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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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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不仅如此,在金融机构中,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每天收入18.12万元,高达6616.1万元的年薪在公众一片哗然的同时,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天价薪酬也引起了决策高层的关注。3月31日,有关决策层到银监会调研,接近银监会的有关人士透露,虽然这次调研并不是专门针对银行高管薪酬问题进行的,但决策高层对天价薪酬现象表示了极大关注,并与银监会领导交流了这种现象的根源与相关政策。

要不要对银行高管的薪酬进行监管?如何才能进一步规范高管的薪酬体系?这些敏感问题随着决策层的关注有望在以后出台的政策中得到体现。

天价薪酬愈演愈烈

在银监会调研过程中,决策高层与银监会领导就相当多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至于话题为何转向了高管薪酬问题,有知情人士透露,当时有人反映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的收入差距过大,监管队伍面临人才流失的危险。随后大家将话题转向了银行高管的高薪问题。在这次谈话中,有“高薪银行”被直接点名。

“银行高管们都倾向于给自己定个高薪,只要是这个高薪的议案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外界并没有力量进行干预,所以导致银行高管的薪酬水涨船高。”银监会有关人士分析说。

从已经公布的上市银行年报看,某商业银行董事长以2285万元的年薪继续蝉联银行高管收入排行榜的冠军,不过,去年他的年薪还只是995万元。

而在金融机构中,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应该是当之无愧的收入冠军。2007年他的税前收入达到6616万元,即使包含全年所有的节假日在内,他的日薪也超过了18.12万元。在2006年马明哲的年薪是1338万元。

从995万到2285万,从1338万到6616万,金融机构高管天价薪酬愈演愈烈的现象由此可见一斑。

上述银监会人士反映,银行高管的报酬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只要是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了高管的报酬,目前并没有外部的监管程序来干预,银监会也没有权力干预银行高管的薪酬。

在有关决策层的调研中,有银监会人士反映,目前银行高管的薪酬并没有与银行的业绩相对应,好的银行高管未必拿的是最高的薪酬,而并不怎么好的银行反而授予高管高薪,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在这次调研中,有人提到一家银行,该银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排名靠后,但有高管却拿到了600万元的高薪。

上述提及的商业银行“高薪冠军”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也并不属于第一梯队,其2007年税后净利润仅为26亿元,在上市股份制银行中几乎是最少的,甚至低于与其资产规模相当的北京银行(2007年税后净利润33亿元),并且其拨备覆盖率仅为48%。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银行高管的天价高薪并非是由于银行是垄断行业。中国的银行体系中有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和数以千计的农村信用社,银行业显然不能称得上垄断行业。即使在相对垄断的石油行业,其高管的年薪也并不算高,比如,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2007年的报酬为91.6万元,尚不及一般股份制银行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收入高。

无论是各年度的纵向比较还是各行业的横向比较,银行业高管的薪酬显然在进行“”。据悉,在这次调研前,高层对银行业的薪酬情况已经进行了了解,在与银监会领导交流时,也将银行业高管的薪酬与其他行业做了对比。

与银行高管薪酬的高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银行普通员工的收入却增长缓慢,并没有享受到银行业改革的成果,尤其是某些银行基层分行的员工,收入甚至比前几年还要低。

所有者缺位是重要原因

“银行高管领高薪不是问题,但问题是这个高薪是谁授予的,有没有制衡机制。”从事银行业咨询的北京赛诺经典咨询公司总经理曹文博士分析说,“在公司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高管自己给自己定高薪就显得很不正常了。”

银监会是否应该对这种天价高薪进行监管?银监会有关人士认为,由于银监会并不对银行行使股东的权力,高管的薪酬是董事会定下的,银监会无法插手高管的薪酬核定。他认为,银监会与国资委不同,国资委可以对央企负责人的薪酬进行管理,因为国资委行使的是国有出资人的权力。正因为有这样的管理制度,央企负责人就没有出现天价高薪现象。

“董事会应该是一种约束力量,但现在银行的董事长也享受到了这种天价高薪,银行的董事也大多有份,因此董事会肯定不会约束这种高薪议案。”曹文认为,“由于银行真正的所有者缺位,股东大会也难以对高管的天价薪酬进行约束,这导致银行高管的薪酬越来越离谱。”

