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市场论文

土地市场论文

土地市场论文

土地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一)耦合协调度模型耦合协调度模型是在耦合度模型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在物理学中,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的现象。耦合度是用来描述系统或要素之间彼此作用的影响程度[6]。借鉴物理学中的容量耦合概念及容量耦合系数模型,建立多个系统的耦合度模型。耦合度对判别土地市场与区域经济耦合作用的强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此模型的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能说明两个系统间相互作用程度的强弱,无法反映二者协调发展水平的高低。例如当两个系统发展水平都较低时,同样也可以得到两个系统协调度较高的结果。而协调度可以度量系统之间或系统内部要素之间在发展过程中协调状况好坏程度,也就是说可以真实地反映其协调发展水平的高低。为此有学者引入了协调度的概念,将模型加以改进,构造出了一个可以反映两个系统发展水平的耦合协调度模型,以评价系统相互耦合的协调程度。

(二)土地市场发展水平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计算模型根据公式(3)和(4),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系统的耦合协调度取决于各子系统的发展水平,因此需要建立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来衡量二者的发展水平。本文采用熵值法来确定两个系统的指标权重同时采用极值变换法进行标准化,为了满足熵值法和耦合协调度对数据非负的要求,借鉴杨慧的处理方法将标准化后的数据加0.01做非负化处理[11]。对于土地市场发展水平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计算,采用线性加权法。

(三)耦合协调度划分标准对于系统耦合协调度的判断标准,目前学术界仍然没有形成定论。在对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文研究重点,综合参考陈基纯、暖[12]以及杨慧[11]的分类方法将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耦合协调度划分为6个等级。

二、成都市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耦合协调度分析

成都作为中西部综合竞争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由于受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成为许多知名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军西部地区的首选城市和投资热点区域,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的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因此成都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尤显重要。为此,本文以其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土地市场与区域经济两个子系统的耦合协调状况。

(一)指标体系构建及权重确定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涉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的各个要素,根据评价指标选取的全面性、动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结合研究区域特点,构建了衡量二者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本文数据来源如下:土地价格指标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其余土地市场指标数据来源于2005-2012年《成都市土地市场分析报告》和《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研究年报》,2005-2011年区域经济指标数据来源于2006-2012年《成都统计年鉴》,2012年区域经济数据来源于2012年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运用熵值法确定两个系统的各指标的权重一并在表2中列出。

(二)耦合协调度计算结果首先根据式(5)和(6),计算出成都市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然后根据式(2)和(4),计算二者的耦合协调度(根据计算出的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通过变异系数法,计算得到α,β分别为0.386和0.614),结果见表3。同时根据耦合协调度计算结果及表1土地市场与区域经济耦合协调的划分标准,将成都市2005-2012年土地市场与区域经济的耦合协调状况的评价结果一同列于表3。

(三)土地市场与区域经济耦合协调度分析根据表3,2005-2012年成都市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的耦合协调度分值除了2008年出现下降之外,其余年份都呈增长趋势。耦合协调度的分值,由2005年的0.087增加到2012年的0.517,年均增长6.14%。由此可见,成都市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两个子系统间相互配合、相互推进的作用在逐渐增强,系统运行绩效逐渐提高,耦合协调关系逐渐趋向良好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复合系统的整体协调功能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耦合协调度得分比较低,耦合协调度的均值为0.320,处于不可接受区间。结合表1和表3中的数据,绘制出成都市土地市场与区域经济复合系统耦合协调类型划分图,由图1可以直观地反映出2005-2012年成都市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复合系统的耦合协调关系的变化趋势。具体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2006年,此阶段耦合协调类型由极度失调衰退类转变为一般失调衰退类。在该阶段成都市区域经济的发展滞后于土地市场,土地市场的发展对区域经济的规模扩张效应、激励效应和结构优化效应发挥作用,刺激区域经济发展,但是由于二者发展水平均较低,造成耦合协调度处于不可接受区间。第二个阶段是2006-2011年,此阶段二者耦合协调类型由一般失调衰退类过渡到勉强耦合协调类,耦合协调区间由不可接受区间跨到过渡区间。2008年土地市场发展遭遇瓶颈,复合系统的发展由区域经济滞后型转变为土地市场滞后型,区域经济发展对土地市场的资金支撑效应和激励效应得到发挥,造成耦合协调度出现下降再上升的变化状态。第三个阶段是2011-2012年,此阶段二者耦合协调类型由勉强耦合协调类过渡到初级耦合协调类,虽然二者发展水平都得到提升,耦合协调关系得到进一步提升,但是增幅不大,导致该阶段耦合协调区间仍属于过渡区间。综上所述,成都市土地市场与区域经济耦合协调过程可以用“二三四”来概括,即耦合协调过程跨越不可接受区间和过渡区间两个区间,耦合协调关系经历三个变化阶段,耦合协调作用遵循了极度失调衰退一般失调衰退勉强耦合协调初级耦合协调四个路径。

