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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权益活动工作总结

银行权益活动工作总结

银行权益活动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投资银行;股权结构;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29-03

一、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特征

(一)美国投资银行股权结构极为分散

一是在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中,虽然机构投资者股东占有多数,但股权却被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所分散。我们选取2000年9月12日总市值排名前5位的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添惠、高盛、美林、嘉信、雷曼兄弟来分析,可计算出这5家投资银行的机构投资者股东(加权)平均持股比重为49.3%;它们由数百个甚至1000多个机构投资者拥有。如摩根士丹利添惠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54%,这部分股权分散在1822个机构投资者手中。

二是个人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银行股权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十大投行的个人投资者平均持股比重为53.5%,远远高出S&P500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平均持股比重42.8%,其中高盛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高到86%;TD Waterhouse-GROUP?熏Inc.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更是高达95%。

三是投资银行的股权集中度较低。在美国前五大投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只有一家,十大投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了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2%;TD Waterhouse GROUP?熏Inc.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只有1.52%。前五大投行中只有美林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较高,为13.35%。如以投行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指标,则美国五大投行的平均股权集中度仅为15.6%;TD Waterhouse GROUP?熏Inc的股权集中度为3.34%,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股权集中度为4.56%。

(二)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高度流动性

美国投资银行绝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其发行的股票大多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活性股(即扣除公司高管人员和员工的内部持股、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票以及其他在交易上受到限制的股票后,其余交易比较活跃的股票)。在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中,活性股(加权)平均所占比重达到74.9%。其中摩根士丹利添惠的活性股比重高达98.2%,美林证券的活性股比重为82%。而美国十大投行中的活性股平均所占比重为68.8%。由于股权比较分散,美国投资银行的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常常大于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因此股东更倾向于通过在市场上“用脚投票”来间接参与公司治理。

(三)美国投资银行推行员工内部持股制度

为了有效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美国投资银行除采用高工资、高奖金对员工进行短期激励外,还普遍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来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使公司的高成长性与员工的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从制度上保证了投资银行长期稳定发展。内部持股大多是发起人持有或实施长期激励策略(如员工持股计划)而产生的,这部分股权的流动大多受一定限制,反映了经理层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约束机制在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10大投资银行的平均内部持股比重为11.9%,前五大投资银行平均内部持股数为24.9%,其中高盛内部持股比重最高,达78%。

综上所述,由于历史上的银证分业管理、法规上的限制以及机构投资者对组合投资策略的偏好,美国投行的股权极为分散。在这种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股东由于本身的短视性、信息和专业能力的局限性、参与治理的成本约束及其公共产品特性,一般不太愿意积极主动的直接参与投行的公司治理,而采取买入和卖出股票的方式来表达他们对投行经营效益的评判,使投行的股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二、董事会结构

作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美国投资银行的董事会和其他行业的公司董事会一样,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同时,由于美国投资银行内部不设监事会,因此其董事会还兼有审计监督的职能。一般的,美国投资银行董事会具有以下特征:

(一)美国投资银行中独立董事占有重要地位

美国投行不专设监事会,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较多,独立董事成为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主力。如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董事会中只有两个内部董事,美林证券、帝杰则只有3个内部董事。对独立董事的数量规定,如NACD(1996)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实质性多数”;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Calpers)的《美国公司治理原则》甚至采取了更为极端的准则,认为最“理想”的董事会构成中,CEO是唯一的内部董事,其余完全由外部董事构成。同时,美国投资银行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这实际上表明了独立董事可以履行批准管理者薪酬、选择决定公司审计师、独立与审计师商讨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事宜、挑选董事会候选人等职责。

尽管美国投资银行中的内部董事所占比重很小,但这些内部董事在公司内一般都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如摩根士丹利添惠的两个内部董事,一个是董事长兼CEO,另一个是首席营运总裁COO。内部董事身居要职,一方面有利于董事会所进行的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美国投资银行董事会与公司经理层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这有利于减少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摩擦,但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层行使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二)美国投资银行的董事长普遍兼任CEO

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董事长和CEO都是由一人担任,在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董事长兼任CEO的比重高达70%,同时,多数董事长在董事会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核心作用,副董事长则辅助董事长工作。

(三)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以协助经营决策并行使监督职能

美国投资银行的董事会大多设有以下三种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负责人主要是独立董事。①审计委员会:负责督察公司的内部审计程序、财务控制及存在的问题,并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审计相结合,保证公司的运作和财务报告等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②薪酬委员会: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分配方案;③提名委员会: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评价。如美林证券董事会下设稽核与财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发展及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一方面为董事会提供管理咨询意见、协助行使决策与监督,另一方面也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三、激励机制

