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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意见

企业工资意见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要求,推动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为构建和谐无锡、富裕无锡创造良好的条件,现就当前企业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一个《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已相继颁布实施,两《条例》一《规定》对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推进企业工资的民主化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维护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两《条例》一《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作为今年“维权落实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两《条例》一《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局将配合省、市人大和省劳动保障厅对两《条例》一《规定》的学习贯彻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二、建立规范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

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依法建立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和采纳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合理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劳动者。市劳动保障局将列出30家企业作为建立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的重点联系单位,江阴、宜兴市不少于20家,市各区不少于10家。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促进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保障,企业应按照《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要求,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凡职工、工会提出工资协商“要约”的,企业不得拒绝,双方依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方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附件,并在签订后十天内由企业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要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需求,便于监督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各级工会和经贸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

四、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企业应在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后十天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不得将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列入最低工资。

五、积极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企业应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探索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提倡推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如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等。要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做到以岗定薪。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劳动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技能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职工个人工资根据其劳动贡献大小能增能减。企业内部实行竞争上岗,人员能上能下,岗变薪变。

六、发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作用。

工资指导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指标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形式。各类企业均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其他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2005年工资指导线标准为:预警线19-21%;基准线14-16%;下线4-5%。

七、用好工效挂钩和工资定额使用政策。

凡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健全,管理规范且实行公司建制的城镇各类内资企业,均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定额使用办法。对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定额使用办法的企业,其发放的工资总额经有关部门核定后可税前列支。

八、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的审核。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向劳动保障部通报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重视和关注劳动者的权益,合理调节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分配关系。所有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其经营者年薪分配方案、年薪收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资委审核。

九、认真做好工资调查和工资统计工作。

定期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是政府实施工资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是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坐标,也是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工资分配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调查和企业人工成本调查均经国家统计局和劳动保障部批准,正确提供相关数据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应按规定要求积极配合统计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资调查和统计工作。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统计部门依法查处。

十、加强工资执法监督检查。

工资是劳动者权益的核心内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未依法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违反工资支付法规、拒绝工资平等协商、拒绝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将依法查处,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的单位,将实行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