(四)土地市场与区域经济耦合协调度影响因素分析由前文分析可知,复合系统的整体协调功能处于中等偏下水平,而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系统的耦合协调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各子系统的发展水平。根据表3中的土地市场发展水平分值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分值绘制出图2。由图2可以发现,2005-2012年土地市场的发展水平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周期性变化,而区域经济的发展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是增速缓慢。2008年,土地市场发展水平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都跌到最低,这可能与“5.12”地震的影响和全球金融危机有关。区域经济子系统应对外界变化,可以较好地面对危机,保持自身的缓慢增长,而土地市场发展水平却由2007年的0.180下降到2008年的0.053,下降幅度高达71%,之后连续3年的发展水平分值都低于2007年的0.180,由复合系统耦合协调发展的促进因子变成了制约因子。这说明与区域经济相比,土地市场发展的稳定性较低。土地市场发展的失衡,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区域经济增幅较缓慢,从而造成复合系统的耦合协调度总体偏低。由此可见,土地市场发展失衡是导致近几年来土地市场区域经济复合系统的耦合协调度整体协调类型偏低的主要因素。

三、结论

土地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市场化;制度变迁;诺斯悖论;微观土地市场主体

中图分类号:F29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6-0003-08

一、文献综述

1978年以来,中国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的经济体制转型已进行了三十余年。这一体制转型进程虽然给中国带来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但中国的市场化转型任务还远未完成[1]。一方面,市场化转型进程存在着巨大的区域不平衡,在部分地区,经济中的非市场因素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化改革主要集中在产品市场层面以及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方面,从而导致了要素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滞后于产品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各级政府仍保持着对各类要素资源定价权、分配权和管制权的绝对控制。在存在着制度缺失和市场发育本已不足的要素市场中,土地要素的市场化进程更是严重滞后于资本、劳动力等其他要素资源的市场化进程。基于中国转型发展进程中的这一特殊现象,靳相木提出了“地根经济”这一概念,即在市场化转型永往直前发展的形势下,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逐步趋向于成熟和完善,但国家垄断和控制全国土地资源的格局几乎还没有出现大的松动,中国政府在土地市场上仍然拥有充分的发言权、决定权和审批权。靳相木通过对中国现行的、独特的土地产权制度的细致解析,乐观地认为“地根经济”不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常态,它不过是中国市场化转型进程中土地市场化和“行政经济”殊死搏斗的一个历史阶段,最终必将随着中国市场化转型任务的完成而走向终结。根据靳相木的研究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市场机制在中国城乡土地资源配置中将发挥重要调节作用,“地根经济”亦将功成身退,自然退出历史舞台。但将这一预测结果与中国现实中的土地市场化进程相比照,不免过于乐观。由于中国土地所有权是二元的,土地市场也相应地被分割为城市土地市场和农村土地市场,

市场机制只有在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中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中国相互割裂的土地市场极大地抑制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就起不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优化生产力布局的作用。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虽然已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但在现实推进过程中,障碍重重,鲜有进展。

自1979年开始萌芽以来,中国城市土地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艰难起步到初具规模的过程。根据赵云泰等[4]的研究分析结果,2003―2009年间,城市土地市场化程度提升了约4722%―17374%,城市土地市场建设取得了良好绩效。但在城市土地市场化指数稳步上升的表象之下,无法掩盖城市土地市场秩序混乱[5]、供求失衡、寻租盛行[6]、灰市泛滥 [7]、土地储备功能异化、低水平重复建设仍在各个行业和全国各地区广泛蔓延和扩散[8]等一系列顽疾。从表面来看,造成上述顽疾的原因较为复杂,如城市规划体系不健全、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背景等,但若深究其因,可以发现上述顽疾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所致。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完全垄断,使得城市土地市场不能提供合理的价格信号,从而使得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发挥配置土地资源的核心作用。邹秀清和黄砺[9]将有效市场假说应用于中国城市土地市场中,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城市地价是无法预测的,市场机制不健全和缺乏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导致了城市土地市场的无效。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在“经营城市”的思路下,通过各类投融资平台间接参与到土地经营领域

目前,学界通常认为中国的城市土地二级市场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交易双方之间自由协商以达成交易,相对接近于完全的市场化机制,但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因素考虑进去的话,这一结论恐值得商榷。,并借助现行的土地政策运行体系主导和直接决定土地资源配置的大格局。因此,城市土地市场化指数的逐步提高绝不意味着政府开始从城市土地市场中全面抽身,现实的情景是政府依然牢牢掌握着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主导权。

