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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一、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已经实行了很多年。2002年开始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2007年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覆盖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到了今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这项制度日臻完善。2009版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再次明确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对企业进行审查的技术文件主要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的审查细则。目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66项,数量相当大,肉制品是其中一类。对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过去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以及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十几年来一直协助总局跟进这项细则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完善细则的措施。应该讲,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得益于中国肉制品综合研究中心和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的大力支持。但当时制定的细则,编的教材摞起来可能有一尺厚,太多、太细。如果只是肉制品企业,只要读懂肉制品相关的一本教材就行了,但是作为监管人员,要对所有的细则都熟悉,这就需要很高的专业素质。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许可审批权下放,由一开始的总局审核,后来下放到省级审查、发证,现在又下放到市、县级发证。全国3000个县,一个县念一个经,这66个细则就被念得五花八门。现在的细则问题很多,实施的阻力也很大。就拿这个细则、通则和许可办法本身来说,2015年,总局了《食品生产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也明确了许可制度的审批权限,比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高风险的食品,省级有一部分也可以发放许可证。一些低风险食品,许可审查、发证权下放到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了分工,也明确了许可条件和基本的发证程序。

二、制(修)订《肉制品许可审查细则》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6年,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对法律和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企业的环境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提出了厂房、卫生条件等的要求,它基本上是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食品加工规范规定的一些最基本的要求。现在来看,过去的细则,与当前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通则》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是现有的细则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不一致的问题。现有的细则中还规定了发证检验,但是发证检验制度在法律里已经没有了,在法规中也改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通则》规定,对企业能不能连续生产合格产品,不是通过发证检验考量,而是要求企业提供试制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然后由核查人员审查这个报告是否真实。这项规定变了,但现有细则还是原来的规定。对现有的细则要改革,细则应当与许可管理办法对应起来,与《通则》对应起来,要增加通则要求细则必须写明的有关内容。

二是现有的66个细则名称不统一的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审查技术规范名称为食品添加剂审查通则,保健食品审查技术规范名称为审查通则等。在修订细则的时候要规范一下,只有一个《通则》管全部审查的基本内容,对各类食品审查的专业技术内容和补充技术要求等内容才叫细则。

三是现有各类细则编排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现有各类细则,有的是按照标准制定的模板来制定的,如1.1,1.1.1等,比较乱,所以在制订细则的时候也应考虑编排标准,采用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制订的规范模版,其模板基本是按照制定法律法的模式制定,第一条,第二条,内容较为规范。

四是现有的细则类别繁多、不够统一的问题。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食品分类有32大类,包括了保健食品,把过去的食品类别划分,略微作了调整。今后的细则的制定,宜统一,不宜多,对一类产品考虑制订一个审查细则。比如,粮食加工品、肉制品加工品、酒类等,要按照这个大类来制订细则。如酒类这么多项,研究制定细则的时候可以分章节规定,白酒、红酒、啤酒、黄酒,再加果露酒,还有其他酒,可以将不能融到一起的内容分章节规定,但要搞成一个大细则。对于肉制品的生产许可,可以搞一个细则,规范一下,技术上要稍微粗一点,但要求一定要严格。

目前细则制定进度还是有些慢,总局2013年成立,到今天为止,的许可审查细则只有两个:一个是2013年10月的《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另一个是2017年初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还有饮料许可审查细则在网上征求意见,进度相对缓慢,因此,对细则的制修订还需要加快进度。

三、制(修)订细则要坚持的几个原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重要技术文件。在细则的制定过程中,要紧密结合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实际,紧密结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确保细则满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需要。

一是细则制定要紧密结合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实际。近三年来,我们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监管的要求,改革了过去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我们把它概括为“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五取消”取消了与许可制度无关的内容。审查的时候,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在法律规定以外不能再附加别的条件。这次许可制度改革力度很大,过去许可审查的时限是60个工作日,每周五个工作日,需要三个月,现在明确是20个工作日,一个月内必须要完成审查工作。要求做到“一企一证”,如一家企业又生产肉制品,又生产蛋制品,过去的规定,需要企业取得2张许可证,现在不一样了,只有一张许可证,所以叫“一企一证”。还有许可证编号,过去叫QS,QS最早是指质量安全,后来又叫企业生产许可,现在把名称改了,生产许可,用“SC”,“生产”汉语拼音的前两个字母。这些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容都要在细则中体现出。

