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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risk control is to decide whether the project the key factor to success, also is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mechanism into play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of mean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influence factor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风险的概念可以从经济学、保险学、风险管理等不同的角度给出不同的定义, 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较为普遍接受的有以下两种定义: ① 风险就是与出现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②风险就是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或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异)。由上述风险的定义可知, 所谓风险要具备两方面条件: ①不确定性;②产生损失后果, 否则就不能称为风险。因此,肯定发生损失后果的事件不是风险,没有损失后果的不确定性事件也不是风险。

建设工程风险是指其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造成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性及其发生的概率。建设工程建设周期持续时间长,所涉及到的风险因素和风险事件多。对建设工程风险的认识, 要明确两个基本点: ①建设工程风险大。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有风险,但各方的风险不尽相同。例如,同样是通货膨胀风险事件,在可调价格合同条件下,对业主来说是相当大的风险,而对承包商来说则风险很小。

风险管理是一个识别、确定和度量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的过程。因此,从风险管理目标的角度分析,建设工程可分为投资风险、进度风险、质量风险和安全风险。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应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过程,一般也是一个循环过程。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对策决策、风险管理计划实施的监控四方面的内容。

1 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而且受市场材料价格、政策性因素、工程变更、不可预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风险无处不在。可以说,承担了工程就意味着承担了风险。目前,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工程投标担保、履约、支付和保修担保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市场主体还不成熟,行为不规范,致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使工程项目投资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例如:①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金,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工程合同,签约期一拖再拖;②发包方乘机任意索要高额履约保证金,以弥补资金不足或强迫中标人放弃权利;③发包人对预付款顾虑重重,担心承包商不守信用,怕承包商把预付款挪用,有的甚至以此为借口,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④发包商任意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中“三角债”形成恶性循环,使施工企业效益滑坡,运营步履艰难。

鉴于上述现状,建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推行信用担保,是当前防范工程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建筑市场行为管理体制的重要手段。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通过“守信者得酬偿,失信者受惩罚”的原则,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让担保人和保险公司愿为其提供担保或承保的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多得工程,反之,则少得工程甚至接不到工程。同时,担保人和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提供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时,必然对申请人的资信、实力、履约纪录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实行差别费率和对履约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这种制约机制和经济杠杆,可以迫使当事人提高素质、规范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此外,作为工程建设的当事人,也要通过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防止因他方不履行法定的合同义务给自己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在现阶段提高工程风险意识,加强工程风险管理,尽快建立起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已势在必行。

2 工程风险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项目投资来源已呈多元化,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程风险管理越来越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所重视。近几年来, 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为我国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是,从总体上看, 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低下,相关法规措施相对滞后,其主要表现为,

2.1 建设各方对建立工程风险意识淡薄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在建筑企业和金融业中缺乏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商业银行对政策性贷款投资的工程项目没有必须进行投保的要求,投资主体虽然从所有制结构上发生了变化,但提高工程风险意识依然不强,未能从工程风险管理人手,降低和转移风险条件。

2.2 担保市场尚未建立

银行虽然开展了一些保函业务,但在建筑业中的各类保险业务开展较欠缺, 险种、保单形式单一,缺乏建筑业特点,不能适应工程担保需要,难以提供工程风险管理的必备条件。

2.3 缺乏中介机构

从工程风险管理角度讲,缺乏工程保险经济人、人和工程保险管理咨询机构,由于承包商缺乏必要知识,社会性的担保咨询服务不普及,专业机构为其风险后的索赔业务,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推动和发展工程保险管理中介机构,是开展工程风险管理的保证条件。

2.4 工程风险管理费用来源无法律保证

实行工程风险管理必然增加工程成本,担保费的支付是阻碍工程保险机制的关键问题,国家在制定工程结算未列人此项费用来源,客观上造成既无投保资金来源,又无投保压力。

3 工程风险管理的防范措施

3.1 加强风险管理教育,树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意识

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都必须有全员风险管理意识,把风险管理意识贯彻到参与项目的各类人员中;树立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意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因素,而风险就是在项目实施中形成的;要树立风险管理的法律意识,依法履约,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违约的问题。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2篇

在风险社会与法治社会双重理念的影响下,依法风险管理的呼声在现代社会开始响起。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机制为人们广为接受。当某种权利受到侵害,法律介入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或恢复权利,或赔偿损失。所以,有人把法官比作社会医生,“当人生病了再给人看病治疗”。在现代风险社会,一旦风险转化为灾难,将是人类社会不可承受之重。1管理风险、预防灾难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法律也加入到了风险管理的建设大军之中。依法的风险管理就是依照法律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的目的在于预防灾难的发生。预防功能在法律制度中的引入,将法律防卫线向前推置,对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将产生巨大的冲击以及挑战,以至于有学者认为,“风险刑法”理论是反法治的。2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化解传统法律理论与制度所具有之“风险”,建构与风险社会相适应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为法律学人的共同责任。风险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在化解现代社会之风险与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之“风险”中得到双重证明。