西方国家投行一般都制定了明确的薪酬激励政策。激励机制采用了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和期限互不相同的多元化金融工具,激励机制公开透明,形式灵活,并通过这些不同金融工具的组合运用以达到最佳激励效果。美国投行的激励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激励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重点倾斜

美国投行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重点激励,给予他们极为丰厚的待遇。以董事长兼CEO的现金收入为例,1999年度,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董事长兼CEO(Purcell,Philip J)总收入达2109.7万美元,其中工资收入为77.5万美元,奖金1211.3万美元,股票期权等其他收入为821万美元。五大投行的董事长兼CEO总收入平均为1752.4万美元,其中工资收入66.5万美元,奖金收入982.18万美元,股票期权等其他收入703.76万美元。

概括起来,高管人员的收入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奖金数额远远超出工资总额,美国5大投资银行1999年度董事长兼CEO的奖金平均为其工资的14.8倍;其中高盛董事长兼CEO(Paulson?熏Jr.,Henry M.)的奖金是其工资的53.5倍。

二是股票期权等其它激励性收入在现金总收入中占有很高比重,美国前5大投资银行董事长兼CEO的股票期权等其它收入在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40.2%。

三是对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激励程度总体较高。主要表现是高管人员手中持有的大量尚未实施的股票期权。例如,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董事长兼CEO除已实施的股票期权外,手中还有到期尚未实施的股票期权316万股,未到期不可实施的股票期权49万股,加上已实施的股票期权44万股,共获股票期权409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0.36%;雷曼兄弟董事长兼CEO的这一比例更高达1.77%。

(二)激励形式多样化

如美林证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不同职级、不同服务年限、不同工作特点,采取了多种不同的奖励计划,使员工从进入公司到离退、从年轻新手到资深专家都能享受不同的阶段性激励。

(三)激励目标长期化

美国投资银行普遍采用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相结合、注重引导高管人员行为长期化的激励机制。如美林证券在保证员工基本薪酬不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前提下,利用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进行组合设计出以中长期为目标的激励方案。美国投资银行采用的这种激励机制,使公司的成长性和高管人员、普通员工的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保证投资银行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四、监督约束机制

美国投资银行不设监事会,投资银行对经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一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的调查稽核委员会,部分地代行审计监督职能。二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国的证券立法对包括投资银行在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公司必须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及其变化;董事和主要执行官员的资历、信誉和报酬;与雇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大事件。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经理层的一种制衡约束手段,也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基础,它使经理层的管理策略、经营行为及经营成果始终都受到市场的评判,是对内部人控制的很好的外部市场制约。三是外部市场监督与制约。投资银行经理层的管理策略、经营行为及最终的经营成果都要接受市场的评判。投资者会根据自己的评判采用不同的投票方式。公司业绩和股价的不良表现可能会引发公司被收购兼并的危险,公司的经理层也有被取而代之的职业风险。这是对经理层滥用权力、实行内部人控制的很好的外部市场制约。

五、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

美国投资银行的一大特色是董事长是否兼任CEO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业绩相关。我们权且选取权益资本回报率作为治理结构的绩效指标,从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选出权益资本回报率高于25%的投资银行共5家,将这五大投资银行作为一组,剩下的5家作为第二组。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董事会和经理层越是融合,越是有利于权益资本回报率的提高。这种融合一方面表现为董事长和总裁在公司运营中的核心作用,特别是董事长也是公司经营班子的成员(兼任CEO),能够保证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高度一致;另一方面表现为内部董事在董事会身居要职,而他们一般也属于公司经营班子。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04)》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9;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银行权益活动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效率;市场结构;企业组织结构

一、商业银行效率的基本概念

银行效率是指银行在业务活动中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从本质上讲,银行效率是银行对其资源的有效配置,是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投入产出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综合反映。

银行效率与银行效益既紧密关联,又有所区别。银行效益是指银行的资产和服务所带来的收益率;而银行效率是指银行在追求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还要追求安全性和流动性,这就要求银行讲究运作效率。而且,有效益的金融交易未必有效率。可见,银行效益包含在银行效率的内涵之中,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核心是效率,而基础是效益。

二、中国商业银行效率的实证分析

本文实证分析运用了DEA(数据包络法)评价模型,采用中介法选择投入、产出变量。其中投入变量为营业费用、利息支出和员工人数;产出变量为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和不良贷款率。由于不良贷款率不能直接用来作为产出指标,本文对不良贷款率指标进行调整后作为产出项之一。

以下选择2000—2004年4家国有银行和10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研究的样本虽然建行与中行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上市融资,但为分析方便,本文仍将工、农、中、建四家银行称为国有商业银行。。选择营业费用、利息支出、正式员工作为投入指标;非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不良的相对绩效值作为产出指标数据来源于2001—2005《金融统计年鉴》。。运用DEAP2.1为分析软件,对上述样本进行效率评价。