二是细则制定要充分发挥两个技术支撑的作用。一个是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另一个是行业协会。最近总局成立了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今后还要成立几类相应产品的分委员会。希望中国肉制品综合研究中心作为一个牵头单位,把肉制品细则做好,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撑,发挥相应的作用。

在制订细则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在考虑行业协会在许可制度审查中可以发挥的作用。如,制订饮料审查细则,总局已经发了征求意见稿,饮料协会在这里要发挥什么作用?当然作用很大,但是牵头单位不是饮料协会,因为我们想请更多的技术机构做好技术支撑,但是行业协会的意见也要听。那么,从行业协会的角度,也请给我们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撑工作。最近国家卫计委修改关于茶叶的标准,取消了稀土这项指标,行业协会和总局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提供了技术支撑。肉制品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比如, 前一段所传的“拼接肉”、胶水牛羊肉片,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王守伟院长在北京电视台向公众作了澄清,消费者就理解了。所以在这方面,要发挥专家的作用,发挥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发挥行业技术支撑的作用。

三是在制订细则的时候,要实现三个连接。其一,要与企业连接,要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其二,要与外部环境连接,主要是考虑在国内外的影响;其三要与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连接,让消费者放心。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监管制度 监管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是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对微观的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限制的一种管理行为。当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非常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与理解。在国外,有学者支持,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食品安全市场失灵问题,让消费者确认这种监管是有效与恰当的,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部门来确定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而来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①在国内,我国很多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做了深入的研究,有人认为,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就是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重复交叉,各自为政难以协调,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制、预警机制等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②还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在职责分工上比较明确,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宏观上应该加强立法,微观上应该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协助,才能保证政府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③

目前学术界对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覆盖范围,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大部分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责任体系、信用体系、法律体系、标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检测体系构成。④本文认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主要由监管的原则与依据、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的具体制度及监管保障体系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监管的原则是最高规则,监管主体与监管制度则是核心部分。

中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具体比较

监管主体的比较。监管主体是政府机构之间相互分工协调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监管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美国联邦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要是农业部、卫生部及环境保护署按职能分担,农业部是主要的职能部门,因为食品供应链的第一环就是农业生产,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肉类、禽类、蛋类等食品安全危险系数较高的产品监管,监管的过程包括生产、流通、包装及销售等各个;卫生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了肉类、禽类、蛋类以外的绝大部分食品以及化妆品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署则负责农药、化肥、土壤、环境污染等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各类事项的监管。此外,联邦政府的商务部负责海产品安全的监管、财政部负责对酒类、烟草等产品的安全监管。在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是人类健康及消费者保护局与欧盟食品安全局,两个部门分工负责,前者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修订,监督成员国的执行以及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评估,该局下设八个部门,但其大部分职能是由安全与供应链管理局、食品与兽药监管办公室来负责实施;⑤而欧盟的食品安全局主要职责就是进行食品进出口的风险评估及SPS措施的实施,为欧盟各国政府食品进出口决策提供依据。

相较于美国与欧盟,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更为复杂,权限的分工更细致。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种植养殖阶段的监管;在集散批发阶段,由商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食品加工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餐饮服务阶段,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终端零售阶段,由商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进出口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通关监督。

从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体系及其职能分工来看,将食品生产的阶段分为若干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甚至在主体经营、资格认定、卫生监督等领域也进行了细致的分工;而美国、欧盟则是按照食品的种类实行“一站式”安全监管。总体来说,我国分工太细,造成各部门职能混乱及标准重叠,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运行的效率。

监管原则与依据的比较。从整体上而言,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体系是实施监管的基本原则与依据。在美国,美国食品安全领域联邦的法律法规覆盖的非常细致、全面,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综合性的法律,主要就是国会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二个层次是单行性法律,也是国会颁布的,比如针对肉类制品,有《联邦肉品检查法》;第三个层次是针对流通领域颁布的法律法规,比如《食品运输卫生管理法》;第四个层次是针对生产投入品或添加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比如《农药、化学残留与食品质量法》等。除了这些法律法规之外,监管部门也会依据食品的具体情况及季节变化,颁布一些管理法案,有点类似于我国的部门规章。在欧盟,食品安全的原则及标准也非常严格与复杂,在质量标准方面,就有针对农药化肥在食品中残留量的“肯定列表制度”,⑥在这种体系下,所有的农用化学用品的含量可以被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豁免式的清单,即对人体完全无害的化学添加品;二是最大量的残留或添加标准,即法律明确规定食品中残留或被添加的最大量,超过了这个量即是违法行为;三是一律限量标准,即对一些有较大危害的化学残留或添加剂实行一个统一的最大量,超过了这个量就是违法的。