早在2004年6月,国资委就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出来后,兑现绩效薪金的60%,其余40%的绩效薪金延期到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兑现。这套办法明确了负责人的薪酬必须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提出了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规范管理和挂钩的具体措施,薪酬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天价高薪反映了银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上述银监会人士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国有金融股权的所有人代表一直没有明确,是财政部?还是其他部门?只有真正落实国有金融股权的所有者,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财政金融司司长孙晓霞3月曾表示,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对金融企业高管缺乏有效的外部考核,没有与业绩挂钩的量化考核,要将金融企业业绩和高管任免相结合,防止激励有余、约束不足。

曹文博士分析,银行高管的薪酬应该是薪酬委员会制定的,关键是这个薪酬委员会一定要独立,要有制衡的力量,有工会代表员工的利益,要求员工收入增速与高管的收入增速保持一定的比例。而在中国,由于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是高管自己给自己定薪酬,员工薪酬很难与高管有同步的增长。曹文认为,高薪要与高管承担的责任相对应,这种责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责任,高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荣誉和职业责任,高薪人士一旦没有与自己的高薪相匹配的业绩,职业生涯会受到影响;三是经济责任,没有完成考核目标,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很多拿高薪的高管被迫辞职,这说明在美国,银行家的高薪与责任是对称的,而在中国这种与责任对称的高薪体系尚没有形成。

政策走向值得关注

除了高薪,银行高管获得收入的另外一个途径就是股权激励,而股权激励制度一旦设计不当,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更为严重。目前,一些银行已经或正在准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建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分为普通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和高管的股票激励计划,目前普通员工的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开始实施,而高管的股票激励计划则一直没有动静。交行则开始实施了股票激励计划,2005年董事会决议交行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初次授予股票增值

权方案,初次授予对象为2005年全职服务并领薪的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等,第二次授予对象为2006年11 月3日在集团全职领薪的集团高管人员。

工行则没有赶上股票激励计划的末班车,在去年 10月份IPO招股章程中工行称,为奖励管理层和其他主要员工,董事会和股东已经通过股票增值权政策 ,授予对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在全球发售完成后首六个月内进行首次授予,首次授出股票增值权下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工行股本总额的0.5%。但现在已经过了当初公告首次授予的期限,工行的股票增值权计划并没有实施。

中行也在2005年11月通过了长期激励政策,其中包括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与工行的结果类似 ,中行也没有实施这项计划。

“ 都在等待财政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银监会有关人士透露,“在办法出台以前,这些银行都暂停了股权激励计划。” 曹文博士分析。

在银行高管的天价薪酬问题引起广泛争议的时候 ,无疑给有关部门出台股权激励办法带来了新的考验。能否解决好金融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诸如高管任免、薪酬考核、激励约束机制等久拖不决的难题 ,业界将拭目以待。

相关链接:

中央纪委7月15日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等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为了对违反“七项要求”行为的处理提供直接、充分的依据,中央纪委制定了专门的党纪处分规定,把《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便于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

《解释》紧扣“七项要求”的条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具体列举了违反各项要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注意突出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明确了对违反各项要求进行党纪处分的依据。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认真学习贯彻《解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企业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根据《解释》的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解释》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各国有企业要深入学习理解《解释》的规定,将有关要求纳入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

(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三、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擅自以企业资产抵押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六、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那么元代龙泉窑青瓷上的八宝纹到底是怎样一个面貌,又是怎样一条演变轨迹呢?不妨先来看看这一对元龙泉窑“七宝纹”碗(图一)。碗敞口,弧腹,圈足;器表内外装饰划花纹,外口沿下饰复线弦纹,等距以短弦线切断;下腹饰仰莲瓣,莲瓣较宽;内口沿下饰三组卷草纹;器壁饰七个变形莲瓣,内填七种佛教宝物;底心饰折枝草叶。元代龙泉窑青瓷胎质普遍较厚,釉色以青中泛黄的豆青釉为主,而这对碗胎壁匀整而薄,弧壁饱满,釉色近梅子青,釉面光洁,质感深沉宁静。另外,元代龙泉窑多采用简单工艺,效率高,适合批量规模生产的印花、贴花等装饰工艺,这两只碗则采用传统刻花手法,纹样布局严谨工整,主题图案七宝纹线条纤细而清晰,刻划流畅而精准。总的来看,这对碗制作较为精细。