一、风险社会:依法风险管理的时代背景

在农耕文明与科技不太发达的时期,人类社会的行为对整个世界的影响极为有限。也就是说,人类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并不是整个社会不可承受之重。在此种情景下,人类行为导致不利后果后,法律再介入对行为之调控,或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等,为时并不太晚,正义可以得到实现。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行为的影响力日益巨大,甚至其影响力足以毁掉整个地球,如核爆炸、温室效应等。正如阿尔温•托夫勒所说:“工业社会生态污染和资源利用所出现的问题,已经达到与从前根本不同的新水平。”3正是基于对现代社会中风险的直觉感知及风险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当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共鸣。风险社会已经来临,吉登斯所谓的“失控的世界”和波斯纳所说的“灾异”不再是人类社会的“例外”,而是“日常”。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然而,一旦风险转化为灾难,对人类社会将产生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传统法律事后救济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在现代风险社会,管理风险、预防灾难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风险不是灾难,风险是灾难的预感,灾难是风险的实现。风险之影响后果具有延展性,4即风险与灾难之间具有时间间隔。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管理风险,达到或减少风险、或消灭风险、或分散风险的作用,以最终实现预防灾难发生的目的。在现代风险社会,防止风险转化为灾难成了各学科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法学界也加入到了这场风险管理与灾难预防的建设大军之中。我国法学学者在近几年提出,“我们有必要把风险管理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内,把所谓‘风险社会’的现实化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前提”;5“风险属于不可能预先防止,却可以事后归责的范畴,具有侵权行为法的意义,需要检查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与法律制度的条件设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6法律介入风险领域,对传统法律理论与制度的挑战是巨大的。“由于风险所带来的不可预知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因果关系链在经验世界中断裂”。7由于风险社会中责任联系的间接化、责任后果的潜在化、责任的分散化使得按照传统法律责任理论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8尽管如此,法律不能对风险无动于衷。面对风险,一种直观的、质朴的且无需置疑的预防理念进入法学的视野。预防理念的规范化,预防原则在法律中的引入是法律介入风险管理的重要标志。

二、预防原则:规范化、争论及其超越

在全世界,人们对管制风险的一个简单观点越来越感兴趣:当存有疑问时,遵守预防性原则。9预防理念贯穿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个行动。在过马路前,要先看看是否有车辆通过,以防止发生交通意外;每天出门前,想想是否要带雨伞,以防止因下雨而被淋湿。预防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指在安全没有得到完全保障的情况下,行动前请保持谨慎。该思想暗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见,只有在预见了不利情况下才需要保持谨慎,而预见中就包含有不确定性,即不利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二是责任,要防止不利情况的出现,在行动前保持谨慎就是一种必要的责任。尽管预防原则是人们日常决策的基本指导原则,但是,预防原则能否及如何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预防原则的规范化