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多,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植物防疫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等,但这些法律仅是对食品安全做出了一些制度框架的设计与构建,对于具体的产品类型、生产、流通等环节并没有详细规定,即便有,也仅存在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之中。在质量安全标准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安全质量标准的时效性、协调性及规范性还有待提高,就目前已有的8个标准来看,其中有3个是1994年~1995年的标准,到现在也没有修改,有1个是1990年的标准,其他的4个是2000年以后的标准,最近的是2005年的标准,即农药残留标准,但我国仅仅规定了136种农药残留,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国际最低标准是228种。此外,在协调性上也存在问题,比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白酒生产规范(GB/T23544-2009)与原来卫生部颁布的白酒卫生规范(GB/T8951- 1988)就相互冲突,不但让生产者无所适从,也让消费者存在维权困惑。

通过对比我国与美国、欧盟的监管原则与依据可以看出,美国与欧盟的法律法规比较严密,可操作性更强,协调性更好;而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范围不明确、标准不具体,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差,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

监管制度的比较。第一,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即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及产品进入市场的行政许可。一般各国均采取的是认证认可的形式,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流通,如果不能达到标准,将不被允许生产、经营该产品。在美国,联邦监管部门对于水产、肉类、果蔬及乳制品实施的是强制性的HACCP认证制度,通过监测生产、加工、包装、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来确定是否发认证许可。在欧盟,对禽肉类产品、水产品也实施强制的HACCP认证许可,如果不能达到强制认证标准,是不能进入市场的。我国目前实施的质量安全认证(Quality Safety,QS),QS认证并不是完全的强制性认证,对于食品、化妆品均可以适用,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对部分食品实施QS强制认证,主要有大米、食用油、酱油、米醋、面食品、肉类制品、乳制品、饮料等10种,⑦其他的食品还没有实施QS强制认证,QS认证的质量标准比国际社会通行的HACCP要低一些。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质量标准、认证许可标准比美国、欧盟地区均要低一些,对一些安全隐患较高的食品认证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

第二,检查处罚制度。检查处罚制度是具体的监管实施制度,在美国,监管部门严格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与措施,周期性地开展对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化学残留、添加剂进行检查,同时,规定了多样化的检查程序,比如监控检查等。在进口食品中,除了这些常规的检查之外,还扩大了检查的范围及更严格的检查标准,通常遵照的是WTO制定的《SPS协定》而进行。可以说,美国的食品安全检查无论是其范围还是标准,均达到了国际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对水果、谷物、肉类、禽类食品的标准要严于国际标准。欧盟的HACCP认证非常严格,如果不能达到HACCP认证的强制标准,可以先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出限期的整改措施,当第二次检查仍然达不到标准,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或罚金。在进口食品中,检查更为严格,欧盟一直是按照零风险的标准来实施食品进口。⑧反观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检查并没有形成一种常态性的执法局面,没有具体的检查计划与制度,大部分检查是突击性的,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在处罚的标准上也不是很清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不明。

监管保障体系的比较。监管保障体系是一种支持、辅助体系,其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有风险评估制度、风险预防制度、产品召回制度、食品信息追踪制度、授权检测制度等,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性制度,当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与地区均建立了风险评估制度,设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估,如美国、欧盟各国、日本等。欧盟的风险评估制度,主要包括快速的预警、反应机制,针对其各成员国内部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农药化学残留、饲料安全等问题可能引起的风险或问题及时通报各国,使得消费者能够及时避开这些带有风险的食品。欧盟风险评估的流程主要有信息收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信息反馈及风险再评估等,并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美国的联邦及各州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随时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意见,尤其是非常注重风险隐患较大的食品,通过定期的检测与评估,将有关的数据及时公布于众,并提交给监管部门。

在我国,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两部行政规章,按照《SPS协定》第五条之规定,建立了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但这两部法规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位阶较低,位阶更高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疫法》作为该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却一直以来未进行修改。而且这三部法律是制定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起草机构与主管部门各不相同,彼此的不协调之处较多,一方面是这三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没有明确区别,在法理及逻辑上有一些竞合之处;另一方面,在一些实体法律规范比如法律责任上,存在较大差别。在2008年我国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确立了风险评估制度,使得农产品贸易问题有了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此外,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也弥补了上述三部进出口检验检疫法律缺乏风险评估制度的缺位问题。但这些法律只是对风险评估制度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在程序运作上也缺少相应的衔接,各个执法部门主管事务不同,导致了程序上的混乱,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相关的政策建议

