营养素对基因表达的调控、对基因组结构和稳定性的影响;食品中各类营养素对基因表达的调控,分别介绍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钙、铁、锌、硒、VA,VD,VE对基因表达的调控;基因多态性对食品营养素吸收、代谢和利用的影响,主要介绍基因多态性对食品中叶酸代谢的影响、VD受体基因多态性对食品中钙代谢的影响、基因多态性对食品中胆固醇代谢的影响、基因多态性对食品中铁代谢的影响和基因多态性与食品中乳糖不耐征;个体化的营养素供求量制订及其个体化健康影响的规律及机制,食品营养素与基因相互作用在个体化营养相关疾病的一般作用和生命早期食品对成年后营养相关疾病发生的营养及机制。在教学过程中,针对食品科学专业学生的自身特点,设置了整个教学内容,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食品科学和营养科学知识基础,合理选择教学内容,注意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同时注重学生系统学习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首先,应考虑到介绍基因表达的概念和基因表达调控的基本理论,因为食品营养素对基因表达的调控要涉及到这些分子生物学的基础理论,所以在本课程的前面进行介绍有助于为学习后面的知识奠定基础。其次,食品营养素对基因表达的调控、对基因组结构和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基因多态性对食品营养素吸收、代谢和利用的影响,这是分子营养学的主要研究内容,但是这些内容比较抽象,针对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结合实例,形象地进行介绍,而且本科生可以相对简单地进行讲述,以便学生更容易理解。再次,因为食品中各类营养素对基因的表达调控虽然有一些共同点,同时它们又各具特色,以各种营养素为例,详细地介绍每一种食品营养素对基因表达的调控。最后,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不同难易程度来讲述个体化的营养素供求量制定及其对个体化健康影响的规律及机制,详细阐述不同个体营养素的需求量和供给量及在营养相关疾病发生中的作用。如此这样,学生结合自学,可以全面学习和理解分子营养学的知识内容。

4食品科学专业分子营养学的教学方法

#p#分页标题#e# 分子营养学涉及到了许多分子生物学、基因工程等抽象的概念,仅仅通过理论教学,是难以让学生融会贯通的,需要在课程中间设置部分实验,通过学生亲自动手操作,以了解一些食品科学专业中分子营养学的基本知识,如PCR技术的操作、动植物食品中基因组DNA的提取、DNA的纯化及质量测定、食品中RNA的提取及测定、粮油食品个体化营养素需求量及供给量的制定等最基础的实验技能。同时,通过多媒体技术结合网络进行部分生物信息学的讲述,如介绍一些生物基因组序列的组成与比对、NCBI数据库、多态位点数据库等最基础的生物信息学工具;针对多媒体实例介绍,以及营养素与基因相互作用在营养相关疾病发生中的作用及机制。最后,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介绍和讲述。

5分子营养学在食品科学专业中的重要性

目前,分子营养学课程在全国高校的食品相关专业尚未见开设,主要在医学类专业开设的比较多。随着国家对食品营养及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的加强,加之国家对学科交叉的重要性倍加关注,食品科学专业科研及教学工作者对食品营养和安全的评价不仅仅停留在宏观研究上,而是深层次地意识到了食品营养素的功能和作用在分子水平上的重要性。陕西师范大学食品工程与营养科学学院经过形势分析,在李建科教授策划及带领下,率先组建食品营养与分子营养学实验室,已在该学院食品化学博士学位点培养方案中设置了分子营养学课程,并着手在本科生教学计划中配合食品营养学必修课开设分子营养学选修课,为学生深入了解各种食品营养素在人体生命活动中的作用机理提供知识和能力储备,进而使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和深造中发挥重要作用。分子营养学课程在食品科学专业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分子营养学涉及前沿学科较多,可以扩展学生的学习领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能力。人类对生命现象与本质的认识经历了由整个机体水平向器官、组织、细胞、亚细胞结构及分子水平这样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传统营养学对动物或人机体营养代谢的过程已经有了深入的阐述,但是这些研究绝大部分是在机体水平上的研究。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的日渐成熟,并向整个生物领域快速渗透,营养学自身发展需要从细胞水平阐明营养物质或生物活性物质调控机体营养分配与代谢的途径及机理。分子营养学是营养科学研究的一个层面,是营养科学的组成部分,是营养科学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和营养科学的前沿。营养科学研究乃至生命及医学科学研究一般都是在人群、动物个体、细胞和分子4个层面上展开的。人群层面多采用流行病学方法,以调查研究为主;个体、细胞、分子层面多采用实验研究。4个层面相辅相成,构成一个营养科学研究的系统工程。营养代谢疾病研究观察到的现象需要通过实验研究证实,实验研究通过个体、细胞、分子水平逐步认识现象的本质。分子水平是实验不断发展的产物,更有助于探索现象的本质。分子营养学不仅可以证实营养现象,更重要的是探索营养现象的内在机制。目前,对于处在生物科技飞速发展时代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分子营养学有利于他们紧跟科学研究步伐,培养创新能力。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范文第2篇

一、发挥资源优势,培育绿色品牌

吉林省是国务院批准的生态省建设试点省之一,延边州位于吉林省东部生态经济区,是生态省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长白山生态资源和长白山品牌资源是吉林省独有的优质资源,特别是长白山被列入“中华十大名山”之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更是蜚声海内外。座落在长白山脚下的延边州具有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民族特色浓厚、智力资源优势明显、基础设施有一定规模等有利条件,具备生态省建设的良好基础。延边州生态经济应从发挥资源优势,培育绿色品牌入手。

(一)大力发展绿色生态食品产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意识的增强,纯天然、无污染的绿色生态食品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长白山拥有丰富的滋补类生物资源,并且可更新资源的恢复能力较强,因此,发展绿色生态食品产业是一项见效快、收益高并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生态产业,应该大力发展。发展方向应是依托长白山区特有的生物资源和滋补类动植物资源,以开发名牌健康产品为先导,开发和生产有机食品,创立长白山有机食品品牌,建立人工种植和养殖基地以及滋补类健康产品深加工基地。以长白山动植物转化为重点,加快绿色食品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步伐。开发和研制一批无毒、无菌、无污染的纯天然绿色食品,扩大绿色食品生产规模,建立以生态环境为基础的绿色食品基地、技术支撑体系,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扩大绿色食品有效需求,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标准完善,管理规范的有机和绿色食品产业体系。