从总体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效率在逐年改善,效率平均值由0.908上升到0.954(见上图)。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竞争的日益加剧,商业银行效率处于不断提升过程中。

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比较看,股份制银行5年的平均效率值为0.936,高于四家国有银行的0.901,而且除2002年外,股份制银行的年平均效率也要高于国有银行。不过随着国有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差异在逐步缩小。2000年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效率值差异为0.11,到2004年缩小为0.076,其中2002年随着工行、中行、建行改革成效的不断显现,国有银行平均效率值超过了股份制银行。

三、中国商业银行效率的影响因素

影响银行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影响因素,即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二是内部影响因素,即商业银行自身的组织结构。

(一)市场结构对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分析

1.“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框架。产业组织理论的奠基人贝恩1959年在其《产业组织》一书中提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是最重要的因素。同时SCP理论认为,市场的垄断程度与竞争效率是负相关的。

2.中国银行业垄断与效率实证分析。对银行业市场垄断程度的研究主要测定CR4指数值,即测定中国银行业前4家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在相应测定项目中所占的市场份额。

2000-2004年中国商业银行集中度CR4指标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2000-2004年中国银行业的总资产、资本(所有者权益)、存款资产、贷款、员工数目等五项指标CR4的平均值都在0.8左右,因此可以初步判定中国银行业市场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而从净利润集中度与其他五项指标的集中度CR4变动看,2004年总资产等五项指标集中度均比2000年有所下降,而净利润集中度则得到极大的提升,并且2004年以前的利润集中度明显弱于市场集中度,因此可以认为四大国有银行存在高度垄断但绩效差的现实;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推进,国有银行的市场集中度下降而利润集中度开始提高。

3.垄断市场结构导致低效率的原因。根据SCP理论,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正是其行为特征促成了自身效率的相对低下。Hick(1935)的“安定生活”假说(quiet-lifehypothesis)认为:在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由于竞争程度较小,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厂商没有动力去实现成本最小化,从而造成效率下降及成本上升。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在市场中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市场竞争压力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在央行对存贷款利率管制的情况下,银行提高服务质量实际上是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使顾客享受更好的服务,这部分提高服务质量所花费的成本要从银行利润中支出,显然银行缺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积极性,结果导致银行低效率的产生。

(二)企业组织结构对商业银行效率的影响

在既定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下,商业银行自身的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对银行效率的改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存在着最优规模边界。同时该理论认为,企业规模不能无限扩张。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幅度逐渐加大,员工监督的成本也越来越大,当规模经济产生的边际收益等于扩大规模产生的边际成本时,企业规模达到最优。

2.商业银行组织规模与效率的实证分析。下面,以商业银行综合效率(EE)作为银行效率指标,以组织机构数目(ORG)、银行人员数(PERSON)作为解释变量,增加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NASSET)作为控制变量,考察商业银行效率和组织规模的相关性。

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EE=a+bORG+cPERSON+dLNASSET+ε

利用2000—2004年15家商业银行数据,通过SPSS.11得到回归结果如下表。可以看出,在控制了总资产规模后,商业银行效率与银行人员数存在显著的负相关,这表明中国商业银行的人员对银行绩效产生负面影响,过多的人员降低了银行的效率。

商业银行综合效率与组织规模回归结果

注:***表示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另外,相关性实证结果表明,银行规模效率(SE)与银行规模存在显著负相关性,这说明中国商业银行确实存在规模不经济和低效率现象,随着银行规模的扩张,银行效率并没有得到提高。

3.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导致低效率的原因。四大国有银行建立伊始即按行政区划进行分支机构设置,形成“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组织结构,使委托链条过长。同时,改革初期的国有银行主要通过机构和人员的迅速扩张来实现自身发展,但由于缺乏成本约束,机构、员工数都大大超过了规模经济要求的企业边界。

四、中国商业银行效率提升的战略路径

(一)优化产权结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

银行权益活动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以建立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股份制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分散化、社会化

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和要求。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必然要具备这样的特征和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是由计划经济"大一统"的国家银行改组而来的,虽然其经营性质发生了变化,但单一的国家资本结构和性质没有改变,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对银行财产具有直接支配权,银行的行为目标具有相当的社会性特征。与其它产业部门相比,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已明显滞后。产权关系模糊,银行功能财政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资产质量和效率低下等产权制度性矛盾日益突出,其基本症结是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与商业银行的产业性质安排错位。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创新,就是要实现以市场关系形成的产权结构与竞争性、盈利性的银行产业特征相吻合,构建以微观利益为基础的现代银行制度。