一般认为,法律中首次采纳一般预防性原则的是1969年的瑞典环境保护法。10在某种意义上说,预防原则是英国普通法中“注意义务”概念的延伸。注意义务起源于19世纪后期伊舍大法官的一个判决:“当一个人身处这样的一个环境,即基于普通人的思维意识,他能够立即意识到,如果他在行为上不能尽其注意及其技能,他将引起危险或伤害对其他人或其财产。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危险,在行为上尽其注意及其技能的义务就产生了。”在这个“注意义务”中,主要保护的是人身及其财产权利。预防原则后来在环境保护方面得到了积极响应并获得了极大发展,但遗憾的是后来法律上的预防原则却较少使用在人身及其财产保护方面。1982年,《联合国世界自然》对这一原则首先给予承认,提出“在负面影响未完全理解前,活动不应当继续”。1992年的《里约宣言》中预防原则的界定具有广泛影响力:“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该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是可能造成严重的或者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预防原则甚至出现在欧盟宪法草案之中:“联盟环境政策的目标是高度保护,兼顾各地区情况的多样性。它建立在预防性原则、环境损害应当从源头优先予以纠正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之上。”11尽管预防原则在许多国际条约及国内法中被宣示,但是,它并没有成为真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法律原则。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关于预防原则的报告指出:“尽管该原则在国际条约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各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欧洲人权法院)却仍然不愿意采纳预防原则。”美国也曾经反对在国际性文件中使用预防原则。其认为在法律语言中,“原则”一词有着特定的含义。法律原则是法律渊源之一,这意味着其具有强制性,法院能够通过这个原则的援用来撤销或确证一个案件。因此,认为用“预防方法”替代“预防原则”更为恰当。也许,认为预防原则是贯穿我们制定与实施法律过程中人们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准则还为时过早。但是,预防原则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及其在部分法律领域所具有的开创性贡献还是对传统法学理论及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人们对预防原则的态度是暧昧的。一方面,认识到预防原则对我们进行风险决策时所具有的积极指导意义,在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美国对的相关决策中都可以看出预防原则的影响,以至于美国《纽约时代》杂志将预防原则列为2001年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另一方面,又不太愿意将预防原则理解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主要因为我们现有的法律理论与制度给予预防原则的生存空间极为狭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发展以迎合社会的需求。“当下的制度安排或社会秩序———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都不是人类的终极性制度安排或社会秩序,因此任何阻碍或反对制度创新或秩序重构的主张或视角都应受到反思和质疑;与此同时,任何支持或捍卫制度创新或秩序重构的主张或视角也同样是一个必须接受审查或反思的开放性问题。”12欧盟法院正在谨慎担负起这种秩序重构者的重任,努力推进预防原则司法化的步伐,在多个司法判决中都涉及到预防原则,其在“辉瑞案”中禁止动物饲料中使用抗生素维吉霉素的裁定中指出:尽管没有证据表明因为在动物饲料中使用抗生素维吉霉素而产生的细菌抗体可能形成或证明对人类有害,但是,法院认为,建立在预防基础上的禁令是正当的。13预防原则作为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而令人欣慰的是,人类社会正在大力推进这个进程的发展。预防原则在法律现实世界发展的曲折历程表明,人们对预防原则并没有取得相对一致的意见,有关其争论与之相随。

(二)预防原则:争论及其超越

预防原则一直存在强式版本与弱式版本的论争。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又称之为“不遗憾原则”,其要求在所有的决策行为中建立安全边际,即要求“一旦存在可能发生损害的证据,就应当采取行动纠正这一问题,而不是损害已经发生之后”。1998年《温斯布莱德声明》对预防原则的界定是强式版本代表:“当一项活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了威胁时,即使因果关系不能从科学上完全证明,也应当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在这里,应当由该活动的主张者,而不是公众,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4强式版本预防原则的核心要义是当行为一旦产生风险,行为人就应该终止该行为或采取措施控制该风险以防止风险转化为损害。弱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并不要求一旦存在风险,就应该实施预防原则,而是只针对特定风险,如“严重或不可逆转性”的风险时,才需要实施预防原则。《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性协议》规定:“在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前,缺乏充分科学的依据不应当成为推迟管制措施的理由,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符合成本有效性原则,尽可能以最小的成本保证全球福利。”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严重或不可挽回”的用词表达也是对弱式版本预防原则的呼应。一般认为,弱式版本的预防原则陈述了一个真理。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是大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其可能导致的高成本及其替代性风险。桑斯坦在举例说明时提到,许多人害怕核电站,其根据是核电站带来各种健康和安全风险,包括灾难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不依赖核电,它将转而依赖化石燃料,特别是煤炭发电的火电站。这类电站也有其风险,包括与全球变暖相关的风险。但是,管制使“机会效益”丧失,引入或提高替代风险,因此而否定预防原则则是不合逻辑的。正如在核电站的事例中,并不是因为核电站的风险不需要预防的问题,而是因为在预防原则指导下的禁止核电站、发展火电站的管制措施不合理。显然,核电站的风险是需要预防的,但是,我们因此而采取的管制措施可以更合理,如提高核电站建设的准入门槛以减少风险。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在一般逻辑上是成立的,当面临风险的时候,采取必要措施预防风险,防止危害的发生符合正常思维。天气阴暗,出门前带把雨伞以防止下雨时被淋湿。我们通常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在可能下雨时必须带雨伞以防止被雨淋湿就是值得商榷的事情。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对比,我们就可以发现,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的问题并不在于面对风险是否需要预防的问题,而是在于从规范意义上说,面对所有风险,是否都需要强制预防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桑斯坦是正确的,风险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不可能预防全部的风险。预防原则应当进行重构,代之以灾难预防原则,即重大危险进行预防,并在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措施的成本。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符合正常逻辑。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值得商榷。法律作为人类行为的调控方式之一,它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通常意义上,面对风险,人类社会应该对其作出反应,但是,并不是所有风险,法律都应该对其有所作为。因此,预防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受到一定限制,这就是弱式预防原则的精髓所在。但是,哪些风险需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哪些风险是属于个人自由选择与处理的范围,其中的分界线实际上很难把握。比如欧盟对转基因食品采取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而美国相对就宽松得多;但是,美国对待恐怖主义却又比欧盟严格得多。尽管人们对哪些风险应该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哪些风险不应该由法律来管理存在分歧,但是,分歧本身表明风险是应该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的,只是对范围的大小存在分歧。法律原则提供的是基础性真理或原理,是一种概括性的知识。以预防原则为宏观指导,相关法律规则的修正将不可避免,其蕴含的法律理念也随之变迁,一种全新的风险法律体系得以建立。

