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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就农村建设来讲,2006年显然是一个划时代的转折点,在这一年里,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与新农村概念。自2004年一号文件重新关注农业起,2006年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明显对各地地方政府激励最大,许多振奋人心的政策与消息因此而不断涌现,但就农村土地制度来讲,似乎让人有些着急----三十年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的迅速锁定与签证化,以及配套的土地纠纷直诉制度多少让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有些无所适从。

当前,农村土地零散的被村民各自经营(尤其是山区、丘陵等地况复杂农村,为公平起见,土地资源是先按远近、肥瘦、背水与否等分类后,再按各家庭人头每类分成若干小块),显然这种小个体经营方式完全不能适应国家大力推广农机应用、农技应用、一村一品等规模化经营政策。因为土地被零散分割极大地增加了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的成本,阻碍了农业科技应用的大发展,阻碍了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并最终阻碍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我们先来探讨一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阶段、农业合作化阶段、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我国农村1950年进行了,依据“耕者有其田”,农民无偿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完整产权,实现了农民和土地的直接结合,此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1953~1957年这一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的演变过程。土地等生产资料由农民私有改变为集体所有,集中劳动,共同经营,统一分配,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1958~1978年在“左”的思想支配下,实行“政社合一”,土地等生产资料完全集中于和国家手中,这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公有制发展到了极端,农民不仅失去了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而且也失去了自主劳动的权利,“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这项制度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造成了这一时期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普遍贫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经营使用权承包给了农民,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之后,土地承包政策又在“维持集体所有,均地承包、家庭经营”的前提下经过了不断的完善,此项制度沿用至今。

中央当前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三十年土地经营承包权(使用权)的迅速锁定与签证化,以及配套的土地纠纷直诉制度。这体现了中央决策机构对农村土地延续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决心,并从形式上、时限上给予了充足的保证,同时也体现了中央稳定民心、推崇民主管理以及对腐败问题与基础干部管理的间接控制策略。在决策之前,显然中央(包括民间学者及有关人士)对土地制度如何改革是有过长时间的论证的,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一开始就暴露了它的不足,并在一些方面愈来愈严重,但权衡利弊之下,包括笔者在内,大多数人仍然支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笔者认为该制度在现行框架下可以有一个大的优化。

《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正是该优化想法的表达,在第一版的时候因只提出概念性分析,原定名为《论乡村土地资源分配----关于分代式家庭集中承包制度的设想》,此次第二版修订,已经将该制度直接写成了法律条文建议稿。制度的优化原则是希望兼顾到制度的社会效应(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国力增强)、经济效应(有利于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与增加收益)及环境效应(有利于环境优化);优化的直接目标是“利于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进程”;优化的前提是确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优化过程是通过自中央至地方的立法过程,来改变分配与被分配的对象(即以家庭的每一代人为土地资源经营使用权益分配对象而不是个人,并保证每一家庭或联合家庭最终承包的是一个集中的片区而不是零散的许多小块土地),并且明确土地承租人对土地经营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即转租)。该制度将使农村土地能相对集中并大大减少因生丧嫁娶带来的调整需要。

(二)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土地资源公平分配并合理流转,并符合农村产业化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适合于全国各地行政村用来分配土地资源及对其使用权与转租权的管理。

第三条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所有村土地资源,除村民宅基地及矿产资源外,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委负责通过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全民会议实现该集体所有权的支配。

第四条本制度所论及的土地资源权益是指土地的承包(无偿使用)权、承租(有偿使用)权、转租(有偿转让使用)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还要注意的是本文论及的农村土地资源不包括被公认为的村民宅基地(私有)及矿产资源(国有)。

第五条本制度所论及的土地权益统一以三十年为一固定调整周期,而权益实际享受年限是长期的。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所有农村土地资源中的承包片区间道路、桥梁、山林或其它原始植被,包括其它未被开垦的土地资源归村集体所有,其权益直接归村委支配。除此以外的待分配土地资源应考虑保留约5%直接归村委,其收益由村委依第一条用于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与管理开销。

第七条家庭或联合家庭承包区域间及村与外界通路由当地基层政府根据国家及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宽窄与建设水准,由村委负责确保实际状况符合该标准,但全体村民负有配合出劳力的义务与权利。

第二章农村土地资源分配与调整规则

第八条平均地权应以家庭中的一代人为单位,即一对夫妻分一份土地;有赡养父母双亲的增加一份土地,赡养单亲的增加0.5份土地(赡养多亲的,超出数不计);无论有无生育儿女及生育儿女多少统一增加一份土地,但儿女已全部分家或已迁出户口的无权增加儿女那份土地。第四代(夫妻生育的儿女结婚后的儿女)统一不计入分配对象。即任一两性家庭只可能分得2、2.5或3个单位的土地。

