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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业务管理

跨境业务管理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第1篇

总 则

为规范延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促进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即清算模式和模式。所谓清算模式(又称境内结算行业务)主要是指我行作为汇款行或收款行通过境外参加行在境内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进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而模式(又称境内行业务),主要是指我行作为境内行,通过境外参加银行在我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进行的结算。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银行。

跨境人民币境内结算行业务

我行作为境内结算银行,在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前,应做好以下业务准备:

(一)建立必要的国际结算网络,包括境外账户行和行。

(二)行内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调试到位,并能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

从事大额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进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首次核查后,填制《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进出口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经办员应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进出口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经办员应利用进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物流背景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等,对企业贸易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

对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由境内结算银行按贸易合同规定的比例办理收付,并将企业提供的预计出/进口时间和预收/预付比例等信息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进行填报。

对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经办员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进出口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

经办员对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已报关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应根据进出口企业通知的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我行提供贸易合同,经办员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进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进出口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进出口企业,我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进出口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我行最迟应于每日日终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数据信息:

(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无法及时获得报关信息的人民币跨境收付,境内结算银行应在获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报送。

(二)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信用证及托收等)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应收应付信息。

(三)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信息。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进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进出口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进出口企业,经办员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进出口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跨境人民币境内行业务

我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经办员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结算协议应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我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我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连同人民币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开户信息。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我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我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我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我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我行可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以内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购售业务。该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我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规模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

我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我行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进行平盘。

我行在境外参加银行与其他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跨境资金结(清)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境外参加银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可用于与全国其他地区境内结算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或清算业务。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在不同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

我行最迟应于每日日终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以下信息:

(一)开立、变更、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

(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收支和余额信息。

(三)境外参加银行通过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发生的资金互转(清算)信息。

(四)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账户融资业务信息。

(五)与境外参加银行发生的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

(六)资金业务项下的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七)经批准的其他资金交易业务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附则

本办法由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数字经济;跨境电商;生态系统

随着数字化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和普及,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逐渐加快,成为推动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跨境电商是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体现,数字经济在此背景下不可避免地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为跨境贸易提供了新的窗口,扩大了国际市场份额,在发展跨境电商的前提下改变外贸发展方式和国际贸易规则。它兼具结构调整和整合世界资源的优势,即形成有效的跨国合作新渠道,提供发展空间,优化产业结构,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探索,中国跨境电商正在进入跨境电商生态系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阶段。随着数字化技术发展的不断成熟,跨境电商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此,构建跨境电商生态系统对于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数字经济及其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1.1基本概念

数字经济是一个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石的全新经济形式,以大数据技术为发展导向,实现社会经济的高效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资源再生。数字经济将促进经济社会在各领域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推动各领域与国际贸易合作的进程,推动社会经济成长,提升劳动生产率,培养新市场、新增长点。跨境电商,是指在全球商务活动中与世界各个国家的交易主体开展跨境交易,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结算和跨境物流配送完成交易。在国家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一带一路”政策倡议下,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量持续稳定增长。

1.2数字经济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在中国数字经济的带动下,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快,这也带动着中国外贸企业跨界融合的快速发展。自2016年数字经济成为我国创新发展战略提出以来,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庞大的市场需求和新型信息的广泛运用,都推动了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随着数字科技的日益发达,无形商品和服务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流行。数字化服务主要通过电子商务等网络平台进行跨境服务,将原来有形的产品和服务,逐步地向无形的产品和服务转化。无形产品和服务的输出,已经彻底改变了中国以往的线下贸易流程,实现了线上即时交付,并由此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但如今,由于交易内容和贸易模式的改变,导致了中国现行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体系已经无法支撑中国现实发展的市场需求,因此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体系迫切需要弥补中国数字商品市场与服务领域的空缺。

2数字经济中跨境电商生态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存在缺陷

跨境电商平台的综合业务能力定位,由于缺少对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深度认识,仅在经营策略上重视企业利益,而忽略了客户的现实业务需要,最后造成了资源投放走向偏离,企业服务质量无法提高,使基本业务功能难以实现,也难以实现整个企业综合业务能力的改善与提升。同时,因为没有跨境电商平台服务体系的策划与构建,在交易过程中就会存在着环境风险、流程风险与结果风险。目前,国内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仍然着眼于基本业务,而不是从企业需求的视角来思考问题,系统平台需要从结构、业务、系统、标准化、便利化等方面进行重新规划和重建。