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村土地市场大致可分为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和农地非农化市场两部分。就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而言,由于当前全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还刚刚起步,土地规模经营尚不普遍,农业经营的比较收益还比较低,加之农用地使用权市场流转的相关制度、程序和管理还不完善规范,因此,当前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还仅是刚刚起步,尚处于初始探索阶段[10],各地区农用地的配置仍以行政配置为主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为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助于促进农用地有效供给的形成。。就农地非农化市场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目前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但在土地非农化的巨大增值收益激励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流转早已自发存在,甚至在数量、规模及地区覆盖面上有不断扩大之势[11]。虽然现行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相关法律制度已被实践证明陷入制度危机之中,各地也都在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工作,但就总体水平而言,农地非农化市场大多还处于自发、隐形的状态,不仅缺乏明确的、可供遵循的法律法规[12],还面临着权属不清、供地渠道不规范、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流转纠纷频繁发生等诸多现实难题。由此可见,中国农村土地市场仅就开放方面而言,都还只是局部性的,更遑论具备土地市场机制能够正常运作的最基本条件

结合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培育与发展的客观环境,土地市场机制能够正常运作的最基本条件至少应包括:良好的市场经济外部环境、明晰的土地产权、相对健全的土地法律法规、优质的中介服务组织等。。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中国土地市场发育迟滞、综合水平较低且内部相互割裂,因此,笔者将着力讨论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因何严重滞后,以期能够对准确认知和理解中国土地市场化有所裨益。在文章的以下部分,笔者作出如下的结构安排:第二部分,将通过相关文献的回顾、分析与述评,初步归纳出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滞后的原因;第三部分,将对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政府所需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进行实证分析,以期能够离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异的行为效果;第四部分,将以“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为研究切入点,探讨地方政府的利益及偏好与土地市场化进程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对第三部分的实证分析结果给出理论上的解释;第五部分,将讨论如何实现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变迁方式转换,从而完成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历史任务;第六部分,是简要的研究结论及后续研究的展望。

二、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滞后原因的初步探讨:基于文献综述的视角

关于市场化,樊纲等[13]将其定义为一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改革,并不是简单的一项或几项规章制度的变化,而是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体制的变革,或者说是一系列的大规模制度变迁。国外已有一些列的相关研究,从不同角度证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可能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与经济的增长。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Wurgler[14]在对股票市场的研究中发现,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股价信号将更为真实和灵敏,能够及时反映出各行业的供求状况,从而更为有效地引导资本在各行业间的配置。Adbul[15]以5个新兴市场化国家为研究样本,实证研究发现当金融部门变得更为自由时,公司间的资本边际回报分布将趋于集中,即资本配置效率将显著提高。在经济增长方面,Falcetti等[16]发现,随着东欧原计划经济国家经济自由化和产权改革进程的深入,市场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逐步凸显出来。

具体到

在土地市场化方面,国外很多学者就土地配置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如Palumbo和Patrici[2]就城市中心区土地配置机制进行了研究,Messner[3]就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进行了有益讨论。但国外相关研究大多将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直接给定的外生变量,而中国的土地市场化进程却表现为逐步萌芽和发展的渐进式过程[4]。在这一渐进的土地市场化进程中,高度分散的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缺乏相应的讨价还价和集体行动的能力,其对于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需求往往无法转变为现实的土地制度安排。在“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土地制度变迁面临着一系列障碍的现实背景下,

在土地产权关系,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尚未厘清的条件下,土地市场上的微观主体一方面因环境的不确定性而无法及时捕捉到土地制度变迁可能带来的获利机会,另一方面因搭便车效应的存在亦多不愿从事风险性和交易费用都极高的土地制度创新活动。在中国现行的体制框架下,微观土地市场主体更是难以承受进入政治体系和建立新制度的高额成本。因土地征收而频发的,充分反映出微观土地市场主体既希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又无力进行制度创新活动的两难境地。具备优势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权力的政府顺势担当起土地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持续进行的土地市场化改革因而具有了鲜明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政府制度供给的意愿与能力决定了土地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与形式[5]。王玉堂[6]以灰色土地市场为研究切入点,认为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对于有效土地制度安排的迫切需求导致了土地市场化进程中制度的供需失衡,而灰色土地市场交易就源于此,他认为只有以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来规范和发展公开土地市场,弥补现有的制度供需缺口,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达到均衡。

现阶段土地市场化进程严重滞后的客观事实清晰地表明由政府主导的土地市场化改革方式与其他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一样,皆受制于“诺斯悖论”的存在。“诺斯悖论”阐释了权力中心进行制度创新时的双重目的,即权力中心不仅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规模效益的动机,而且总是力图使权力中心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但是,这双重目的并非总是统一,“在使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7],从而权力中心在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下,能够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因此,借助“诺斯悖论”的研究视角,土地市场化进程滞后的原因直接表现为土地市场化改革目标与土地市场化改革方式之间的冲突。土地市场化的目标是要使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能够发挥基础性的作用,拥有土地产权的各类经济主体能够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自主决策、公平竞争,在市场力量的支配和指引下实现土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而土地市场化的方式却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推进土地市场化固然能够通过变革土地产权结构,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但与此同时,政府亦将承受极高的制度变迁成本。在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之下,只有当政府预期其所可能获得的制度变迁收益大于其所需要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时,