第九条三十岁内未婚娶统一按儿女计算,三十岁以上未婚娶统一按单亲家庭计算(若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将丧失子女的那份土地承包权),单亲家庭将按一代人的份额获得一份土地,单身家庭没有下一代儿女土地分配权,除非其已合法领养有子女,则与自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土地分配权,但当领养关系解除,原权益由村委收归集体所有。单亲家庭有赡养老人的按上两性家庭同样分配。即单亲家庭可能分得1、1.5、2、2.5或3个单位的土地。

第十条当事人父母已双亡但爷爷和(或)奶奶有在的,按父母在计,即可分得3个单位的土地;若父母爷爷和奶奶均不在人世,则无论当事人兄弟姐妹多寡以及结婚与否,均只分得2个单位的土地。

第十一条夫妻抚养之长辈间有死亡者,第二年起向村委退回该死亡者的半份土地承包权或上交本村半份土地的过去三年的平均纯收益(即纯利润,其由村委领导核算并事先公布)的1/3(另2/3相当于租种酬劳由自己持有);而夫妻间有死亡或离异者,包括其子女死亡或迁移、婚嫁等各种因素都不影响夫妻对自身土地及下代土地的三十年权益(自结婚登记日起计算)。夫妻全部死亡,且无儿女者,土地权益当年归其最近亲属,自第二年起由村委收归集体。

第十二条离异男子,若无抚养子女,则丧失子女的那份1个单位的土地承包权,再婚时,该份土地使用权将重新获得。离异男子,若有抚养子女则无论再婚与否,原土地份额均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离异女子,若无抚养子女,则恢复出嫁前权利;若有抚养子女,则作为新增单亲家庭由定居村委重新分配1个单位的土地。若之后出嫁,则自出嫁的第二年起应向村委退回该份土地承包权。

第十四条对于智障或残疾等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人士仍按上述条款分得土地,但其权益由其监护人收受并管理。

第十五条原农村户口,现户口已转为非农户口,且在过去三年内过半时间居住在异地的,无以上所述土地分配权,若过去三年内过半时间仍居住在原户口所在地的,应通知其迁回户口并给予同等土地分配权,若对方不同意迁回户口则视为非本地居民,不予土地资源分配权(异地户口但长期居住在本地的类同本条款)。

第十六条片区划分后,除上述调整规则外,原则上三十年内不得重新进行新的划分,若存在国家征用土地,其补偿费用应全部归原承包主。

第十七条家庭内部若因分家而需调整的,属家庭内务,不属本制度调整范围。

第三章农村土地资源分配方法

第十八条在实际分配之前应首先计算每一家庭待分配份额,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亲密家庭获得的片区连成一片,以利合作经营。

第十九条选一个标准单元,然后将待分土地资源按待分配份额分割为若干片区,分割时应在原有面积上比照标准单元乘以肥瘦、远近、水源方便性、积水田与旱地、家禽与家畜干扰系数。片区中水源(例如池塘、堰)应作为特殊的必须土地资源尽量分配到任一家庭,但应根据实际可产生利益情况确定系数。

第二十条上条款中所述系数应通过各家庭代表参与讨论及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将待分土地资源分割为对等片区时同步确定。亦即预定片区理论面积乘以相应系数后最终确定片区边界线。

第二十一条在划分片区边界线时应充分考虑分水岭与通风、向阳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同等份额的家庭再在理论面积相等但实际不一定相等的片区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自己的那份承包片区。

第二十三条片区中水源(例如池塘、堰)权益应划归主要取水片区承包主,但周边片区承包主需要取水时应公平对待。

第四章农村土地资源的经营使用权与转租权

第二十四条承包片区土地的承包主有权在种植、养殖业内自由经营(但无权抛荒),亦有权自由、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还可继续承租集体土地资源或其它村民转租的土地资源。

第二十五条承包或承租片区土地连续三年抛荒的,村委有权无条件将该土地资源收归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承包或承租片区土地资源的当事人无权将土地用作商用建筑,自用临时建筑(例如看守棚或小房等)应经过村委的批准,自用长期建筑不仅应经村委批准而且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搭建者将无条件被拆除并处以相应罚金,造成无法挽回之损失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村委有权将收回或未分配的土地参考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有偿出租给村民或村民以外的经营者,但应考虑符合本村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村委应引导村民成立合作组织,并适当考虑招商引资来实现本村一村一品的规划与尽可能就地加工或深加工。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各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宅基地的依各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务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其修订解释权归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X年X月X日起由各省人民政府组织各级地方政府及基层村委实施。