2.2跨境电商物流系统有待完善

现有的物流运输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海铁联运作为跨境物流的主要运输方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联运不畅、松散等问题,这增加了运输成本,使使用环节更加复杂,也浪费了时间。根据跨境电商的业务运作,物流模式可分为商流和物流。构建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最重要的是建立跨境物流体系。由于交通枢纽和物流设施建设时间长、周期长,物流运输对跨境电商的帮助有限。同时,不同的物流模式有着不同的物流标准,往往无法顺利对接,影响跨境电商的有效开展。物流设施的不同标准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跨境电商的工作效率。这些成本最终会由跨境电商企业承担,不利于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

2.3海关流程仍旧处于模糊监管

由于货物种类繁多,不同的部门需要协同工作来协调和监督。由于中国各地海关的监管职责分工边界并不清楚,各监管部门任务目标的不同,工作重心也有所不同,监管流程和监管成本增加,从而造成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成本和商品价格增加,这也最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销售额的减少。同时,跨境电商是一个服务性的营销活动,需要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要。但国外顾客的需要无法精确预估,企业无法根据不确定的需求制定相应准确的运输计划。当货物到达顾客手中时,顾客经常会因为对货物不满意而退换货,因此他们不得不支付退货或换货所需的关税。虽然我国的保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但其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复杂性,会增加跨境电子商务的时间和成本。

2.4跨境电商经营理念陈旧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生态系统中的核心点,其自身陈旧的经营理念,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首先,供应链的风险很大。跨境电商作为一个长产业链,其经营风险不易控制,上游商品供应出现虚假宣传的行为,下游服务出现退货流程繁琐、时效延长的现象。其次,资本流转风险较大。在资本流转中,最主要的条件是安全性和便捷性,但是目前的跨境支付方式面临着不少风险,比如由于现在的外汇管制制度,使人民币无法自主地兑换和在全球流动,使跨境出口的公司主要在境外采用第三方付款方式。这样,就可能会面临着帐号被盗、资金冻结乃至洗钱和套现的经营风险,不仅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构成了威胁,也给跨境支付安全带来了挑战。最后,缺乏数字思维。在实际运行中,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通常较为简单,其管理主要集中在库存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使库存的预测与实际销售产生一定的差异,因此库存成本控制不科学。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是基于信息技术,而缺乏数字管理思想导致的静态库存管理和落后供应链管理能力问题,使其发展无法赶上数字经济发展速度。

2.5跨境电商生态系统不平衡

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参与到全球数字商务中来。由于跨国电子商务公司的初始数字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没有数字化人才和数字化管理理念,其数字化发展水平也和公司增长速度不相适应,从而造成了其抗经营风险能力相对薄弱,无法对抗因国际数字商业而产生的各类经营风险。跨国电子商务公司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交易,能够更好地实现全球贸易,但是经营风险也会增加,比如中美贸易摩擦、数字贸易壁垒等。跨境电商企业数字化水平落后,缺乏竞争优势,无法应对各种风险。数字经营中的跨国运营,对数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同时跨国电子商务企业也必须向数字化经营转变,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种风险。

3数字经济下跨境电商生态系统的发展策略

3.1专注于平台服务

跨境电商平台是跨境电商生态系统的核心,应加强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特别是适合本土企业需求的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政府部门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大力支持本土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推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在发达国家和重要节点国家适时布局,沿着“一带一路”路径,加快跨境电商平台全球化覆盖的进程;通过完善基础设施网络,促进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通关服务平台的融合发展,提升各平台的协调服务能力,从而加快信息、资金、货物自由流通。同时跨境电商企业应通过国际合作或并购等方式扩大销售网络、物流网络和支付网络,并通过本地化经营提高对海外市场的认识和服务能力。