(二)发展生态旅游产业

延边州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包括独特的自然景观、边境风光、民俗风情和人文景观。长白山气势雄伟,风光独特,是闻名中外的旅游胜地。近年来,以回归自然、认识自然、热爱自然、保护自然、宣传科学、游乐健身、陶冶情操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旅游逐渐成为新的消费时尚,长白山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优势正好满足了这种市场需求,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和巨大经济效益。应加强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接待能力,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旅游产业的整体水平,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形成延边州新的经济增长点。应特别重视对长白山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特别是对生态游、边境游、民俗游、冰雪游等四大旅游产品进行包装,推出精品和名品,打造绿色生态旅游品牌。

(三)发展健康产业

长白山盛产多种药用动植物和药用菌类,其中有很多是名贵品种,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盛誉。发展生态健康产业可以更好地发挥长白山天然药物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进一步提高长白山健康产品的知名度,从而打造出名牌产品。应充分依托东部长白山区特有的野生中药材、滋补类动植物资源和生物制药技术优势,创建北药基地。以开发名牌健康产品为先导,形成规模化系列名牌产品,抢占国际国内市场,带动健康产业发展,整合和扩大企业集团,形成延边州优势产业。利用长白山天然药物资源,重点发展中药现代化工程。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制药手段,按照国际认可的标准规范,全面实施GMP达标认证,逐步实现药品生产手段和工艺的现代化。进一步调整布局,优化结构,组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大集团,形成规模大、品牌响、效益好的健康产业实体。

(四)以项目为依托,努力实现绿色产业升级

项目是落实国家和吉林省扶持资金优惠政策的有效载体,应该以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优惠政策为契机,大力抓好项目建设工作,按照生态省建设的要求,积极谋划、编制、申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延边州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重点生态产业项目,争取更多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为延边州生态经济的发展注入更多的能量。

二、销售网络建设

要做大做强生态产业,必须要有自成体系的生态产品销售网络,特别是要拥有几支懂市场、会开拓的过硬销售队伍。延边州的生态产品品种较多,产量较大,但在流通环节上还没有建成大规模的生态产品专业营销市场,影响了生态产品的推广发展,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销售网络建设可以借鉴吉林大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态产品营销中心的做法。大农生态产品营销中心隶属于吉林省大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吉林省第一家经销生态食品的专营店。主要经营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三大类产品的生态食品。长春市辐射4个生态食品专营区,利用市区内各大型商场或超市设立多个专营柜组,并设立了一系列独立营销的连锁店,初步建成了覆盖长春市主要社区的生态食品销售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延伸到全省9个市州和重点县(市、区),形成省、市、县级营销的连锁经营模式,建立生产基地与市场运作产销联动的生态食品产业格局。我们可以以大农品牌为龙头,在本地区建立起“规范化经营、标准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专业化分工、优质化服务、集约化规模”的生态产品销售网络体系。然后各地区的销售网络再进行横向联合,进而形成覆盖全省的大规模生态产品销售网络体系。在销售网络的建设过程中,优化商户布局是建立长期稳固的生态产品销售网络的基础。应该重点把握好以下“五关”:

(一)把好普查关

对区域内所有商户经营情况全面普查,对其经营、资信、所处位置等情况详细摸底,做到心中有数,为优化商户布局奠定基础。

(二)把好总量控制关

总量控制应因地制宜,既能满足消费者购买,又能把商户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应按照当地总人口确定网络入户比例。

(三)把好合理布局关

根据城市不同地段或乡(镇)、村不同地点,制定不同的商户布局标准。

(四)把好入网审核关

根据商户守法经营、资信状况、所处位置制定生态产品商户入网条件,把诚实守信、符合条件的商户纳入网内。

(五)把好协议签订关

签订协议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诚信经营、诚信管理、诚信服务承诺等。

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生态产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打击和取缔无证经营行为。还要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服务好的销售人才队伍,使销售网络体系得以不断地发展壮大。

三、搞好生态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一)抓住关键环节,实行产业化经营

发展产业化经营,是生态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做大做强生态产业的重要手段和必由之路。实行产业化经营,可以有效地解决产业链的完善配套。目前延边州产业化经营还存在一些问题,产业化经营的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重数量轻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市场意识不强,在销售上普遍存在着依赖思想。因此,应进一步认识生态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刻内涵,加强宏观管理,实施正确引导,以避免产、供、销、加各环节脱节和盲目性,防止因局部利益的一哄而上、一哄而散造成损失,挫伤各方面发展产业的积极性。

(二)发挥好“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

有资料表明,农业(包括生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市场竞争力不取决于初级产品,而是取决于产业链、整个产业体系的发达程度。加工业作为产业链中的“龙头”,对整个产业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为此,应把生态产业基地建设的重心放在生态产品加工上,围绕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兴办龙头企业,特别是要在生态食品深加工和中药、生物制药方面有突破。如今延边州一批具有独特优势的特色绿色重点和骨干龙头企业正在崛起。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被确定为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延边华龙集团、延边特产实业公司、延边宝利祥蜂业公司先后被确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延吉三汉物业、敦化鸿发食品、敦化雁鸣湖工贸、安图福满山珍等一大批绿色食品加工企业也在做大做强。

(三)基地建设要上规模提质量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范文第3篇

笔者之所以要把超市的生鲜食品经营作为一个连锁超市企业战略发展的问题来讨论,是基于这样两个竞争的出发点:第一,超市的生鲜食品经营是能够体现差异化和个性化的经营特点,从而使众多的超市避免在竞争中陷入单一的价格竞争的陷阱之中,使竞争良性起来,也使得差异化和个性化的经营能够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第二,从中外超市企业的竞争现状来看,在资金实力、业态规模、经营管理经验等方面我国的超市企业明显处在弱势地位,但是我国市场发展的区域化特点、消费者消费需求习惯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饮食文化方面。因此,作为现代食品流通主要业态形式的我国超市,在对我国各地饮食文化的理解和把握上具有比外资超市企业更明显的优势,而能把这种理解和认识上的优势转化为竞争的优势,在食品经营上就要经营好生鲜食品。山东省家家悦超市的董事长把超市经营好生鲜食品作为超市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做法,充分说明生鲜食品在超市经营中的核心地位。