(三)《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实施效应分析

《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是基于中国人向来以家庭为核心单位的传统(以家庭为核心单位的文化现象现在正被欧美人士所看重),它是以一代人为一个单位而不是象当前政策以自然人个体来均分土地资源。这意味着均分后的稳定性大大加强,无须象现在三年两头一小调整,五年或十年一大调整(中央现虽硬性规定土地经营权三十年不变,但如何解决人口变动带来的调配需求,如果没有政策支援,恐怕仍然会造成社会又一不稳定因素),而且同时有以下许多社会、经济、环境效应:

该制度的设计在平分地权时已给予老人与残疾人平等地位充分兼顾了孝及仁的传统伦理,更巧妙的是“一对夫妻,无论有无生育儿女及生育儿女多少,统一增加一份土地”的规定,不动身色地但绝对有效地支持了万难的农村计划生育,也给那些少生或未生的夫妻以公平。可以说这些规定更强化了个体的家庭与社会责任。

而对大龄而未婚嫁或离异的子女有了更符合时宜的规定,其并没有拘泥于表面的个体平等,而是更深层次地考虑了个体更深层次的单身与单亲自由,它同时亦间接支持了农村计划生育。

该制度还考虑到近些年来农转非的实际情况,对实际居住地及个人自愿的考虑实质是照顾户口已转非但实际生活来源仍靠农业的部分人士。

该制度还考虑到人员变迁带来的土地调配需求,并提出了土地可以不收回,可以有偿再承租的观念,如能公正执行,则做到三十年为周期进行土地均分都不是难事了。

在土地资源实际分割方面,该制度提出的集中式设想,为农机、农技的应用、规模经营打下了坚实基础,这将为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优化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同时亦可保证土地转租更合理的收益及或国家征用土地的适当交易成本。

该制度的设想亦尊重了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自由转让。这有利于精英分子进一步形成规模经营,拉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从均分方法上讲,该制度提出了片区概念与加权系数,并强调了分配前的民主讨论与分配时的自由搏弈,可以说完全能保证公平分配。

该制度的设想还考虑到土地的实际利用,有效限制了抛荒及将土地转作非农用途。

该制度的设计延续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集体所有权的肯定,同时进一步保证了村民对土地的长期经营使用权与规模化进程的相适配。

(四)《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可行性分析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的设想并不复杂亦无需较高的文化素质要求,最关键的方面是当前农村规模化经营与市场化进程的需要,因此在实施的必要性上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具体实施的策略上还是有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

首先国家应从宣传造势方面下足工夫,其一,新事物经过反复讨论会更成熟;其二,讨论多了就不再是新东西了,将有利于执行。

其次在决定实施时,国家应从政策上下达强制执行要求,同时发动民主监督机制(这一点现情已足够)。

而在农村本地,应确保的物质基础是道路的宽度与通畅,另外在组织上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动员,务必保证全部家庭代表的参与。

片区边界的划分应考虑进出通路并最终经过实地量测后作出永久性标记。

制度中的有关系数安排是基于了简单数学的认识,但除此以外并不会比完全分散分配土地资源复杂。因此在耐心之下不存在技术性问题。

倒是制度实施的实际受影响者村委与村民的确是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其一是村组织影响力与八十年代初比大下降;其二农村沟通渠道严重弱化;其三村民常年在家的多半是老弱或年幼者,它们对制度的理解力是相当有限的而且往往不能当家作主;其四是当前省级及以下政府清兼形象受到极大挑战,老百姓对新生事物接受可能需要时间。说白了该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在民心取向上会有较大影响。

因此在制度实施前民心的疏导是非常重要的策略,各地在正式实施前,除应配合中央大力宣传外,不妨特别注意典范的事先树立,即通过实例让村民感受到分代式承包集中土地的优点,让村民自觉拥护新制度的实施。其二,在制度实施前的解释过程中,应切实注意向村委解释,将保障集体土地资源中有合适的一部分不分配,以便由村委掌控用来维持村委的正常管理开销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这将大大缓改目前村委无利益来源,无话语权的窘境。

如果可以,村委当前若控制有山林、鱼塘等不妨通过招商开发养殖项目,让最不产生利益的土地产生较大收益,则集中土地经营的好处则可见一斑。制度的实施将会是顺流而下,皆大欢喜。

(五)《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论证请求

农村土地制度是关系着农村发展的国计民生的大事,所以我象关心自己的生存一样关心着,虽然没有很深的学术背景,但有的是热情与思考。

本《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是笔者向国务院提出的建议稿,写作的目的是希望寻找渠道,让来自民间的对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可能更适合的想法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关注,如果通过论证,该制度能得以试行,则农村进一步大发展预计将会更快到来。

当然,该制度的设计仅本人一人调研与思考(期间有与极少数民间志士交流)的结果,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谨希望所有关心农村发展的读者不吝赐教,共同发展与完善本细则,以期待其尽早被应用于现实。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行)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绿化;施工;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X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152-02