三、风险法律体系: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为回应现代风险社会的现实需求,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变革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一)预防:法律调控的全新视角预防原则在法律中引入,体现了法律功能的重大转向。一直以来,法律救济的理念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程就是法律救济方式不断理性化的真实体现。现代法律之所以能成为“社会工程”之核心构件,其救济的真实性不可不说是一大基石。15法律救济为公民权利保障与社会秩序的恢复贡献了力量。但是,我们也看到法律救济所具有的事后性所产生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风险社会,一旦风险转化为灾难,法律再予以救济就显得为时已晚。因此,法律需要提前介入,在风险转化为灾难之前,就实现对风险的控制,或减少风险,或消灭风险,防止灾难的真正发生。预防原则进入了法律的视野,法律从此肩负着救济与预防的双重责任。一般来说,法律承担预防职能主要体现在通过立法来管理风险。当认为某类行为具有严重风险,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就通过立法予以管制,起到预防危害实现的目的。由于法律事后救济的消极思想根深蒂固,因此法律积极预防的思想被理解与重视需要时间。在我国,这种法律思想的转折点发生在刑法关于醉驾入刑的争论中,虽然这个转折点并没有被明示,但其背后体现了这种思想的转折。在醉驾入刑的争论中,有人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因为醉驾如果没有交通肇事,就没有实现危害,醉驾入刑与我国当前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不符;有人认为醉驾应该入刑,因为每年因醉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可谓触目惊心。反对者有其道理,醉酒是合法的,驾驶是合法的,醉酒驾驶又没有肇事,为何就是犯罪?其正当性基础是什么?醉驾入刑的正当性定位与社会中醉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多之间的关系看似回应了该质疑,但也经受不住仔细推敲。统计中的交通事故有一部分是醉驾造成,但有些醉酒驾驶并没有交通肇事,将其入罪具有类推入罪的嫌疑。实际上,醉驾入刑体现了刑法对于醉酒驾驶这种高风险的规制,是预防理念在刑法中的生动实践。

(二)风险归责:依法风险管理中的归责原则法律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社会发展的后面。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变革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但总是不可避免。依法的风险管理,义务与责任是其重要手段。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产生了重大冲击,为应对这种挑战,部门法学率先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基于贝克等提出风险社会的理论背景,德国刑法学者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提出了安全刑法的概念“,安全刑法所关注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意图通过对危险的刑法禁止来降低和避免这种风险的实现,从而实现安全”。16在民法领域,我国有学者认为,基于传统民法契约、侵权责任二分法无法应对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工业革命、城市化、高度危险来源的出现、公司化和垄断化等一系列变化,提出了借鉴德国法上的“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构建一个“契约—侵权—保护”的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17在一定意义上说,不管是在刑法还是在民法领域,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都是为应对风险社会之风险所作出的理性回应。但是,不管是刑法中的安全责任,还是民法中的保护责任,都只是法律责任建构的目的阐释,无法夯实法律责任设置的正当性基础。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对行为进行规范,课以义务、责任及处罚,其正当性需要建立在行为本身,而不是在于规范行为的目的之上。所以,传统法律责任体系将社会危害性、侵权后果等作为行为责任追究的基础。在风险社会,法律责任体系重构或扩展同样需要建立在行为本身,或者说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否则就有逻辑颠倒之嫌疑。实际上,刑法中安全责任也好,民法中的保护责任也好,都是行为产生了风险,但没有发生具体危害,也未引起法益的具体侵害就课以行为人责任,其实质意义是通过将法律的防卫界线向前推置来实现安全与保护的目的。风险与具体危害是传统法律责任制度与风险法律责任制度的区别。因此,安全责任与保护责任,其实质意义是风险责任。确立风险责任,实现风险归责,首先就要解决风险的计算或评估的问题,因为风险与责任的均衡是平等理念的质朴要求。风险具有不确定的特征,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归根到底不是任何具体的物,它是看不见的,是人的感官感觉不到的东西。它是一些社会构想,主要是通过知识、公众、正反两方面专家的参与、对因果关系的推测、费用的分摊以及责任体系而确立起来的。它是认识上的构想,因此总带有某种不确定性。”18法律对风险进行调控,必须衡量风险调控措施的成本与其取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于风险转化成灾害只是一种可能性。显然,其收益的计算也就只能以概率论来表达。因此,依法的风险管理要求一种非决定论的态度,在规范秩序中嵌入了概率论以及博弈论的契机。19预防原则的确立,概率论在法律中的引入,对以稳定性、可计测性和确定性为主要特征的现有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

