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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重大事故处理办法》、《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宴席指家庭因红白喜事制作的各类宴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家庭宴席。

第四条 各行政村、社区,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保障农村家庭宴席的食用卫生。

第五条 农村家庭宴席实行登记备案、不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对农村厨师实行登记备案、健康检查制度。

第六条 乡政府承担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登记备案、检查、管理与指导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向区政府报告不安全事件,参与实施农村食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卫生院应协助乡做好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并对农村家庭宴席制作进行卫生技术指导。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不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对病人进行救治,协助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乡食安办应当对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宴席的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审查厨师健康状况,并且要求菜肴留样保存24小时。安排所在队组、社区对加工宴席所用原料、用水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要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购买原料和食品应保证质量,不得采购腐败变质、生从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既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清洗消毒。

第十条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宴席举办者应在1个小时内向乡政府报告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乡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2小时内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

事故发现者也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处置,将损失降到最小。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

第十一条 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各级各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宴席举办者致人食物中毒的,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投毒引起食物中毒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厨师指具备厨师资格,并以提供食品加工技术获得报酬的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促进提升城市食品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为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参加创建城市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应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评价指标:

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主要提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等否决指标。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主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最新要求,提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经费保障到位、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和专业检验能力达标等方面指标。

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主要从农业源头、市场源头、肉类源头、餐饮源头、生产源头的角度,提出有效治理的指标。

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主要从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角度,提出实施良好行为规范、现场检查标准规范、监管责任全覆盖、及时解决本地行业共患问题、应急处置及时高效、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等指标。

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主要从加强事后监管的角度,提出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等方面的指标。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主要从落实主体责任的角度,对企业提出实施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良好行为规范、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管理责任、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召回等方面的指标。

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主要从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角度,提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完善追偿机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公众认知水平较高等方面的指标。

以上指标除了明确的否决项外,还应根据重要程度不同,设置为关键项、鼓励项或一般项。

第七条 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用于对参加创建城市的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八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包括试点创建、省级层面初评推荐、国家层面公示评议、授牌命名四个阶段。

第九条 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的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原则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必须参加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如不参加,需向社会公开说明理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试点城市创建工作时间(以下简称试点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省级层面初评推荐由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鼓励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也可组建由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初评工作组实施评价。其中,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必须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国家层面公示评议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由专家、媒体、行业协会、律师、消费者代表等各方参加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

第十二条 授牌命名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进行,命名名称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城市,可以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国家卫生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获得命名的城市政府可制定奖励办法,对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过程应符合相关调查评价行业的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参与评议的有关各方应当严守评价与管理工作纪律,客观公正,保证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试点城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评价结果失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提出申请。试点城市在自查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可于试点期满后的3个月内,自愿向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评价的文件; (二)试点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评估报告; (三)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省级层面初评推荐。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试点城市评价申报后,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和评价细则,按照以下程序于3个月内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一)资料审核。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试点城市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安排现场评价。审核不合格的,终止评价工作。

(二)现场评价。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资料审核合格的试点城市开展现场评价。

(三)社会公示。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通过现场评价的试点城市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包括被评价城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现场评价结果和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等,公示时间不少于2周。

(四)推荐名单。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的试点城市,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推荐名单(对于整市参加创建的直辖市,按上述流程完成对所有区、县的评价并全面达标后,可以直辖市作为城市进行推荐),并提交以下推荐资料:

1.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评价报告与推荐意见;2.被推荐城市食品安全体情况;3.被推荐城市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4.其他需要推荐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层面公示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省级推荐名单后,按照以下程序,在半年内完成评议工作。

(一)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议。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综合评议委员会,对省级推荐材料、被推荐城市满意度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议通过的列入公示名单。

(二)社会公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综合评议的城市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城市名单、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推荐资料、综合评议意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等,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听取社会意见。

