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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意见乡

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意见乡

事项依据:为建立健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困难家庭就医难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1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试点县(市、区)的做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精神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纲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以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起步、稳运行、突重点、保急需,逐步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面向困难群众、服务困难群众,积极可行,体制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低标准起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1、城市居民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户和农村居民低保对象;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的困难对象。

四、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五、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常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实行零起点支付,一年累计医疗费在2000元以内的,按核定医药费的100%救助。2000元(含2000元)以上按5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8000元/人.年。

2、城市低保非常保对象,且一次性医药费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药费用在4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20%实施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6000元/人.年。

3、以上对象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救助金额上限为1万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者,救助上限为2万元/人.年。

4、农村低保对象,且一次性医药费在500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药费在8000元以上者,按核定药费2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4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救助上限为8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万元以上者救助金额上限为1.4万元/人.年。

5、经市政府批准,没有享受城乡低保的困难家庭成员患大病,但一次性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药费2万元以上者,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按核定医药费的1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3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救助上限为6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万元以上者,救助上限为8000元/人.年。

6、以上救助对象的核定医药费是指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互帮等后,个人负担超过金额的医疗费用。

7、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六、救助方式

1、全额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缴纳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费用10元,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2、对特别贫困的家庭实行医前救助,城市低保常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2年以上对象;患有尿毒症并行肾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并行放化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导致无力维持基本生活,无力先期承担重大疾病高额医药费的,可以申请医前救助。申请医前救助对象要凭指定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按照医疗救助申请程序,经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所调查核实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为4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市民政局将根据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所签署的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市城乡医疗医前救助通知书》。救助对象凭《*市城乡医疗医前救助通知书》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应及时给予救治。各指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在4000元以下的医前救助,并将医前救助人员符合条件的正式住院医用发票和详细住院费用清单提供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5日之内将医疗救助金额外负担足额支付给各指定医疗机构。

3、患者需转院治疗或直接到外地医院住院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医保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经市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享受医疗救助。

4、经过运行后,条件成熟时可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市大病医疗保险体系。

七、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1、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所、市皮肤医院、市血型防站、红十字会医院、剑南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为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医疗优惠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2、所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收其挂号费、诊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3、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医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提交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并如实提供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求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慰问证明,其他应予以提供的证明材料,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评议。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二份《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出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求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求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4、审批。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乡医疗求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求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求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经批准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市民政局向街办(乡镇)下发《城乡医疗救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九、资金和筹措与管理

1、资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均按省、市、县(市、区)5:2.5:2.5比例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本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予以配套,列入预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本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予以配套,列入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2、资金管理。市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析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3、资金发放。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发放。先预付后结算,即财政部门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费用,待事后由救助对象提供就诊结算清单,经居(村)委会评议、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直接与救助对象结算。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十、组织与实施

开展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紧好落实,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1、市政府成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分管局长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办)和相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保证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查处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3、申请城乡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