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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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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转口贸易范文第1篇

经过30年的发展,上海外贸已进入到又好又快发展的时期。2008年,上海外贸进出口额累计达到3 221.38亿美元,其中出口1 693.50亿美元,进口1 527.88亿美元,分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的106.5倍、58.5倍和1 148.8倍。

上海对外贸易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外贸发展增势强劲,进出口贸易逐步实现平衡发展;二是贸易结构优化,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均衡发展;三是贸易主体优化,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推进进出口贸易发展格局形成;四是市场多元化趋势较为明显,对传统市场出口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对非传统市场出口增长加速;五是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速加快;六是口岸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长三角”功能增强。

二、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上海对外贸易的发展历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标志着上海外经贸的一个历史转折点,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上海对外贸易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3个阶段:

(一)探索转轨时期(1979~1991年)

在外贸体制上进行了以“简政放权”为中心的改革,大力推进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和各种形式的改革,在外贸业务上进行了以“搞活经营”为主旨的探索,推进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外向型经济发展上进行了以“改善环境”为重点的拓展。经过10多年的探索,外贸得到了缓步发展,进出口规模从1979年38.78亿美元增加到1991年80.44亿美元,增长2.07倍,年均增长5.8%。

(二)快速发展时期(1992~1999年)

1990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宣布开发开放浦东后,上海成为全国对外开放的重点。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上海按照“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外经贸发展的新路子,努力构筑对外开放新格局,在扩大对外开放、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实施“以质取胜”、“市场多元化”和“大外经贸”战略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外经贸实现了快速发展。1992~1999年,上海外贸出口连续8年保持良好增长势头。1998年,尽管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上海外贸出口仍达到159.56亿美元,增长5.9%,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4个百分点。1999年,上海外贸进出口额386.04亿美元,为1992年的3.96倍,年均增长21.7%;1992年上海外贸出口额就已相当于“六五”和“七五”10年出口的总和。

(三)高速发展时期(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我国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上海立足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着力提高对外经济贸易运行质量和效益,提出了发展“大外贸、大口岸、大通关”的工作方针,形成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举、本市贸易与口岸贸易并举、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并举、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并举的指导思想,在发展规模、运行质量、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进入建国以来发展最快、最好的阶段。2008年,上海外贸进出口3 321.38亿美元,为2000年的6.07倍,年均增长25.3%;其中出口1 693.50亿美元,进口1 527.88亿美元,分别为2000年的6.68倍和5.20倍,年均分别增长26.8%和22.9%。

三、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探索转轨时期的主要做法和经验(1979~1991年)

1.在外贸体制上进行以“简政放权”为中心的改革。上世纪80年代,上海按照中央确定的“放开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制”的改革方向,结合上海外经贸实际,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一是简政放权,政企分开。1983年底,市政府撤销了市进出口办,市外贸局和市外经局,随后成立了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既便于集中管理,又减少了管理层次。1984年,市外经贸委给外贸公司放权,推行经理负责制。二是工贸结合,放开经营。1981年,开始发展财产、组织隶属关系不变的贸工农联营企业。联营形式由松散到紧密,从产品补偿发展到投资入股;联营内容从成品加工发展到原料、辅料、包装配套生产;联营对象由乡镇企业发展到大工业和企业集团。上海先后成立了玩具、手帕、电子仪器等工贸公司,组建了一些综合性地方贸易公司,对宝钢、高化等大型工业骨干企业赋予进出口权。1978年,上海仅有对外贸易部所属外贸专业总公司在上海设立的15家分公司,到1990年底,全市已有进出口企业115家。三是出口承包,自负盈亏。从1988年起,上海外贸系统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外经贸部的统一部署,上海服装、针织、轻工、文体、工艺品公司及丝绸、畜产公司经营的部分轻纺产品,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四是推行外贸。1985年初,由于全国推行外贸计划体制改革,内地省市调整给上海的出口货源逐年递减。上海外贸部门运用经济手段,采用收购买断、出口、联合经营、联合办厂、合作生产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从1985年起,在几个工业企业进行出口试点,到1989年在纺织系统全面推行。

2.在外贸业务上进行以“搞活经营”为主旨的探索。全国各省市都设立进出口口岸后,上海外贸出口原依靠计划调拨的货源逐年减少。为此,上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运用经济手段用好国内外资源。如发展“三来一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重新调整同内地省市的关系,注重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在各地建立外贸出口生产基地,到1990年,上海在外省市举办联营企业373家。1990年,上海从外省市收购出口货源总值达59.81亿元。二是采取全球销售战略,开拓远洋市场。针对改革开放后各地外贸企业纷纷涌向港、澳等近洋市场的情况,上海外贸及时作出战略性转移,充分发挥上海地理位置、城市功能和对外贸易优势,重点开拓欧美远洋市场,销售市场不断扩大,1990年已拓展到171个国家和地区。三是转变经营作风,灵活贸易方式。这一时期,上海不仅重视运用广告、展览等促销手段扩大知名度,而且接受定牌生产、以进带出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以扩大上海出口贸易。同时,加快产品升级换代,鼓励工业、外贸开发适销、新型、高档商品,支持深加工、精加工以及机电仪表产品发展。1990年,上海出口产品中,农副产品的比重从1978年的31.18%下降到12.45%,而机电仪表产品则从12.26%上升为23.85%。

(二)快速发展时期的主要做法和经验(1992~1999年)

1.确立对外贸易在上海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形成全市上下支持外贸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环境。上海市委、市政府历届领导高度重视对外经贸的发展,从上世纪80年代提倡发展外向型经济到1993年提出将对外经贸作为上海经济发展的主动力,都从上海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为上海外经贸发展指明了方向,推动了上海外经贸发展走向良性循环。1993年以来,上海市政府每年召开全市外经贸工作会议,为其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2.在外贸计划管理中,中长期规划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建立以5年计划为主,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有机衔接的外贸计划管理指导体系。由过去重指标、轻政策和重直接管理、轻间接调控逐步向以宏观调控为主的指导性计划管理方式转变,运用出口产业政策等各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建立引导、调控和切实保证规划实施的运行机制。

