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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一、联合下发文件,布置检查任务

接到上级布置检查任务的通知后,人民银行七台河市中支和七台河市银监分局及时进行了沟 通 ,取得一致意见后,以“中国人民银行七台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台河监管分局”的名义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金融统计执法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成 立了以双方一把手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金融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人 行调统科和银监局统计信息科。文件中列明了需要检查的内容、各阶段的时间安排以及其他 要求等事项。

二、有分有合,按要求有序开展检查

七台河市金融统计联合检查小组于2004年10月19日开始工作,截止到目前,已完成了对工、 农、中、建、交五家金融机构的检查。每到一家,对需要共同检查的内容,两个科室的工作 人员共同核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共同商定整改方案。不同的检查事项,则按各自的内容和要 求分头检查。最后形成各自的检查笔录和交换意见书,交由被查单位签字盖章。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一、“七五”普法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我局高度重视“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一2020年年)“及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实施意见“和”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年)“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领导重视。根据局领导分工调整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局“七五”普法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局长为第一贵任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密切配合的良好氛围,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安排部署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明确目标。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每年年初制定了“区水务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把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全局的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法制意识。

2016年年以来我们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各级干部学法用法的培训,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不断强化本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能力。以服务水利工作为主线,以加快推进法治水利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以加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为突破,以加强水利法治文化建设为先导,通过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区水利系统干部的法律素养,提高法律实践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管理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管水的自觉性,提高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认真制定了《区水务局2016~2020年度干部依法行政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对象、时间、内容和方法步骤,使各级领导干部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结合实际举办全区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培训班。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我局于2017年12月17-20日,组织3人参加水务系统依法行政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进行学习培训,通过学习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全系统对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推进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发挥了较好的促进用。区水务局公务人员18人,均参加了区人事局组织的2017年年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培训班,主要学习内容为“公务员依法行政与法治思维”。此外,组织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学法技术培训班、领导干部参加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局机全体干部职工均积极参加网上学法等活动,2018年年7月,区水务系统共组织182名干部职工参加全省宪法专题考试,及格率、优秀率均达到100%四是创新形式,集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为切实做好第二十五届“世界水日”、第三十届“中国水周”水土保持法实施四周年宣传活动,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营造学“水法”、守“水法”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国情、省情、水情,以贯彻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为抓手,大力宣传水利法治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治观念,为奋力开创节水治水管水兴水新局面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五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在易发生溺水死亡事件的水库,河道等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喷字、制作安装铁字等警示标语),告诚广大群众注意危险,禁止游泳、玩耍,强化警示防范工作。经统区水务系统内宣传警示制作共174套(其中水闸墙刷宣专标语85幅)

(三)加强制度保障,健全行政决策制度。

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我局制订了“区水利局机关工作制度”,在公开栏张贴区水务局领导班子分工运行图、区水务局机关各股室职权运行图、汕头市区水务局股室主要职责一览表,编制了“汕头市区水务局股室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通过建章立制、定岗定责,把水行政职责责任制,落实到各股室、分解到人,全面实行细化管理,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成为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行为规范、工作得力的政府办事机构,更好地为实现我区的水利现代化服务。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制度。聘请广东百泰律师事物所吕伟彬律师为我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管理、重大决策制定、涉及社会稳定影响等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供决策参考,有效降低了决策风险。

(四)防范化解矛盾,建设平安水利。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信访工作上,建立了接访工作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制,做到件件有答复,没有推办、拖办、不办的现象发生。两年来,调查处理信访件28宗查处结果均给信访者做出了比较满意的答复,未出现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系统上下、内外团结稳定。

(五)严格水政执法,维护水事秩序。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严治政,是我区水利部门规范各级干部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积极践行依法治水,切实增强执法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一是认真制定“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水利部门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执法人员分级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建章立制、定岗定责,把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到人,落实到各股室(大队),全面实行细化管理,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成为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行为规范、工作得力的政府办事机构,更好地为实现我区的水利现代化服务。二是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坚持把认真开展水行政执法、严肃查处各种水事违法案件、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维护我区正常水事活动秩序作为法律赋予水利部门的神圣职责,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办事。目前,我区设有水政监察大队,专职监察人员1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8人,均属事业性编制;各镇(街道)水利所为兼职人员,形成了一支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覆盖区、镇二级的水政监察网络。在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开展江河防汛清障、加强水土保持监督、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区水政监察大队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对已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及练、榕二江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违法水事行为,发现一宗制止一宗,发生违法现象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责令整改通知。2016年以来,区水政监察大队针对练、榕两江堤防水事违法行为的实际,加大巡查力度,在各相关镇水利所的支持配合下,坚持每周巡查堤防平均2次以上对江河堤防存在乱搭乱建、乱堆乱倒等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进行处理,及时制止和消除堤防安全隐患。调查处理信访件22宗,共查处(配合查处)了55宗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落实整改。通过抓好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的水政监察队伍。