(三)提出建议名单。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的综合评议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命名授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授牌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试点城市如果未能通过评价、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价的城市,暂停申报一年。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命名的城市进行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发现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相关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相关城市政府,核实情况。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发生重大、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干扰考核评价结果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被撤销命名的城市,三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第二十条 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认真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评价。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集聚区成立绿色产业集聚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领导小组,由区食安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成员和各街道食安委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各街道要按照《通知》要求,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定时间进度,确保如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街道辖区内农技、兽医、林技、水利、公安、综合执法、卫生监督等站(所、员)以及中心学校、卫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食安办设在街道办事处有关内设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负责人和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二)常住人口规模达2万人以上或常住人口规模未达2万人但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的街道,必须配备1名或以上食安办专职人员;常住人口规模在2万人以下的街道,配备1名或以上食安办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各地在开展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中,可依托街道综治网格,将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纳入综治网格管理内容实行同网格管理,并与综治工作一起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时,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相对繁重的街道社区及中心乡镇所在地社区(行政村)统一聘设1名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聘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其管理、考核由街道食安办会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其工作报酬由集聚区财政负担。在其他行政村(社区)可聘设兼职协管员,兼职协管员工作报酬由集聚区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解决。

(四)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行政村(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重点是: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办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参加乡镇(街道)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熟悉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格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擅自对外信息。

(五)切实加强基层责任网络各层级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及社区专职协管员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知识,并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提交街道办事处予以撤换。由街道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所属行政村(社区)的兼职协管员以及本街道驻联行政村(社区)干部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

(六)为保障基层责任网络各层级人员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权,由区食安办会同当地市场监管、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联合公布行政村(社区)协管员名单,在《意见》框架下明确赋予协管员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工作普查、隐患排查、督促指导和临时性应急处置等非行政执法类工作职权,并统一配发食品(农产品)安全协管证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管人员检查的相关单位,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七)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作用。重点是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加强基层协管人员与监管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商;建立执法巡查协作制度,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要主动邀请当地协管员共同参与,做好传帮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搭建监管部门、乡镇(街道)食安办和协管员之间双向互通的信息通报交流平台,及时传递工作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人事变动通报备案制度,各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协管员要相对保持稳定,如确需变动,要及时通报上级食安办,并对新进人员及时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协管员年度考核制度,由街道食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每年一次对辖内协管员进行工作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撤换或调整,切实督促协管员履行好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根据市食安委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触角真正下移农村,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就必须加强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为此,抓好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一、建立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1、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分管副乡镇长为副主任,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监督所、农机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工商所、派出所、司法所、学校等基层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由乡镇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各乡镇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聘用大学生村官为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委主任、治保主任、村医兼任食品安全“信息员”,做到互通信息,及时上报各种

食品安全信息。

二、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工作职责

1、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

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②了解掌握本辖区食品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以及群众对食品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食品安全月报表等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报送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④协助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⑤负责对本辖区内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人进行举报,报告本辖区食品安全事件。

⑥配合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⑦完成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乡镇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

①宣传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②协助乡镇政府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

③搜集反映本辖区食品市场信息,提供监管线索,完成乡镇政府以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办理的有关工作任务;

④按规定参加乡镇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⑤对食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协助配合解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各项具体工作。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制定年度工作意见,抓好组织实施。

2、建立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并依照省、市有关食品小作坊准入条件,负责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准入的前期把关工作;协助区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3、按照市、区政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辖区内食品从业单位安全工作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食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4、做好与区食品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基层社区做好有关食品安全协管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5、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协助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食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食品从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市、区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社区)、示范店等创建活动。

二、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努力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市政府要求,各街道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设在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街道分管主任担任食安办主任,确保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同时落实相应的工作保障经费。主要工作责任:

1、负责协助配合区相关工作部门或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应急处置、联合检查或整治行动。

2、了解掌握辖区食品安全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配合区相关部门处理整治,及时解决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配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善后处理、维护稳定工作,完善信息预警体系建设。

4、做好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强化辖区内食品从业单位工作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职责

1、社区必须明确1名专兼职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具体负责本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工作。

2、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协助街道配合区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协助街道食安办和区有关部门对本社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综合监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反映并报告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3、掌握本社区食品从业单位数量及基本情况,协助配合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做好本社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