此对七宝纹碗原出于元上都遗址窖藏,以其胎釉、纹样等工艺及出土情况看,可能为官方机构或寺院定烧的祭器。元代皇室贵族虽重金银器并大量使用金银器,瓷器亦受青睐。《元史・祭祀志》有“衣冠尚质,祭器尚纯”的记载,青釉、卵白釉等瓷器正符合“尚纯”的标准,金银器有金银器的奢华之色,瓷器亦有瓷器的质纯之美。又《元史》卷七十四记载:“中统(1260-1263)以来,杂宋金祭器而用之。至治初(1321),始建新器于浙江行省,其旧器悉置几阁。”元时,龙泉窑、景德镇均属浙江行省,其中景德镇烧制官器有文献的明确记载,刘新园先生《元文宗时代之官窑瓷器考》一文有精辟论述。笔者认为,元代龙泉窑可能也存在官方烧制行为,这也是明初朝廷之所以在饶、处两府烧制官器的基础。实物方面,如新安沉船出水的“使司帅府公用”铭青瓷盘,颇值得关注。该盘装饰纤细的划花纹饰,外壁下腹划宽大的变形莲瓣纹,内面装饰四季花卉,辅饰三组卷草纹,其卷草纹式样与本文所述之七宝纹碗颇为相类。另外,还有博物院收藏的清官旧藏“元/明龙泉窑青瓷划花云鹤纹碗托”,虽造型纹饰与七宝纹碗不同,但风格有相似处,其共同点是造型规整,胎壁匀薄,釉面光洁,划花纹纤细清晰,写实细腻,精美异常。

此对七宝纹碗的宝物共计有法螺、莲花、华盖、火珠、双鱼、宝幢、盘长、珊瑚等十样,华盖、宝幢两种图案尤其细腻写真。这种“八宝”的简省情况还有以下例子。日本私人收藏的元龙泉窑青瓷划花六宝纹碗(图二),碗作六出花口,内壁装饰划花六宝,有犀角、火珠、盘长、法螺等,底心贴饰龟纹。可见元代瓷器上的八宝并不限定要八种宝物皆现,也有简省形式,宝物之组合种类更无定式。

更常见的则是“八宝”皆全。器形以盘碗常见。如2010年9月山东菏泽元代古沉船出土的龙泉窑青釉刻花八宝纹盘,内底心饰十字宝杵,八宝,计有法螺、莲花、方胜、金锭、银锭、象牙、盘长、犀角等八种。1958年浙江湖州出土的元龙泉窑青釉印花盘,内底心印十字宝杵,外绕一周八宝。十字金刚杵原为密宗法器,搭配八宝纹,其宗教意味无疑更为明了。

元代龙泉窑的八宝纹,印花者图案多模糊不清,刻划花的,其线条处理也较随意。八宝图案总体上偏于简笔、写意。而八宝的宝物种类实际上以杂宝为多,实为“八样杂宝”。当然,杂宝源于密教的“八宝”。

八宝与杂宝有一定区别。前者源于佛教,其宝物主题均与佛教紧密相关;后者内容则相对庞杂,既有来源于宗教的,也有渊源于传统文化的,寓意内容也更为丰富,包括财富、权力、长寿、平安、幸福等等,主要是吉祥寓意。如果说佛教八宝以其警醒世人的深刻含义来俯视众生,闪耀神圣的光辉,那么杂宝则是世俗而兼容并蓄的,其所流露的是普通人性的追求。龙泉窑杂宝纹中除法螺、莲花、火珠、盘长等宗教纹饰外,最常见的就是犀角、方胜、金锭、银锭、古钱等几种。其中犀角取其通灵而避邪祛病,保平安之意;方胜造型为菱形相叠,起源可追溯至彩陶时期,古时也称长命纹,有生命不息的涵义;古钱自古即为民间吉祥纹样,不仅为除魔辟邪的象征,双钱还有双全、好事成双之意;金锭、银锭均来源于中国古代货币,无疑寄托着人们对财富的渴望。