对我国来说,在超市经营生鲜食品的方式和方法上不可能只有一种单一的模式,多样化的经营模式是我国未来超市经营生鲜食品的主要方向。我国超市经营生鲜食品模式的多样化实际也反映了中国饮食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借鉴各种经营生鲜食品模式的经验可以对超市未来的经营起到积极的促进意义。

我国超市经营生鲜食品的经营模式比较

“永辉模式”。福建永辉超市经营生鲜食品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将农贸市场作为竞争和要予以取代的对手,在销售方式、价格、品种结构、自选方式的开放度等方面进行赶超;建立庞大的基地采购网络,永辉做到了将“坐商”改成了“行商”;不断地向上整合供应链,除了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外,自开批发市场是核心的一环,由此建立对农贸市场的采购优势,确立超市经营生鲜食品的品种优势和主动调配市场的空间与时间的优势。

“家家悦模式”。山东家家悦超市经营生鲜食品的模式是目前我国超市中最接近国际先进做法的方式,也是一种投入较大的方式,可以代表超市经营生鲜食品方向的未来。建立生鲜食品加工和配送中心,使生鲜食品的加工在工业化的条件下做到综合利用率最大化,同时也使生鲜食品的流通效率大大提高;配合生鲜食品加工和配送,中心建立每一家门店的整理、加工后台,做到超市经营生鲜食品的自营,及时地控制缺货、损耗、并做到新鲜与卫生,把特色和差异化体现出来;生鲜食品加工和配送中心对农业生产规模和方式,以及农产品适合超市化经营的生产意义重大。

“联华模式”。上海联华超市的“标超的生鲜转型”模式为我国数量众多的小型超市,尤其是食杂性的小型超市的业态转型和业态升级创造了成功经验。按照不同超市门店所处的地理环境、经营面积、竞争环境和消费阶层来设计不同的转型模式,在设计、装潢和购物环境方面来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采取个性化的生鲜食品定位和采购政策,改变门店经营生鲜食品的考核方法,让门店与员工分享收益。

“城市超市模式”。这是一种实行精确和精品定位的生鲜食品经营模式,其特点是:市场定位外国居民和高级白领;以进口食品为主;企业内部专业化分工明确,专业化是为了实现社会化服务。这种模式又有三种表现形式:城市超市有限公司,超市经营;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进口食品和配销;城市蔬菜产销合作社有限公司,高档蔬菜种植、加工和配销。

“武汉中百模式”。这是一种连锁超市参与城市农贸市场改造和管理的、带有很强管理创新特点的生鲜食品经营模式,其特点是:将超市的管理向农贸市场延伸;创新了一种新型经营模式,既具备了超市的商品买卖功能,又兼有庙会的传统文化特色,使之成为一种传统文化的“景点”;超市要在生鲜食品的终端流通环节的秩序化、卫生化方面有所作为。

有关我国超市生鲜食品经营战略的深度思考

(一)超市生鲜食品经营战略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代的流通改革是以超市这一现代零售业态为主导的改革,这一改革不单单解决的是零售业的组织化、规模化和业态创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整个流通领域的效率和对国民经济中相关产业的良性带动问题。超市生鲜食品的经营战略是实行这种转折的突破口。

在我国“十一五”的发展规划中,解决“三农”问题是一项国家的战略,超市的生鲜食品经营战略是完全可以对接国家的这一战略。通过生鲜食品的基地建设可以促使农业的产业化发展,通过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使之成为能在超市中销售的生鲜食品,以增加农副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在超市生鲜食品经营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农业的产业化和农产品的深加工会得到真正推动,农民会摆脱小生产角色成为产业主人和员工的角色,农民的这种角色的转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至关重要。我国超市生鲜食品经营战略要将取得农村土地的实际科学开发权作为目标,由此来探索农工商业一条龙式的协调发展。必须相信农村土地的科学开发一定会比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回报要大得多。我国的连锁超市通过生鲜食品经营战略的实施,介入与参与到现代农业的建设之中,是一种能将农业与现代流通业对接的实现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关键一环。

我国的流通秩序整肃任重而道远,超市的生鲜食品经营战略向批发市场渗透,向农贸市场渗透可能是超市生鲜食品经营战略中的重要一环。从现实情况来看,向批发市场进军效果则会显著得多,因为这使得超市在一个地区内获得了货源优势和竞争优势,进一步发展经营批发市场会从农副产品的集散中心演变为社会配销中心,这对超市的生鲜食品经营战略的实施至关重要。我国现行的流通秩序整肃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任务,出现整顿后效果仍不理想的原因是这两类市场的组织与运行中缺乏具有组织化程度高、社会责任感强并具有规模化销售网络的流通组织。我国的连锁超市要更积极地参与到对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的改造中去,这也是历史赋予的社会使命。

从目前整个生鲜食品的供应链环节的现状来看,每一个环节(生产、贩运、市场交易、加工制作、批发销售、零售销售)都有机会来整合这一供应链,都有机会来取得这一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超市由于经营的连锁化和规模化具有先机的条件。如果是一个地区集中发展和区域领先的公司则具有明显的主导性整合优势。就像福建永辉和山东家家悦超市那样,我国的超市业界都来积极地投入到生鲜食品供应链的整合大潮之中。

我国超市生鲜食品经营战略在实施过程中要把食品安全卫生放在首要的地位,因为超市是目前我国食品供应市场的领先者理当对消费者的健康负有重要责任,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把超市作为主要的监控对象,这是由超市的市场主力地位决定的。同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也应加强对社会其他食品供应单位的检查监督力度,使超市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检查监督时也能享受到平等的市场地位。

目前我国的大型连锁超市公司在经过前阶段的大规模跨区域发展之后都在进入调整之中。我国的超市公司必须要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和竞争战略。从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地区集中和区域领先的战略应是未来超市公司发展和竞争的主要战略。地区集中和区域领先的超市公司才能有条件实施生鲜食品经营战略,而具有生鲜食品经营优势的超市公司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我国超市公司与外资超市公司的竞争战略之一,是实现各个地区集中和区域领先的超市公司的跨地区合作、联合甚至一体化。