改革实践表明,构建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必须以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为前提。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市场化的产权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受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管理机制、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监管机制、银行家市场等方面因素不健全的制约,以建立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作为产权改革的突破口有其合理性。首先,它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在政策上消除了个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向国有银行投资的障碍;第二,以资本多元化为切入点有利于激发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机制,为产权制度改革的纵深发展创造条件;第三,能对充实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扩展经营规模、实行混业经营等方面产生积极的现实作用;第四,在思想上、理论上、实践上实现新的突破,为全面市场化的改革奠定基础。

但是,国家控股的银行股份制将资本多元化限定在政府资本控制的框架下,与国有独资的产权性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证明,在国家资一股独大"的资本结构下,国有企业无法真正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和效益最大化。当前,国有资本要从竞争性产业部门大规模退出,国有股减持却成为改革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国有资本必须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商业银行作为盈利性、竞争性的产业部门,股权结构也要从国家控股逐步实现分散化、社会化。至于商业银行直接影响公众利益、物价水平、经济运行状况、国家经济安全及自身经营高风险性等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两种主要途径来解决:一是在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中,设立国家持有、具一票否决权"性质的"黄金股(或叫金边股)"。"黄金股"仅为一股,但是,国家派独立董事行驶特有的权利,即在重大决策问题上拥有"一票否决权",从而保证银行的决策不偏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向,不违背国家的人民的根本利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首先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中采取了这一办法,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二是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

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原因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处理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关系。其目标是降低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有的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概念的产生是近20年的事,最早从英国开始,近几年才受到广泛重视。其原因:一是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股东的力量增强。二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公司面临的竞争压力加大,公司经理层出于自身声誉及经济利益的考虑,也需要加强内部治理。三是随着公司经理人员薪酬中现金和福利不断下降,股票和期权不断增加,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逐渐提高,中小股东、银行、债券持有者等公司其他的利益人要求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呼声也不断高涨。四是各种腐败、丑闻、公司倒闭等案件的增多,使得监管者、社会公众和国际社会也更加关注公司的治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得世界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都为此不断努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公司治理结构也成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单一的模式,但从公司发展的实践看,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共同内容:一是问责机制和责任(Accountability&Responsibility),包括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公平性原则(Fairness),主要指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客户)的合法权利。三是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能力的关键。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根据1999年9月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增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结合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及自身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等实际情况,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由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发展战略等重要事项;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公司预算、决算、分配等方案;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修改公司章程。

2、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负最终责任,由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等重要事项;通过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对经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董事会设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董事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为便于董事会的工作,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协助其进行经营决策并行使监督职能:一是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银行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其它风险等方面的活动提供监督作用。二是审计委员会。对银行内部与外部的审计活动提供监督,审批内外部审计人员或机构的任免,审批审计范围与频率,接受审计报告。在审计机构发现银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足,遵守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时,确保银行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三是薪酬委员会。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情况提供监督,确保其薪酬的确定符合银行的企业文化、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和行业状况。

3、经理层。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领导、监督之下,执行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发展战略等重要事项,主持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经理层由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是银行的一组核心官员,其中应包括首席财务官(CFO,或叫财务总监)、业务部门总经理和首席审计官。这些官员要具备高级经营管理技能,同时要对分管部门的关键职员实施有效的监控。

4、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监督董事会成员的连任和更换;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当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予以纠正。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在整个银行内部要建立并实施明确的逐级负责和问责机制;二是要确保董事会成员具备任职资格,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对业务部门经理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三是要有较高的透明度,要有效利用内外部门的审计报告;四是要处理老三会"和"新三会"之间的关系,保证党委会的政治核心地位,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的合法地位,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作用;五是明确政府的角色,建立一个良好的商业与法律环境,以此支撑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其他监管措施的实施。

三、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模式

(一)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产权制度应遵循这样几条基本原则:一是真正体现"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打破国界、所有制界限,以全球化、国际化的战略目光,实现国有产权的优化重组;二是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不能搞政府行为、拉郎配;三是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不能急于求成;四是因地制宜、一行一策的原则,切不可搞"一刀切",一种模式;五是把产权重组与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金融产品、服务手段和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后发优势,缩短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

国有商业银行规模庞大,分支机构众多,改革的模式可做多种选择。从程序和范围上考虑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即总行整体改制的模式,总行整体改制,大部分分支机构仍在总行一级法人的授权下经营,适合改制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要求进行改制;二是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即选择部分适合改制的分支机构,按照适应各自不同情况的方式进行改革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最后实现全国一级法人的整体改制;三是局部改革的模式,即保持总行的现行体制不变,以部分分支机构为依托,吸收其它投资,在局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在总体上体现产权结构多元化。