政府在进行制度创新时,其预期可能获得的制度变迁收益和需要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包括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对政府的行为选择进行全面的探讨恐将偏离主题,因此本文简化了相关的分析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在过去三十余年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充分展现出了“中性政府”的特质,其对各个社会集团不偏不倚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的成功。政府才会主动进行制度创新。结合具体国情来看,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政府需要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两个:一是耕地保护,二是土地财政。

为遏制耕地资源持续减少的势头,维系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中国政府提出并践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此,国内有部分学者认为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市场化进程。如刘宪法[8]认为当前土地市场化改革出现的困境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合约安排使然,只有调整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才可能改变这种产权交易的合约安排,否则土地计划管制就不可能放开,对耕地保护念念不忘的也只会是中央政府。诚然,市场机制能够对一定范围内的资源发挥自动、高效地配置作用,但若离开特定的交易范围,市场机制产生的交易费用也可能很大。谭荣和曲福田[9]就认为现阶段土地市场对土地资源的治理绩效只是体现在城市范围的土地资产的交易上(尤其是城市土地二级市场),而土地非农化市场既没有产权的保障,更面临着巨大且未知的环境、生态和社会外部性,因而在现阶段的土地非农化市场上,单纯的市场并不是适宜的治理结构。不论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如何,但有一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即推进土地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会造成对现有耕地保护制度的冲击。并且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具体的耕地保护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但耕地流失的社会成本和生态环境成本通常不在地方政府考虑的效用函数之内,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政府所需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将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

2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

随着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在现行框架下的土地产权边界得以逐渐厘清,这不仅有效提高了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安全性预期和感知获利能力的机会,也使得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具有从事制度创新行为的更强烈欲望。如成都市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通过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和流转来再造农村微观基础,使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一开始就由农民在其利益最大化原则驱使下去推动[22]。还需要注意到的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助推微观土地市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微观土地市场主体也会在潜在制度创新收益的激励下,进一步推进土地产权的明晰化。

3谈判力量的变迁

在土地市场化改革启动之初,政府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提供的制度供给,既无能力向政府传递其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也无实力改变制度供给的方向与内容。但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微观土地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的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往往以机会主义的态度来对待政府的各类行政命令,当政府的意愿制度供给与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严重偏离时,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常选择以“脚”投票的抵制方式。与此同时,原政治体系之外的个人和团体也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到政策决策过程中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对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束缚。在土地市场上,我们所能观察到的一个客观事实是,政府的行政命令越来越多地被谈判协商所取代,实力逐渐增强的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已初步具备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

4集体行动困境的治理

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高度分散性和制度创新过程中的“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使得诱致性制度变迁受到了限制。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于如何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给出了两种方法:一是小群体,二是强制和选择性激励[23]。从短期来看,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公关游说集团等组织来达成并实施集体行动;从长期来看,提高公众之间的信任和互助水平,拓宽社会信任和合作半径,提高社会成员在社会事务中的参与程度[24],是治理集体行动困境和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转换的长效之道。

5知识获取和分配的变化

在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之下,政府之所以能以较低的成本迅速推进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得益于政府在知识获取上的优势。如深圳市在改革开放之初,成功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了城市土地“两权分离”的改革,绩效斐然。但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在持续学习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相关知识的积累,加之微观土地市场主体在信息搜集方面的天然优势,均为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做好了知识上的准备。

综合对上述因素的分析,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换,这一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可能并不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持的立场与态度,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微观土地市场主体自身的努力程度。

五、结论

本文以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为研究对象,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对于土地市场化进程滞后的原因做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得出了以下几点主要研究结论:首先,在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之下,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受制于“诺斯悖论”的存在,具体到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上,政府在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所需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限制了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其次,政府在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所需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主要来自耕地保护和土地财政方面的压力,通过对2003―2008年23个省(市、自治区)面板数据的经验分析,发现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模式严重阻碍了土地市场化进程,中央政府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于土地市场化的影响十分有限。再次,在土地财政模式等相关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不仅无法承担起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角色,其具体行为模式还会使得土地市场化改革面临着更大的阻力。最后,中国土地市场化进程的根本出路在于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换,而这能否实现将主要取决于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自身努力程度。

本文的分析工作着重于对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相关分析,对于微观土地市场主体的分析工作流于表面,没有进行系统性地解构和探讨,在后续的研究工作中希望能够弥补这一缺憾。同时,不得不承认的是本文的分析工作颇有“纸上谈兵”之嫌,更有意义的工作需要由能动的微观土地市场主体来完成。

参考文献:

[1]樊纲,王小鲁,马光荣.中国市场化进程对经济增长的贡献[J].经济研究,2011,(9):4-16

[2]Palumbo,G,Patrici,H On Causality of Intra-Urban Location[J].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87,22(4):1-13

[3]Messner,ECities without Land Markets: A Case Study from St. Petersburg,Russia[J].Real Estate Review,2008,37(2):34-41.