(三)风险归责与法律制度的变革在风险社会,法律防卫线向前推置,在损害没有发生之前,一旦行为产生风险,就需要对行为进行规制。单纯的行为归责不具有正当性,行为归责的正当性建立在行为的损害后果之上。如果说风险也是一种损害后果,那么,该损害后果也只是推测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因此,如果说传统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在确定性的损害后果之上,那么,风险法律制度就是建立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之上。由风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果关系的链条也就此断裂了。传统法律制度中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的理论也崩塌了。所以,在采取预防措施时,一般并不要求因果关系得到科学证明。20另外,风险影响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如美国排放温室气体,则其温室效应不知会在什么时间、会在哪个国家呈现。因此,贝克呼唤一种风险社会的“世界主义时刻”。这样,传统法律制度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律诉讼模式等在风险社会都将遇到挑战。在这种挑战之外,传统的举证责任在风险归责中的适用也是需要质疑的。传统的举证责任着眼于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建构,而在风险预防领域,所谓的事实是对未来的预测。在这样的领域,所谓的举证责任无论分配给谁,从方法论而言,他都很难承担。21因此,在风险社会,进行依法的风险管理,对传统法律制度中实际损害、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诉讼主体资格等相关规范进行解构与重构是必然的选择。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项目;风险;管理;内涵;突破;探索;实践

学习项目管理,我们大家知道,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去认识工程项目的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地使用各种风险应对措施、管理方法、技术和手段对项目的风险实行有效地控制,妥善处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成本保证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管理工作。优化和做好项目风险管理,就要从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入手,从探索管理做起,努力探究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风险管理,以促进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认识与提高,促进项目风险管理向科学化、知识化、创新性和优化方向发展,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1、全盘考虑,周密安排,做好合同风险的时效与质量管理。众所周知,合同是现代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文书、文件和规范性纲领性策略。合同的严谨、科学、周全和系统性,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决策性。因此,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合同管理,无论对于实现工程项目的决策,还是保障工程项目的全面实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分值得我们深思。

要做好合同的签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其时效性极为重要,因此,加强对合同时效性的研究,就是要及时把握时间,合理安排时间,突出时间观念,强化时间策略,以确保将工程项目风险降低到最低。经济学中,时间就是金钱,或许就是对合同时间观念的理解与应用,古人的策略,为我们今天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思维保障,是我们继承的精华所在。

要签订合同,当然要涉及到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质量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工程项目合格、高效、优质、科学的重要内涵,因此,加强在质量方面的管理,就要突出质量关,把质量放在首位,做到“百年大计,质量为本。”

2、维护项目信誉,全面做好税务管理,服务社会。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税务风险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和主体内容,它其中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等,这既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工程项目经营者应尽的职责。

纳税、爱税、正确认识税收的作用与意义、自觉维护正常的税收政策,应该与项目风险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就要做好税收的收交工作,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从工程项目的申请、建设、维护与正常经营开始,做好每一笔税务的收交工作。做好税务管理,就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政策,自觉执行国家税务政策,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科学实施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工程项目,真正实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管理。

3、做好资金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资金供需与资金管理。项目的资金,决定着项目能否实现的根本保证,它也是能否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维护正常资金链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在工程项目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维护好工程项目,必须做好资金链的运转、筹集、管理工作,并通过资金的风险管理,实现工程项目的科学化管理。

工程是一个高效的风险项目,它的成功与否,资金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资金链的维护与,正是保障项目完成的重要基础,所以做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就要做好资金风险管理,就要通过资金风险管理达到工程项目的科学、高效,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推进经济市场能够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较多,涉及到的资金也相对较多,必须合理规划、安排、分配、使用与节约资金,确保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完成,且能够节约资金。

4、控制风险发生的成本,将成本降低到最小,赋予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以新的内涵。成本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要素,也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更是现代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所谓成本,就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固有资源资金,它是保障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实现的且获得最高经济效益的主体,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成本加大,那么,就的效益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展,因此,加强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发生的成本,对于现代工程建设与管理,成本与效益的管理,保障工程完成时间,确保工程按期完工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成本控制往往与资金联系在一起,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链、将资金用在工程建设的需要期,就能保障工程成本的高效、科学。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告诉我们,成本的高低、优劣,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个项目的质量,做好质量、资金的管理,必须突破成本管理这个核心,通过成本起到调节工程进度、质量的作用。