3.逐步取消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为最终达到外贸计划运行主要依靠监测、调控的目的打下基础。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要求,国家在确定年度出口总规模后,不再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而改为全国外贸出口发展指导性计划下发。为配合市场多元化战略,设置重点开拓市场出口总值的指导性计划指标,与之相适应,上海外贸计划管理也逐步向此靠拢。如不再编制分市场出口商品计划、进料加工商品计划等。

4.建立“统一领导、分口管理、各方考核”的大外经贸计划管理体制。期间的改革举措有:一是取消出口补贴。二是改革外汇体制,实行汇率并轨。三是授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商业物资企业外贸经营权。四是调低出口退税率。五是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实行公开招标。

5.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积极推进“双高”产品出口。进入上世纪90年代,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已远远快于货物贸易。根据世界贸易发展趋势,1997年后上海注重发展技术贸易出口和服务贸易出口。1997年提出“双高”(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概念,列出了“双高”产品的目录,确定了38个重点“双高”产品,通过到国外举办技术交易会、洽谈会、组建专业性的技术贸易推销小组等方式,积极促进“双高”产品出口。1999年,上海“双高”产品出口达38.98亿美元,增长49%。

6.实施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大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机构的调整力度。从1994年起,上海开始实施旨在扩大出口规模的“龙头计划”,以起到出口导向作用。到1999年,上海出口商品结构与1978年相比,机电产品由12.27%上升到43.75%。上海在市场结构调整中,一方面继续深度开发日本、美国、欧盟和港澳4大传统市场,另一方面,集中力量开拓东欧、东南亚、中东、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在1999年全市出口总额中,4大传统市场所占份额为73.32%,其他市场所占份额已达到26.68%。

(三)高速发展时期的主要经验和做法(2000年至今)

1.明确外经贸工作方针,积极营造良好的外贸发展环境。2000年以来,上海外贸提出了发展“大外贸、大口岸、大通关”的工作方针。2004年,上海外贸提出了“五个并举”发展战略,即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举、本市贸易与口岸贸易并举、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并举、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并举、“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指明了方向。为改善上海外贸发展环境,2003年,上海市政府推出了促进外贸发展的11项政策措施和鼓励企业“走出去”系列文件,各部门也相继推出支持外贸出口的措施,使上海企业出口环境进一步改善。

2.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不断提升外贸出口国际竞争力。2000年以来,上海外贸积极适应国际市场需求,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档次和质量。一是提高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积极推动工贸、科贸结合,加大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力度,培育品牌产品,提高传统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重点推动集成电路、计算机、DVD、通信设备等信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二是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大品牌培育力度。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出口品牌培育推广体系,包括市、区和企业三级出口品牌培育体系和出口品牌推进工作小组,进一步提高企业培育品牌的意识和能力。发挥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的政策效应,鼓励上海企业建立自主营销渠道,提高自主出口品牌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三是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扩大出口。上海先后制定了鼓励软件出口、服务外包、技术引进等方面的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008年,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在全市外贸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分别为42.1%和69.9%,比2000年末平均提高20多个百分点。四是通过举办国际性展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开发东欧、南美等新兴出口市场,并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等新产品对老市场的出口。通过举办工博会、华交会、跨国采购洽谈会、软件外包国际峰会等重要展会和参与国外品牌展,以市场需求促产品质量提升,进一步提高了上海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2007年,上海对美国、欧盟、日本、香港四大传统市场出口总额占全市出口总额的69.1%,其中对美国和欧盟出口占比上升,改变了对亚洲市场依赖的局面。对非洲、拉美、俄罗斯、澳大利亚等新兴市场的出口份额占8.2%。

3.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一是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入世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清理不符合WTO规范的文件,努力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的服务环境。二是建立和落实外贸管理体制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条块结合、层层负责。三是推进国有外贸企业改革。2001年起连续3年,市外经贸系统按照“一司一策”,在5家外贸集团和26家专业外贸公司中推进外贸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具体做到:(1)集团投资主体多元化。外经集团吸收城建集团等3家公司投资,形成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多元投资重组。(2)优质资产重组整合。整合外贸企业中的优质资产、优良业务,吸纳优质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组建股份公司。(3)工贸结合形成新优势。外贸丝绸进出口公司与工业丝绸公司资产重组后,科工贸优势互补,研发功能提升,全年出口7.7亿美元,出口额在全市外贸企业中继续保持第一。(4)劣势企业有序退出。土产公司和丝绸等5家工业企业分别实施了依法破产和计划内破产,形成了一批工贸结合、多元投资、优质资产上市等多种模式的新企业。经过3年的改革,国有外贸企业重新焕发出活力。四是推进外贸经营权改革试点。2001年7月,上海发挥浦东“先试先行”的政策优势,率先在浦东开展外贸经营权改革试点,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实行核准、登记制,明确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一视同仁。本市私营外贸经营主体明显增加,外省市外贸企业到浦东落户步伐加快,当年全市内资外贸企业达到1 443家,其中私营外贸企业233家。2002年3月,市外经贸委取消了浦东新区企业必须注册1年以上的限制条件,再次降低了企业申请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同时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时间。2003年,外贸经营权实现“网上申报”,大大方便了企业。2004年7月1日,根据中国入世承诺,沿用了几十年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及后来的核准、登记制正式结束。

4.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上海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引导企业向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集中。面对加工贸易政策的频繁调整,积极引导英业达等一批加工贸易企业从区外向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转移。目前,区内加工贸易已占全市加工贸易总值的78%。二是积极探索微电子产业链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试点。张江高科技园区内有25家企业参与了试点,有效解决了加工贸易“一日游”问题。三是推进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主要是IT企业和大型加工贸易出口企业,联网监管模式优势突显,促进了上海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5.依托重点支柱产业发展,推动出口基地建设。依托上海支柱产业发展,大力促进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出口,形成包括软件产品在内的一批重要出口基地。一是推动软件出口。上海早在2003年就成立了软件对外贸易联盟,当年浦东软件园被认定为国家软件出口基地。近几年,上海每年都举办软件外包国际峰会,软件出口增长迅速。二是加快部级汽车与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扩大汽车与零部件出口。目前,上海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已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召开了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次会议。三是扩大船舶出口。

