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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跨国银行;分行;子行;银行监管

Abstract:Theinternationalcoordinationofbankingsupervisionisinitiatedbythecontinuousexpansionandunifiedtrendsoffinancialmarkets.Sincemultinationalbanksoperatemainlybybranchesorsubsidiaries,thedifferencesintheorganizationofbankingtendtobringaboutthedifferencesinbankingsupervision.Thisarticlereviewsthelatestresearchresultsonthemultinationalbankingsupervision,withafocus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organizationandthesupervision.WiththeoverallopeningupofChina’sbankingindustry,multinationalbankingsupervisionisbecomingmoreandmoreimportant.

Keywords:multinationalbanks;branches;subsidiaries;bankingsupervision

跨国银行是一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后,跨国银行进驻中国的数量逐年增多,世界100家大银行绝大多数都已在中国开展业务。跨国银行的进入和发展促进了外国资本的流入,推动了国内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银行业组织管理经验。同时,跨国银行为追逐自身的盈利,转嫁自身面临的风险,参与国际间的激烈竞争,也会对国内金融业形成冲击,对我国金融监管和安全带来挑战。我国已于2006年底实现了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但对跨国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还不多,本文试图把近几年有关该问题的最新进展做一个简要综述,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学术界更进一步地思考。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跨国银行监管与组织结构的关系,这对文献的理解很有帮助。接下来回顾了近几年学术界在跨国银行监管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

一、跨国银行监管与组织结构的关系

有关一般的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我们不打算对此展开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Dewatripont&Tirole(1993)、Benston&Kaufman(1996)、Freixas&Rochet(1997)、Bhattacharya、Boot&Thakor(1998)、Santos(2000)、Gorton&Winton(2002)等综述性著作。跨国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基本上与银行监管理论是一致的,但也有特别之处,即跨国银行面临东道国和母国的双重监管,而且往往还需要双方协作共同实施方可奏效。这就涉及跨国银行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

跨国银行大量的境外业务要求其建立起能够执行相应功能的海外分支机构,所有这些分支机构,连同跨国银行总部,就构成了跨国银行的组织结构。根据这些机构与母行的关系,及其在东道国经营业务的权限,从低级到高级做一个排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如图1所示。

以上四种组织形式中,只有后两种才是跨国银行发生实质性进入的有效组织形式,它们是各国有关跨国银行进入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重点管制和规范的对象。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献也主要以子行和分行两种形式来展开研究,比较全面系统的介绍可参见Houpt(1999)和Bainetal.(2003)。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美国境内的跨国银行,还是美国在国外的跨国银行,分行形式远超过子行形式。而Ball&Tschoegl(1982)、Ursacki&Vertinsky(1992)、Blandon(1999,2000)发现,银行的规模和跨国银行的实践经验对东道国有很强的影响,子行形式更合理。总之,跨国银行组织结构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策略和管制的限制。

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决定了负债结构,进而决定了监管结构。Calzolari&Lóránth(2005)通过一个模型,详细分析了负债结构、保险制度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影响。对于分行来说,在法律地位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分行之间存在着连带责任,母国监管机构承担着主要的监管权,同时对母行和分行的存款保险负责。相反,子行是独立于母行之外的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负债负责,而母行以及其他子行只负有限责任,子行主要受东道国的法律制约,东道国的监管机构有着较为完整的监管权,并且对他的存款保险负责。正是这些方面的不同,导致了这两种组织形式给东道国和母国的监管当局带来了不同的监管激励。当分行发生危机时,不能未经母行的介入而进行清算;当子行发生危机时,母行可以拒绝救助,反之则不成立(Houpe,1999;Calzolari&Lóránth,2001)。表1概括了跨国银行组织结构与负债、监管的关系。对分行和子行干预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1.补偿存款保险的资产来源;2.监管机构对他国存款保险的责任。两家机构的共同债务使监管机构有较高的监管激励,而两家机构的存款保险降低了监管激励。

二、跨国银行监管理论的最新进展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理论界最近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这是一个实践先于理论的领域,已经引起很多经济学家的关注。Calzolari&Lóránth(2001)对此有一个一般性的介绍。其中一个核心思想就是监管应该分权还是集权,这涉及跨国银行的组织结构、监管的国际竞争、国际合作等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包括:Acharya(2001)发现银行资本要求的设计与银行的产业组织结构尤其是银行业的竞争程度有很大关系,竞争的加剧使得银行更加冒险,可通过较高的资本要求来克服这种行为。Holthausen&Ronde(2003)考察了跨国银行采取分行组织形式时的信息问题,并指出如果各国监管机构具有地方信息,利益的不一致使得最优的关闭决策不能实施。Acharaya(2003)考虑了两个监管机制的设计问题,即资本要求与关闭政策,并证明一个机制(资本要求)的跨国调整只有当另外一个机制经过调整时才是合意的。缺少整体的协调容易引起容忍程度高向容忍程度低的地区的溢出效应,以致产生最差的关闭政策。Dell’Ariccia&Marquez(2003)也得到类似的结果。Dalen&Olsen(2004)研究了当跨国银行采取子行组织形式时监管机构缺乏合作的情况,并证明独立的监管机构降低了资本充足要求,而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又抵消了前者的影响。Harr&Ronde(2004)研究了在分行和子行情况下最优的资本要求,其中银行资产的选择依赖于外生因素和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Calzolari&Lóránth(2005)也在跨国银行不同的组织形式下探讨了监管机构的激励机制问题。