5、严格执行项目管理中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要求,始终保持工程项目管理与现行的国家政策同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虽然时效、质量、税务、成本控制风险重要,但维护项目管理中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要求,始终将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行业规范等联系在一起,就能能将地促进工程项目风险发生,并为做好工程项目提供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保障。

项目中的法律、法规,从表面上看与工程项目的资金、时效、质量、税收等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在法律的要求范围内,从征地、办理项目手续、资金积累、到实践的全过程管理,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法规为工程项目的制约条件,那么,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就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获得最大的工程受益。如,拖欠农民工资、强拆强建、违规乱建、不考虑环保与环境因素开发项目建设、任意排污、偷税漏税、随意排放等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 急诊护理 效果

风险管理是对病人、工作人员、探视者可能产生伤害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正确行动的过程。急诊科作为医院的高风险科室,护理工作预见性差,护理风险事件时有发生。[1]鉴于此,我院急诊科自2009年以来对实施风险管理,取得了满意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我科设有病床8张,输液位34个,护理人员16人,年龄21-35岁,平均年龄27.46岁;本科学历6人,大专学历10人;职称:主管护理4名,护师6名,护士6名;2名接受过急诊专科护理培训。2009年3月-2010年5抢救的车祸伤、殴打伤急诊病人2501例。

1.2方法

1.2.1护理风险识别、评估

使用风险评估表对有可能发生风险的高危病人进行系统评估,急诊科室常见的风险因素有用错药、抽血、跌倒、误吸、导管脱落等。护理人员可以建立跌倒评估表等来评估风险因素。也可利用专家咨询、小组讨论等方法寻找可能出现的护理风险。针对存在的护理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因素,找出避免及控制风险的方法。

1.2.2加强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培训,提高护士风险意识

提高护理人员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能力是实施风险管理的前提,我们在平时的风险管理中要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及风险管理系统,重点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强化专科理论及操作技术、急救技能,提高法制观念,提高护理人员防范风险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加强对低年资护士工作的质量控制,对低年资护士做好帮、带,减少风险事件发生,可以定期组织考核,成绩与奖金挂钩,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及护士对风险的预见性和防范技能。

1.2.3成立风险管理小组

由护士长及护理骨干组成风险管理小组,制订风险管理预案。通过以往积累的临床资料进行分析,明确可能存在的护理风险事件,制订各种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采取抽查与每日有重点跟班检查,及时收集现存的和潜在的护理风险信息,及时发现科室不安全隐患,组织护士学习并熟练掌握,通过笔试、提问等方式检查护士应急能力,保证每位护士均能独立应对各种护理风险。

1.2.4加强急救药品及设备的管理

抢救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每天检查所有抢救仪器和药品,特别对于一些不常用的抢救仪器,决不能疏于管理,确保抢救仪器处于完好应急状态,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1.2.5完善急诊抢救护理流程,加强高危环节的安全管理

重视流程的细节管理,确保流程无缝隙,一个完善的急诊护理服务流程应该是普通急诊室与抢救室分开,[3]按患者的病情需求安排就诊先后顺序和诊疗区域,危重患者先救治后挂号。对于高危时段如节假日、晚上或患者多时要重点加强监管,人员不足时及时进行人员调配;危重患者、大手术或有心理障碍等高危患者要重点管理,在保证治疗、护理的同时,还要尊重、关怀患者。

1.3评价指标

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发放对护士工作满意度问卷调查表,每月统计出病人的满意度。护理投诉事件:患者投诉到科室负责人处的为科室投诉,投诉到护理部和医院的为医院投诉,每月统计科室和医院投诉情况。

2 结果

2.1实施风险管理前后护理投诉事件发生率比较

在急诊科实行护理中实施风险管理前的护理投诉事件发生率为0.96%,实施风险管理后,护理投诉事件发生率降低至0.12%,实施前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1。

表1 实施风险管理前后护理投诉事件发生率比较[n(%)]

注:*P<0.05

2.2护理差错、护理缺陷发生率比较

实施风险管理前后护理差错、护理缺陷发生率都显著降低,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2。

表2 实施风险管理前后护理缺陷、护理差错发生率比较[n(%)]

注:*P<0.05

2.3患者满意度比较

实施风险管理前患者满意率为80.97%,实施后为95.40%,实施后后患者满意明显提高,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3。

表3 住院病人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比较

项目

n

满意人数

满意度(%)