八宝纹向杂宝演化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上述这对七宝纹碗,结合其胎釉等特征来判断,应系元代早中期之作。其八宝内容虽仅为七件,但皆为宗教八宝范畴。若六宝纹碗,宝物种类虽更少,内容也仍以佛教宝物为主,但已有杂宝的出现,尤其从底心贴饰代表长寿的龟纹,多少已可见出纹饰的涵义核心在向吉祥长寿等世俗主题上转变。十字宝杵搭配八宝虽为经典组合,但同时也出现了方胜、银锭等宝物。这两件十字宝杵杂宝纹盘的造型以及底部涩胎一圈的装烧工艺与明初龙泉官窑大盘非常接近,其具体烧制时间应在元代中后期。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为规范各类房地产信贷管理,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各行,请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一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或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用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和资信证明材料。

(三)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

(六)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施工合同。

(七)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八)开发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九)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及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

(十)抵(质)押财产(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和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十一)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十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人民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外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商议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核实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商定采取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贷款保证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费。

第十九条  申请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由贷款人执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六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后,贷款人应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的,原对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视为失效。

第二十四条  经贷款人核准的用款计划,应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应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在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30%,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为60%,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贷款人不予批准贷款。

第七章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办理。如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有权实行监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和加罚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的手续。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到期未还或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质)押物清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应通知保证人代为偿还。如担保方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八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检查贷款抵(质)押物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贷款人报送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情况,提供企业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贷款项目施工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其资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呆账率、贷款收息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  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委托住房贷款由借款人向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对贷款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将贷款资料移送受托银行调查。受托银行对购买行为的合法性、担保条件、偿还能力等方面提出调查意见,交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复审,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受托银行的意见审批贷款,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和审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委托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结合,即当借款人申请的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提供的委托住房贷款不足以购买住房时,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自营性住房贷款,以解决借款人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按照各自审批程序分别办理。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储蓄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已付款,应提供购房价款30%以上的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拟办抵押、质押、保证或保险的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格证明及财务资料、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等。

(五)申请委托住房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已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贷款人要重点审查借款申请的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

(三)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五)借款人的担保和保险情况。

第十一条  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和初审,对调查材料和初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报送的贷款调查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批准后,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应尽快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抵押、公证、保险等手续,缴付各有关费用。经审查不合格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应尽快退还申请人。

第十三条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有关法律事宜。主要法律事宜包括:抵押房产的合法性验证、借款人身份及收入资料验证、抵押借款合同审核、抵押登记查验、贷款催收等。

第四章  贷款条件的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币种。自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较高经济收入及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第十五条  贷款数额。住房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使用委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状况、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保险公司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外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和委托住房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用银行外币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一)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5年(含5年)的,执行1~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执行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二)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3~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5~ 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于下年初开始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担保方式。贷款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

(一)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质押。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抵押,包括用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

(三)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电子商务1出生就以超凡速发展,销售额成倍增长。一九九四年全世界电子商务销售额仅为一二亿美元,一九九七年即到达二六亿美元,一九九八年销售额竟高达五00亿美元,比一九九七年增长了近二0倍。二000年更猛增到三000亿美元。

同时,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增长也10分迅猛。北美地区在线闶鄱钜悦磕攴乃俣仍龀ぁE分薜牡缱由涛袼浔让拦鸩酵砹?八个月,但不甘后进,奋起直追。据Forrester Research的讲演预测:从二000年到二00四年,欧洲国家的电子商务贸易总额将以每一年一00%的速度增长,并在尔后四年内到达贸易总额一六000亿欧元的水平,约占欧洲贸易总额的六%。亚太地区信息产业发达的日本、新加坡以及韩国,电子商务发展也是如火如荼。

电子商务的范围更是急剧扩展。一九九四年以来,全世界Internet用户平均每个月增添一00万户,为电子商务的使用以及普及奠定了优良的客户基础,近几年不管从客户基础仍是网上交易额都呈现了惊人的变化,图一所示是近几年全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