Acharya(2001)指出,银行业的产业组织结构,尤其是竞争程度影响了银行的冒险动机,一个竞争程度高的银行业应有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作者首先考虑两经济体的“完全金融整合”,即辖内所有银行均把业务从国内拓展至国外,欧洲货币联盟(EMU)就是此种情况。作者证明,此时竞争的加剧使得系统的整合对两经济体银行业的金融稳定起到破坏作用。然后考虑到两经济体非对称的“部分整合”,比如只有A国部分银行可开展国际业务,其余的银行只能在国内经营,B国所有的银行也都限制在国内经营。这类似于东南亚、印度等国的情形。作者证明,此时可产生国际性的溢出效应。为了减少在A国的融资成本,A国的跨国银行就会把部分业务转移到B国,从而加剧了B国银行业的竞争。转移的结果是,A国剩下的银行比以前缺乏竞争力,无论国际银行还是国内银行都承担较低的风险,而B国银行间竞争加剧,利润的减少迫使他们更加冒险。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倡导的统一的资本充足要求,只有在完全的金融整合或者不同国家银行业的组织结构对称时,才是有效的。当违背这些假设时,同一标准就不可行,银行的风险水平依赖于所在国的银行业竞争状况而有所不同。资本充足要求也随着风险水平的不同而不同。结论表明,新兴市场上银行业的快速自由化带来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这些国家需要在后自由化时期调整资本充足要求。Allen&Gale(2000)也对此问题有过精彩的论述。Acharya(2001)指出,银行承担的风险水平与中央银行的容忍程度相关,资本充足要求应考虑到这点。

Dell’Ariccia&Marquez(2003)证明了监管者竞争所产生的资本充足要求低于统一监管下的要求。这是因为银行监管具有外部性:较高的资本充足要求不仅使本国的银行体系更加稳定,也通过降低外国银行破产的概率使之获益。独立自主的监管者无法内部化这个正的溢出效应,所以就比统一监管情形下的要求有所降低。另外,在某种程度上,监管者关心国内银行的股东利益,通过降低资本充足要求,使其与国外银行相比更具竞争力。作者还探讨了集权化的监管机构成立的条件,得到两个基本结论:第一,在各国不对称的前提下,统一的监管机构优于各自独立监管,只有当它制定的标准高于各国独立制定标准中的最大标准;第二,只有当各国监管者监管标准与目标差别不大时,一个集权化的监管机构才有可能成立。集权化的成本主要指灵活性的丧失,在不对称的情况下更加突出,集权化的监管机构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不可能或者很难针对不同国家制定不同的标准。相近的国家容易达成监管联盟,而差别较大的国家宁愿独立自主。即使在相近的国家中,集权化的监管机构制定的标准也要高于各国独立制定标准中的最大标准,因为监管标准的提高不利于本国银行,为抵消这种影响,需要提高外国银行的监管要求。金融整合的加快不但影响到对母国银行监管的效果,而且波及这些银行的海外业务。Dell’Ariccia&Marquez(2003)发现,对监管溢出效应和本国监管效率的影响取决于金融整合的方式。国内外银行贷款替代性越强,溢出效应的规模就越大,集权化监管机构就越有利,从而增强了建立监管联盟的激励。但整合如果表现为国外借款者相对国内借款者成本的降低,效果就模棱两可了,整合的确切方式对理解它的影响就显得很重要。金融整合程度的变化容易影响银行市场的竞争结构。