二、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

一是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由于执法设备的缺乏,水利执法力度受限制,江河偷采砂行为,渠道、堤防违章设障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不完善,特别是未细化量化本单位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与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依法行政观念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比较单调,激励、培训等一些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认真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宣传力度,创新工作形式和举措,切实把坚持依法行政与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相结合,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各项水利工作中去,努力建设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行政管理机关,促进全区水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让区委区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

水务局“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银川市普法办:根据(银普法办发〔2018〕7号)《关于开展“七五”普法工作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经认真自查,现将银川市水务局开展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教育工作自查报告呈上,请审核。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是实施“七五”普法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中央新时代治水方针和我区“统筹城乡、改革创新、节约高效、开放治水”的治水新思想,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深入学习宣传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我局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深入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党的精神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实质,真正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范围扩大至7个基层单位的支部书记,每月学习不少于2次,强化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支部书记作为支部带头人,更好地发挥了普法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随着新《宪法》的修订完成,

我局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全局130名干部职工入手一册《宪法修正案》,要求各单位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全文学习、专题学习的方法,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同时,在每年的“12.4” 国家宪法日期间,开展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宪法权威,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按照“七五”普法要求,我局重点宣传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社会的若干准则》等各项党内法规,全局25名党员认真撰写了学习笔记,参加了相关知识答题等活动。通过学习,党员干部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争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2017年我市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成为全国第一批水生态文明城市。有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美誉的银川,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实践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通过区域资源优势,推动水文化与法治文化融合发展,也得到了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验收组的一直肯定。

(五)深入学习宣传水法规。我局围绕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三大战略”,积极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家节水行动、河湖长制、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利改革等工作,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突出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促进全社会用水观念转变。“七五”普法开展以来,通过自学、集中学习,网络学习等形式,100%的处级领导干部通过法律知识集中闭卷考试;100%的公务员参加银川市公务人员网上法律培训和在线法律知识考试;100%的水务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有效提高了水务系统依法治水管水的水平。

(六)继续深化法律“十进”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十进”主题活动,针对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结合水利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将水利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强化机关学法用法制度建设,推进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为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自觉维护水事秩序。进一步加强水法规进学校活动,2018年我局与银川市教育局共同举办节约用水进校园六个一活动,发放节水宣传作业本50000本,节水宣传牌3000个,节水宣传毛巾500条,通过多种形式,提高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培养促进广大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节水型载体建设,加强取用水管理,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等专题水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开展水事活动的自觉性。继续开展水利法制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大力开展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基地的作用,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八)深入推进依法治水。通过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涉水纠纷40余起,处理“12345”等投诉128起,办结率100%,满意率达100%。维护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提高水利社会管理能力。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局成立了“七五”普法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设立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普法工作汇报。形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下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体系,切实加强水利普法工作。

(二)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规划落实。我局建立了“七五”普法工作评估机制,对普法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把普法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条件。

(三)落实宣传经费,保障普法工作全面开展。按照普法工作要求,局机关和各基层各单位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保障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软硬件建设,确保普法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七五” 普法期间,我局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方案”和“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完善了领导干部讲座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法制知识考试考核和培训制度、领导干部学法档案管理制度等,形成较为完善的普法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大修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银行信贷部)办理。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驻抚中央、省属各单位,国有、城镇集体、外资、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连续一年不间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具备长期缴存、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2)购(建)自住房的必须手续齐备,具有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报建手续或有关部门鉴定证明。

(3)借款人姓名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户名一致。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法定证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自建、大修住房的应出具有关部门评估鉴定书及建设行政部门审批文书;

(4)办理抵押、质押所需的房产证明书、有价证券,期房按揭所需的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所需的证明;用直属亲属(父母或子女)房屋产权办理抵押的还需提供直属亲属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银行信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到贷款人处领取《抚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按表中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一并交贷款人。

第八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表》和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正式受理贷款。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贷款后,必须派员到借款人单位及对抵、质押实物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意见,按程序上报,经研究后审批。

第十条贷款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银行信贷部、贷款人及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副本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必须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然后由贷款人向银行信贷部下达贷款委托通知书,银行信贷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转帐方式将贷款本金划转到售房或承建单位在银行帐户上或指定的帐户上。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产抵押、期房按揭、有价证券质押、住房公积金联保四种担保方式:

房产抵押,必须提供符合法定规定的房屋产权证书,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如不能按期还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对担保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理;

期房按揭,在房屋产权证未办好之前,由开发商提供开发房地产符合法定规定的相关证明,和收集借款人的各项所需资料,并缴纳贷款额度10%保证金。待期房办理好房产证并作房产抵押后,贷款人退回保证金。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仍按规定对担保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理。

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提供有价证券原件和有关部门价值评估证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依法处理质押的证券。

公积金联保,借款人与联保人到贷款人处现场签订联保证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联保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抵偿贷款。

房屋保险

第十三条房产作抵押的(包括期房按揭),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四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五条个人可借款额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可借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计缴公积金月工资之和×50%×12×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所购、维修房屋所需资金的70%,和不超过抵押物值的7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若借款人配偶亡故、失踪或离婚,可与一名已缴纳公积金的子女一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最长1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同期利率的规定办理。贷款期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还款

第十八条贷款本息的归还,一年期(含)贷款按合同期限,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以上期贷款分期等额还本付息。

逾期贷款的处理

第十九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从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处理。逾期超过六个月的按不良贷款处理,对不良贷款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房产、有价证券及联保公积金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损失的;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一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规定,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依法对借款人的抵(质)押物进行处分。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区域内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综合、协调、指导汉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汉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

(五)做好汉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测试、咨询和服务。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建、交通、贸易、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下列人员在工作或学习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学校师生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记者、编辑、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四)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卫生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服务行业的人员;

(五)各类文化、商贸及其他公开宣传活动中的主持人、宣讲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

(二)艺术形式中确有必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推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持证上岗制度。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尚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测试。

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新录(聘)用的人员。

第八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把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常规管理。

第九条下列范围的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字: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用字;

(二)各类公文、证书、奖品、公章、票据等用字;

(三)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音像制品用字;

(五)各类广告以及商品名称、包装和说明书用字;

(六)各类地名和地名标志用字;

(七)电子计算机、打字机等汉字信息处理用字;

(八)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字;

(九)标语、宣传物品及各种墙报用字;

(十)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汉字。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第十一条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书写行款一般为横行左起右行。

(三)使用汉语拼音的公共场所用字。并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书写;

(四)牌匾、广告等需要书写外国文字的应当以规范汉字为主。

第十二条社会用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籍以及出版物中确需使用的

(二)文物、古迹中的文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有影响的老字号牌匾;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对为推广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对违反国家、省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公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

(二)商店名称、企业名称、广告用语用字、商标、商品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及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从事语言文字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案件背景

何某,系北京某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经济学应届硕士研究生。由于幼时曾患小儿麻痹症,经多年的积极治疗和矫正,右腿微跛,但走路已与常人无特别明显差异。2007年底,她在甲银行的网站看到招聘启事,遂投了一份简历,所投岗位是“产品研发岗”。接到复试通知后,她先后参加了甲银行组织的第一轮笔试、第二轮面试和第三轮面试,其表现获得了面试专家和甲银行领导的好评,最终被甲银行录用,双方签订了就业协议,职位为“产品研发”。碰巧的是,由于之前摔跤致使腿部受伤,何某是拄着拐杖前来参加面试的。当时被面试官问及,何某并未主动说明其幼时曾患小儿麻痹症的情况,而是仅解释了因摔跤致使腿部受伤的事实。

2008年7月18日,何某在硕士毕业后如期来到甲银行正式报到上班。由于走路有些微跛,引起甲银行人力资源部门领导的重视。2008年7月20日,甲银行要求何某提供所有病历资料。2008年7月21日,甲银行以何某没有如实说明身体残疾为由,告知何某解除就业协议,并强调何某所在岗位不适合残疾人工作。何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和不公正对待,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的法律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甲银行能否解除就业协议

按照我国目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制度,就业协议是指依照“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订立的协议,该协议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用来明确三者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义务。所以,又被简称为“三方协议”。其中,“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和签署的,现在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列入学校派遣计划,一般由学校发放给毕业生,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由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接近,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二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当事人不同。就业协议属于三方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两方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就业协议适用范围广泛,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适应范围要狭窄一些。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基本上不适用劳动合同。

第三,性质和内容不同。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就业协议是三方当事人关于就业意向的约定,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一种约定,是双方意定的结果,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比就业协议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第四,订立时间存在差别。一般而言,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之前就签订了就业协议,而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才签订的。二者以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为区分点。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应视为履行完毕,此时开始的是劳动关系。学生毕业时,必须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才能拿着“派遣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从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法律责任不同。一般而言,就业协议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应当按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则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来解决。