全世界电子商务在一九九八年的基础上,交易额直线爬升,呈指数规律增长,预期到二00三年将占全世界商业贸易总额的一0%摆布。

这1切足可证明,电子商务代表世界贸易发展的方向,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发展电子商务是大势所趋。

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新气象

传统企业将成为电子商务的主体

纵观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电子商务从二0世纪九0年代初、中期开始发展,至九0年代末构成第1个高潮,但好景不长,因为炒作过度,到一九九九年下半年以及二000年,电子商务热急剧降温,许多IT企业的股票价格急剧下跌,许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严重亏损,有的乃至被淘汰出局。尔后,又逐渐回升。

人们在二000年网络泡沫幻灭后深入体会到: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才是电子商务的主体。因此,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必需要有大量传统企业的加盟,才能推进电子商务走向下1个高潮。

B二B成为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流

在电子商务的几种交易方式中,B二C以及B二B两种所占份量最重,而B二B又是重中之重。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以及潮流看,B二B业务在全世界电子商务销售额中所占比例高达八0%~九0%。从交易额上看,B二B交易可说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大宗,迄今已经超过六万亿美元,而B二C的交易额只有四千多亿美元。中国一样如斯,二000年中国有近九九.五%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为B二B,B二C只占0.五%。专家依据已经有的资料预测,至二00三年,B二B的交易额将占主导地位,而B二C的经营额仅占一/一五摆布。尽管良多机构对于B二B所占比例还有不同看法,但都认为会超过五0%。

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企业日益多元化

从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来看,进入B二B市场的企业愈来愈多,主要有4种类型:

1是传统的IT巨头。像微软公司,始终在筹备踊跃介入电子商务领域,其他较早进入B二B领域的IBM、Sun、Intel等也纷纭加大投资。

2是新兴互联网巨头。如Yahoo、AOL、eBay、、以及等。与传统IT企业不同,这些新兴互联网巨头凝聚了网上大部份人气,并且有足够的互联网经营经验。

3是传统行业的跨国公司。通用汽车、Sears Roebuck、杜邦公司等传统领域的巨头纷纭斥巨资进入这1领域,但愿通过B二B平台优化,改造其原本的价值链,以创造Internet时期新的竞争优势。

4是现有的B二B电子商务公司。面对于各种各样的公司纷纭涌向B二B市场,Ariba以及Co妹妹erce One等这1领域的先行者不甘示弱,纷纭表示将凭仗他们已经经树立起来的技术优势以及经验与后来的竞争者对抗。

电子商务发展的地区差异日趋扩展

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很不平衡,电子商务鸿沟有逐步扩展的趋势。美国电子商务的利用领域以及范围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在全世界所有电子交易额中,目前大约占五0%以上。世界规模内已经经构成了以美国为首,欧洲以及亚洲发达国家随后的国际电子商务发展格局。表一、图二、图三是二000~二00四年全世界各地区B二B的发展情况比较。

表一 二000⑵00四年全世界各地b二b比较(单位:亿美元)

二000年

二00一年

二00二年

二00三年

二00四年

二00四年所占比例

北美

一五九二

三一六八

五六三九

九三

一六00八

五七.七%

亚太地区

三六二

六八六

一二一二

一九九三

三00六

一0.八%

欧洲

二六二

五二四

一三二七

三三四一

七九七三

二八.七%

拉丁美洲

二九

七九

一七四

三三六

五八四

二.一%

非洲/中东

一七

三二

五九

一0六

一七七

0.六%

总交易额

二二六二

四四八九

八四一一

一五四一九

二七七四八

一00.0%

电子商务给不同行业所带来的机会大不相同,不但向各个产业渗入的顺序不1样,而且各产业所取得的收益也不尽相同。Jupiter公司的钻研表明,计算机以及通讯装备出产厂商尤其合适采取电子商务,同时,在未来五年内,计算机以及通讯装备、食物以及饮料、汽车和

配件、制造业装备以及原材料、建筑物以及房地产等5大行业将是未来运用电子商务的重点行业(如表二所示)。 表二 电子商务在不同产业的增长预测(单位:一0亿美元)