Holthausen&Ronde(2003)指出,巴塞尔协议无法满足信息在银行监管当局间的充分流动。尽管像资产负债表这样的“硬”信息容易传递,监管者获取的“软”信息的质量却很难保证,比如有关借款人的非正式信息、市场上有关某家金融机构的谣言等。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分析了一家跨国银行受到不同国家监管的情况下,软信息是如何传递的。模型结构如下:一家银行通过分行在东道国经营项目。按照巴塞尔原则,它的各项活动受母国监管机构的审查。后者有权决定是否关闭银行。两国监管者都有涉及关闭决策的私人信息,母国监管者依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和东道国监管者所提供的信息来做决定。作者论证了只要监管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东道国就不会揭示其掌握的全部信息,因此最优的关闭政策就不可能实施。均衡时,关闭政策必然要犯两类错误之一,第I类错误是银行应被关闭而继续经营,第II类错误是银行应继续经营却被关闭。监管者的利益越一致,就会交流更多的信息,关闭政策带来的福利就会越大。银行为逃避关闭,会策略性地在两国配置投资项目。当两国的利益相当一致时,银行就会把投资集中在关闭政策较宽松的一个国家。当两国利益不一致时,就会同时在两国投资。这使得母国监管者的关闭决策要部分基于东道国传递的信息。当信息由于利益的冲突而失真时,关闭银行的概率就会较低。BIS的一些研究成果强调,对跨国银行的审慎监管需要监管者的信息交流和关闭的协调。然而该文表明,即使存在信息交流的适当渠道,如果监管者的利益有很大差异的话,当前的管制框架仍不能有效运行。Acharya(2003)对银行资本充足要求的国际性收敛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和管制容忍之间缺少完整的调节,容易产生溢出效应,减少容忍程度较低地区的银行竞争优势。在均衡情况下,一个国家对其国内银行的容忍,会带来最糟糕的关闭政策:容忍程度较低的经济体会变得更加容忍。从银行所有者的角度看,银行资本与管制容忍是策略替代的(strategicsubstitutes)。从管制方的角度看,它们是策略互补的(strategiccomplements)。当最优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束紧时,随容忍程度递增。容忍程度越高,道德风险越大,较高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才能抵消其负面影响。如果各国维持不同的关闭政策,这些结果就对制定统一的资本充足要求提出了挑战。为探究关闭政策的分歧所带来的后果,作者考察了一个两经济体模型。银行发放贷款,并从两国吸收存款,持有统一的资本数量,但面对母国中央银行的容忍程度。这引起了容忍程度高向容忍程度低的国家的溢出。均衡时,一国的银行风险影响到他国银行的竞争和利润。因此,容忍程度高的国家的银行更加冒险的话,容忍程度低的国家的银行获益就会被破坏,这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特许权价值。溢出效应的规模随着关闭政策的差异程度递增。一般来说,中央银行最大化国内银行所有者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福利的加权平均。

管制俘获会增加银行所有者福利的权重,使得中央银行更加容忍,造成对其他地区银行价值的溢出。不同地区管制目标差异较大的话,溢出效应会使得低容忍程度地区的银行或者低于其保留价值,或者采取过度冒险行为。为避免本国银行的退出或降低持续经营价值的损失,中央银行的容忍程度就会提高。均衡时,就会出现“向最差容忍的回归”(regressiontowardtheworstforbearance),或“逐末竞赛”(racetothebottom)。缺少对关闭政策的调和,更易引起逐末竞赛,因为银行在不同的成本效率水平上经营,并且管制者与本国银行的勾结也彼此不同。前者意味着一个地区政策的外部性对其他地区的影响可能很大,后者表明这种外部性可能无法内部化,造成向最差监管的回归。Peek&Rosengren(1997,2000)提供了国际上溢出效应的证据。Kane(1990)对美国储贷协会的救助,Bongini、Claessens&Ferri(1999)对东亚危机时的银行救助的描写都反映了溢出效应。同时作者提出了克服溢出效应的两个补救措施。一个是对管制的完整协调,包括“母国管理”(home-countrycontrol)规则。另一个是“东道国管制”(host-countryregulation)。这篇文章的思想与Dell’Ariccia&Marquez(2003)、Holthausen&Ronde(2003)有类似之处,但后两篇文章没有考虑不同管制政策的相互作用。

Dalen&Olsen(2004)借鉴Giammarinoetal.(1993)利用契约理论对银行监管的分析框架,分析了跨国银行对银行业监管的影响,以及为适应监管,跨国银行应采取的组织结构。当跨国银行以子行的形式开展国际业务时,需要在几个国家的法律框架下运营。尽管国家间达成了最低标准与监管原则的一致意见,比如欧盟条款和巴塞尔协议,仍然给一国的监管机构留下很大的自主空间。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跨国银行采取分权的管制办法是否无效率并导致金融的不稳定?对采取子行形式的跨国银行来说,分权(非合作)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多委托人问题。这篇文章的一个主要结论是,缺少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降低了资本充足要求。均衡时,监管机构有提高资产质量的动机,使得银行破产的概率对银行监管的分权形式不敏感。并且在国家之间出现了由监管引起的宏观经济冲击的蔓延。如果跨国银行采取分行的组织形式,母国就要对整个银行进行审慎监管。因此,分行的组织形式把监管集中到一个监管实体(母国)上,不存在监管竞争问题。但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母国偏好(home-bias),并对银行破产的期望成本分散化。通过建模,作者得到了贷款质量、银行利润和总福利的比较结果。两个市场的收益分布和银行提高资产质量的方式决定了哪种组织结构是最佳的。由于分散化效应,对分行组织形式下的跨国银行的合作监管会使总福利最大。与现有文献不同,作者把分权情况下监管博弈看作是一个共同问题,推导了监管机构对跨国银行的最优反应,并指出了监管无效的根源,解释了跨国银行对组织形式选择的逻辑。