1 绿化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1)国家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林业部,广东省及珠海市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规范及专业技术标准;(2)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文件及补充合同和协议;

(3)经批准承包商使用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检测评定标准、试验规范等;

(4)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业主签发的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指令及文件;

(6)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签字确认并报业主批准的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工程分包等指令及文件。

2 绿化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

(3)坚持以预防为主。

(4)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尊重客观规律,科学、公正地处理质量问题。

3 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

3.1 土方工程

(1)废方清运。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规定的清运范围、标高要求,将绿化区内的废方及有害物全部清运出场。

(2)清运前的原始地面线测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商对施工现场原地面线进行测量,以确定土石方数量,清运后再次测量,测量数据作为计量依据。

(3)未经原地面线测量的不得施工,否则拒绝计量拒绝支付。

3.2 拉运回填土

回填土是各种植物材料成活、生长、发育的基础。当承包商确定土源地后,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商到土源地分层取样并护送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结果,PH值、总含盐量、有机质含量、土壤杂质等必须符合技术规范指标,达不到指标者应通知承包商另选土源或者上报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批准的土壤改良方案后,方可拉运,否则拒绝进场。

(1)换土厚度。根据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乔木穴状换土应视乔木大小而定,一般为0.8×0.8×1.0米或1.0×1.0×1.2米或1.2×1.2×1.5米;孤植灌木穴状换土一般为0.7×0.7×0.7米或0.6×0.6×0.6米;密植灌木一般为0.5×0.5×0.5米为宜,具体规格应以合同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2)土壤改良。土壤改良是一种补救措施,根据广东省各地绿化工程换土情况基本为红壤土,土壤质地较差,PH值低、总含盐量少,有机质含量普遍较低,对植物正常生长有影响,因此必须进行土壤改良。改良措施:一是加大有机肥施肥量,一般每公顷施肥量为20-30吨为宜。二是粘性强的土壤可掺拌细泥炭土或细沙,改善土壤团粒结构及通气度。三是深翻细耙,改良土壤结构。

3.3 泵房及蓄水池工程

(1)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混凝土材料(钢筋、水泥、砂石、片石、多孔砖等)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工地。

(2)进场材料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监控下送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化验分析,要求采用合格的商品混凝土。确定砂浆配比,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立牌标明各种材料的混合配比,严格按照配比搅拌砂浆,并做强度试验,强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整改直到符合设计要求为止。

(3)泵房基础砌筑。监理工程师应重点检查基槽标高,四周立柱、拉接筋、拉接石摆放位置、尺寸是否到位,是否有遗漏、少放和错位现象,此项工作应实行事前控制。

(4)墙体砌筑。重点检查多孔砖、砂浆质量、灰缝及压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泵房屋顶及蓄水池壁钢筋绑扎。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及图集对照检查结构、尺寸、数量搭接部位、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要责令承包商重做或整改、补做。

(6)泵房屋顶及蓄水池壁支撑模板。此项工作隐患较多,监理工程师应重点检查模板质量、搭接部位、支撑点、拉接筋、钢接扣是否到位、结实牢靠,支撑点是否稳固坚实,发现质量隐患应及时纠正,以防因支撑不牢固而造成涨模现象。

(7)泵房屋顶及蓄水池壁混凝土浇筑。浇筑时,监理工程师应实行全过程、全天候旁站,重点检查混凝土配比是否符合要求,要求施工人员随浇筑随用机具振动,防止漏浇漏振,确保浇筑质量。蓄水池壁拆模后应进行渗水试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责令承包商进行修补,直到合格为止。

(8)主体工程结束后,要进行中间检查交验。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监理组组织抽检合格后,邀请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参加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三方确认签字,并填报有关表格及资料。

(9)墙体外部及内部装修。墙体外装修瓷砖必须使用业主指定产品,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检查瓷砖质量及贴砖质量,有无空鼓,勾缝是否严密合格平整。门窗安装是否规则,各种灯具是否齐全,内墙粉刷是否洁白,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纠正修补。

3.4 灌溉管网工程

(1)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各种管材及配件(焊管及塑料管材),必须使用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材料进场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供货厂家进行检验,是否是正规厂家生产,产品是否三证齐全(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证),为确保产品质量,进场前必须取样进行检测分析,凡质量指标达不到国标及行业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场。

(2)合格管材进场后,焊管要进行除锈防腐,除锈后,刷防锈漆一遍,沥青漆二遍。监理工程应随时检查除锈是否彻底,刷漆是否到位、均匀,漏刷的应要求承包商补刷。管材焊接粘接。钢管焊接塑管粘接时,监理工程师重点检查钢管焊接口是否对准平直,焊接缝是否严密、表面是否光滑、鱼鳞片是否均匀。塑料管粘接或套接时,是否牢靠结实严密,是否打毛等,发现质量问题时应随时纠正修补。