产业

二000年

二00五年

计算机/通讯装备

九0

一0二八

食物以及饮料

三五

八六三

汽车和配件

二一

六六0

制造业装备以及原材料

二0

五五六

建筑物以及房地产

一九

五二八

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电子商务虽然已经经获得很大的成就,但还存在着1系列瓶颈,阻碍以及限制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触及到许多方面。

基础设施与通讯网络环境

跟着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世界主要国家的电信基础设施不断完美,特别是二0世纪八0年代以来电信市场的全世界化过程加快,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固定电话普及率已经到达七0%摆布,而挪动电话的普及率也到达了三0%。完美的电信基础设施为电子商务及整个新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

然而,目前许多国家的基础设施尚不完美。况且国有基础电信设施只有通过大大降低收费、自由租用路线、自由联网,采取先进的通信装备以及通用技术标准,才可能有益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许多国家很难做到,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全世界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电子支付体系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前提,而银行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是与银行的信息化密不可分的。国外银行的信息化阅历了4个发展阶段:

第1阶段(二0世纪五0⑺0年代):手工操作转向计算机处理。

第2阶段(二0世纪七0⑻0年代):终端与主机。

第3阶段(二0世纪八0⑼0年代):服务自动化。

第4阶段(二0世纪九0年代开始):网络影响下的变革,即网络银行的出生。

一九九五年一0月,出生了第1家网上银行——安全第1网络银行(SFNB),很快花旗、汇丰等老牌银行纷纭推出了自己的网上服务。

目前,尽管新技术使电子支付成为可能,但银行的电子化需要阅历长时间的发展进程;何况还存在着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以及身份认证等问题,这令人们在使用电子支付手腕方面,仍顾虑重重。

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安全认证体系以及安全保障体系

电子商务在扭转了传统的商务运作模式的同时,其构成以及发展也面临着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秘要资料、个人隐私、交易的敏感信息、支付的信息等可能受到盗取、盗用或者篡改。只有在全世界规模树立1套人们能充沛信任的安全保障轨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保密性,人们才能够放心肠介入电子商务。

目前,许多国家都在为树立1套完全的安全保障轨制而努力。从信息以及网络安全的全局动身,经由钻研以及实践,国际上基于公然密钥体制(PKI)的CA安全认证保障体系,已经被普遍认可。鉴于CA建设的首要性,多数国家都在树立自己的CA安全认证保障体系,目前尚无国际统1的认证机构。

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是无纸贸易,触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以及效率问题,触及到信息安全、隐私权维护、交易程序规范及数据标准问题和税收问题。因而,从二0世纪九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均10分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问题,纷纭制定法律、法规支撑以及引导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

在国际组织方面,一九九六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理事会(UNCITRAL)推出《电子商务示范法》;一九九八年五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三二个成员国签署了《电子商务宣言》;同年一0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达玉成球电子商务里程碑式的文件《1个无国界的世界:施展全世界电子商务的潜力》。欧盟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以及七月,前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为方案》以及《欧盟支撑电子商务共同宣言》;一九九八年,了《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美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政策以及基本框架已经趋于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已经经成为其它国家电子商务的先导。

以上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纷纭出台的立法措施,说明发达国家正在从本国战略发展以及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规范以及树立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则,抢占电子商务领域的制高点。然而,要想在世界规模内履行电子商务,必需制定1套完全的、普遍合用的电子商务准则。这触及电子商务合同、单证、公证签名的认证和争端解决规则等1系列轨制的改革,各国的法律必需随之修改。

技术标准与标准化模式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本色是互联、互通、互操作,而这是奠定在电子商务平台拥有统1标准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决互联、互通、互操作问题,许多公司提出了B二B电子商务架构,这些架构旨在提供通过因特网实现企业之间高效互操作的功能,其中比较胜利的有OBI、eCo、RosettaNet、CXML、BizTalk、ebXML、UDDI、xCBL等。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如ISO、IEC、ITU、UN/CEFACT)、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企业同盟性标准化组织RosettaNet等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对于电子商务标准化模式进行了钻研、分析。

物流配送体系

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首要组成部份,是施行电子商务的根本保证。

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物流模式主要有3种:(一)网上物流,行将电子商务商品通过因特网由供应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二)第3方物流,即由供应者以及消费者之外的第3方来完成物流服务;(三)自营物流,即由供应者或者者消费者自身完成物流流动。