各国监管机构在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时,要应付如何合作与信息受限等问题。全世界曾为建立一个针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体系做过很大的努力,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BIS,1983,1992)。Harr&Ronde(2004)考察了跨国银行的激励问题,监管当局主要关心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跨国银行的损益可在内部各实体间转移,以逃税或躲避审查;第二,资本充足率可通过用股权购买贷款的方式人为地得到提高;第三,风险可从一个实体溢出到另一个实体上(BIS,2003)。这篇文章把对跨国银行的资本监管集中到风险溢出的问题上,从单一监管机构的视角进行了探讨。假设跨国银行拥有所有权相同的两个部门,面对外生和内生两种风险。外生风险是指超出银行控制范围的原因致使投资失败的可能性,文中称之为银行的“类型”。内生风险基于跨国银行的资产选择,外部不可观测。每个部门都吸收存款,或投资于期望收益较高的谨慎资产,或投资于具有性质的资产,后者当项目成功时可给银行带来较高的私人利益,但失败的话却给存款保险带来损失。作者分析了分行体系与子行体系下的最优资本监管。资本充足要求通过增加股东破产时的损失而降低银行的动机,通常一个较低的资本充足要求就能保证分行的审慎投资,然而在坏的时期,就必须高于子行体系时的标准才能防止行为。首先,假定监管机构能够观测到跨国银行的类型,并选择其组织结构和资本充足要求。当外生风险适中时,监管机构可能偏好跨国银行采取子行体系。从福利上讲,分行体系趋向占优,因为在低风险时,它可以以银行资本的形式节约私有资金,在高风险时,节约用作存款保险的公共资金。当监管机构不能观测到跨国银行的外生风险时,就面对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监管机构分别针对分行体系与子行体系设立了不同的资本充足要求,然后跨国银行据此决定组织结构。作者指出,子行体系具有“双重有限负债(doublelimitedliability)”的优点,即一个部门的损失不会影响到其他部门。因此,必须对分行体系的跨国银行设置较低的资本充足要求以避免所有类型的银行都选择子行体系。既然双重有限负债对高风险型更有价值,安全型的银行就会选择分行体系,风险型的银行则会选择子行体系。甄别是有成本的,因为子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不得不提高使得风险型的银行选择子行体系。把分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设置得很低使得所有类型的银行都选择它,在某些时候反而会提高整体福利。巴塞尔资本协议没有考虑到跨国银行的负债结构,文章建议应加以考虑。尤其是,分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应该比子行体系的对银行的整体稳健性更敏感。并且为使分行体系更有吸引力,资本充足要求应比子行体系的较低。文章最后给出一个监管机会主义行为的例子,表明监管机构有提高子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的激励,因为其资金成本与其他国家共同承担。分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也有可能提高以防止风险银行选择它。此外,Lóránth&Morrison(2003)构造了一个模型,其中银行存款被保险,银行资本存在一个外生成本。前者使银行投资过度,后者使银行投资不足。资本要求带来了投资的扭曲,因为这是基于市场不完美情况下受限的最优反应。作者证明,这种资本要求使得跨国银行的投资不足,不足程度取决于母行的风险、国际的多样化以及跨国银行的负债结构(分行或子行)。国际银行的资本要求应反映这些影响。作者把得到的结论与观察到的跨国银行的特征联系起来,并讨论了金融蔓延的一个跨国银行渠道的可能性。Scher&Weller(1999)指出国外银行会“摘樱桃(cherry-picking)”,即他们只接受东道国高质量的项目。Lóránth&Morrison(2003)表明,这只不过是受保的国外银行对负债结构的理性反应。另外,一个有关跨国银行的权威结论是,分行体系的多样化降低了系统风险,因为母行被要求为失败的机构进行清算。分行体系比单一的银行体系不易破产,是因为跨国银行的负债结构对分行投资选择存在一个事前影响。这个结论与投资政策相关,而与清算无关。对母行和国外银行制定相同的资本标准以确保商业银行在同一水平下展开国际竞争(BlS,1997)。与之相反的是,Lóránth&Morrison(2003)指出,在相同的资本要求下,多样化的影响使得国内银行和跨国银行不可能在同一水平下展开竞争。