(3)管沟放线开挖。管沟放线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及尺寸放线,开挖的管沟坡降应大于3‰以上,沟深必须在50cm以上,各种阀门井、泄水井、伸缩节必须与设计图纸相一致,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修补。

(4)试水试压试喷。各种管材焊接粘接后,应先做试水试压试喷,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渗漏、堵塞等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修补,直到整个喷灌运行正常,覆盖度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填埋管沟。

(5)管沟填埋。管网试水试压试喷运行正常后,方可填埋管沟,管沟底部应平整,塑管沟底应先铺设细土或细沙,填埋时应从两侧填埋,塑管填埋时,应防止有坚硬棱角的石块不得填埋进去,以防止损坏管材,填埋时应随埋随踏实,防止沉降下陷。

3.5 乔灌木种植工程

(1)种植穴放线。放线时要按照设计图纸及图案尺寸放线,乔木穴状换土,穴规格应按设计图尺寸开挖,一般为0.8×0.8×1.0米或1.0×1.0×1.2米或1.2×1.2×1.5米。孤植灌木一般为0.7×0.7×0.7米。密植灌木一般以沟栽为宜,沟深应在50厘米以上,挖植树穴时,上下口径应相同,以防锅底形出现。

(2)穴状换土施肥。植树穴开挖验收后,应进行回填施肥,不施肥者不得栽植。

(3)苗木订购。此项工作应提前进行,承包商选定苗木源地后,监理工程师应到供苗场实地检验,重点检查承包商选定的苗木品种、规格、主干通直度、冠幅、病虫害等情况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三证是否齐全(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苗木检疫证),满足上述要求者方可起苗,起苗时还应注意土球大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绑扎要紧密牢靠,不得松散。灌木要检查分枝数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等,凡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不得装车拉运。

(4)乔灌木种植。种植季节,一般为春季最适宜种植,种植时应将苗木垂直放在树穴中央,然后从四周填土,随填随踏实,并及时浇足定根水,然后扶苗培土,乔木栽植前要进行修剪,保留1-2级分枝,枝条树形要丰满,保持原有树形,不得修成栓马桩。灌木要求枝叶丰满,修剪高度应和技术规范要求相一致。

3.6 草坪地被种植

(1)平整土地。草坪地被种植前必须进行全面细致整地,并施足底肥,一般每公顷有机肥施肥量不少于10―20吨,整地平面相对高差应小于5cm,表层不得有大于2.5cm的石块石头,表层含砂石量不得超15%,所有杂物及有害物全部清运出场,并进行充分淋灌沉降。

(2)草种地被植物选定。根据广东省气候特点,应选择易萌芽、易维护的品种成品草皮种植。地被植物要求选用枝叶丰满,尺寸大小均匀,色泽好,长势好的植物。

(3)种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成品草皮种植尽量密植,间隙均匀少见土层。地被植物株距间隔合理,均匀密植;品种交汇处要求把设计所表示的直线或弧线显现出来。种植后立即浇定根水,养护期间要及时浇水,保持土地湿润,有利地被植物尽快恢复生长。

(4)除草补苗养护。因杂草直接影响草坪的直观效果,要求养护人员及时进行拔除,与此同时,也要防止斑秃现象出现,应及时进行成品草皮补植,并按时浇足水,确保草坪快速成坪。地被植物如有枯苗、死苗或缺苗现象,要及时进行更换或补植。

4 绿化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及重点

(1)制定工序质量检查程序。驻地监理组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应组织编制《施工监理规划》和《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及流程》,供现场监理人员、承包商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守执行。

(2)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艺、进度计划、机具、劳力、设备投入、进场材料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环保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与投标书上报的情况相一致,并提出质疑,报业主批准。

(3)测量原地面线高程。当承包商进场开工之前,监理组应组织测量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商同步对原地面线进行测量,以确定土石方数量,并作为计量的依据。

(4)现场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经常性巡视,要做到现场第一、时间第一、责任第一,及时掌握工程施工动态,并认真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质量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之前,认真做好事前控制。

(5)旁站。现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旁站监督检查,严格检查承包商使用的材料、机械、混凝土配比、施工人员、工序及施工质量,如钢筋摆放、结构、尺寸,搭接部位是否准确,钢管除锈防腐,塑管打毛粘接,苗木质量,施肥时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并作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处理:

(1)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发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当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要求改变不规范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和事故,现场监理组当即发出“停工令”,责令整改并通报承包商,待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补救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后,由监理组长签发“复工令”恢复施工。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统一标准。

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档案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以“件”为单位,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按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进行整理。