(二)超市生鲜食品经营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

我国的超市发展是在零售业国际化的背景下发展的,国际超市企业在我国进行国际化扩张的同时也在进行着适合我国市场的本土化建设。超市在本土市场国际化竞争的同时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发挥本土化的优势取得对国际超市的竞争优势;二是在进行跨区域扩张的时候解决好本土化经营的问题。超市生鲜食品经营实际上反映的是对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民众饮食文化的需求适应。从这两点上来说,我国本土的超市具有明显的优势。为什么沃尔玛在我国市场上的适应性总是要比家乐福差,不是它的技术不好管理不行,而是缺乏饮食文化的沉淀。为什么永辉敢把超市开在家乐福等国际超市对面,这其中就反映了我国本土超市对自己民族饮食文化更深刻的理解,以及在这种饮食文化后面所体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策略,如永辉创造的“基地采购、远程采购和当地采购联结批发市场和连锁门店的模式”。

超市企业要认识到区域集中和区域领先战略的必要性,这一战略如得到很好实施,就具备了整合地区生鲜食品供应链的能力和优势。而国际超市企业目前在我国市场实施的是全域式发展战略,主推的是大型综合超市这一单一业态,这种战略和业态不可能在一个区域内密集布点,而且从目前我国市场占有情况来看,还没有任何一家外资超市企业在我国全域或区域市场里获得明显的优势领先机会。也就是说它们还不具备整合区域市场生鲜食品供应链的能力,因此笔者把我国超市本土化竞争优势之一的生鲜食品经营归纳为:区域集中与领先战略——区域饮食文化的理解——区域生鲜食品供应链的整合——区域领先企业的跨地区合作战略的实施。

从我国成功的超市企业经营生鲜食品的经验来看,连锁超市的发展中继承中华民族传统商业的精华是十分必要的。我国超市在学习西方先进的管理方法与技术时,不能沉湎于单纯的标准化建设和运行,要特别注重传统商业文化的继承,以及这种文化所积累的经营方式和方法精华的发扬光大。为什么要推动超市去介入和主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呢?因为这不仅是一种食用农产品供应链的整合机会,也是中国现行农产品流通的主要形式,更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过程中的必要阶段,说到底也是现行农业经济现状和农民文化在流通中的反映,超市在推动流通现代化的进程中要以极大的热诚和激情投身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中去,这是实施超市生鲜食品的战略基础。

对我国的超市公司来说,介入与主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一是可以使自己处在农贸市场和同行业的上游居以优势地位;二是可以使批发市场对接自己的生鲜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同时可以检验远程采购进入批发市场的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和价格竞争性;三是可以使自己处于向社会批发和配销商地位的转化可能;四是可以使区域性领先的公司进行地区特色农副产品的串换,成为区域性公司合作和联合的流通据点和管道。因此,笔者呼吁政府主管部门要整顿批发市场,要推行城市农贸市场的超市化,要整肃流通秩序就应大力推进区域性领先的超市公司介入与主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这一推动和新政将是新时期国家推行流通现代化、国际化和可控化的一项战略性举措。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范文第4篇

一、以立法方式推动家庭农场为主体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

信任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主体具有依赖性[3]。目前我国生态农业以小农户生产经营为主,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经营农地(包括耕地、山地、家庭园地和家庭养殖水面)面积仅为2.96亩/人,并且这一数值多年变化不大;根据2011年统计数据以每户农户3.6人计算[4],我国平均每户农户经营的农地面积只有10.7亩左右,在山区每个农户经营的农地更少。生产规模过小不便于产品品质信息传递,一些生态农产品信息媒介甚至将小农户生产者排除在外,小农户承担赔偿责任能力弱难以在直接市场中建立信用,经销商也因为担心在赔偿消费者之后追偿困难而不愿意采购小农户所生产的生态农产品,这些都决定了目前以小农户生产经营为主的生态农产品市场发展困难。因此克服我国生态农业面临的困境首先需要以规模化生产主体作为生态农业主要生产经营者。

(一)我国应当以家庭农场为主体发展生态农业

有观点认为大型农业企业更容易获得消费者信任,我国应当由大型农业企业作为生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但由于理性和控制跨度具有有限性等原因企业的效益并不一定随规模的增大而递增[5],实践已经证明由于生态农业生产及管理人工成本过高,随着生态农业企业规模不断增大边际效应却逐渐下降,甚至为负值;有国外学者也通过研究发现大型农业企业适合发展较低劳动力监控要求、资本密集型农业,不适合发展高劳动力监测要求的农业[6];加之大型农业企业不适合山地和丘陵等农田狭小地区,以及存在垄断危险等,所以大型农业企业不能作为我国生态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力量。我国生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选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从我国农业布局来看,农田广阔地区更适合发展大规模机械化农业以保障我国粮食数量安全,山地、丘陵等地区适合适度规模经营生态农业作为机械化农业的补充;从生产要求来看,生态农业可以延续我国传统的家庭组织方式进行生产,现代生态农业就是以东亚传统农业为原型发展起来的:20世纪初,当时美国农业部土地管理局局长King考察了东亚几国农业数千年兴盛不衰的经验并介绍给西方,这种符合生态规律的农业方式得到了西方国家的广泛采用,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生态农业[7];从农业发展战略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我国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要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2014年初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强调我国农村改革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适合采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在国外是一种早已成熟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各国对家庭农场的界定略有不同,但由家庭经营是各国家庭农场的共同内涵,美国农业部网站将家庭农场界定为“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8]。很多发达国家如日本、德国和美国的农业生产都是以家庭农场为主,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也得到迅速发展。美国各类农场中家庭农场约占87%,合伙农场占10%,公司农场占3%,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因此实际上美国的农场几乎都是家庭农场[9]。在我国,家庭农场由2013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正式提出,根据相关政策我国的家庭农场应当兼具规模适中、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的特点,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家庭农场与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专业大户相似,但专业大户往往规模较大,雇工较多,导致成本较高,且专业大户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不需要注册登记从而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而家庭农场规模适中,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成本较低,且成立家庭农场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家庭农场可以获得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因此,由专业大户“升级版”的家庭农场最适合作为我国生态农业主要生产经营主体。