察看世界各国电子商务以及物流发展的瓜葛不难发现:凡是电子商务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其物流发展水平必定较高。优良的物流环境为世界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许高发展中国家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体系尚未树立起来,物流信息化程度低,制约了电子商务的进1步发展。

信息化观念

因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与人们固有的消费、购物习气差异很大,电子商务要蓬勃发展并胜利地融入1个国家甚至全世界,人们的观念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技术人材

因为Internet以及电子商务是近几年才患上到真正发展的,因此现在许多公司以及商家都

缺少足够的技术人材来处理电子商务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在全世界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拥有二四×七(每一天二四小时,每一周七天都能工作)的请求,迫切需要有1大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技术人材的短缺问题已经经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1个首要因素。

其他国家发展措施对于我国的启示

电子商务融会了计算机产业、通讯产业以及信息服务产业等1大批高新技术产业,因此,技术密集度高、研发投入大、风险较高。而且,电子商务有效的需求市场尚未成熟。因而,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需要政府的参与与扶持,增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但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踊跃制订开发电子商务的发展计划、行为规划以及施行方案,同时还要制订法律、法规,为全社会展开电子商务创造优良的法律环境。

在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确保竞争、合同实行、维护知识产权以及私有权力、防假冒、增强透明度、促进商业贸易、增进争真个解决等。

2、率先垂范,即踊跃推进政府上网,展开G二B以及设立咨询网站,尤其是要以G二B带动B二B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切入点,实现政府信息化,政府公然上网采购,势必推进企业信息化以及B二B电子商务的发展。

3、制订电子商务技术标准与标准化模式,使网上交易规范化、标准化,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筑社会电子商务平台。

4、制订优惠政策,踊跃引导以及推动企业信息化,激励企业展开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是B二B电子商务的基础,但传统企业展开电子商务的速度10分迟缓。因而,必需提高传统企业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识,加快其信息化过程,以增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5、加强电子商务技术钻研以及开发,踊跃发展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物资基础以及载体。发展信息基础设施需要政府以及业界的共同努力,特别需要政府的鼎力投资以及宏观调控。同时,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以及经济安全,在电子商务相干技术方面必定要重视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不能全体依赖进口。因而,必需鼎力支撑电子商务技术的钻研开发工作。

6、加强教育与培训,踊跃培育IT人材,吸引国际1流人材。人材是信息技术发展的症结。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全文

为加快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应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微利住房。

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成立由自治区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各市(县)经济适用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及实施阶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工作;核准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指导价格。

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以下简称各市、县工作组),其具体职责是: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工作组核准后实施;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审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制定指导价格,报自治区工作组核准后实施;具体审定销售价格。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具体实施由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所属的统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包方式统一办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建设用地的行政划拨费用为: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三)土地部门管理费;

(四)登记费。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单位筹资建设。允许项目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小区内开发建设一定比例的商品房,用于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六、免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供水增容费、排污增容费、增改费,减征50%的供电增容费和人防结建费。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

(一)征地费用;

(二)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五)上述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八、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从严控制成本构成因素和销售利润。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其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由市(县)工作小组依据本规定予以审定,不得擅自提高售价。各市(县)人民政府可责成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发布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控制价格。

九、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严格界定销售对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行为。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自治区工作组和各市(县)工作组可责成一个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所属计划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工作。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实行准开、准入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度。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项目,要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银行贷款、住房预收款中筹集。

十三、经批准立项并核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全部所需贷款:(1)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拨入的自有资金已达到投资的30%以上;(2)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30%以上;(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

十四、各市(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已归集到位的资金数额和每年可归集数额以及每年个人购房贷款需求量的预测,制定本市(县)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控制比例和还款年限规定,并商同公积金所委托银行,采取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确保提供商业贷款补充个人购房所需资金的不足部分。

十五、有条件实施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向所在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本企业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列入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纳入统一管理。此类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准对外销售。

十六、对申请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和开发建设单位,各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建设条件和资质条件,以确保《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情况实行统计月报、年报制度。各市(县)工作组和自治区有关行业系统要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工作组上报统计情况,反映实际问题,接受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