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欧盟、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在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比如生产、流通领域的一些具体特征。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构建合理的食品风险评估及预防机制。从美国、欧盟的经验来看,其食品安全监管之所以能够保持在较高的水准上,除了其发达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分析及评估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我国当前缺少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不同的职能部门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及相关机制,应该在广泛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化的监管协调机构,完善不同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及预警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突发性、高发性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及预警。

第二,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及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从整体上看,虽然数量不少,但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体系,应该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与质量标准体系,大胆借鉴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制度的安全标准,形成定期的更新制度。同时,兼顾到我国的实际状况,在继续完善并强制推行QS认证的基础上,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食品要推行HACCP认证,严格限制其市场准入,保护民众的人身健康。

第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边界与责任。我国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分环节监管的体系,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尤其是要划分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开、透明、周期性、专业性的检查制度及计划,结合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产品追回、产品信息回溯制度建设,对突发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好应急性的风险评估,并及时的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

【注释】

①M. Montini,The Necessity Principle as an Instrument to Balance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 Environment, Human Right & International Trade, ed. by Francesco Francioni, Hart Publishing, 2001, p.135.

②陈君石:“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农业质量标准》,2009年第3期。

③鲍晓华,严晓杰:“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二元边际测度及SPS措施的影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14年第6期。

④叶波:“WTO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及对中国的启示”,《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年第5期。

⑤焦志伦、陈志卷:“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比较研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

⑥吴伶俐:《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页。

⑦张瑞峰等:“我国动植物检疫处理信息化的现状与展望”,《植物检疫》,2014年第3期。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二、工作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网格划分

将乡镇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划分为“两大块,两个网格”,按乡镇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做好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信息通报等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将乡镇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纳入“网格”实施管理,划分两大块、两个网格,每一网格由两人负责,实现定人定责。

2、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1)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2)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节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3)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检测资源数据录入工作;

(4)督促相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四网”建设;

(5)指导乡镇做好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6)牵头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网格划分

将全县划分为“五片区,五大块,五个网格”,按分类管理、职能到位、责任到人的原则,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全面推行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见附件。

(1)定人定片,合理调配力量。将辖区药品监管对象直接纳入“网格”实施监管,实现定人定点定责,到位到点到人。根据辖区药品使用、经营企业的分布情况,将辖区划分成5片区、5大块、5个网格,每一责任区块由2人监管员分管,责任到人。按社区、行政村为一个网格。

(2)定时定量,实施有效监管。监管员实行条块负责制,根据管辖区实际,有计划、有侧重地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落实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并对执法过程中掌握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实行动态监控。

(3)定权定责,提升责任意识。监管员在网格责任管辖区内,通过对药品市场主体的日常管理和综合信息的采集、整理、记录,对所管辖区内药品市场主体的数量、位置、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均能清晰准确地掌握,做到“六清”,即监管范围清、市场主体底数清、经营状况清、重点企业清、执法情况清、监管责任清。同时实行药品经营市场诚信分类监管制度,激励药品经营企业守法规范经营。

(4)定奖定罚,调动工作积极性。为了充分调动监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监管效能,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药品安全考评和奖惩标准,定期和不定期对网格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年终将对工作成效显著者给予通报表彰,对由于工作懈怠导致药品安全事件频发者给予通报批评。

2、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1)了解掌握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日常监管情况;

(2)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100%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100%签订药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100%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及索证索票台帐制度;

(5)药店内应悬挂药品药学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

(6)药店内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7)药店内经营环境应整洁、无非法和夸大宣传广告行为。

(8)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网格内药品安全常识宣传和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活动。

(9)要及时收集、反映有关药品安全信息,提供监管线索,并及时报送药品质量信息,主动举报网格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网格职责考核

1.考核主体: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网格的职责考核,具体由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考核内容和标准:主要围绕组织实施工作、执法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网格工作目标情况等内容进行网格职责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年绩效考核细则》执行。

3.考核办法:网格职责考核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重点考核与全面验收相结合的原则,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和日常督察为主,按照网格工作目标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网格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进行总结。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

制定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前期动员和准备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1年11月)

统一部署,上下结合,互为联动,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零距离服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目标,结合本片区的具体实际开展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2月)