(二)加快符合生态农业发展要求的家庭农场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促进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繁荣。美国国会自20世纪30年代起每五年就会修订一次农业法,目前涉及到农业各方面的法律已经达到31部,这些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家庭农场的权利和义务,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依据[11];德国在《农业法》、《土地交易法》以及以完备著称的《土地整理法》中,规定了与家庭农场相关的几乎所有法律问题[12];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起通过制定大量法案,为家庭农场提供了各方面的法律依据,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我国台湾地区在目前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也通过颁布和修改法案来促进家庭农场的形成。根据相关政策,家庭农场在我国应当属于商事主体,我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采纳强制注册主义做法,各类商事经营者必须进行核准注册才能进行经营活动[13],但目前家庭农场在我国还只是停留在政策层面,法律中并未设有家庭农场主体类别。家庭农场在我国正式提出之后,各地纷纷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地方法的变通做法一般都是规定根据申请,以多种商事主体进行注册,各式家庭农场随之在各地注册成立;目前家庭农场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注册的较多,也有少量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由于家庭农场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主体类别都有一定区别,目前的注册方式不利于对家庭农场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扶持,还会减少家庭农场的成立:根据农业部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底我国符合家庭农场标准的农业生产主体有87.7万个[14],但目前正式注册的家庭农场数量却远远低于这一数值。为了加强对家庭农场进行针对性的引导和支持,促进家庭农场的成立和发展,我国应当在农业基本法中设立独立的家庭农场法律主体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应当在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成立家庭农场,并对家庭农场的概念、注册标准、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目前地方法规定的不一致还造成了我国家庭农场基本制度混乱,建立统一的家庭农场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的长远选择。我国应循序渐进,以各地的家庭农场地方立法实践为起点,积累立法经验,先期可以由农业部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家庭农场部门规章,待立法时机成熟后出台《家庭农场法》,对家庭农场成立标准、注册程序、组织结构、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作出统一法律规定,各地再依据《家庭农场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共同形成我国家庭农场法律体系。

(三)改革现行农地流转法律制度以促进家庭农场形成

以家庭农场发展生态农业需要以农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实践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缺乏信息平台和组织协调等农地流转服务制度,二是缺乏促进农地流转的配套制度。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农业条件相似,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和地区,因此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地流转集中过程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而以法律推动和保障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日本和台湾的共同经验。其中,在农地流转服务方面,日本除了制定和完善《农业协同组织法》之外还制定了12项附属法令,例如《农协会并助成法》、《关于农业协同组织监查士选任资格》等[11],这些法案确立了农业委员会作为公共事业团体承担农地流转中介和服务工作的制度[15];我国台湾自20世纪50年代起通过陆续颁布《农民运动指导方案》、《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和《农会法》,建立了农会制度,主要由农会承担农地流转服务工作[16]。我国农地流转实践中也有相似的成功经验:浙江绍兴地区设立了县、镇、乡三级结构的农地流转服务机构,进行农地流转登记、供求信息、项目推荐指导,以及调处纠纷等服务,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浙江绍兴的实践,我国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信息平台功能和组织协调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应当增加规定:我国在县级以下政府农业部门中成立农地流转服务机构,其具体工作包括农地流转登记和供求信息、农地流转组织协调、农地流转项目规划、农地流转合同审核服务、农地流转法制宣传等。此外农业部还应当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农地流转服务具体法律制度。农地流转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只是涉及流转的过程,还与适度规模经营后的经济收益、农村社会保障、农村金融以及农业经营风险等问题密切相关。日本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改革成功的关键之一就是通过修改和《农地法》、《农促法》、《有关农业委员会的法律》、《半岛振兴法》、《山区振兴法》等法律建立了多项配套制度促进农地流转:认定农业生产者制度使骨干农业生产者享受更多的政府扶持,有利于农地向骨干农业生产者适度集中;特定法人土地租赁制度为企业法人租赁农地设立了特定的限制;农民退休金制度有效保障了老年农民离农以后的晚年生活,有效促进了农业经营队伍年轻化;市民农园土地流转制度设立了市民从事农业生产的一整套制度[15]。台湾地区也以法律建立了由行政院农业发展委员会、农业科研所、学院的农业推广委员会,以及农会等组成的庞大农政架构及农民组织体系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16]。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我国也应当建立或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促进农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应当增加“配套制度”一章,规定我国在农业技术指导、农业项目扶持、农村社会保障、农村金融以及农业保险等方面建立配套制度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我国农地流转配套制度的总领性规定;同时以上领域的具体法律规范也应当进行修改,增加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法律制度,共同形成我国农地流转配套制度法律体系。

二、建立适应家庭农场发展要求的生态农产品认证法律制度

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为生态农产品品质和生产者责任承担能力得到消费者信任提供了前提,我们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对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市场的信任。目前我国经济法律领域存在对执法机构倚重过度、对来源于社会和市场的法律实施路径较为轻视的问题,事实上以法律推动市场主体自律是规制市场更加行之有效的方式[17]。认证能减少从生产者到消费者市场渠道中的信息不对称[18],有效促进市场主体自律,认证方式在各国的兴起反映了农产品质量管理从政府向社会和市场转移的全球趋势[19],因此完善我国的生态农产品认证体系是促进我国家庭农场生态农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任务。