参考文献:

[1]Acharya,V.,Competitionamongbanks,capital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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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charya,V.,Isthe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

AdequacyRegulationDesirable?[J],JournalofFinance,2003,58(6),2745-2781

[3]Calzolari&Lóránth,OntheRegulationofMultinationalBanks[J],RivistadiPoliticaEconomica,2001.5,4:275-304

[4]Calzolari&Lóránth,RegulationofMultinationalBanks:ATheoreticalInquiry,EuropeanCentralBank,workingpapers,2005,no.431

[5]Dalen,D.M.andT.Olsen,Strategicregulationofamulti-nationalbankingindustry,mimeo,NorwegianSchoolofEconomicsandBusinessAdministration,2004

[6]Dell’Ariccia,G.andR.Marquez,CompetitionamongRegulatorsandCreditMarketIntegration,mimeo,R.H.SmithSchoolofBusiness,2003

[7]HarrT.andT.R?nde,BranchorSubsidiary?CapitalRegulationofMultinationalBanks,mimeo,UniversityofCopenhagen,2004

[8]HolthausenC.andT.R?nde,Cooperationininternationalbankingsupervision:apoliticaleconomyapproach,mimeo,UniversityofCopenhagen,2003

银行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跨国银行、监管

国际金融一体化(InternationalFinancialIntegr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是当今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两大成就。尽管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曾受到一些非议,但二者作为国际金融领域今后的主流发展趋势,是得到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银行从业者和经济学家认同的。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国银行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同时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也给跨国银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金融自由化放宽限制竞争的规则,充分发挥跨国银行的“觅利”功能;金融一体化则扩大了跨国银行的经营空间,使其能在全球范围内调度资金,经营各种业务,不受国界的限制。但金融一体化、自由化是一柄“双刃剑”,在使跨国银行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它也破坏了既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加了跨国银行的经营风险,给目前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对跨国银行业的“双刃剑”效应

跨国银行无疑是国际金融一体化与自由化浪潮的积极推动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所蓬勃兴起的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归因于跨国银行业的不懈努力和强大压力。政治学家一再宣称,银行监管机构已形同虚设,沦为银行业的代言人;许多经济学家以所谓的“需求理论”来分析跨国银行监管的意义,他们认为银行监管作为制度供给方,是银行业发展需求的产物,因而银行业不断向全球各地扩展业务的需求将决定银行监管的弱化和放宽。2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和1997年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均加剧了这一趋势。跨国银行因此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氛围和发展机遇,获得了巨额的利润,但在跨国银行业空前繁荣的“泡沫”下,充满危机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酝酿,并和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世纪末的一场金融灾难——亚洲金融危机。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汹涌的背景下,跨国银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利润与风险同在,具体而言,这种“双刃剑”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跨国银行利率风险的增加。利率风险是因市场利率剧烈波动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风险的发生机率极小,这是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几乎对所有的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并对存款利率设置上限(ceiling),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涨,减少了利率风险。但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金融领域放宽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顶制度,同时金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被突破,银行跨营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领域内的竞争日趋白热化。3其结果是:利率封顶藩篱的撤除和金融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使各银行间形成利率竞争,竞相以高利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而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获得高利润,银行往往将资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创新项目,但随即而来的往往是高风险,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风险的恶性循环。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减少了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限制,固然有利于资金资源的国际配置,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但也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跨国银行对外扩张的动因追逐高额利润,与发展中国家引入外资提高本国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跨国银行往往凭借其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设法逃避东道国的监管,发展法律所未规范的业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由于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信息闭塞,难以对跨国银行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所谓“监管落空”的局面,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出现了隐患,而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隐患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拉美及东南亚等处爆发的金融危机均与跨国银行的规避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跨国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使银行“表外业务”5剧增,增加了跨国银行的衍生性金融风险。表外业务剧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必须拓展额外的财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是金融业竞争激烈,跨国银行利润率下降。于是跨国银行为了维持其股本与资产的报酬率,必须发掘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新业务,这样既可以避免资本要求,又能获得丰厚的佣金收入。目前较为普遍的表外业务有贷款承诺、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发展最为迅猛。截止1994年底,跨国银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场外交易)余额已高达12万亿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即交纳少额保证金即可以从事数倍于保证金数额的业务操作,收益高风险亦大,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几年震惊世界的几起金融破产、亏损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产、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亏损事件等,均因从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跨国银行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跨国银行业的集中程度,银行业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从规模和总量上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但另一方面这种超级银行也容易因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因为这些超级银行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一旦酿成风波,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将造成破坏性的影响,这就是银行业所说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产”(toobigtofail);其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竞争进入了垄断竞争阶段,经过并购后重新组合的大型银行拥有垄断优势,但其面临的来自其它大银行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在大银行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小跨国银行将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再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实现所谓“金融超市”(financialsupermarket)的蓝图,但同时也使跨国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风险的预测力和评估效果下降,风险的破坏力剧增,此外,由于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存在着利益冲突,跨国银行跨营他业实际上也打破了证券、保险业固有的竞争秩序。