从投融资方式上考虑也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吸纳式,即打破国家、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吸收外来投资,实现产权多元化;二是投资控股式,即对中、外银行、证券、保险及其它金融企业、相关产业部门投资或发起,形成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金融股份公司;三是拆分式,即将分支机构拆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改制成为由当地政府、其它法人和投资者参股,总行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以上从两个方面提出的几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相互交叉的。本人认为,在起步阶段,由于几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都很庞大,整体改制难度较大。相比之下,拆分部分分支机构进行局部改制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一是分支机构资本规模较小,有利于增加外来投资在股权结构中的占比,可以较大程度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二是资产规模较小,容易上市,吸引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三是消化原有机构自身存在的诸如不良资产占比较高、人员机构臃肿等问题的难度相对较小,有利于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的优化调整,形成精干高效的内部经营运行机制。

(三)把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改革的重点

银行权益活动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部署安排(2012年4月)

由人行晋宁县支行牵头,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与各成员部门沟通协调,召开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取得各成员单位的支持,形成初步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同时,在对晋宁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指引等文件,建立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配套制度。相关制度建立后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

(二)第二阶段:建立工作机制(2012年5月~6月)

由人行晋宁县支行牵头,建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理顺工作思路,充分调动晋宁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作为主要工作手段,构建高效快捷、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受理、分办、处理、跟踪、督办、反馈和成果运用等环节均能高效运转。

1.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通过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官方微博,待时机成熟后建立具备综合处理能力的网站,统一受理投诉。针对晋宁县实际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足自身实际,考虑服务定位和机构定位,尽可能的利用网点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畅通并扩宽金融消费者表达诉求和寻求救济的渠道,如:制作投诉处理流程的宣传册、利用LED屏滚动播放相关流程、安排专门人员于网点受理投诉等。

2.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拟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

3.筹建维权中心,并完善下属的咨询部、投诉处理部、法律部及联络部,明确人员,进入工作状态。

4.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维权联系人进行培训。

5.组织一次与寻甸县支行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交流会。

(三)第三阶段:工作实施及宣传(2012年7月至10月)

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1.要求晋宁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1名人员,专门负责与维权中心联络,并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维权中心。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的要求,拟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内部程序,报维权中心备案,遇特殊情况,及时与维权中心联系。

3.在晋宁县组织一次大规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条件允许的话,维权中心将与晋宁县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等,开展县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时,以“金融315”为专题展开宣传活动。通过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金融权益,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树立和维护人民银行权威。

4.在工作实施过程中,维权中心负责定期向晋宁县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采取新闻会、广播电视采访等方式,进一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影响力。

(四)第四阶段:完善及总结(2012年11月至12月)

人行晋宁县支行高度重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共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和案例信息库,强化分析研究,探索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案例报送与典型案例共享制度,不断总结处理金融消费者案件的方法和经验,及时调整工作侧重点,分阶段稳步拓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和创新工作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具体负责部门:人行晋宁县支行。

目前,支行正在与晋宁县工商局积极协商,力争在2012年5月下旬,召开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启动会议,由县政府以正式发文的形式,下发《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号召各部门积极参与和协调保护工作,并及时与县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晋宁县金融消费者保护承诺书》,争取在6月份将此项工作全面铺开。

二、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三个突破口”

(一)规范化程序指引,衔接制度与实际工作

为有效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规范日常工作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依法保护,支行在2012年3月积极组织人员拟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该指引分为七个部分:引言;处理投诉的内部程序:主要元素;处理投诉的时限及资料;资料保存;成员单位协作;豁免情况;附则。旨在就晋宁县处理向个人客户提供银行金融服务的投诉提供必要的指引,以畅通投诉渠道,明晰工作流程,确保银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引中还包含了部分格式文书,如:《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表格》、《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确认书》。

该指引在结构上采用了目前较为通行的指引模版,逐条梳理,简洁明了,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完整的法律界限保护,在程序上严谨有序,具有谨慎的法律逻辑周延,既能有效地履行开展保护工作的需要,也避开了一些易引起法律纠纷的漏洞,能够在履职同时有效维护央行的形象和权威。

(二)建立常态化工作联动机制

在工作联动机制上,支行拟与政府部门积极协商,成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晋宁县支行、晋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银监局晋宁办事处、晋宁县消费者协会分管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及全县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行长(含理事长,下同)组成;日常工作由以上部门的对应机构承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国人民银行晋宁县支行综合业务科,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消费维权业务指导。

(三)在支行内部设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

支行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整合人力资源,在支行内部设立了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维权中心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受理”的方式,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受理投诉,及时对投诉进行处理或转介,并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布维权中心的职责,投诉处理流程、工作要求、格式文书等一系列相关信息。