[4]李明月.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58-65

[5]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J].经济研究,1994,(5):40-49

[6]王玉堂.灰色土地市场的博弈分析:成因、对策与创新障碍[J].管理世界,1999,(2):159-165

土地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政府可以经营的主要资产之一。研究土地 经济 问题,既要重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优化配置,又要注重土地资产的价值运行。

一、土地评估理论

土地评估的定义,学术界认识不同。有学者认为:土地评估是指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方法,根据土地的经济属性和自然属性,综合评定出某块土地或多块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及某一时点的价格过程。从现阶段我国国情看,以城市土地为对象进行估价,了解城市土地构成及特征十分必要。

城市土地的构成及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城市土地构成具有二元性。包括:已开发的土地是土地物质与土地资本的综合体;土地资本与土地物质具有“不可分离性”。

2、城市土地资本的特点。包括:土地资本的依附性;土地资本的价值具有积累性;土地资本的补偿性和收益性。

3、土地资产价值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要素分析。一是自然因素:包括位置、尺寸、形状、正面宽度、土壤条件、表层土、排水、轮廓、地势、植被、可达到便利程度、基础设施、气候、景色和污染程度;二是经济因素:影响价值的经济因素能够反映出土地对社区经济和区域经济的适应性;三是 社会 因素:主要有对居住模式的态度、 人口 趋势、 环境 特点、 建筑 欣赏水平和 文化 有利环境等;四是政府因素:包括各级政府的影响,这些因素一起被称作 公共 政策 。

二、我国城市土地二级市场的现状

(一)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历程及现状

(二)我国城市土地二级市场现状

1、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发育现状。土地一级市场滞后于土地二级市场,国家认可的土地市场交易滞后于“隐形土地市场”交易,即处于政府的 管理 与监督之外,现实中,土地使用权隐形交易的形式是多样的,这种交易方式使土地资产在交易过程中造成了资源浪费。

三、土地资产价值实现的对策

(一)树立土地可持续利用观

土地生产性、有限性、稀缺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使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十分必要。土地可持续利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土地资源本身的高效、持续利用;二是土地资源与 社会 其他资源相配合共同支撑 经济 、社会持久发展。

(二)加强土地 市场 管理

1、规范政府行为。首先,政府是土地市场的需求者。我国的经济体制决定了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同时,政府又是土地市场的垄断供给者。政府必须公开土地需求与供给的实际状况,保证土地需求的公平竞争。

2、加强规划管理。从市场上得到土地的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对该块土地使用方向的规定使用土地。同时,管理者应兼顾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来实行土地规划。

3、加强土地市场信息管理。土地信息包括土地供应地区、条件、土地使用价值以及直接使用价值以外的价值。土地交易具体内容有: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土地市场预测信息、政府供地限制目录。

4、采取措施应对土地使用权隐形交易。当前阶段,加强对城市土地隐形交易的治理仍然是规范城市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任务。

(1)加强地籍管理,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促进城市土地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分阶段的全面推进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覆盖面,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体系。

(3)建立合理、严密的土地税制来控制土地投机,维护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秩序。对未按规定期限 投资 开发和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转让的土地交易从严征税,以提高土地投机的 成本 。并通过控制抵押贷款的发放等手段,严格限制一定时期内土地转手频率,防止土地炒卖的出现。

土地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1 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三大方向,即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研究、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研究,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研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主要是指将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挂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耕地资源,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资源的的配置效率。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挂钩政策的起源与发展、挂钩模式的探索与分析,其中,挂钩模式的探索分析是重点,学者们探索提出的挂钩模式大体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政府主导型,第二类是市场主导型,第三类的农村集体自主型。此外,针对挂钩政策的实施,还有学者通过分析重庆地票制度这一典型案例,进一步探索出了挂钩政策的实施模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一研究方向,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针对我国目前的土地资源状况,所提出的解决对策,虽然学者们提出了三种挂钩模式,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这一研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土地资源紧缺的根本性问题,市场和群众的力量并不能真正对土地资源配置发挥作用。因此,这一研究方向虽然稳定,但是太过于保守,并不能完全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相匹配。