6.进一步拓展功能,推动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先后设立了4类9个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近40平方公里,已封关运行面积约27平方公里。这些特殊监管区域已成为体现上海口岸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对于促进外贸外资和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四个中心”建设特别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上海在发展特殊监管区域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县功能定位,加强了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布局。在有序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同时,开始构建多层次的口岸保税物流体系,既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国际物流发展需要,又大大增强了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能力,以及上海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能力。二是为了推动和保障特殊监管区域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了制度建设。上海从1996年起,先后颁布实施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坚持依法管理。上海市还建立了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和中央查验部门,以发挥各方合力,加强对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和产业布局。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2003年12月开展“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试点。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紧靠上海外高桥港区三期码头,批准开发面积1.03平方公里,规划建成14万平方米集装箱堆场和70万平方米现代化仓库。目前,物流园区入驻企业主要有跨国采购企业、国际航运集团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园区一期仓库于2004年年底建成并已全部租赁,目前二期仓库已基本完成销售或租赁,完成土地转让13万平方米。

7.实施“大通关”工程,推进上海电子口岸建设。2000年6月,上海启动“大通关”工程。实施“大通关”工程以来,上海口岸先后创立了“一门式”通关服务平台,实现“三网合一”,建立统一的地方电子口岸信息平台,试点口岸通关电子化和通关新模式,并探索实行了“无纸通关”、外高桥保税区“直通式”、松江出口加工区“快速通关”和“提前报检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新模式。2003年起我市又在全国率先试行“5+2天”通关工作制,其中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和边检部门对国际航行船舶报检报关更是实行“7×24小时”工作制,全面提高了通关效率。海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提、发货时间由2000年末的5~7天缩短为2002年5月的24小时以内,空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提、发货时间由3~4天缩短为12小时以内;外高桥保税区和松江出口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空运进口货物通关提货时间分别为6小时和4小时以内。

8.进一步增强了上海外贸服务周边、服务长三角的功能。近几年,上海加强了跨区域联动协作。如上海海关率先探索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改革,现已推广到14个省市自治区的16个关区。上海检验检疫与内地探索实施“属地检验,口岸验放”,也取得阶段性成果,吸引了外地进出口货物从上海口岸中转集疏运。据统计,2006年,经上海港中转的货运总量达到697.3万标箱,比上年增长了35%,占上海海运进出口货物吞吐总量的33%。另据统计,2006年,有约56%以上的长三角地区的货物是通过上海口岸进出口的;有约50%以上的日本与东南亚等国家货物,22.8%的欧洲国家货物,18.7%的北美国家货物是通过上海口岸进出口的。

9.积极推进纺织品配额管理体制转型。为了保障我国纺织工业和贸易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国于1984年参加《多种纤维协定》。1985年1月外经贸部颁布了第1个《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对纺织品配额实行分配和管理。纺织品配额的分配先后参去了无偿分配、有偿招标和自主申领3种形式,可分为3个阶段。在我国实行配额初期至1994年,配额分配采用的办法是以上年度出口实绩多少无偿分配。1995年至1998年,配额分配以无偿分配为主,个别新设限类别采用有偿招标和自主申领。1999年至2004年,配额分配实行无偿分配,紧俏类别采用招标,非紧俏类别采用自主申领3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方法。相应的管理制度也随着分配方式的改变而制定。

2005年我国相继出台了《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办法》,就如何按业绩分配和招标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2006年设限纺织品数量分配按70%业绩分配、30%招标的办法进行,2007年对分配办法又作了修改,对相对紧俏的13个类别制定了协议价格,按上年度出口业绩进行协议招标,其他类别按上年度出口业绩进行无偿分配。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的分配数量、企业业绩、计算公式等全部上网供公开查询,我市享有临时许可数量的企业大大增加:配额管理时期,只有200多家企业可享有配额,但是根据《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办法》,2008年上海享有临时许可数量的企业近2 000家。

四、上海对外贸易未来发展前瞻

总体来看,未来上海外经贸发展的主要阶段特征将呈现出:一是对外经济贸易保持平稳增长,外贸增长方式加快转变。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将步入一个平稳快速增长期,规模、质量和效益将同步提高。二是对外贸易的增幅可能会出现“双增长、一提高”。口岸贸易和服务贸易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货物贸易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十一五”期间,是上海抓住重大战略机遇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上海奠定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城市基本框架的重要阶段。

未来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指导思想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实现对外经济贸易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优化贸易结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坚持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举,提高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大力拓展口岸功能,加快口岸贸易的发展;积极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强对外经贸交流与合作;努力营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规则、繁荣有序的对外贸易良好发展环境。

上海将实现全市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健康发展,重在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在以下6个方面争取新突破:

――实施“科技强贸”战略,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显著提升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扩大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大力培育出口产品自主品牌,提高贸易的效益和运行质量。

――围绕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加快发展口岸贸易和转口贸易。进一步加强口岸贸易发展,提升上海口岸服务全国的能力和地位。

――抓住举办“世博会”和国际服务业转移的契机,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有序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上海服务贸易整体水平。

――把握国际产业转移趋势,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着力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增强国内配套能力,进一步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

――顺应外贸发展新趋势,转变外贸管理方式和促进机制,建立符合WTO规则的外经贸促进体系。

――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有条件、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积极培养本土跨国企业,拓展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空间。

具体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大力提升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一是推进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完善“科技兴贸”促进体系。加大对出口商品技术研发、创新改造的扶持力度。结合上海工业支柱产业建设,重点促进微电子、现代装备、汽车、钢铁、造船、化工、电站、家用电器等8类产品出口,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在全市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二是加大出口品牌产品的培育力度。着力打造上海出口品牌,实现“传统产业品牌”、“先进制造业品牌”、“高新技术品牌”和“现代服务业品牌”出口联动发展,加强政策引导,改善培育环境,扶强做大。