(五)国际金融一体化将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场连为一体,为跨国银行节省了交易成本,加之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以及现代通讯手段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使跨国银行的经营效率大大提高,但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密切,它们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就越深,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清算,必然会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理论界有学者将这种波及效应称为“系统性风险”。近年来,美国大陆伊利诺斯银行、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的危机都曾造成类似的链式反应,引起跨国银行界的极大恐慌。

二、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双刃剑”效应只是折射出跨国银行业的“市场失灵”现象,如果金融监管当局能因应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时改弦更张,更新监管措施,以“看得见的手”调控失灵的金融市场,仍然可以实现跨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但是,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被监管者的金融创新,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监管的意识淡薄,导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频频出现“落空”局面。一般认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依其监管的范围和方式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银行内部监管。笔者便从三种监管模式着手,研判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陋。

(一)国别监管的“各自为政”难以应对跨国银行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国别监管系指在一国范围内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体现为一国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在金融国际化趋势产生之前,国别监管曾是对跨国银行唯一的监管方式,在国际金融一体化浪潮高涨的今天,国别监管仍是许多国家对跨国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方式。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综合理论,跨国银行的发展得益于其拥有的三大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6所有权优势主要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现,包括对经营技术的垄断、产业组织的规模效应、丰富的人才资源、以优惠条件获取资金来源的渠道等,所有权优势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使银行获得可靠的资金来源,并形成规模经济。市场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银行可通过其控制的内部市场(海外分支机构)获得资金、技术、信息、管理方式和经验等,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区位优势因素不仅包括要素禀赋,而且还包括文化、法律、政策及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跨国银行可通过区位条件优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获得利益。跨国银行的三大优势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给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说明了单一的国别监管以难以应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

(二)跨国银行的监管方兴未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完善。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银行相继倒闭所引发的国际性震动是发起跨国银行监管的肇因。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央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isoryPractices),即所谓的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原则,按照股权原则确立分行、多数股子银行、少数股子银行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性、外汇活动及其储备。《巴塞尔协议》的诞生,被理论界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监管方式——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产生。

但经过几年的实践,匆忙出台的《巴塞尔协议》逐渐暴露出一些重大缺陷,集中体现在跨国银行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各监管当局的责任分工不明确上。以1982年意大利安布鲁西亚银行破产为契机,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原《巴塞尔协议》作了修订,在继续强调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的基础上,创设了“并表监督法”,强调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应进行积极的合作,并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的权责作了较为详尽的划分集中体现在对分行、子行、合资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和外汇头寸方面进行合作监管和合理分工。8但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协议》回避了最后贷款人问题,监管责任与最后贷款人责任是否应当保持同一,在《协议》中未有体现,各国分歧很大;第二,国际监管并无可供实际操作的标准,《协议》只是提出抽象的监督原则和职责分配,而对监管的主要内容如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活动与头寸等,都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使国际监管形同虚设;第三,并表监督法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该方法要求母国和总行对海外机构的一切风险承担责任,因而实际上鼓励了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放松对跨国银行的管制,此外,跨国银行只要在自己的全球网络内部巧妙调拨和运用资金,即可规避并表监管,从事投机活动,使并表监管的目的完全落空。

(三)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对银行内部监管并不重视,各跨国银行对内控机制的建设各行其是,缺乏科学、统一的风险测量标准。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立足于运用法令、政策或惯例的力量,从外部划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银行体系的风险。其风险防范的重点是信用风险,并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达到这一目的。但随着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发生了变化。由于银行持有衍生商品头寸的期限较短,因此由利率、汇率或其它价格发生不利变化所引起的市场风险要比信用风险更为突出。而防范市场风险的最佳途径就是在银行内部设立第一道屏障——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以下简称内控机制)

在传统银行监管方式下,各跨国银行对内控机制的认识尚处于自发阶段,由于缺乏权威部门颁发的统一风险评估标准,各银行或是无所适从,或是各行其是,风险监控不利导致表外业务风险扩张的案例不胜枚举。1995年2月,著名的巴林银行(BarlingsPLC)由于交易员超过授权额度,蓄意隐匿交易,造成日经225指数期货亏损10亿美圆,巴林银行资不抵债,被迫清盘。有些专家指出,像此类风险,从外部监管角度是难以查知和实施有效监管的,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内控机制,巴林银行是完全可以纠正交易员的违规行为,抑制风险的蔓延的。但是巴林银行的内控机制流于形式,其交易员身兼交易与稽核二职,根本不能有效实施监督稽核职能,最终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9因此,内控机制的建设须与外部监管并举,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发挥外部监管所无法达到的效果。但银行监管当局长期存在的“以我为主”的监管作风,无疑阻碍了跨国银行内控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三、跨国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使各国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更新跨国银行监管措施对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于是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试图改变各自为政的监管方式,探求对跨国银行实施综合性监管的新思路。