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也有以李健健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提出了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直接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彻底统一,条件并不成熟,很多必备条件尚未具备。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前,我们需要做的应该是不管完善通向这一目标的条件,将实现这一目标的道路铺平,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就是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的过渡性前提,当前,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这一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城乡二元体制结构是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研究的主要历史背景。其带来的问题是构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面临的主要障碍,也是需要改革的主要对象。当前我国学者主要从以下几个侧重点研究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

1.1 从制度层面研究

这里的制度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土地税收制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其中农村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认为产权制度不完善、产权主体不明确是当前农村建设用地存在的主要问题。付光辉(2011)和吴翔华(2011)[1]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项全能不完善,主体不明确,宅基地使用制度不合理以及宅基地使用年限不确定是阻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主要制度。中国和会科学与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2009)[2]认为平等是统一城乡建设用地的首要原则,从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取得和供应制度、税费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等四个方面对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唐燕和许景权重点关注了土地增值利益分配机制,杜萌(2014)[3],李建建(2014)[4]和郑云峰(2013)[5]都从土地产权、土地流转制度、利益分配、税费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倪树高(2009)[6]等人也从制度与政策方面进行了研究。陈燕从税收一体化的角度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进行了研究,认为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既能够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由原来的“经营者”变为“监管者”,通过土地极差收益中获得税收来保障稳定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张合林(2013)[7]等人运用现代土地产权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分析工具,研究了建设用地市场的演化动力极其发展路径,构建出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框架,并提出配套的政策措施保障,以促进建设用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1.2 从法律层面研究

部分学者在研究此问题时,关注到了宪法法律上的滞后性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阻碍,例如,蔡继明(2014)[8]认为完善法律制度是建立城乡见识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关键,论证了修改宪法第十条的必要性。郑云峰(2013)也提出了修改土地管理法法规的观点。同时也有学者从立法角度上进行分析,例如,曹笑辉(2014)[9]等人从目标价值与立法价值两个角度对现行土地市场制度与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从基础规范和矫正规范量两方面进行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探索,认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非指某个单一制度,它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转都想要一个综合性的“制度群”来加以规范。

1.3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焦永利(2014)[10]等人对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论证了城市合约理论与全要素效率改进观,运用经过修正的经济学模型展开分析,运用修正后的“效用-福利”模型分析了土地征用制度,运用修正后的土地供需均衡模型分析了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运行,重点运用并推广“佃农模型”,提出了“超大城市非土地要素效率损失假说”并进行了检验。马凯(2006)[11]分析了市场分割的效率,并对市场分割进行了系统的制度性分析,通过对农民和政府的成本效益分析,运用博弈论理论阐述了其作为主要参与者的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市场的动机,进而研究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趋势。

1.4 从保护农民权益角度研究

在我国城乡二元格局下,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滞后,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构建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更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倪维秋(2010)[12]等人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从维护农民经济权益,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进行了研究。谭文兵(2014)[13]在其文章《城乡等值化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启示》中运用城乡等值化的理念分析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可采取的对策,他认为,科学便是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是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大力推动农村产业化是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协调发展的长远保障,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培育的有效方式。全坚(2011)[14]等人在研究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强调了农民根本利益的保护和土地所有权的完善要注重平等、公开等原则。

1.5 从某个地区或者某个现象研究

朱艳丽(2014)[15]借鉴部分省份已有的模式对吉林省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了分析与构建。戴伟娟(2011)[16]以安徽芜湖、江苏苏州和广东省在改革征地制度、探索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方面的政策为例,对地方上的制度创新或变迁进行了比较研究。邹伟(2011)[17]等人运用实证分析法与问卷调查法,对南京市构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郊区农民意愿进行了分析研究。徐艳红(2014)[18]等人专门研究了内蒙古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杨芷萍(2011)[19]以上海奉贤区为例从制度层面研究了农村建设用地改革问题。徐万刚(2010)[20]则基于“小产权房”乱象透视视角分析了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现行制度的弊端,提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国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研究成果较多,学者们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与侧重点进行了分析与阐述,为今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理论的成熟与发展奠定了夯实的基础。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很少有学者对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进行一个非常系统、全面、透彻的分析与研究,在这方面的研究仍需要继续完善和发展。

2 国外研究综述

2.1 对土地产权方面的研究

国外学者在土地产权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研究,Ruden(1990)对土地产权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土地市场类型、农业生产与发展类型,以及农户组成的类型等是影响土地产权的主要因素,其中土地市场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土地资源、资金与劳动力,而土地产权越明晰,交易成本就会越低。

Eric Lichtenberg(2004)]等人通过研究我国(中国)的农地保护政策,进一步提出明确稳定的土地产权有助于推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Eva Pils(2010)研究了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指出了政府征地推动力房地产的发展,进而提高了政府财政收入,拉动了GDP增长,与此同时,在征地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权利也遭受到了一定的侵犯,并指出了中国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补偿标准低、土地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问题等,从而进一步强调了农村土地产权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2.2 对土地市场方面的研究