(一)促进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进行认证

目前我国生态农产品适用的权威产品认证只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个类别,与生态农产品分别是包含或交叉关系:有机农产品都属于生态农产品,大部分以生态方式生产的绿色农产品(分为A级和AA级)和无公害农产品也属于生态农产品。但生态农产品还包括很多其它以生态方式进行生产但没有经过以上认证或不符合以上认证标准的农产品,加之兼具适中规模和家庭经营特点的家庭农场生产方式又非常灵活,因此生态农产品、尤其是家庭农场所生产的生态农产品难以全部纳入现有的权威认证体系。美国主要的生态农产品认证有有机食品认证、公平贸易认证、安格斯牛肉认证、俄克拉荷马制造认证、“海豚安全”金枪鱼标志认证等①,“多元化的农产品认证分别满足了政府、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同需求”[20];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主要包括有机农业、SEQ农产品和特别栽培农产品,其别栽培农产品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地方认证标准[21],多种认证标准构成了涵盖范围广泛的认证体系。与以上国家相比我国适合生态农产品的认证种类过少,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当以法律建立针对不同农产品种类、多种方式、多种标准的权威认证体系:如建立具有公信力的“散养鸡蛋”、“粮食猪肉”、“野生食用菌”等多种认证种类,发展和完善如“无农药认证”、“低碳认证”、各种产地认证等多种认证方式,并设立多种认证标准,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多层次认证体系来促进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进行认证。此外,认证费用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庭农场对生态农产品进行认证。以我国现有的三种生态农产品认证为例:目前有机食品认证收费包括现场检查人员的食宿差旅费、认证费和检测费等,绿色食品认证费用主要有认证费、标志使用费、检测费用等,无公害认证只收取认证成本费用,主要是检测费用,此外以后将建立的各种生态农产品认证也会都有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对规模不大、资金不多的家庭农场都会形成不同程度的负担,有国外学者也通过研究发现第三方认证费用会成为阻碍发展中国家小生产者通过农产品认证方式进入市场的重要壁垒[22]。为减轻家庭农场进行生态农产品认证的经济负担,我国应当建立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认证财政补贴制度,《认证认可条例》应当增加规定:家庭农场等中小规模农业生产单位进行生态农产品认证的,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此外农业部还应当出台具体的补贴条例,对补贴的范围、比例、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认证补贴法律制度体系。

(二)提高生态农产品认证欺诈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有的几种生态认证普遍缺乏严格性,获得认证的农产品仍然受到消费者质疑。有学者对内蒙古地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这些企业普遍使用普通原料加工绿色食品,只是加工条件较好[23]。缺乏严格性的生态认证还是没有从本质上把常规农产品与生态农产品区分开来,消费者对获得认证的生态农产品的信任度依旧不高,我国生态农产品市场仍然表现为“半柠檬状态”②。生态农产品生产者在认证中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二是获得认证后不按认证标准进行生产,三是在最终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由于农业生产的一些固有特点,通过加强对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管来提高认证严格性的成本过高、并且效果也并不理想,从成本和效果两方面考虑,为生产者设立严格法律责任来保证认证农产品品质是我国最佳的立法选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体系,获得认证的生态农产品如果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规制,如果不符合认证标准但又不构成质量安全问题则由《认证认可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认证法律规范进行规制,我国获得认证的生态农产品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后者居多。《认证认可条例》主要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行为规范,没有规定生产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欺诈三倍赔偿制度和最低赔偿金额;《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生产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根据其严重程度,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三年不再受理其申请或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没有区分生产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只规定在年审考核不合格、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相关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下对生产者警告、限期改正以至取消其相应认证。以上法律规范对生产者欺诈行为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致使欺诈行为泛滥。为提高生态农产品认证的公信力,认证法律规范中应当加强对生产者欺诈的处罚力度:规定对于以欺诈手段取得农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权或者获得认证的农产品中存在质量方面欺诈的,取消相应认证证书、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相关认证申请,并设置合理数额的罚金来减少生产者的欺诈动机。

(三)进一步强化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获得认证的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不合格,获得赔偿的效果还是难以保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生态农产品对消费者构成侵权或经营者存在欺诈,由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来说经营者责任承担能力与其规模成正比,家庭农场比小农户经营规模大,对消费者的赔偿效果要优于小农户,这也是我国应当以家庭农场取代小农户作为生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原因之一;但家庭农场属于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其责任承担能力毕竟有限,加之一些销售者流动性强,实践中部分消费者还是难以从家庭农场或销售者那里获得有效赔偿。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只有在两种过错情形下才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现有的相关赔偿法律制度远不能消除消费者购买经过认证的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在赔偿方面的顾虑,高信任度的家庭农场认证生态农产品市场还是难以建立。认证机构责任承担能力强、办公场所稳定,通过法律为认证机构设置连带责任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受到损失后获得合理赔偿;另外从信息学的角度来看,与消费者相比,认证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对生态农业生产者进行监督的信息成本低,由信息成本较低的主体行使监督权力可以节约监督成本,如果以法律规定监督成本较低的主体对被监督对象的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就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3]。目前我国对认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设置过低,连带责任不具有普遍性,还容易造成认证机构疏忽与懈怠,更加影响消费者对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的信任。不仅是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整个食品类别都是对人们生命和健康具有重要作用的特殊商品。为减少消费者购买认证食品的顾虑,并激励认证机构更加认真负责,我国应当在所有食品认证中为认证机构设置普遍性连带责任,《认证认可条例》应当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对获得其认证的食品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购买的认证食品不符合认证标准可以向认证机构索赔;不属于认证机构错误造成的,认证机构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之后可以向真正的责任者索赔。在食品认证中对认证机构普遍性连带责任的设置可以减少消费者顾虑,还可以激励认证机构对生产者严格监督、提高自身认证的声誉,从多方面提高消费者对认证食品的信任,以认证方式我国家庭农场生态农业开辟一方高信任度的市场。

三、以法律制度促进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C2C交易方式的发展

商业模式在提高市场信任度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生态农产品主要通过“生产者-商家-消费者”商业方式进行销售,这种商业方式下生产环节与消费环节缺少沟通与监督,不利于消费者对产品品质和生产经营者建立信任,生态农业还要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加强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的联系,探索建立具有更高信任度的商业模式。

(一)发展C2C交易方式提高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市场信任度

由农场直接供给消费者是很多发达国家生态农产品的重要销售途径。在有机食品消费大国如德国、英国,除了通过超市专区、专卖店等传统零售方式外,很多有机食品采用订单送货上门、网上订购、邮购等农户直销方式[24];日本在生态农产品销售中建立了“农户-消费者”的“提携”体系: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合作伙伴关系,在信任的基础上协议生产方式、协议定价、在生产和经济上相互帮助等,由生产者直接供给消费者农产品[25];在美国,会员制直销农业“CommunitySupportedAgriculture”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并发展迅速,到2009年已经发展到3600多个团体[26];美国另一种重要的小农户农产品直接销售市场“FarmersMarkets”数量近年也在不断增长,从1994年的1755家发展到2009年已经达到5274家[27]。“农户-消费者”直销方式绕过了目前零售方式中间的多层批发商环节,增加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便于消费者对生产者建立信任;其短销售链减少了中间商参与,有效降低了成本,惠及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直销方式还方便消费者参与制定生产标准、产品要求、甚至参与生产,这些共同创造过程会对消费者形成价值,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28]。现代市场中“农户-消费者”直销的发展,要求生产者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以便于建立信用①,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为建立信用提供前提,直接销售方式则可以为资金不多、与大型企业相比在产品推广中处于劣势的家庭农场打开产品销路,因此家庭农场是最适合发展生态农产品直销的主体。在网购方式逐渐普及的今天,“家庭农场-消费者”生态农业直销中还要充分利用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途径,在电子商务用语中被称为C2C(customertocustomer)方式,因此我国应当发展C2C交易方式提高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市场信任度。