实施前

2407

1949

80.97

实施后

2501

2386

95.40*

注:*P<0.05

3 讨论

“医疗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疗界的共识,护理风险贯穿于护理工作的全过程,医者稍有不慎即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有时即使是极为简单或看似微不足道的临床活动都有风险。[4]目前发达国家对医疗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工作十分重视,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5]在我国,医疗风险管理刚刚起步,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很欠缺。而急诊护理有更大的风险与责任,急诊科是与危重病人接触机会最多、护理职业风险最集中的区域。因此,实施急诊护理风险管理,对减少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各类危险因素,确保诊疗服务的安全性,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意义重大。[6]通过积极加强风险防范教育,增强风险意识,针对薄弱环节找出预防和避免护理风险的方法,就能最大限度减少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我院通过在急诊科应用风险管理,效果显著,在急诊科实行护理中实施风险管理后,护理投诉事件明显降低,护理缺陷、护理差错明显减少,患者满意度明显提高,且实施前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由此可见,实施风险评估、加强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培训,提高护士风险意识加强急救药品及设备的管理、完善急诊抢救护理流程,加强高危环节的安全管理等措施,能最大程度保证患者的就医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参 考 文 献

[1] 余摸,郭金凤,武华玲.科室环节管理与护理风险预防[J].护理研究,2005,14:1288.

[2] 沈馨,沈艳君.急救护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J].检验医学与临床,2008,5(20):1257.

[3] 唐月琴.新时期急诊护理工作的隐患及对策[J].中华中西医杂志,2005,6(1):30.

[4] 林瑛,郭柳珍,曾丽平,等.急诊护理风险因素的分析与管理对策.国际护理学杂志,2008,27(2):181-182.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机制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8.019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194(2009)18-0055-03

商业银行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风险对其来说似乎是与生俱来的,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等。其中操作风险又是其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风险。对于操作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我们应该从巴林银行倒闭以及爱尔兰银行事件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探索操作风险管理新技术也是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当局的需要,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组成部分之一的最低资本要求也强调了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操作风险的相关计量方法。结合目前我国处于操作风险集中爆发期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与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

一、操作风险的涵义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在管理之前,应对自己管理的对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即应该知道要管理什么。因此,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显得比较重要。目前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困扰着各家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不少银行沿用了他们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认定方法和管理模式。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在业界没有达成广泛的一致。笔者认为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应该是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所下的定义,即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也已被大多数银行所接受。

(二)明确操作风险定义的重要性

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的管理。因为操作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的过程,因此要注重操作风险控制文化的培育,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当前,我国银行界对操作风险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还有偏差,有的银行将操作风险理解为只是“操作中的风险”、“操作性”的风险,有的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如果对操作风险没有一个明确而又恰当的理解,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也就只能成为空谈。

二、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真正关注操作领域的风险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治理违法违纪行为开始的,如工商银行在1997年了“十大禁令”,严禁账外经营、高息揽存、超规模放贷、虚假核算贷款业务、挪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会计财务报表作假、越权拆借资金和对外提供担保、隐瞒重大案件事故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者,一律撤职或开除,并追究上一级行领导责任。2002年,央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公众披露操作风险状况。此外,受我国加入WTO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的重视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不足,我国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还处于学习和认识的阶段,操作风险管理理念还比较落后,管理工具以及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国际银行业还存在较大差距,对操作风险的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主要是以定性管理方法为主,距离定量以及模型化管理、系统化管理还有一定差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工具不先进,管理方法相对简单落后,总体上说比较薄弱,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架构

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只是在部分风险点上有所突破,未设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改革不明确,风险标准不统一,没有一整套操作风险定义、识别、监控、转移等管理系统。此外,由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因此建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息沟通机制显得较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职能较为分散,还缺乏这种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2操作风险管理覆盖面不全。主要问题是产品创新管理混乱,缺乏面向市场的产品管理组织框架,对于新产品的管理政出多门,多头开发,多头审批,各业务部门、各专业都可以开发本专业本部门的产品,甚至出现内部竞争。这种产品开发与管理的混乱局面不利于商业银行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统一管理及全面覆盖。

三、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面对操作风险及其危害性,商业银行应掌握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引发操作风险的相关原因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制订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防范与化解操作风险的措施,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与措施。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有效管理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的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也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但这种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它没能完全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只停留在表面形式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应加快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决策、激励约束、制衡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针对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国家完全控股,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不错途径。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设立独立董事,从而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营层之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还可以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做法,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如借鉴德意志银行的经验,设立双层董事会制度,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负责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改革,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操作风险管理负责。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职责在德意志银行是由监督董事会来履行的。

2.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操作风险的发生具有内生性,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内部原因引发的,因此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对于防范和管理操作风险尤为重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制订有效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加强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文化建设首先应建立先进的内控文化,加大对员工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形成一种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内控文化氛围,要使全体管理者和员工都有风险控制的理念,都了解内部控制的重要性,都熟悉岗位工作的职责要求,理解和掌握内控要点,努力发现问题和风险,而不是隐瞒、遮盖风险,形成一种“隐瞒文化”。