(二)大力推动进口贸易发展,发挥进口贸易对上海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是鼓励进口关键设备、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推动本市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重点要满足本市重大技改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和世博会建设的进口需求。二是确立本市资源、能源进口的重点,在降低能耗的基础上通过资源、能源进口满足本市工业运行和居民生活的正常需要。三是加强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建立并完善进口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控高污染、废旧物品等限制类产品进口,重点关注和预防进口对本市产业的损害。四是做好进口贴息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大力发展口岸贸易,提升上海口岸的综合服务功能

进一步增强上海口岸对长三角地区和长江流域的辐射能力,配合做好长三角通关一体化服务。进一步完善上海转口贸易管理体制,为转口贸易发展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洋山深水港“区港联动”功能,使上海成为跨国公司在国内和全球的采购中心,成为跨国公司对华的供货分拨中心。在扩大出口、转口、放大物流网络、提升我国现代国际物流产业竞争力上发挥作用。

(四)继续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一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配合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和帮助出口加工区开展“功能拓展,政策叠加”的试点,在保税加工的基础上,延伸保税物流和研发、维修等功能。二是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向价值链的两端延伸,从简单的代加工向研发、销售等环节发展,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减少列入限制类目录产品的出口,禁止列入淘汰类目录产品的出口。

(五)进一步深化上海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发展

一是全力推进洋山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二是拓展出口加工区的功能,主要是拓展制造物流、研发设计、售后服务、检测维修等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加快转型升级,引导新增加工贸易向出口加工区集中。三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早日批准在本市设立浦东空港综合保税区、西北综合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一步完善本市特殊监管区域布局。四是支持外高桥保税区进一步发展建设成综合型保税区的目标模式。大力发展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和先进制造业,同时配套发展保税展示和保税交易市场。五是保税物流园区要进一步发挥区港联动的优势,配合洋山深水港,逐步形成辅助型的、区域功能型的物流分拨中心。

(六)进一步加强公平贸易工作,构建进出口贸易预警体系

对重点进出口产品和重点目标市场设置监测点,及时监测、跟踪进出口情况,预警信息。进一步扩大监控预警系统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增强外经贸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二是学习运用国际通行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进一步完善“四体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应对贸易摩擦中的主体作用、中介组织的核心作用及各级政府的应有作用。加强重点行业协会建设,推进行业自律。提高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力。做好“入世后过渡期”应对工作。

(七)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

一是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继续深化“大通关”工程,优化口岸“一站式”服务网络,建设“诚信、便捷、电子、文明”口岸。深入推进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加快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和上海口岸“大通关”平台建设的步伐,实现与口岸物流信息和电子商务平网,形成国际一流的口岸信息枢纽。二是继续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推进、完善外经贸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大力发展网上国际贸易,降低贸易成本,依法不断完善电子商务良好的市场环境。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海外转口贸易范文第2篇

1 香港港成为中转港的发展历程

香港港成为中转港,是香港经济转型的结果。20世纪70年代,新加坡、韩国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抓住了发达国家向外转移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的机会,利用自己价廉、高素质劳动力的优势,大力吸引外来的投资和技术,以发展加工贸易带动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从而迈入了新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行列,被称为“亚洲四小龙”。1980年,香港制造业的增加值占本地生产总值的22.8%,就业人数超过100万,约占香港就业人数的40%,制造业成为了香港的支柱产业。加工贸易中原材料、零部件的大进和制成品的大出,都需要港口,尤其是集装箱港口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港已经是全球的集装箱大港(全球排名1970年第31位、1975年第4位、1980年第3位),而制造业又可以生成大量集装箱货流,保证了港口的持续繁荣。

1976年,香港外贸出口额达415.6亿港元,其中中转额89.3亿港元,占21.5%;外贸进口额达432.9亿港元,其中中转额约71.4亿港元,占16.5%。中转贸易总额仅占外贸总额的18.9%。中转货流的附加值高于本地生成的货流,因此,中转货物吞吐量占港口货物吞吐量的比重小于中转贸易总额占外贸总额的比重。

20世纪80年代,内地实行改革开放,自发展加工贸易起步。内地无论是劳动力成本还是土地成本都远低于香港,而且还有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香港的制造业纷纷内迁,汇集珠三角地区,以致香港制造业迅速萎缩。因此,虽然香港制造业已内迁,但是由于当时国家无力大规模投资港口建设,尤其是集装箱港口建设,内地港口生产能力严重不足,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生成的货流仍需通过香港港进出,从而使香港港由为本地货流服务转型为以中转为主的港口。2003年,香港港集装箱中转吞吐量比重达51.5%,超过香港自身生成的集装箱货流;2007年,中转货物吞吐量比重达54.1%,超过本地生成货流,表明香港港已转型成为中转港。同时,中转贸易成为香港的支柱产业。近10年来,中转货物在香港中转的增值(即离岸价格与到岸价格之差,也就是中转服务的毛收入)占GDP 1/4以上。货物中转的增值绝大部分可以计入GDP,基本上可以视之为中转贸易对香港GDP的直接贡献。2012年,货物中转增值对GDP的贡献率为27%。

因此,港口的市场定位主要取决于所在城市的经济类型以及所处环境的变化。

2 香港港并非典型的国际中转港

长期以来,香港港被认为是典型的国际中转港,但事实并非如此。

建设大型集装箱枢纽港需要相当规模的集装箱货流,而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单凭一个城市生成的货流不足以达到支持枢纽港建设所需的经济规模,必须要有外地货流即中转货流的支持。

根据中转货流的来源,集装箱枢纽港可以分为腹地型枢纽港和中转型枢纽港。腹地型枢纽港是指外地货源主要来自内陆腹地的港口,即陆向腹地,这些地区的货流是通过陆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向这个港口集中或自这个港口陆向腹地集疏运。中转型枢纽港则是指货源主要依靠周边港口,即海向腹地提供的货源,这些地区的货流通过海上集装箱支线网络进行集疏运。此外,所谓复合型枢纽港是指集装箱货源既来自内陆的腹地,又来自海上支线网络的港口。事实上,任何一个集装箱枢纽港都是复合型枢纽港,其差别仅在于货源主要来自内陆腹地还是来自海上。国际中转货物是指自境外港口启运,经过中转港运往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我国所指的国际中转货物通常是进出口均通过海运的货物,即中转货流主要来自第三国(地区)的海向腹地。