(二)建立家庭农场C2C生态农业生产经营信用法律制度

C2C方式减少了中间商环节,并且充分发挥了网络快捷性特点,但网络虚拟性、距离性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生态农业直销方式的高信任度。认证是增强产品信任度的重要方式,我国虽然要建立多层次的生态农产品认证体系,但由于生态农产品,尤其是家庭农场所生产的生态农产品品质多样,加之C2C方式下很多生态农产品是按照消费者要求进行生产,所以认证方式不能解决所有生态农产品、特别是C2C商业模式中家庭农场生态农产品的品质信任问题;并且即使在多层次生态农产品认证体系下仍会有众多的家庭农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承担认证过程中资金和精力的耗费,所以在家庭农场C2C生态农业中我们还要探索建立其他更加简便、适用范围更广的市场主体自律制度,作为认证体系的补充。信用制度是实现市场主体自律又一种重要方式,由于法律具有形式理性所带来的局限,而社会生活却复杂多变,所以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形成“断藕”关系———也即法律在解决某些社会实际问题中的作用具有局限性,而更多体现法律的程式化意义,建立信用机制便成为建立约束、实现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29]。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涵盖社会生活各方面,我国可以通过先行在有条件的领域建立信用制度的方式逐渐完善我国信用体系,C2C领域由于征信制度简便适合先行建立信用制度。目前我国C2C领域已经建立了一些商业性信用制度,但却对生态农业作用很小:搜索“淘宝网”这一国内主要的C2C网站可以发现生态农产品数量明显少于服装、家居等其他种类商品,也不热销。几乎所有种类商品的C2C商业在发展过程中都曾经不被消费者信任,随着“消费者评价系统”等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很多商品种类的C2C市场信任度逐渐提高;但由于生态农产品品质辨别更加依赖于专业检测技术,所以“消费者评价系统”等商业信用制度难以承担作为生态农业信用机制的重任。我国应当建立C2C生态农业信用法律制度,以权力为基础通过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30],具体可以由农业部出台相关条例建立。作为一种主要针对家庭农场生产者的生态农业信用机制,C2C生态农业信用法律制度应当具有简便的特点,具体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第一,简单的管理机构,由生态农业生产经营者成立协会进行行业信用管理;第二,简单的入会要求,生态农业生产经营者只需要自愿提供基本资料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就可以加入;第三,简单的征信制度,只是通过网络平台消费者反馈,与消费者协会、法院等机构建立联系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第四,简单的查询方式,建立基于身份证号码的网络查询端口;第五,尽可能少量的费用,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工作,成员只需缴纳少量成本费用,尽量为生态农业生产者减轻经济负担,以吸引更多的生态农业家庭农场参加。

(三)完善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赔偿制度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储备粮;轮换;优化

一、粮食储备轮换的原因

1.粮食生产的特殊性

从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角度去看粮食,粮食既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又具有特殊的社会属性,继而引入粮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一概念。

粮食生产的季节性与粮食消费的常年性,催生了粮食储备这一概念。粮食储备在保证非农业人口的粮食消费需求的同时,在维持国内供求平衡、市场价格稳定、抗击突发事件以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蓄水池的作用。

2.粮食自身的生物性

粮食,称之为特殊商品,除了上述所提及的粮食生产受土地资源和水资源以及天气等自然资源因素外,主要体现在粮食的生物性方面。粮食是活的有机体,在储藏过程中其生命活动仍在继续进行。在粮食储藏期间,即使未发生管理措施上的缺失,也会出现陈化现象,主要表现在其种用品质、食用品质以及工艺品质的降低。在粮食储藏过程中,由于粮食的生物性特征,在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常储常新,杜绝陈化粮的要求下,储备粮轮换工作便应运而生。

二、粮食储备轮换现行机制

我国现行的粮食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继而粮食储备轮换便分为中央储备粮轮换和地方储备粮轮换。

1.中央储备粮轮换机制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央储备粮轮换工作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实施,轮换数量为储备粮总量的20%-30%。2001年,国家粮食局联合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轮换粮油的品质控制”、“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的主要形式”、“ 轮换的有关财务和统计处理”和“ 轮换资金管理”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形成了以中储粮总公司为轮换主体,以粮油品质品种、入库年限为轮换依据,以“常储常新、保质增值、品质良好”为管理目标,按照规定的轮换形式,计划性的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储备粮轮换机制。

2.地方储备粮轮换机制

以《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为模板,结合各省份自身特点,纷纷出台了以各省份地区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文件,如《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粮食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 ”,并依据其粮食生产特点规定了具体的储存年限“小麦5年,玉米和稻谷3年”。形成了以地方粮食承储企业为主体,依据地方制定的轮换计划,以竞标、拍卖方式决定轮入轮出价格进行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储备粮轮换机制。

三、粮食储备轮换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储备粮实行的静态化管理方式。在具体轮换过程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轮换数量大,时间紧

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从经验法角度进行测算约为8000万吨,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要求:“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的轮换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总量的20%至30%,因此由中储粮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数量较大,仅靠分散直属的库点、零星的承储企业完成轮换任务难度大。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项第四条规定:“中央储备粮油的轮空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然而在粮源紧张的情况下往往为完成轮换计划收购粮食导致市场粮价上涨,适得其反,甚至出现“转圈粮”套取国家补贴等恶劣现象。

2.静态的管理方式

无论是中储粮直属库还是其他储备粮承储企业,“收原粮、销原粮”的方式依然是主要的轮换方式,参与粮食市场竞争。但是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轮换经营抗市场风险的机制,在储备粮轮换整体运作能力及市场经营、竞争意识方面表现还不够强,没有足够的市场竞争经验,思想不够解放,在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惯性下,企业一方面受轮空期限制,另一方面缺乏结合市场行情理性操作的权责和意识,造成实现轮换出现亏损。