(2)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预警机制。风险识别和评估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操作风险的定义,从引起操作风险的原因入手,识别各个业务线和管理环节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类别及风险点是前提,对操作风险的评估是建立在有效的风险识别基础之上的。对于操作风险的全面评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银行应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框架应制定银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释缓操作风险的政策。此外应建立操作风险有效的预警机制,设计操作风险的预警指标,如业务快速增长、员工流失、交易中断情况等对操作风险进行预警,以便及时发现操作风险关键点,并采取恰当管理措施。

(3)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 由于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加强这3个风险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协调一致地搞好风险管理很有必要。此外,商业银行还可根据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员工举报制度,依靠和发动一线员工,鼓励检举违法违规问题,完善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巴林银行的倒闭有其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不健全的原因,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没能使里森的越权行为得到及早发现和有效制止。据英格兰银行调查报告透露,负责巴林银行新加坡业务的职员琼斯曾分别于1995年1月11日和1月27日收到两份来自新加坡交易所的信,其中都提及了里森交易账户及保证金问题,但琼斯没有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伦敦总部,而是交给里森处理。可见由于信息沟通与传递上的缺陷,重要信息没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到有关监督部门,会让商业银行错失管理操作风险的有利时机,给其带来损失。

3.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来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揽银行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加强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协调,分析内外操作风险形势,制订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机制还应完善内外审计体制,内外审计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不完善,外部审计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根据内部审计发现而做出的统计数据能够揭露出一些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从职能设置和工作程序上保证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内审或同样独立的部门,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内审必须记录检查结果,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也要求对银行的损失估计进行外审。

4.运用近失管理方法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较少发生但引起严重后果的事件可能会危及银行的生存问题,如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由于这类事件较少发生,银行缺少这类事件的数据,而经常发生但后果较轻的事件可以作为预警信号,分析此类事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较少发生但引起严重后果的事件。所谓近失事件是一个或一系列的通过降低风险,提高系统操作水平的事件或观察。近失事件是一个积极的提高机会,鼓励员工报告而不是隐瞒,近失事件更侧重经常发生但后果较轻的事件,它不仅包括事件还包括观察,将近失管理运用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步骤来进行。

(1)识别。成功地识别近失事件是近失管理的第一步。

(2)报告。报告阶段的目标是保证所有被识别的近失事件被报告。

(3)优先排序。将被报告的近失事件根据排序方法排序。

(4)信息散播。主要是将相关信息散播给可以分析事件原因的人,通报近失事件可能的危害和解决办法。

(5)分析。主要是指管理者分析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是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6)解决和跟踪。近失事件被分析后,应采取解决办法,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管理层应该跟踪方案实施后银行所发生的变化,并将结果通报给近失事件的报告者。

5.加强员工的培训与管理

员工素质不高以及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是引发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面临的现状。因此,培训和鼓励员工学习是提高员工知识素养和操作技能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员工执行力,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1)制订科学的培训制度。

(2)采取灵活的培训形式,如到高等院校集中培训、外派进修、网上培训、员工自学等。

(3)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是针对业务操作技能欠缺的方面以及新业务进行培训。

(4)加强敬业爱岗教育,实施人本管理。

(5)实施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将考试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以及聘任、职位升迁等挂钩。加强员工队伍的管理主要包括加强风险意识教育,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8小时内外行为。

6.实行严格的风险问责与惩戒制度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频繁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该处理的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该退出的未退出。因此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将问责制落实到具体岗位,按照岗位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对于因违规而引发操作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员工,一定要追究责任,严厉惩戒。损失较为严重的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用铁的纪律和铁的规章制度强化问责,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执行有力的问责与惩戒制度。实行严格的风险问责与惩戒制度是增加违规操作成本与代价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有利于遏止操作风险的发生。

7.通过风险转移缓解操作风险

在操作风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将风险给自己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措施来缓解操作风险,减轻自己的损失。风险转移的可以通过保险、担保、证券化和项目融资等具体方法来实现。如今,一些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已经认识到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并将其应用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之中。保险虽无法替代好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它是风险管理的补充和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随着操作风险的可保性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获取到险别并对新型风险进行一体化投保。无论是通过第三者保险进行风险转移,还是用特殊手段及其他金融途径进行风险融资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都必须格外小心,既要结构合理,还应注意监管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汪建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J].农村金融研究,2005(6).

[2] 尹毅飞.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思考[J].金融与保险,2005(11).

[3] 刘新锋.建立防范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4] 徐革.论近失管理在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运用[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4(11).

[5] 纪乃方,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测度与防范[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