(一)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趋同。

发展中国家在跨国银行准入条件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泾渭分歧,这种分歧,实际上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发达国家强调竞争机会均等,即应保证跨国银行和东道国银行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并以严格的互惠标准(镜像互惠)为筹码,要求发展中国家大幅降低准入条件。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的目的,对准入问题采取审慎的态度,以“最惠国待遇”为准入的基本原则,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迫使跨国银行知难而返。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有力地推动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一方面,跨国银行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的发展潜力和盈利机会的吸引下,纷纷向这些国家拓展业务,甚至通过“院外集团”(LobbyingGroup)游说本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开放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与金融体制相对滞后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也迫切需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加上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开放金融市场的问题终于摆上了发展中国家的议事日程。

经过长期的谈判与磋商,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议》发达国家认可了银行准入在多边体制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发展中国家亦同意按照谈判所确定的具体承诺,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GATS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主张的折衷,反映了国际上对跨国银行准入条件趋同的倾向,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认识到应考虑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有选择有步骤地放宽跨国银行的准入条件。

(二)普遍重视对跨国银行的合并监管。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和监管者为防范风险而进行的监管活动,形成了国际金融市场不断演进的博弈过程。跨国银行为逃避各国金融法规的管制,规避利率、汇率风险,大规模地开展金融创新尤其是表外业务。与此同时,跨国银行为实现其全球战略,不断地掀起银行业的兼并浪潮。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的上述活动加大了单一国家监管的难度,造成了“监管落空”的局面,对国际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了威胁。

由于《巴塞尔协议》的执行问题重重,为统一金融监管当局对合并监管问题的认识,1992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跨国银行应处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并监管之下;跨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双重认可;母国监管当局有获取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利;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上述条件未被满足,则可严格控制或禁止这类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997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又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其中23条到25条专门强调对跨国银行的合并监管。《核心原则》确定母国监管者的责任是必须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责任是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东道国国内机构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即对跨国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此外,《核心原则》还强调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建立联系,共享信息,以杜绝跨国银行的内部交易。

(三)由单一的信用风险监管走向全面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正逐步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信用风险(CreditRisk)是指交易对象未能履行债务的风险,早期曾是银行业的主要风险。但是随着银行国际化的增强和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尤其是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蓬勃兴起,单一信用风险的监督机制开始显得捉襟见肘,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行全面管理,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其中,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控的重点。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真听取了市场参与者和成员国央行的意见后,正式公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市场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市场风险即由于金融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引起的对持有这些金融商品敞口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构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充协议》还制定了全球统一的估测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定量标准,即“风险额”概念(RiskValue)。风险额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可信度内,在未来某个时间段由于所持有的金融商品市场价格的潜在变化所可能引起损失的最大值。《补充协议》还根据不同的金融市场交易规定不同的风险权数或资本要求比例,以引导跨国银行从事低风险的金融交易,从而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总体而言,《补充协议》对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监管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引入了“风险额”作为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直接工具,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跨国银行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监管方式上,强调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

为了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明确提出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安排。《核心原则》指出,持续性监管手段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告的能力。《核心原则》对传统的以非现场稽核为主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单纯依靠非现场检查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应将监管人员关注而报表反映不出的问题付诸及时的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为充分实施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银行监管者(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状况。

(五)重视跨国银行的自我约束,完善银行风险的内控机制。

银行监管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具体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一、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现状

在世界各国银行监管领域,美国的银行监管被公认为是最成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

(一)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的庞大的金融管理体系。这一巨大的管理体系控制着美国所有的银行,建立起了一个有系统分工的、纵横交错的金融管理网络。其目标是适应银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建立既保障银行业安全又富有竞争性和活力,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两级多元化”的监管体制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最突出的特点。法律一方面赋予联邦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美国的银行也因此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国民银行”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接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监管。“州立银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接受各州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具有明显的“两级”监管特点。另外,“多重化”是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另一特点。除前面所介绍的两个基本监管主体之外,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理事会(FRB)等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参与商业银行的监营。

(二)监管措施

1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通过交流,既加强了不同监管者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又通过直接与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对公司自身评估报告的阅读和对报告内容的核查,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或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评价。

3为确保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获得商业银行关于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足够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系统、决策系统的评价,以确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础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将现场检查的评价结果与现场检查前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后,决定未来的监管策略。

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分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单一借款与银行自身的资本量挂钩。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10%。