从上述分析来看,甲银行主张解除就业协议的行为存在明显问题。因为就业协议仅仅是一个三方的意向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约定,而非正式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及其法律关系在何某到甲银行报到时应该被认为履行完毕,何某和甲银行产生了劳动合同关系。也即,何某于2008年7月18日到甲银行报到后就业协议就履行完毕,而受正常的劳动关系的约束和限制。对于一个履行完毕的就业协议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所以,本案例中,甲银行解除就业协议的做法是没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

甲银行能否以身体残疾为由辞退何某

由于何某到甲银行报到同甲银行产生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注意到,甲银行聘用何某的岗位是“产品研发”,这个工作岗位应该是脑力劳动岗位,而非体力劳动岗位。该岗位对何某的脑力有要求,但并不对何某的体力有相应要求。甲银行强调何某所在岗位不适合残疾人工作,但是甲银行拒绝录用何某的理由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不能自我拟订相应规则,剥夺或者限制宪法赋予何某的就业权。甲银行如若行使单方解除权,其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但是事实上,甲银行并未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甲银行强调何某所在岗位不适合残疾人工作的理由并不充分,其辞退何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何某虽然残疾,但是作为劳动者,她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障,甲银行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章也专门对残疾人就业进行了相应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甲银行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甲银行是否侵犯何某的隐私权

一般认为,劳动者隐私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特殊主体(劳动者)在特殊领域(工作场所)中所享有的隐私权。劳动者的隐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私人信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个人信息的内容大多属于非公共或非公开的性质,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无关,甚至是个人不欲人知的信息。除了用人单位知情权所知悉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维持正常的劳动关系必须的信息,此外均属于劳动者隐私的范畴。二是私人活动。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接听私人电话、发送私人邮件或者与同事之间进行私人谈话以及一切私人不愿意公开的活动和事实。三是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秘范围。例如工作场所。

从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用人单位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劳动者隐私权是阻碍用人单位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劳动者要尽力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用人单位非法知悉、侵扰,使之维持在一种稳定的消极状态。而用人单位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在本质上要求尽可能多地了解劳动者的信息(包括隐私)。前者的被动性与后者的主动性形成鲜明对比。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是,对于基本情况范畴以外的其他情况,尤其是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自主进行选择,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这均不应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所知悉的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可以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工作技能及职称等。至于劳动者的种族、肤色、血型、身高、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嗜好、信仰、心理特征、生活经历等方面的资料,通常被认为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所聘职位确实需要这些方面的资料,否则用人单位知悉劳动者个人资料的范围一旦超越了劳动合同的需要,就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例,何某应聘的是“产品研发”岗位,该岗位对何某的脑力有要求,甲银行通过入职前的体检已经对何某的健康状态有了深入了解,可见该职位要求与何某是否存在腿部残疾并无直接关系,何某因为幼时曾患小儿麻痹症导致右腿微跛并不影响她在甲银行“产品研发”岗位的工作。所以,甲银行主张何某在面试时候没有如实说明她的身体残疾情况是不正确的,据上述分析,何某在面试时候应该如实告知的与其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包括其之前患过小儿麻痹症的病历情况。换个角度来讲,何某之前患病的情况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必须告知甲银行的义务。因此,甲银行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要求何某提供所有病历资料明显侵害了何某的隐私权。

甲银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同时,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甲银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甲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如果何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银行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何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银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何某支付赔偿金。也即,按何某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两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何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何某月工资高于甲银行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启示

本案虽然属于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后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容易使商业银行面临诉讼风险和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应注意依法合规进行操作,归纳总结处理该类问题的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控相关风险:

第一,依法合规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从人员招聘环节的招聘广告、应聘人员劳动关系的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劳务派遣等诸多环节,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完善用工制度和规范程序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和规避劳动合同纠纷和用工风险,避免造成不利影响,积极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严格区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由于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涉及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因此,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注重对二者进行区分。可以通过从当事人、适用范围、性质和内容、订立时间差别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来加深对二者的认识,从而避免本案例中出现的将二者混为一谈的情形。

第三,应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虽然我国通过立法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原则、程序、受理范围等确定下来,但是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其内部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仍需要加强。商业银行拥有完善和发达的内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仅有利于化解商业银行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规范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使得商业银行在碰到类似纠纷时,能够及时掌握风险动态,了解劳动者的诉求,在内部解决劳动争议。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第三方机构仲裁或者诉讼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和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