2001年,香港港货物吞吐总量为万t,其中,海运中转货物吞吐量万t,河运中转货物吞吐量万t,海运间的中转货物吞吐量万t,占吞吐量的15.7%。因为河运的货物来自珠三角地区,河运之间中转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可认为河运的中转货物全部转向海运,或来自海运。2012年,香港港货物吞吐总量为,其中,海运中转货物吞吐量万t,河运中转货物吞吐量万t,海运间中转货物吞吐量万t,占吞吐量的28.2%。这意味着香港港中转货流主要来自陆向腹地,因此,香港港不是典型的国际中转港。

3 香港港中转港地位的巩固

20世纪90年代,关于“中转港无前途”论的主要依据是,喂给港或支线港(支线港有近洋航线的喂给港)向干线港或枢纽港喂给货流,是由于当地的货流规模未能达到建设干线港的经济规模,一旦该港口所在地区的货流生成量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时就会建设干线港,不再为被喂给港提供喂给服务,从而形成截流的形势,使被喂给港口货流萎缩。这个理论是针对香港港提出的,因为当时正是香港制造业内迁、香港港处于中转港转型之时。

香港制造业的内迁,使珠三角地区成为内地外贸货流生成量集中的地区。2001年,广东省成为我国第一外贸大省(市),外贸生成量为亿美元,占内地外贸总额的35.3%。深圳市生成的外贸总额为675亿美元,占内地外贸总额的13.2%,比第二外贸大省(市)上海市还多10%。因此,珠三角地区必然要大力发展港口,尤其是集装箱港口。而此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内地也拥有建设港口的实力,加上实行吸引外资建港的政策,内地港口已出现了快速发展的态势,这势必会对香港港的中转货流产生截流影响。同时,十几年来,珠三角地区的港口有了长足的发展,甚至未来深圳港将超越香港港成为全球第三大集装箱港口。进入21世纪以来,香港港集装箱吞吐量年均增长率为2.7%,集装箱的中转吞吐量年均增长率也仅为7.4%,中转吞吐量的增速远低于内地港口年均增速,但以通常的标准来衡量,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数据。这表明珠三角地区港口的发展对香港港的繁荣影响有限,香港港中转港地位并未因此而动摇。

香港港中转港地位巩固的原因在于,集装箱货物有着与大宗散货不同的特点。集装箱货物既是高附加值货物,时间敏感度高,又是小批量的货物,每一批货的发货地和最终收货地各不相同,对航线和航班要求高,往往为了合适的航线和航班不惜舍近求远。香港港是老牌的国际航运中心,航班密集,可以减少班期等待时间,缩短集装箱在港口的停留时间;航线和挂靠港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中转的需求,不但费用低,而且节省时间。因此,航线多、航班密是集装箱港口重要的竞争力。香港港是自由港,通关便利、快捷,与内地沿海的港口不同,不受“沿海捎带”禁令的约束,班轮公司可以把香港港作为基地港,实行干干中转。此外,香港港又是境外港口,在此中转可以在装船港退税,对出口商有相当大的吸引力。香港港的港口费用高于内地港口,但由于集装箱货物附加值高,对高运价承受能力较强,所以高费用对重箱影响并不大。也正因为香港港的费用高,空箱不会来此中转,从而压制了空箱率的上升。此外,香港港比内地港口更接近国际传统航线,就运输距离而言,内地沿海港口运往欧洲和东南亚各国的货物在此中转相较在沿海其他港口中转短,尤其是对上海以南的港口来说颇具吸引力。香港港不仅是珠三角地区外贸货物进出的通道,也是货物从内地沿海运往欧洲的重要中转港。以上种种原因保证了香港港中转港地位的长盛不衰。

空运的发展对香港港的中转货源以及中转货流起了一定的分流作用。在货物运输向(附加值)高、(重量)轻、(厚度)薄、(体积)小的方向发展以及航空运输由高档消费转化为大众消费的双重因素作用下,海运货物呈现向空运转移的趋势,而中转货物更是如此。2001年至2012年,进出香港的货物中,空运运量增加了近1倍,海运运量增加不到一半。2001年,香港进口货物通过空运与通过海运的价值比为0.40∶0.60;出口货物通过空运中转与通过海运中转的比例为0.32∶0.68,通过空运的货物大大低于通过海运的货物。到2012年,这两个比例变成了0.63∶0.27和0.60∶0.40,通过空运进出和中转的货物大大超过了通过海运的货物。从海运转移为空运的货物虽然是高价值货物,但吨位并不多,对香港港中转港地位影响有限。

4 香港港面临中转量相对减少的局面

香港港中转港地位的巩固,并不意味着香港港的发展不存在挑战,其面临内地到香港港中转的货流相对减少的局面。所谓“相对”是指内地货物在香港港的中转量虽然绝对量在增长,但占内地货流生成量的比重却在下降。香港港中转货物吞吐量的比例不断攀升表明,香港港的繁荣越来越依赖内地的中转货流;但香港港中转货流的增长速度远低于内地港口井喷式增长表明,由于内地基础设施的发展,外贸物资到香港港中转的需求也在减少。从发展看,中转量绝对减少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因此,香港不能以内地中转外贸货物作为唯一的支柱产业。离岸贸易的快速增长,正成为香港经济发展的另一支柱产业。

5 香港的离岸贸易

5.1 离岸贸易的内涵及其形式

离岸贸易是贸易商在买卖双方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从事贸易活动,把货物从卖家所在地直接运到买家所在地,不论这批货物是否经过贸易商所在的城市。

离岸贸易有二种形式。一种以中间商身份出现,即商家从商家所在地以外(例如香港)的卖家买来商品后,又转手卖给香港以外的买家;也可能是离岸贸易商将在香港以外加工的商品直接卖给香港以外的买家,商家所赚取的是买进卖出的差价。这种形式称为“转手商贸活动”。

另一种形式是以中介人的身份出现,即商家根据香港以外的买家或卖家的要求,安排购买或销售商品,包括寻找货源或买家、商讨协议及价格、检查和装运等服务。商品是由香港以外的卖家直接卖给香港以外的买家,商家的收入是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这种形式称为“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