在土地市场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早,发展体系较为完善,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市场也发育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PavelCiaian(2012)等人对影响土地租赁与买卖的主要制度性因素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指出主要的因素包括农地政策、土地市场规则、市场交易成本、契约、用途管制以及社会资本等,并得出结论:其中市场交易成本对土地市场影响最大。

Alain Durand-Lasserve(2013)等人指出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存在土地产权不明确的现象,同时由于土地管理不合理,在城市无限度的扩张下,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较低,并以巴马科为例,基于土地供需的影响因素,得出了巴马科土地市场与交付方式的系统动态性的结果,同时也指出了正式土地市场与非正式的相互作用的重要影响。AnkaLisec(2008)等人提出了农村土地的交易程序模式,为农村土地市场的良性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3 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地政策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主要从农村土地市场的运作机制、土地作为公共物品的属性以及农村土地市场政策三方面进行了研究。东欧国家在推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了农村土地市场,实行土地的私有化管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俄罗斯的土地市场建立过程,俄罗斯主要通过三个阶段逐步建立了农村土地市场:第一个阶段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归地方政府的规定,实行土地税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二个阶段进行了,重新分配土地,为土地多种经营形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奠定了基础;第三个阶段正式确立了农村土地市场体制,实行土地私有化。此外,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等东欧国家也逐步建立了土地市场。

3 总结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对土地集约化利用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更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本文对国内外关于城乡建设用地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梳理,最终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3.1国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研究成果较多,学者们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与侧重点进行了分析与阐述,为今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理论的成熟与发展奠定了夯实的基础。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很少有学者对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进行一个非常系统、全面、透彻的分析与研究,在这方面的研究仍需要继续完善和发展。

3.2由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早,发展体系较为完善,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市场也发育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相比于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程度而言,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更加丰富,具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3.3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具有深远影响,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途径,是打破我国二元结构限制的最有效方法,因此我们应该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农民充分的生存和生活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迈出坚实的一步。

参考文献

[1]付光辉,吴翔华.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制度探析[J].土地市场,2011(1)

[2]王小映.平等是首要原则――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选择[J].中国土地管理,2009(4)

[3]杜萌.着力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J].农业经济2014(4)

[4]李建建,戴双兴.加快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J].经济研究参考,2014(23)

[5]郑云峰,李建建.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问题探究与对策前瞻[J].宏观经济,2013(1)

[6]倪树高,杨海红.稳妥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进程[J].浙江经济2009(3)

[7]张合林,贾晶晶.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及配套政策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3(5)

[8]蔡继明。完善法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6)

[9]曹笑辉,汪渊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J].求索,2014(1)

[10] 焦永利,叶裕民.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经济学分析――以三个模型为工具[J].城市发展研究,2014(10)

[11] 马凯.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趋势[J].资源与产业,2006(3)

[12] 倪维秋,俞滨洋.基于城乡统筹的称雄统一建设用地构建[J].商业研究,2010(10)

[13]谭文斌.城乡等值化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启示[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4(6)

[14]全坚,韦燕飞,严志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6)

[15]朱艳丽.吉林省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探析 [J].行政与法。2014(5)

[16] 戴伟娟.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模式比较――基于制度分析的视角[J].经济制度改革,2011(2)

[17]邹伟,胡礼兵,舞裙.南京市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郊区农民意愿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11(5)

[18]徐艳红,梁吉,王友凤.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统一建设用市场构建思路 [J].安徽农业科学,2011(10)

[19]杨芷萍.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方向研究――以上海奉贤区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1(10)

[20]徐万刚,杜兴瑞,李保国.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基于“小产权房”乱象的透析视角[J].社会科学2010(2)

土地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土地市场;三部门经济增长模型;内生增长模型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和城市化发展不断加快,对土地需求量逐渐增大,而且国家在经济可能出现过热的时候开始尝试采用土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本文采用三部门经济增长模型和内生经济增长模型来分析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的关系,并进行了实证检验。

二、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关系的理论分析

(一)土地市场通过土地财政途径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的机理分析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上收了大量财权,特别是将增值税的75%归为中央政府,并将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政府共享的税种。与中央政府采取上收财权同时进行的是下方事权,形成各级地方政府事权层层下放,而财权层层上移的情况。在这种事权和财权不对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履行自身职责,必然会寻求扩大财源,这样巨大的土地收益成为了一个最佳的选择。巨额的土地出让为地方投资和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也成为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因。一是以低廉的土地出让费用招商引资,增加地区经济竞争力,促进了地区经济增长和扩张;二是高价出让土地增加了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为地区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三是通过城市扩张促进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发展。土地市场发展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和支出。土地财政、地方财政收入和投资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关系。