维权中心下设咨询部、投诉处理部、法律部及联络部,负责处理日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事宜。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公开及迅速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负责后续的跟踪调查工作,但不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决定、不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变相干预处理决定;不介入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纠纷、仲裁、诉讼等法律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指令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赔偿,不干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运作。

维权中心的主要成员,由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人员选定具备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经验的工作人员,并辅助以专业业务较强的同志搭配开展工作,兼顾了业务需要和法律审核。维权中心还单独设有法律部,负责处理维权中心的相关法律事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依据,并向其他部门出具内部法律意见书,提供处理投诉的参考建议和意见。从专业角度确保工作的合法性。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维权对象尚不明确,有扩大维权对象的趋势

支行在与工商部门的协商中,了解到按照工商部门开展维权的工作要求,需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维权对象拓宽到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个要求与人民银行上级部门下发的《试点工作方案》有一定的出入。鉴于目前的法律环境与法律理论基础,综合考虑人员和硬件条件,如果扩大维权对象的外延,在现阶段可能无法实现。

(二)依托于工商部门的“12315”维权网络的建设开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维权的工作重心

工商部门的“12315”维权网络工程是一种综合性的维权服务点,并不以金融维权为首要。按照目前开展工作的情况,依托于“12315”维权网络点,设置于各商业银行金融维权服务点,在维权的职能取向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淡化。

(三)欠缺法律支撑,导致人民银行在实际工作中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处理投诉,并在一些工作上受制于转送、移送等职能上

法律手段的欠缺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需要上级部门积极给予支持。

四、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及维权网点的建设

支行将依托工商部门在“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点、进校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理清思路,加快进度,完善机制,按照“两站”建设的模式及要求,在晋宁县各商业银行营业点建立12315联络站、消费维权示范站。按照“七个一”的要求,悬挂一块机构牌匾、安排一批人员、制定一套制度、配备一台电脑、设置一部电话、建立一本台账,保障人员及工作设施的配备,严格申(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为金融消费者尤其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强化宣传、培训教育,提高消费维权队伍素质,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支行将与各职能部门强化协作,加强沟通,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采用新闻报道、张贴宣传画、短信提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领域消费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邀请领导、专家对金融系统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努力提高金融系统消费维权队伍综合素质和消费维权整体水平,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树立和维护金融业的良好形象与社会声誉。

银行权益活动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委托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逐步开放,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改革无疑是国有银行摆脱困境、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最重要环节,而在我国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改革过程中,不合理的委托关系越来越成为制约银行改革最大的因素之一,因此,完善国有银行的委托关系对我国国有银行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一、理论基础

本文将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界定为在国有银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前提下,所有者(政府)、董事会、经理层和债权人之间的制衡性制度安排。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治理存在两个基本矛盾:一是所有者和经理层之间的矛盾,具体包括二者潜在利益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及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对称;二是所有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

从不同角度来看,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包含不同的内容:从产权角度看,国有银行的所有权规定了银行的边界,是控制公司权利的基础。从委托——的角度看,国有银行实际上是委托人和人的合同网络。从经济学的理性假设出发,委托人和人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人的行为是理性的、自我利益导向的,因此具有道德风险、搭便车等驱动和行为。从利益主体的潜在冲突角度看,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则是处理和协调与国有银行相关的利益主体在银行运行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委托关系是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据后者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是委托人,被授权者是人。通过前者委托后者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形成委托关系,实现两者共同受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约不完全问题,使两者容易因为利益分配产生委托关系问题。委托人为控制风险,必须对人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激励和监督约束,从而付出激励费用、监督约束费用,与“效率损失”一起形成成本。因此,有效的银行委托应当是在明晰的产权边界的基础上由所有者选择和监督人;在清晰的制度框架下给予人充分的自以适应市场的快速调整。否则就是无效或低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必须包括如何在制度构建上合理安排契约关系确保委托人(国家)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采用最有利于降低委托成本的治理结构,促使银行最有效地运行,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在国有银行中得到协调。

二、股东—债权人矛盾模型

企业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也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债权人和股东之间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委托关系,但是银行是以高杠杆率经营的特殊企业,按照传统的企业治理理论,债权人是银行治理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净资产收益率(ROE)标准是评价上市公司业绩的最重要指标,ROE=■,其中,R为企业收益,E为企业权益。总资产收益率(ROA)是另一个衡量企业收益能力的指标,ROA=■,其中,A为企业总资产。如果用D表示企业的负债,那么A=D+E,可以建立起总资产收益率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ROE=■=■×■=ROA×L(1)