离岸贸易与中转贸易的共同点是贸易的要素均与本地无关。中转贸易的发货地和目的地都不是本地,商品也不是本地生产或需要的;离岸贸易的买卖双方都不是本地的,商品也不是本地生产或需要的。香港中转贸易的货流主要来自或转往内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而离岸贸易也主要与内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有关。二者不同之处是中转贸易的货物经过香港,离岸贸易涉及的货物则不一定经过香港。

5.2 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

香港制造业的萎缩并不代表生产服务业也随之萎缩,原因是从香港内迁的仅仅是对土地和劳动力要求较多的组装、制造等附加值低的项目,而附加值高的项目,如策划、营销等仍然留在香港,使其成为离岸贸易商的集聚地。在制造业内迁之初,由于内地港口能力不足,加工的零部件主要通过香港港运至珠三角地区,加工后的成品也主要通过香港港外运,形成了“前店后厂”的模式,香港并以此为契机,利用贸易、金融高度自由的优势建立起了离岸贸易平台,使离岸贸易的规模迅速扩大,成为香港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2001年,香港离岸贸易额达亿港元,约为中转贸易额的95%;2002年,离岸贸易额上升至亿港元,超过了同期中转贸易额;之后,在2008年以前,二者上下不定;2009年和2011年,离岸贸易额分别是中转贸易额的1.19倍和1.32倍。由此可见,香港的离岸贸易商已成功地巩固了自己的市场,并在不断扩大中。

离岸贸易对香港经济的贡献也在不断扩大。2001年,香港离岸贸易毛收入为919.6亿港元,是同期中转贸易毛收入的34.2%,占GDP的比重为7.1%;2011年,离岸贸易毛收入增至亿港元,是中转贸易毛收入的50.3%,占GDP的比重也提高到13.5%,增加近1倍。中转贸易与离岸贸易毛收入占GDP的比重合计为42.4%。由于中转贸易和离岸贸易的收入,尤其是离岸贸易的收入绝大部分可以计入GDP,因此,二者对GDP的直接贡献率高达40%左右,由此确立了中转贸易和离岸贸易在香港经济中的支柱地位。

海外转口贸易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香港;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贸易转型;航运服务

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发展息息相关,国际贸易中心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环环相扣。香港,作为历史悠久的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其发展历程值得思考和借鉴。

1 香港发展模式

1.1 进出口贸易大幅增长,传统航运中心发展 迅速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香港利用其劳动成本优势大力发展工业特别是制造业,使香港成为亚洲地区制造业中心之一。其贸易以原材料进口和港产品出口为主,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统计数据显示,香港本地产品出口占总出口比重在70年代曾达到创纪录的81%,是香港贸易的主导模式。同时,19591979年港产品出口额年平均增长率为20.8%,港产品出口额占总出口的平均比重达76.6%;进口年平均增长率为16%。由于货物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港口货物吞吐量及船舶货物运输量也大幅提升,货物吞吐量与进出口贸易量同步增长,以货物运输为主的航运中心逐步形成。进出口贸易发展使得港口地位提升,港口服务及船舶运输迅速发展,促进了因货物进出口运输而形成的航运中心的发展,而航运中心的发展又带来更大的贸易量,贸易中心与航运中心相互促进、发展迅速。

1.2 转口贸易迅速崛起,航运服务业逐步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改革进程加快,开放程度加深,沿海一些城市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得到快速发展。此时,香港劳动力成本和商务成本大幅上升,而周边地区的劳动力等成本却很低,香港制造业便开始向周边地区转移。由于之前的发展使香港拥有优良的港口管理服务,因此其转口贸易迅速崛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统计数据显示,香港港产品出口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幅下降,而转口贸易与香港GDP的比值却从1978年的15.5%增加到2001年的105.1%。香港19581975年转口贸易额年平均增长率仅9.6%,而19781990年转口贸易额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4.2%。由于转口贸易飞速发展,港口货物吞吐量大幅增加,19901997年港口货物吞吐量年平均增长率为1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统计数据显示,19811990年服务贸易额年平均增长率为17.6%,1997年香港货物贸易量占全球贸易量的3.6%,居全球第8位,服务贸易额为600亿美元,居全球第12位。

随着贸易转型,香港航运服务业逐步发展。首先是服务及船务经纪。众多的船务、船务经纪和货运机构,为每年数以万计的到港船舶提供各项服务。很多知名的船务经纪商逐渐以香港作为亚洲地区总部,香港的船务经纪商获得了香港船务经纪专业学会及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等组织的认可。香港航运发展局数据显示,至2010年,香港仅船务企业数量就达到245家,创造了38.14亿港元的增加值和人的社会就业人口;船务经纪企业数量达到50家,提供了285个工作岗位。其次是船舶相关服务。很多国际航运服务商都在香港设有办事处,提供船舶供应和船舶维修业务及船舶劳务服务;美国船级社、法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挪威船级社、德国劳氏船级社、英国劳氏船级社、日本船级社、韩国船级社等在香港均设有办事处。最后,香港还有很多独立的验船公司。这些公司拥有专业的验船师,为船舶承租人、货主及存货人提供独立的船舶和货物检验服务。

1.3 离岸贸易迅速发展,服务型航运中心初露端倪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的发展及深圳港等周边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香港以往在设施、地理位置等方面的要素优势逐渐弱化,面临着被取代的压力,因此适时进行了贸易转型。其贸易转型的一大特点就是由转口贸易向离岸贸易转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统计数据显示,19962000年,香港转口贸易每年平均仅增加4.9%,但“有关贸易的服务”增加值却每年劲升11.4%,“有关贸易的服务”增加值与传统贸易增加值的比例从不足三成提高至44%。另据香港贸发局统计数字显示,1997年,香港离岸贸易总额约1万亿港元,相当于转口贸易总额的84.5%;2000年,离岸贸易额增加到1.4万亿港元,开始超过当年的转口贸易额;3年间,离岸贸易额年均增长10.6%,也大大高于同期转口贸易额的升幅。香港19972011年转口贸易额年平均增长率仅为7.4%,而其离岸贸易额20032010年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3.8%,几乎是转口贸易额的2倍。离岸贸易的蓬勃发展使得香港由进出口贸易中心向管理协调性质的贸易中心转变,香港服务型航运中心初露端倪,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船舶登记注册迅速发展。香港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及良好的经济环境吸引了大量船舶来港登记注册。据香港海事处统计,1997年,香港船舶注册量为540万t,1999年推行了符合船舶所有人需求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后,船舶注册量快速增长,截至2012年8月23日已达到7 839万t,15年增加了13.5倍。大量的船舶来港登记注册不仅使香港船舶登记注册业务迅速发展,还带动了其他与船舶相关的服务业发展。