各科室对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考核验收,吸取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推进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是我局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也是深化监管成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我县食品药品安全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科室要加强领导,提高推进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科室要从建立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高度出发,根据本片区情况,明确具体任务,确定监督工作重点,周密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落实网格化管理的各项措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增强实施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

(三)严格执法,加大力度。

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一、旧许可证照在新法颁布后的有效性问题

在法律更新的初始阶段,旧许可证照是否有效是监督员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律的更新并不必然导致旧许可证随之失效。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出现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更新部分并不涉及许可内容的变化,故也不涉及许可证照的变化。第二,法律更新部分涉及到许可内容的变化,但因行政许可之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存在,旧版许可证亦会经法律特别规定在其有效存续期间继续有效,不受新法颁布的影响。以餐饮卫生领域为例,在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对餐饮业管理遵照《食品卫生法》之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因职能转换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拟从事餐饮服务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此前已经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文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的规定处理。鉴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4年,故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之间,餐饮服务市场中会出现“食品卫生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存的状况。又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1987年、1991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未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此有的地方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没有注明该证的有效期限,大多数省市将两年的复核期限作为许可证的有效期限。2011年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定为四年,由此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会出现载明不同有效期限版本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存的状况。因此,在法律更新的初始阶段,即使法律法规的更新涉及到相应许可证发放问题,往往会因法律的特别规定,使旧许可证照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

二、对持旧证照执法对象适用法律时应注意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 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3.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5.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生产加工处理区域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区分出低清洁区和高清洁区。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风淋等设施。

应制定科学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保质期,保证产品安全,并将产品贮存在1℃-5℃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如生产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直接供应餐饮服务企业,供需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产品包装、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相关责任,确保产品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2.去除表面水设备(离心机等)

3.截切设备(切菜机等)

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NY/T 1987-2011《鲜切蔬菜》;NY/T 1529-2007《鲜切蔬菜加工技术规范》;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选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采购的动物源性原料有检疫要求的,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原辅料时,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产品的卫生证书。

与即食鲜切蔬果组合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农业部公告等相关规定。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标准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灭菌锅;(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显微镜;(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干燥箱;(八)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

即食鲜切蔬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按规定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抽取2-3种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如果产品中加入了畜禽肉制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优先抽取该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即食鲜切蔬果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 7718和GB28050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

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即食鲜切蔬果产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牛、羊肉片(卷)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牛、羊肉片(卷)是指以牛、羊肉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分割、整形、快速冻结、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牛、羊肉卷(方砖)或者是以牛、羊肉卷(方砖)为原料,经切片、整形、快速冻结、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牛、羊肉片,需在冷冻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

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及附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牛肉片(卷)、羊肉片(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牛、羊肉卷(方砖)生产流程:牛、羊肉—解冻或不解冻—分割—整形—牛、羊肉卷(方砖)—快速冻结—金属检测—包装—冷冻储存运输。

2.牛、羊肉片生产流程:牛、羊肉卷(方砖)—切片—整形—快速冻结—金属检测—包装—冷冻储存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牛、羊肉原料质量控制:牛、羊肉原料不得含有其他动物源性成分,且须经动物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GB/T 17238 、GB/T 9961及农业部235号公告等相关规定。

2.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要求。

3.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4.快速冻结:对于牛、羊肉卷(方砖),急冻间温度不高于-28℃,24小时内使产品中心温度下降到-15℃以下。对于牛、羊肉片,速冻设备将产品在30分钟之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中心温度达到-18℃以下。

5.储存和运输:储存温度应控制在-18℃以下,应安装温度自动记录装置。运输过程应保持冷链不间断。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环境

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远离污染源的地区,还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库、包材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所有原料及成品不得直接落地,各区域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成品贮存要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

应具备冷链运输能力,运输车厢内温度须保持-15℃以下,并能监控相关记录。

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混运。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快速冻结设备:速冻设备(牛、羊肉片产品)、急冻间(牛、羊肉卷(方砖)产品)。

2.切片设备:切片机。

3.金属检测仪。

4.包装设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机、封口机。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T 17238-2008《鲜、冻分割牛肉》;GB/T 9961-2008 《鲜、冻胴体羊肉》;SB/T 11093-2014 《中央储备 冻卷羊肉》;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农业部199号公告等以及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料应使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鲜(冻)牛、羊肉。进口牛、羊肉必须提供该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严禁使用牛、羊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原料加工牛、羊肉片(卷)。牛、羊肉片(卷)严禁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干燥箱;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牛、羊肉片(卷)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单元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且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5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对同时生产牛、羊肉片(卷)的企业,各抽检一个品种。