按《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应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档案按照《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执行;照片档案按照《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6号)执行;声像档案按照《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43号)执行。

请按《意见》要求,原缺失二轮承包方案、合同、申请书、台账等补充完善材料。分类归档。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强化服务。

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抓住本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施工质量;监理细节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该段高速公路是中国—东盟陆路通道沿海公路的重要路段,也是中国与越南“两廊一圈”经济区的主要通道之一。高速公路的沿线经过钦州钦北区大直镇、大寺镇、贵台镇,防城港市上思县公正乡、那琴乡、思阳镇、七门镇,江州区罗白镇、濑湍镇,与南宁至友谊关高速公路K82+956 处相接。路线全长约123 公里,设计时速100km/h、路基宽26m 的全封闭、全部控制出入制式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

2.施工的质量监理细节

2.1路基土石方工程的施工监理

2.1.1路基填筑的监理重点

(1)组织人员清理树根、杂草、有机土、种植土、建筑物拆迁后的残渣或遗留的不适宜材料,对水井、坟坑等必须认真回填夯实。清理出的不适宜材料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点堆放,不得随意弃置。

(2)检查承包人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压实原地面,路堤基底的压实度(重型)不小于85%。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复查并签字认可,然后才能允许上土。

(3)填方材料的击实试验用以确定最大密实度、最佳含水量和使土能达到所要求的密实度的湿度范围。击实试验方法和标准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T0131-93)重型击实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报告应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审定,经检查确认试验数据无误并签字确认。

(4)路堤压实后,路堤土的密实度在现场用灌砂法或环刀法进行路基压实度检测试验,也可以采用其他检测方法,但须与灌砂法做对比试验。

(5)路基填料不允许混有杂质和不适宜材料。材料湿度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附近,松铺厚度误差小于2cm。检查结果符合要求,承包人方可进行大致平整和碾压。

(6)填土松铺厚度一般为30cm。在碾压过程中路基出现“弹簧”现象,则表示该区域内土壤含水量过高或有不良土块,应换土或晾晒后再碾压;若出现“干松”现象,则表示该区域内土壤含水量不足,宜洒水翻拌后再行碾压。

2.1.2结构物回填的监理重点

(1)结构物回填应采用与回填工作相适应的压实机械如小型压路机、打夯机等,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准。否则不得开工。

(2)严格控制现场分层填筑质量及分层松铺厚度宜小于20cm。特别是用渗透性材料时,控制其压实度不小于95%。并分层检查,每50㎡检验1点,不足50㎡时至少检验1点,每点都应合格;当采用小型夯具时,每一层的松铺厚度不宜大于15cm。

(3)回填压实时,结构物的两侧应同时、对称均匀分层填筑压实。

(4)回填材料应选用级配良好的透水性材料,并应以最佳含水量控制,严禁采用填砂灌水法。

2.2路面的施工监理

2.2.1沥青路面施工的监理细节

(1)事前控制的要点与方法:

检查沥青面层原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基层表面清理工作是否达到技术要求;检查施工机具的配置调试准备是否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审批承包人沥青砼配合设计;试验路段的检查与审批;沥青路面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

(2)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理:

1)原材料的检查。要求石油沥青必须满足三大指标(针入度(粘性)、延度(塑性)和软化点)及国标全套;粗骨料(碎石、破碎砾石、筛选砾石、矿渣)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与耐磨性;其中级配要符合设计要求。

2)基层表面清理的检查。要求表面干燥,清洁无任何松散石料、灰尘、积水、杂质、油污,铺沥青表面层前,应铺洒透层或封层,其技术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

3)施工机械的检查。摊铺机要满足平整度的要求,机械性能保持正常;拌合机要求计量准确(尤其是连续的),料门控制可靠,附属设施正常;沥青洒布车的油泵系统、洒布管道、量油表、保温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装沥青试洒校核洒布量;集料洒车应检查传动和液压调整系统,并进行试洒,以确定洒布每立方规格矿料应控制的开度与行驶速度;沥青砼摊铺机设备应保持性能完好,并应装沥青砼试洒、校核洒布量、均匀性、行驶速度、厚度及控制系统。

2.2.2水泥稳定层施工的监理细节

(1)事前控制的要点与方法:

1)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审阅承包人申报的施工方案,检查承包人进场的人员、机具设备、试验设备等的状况以及各种计量器具是否进行了标定。当各项准备工作达到开工要求,方可同意承包人开工。

2)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其中包括中线放样复核、水平测量复核、横坡放样复核。

3)铺筑基层的下承层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凡下承层不平整,路拱不符合要求,高程超过允许误差或任何表面松散、“弹簧”现象,监理工程师均应指令承包人重新修整至合格,才能铺筑。