5资本充足率管理始终是监管者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商业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商业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商业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现状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况

1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坚持以风险为监管主线,是银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重要的监管原则。银行监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合规性监管向提高内控有效性和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转变。

2在新的监管理念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正进行着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系统规划和科学设计了一系列审慎监管的规章和指引,全面加强了银行业监管工作,与一些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新的监管理念及其实践措施在探索建立中国有效银行监管的新框架过程中产生了积极效果。银行业在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保持了平稳运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双双下降,银行业改革和开放取得了新突破。

(二)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缺陷

1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现已出台的银监法中,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不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发现银行经营有问题不能进行接管。另外,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往往是新的金融产品出现以后才开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这个矛盾在混业经营日趋发展、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

2银监会与央行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及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这些信息应来自监管部门上,由于两个机构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难。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向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应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来发放救助资金。因此,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欠缺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3监管技术指标欠缺。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在对银行监管过程中,科学利用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能力还不强,同时,银行机构还未完全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多,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层次低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具备扎实的金融财会知识并掌握现代分析工具的复合型监管人才极度匮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1进一步完善与现代商业银行监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力求使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银行监管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应大量吸取国际上监管法律法规的优点,最大限度地完善我们的监管法规体系。

2银监会与中央银行之间应当保持紧密合作。银监会与央行保持紧密合作,尤其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合作,尤为重要。一方面,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所需要的许多信息均来自于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另一方面,银监会也需要央行的信息资料。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英格兰银行和FSA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做法。因此,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要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通过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务避免重复,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3借鉴和运用国际经验和国际监管惯例,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银行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的有关信息进行量化管理,使用相关的经济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构成分析法及贷款规模预测、风险集中度预测、流动性预测等对数据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监管指标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机构以及不同的风险特征来确定。监管分析指标应充分体现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银行监管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具体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一、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现状

在世界各国银行监管领域,美国的银行监管被公认为是最成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

(一)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的庞大的金融管理体系。这一巨大的管理体系控制着美国所有的银行,建立起了一个有系统分工的、纵横交错的金融管理网络。其目标是适应银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建立既保障银行业安全又富有竞争性和活力,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两级多元化”的监管体制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最突出的特点。法律一方面赋予联邦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美国的银行也因此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国民银行”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接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监管。“州立银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接受各州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具有明显的“两级”监管特点。另外,“多重化”是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另一特点。除前面所介绍的两个基本监管主体之外,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理事会(FRB)等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参与商业银行的监营。

(二)监管措施

1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通过交流,既加强了不同监管者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又通过直接与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对公司自身评估报告的阅读和对报告内容的核查,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或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评价。

3为确保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获得商业银行关于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足够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系统、决策系统的评价,以确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础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将现场检查的评价结果与现场检查前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后,决定未来的监管策略。

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分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单一借款与银行自身的资本量挂钩。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10%。

5资本充足率管理始终是监管者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商业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商业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商业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现状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况

1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坚持以风险为监管主线,是银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重要的监管原则。银行监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合规性监管向提高内控有效性和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转变。

2在新的监管理念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正进行着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系统规划和科学设计了一系列审慎监管的规章和指引,全面加强了银行业监管工作,与一些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新的监管理念及其实践措施在探索建立中国有效银行监管的新框架过程中产生了积极效果。银行业在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保持了平稳运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双双下降,银行业改革和开放取得了新突破。

(二)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缺陷

1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现已出台的银监法中,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不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发现银行经营有问题不能进行接管。另外,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往往是新的金融产品出现以后才开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这个矛盾在混业经营日趋发展、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

2银监会与央行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及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这些信息应来自监管部门上,由于两个机构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难。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向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应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来发放救助资金。因此,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欠缺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3监管技术指标欠缺。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在对银行监管过程中,科学利用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能力还不强,同时,银行机构还未完全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多,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层次低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具备扎实的金融财会知识并掌握现代分析工具的复合型监管人才极度匮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1进一步完善与现代商业银行监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力求使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银行监管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应大量吸取国际上监管法律法规的优点,最大限度地完善我们的监管法规体系。

2银监会与中央银行之间应当保持紧密合作。银监会与央行保持紧密合作,尤其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合作,尤为重要。一方面,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所需要的许多信息均来自于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另一方面,银监会也需要央行的信息资料。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英格兰银行和FSA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做法。因此,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要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通过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务避免重复,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3借鉴和运用国际经验和国际监管惯例,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银行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的有关信息进行量化管理,使用相关的经济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构成分析法及贷款规模预测、风险集中度预测、流动性预测等对数据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监管指标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机构以及不同的风险特征来确定。监管分析指标应充分体现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银行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跨国银行法律监管自律管理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定核.英国金融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金融参考,2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