在实际承储企业进行储粮轮换工作时,企业一方面需要承受陈粮轮出新粮轮入由于质量差异产生的价格差,另一方面需要承担承储企业为保证完成任务,相互压价销售、竞价采购的竞争压力。在轮出轮入的滞空时间限制和不能依据市场进行高抛低购的权责限制下,新粮价格由于国家实行最低保护价和的情况不会因为陈粮是其替代品而价格随之下降,继而承储轮换企业的激烈竞争,会扩大新、陈粮的价格差,挤压了承储企业的轮换效益空间。

3.缺乏储备粮轮换质量控制体系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对粮食不同品种的存储年限明确规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4年;玉米1-2年;豆类1-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5年;玉米2-3年;豆类1-2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地下库粮油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延长。”同时也规定了轮换粮品质检测要求和标准:“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按照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然而现行机制中,无论是中央直属库还是地方承储库,均以不同粮食品种的存储年限这一模糊标准进行粮食轮换,没有切实依据所储粮食的品质以及所储粮库的硬件条件划分存储年限,敲定轮换规模,造成轮换费用浪费现象。

4.补贴政策的不完善

(1)缺乏储备粮轮换质量控制体系,因而缺乏真实的的补贴政策。

不同的仓储技术和硬件设施,不同的粮食入库标准,均引起粮食的储存质量以及储存时间的影响。在单纯的依据储粮品质和模糊的储存年限进行轮换的现行前提下,造成低质仓储设施条件和技术所轮出的低质陈粮与高质仓储设施条件和技术轮出的高质陈粮获得相同的份额补贴,最终导致次等品排挤优质品,影响了企业完善自身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的积极性,不利于国家粮食储备安全。

(2)轮换费用拨付不及时,影响轮换方式的选择。

承储企业机械的进行“先轮出后轮入”的轮换方式,除了历史的惯性关系以外,还和轮换费用的拨付不及时有关。无论是中储粮直属库还是其他储备粮承储企业,“收原粮、销原粮”的方式依然是主要的轮换方式,参与粮食市场竞争。但是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轮换经营抗市场风险的机制,在储备粮轮换整体运作能力及市场经营、竞争意识方面表现还不够强,没有足够的市场竞争经验,思想不够解放,在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惯性下,企业一方面受轮空期限制,另一方面缺乏结合市场行情理性操作的权责和意识,造成实现轮换出现亏损。

四、 储备粮轮换机制的优化

粮食储备安全是粮食轮换目的,粮食轮换是粮食储备的手段,粮食轮换作为粮食储备安全的手段,具备了一定的行政性、计划性;粮食轮换工作又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一种经营活动,是一种逐利的过程,如何处理好粮食轮换的计划性、行政性与粮食轮换参与市场的灵活性有效协调链接,是对现行储备粮轮换机制优化的关键就此,提出以下三点优化措施:

1.对储备粮轮换实行静、动结合的管理体制

改革现行的储备粮轮换办法,划分储备粮库存为静态库存和动态库存。例如:小麦的轮换周期一般为3-5年,玉米的轮换周期一般为2-3年,静态库存设立70%-80%,动态库存则为余下20%-30%,轮换由企业自行决定。政府监控静态库存,确保数量和质量真实、良好;企业自主运作动态库存,组织循环轮换。静态库的滞空期仍然保持不变为4个月,动态库的滞空期适当放开,承储企业自行把握轮入轮出的时机和经营的主动权,结合市场行情和库存的品质变化,适时吞吐,自负盈亏。

静、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既满足了国家粮食储备安全性的要求,又保证轮换企业的经营效益,激发了轮换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减轻储备粮尤其是中央储备粮集中轮换的压力。动态库的设立,企业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进行理性的高抛低售,也起到了及时对粮食市场调控,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

2. 建立真实补贴政策

真实的补贴政策,首先需要建立从轮入到轮出的储粮质量控制体系,并依据储粮品质标准以及仓储设施的硬件标准进行量化划分,与单位补贴进行合理挂钩。严格把控储粮入库质量,针对仓储硬件设施条件以及储粮质量分别补贴。无论中央储粮和地方储粮,粮食储备质量以及仓储设施硬件的检验工作应该由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对于企业不得动用的粮食静态库存经检查数量真实,品质达到宜存标准的企业,补贴的拨付参照储粮费用加上年度轮换补贴的标准执行;对于企业可动态管理的库存经检查流量稳定,品质宜存,按静态库补贴标准经行补贴;对检验库存中不宜存量,依据其比例,采取梯度下降的补贴政策;依据承储企业的硬件设施或仓储技术的采用进行标准化衡量,分别作为单位补贴金额的权重标准。

其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轮换方式的选择,制定其轮换计划,并向粮食主管部门提交,由粮食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和监督,核实其调入粮食中作为国家专项储备粮部分的具体储备时长,作为发放真实的时长补贴的依据,保证粮食承储企业的经营效益。

3.整合粮农优势,拓宽轮入轮出渠道,保证经营效益

静动态管理模式的设立,保证了企业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但对于静态库而言,仍存在着严格的滞空期以保证粮食储备安全,如何在此前提下,做好粮食轮入轮出工作,尤其对于中央储备粮而言,数量较大,承储企业如何在粮食市场化的背景下,进行轮换工作时既满足储备的及时性与安全性,又不会影响粮食市场价格,起到调控的反作用。因而提出以下两点:

(1) 拓宽轮入渠道,实施订单农业

一要采取订单农业模式,与农户直接签订收购合同;二要在农村地区建立完善粮食收购经纪人制度,使经纪人环节发挥中间作用,将粮食的收购和销售环节有效衔接起来;三要充分利用商品和农民自用两种粮源。

(2)拓宽轮出渠道,实现陈粮轮换加工增值

着眼粮食产业链,形成储备库与加工企业优势互补,提升粮食综合效益。新收粮食未经后熟,不宜加工,粮食加工企业可代为收储新粮,从储备库兑换等量的陈粮,从而实现储备粮食轮换增值,创造双赢局面。(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粮食经济研究院)

参考文献:

[1]马崇知.对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几点建议[J].中国粮食经济.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