上式中,L=■为财务杠杆(即权益比率)。当企业没有负债(企业的资产全部由权益组成),L为其最小值1;当企业运用了非权益的外部资金(有一定的负债)时,L>1。财务杠杆通过采用固定成本的债务代替股东权益希望提高股东的收益。但是财务杠杆并不总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当营业利润低于一定的数值,杠杆将减少股东的收益。如果将引人杠杆后所可能导致的股东收益的变化看成股东收益风险的增加,那么财务杠杆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增加股东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其收益的风险。运用ROE与ROA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这一过程:

ROA=■(2)

其中,T为企业的平均税率,I为支付的全部利息,EBIT为企业的息前税前收益,D为企业的负债,设i为企业资产的平均利率,则I=iD。这样,(2)式可以写成:

ROA=■=(1-T)[EP-i■]=(1-T)[EP-i(1-■)]

■为企业息前税前与总资产之比,表示全部资产创造收益的能力,用EP表示,将上式代入(1),有

ROE=ROA×L=(1-T)[EP-i(1-■)]×L

=(1-T)[EP×L-i(L-1)]

=(1-T)[L(EP-i)+i](3)从(3)式,可以讨论净资产收益率ROE与收益能力EP以及企业负债平均利率之间的关系:当L=1时,有ROE=(l—T)EP,这时EP>ROE;当L>l时,若EP>i,则ROE随L的增大而递增,这时L为有利的财务杠杆。若EPi。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EP>i情况下,加大杠杆L可以提高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

若把(3)式改写为另外一种形式,得到

ROE=(1-T)[L(EP-■)+■]

=(1-T)[L×EP-■(L-1)](4)

其中L-1≥0。从(4)式可以看到,其它条件不变时,企业负债总额(D)与净资产收益率(ROE)是正相关的。

从这一分析过程可以得到两个结论:1、能够满足配股要求的上市公司,其收益能力一定大于其负债的平均利率;2、满足配股权要求的上市公司,加大其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重有利于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当其它条件不变时)。

由此,可以看到上市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股东和债权人都希望提高自己在公司资产中的比例以提高公司的收益水平,在公司规模不变(A固定)的情况下,过高的杠杆率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经营风险,这显然是一对矛盾。对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而言,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当把国家看作国有银行唯一的“股东”时,国家与企业债权人之间就存在严重的利益矛盾。但现实情况是,尽管债权人是银行治理的重要因素,但是银行的主要债权人——存款人是高度分散的,不可能直接参与银行的治理,因此对于由股东和债权人的矛盾造成的委托缺陷本文不加深究。

三、国有银行委托关系现状及其缺陷的分析

我国国有银行经过多年的改革,虽然解决了很大部分的表层问题,但国有银行总体利润水平低、产权不明晰、体制老化等问题依然存在。而在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众多因素中,其治理结构中的委托关系不合理问题已经成为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国有银行现存的委托关系不仅与世界上先进制度存在较大差距,而且自身也存在许多缺陷。横向上看,我国国有银行治理结构与世界上先进的治理结构和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都存在较大差距。

比较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外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缺陷突出表现在:

1、国有银行的产权主体虚置,委托人不明确。全体国民作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国有商业银行委托链条中的初始委托人。但实际上无论是全体公民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其中的个人,都不具备理论中的委托人所必备的谈判、订立契约的行为能力。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像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有巨大的内在动力和内在压力来关心国家财产权的所有者收益,产权虚置直接导致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低下。

2、国有银行产权主体的虚置直接导致国有银行银行家缺位,进而出现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地位是虚拟的,其委托权必须由科层组织授权给官员并由其实施,国有银行控制权实际上为政府官员高度集中使用,而国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国家而不是政府官员,导致政府官员与国家目标的不一致,缺乏改善治理结构的动力,出现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

3、内部人控制。基本上无需承担财产风险的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共同取得了对国有银行资产事实上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使得经理层和员工有机会合谋运用银行的资产为局部和个人牟取利益。内部人控制缺少对经理人控制权的必要约束,在这种委托关系下,人和委托人的目标不一致。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委托人与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委托人的利益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或侵吞,而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可以说只有利益,没有责任。

4、委托风险。缔结委托——契约可以取得规模效益和分工优势这一结论隐含的前提是人努力为委托人工作,帮助委托人获得最大收益;委托人对人的努力程度及工作成绩能够准确地评价,并给予适当的激励。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相容的问题,从而出现委托风险。委托风险有二:一是逆向选择问题,委托人不了解人的信息,从而导致委托人选配人失误,造成企业经营重大损失;二是道德风险问题,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做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冲动。