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上应注明产品类型,抽取的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审查企业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保持冻结状态。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牛、羊肉片(卷)产品必须预包装出厂并符合GB7718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牛、羊肉片(卷)生产企业,不包括现场制售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引导经营户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食杂店、有形市场等场所内经营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户。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散装食品经营职责

第五条: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经营户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证照管理留档备查制度,具体索取、查看证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二年以上。

(三)散装食品经营户中有批发业务的应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零售业务的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台账记录内容要及时、齐全、规范。

(四)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有效销售凭证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检查散装食品安全情况和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规范;检查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检查加工的散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要实行专区销售,及时清理到保质期食品,不得上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七条:储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散装食品应按贮存条件进行保管,防止二次污染。应当冷藏销售的散装食品,要具备相应的保存、仓储条件。

(三)经销单位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相应的销售工具,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

(四)实行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经营者必须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上要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等内容。

(五)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应该加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原生产者的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食品标签不得篡改原产品信息,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模糊词语标注,由于分装可能导致保质期缩短的,应标示能够确保质量安全的保质期。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条:下列散装食品不得销售: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核查,严格办理散装食品流通许可,从主体准入上强化散装食品监管。凡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食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得许可经营散装食品。对已经设立的食品经营户销售散装食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督促其履行责任。

(二)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主要检查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等内容。发现不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况。

(四)对散装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散装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监管:将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根据经营户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对未达到本规范的散装食品经营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举办的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有食品经营的,活动主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及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等场馆(地)设施从事食品展销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举办的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经过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主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的主办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规模和经营项目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确认。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主办者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摊位和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规模。

第五条:主办者应当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食品经营应严格遵守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违反民族政策或动物保护政策的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指导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发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主办者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八条:主办者应当分别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场地出租方签定食品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主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费的投诉举报并留存记录。

第十条:主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主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场地租赁合同、主办者与场地出租方双方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主办者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名单;参加活动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照片;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经营统计信息;食品经营摊位布局图。

第十二条:场地提供者不得擅自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主办者,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主办者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服从监管部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资质,并按照确认的经营项目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参加庙会、游园会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是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参加展销会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可以是本市或外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展销会中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必须是取得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现场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和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并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自产加工的食品必须保证健康、安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认真填写内容、格式符合相关要求的食品进销货台帐。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活动现场摊棚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摊位证,并公示经营的食品名称、品种和价格。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棚内经营,禁止在摊棚外经营或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现场制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使用半成品,所用半成品应在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

(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禁止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二十条: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合格证、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四章:摊位设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摊位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与垃圾站、开放式厕所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第二十二条:从事食品经营的摊位应集中区域设置,与其他商品经营区域分区设置,现场制售的摊位与零售食品的摊位分区设置。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棚面积大小应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摊棚面积应不小于6m2。

第二十四条:从事现场制售的要保障足够的经营面积,摊棚内应分设食品加工制作区、销售区、存储区和清洗辅助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活动中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政策,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依法负责实施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包括:及时掌握属地内开办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涉及食品经营的信息及具体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工作;查验主办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对活动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明确主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摊位证和从业人员工作证;对活动现场中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

第二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立案查处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指导;对构成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提出整改要求后当事人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食品的领域如下: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以下简称颁证),依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颁证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证书的过程,包括核定费用、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发证书、公告等。

第三条:中心负责核定费用、制发《合同》、编制信息码、产品编号、制发证书等颁证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申请人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向申请人转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第四条:中心依据颁证决定,按照有关绿色食品收费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核定工作,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生成《办证须知》、《合同》电子文本,并传送省级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下载《办证须知》、《合同》、《绿色食品防伪标签订单》等办证文件,并将上述办证文件发送申请人,其中《合同》文本为一式三份。

第六条:申请人收到办证文件后,应按《办证须知》的要求,在2个月内签订《合同》(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寄送中心,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一并缴纳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七条:中心收到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码编排、产品编号、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申请人如需要英文证书,应填报《绿色食品英文证书信息表》,中心审核后同时制发英文证书。

第八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证书、缴费等信息核对工作,核对后将《合同》(一式两份)和证书原件统一寄送省级工作机构,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九条:省级工作机构收到中心寄发送的《合同》和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份)和证书原件转发申请人,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十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建立颁证工作记录制度,记录颁证工作流程、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建立颁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颁证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