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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名管理意见

城市地名管理意见

为加强城市地名管理,依照国家、省、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城市地名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地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重要性

地名信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流具有直接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切实做好城市地名管理工作。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地名规划与论证,规范地名管理,完善地名标志设置,拓展地名信息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地名管理服务体系。

二、地名命名、更名应遵循的规定

地名是公益性公共文化产品,地名的历史越长,所凝集的历史文化越深厚,越需要保持地名的稳定性,保持其对历史文化的传承功能,确需变更的要进行科学论证。特别是对历史悠久地名的变更,要更加慎重。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地名管理法规以及《*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地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符合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地名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外国词语音译命名的,其汉语译音要含义健康、语义明确、符合汉语语法规定和语言习惯,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一个区县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避免同音;新建居民地、城镇路(街)以及台、站、港、场等要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害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重名、重音或者使用生僻字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应确定统一名称和用字。同时,要突出*的特点,能够反映本地历史、文化、经济和地理特征。

三、地名命名、更名应遵循的原则

(一)地名专名应遵循的原则:

1.新建路(街)名称应与城区范围已命名的路(街)名称相统一,保持连续性,反映当地的历史地理特征。新市区、*经济开发区的路(街)原则上按照国内城市专名命名,并大致体现各城市的地理方位;*城区按照南北路带“阳”字,东西路带“海”字命名;石臼城区按照南北路带“海滨”,东西路带“黄海”命名;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体现旅游景区的特点,按照带“山”或“海”字的原则命名;大学科技园区体现浓厚的文化氛围,围绕奋发学习、人才摇篮等方面命名。

2.居民住宅区一般应使用吉祥嘉言作专名;属旧村改造的居民住宅区一般应沿用原村名作专名。

3.建筑物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不得用贬损的词语;一般不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国家”等词语。

(二)地名通名应遵循的原则:

1.市区(包括东港区、岚山区、*经济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的建成区,下同)和各县城区道路分路、街、巷三级命名,一般较长较宽的主次干道命名为路或大道,区间道路命名为街,巷间道路命名为巷。

2.城镇街道、居民住宅区、大型建筑物根据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选用不同的通名命名。通名应含义明确、简练,与所指地理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通名一般不重叠使用,需划分层次的,以两个层次为宜。

3.具有一定规模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没有街巷(不包括居民区内的通道)分割、施行封闭式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可根据规模大小(建筑面积或居住户数)、绿化面积和休闲场地等不同情况,以小区或园、苑、花园、山庄等为通名命名。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小区,可视情分为几部分,分别以园、苑、里等为通名命名。

统一命名的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居住户数一般应在300户以上,并有一定绿地和人工景观。其中,以花园、山庄为通名的居民住宅区,绿化面积和休闲场地一般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50%。

4.大型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一般应与建筑风格、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相适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大厦、大楼为通名命名,其建筑物一般应在8层以上。

5.市区和各县城区用于集会和休闲娱乐的大型公共活动场地可以广场为通名命名,其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三)地名有偿冠名应遵循的原则:

1.市区和各县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居民住宅区可以实行有偿冠名。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准实行有偿冠名。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

3.地名有偿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有偿冠名权。

4.地名有偿冠名费列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地名标志设置以及城市维护管理等。

四、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

(一)地名命名、更名的步骤。

1.地名申报单位到同级地名办公室(民政部门)进行咨询。

2.地名办公室视情进行实地勘察。

3.地名申报单位向同级地名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4.地名办公室提出意见,起草批文。

5.按行文程序印发公文。

(二)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请示。主要内容:该地理实体的概况,包括街道的位置、起止点、长宽、修建时间、特点等,居民小区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纳居民户数、建筑时间、特点与主要配套设施等,其它市政设施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时间、特点等;同时,要说明命名、更名理由,拟废止名称和拟命名名称的汉语拼音、含义、来历等。

2.标明该地理实体位置、区域范围、内部规划平面图。

3.市区和各县城区规划区域内的路(街)、大型建筑物以及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由建设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并申报;市区范围内建制镇驻地的街道,由各区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申报;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区,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并申报。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即区县以上名称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命名、更名,报民政部备案;乡镇名称的变更,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命名、更名,报民政部备案;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命名、更名,报省民政厅备案;村(居)名称的变更,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命名、更名,报市民政局备案。

2.市区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申报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同级地名委员会审批命名,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①市地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市区的主要干路和昭阳路以东的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的命名、更名。②东港区地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东港区范围内的街巷、昭阳路以西的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的命名、更名。③岚山区地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岚山区范围内的街巷、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的命名、更名。④*经济开发区地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经济开发区代管的2个街道办事处内的街、巷、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的命名、更名。⑤莒县、五莲县地名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路、街、巷、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的命名、更名。

3.地名有偿冠名的申报程序。提出有偿冠名的单位,向市地名办公室提供有偿冠名申请书和拟冠名地名分析报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审核合格后,参与地名有偿冠名招标。市地名办公室与取得有偿冠名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收取地名有偿冠名费。

4.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区县政府和地名委员会的意见后,提出适当名称。

五、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

地名标志是标示法定地名牌(号)、碑、匾等的标志物,包括路、街、巷、门楼牌,以及行政区域界位和镇、村地名标志,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标志,具有地名意义的港、台、站、场、桥梁标志,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标志等,其书写、拼写内容及形式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涉及国家主权和尊严。

地名标志设置是推广标准地名的主要方式,对于搞活经济、美化环境、强化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和对外交流交往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名管理机构要按照省民政厅、交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33.1《地名标牌城乡》)的规定,加快路、街、巷、门、楼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步伐,充分发挥地名标志的导向服务功能。市地名办公室负责市区主要干路的路牌、门牌设置,昭阳路以东居民住宅区楼牌、单元牌、户牌的设置;东港区地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街、巷牌及门牌设置,昭阳路以西居民住宅区楼牌、单元牌、户牌的设置;岚山区、*经济开发区地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街、巷牌及门牌设置,居民住宅区楼牌、单元牌、户牌设置;莒县、五莲县地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路、街、巷及门牌设置,居民住宅区楼牌、单元牌、户牌设置。

要充分发挥地名信息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以“地名语音查询、地名网页、地名信息触摸屏”为载体的地名信息服务“三个一”实体化建设,为向社会开展地名信息系列化服务创造工作平台。

六、密切配合,进一步提高城市地名综合管理水平

城市地名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民政、公安、建设、城管执法、质监、交通、公路、交警、市政、规划、房管等部门、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民政部门作为城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搞好衔接,获取最新规划资料,及时编制地名规划。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制订、下达城市道路等市政建设计划时,应将有关项目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地名办公室要及时提出命名或更名的意见,及时调整有关路、街标志设施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地名标志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进一步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对蓄意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有关部门在进行施工或巡查时,凡涉及地名标志拆迁或发现蓄意破坏行为的,要及时与地名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地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