(二)土地市场对区域经济产生影响的三部门模型理论分析

三部门经济增长模型是用来分析区域经济增长和劳动力市场以及区域房地产市场之间相互关系的模型。它是由美国经济学家DeniseDipasquale和WilliamC.Wheaton提出的。该模型将区域经济划分为三个部分:区域产出市场、区域劳动力市场和区域房地产市场(包括了土地市场和地上建筑物)。

1、区域经济均衡模型。一个区域的产出需求Qd是价格P的减函数,如图1所示。产出需要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和房地产,且它们之间不具有替代作用。单位产出成本C=a1r+a2w,其中r、w分别为租金和工资,a1、a2分别为单位产出需要的固定数量的房地产和劳动力。房地产需求量和劳动力需求量分别为Kd=a1Q和Ld=a2Q,由于生产要素间不存在替代作用,所以需求量仅依赖于生产量Q,生产要素的供给曲线向右上倾斜,如图2、图3所示。其中劳动力市场纵轴表示相对工资,即经过价格指数调整后的工资。在图1中,如果产品的需求曲线已知,而工资和租金又决定了生产成本,通过图1可以求出总产出量。在图2、图3中产量又决定了要素需求,如果要素的供给已知,则可以求出要素的价格。如果这三个图相互符合,那么该区域经济就处于均衡状态。

2、土地供给量增加与经济增长。假设区域最初处于均衡状态,产出量、价格水平、劳动力数量、房地产数量、工资、租金分别为Q1、P1、L1、K1、w1、r1。当土地供给增加时,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将增加,供给曲线向右移动,租金下降,如图6所示。在劳动力市场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成本下降,产出增加,如图4所示。产出增加使得要素需求量增加,要素需求曲线均向右平移,要素价格上升,如图5、图6垂直虚线所示,使得生产成本略有上身,但是仍低于初始成本。因为如果此时的成本高于初始成本,产量就会下降从而要素价格也会下降,生产成本必将下降。从分析可以得出,土地供应量增加,生产成本将下降,最终使得区域的经济产出增加。再次调整到均衡状态时的产出量、价格水平、劳动力数量、房地产数量、工资、租金分别为Q2、P2、L2、K2、w2、r2。

(三)土地市场对区域经济产生影响的内生增长模型理论分析

目前,根据关于内生经济增长的普遍研究方法,利用生产函数来定量分析伴随土地市场发展而来的土地财政和土地出让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根据Barro、Davoodi的研究,描述内生增长生产函数包括三个变量:人均产出y,公共支出g,私人资本k。函数关系描述为:

y=f(k,g)①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公共支出来源主要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内收入主要是预算内的财政收入r,预算外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f,所以

g=g(r,f)②

①、②式联立后生产函数表示如下:

y=f(k,r) ③

把③式进行线性化处理,得到下式:

y=α+β1k+β2r+β3f④

式④中,y表示人均产出,k表示人均资本,r表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f表示人均土地出让金收入。从④可以看出,人均产出的增长受人均资本、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和人均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影响,其中,后面两项表明政府公共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实证研究中,采用截面数据模型来描述上述分析如下:

yi=a+β1ki+β2γi+β3fi+εi⑤

三、实证检验和结论

(一)基于以上理论分析,现在做如下假设

一是土地市场发展和区域经济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二是土地市场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显著的影响。

(二)数据说明

实证检验中的GDP、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9》,土地出让金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9》。

(三)实证分析结果和分析

1、用2008年全国31个省和直辖市国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土地出让金)代表区域土地市场发展水平,用各省和直辖市GDP代表经济发展水平,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结果,如表1所示。

表1表明我国区域土地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互为因果关系。导致这一结论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增长需要土地供应的支持,包括生产用地、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的需求都会催生地方土地市场的成长和发展;同样,由于土地市场的发展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从而带动地方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的增加并促进经济的增长。

2、各省和直辖市人均产出y、人均资本k、人均地方财政收入r、人均土地出让金收入f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9》和《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9》。代入上面的式⑤

yi=a+β1ki+β2γi+β3fi+εi

用广义最小二乘法对截面数据进行检验,得到如下结果:

yi=2.457416+0.314275ki+0.138452ri+0.071486fi

t-value8.41694476.321623.7516 7.54150

AjustedR-squared:0.984405

从模型检验结果可以验证假设②的成立即土地市场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显著的影响,结果显示,土地出让金的增加对经济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只有0.071,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土地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地方政府的直接投资使用而对经济产生推进作用的,所以现实中土地收入对经济的影响程度会更大。

参考文献:

1、钱瑛瑛.房地产经济学[M].统计大学出版社,2004.

2、吴灿燕,陈多长.浙江省土地财政问题实证研究[J].财经论丛,2009(3).

3、张昕.土地出让金对经济增长作用机理研究[J].建筑经济,2009(8).

4、赵国玲.“土地财政”的效应分析[J].生态经济,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