(2)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

1)监理工程师在基层施工时应注意检查的内容:①颗粒级配要好;②配料必须准确;③塑性指数必须符合规定;④混合料必须拌合均匀,没有粗细颗粒离析现象;⑤在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直到达到下列按重型击实试验法确定的压实度:基层为98%;底基层为96%[1]。

2)监理工程师在拌和站集中拌和法施工基层时,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控制:①在正式拌制基层混合料之前,必须检查混合料颗粒组成和含水量,使之达到规定的要求。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也应按规定频率检查配合比及含水量,如发生明显变化,应指令承包人重新调试。②摊铺机后面应设专人消除粗细集料离析现象。③用平地机摊铺混合料时应按松铺厚度摊铺均匀,及时消除粗细集料离析现象。④碾压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碾压顺序、碾压遍数,应使表面无明显轮迹等。

2.3隧道的施工监理

2.3.1隧道洞口开挖的监理细节

(1)核查开挖边界计算、放线是否有误,设计的边仰坡率是否合理;截水沟布设是否顺应地势并满足截流坡面水要求,与开挖边界的紧边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检查承包人应保护和保留好的基准标记与测桩,如损坏,遗失,移位,通知承包人修复。

(2)将清场土、弃土运至指定的弃土场地,自下而上、分层堆弃,移挖作填的土方应按填方路基要求,分层碾压,压到设计压实密度,承包人不得随意动用;挖方应按设计的横断面及边仰坡度要求开挖,不得超挖欠挖,经人工修整后的边仰坡面平整,坡度不陡于设计坡度;挖方不允许一次挖至路基面设计标高,应保留大于40厘米的高度,以免土质路基长期暴露、车辆碾压造成其结构破坏和强度降低。

(3)清除山坡的浮石、危岩,防止因爆破震动造成落石、危及施工安全或造成运营期间的隐患;确认承包人测出的土石分界线及土石方数量,承包人应尽可能按土或岩石层次分层开挖,以便于将开挖出的适应材料用于生产砼集料、路面材料和路堤填料;承包人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断面及施工设备等条件采用的施工方法应能保证边仰坡稳定、不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否则应修改施工方案或采取防护措施;

2.3.2明洞开挖的监理细节

(1)明洞边墙基础必须至于稳定的地基上,遇有地下水需将水引离边墙基础;松软基底可用桩基或加固地层等方法处理,提高基底的抗滑力。

(2)在边墙基础施作前,应核对地基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大于350Kpa[2]。

(3)砌筑前应复测中线、高程、边墙、拱圈放样立模时要预留施工误差,应按设计内轮廓线放大5cm,以保证衬砌不侵入建筑界限。

(4)明洞内墙灌筑前,墙背空隙应先砌回片石,回填量不大时可用干砌片石;灌注边墙时应做好纵向盲沟和泄水孔。

3.结束语

本文主要从工程的路基土石方工程、路面和隧道施工三方面对高速公路的施工质量控制的监理细节进行技术阐述。可供对从事相类似技术工程的施工人员一定的技术参考。

参考文献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1.1土方平衡规划的需要

    土方开挖总量虽远大于填筑总量,但根据设计技术要求,填筑用土土料需满足塑性指数、粘粒含量、有机质含量、水溶盐含量等多个技术指标的要求,加之全渠段各类土质分布很不均匀,实际可利用土量有限,有一段土可利用,有一段不可利用,因此,需对全渠段土料进行复查,进而进行土方平衡规划工作。这样可避免在开工后才发现土料场存在问题而导致工程停工、窝工,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并且避免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开展地质复查工作可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承包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全渠段开挖区布孔勘探,通过试验室试验分析,确定哪部分土料符合设计填筑用土料要求,确定可利用土的平面分布情况及垂直分层情况。根据试验室提供的资料,技术人员可进行土方平衡规划工作,编制土方平衡规划方案,按照土方平衡规划方案指导施工生产工作。

    1.2确定降排水方案的需要

    标段内渠道地下水位一般高于渠底板2m~7m,而挖方深度一般7m~12m,因此地下水位很高,且部分渠段及建筑物存在有承压水。承压水水头与潜水水头基本相同,承压水压力很大,需进行降排水方可保证干地施工及施工期场区安全。

    (1)渠道工程降排水方案渠道工程降排水施工前,未进行地质复查工作,按照合同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进行了降排水方案设计并施工,方案为在渠底中心线附近设管井进行降排水,管井间距30m~32m。土方开挖过程中发现,有约2.0km渠段地质变化较大,原降排水方案无法把地下水降至需要的高程,即采用了单井井里增加水泵、更换高功率水泵、大量增加明排措施、两侧马道上加降水井等多种方法方把地下水位降下去,达到了干地施工要求。虽然最终仍然完成了施工任务,但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难度,且增大施工成本,延误了施工工期,多方面造成了损失。