(2)海事法律和仲裁较为成熟。根据香港与内地之间“一国两制”的安排,香港使用原有的普通法法律体制,并以国际海事组织联系成员的身分,在国际有关航运公约的议事论坛上发挥影响力。香港的仲裁法例相当完备,尤以航运及商业法例为然。全球不少顶尖的国际律师行都以香港为基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1985年成立,据其统计,2010年处理624起争端事宜,其中有131件属于航运方面的争端,占总数的17%,而2009年这一比例仅为15%。据其相关分析报告显示,未来这一比例仍将增加。

(3)船舶融资和海事保险不断扩展。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金融产品多样,投融资环境优良,外汇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海事保险业务在香港得到不断扩展,国际上主要的保障及赔偿组织均在香港设有代表处或办事处。20002012年在香港获授权承保船舶保险的公司数量见表1。香港已设立亚洲船体保险市场,为亚洲区船舶所有人提供服务。劳合社已在香港设有营业点,世界上许多规模庞大、享有商誉的海损理算公司已在香港开设永久办事处。

表1 在香港获授权承保船舶保险的公司数量

(4)船舶拥有量及船舶管理处于世界前列。香港船东会于1957年成立,至2010年年底,其拥有、管理、经营的船舶数达到艘,以载重吨计约占全球商船总数的9.1%;至2011年年底,其拥有、管理、经营的船舶数达到艘,总吨位达万t。同时,香港还是世界十大船舶拥有国家(地区)之一。许多全球知名的船舶管理公司都选择以香港为基地,其中不少公司是国际船舶管理人协会成员。

发展航运上游产业最能为香港带来长远利益,而船舶注册量的持续增长将带动香港上游产业的未来发展。由于贸易方式的转型,以物流为主的航运服务逐步演变为高端航运服务,进一步巩固了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

1.4 贸易中心转型发展,航运中心优化升级

21世纪以来,香港贸易转型逐渐取得成功。2002年以后香港港口货物吞吐量、转口贸易额、离岸贸易额、进出口贸易额及其增长率和离岸贸易额与转口贸易额的比值如图1~3所示。

由上述图表可以看出,香港港口货物吞吐量增速放缓,年增长率逐渐下降,年平均增长率仅为4.6%,说明其港口地位正在减弱;转口贸易额增长率下降明显,年平均增长率仅为8.5%;传统的进出口贸易发展速度放缓,地位逐渐下降,从其2005年集装箱港口冠军地位被新加坡取代及2007年退居第三也可以得到证明。香港货物进出口增速虽然放缓,服务贸易却大幅增长,20002011年,服务贸易额年平均增长率为10.4%,明显大于港口吞吐量和进出口贸易额的增长速度。在增长幅度上,19901999年,港口货物吞吐量增幅为124%,进出口贸易额增幅为114%,服务贸易额增幅为71%;而20002011年,港口货物吞吐量增幅下降至58%,进出口贸易额增幅为119%,服务贸易额增幅高达181%,离岸贸易额增幅为178%。直接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贸易支持服务未来增速可能放缓,而无直接关系的支持服务却将蓬勃发展。例如,贸易融资和保险等业务将保持畅旺,而运输和仓储等服务业所受的影响将会比货运、测试和验证服务等所受的影响更大。

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香港离岸贸易发展速度加快。从图1可以看出,从2005年开始,其增长速度开始大于货物吞吐量和转口贸易额的增长速度,其占转口贸易的比重也逐年增大。2011年,离岸贸易额是转口贸易额的1.31倍,可见贸易结构逐渐由转口贸易向离岸贸易转变。由于进出口贸易逐步向离岸贸易转变,服务贸易及离岸贸易的发展与港口吞吐量的增长呈现负相关。

从香港贸易的发展变化趋势中,可以得出结论:未来香港货物吞吐量将逐渐减少,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港口服务及船舶运输功能将逐步退化;随着香港服务贸易贡献比重增加,特别是离岸贸易的快速增长,其相关的航运服务如服务、船舶检修和船舶供应、航运经纪等产业将得到增强,而高端航运服务如船舶注册及管理、航运金融和保险、航运仲裁和法律等也将得到支持和发展。同时,由于高端航运服务相互依赖、相互补充,香港高端航运服务业的集中程度将越来越高。进出口国际贸易中心逐步向管理协调性质和国际资源配置的国际贸易中心发展,以物流促进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方式将发生变化,国际航运中心将由低端向高端优化升级。

2 上海的借鉴

上海提出建设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国际金融和国际经济四个中心以来,通过各方努力,已取得惊人的成绩。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在2010年超过新加坡首次位居榜首,同时在进出口贸易和港口货物吞吐量方面也取得开创性的进步。上海19802011年进出口总额和港口吞吐量如图4所示。

从图4可以看出,2002年之前,上海进出口总额和港口吞吐量增长平缓,发展较缓慢。从2002年开始,上海进出口总额、集装箱和货物吞吐量增长速度加快,增长势头强劲,三者同步发展。笔者似乎从中看到了香港发展历程的影子,同样是优越的地理位置、国际性枢纽港、港口吞吐量快速增长和国际贸易量急剧增加,同样面临劳动力和土地成本上升、周边浙江和江苏工业发展迅速、宁波舟山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等压力,上海的经济和贸易也正在逐步转型。上海应借鉴香港的发展经验,按以下3个阶段逐步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1)当前,上海主要还是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进出口贸易额一段时间内将持续增长,港口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也将强劲增长,世界大港地位逐渐稳固,并将保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港口装卸效率,完善港口及城市集疏运条件。大量贸易货物运输必将带来大量船舶停靠,同时上海拥有江南造船集团、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外高桥造船厂等大型船舶制造商,因此上海可以围绕船舶相关产业链,大力发展新造船和二手船买卖的船舶经纪业务以及船舶管理业务,大力发展船舶燃料油、生活用水、生活用品、航海图文、导航设备等船舶供应服务及绿色环保的修造船业务,大力发展海洋工程等新兴船舶设计和建造业,促进航运服务发展并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未来一段时间内,以货物进出口贸易为基础的物流中心与航运中心的同步发展仍然是上海经济发展的关键。