5、政府与国有银行的委托关系异化。我国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行政授权,而不是资本授权基础上的,是一种非经济性的委托关系。一方面政府作为银行所有权的主体和外部出资人将银行资本委托给银行经营,并以国家信用做担保吸收巨额存款,希望银行能按国家利益最大化目标进行良好运作。另一方面,银行从经营管理者的任免,到银行业务类型的制定,再到银行贷款等经营活动等各方面都被政策所左右,不能完全按商业化原则进行独立运作。同时,政府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人,不能对国有银行的经营者实行硬性约束机制,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6、国有银行内部委托层次过多导致效率损耗。国有商业银行各总行和分支行之间的业务经营管理与人事任免仍实行行政命令为主导的委托制。在其多级委托的链条上,中央政府赋予各国有银行总行法人资格,各级分支行在总行法人的授权下经营,这样在中央政府、总行法人、分支行之间形成了层层的关系。即由中央政府作为所有者,通过各商业银行总行逐级向下输入所有者目标,逐级进行所有者约束。在这种委托制度的安排下,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呈现了由一个总委托人和多个人引致的委托链条过长,且上级人又代下级委托人身份的奇特格局。根据张维迎的“变压器”理论,国有银行委托效率取决于国家“初始输入电压”、委托链条长度、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控制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初始输入电压有国务院、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局、银监会等,不同的部门出于不同的考虑,输入的内容不同,造成输入电压混乱。国有商业银行链条从国有银行总行行长开始,历经分行行长、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等,每一层次都相当于加进了一个降压器,最终输出电压较小。这样,在一个层层的系统中,将形成“所有者约束递减”规律,即每经过一个层次的,所有者约束的程度便递减一次,而众多的层次完全可能将所有者约束的强度减少到趋于零的程度,从而使所有权在处于链条终端的者几乎不能得到约束。

7、国有银行不完善的委托关系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脆弱性。伍志文通过定性指标和部分定量对中国整个银行体系测度所做出的综合评估结果表明,中国整个银行业在1978—2000年之间有11年是不稳定的,尤其是1992年和1998年前后更为突出。在对中国银行体系脆弱性的成因进行分析时,伍志文指出我国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更多的来源于制度层面特别是中国现有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资产和贷款占全部银行资产和贷款的75%左右,结算业务则超过80%,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因此,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缺陷是加剧我国银行业脆弱性的最重要原因。

四、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委托关系的对策

1、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英、美制公司治理是一种典型的“外部人控制”。可借此模式,分步将国有银行改制为多元化产权主体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使产权制度有实质性转变,最终实现国家参股,但不控股。在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引进战略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先进的外资银行等投资人参股,使股权多样化,实现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妥善解决所有者、经营者与其他利益关联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所有出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形成有一定刚性约束的资本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2、控制风险。一是激励机制设计。委托理论的目标就是完善企业内部机制和契约,提供一个在委托人与人之间风险、收益和动力相分享与承担的制度安排。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银行行长产生机制,明确所有者同经营者之间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限,业绩评价体系、经理人员的问责条款,促使经营者行为的长期化。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实现经营业绩与薪酬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转变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僵化的人事分配制度。二是监督制度的设计。为抑制可能的道德风险,委托人要增加监督系统上的投入,以掌握人的更多信息,减轻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并将人报酬多少与监督系统反馈的信息相联系。三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形成委托人、董事会、监事会、职工间的一套合理制度安排,形成企业内部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以控制人(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3、政府的所有权职能与监管职能完全分离。政府要尽可能减少对银行监管的政治干预,不应参与国有银行的日常管理。国家应充分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结构(通常是股份公司),即国家作为惟一股东一旦确定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目标,就应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独立负起职责。尊重董事会的独立性,允许董事会独立于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政治影响履行受托职责(如董事为政府官员或有明显的政治利益时)。但这并不妨碍国家作为所有者为银行制定总体目标的权利。

4、改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管理,整合管理架构。英、美矩阵式的组织机构为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架构,其中董事会起到了监督评价作用,独立董事制度运作良好,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可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水平层次上,总行重新定义和划分权限和责任,简化中间环节,采用职能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的考核、薪酬与任命由总行归口部门负责。第二,垂直方向上的授权以业务单元为单位多路径平行向下,彼此不存在交叉,地区中心分行为中间环节,与分行相比更偏重于业务管理。第三,缩减现存的科层制的委托链条,从地区性的金融市场中退出,缩减分支网络。

5、健全债权人治理机制。在制度和实际做法上,具体、完整、合理地确立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直接参与权、参与程度和各种有效的参与形式,确保银行债权人合理有效地参与银行的经营决策,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建立完善的偿债保障机制,强化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内部人的偿债责任,既要保证银行得到杠杆效益又要保护债权人资金的安全和正常收益;根据银行资产负债的利率敏感性制定合理的资产负债比率,确保银行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降低由杠杆比率过高带来的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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