    (2)大沙河渠道倒虹吸降排水方案大沙河渠道倒虹吸开工前虽然进行了地质复查工作,但其精度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确定降排水方案方面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该倒虹吸分两期施工,采用的降排水方案为开挖边线外周围做截渗墙,截渗墙内设管井降排地下水的方法。

    一期施工时,按照合同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制定了降排水方案,但因该倒虹吸地质的复杂性,管井、截渗墙深度均未达到方案设计的理想深度,给施工造成了很大的难度。总结一期施工的教训,二期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二期场区进行了地质复查,尤其是沿降排水方案设计的截渗墙位置安排了布孔勘探,详细查明了截渗墙部位的地质分层情况。复查前的地质情况简单描述如下:建筑物场区地层自上而下分别为:①卵石、泥砂充填,层厚1.5m~3.8m;②重粉质壤土,层厚1.8m~8.0m;③重粉质壤土,层厚1.0m~15.6m;④卵石层厚1.4m~13.5m;⑤重粉质壤土,层厚1.7m~15.2m不等。复查后的地质情况简单描述如下:建筑物场区地层由上至下分别为:①卵石,厚1.2m~1.5m;②重粉质壤土,厚度一般3.1m~6m;③重粉质壤土,厚度一般1.2m~7.0m,场区内广泛分布;④卵石,厚度一般0.6m~8.4m;⑤重粉质壤土,本次勘察未揭穿,最大揭露厚度12m。场区地下水主要赋存于第④层卵石中,为承压水,承压含水层顶板高程94.7m~101.6m,勘探期间承压水位高程98.8m~102.2m,承压水头一般2.1m~4.5m,基坑开挖施工需排水、降压和防渗处理。由上述地质复查前后对比可知变化很大。根据复查后的地层情况,承包人修改了原降排水方案,重新确定了截渗墙及管井的深度,施工过程表明,降排水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2地质复查工作在商务工作中的作用

    本标段投标时,由于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够详细,渠道工程投标时降排水方案为明排方案,按照明排方案所做的降排水报价很小,相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微乎其微。工程开工前期,承包人虽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认识仍然略欠明确,因此未开展地质复查工作即开始进行渠道工程施工。施工降排水方案为管井方案,整个渠道布满了降水井。随着施工工作的逐步、逐年进行,降排水产生了巨大的费用,导致项目经营严重困难,资金入不敷出,施工生产工作举步维艰。工程施工中后期,承包人开始认真考虑如何扭转项目经营不利局面,这时,深刻的认识到了应对渠道进行地质复查,核查实际地质条件与合同地质条件是否有变化,从技术角度出发,寻找商务契机。承包人委托了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渠道进行了地质复查工作,详细复核了场区水文地质条件。合同文件提供的即复查前的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描述如下:场区地下水可划分为第四系孔隙潜水和承压水,潜水含水层主要为上部黄土状壤土和粉质壤土,黄土状壤土和粉质壤土渗透系数K=2.24×10-6cm/s~6.02×10-5cm/s,一般属微~弱透水。承压水含水层主要由粉细砂和中砂组成,渗透系数一般K=1.27×10-3cm/s~3.4×10-2cm/s,属中等~强透水。复查后的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描述如下:勘察试验中主要划分了两大含水层,一是上部的粘性土层(黄土状重粉质壤土、黄土状轻粉质壤土和中粉质壤土共同组成),二是下部中细砂组成的砂层含水层。上部粘性土层的综合渗透系数室内试验测定值为6.5×10-5cm/s~1.39×10-4cm/s;对于下部的砂层,抽水试验测定渗透系数值为6.72×10-3cm/s。由复查前和复查后的结果对比可知,水文地质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承包人开始着手商务方面的相关工作。由于施工工期有限,而发生的降排水费用很大,属于重大商务事件。重大商务事件的解决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承包人因为着手较晚,这个事件的解决很可能会到工程完工以后。相反,若承包人开工前进行了此项工作,边施工边解决这个重大商务事件,事件的解决可能会在施工中期最迟后期得到解决,而不会拖到工程完工以后。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这个重大商务事件得到参建各方的认可后,便可寻求一定的资金支持,则施工过程中会减少资金运转、经营等方面的困难,不会因为这些方面的因素影响工程进度等,反而会对项目经营增加一定的效益。

    3地质复查工作的合法性

    地质复查工作的合法性指承包人开展地质复查工作、委托地勘单位的资质、地勘工作结束后形成的复查报告等能否得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等相关各方的认可,从而使本项工作得到认可,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承包人开展此项工作前应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等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在达到共识的基础上,以来往文件的方式进行明确,即明确了最终成果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承包人即可开展地质复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