(2)随着劳动力及土地成本上升,制造业等工业逐渐从上海市区搬到城市边缘或者周边城市,原材料进口和本地产品出口减少,直接出口和本地留用货物将大幅减少,上海应该以转口贸易和水水中转为抓手,利用港口资源大力发展转口贸易。上海有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可以充分利用保税区功能,加以政策和法律法规支持,以转口贸易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同时,上海位于长江入海口,长江内河有广泛的货源及港口。2011年,上海港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上升至41%,洋山港区水水中转比例达到46%,政府也大力支持发展水水中转运输,因此上海可以此为契机,积极发展转口贸易,通过发展转口贸易促进上海贸易和经济转型。转口贸易必然带来相关航运服务业的发展,促其由传统的服务向中高端服务发展,国际贸易中心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国际航运中心将向高端航运服务中心转变。

(3)随着制造业逐步退出、高端产业蓬勃发展以及产业转型,服务业比重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总部及投资公司将进驻上海,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将逐渐转型,港口货物吞吐量必将减少,港口地位逐渐下降,而服务业发展将显得格外重要。上海应该以此为基础,以航运金融服务业为抓手,发展离岸贸易和高端航运服务。目前上海已形成集合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外汇、产权交易等较为完善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同时也开展了离岸人民币业务,这为离岸贸易和高端航运服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上海可以通过发展离岸贸易,在亚太甚至全球发挥更为广泛的资源配置、生产协调和产品营销等功能,促进服务业升级,成为集多种贸易模式为一体的贸易运营和控制中心,提高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由于在航运服务方面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因此上海可以像伦敦一样发展航运金融、保险、咨询、中介、经纪、电子信息网络等诸多高端服务业,确立其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地位,逐渐发展成为具备全球资源配置和生产协调能力的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

3 结 语

香港在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方面已取得成功,上海在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香港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因此,上海要抓住机遇,以船舶相关产业、转口贸易和水水中转、航运金融服务业为抓手,大力发展离岸贸易和高端航运服务,促进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转型和升级。

参考文献:

海外转口贸易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海外转口贸易范文第5篇

关键词:《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报关;海外运输;运输保险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7102

1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1.1 《2000通则》贸易术语归类解析

为了便于使初学者理解和记忆,下面从容易记错的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归类解析:(1)贸易术语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出口方国家的有EXW、FCA、FOB、FAS,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进口方国家的有贸易术语有CFR、CIF、CPT、CIP、DES、DEQ、DDU、DDP,后随买卖双方国家接壤地的有DAF;(2)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的有CIF、CIP、DES、DEQ、DDU、DDP,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进口方承担的有EXW、FCA、FOB、FAS、CFR;(3)只有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出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只有DDP易术语条件下进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卖方承担;(4)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出口国家的贸易术语有EXW、FCA、FOB、FAS、CFR、CIF、CPT、CIP,而DES、DEQ、DDU、DDP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进口国家。

1.2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JP3]为了加深外贸人员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就易弄混淆的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JP]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传统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必要加以重点理解和掌握。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风险都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FR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OB术语后接卖方装运港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买方目的港名称。

(2) FCA、CIP和CPT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的延伸,在现今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成为新兴的主要国际贸易术语。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交与承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转移都是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控制后 ;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 CIP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CA 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CA术语后接卖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而CIP和CPT术语后接买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

(3) FOB、CFR、CIF和FCA、CIP、CPT两组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在有一些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引起重视。①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货,即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种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界限是转运港船舷,而后三种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运输单据是否是物权凭证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后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是物权凭证。使用的结算方式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既适合采用托收有适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后三种贸易术语不适合采用托收结算方式。[JP]

(4) EXW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如果FCA后跟的交货地点刚好选择在卖方工厂时,该如何区分它们,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下面以EXW和FCA工厂为例进行比较。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货;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买方自己办理海外运输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买方自己办理海外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条款,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卖方装货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工厂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并承担装货费用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有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出口手续的办理及有关费用有卖方承担。[JP]

(5) FOB和FA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很是接近,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下面进行简单介绍以帮组读者加以理解。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而FA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要将符合合同和要求的货物置于装运港的船边就算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装船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能负责装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FOBST),而FAS卖方不用承担装船费用。

(6) CIF和DE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有些人还是容易混要。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都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交货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是象征货,而DES贸易术语是实际交货;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风险的转移是装运港的船舷,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有卖方转移给买方;海外保险的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是卖方实实在在为自己投的,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合买方无关;海外运费承担不尽相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但要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还要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如拖船费等);卸船费用的承担不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用承担卸船费用,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可能承担卸船费用(如CIF Liner Terms)。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2.1 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1)国际市场行情。贸易术语也是进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2)运输和保险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争取采用自行安排和运输方式相吻合的贸易术语;(3)通关手续。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有关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4)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不适合使用DES、DEQ、DDU、DDP等实际交货术语,CIF、CFR、FOB、FAS等术语可与托收及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5)运输贸易国的外汇管制和政府干预。

2.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1)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

但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趋势时,出口商宜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有下跌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及保险费的计算、本币有贬值趋势、本国保险费率较低廉时,出口商宜选用CIF、CFR、CPT、CIP术语。

(2)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进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FOB―FAS―FCA―CFR―CPT―CIF ―CIP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以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就可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有效避免承运人和出口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倒卖,骗取货款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于宝麟.如何在教学中巧解贸易术语[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4):118119.

[2]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57258.

[3]陈媛媛.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3):1314.

[4]杜庭旭.浅析进口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及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8,(6):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