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银行业监管完善策略

银行业监管完善策略

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对银行业的监管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尚处于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审慎监管理念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

始于20世纪70、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提出了“要使金融产业在公开竞争中受益,并且使政府干预降到最小限度”的口号,即使在次贷危机发生前,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批金融家仍极力拥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理念,被认为存在“极端市场原旨主义的缺陷”。[1]意识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然而各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组织在巨大的金融创新产品产生的利益面前冲昏了头脑,审慎监管理念远远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投资者又过分迷信那些同样为了利润忽视职业道德的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对创新产品的风险认识明显不足,此时,仅仅依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滞后的市场纠正根本无力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投资者损失在所难免。[2]

2、审慎监管模式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滞后

金融危机已成为过去时,后金融危机时代,大刀阔斧的金融改革势在必行,然而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措施还比较缺乏。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审慎监管还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大多是一些命令式的监管模式,过于传统和陈旧,已经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应当向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方式转变。最后,现阶段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也相对滞后。

3、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专业素质不明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日益发展,金融衍生品也层出不出,如何科学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如何正确的对待和处理银行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银行业团队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和高级经理人的培训以及他们自身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以及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监管建议

1、制定并完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

完善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我国目前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法律法规的构建而言还不够完善,一方面在某些监管制度方面根本没有可以继续支撑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跟不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2、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近些年来,我国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大部分采用的是微观审慎监管措施,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措施上有些滞后,所以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使得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微观审慎监管是对一些个体的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宏观审慎监管是从整体上,系统性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的优点在于进行事前预防,有效的避免危机,而不是单纯在危机发生以后补救它。

3、慎对待金融创新产品,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指的是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的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的体制。[3]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美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赢得市场,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而在推出的金融产品中却存在明显的风险,金融手段的滥用和监管的缺失是导致危机不断蔓延的根源。金融创新虽然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其从诞生的那天给起就是为了规避监管。我们应当辩证对待现在市场上的金融衍生产品。充分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所贡献的力量,金融危机有它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金融创新产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对金融创新产品置之不理,一味舍弃。这就需要监管者完善对创新产品审慎监管的法律,将金融创新产品纳入审慎监管体系中,这样就可以将可能引起的银行业系统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4、完善内部审慎监管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产生,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拥有一个现代化的监管团队和业务团队。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教育,注重对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有的不是专业出身,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2)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招聘范围应面向全社会,广纳贤人,招聘具有高素质的专业性复合人才。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这个急遽转型的时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者必须拥有一大批高质量的复合型人才,带动和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源头上减少内部操作风险的发生,进而维护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