3.2完善物流体系

跨境电商应逐步按照核心和的方式适应数字经济环境。除了打造更完善的跨境电商平台外,也要重视跨境物流体系的完善。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进入每个家庭,这种信息和网络环境被应用到各个领域,这就为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流程的改进提供了保障。跨境电商存在着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如对消费者市场的认识不准确、消费者心理不一致等,提升了供应链管理的难度和退换货的风险。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更为完善,更加灵活的物流体系的支撑。外贸企业可以比较国内港口到世界各地的运价,降低物流成本,实现利润,帮助客户获得最高的性价比。“海外直销、本地配送”的新模式和仓储物流的进一步转型升级,为跨境电商卖家提供了新的机遇,通过投入资金和资源,创造更高效的国际贸易市场,建立更为高效的物流体系势在必行。商流与物流深度融合,并协调发展,共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3.3完善海关作业设备和流程

为了支持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海关监管部门和相关业务流程部门应共同完善通关流程,解决如海关监管严格、流程复杂、等待时间长、用户需求大等问题。因此,海关监管部门应在不降低监管效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电子技术和设备,在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不同信用的跨境电商企业,海关监管部门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例如,对跨境电商进行分类监管,将不同诚信、信誉等级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同时,还需要对海关管理系统方案进行修改设计,完善部门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明确职责,减少空白处和监管重叠,各部门要在监管管理范围内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使通关手续更加灵活,海关审批手续更加便利。此外,要加强各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合作,提高进出口货物的质量,共同建立一个严格维护、协调、高效的通关环境。

3.4采用先进的经营理念

在发展过程中,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注意对数字技术的投资,确保数字技术发展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要从模块经营转变为数字化管理,并高度重视经营中的数字化发展,把数字化发展融入到公司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如编制相关的数字化发展计划,制定相关预算,并设立年度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等。在数字技术的开发过程中,公司应重视科技研究成果的转化,对取得的研究成果加以检测与评价,使得新的数字科技可以促进跨国电子商务公司的数字化发展。对跨国物流来说,打通环节不仅是宏观政策层面的,也是技术层面的。新一代信息系统的引入,显著提高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产业竞争力、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其中,区块链技术手段大大改善了传统底层的支付技术,显著提升了支付效率。另外,由于大数据分析、新一代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系统的运用,使以往许多非标准化问题转变为标准化问题,大大促进了企业管理过程规范化的进展。虚拟现实技术和增强现实产品与服务,极大地提升了使用体验。因此必须大力支持和引导创新,运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强化企业合作关系,保障跨境支付的安全性。要更加重视企业内外部数据建设,进一步丰富信息应用手段,建立和健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增强供应链管理的有效性,运用信息推动跨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3.5优化生态环境

首先,从政治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视角,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特别是政府监管。政府部门要抓好政策保障工作,形成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布局,通过采取税费优惠政策或政府财政补贴等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国家生态战略的落实,以宏观策略的视角引导中小企业规范运营;同相关国家开展政治沟通和文化交流,积极降低贸易壁垒与摩擦;推动各级、各地方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全面开通国际监管协作平台,建立全球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其次,从技术环境的视角,关注数字人才的培育,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在中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数字人才培养已成为从根本上促进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也应该更加重视对数字人才的培育。一方面,跨国电子商务公司应该主动吸纳优秀的数字人才,并利用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培养优秀的数字人才。此外,跨国电子商务企业还应该定期地对现有人才开展数字技术培训,并构建好数字人才发展评价系统,建立自己的数字人才团队。唯有如此,数字化管理思想才能代替传统的管理思想,而数字化人才的优势,也才能充分体现到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工作中。

4总结

生态系统建设是跨境电商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路径,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下,研究和发展跨境电商的生态系统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关人员需要结合现有条件进行探索和实践,依靠数字化信息技术为跨境电商开发新的商业模式和物流模式,以改进和加强跨境电商的生态系统建设。本文通过研究,指出数字经济时代下,跨境电商的生态系统建设应明确遵循核心原则,构建适应数字经济时展的生态系统。同时,跨境电商应该以主营业务为方向,以相关产业为支柱,构建具有优势资源的核心业务生态集群。此外,跨境物流业务具有的独特复杂性和货物流通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跨境物流是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跨境物流应通过优化物流业务流程,提高跨境物流与跨境电商的融合程度,这有助于跨境电商生态系统建设中物流资源的高效利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跨境电商生态系统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通过对综合性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可以实现跨境电商生态系统的高质量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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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曲维玺,王惠敏.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及创新发展策略研究[J].国际贸易,2021,(3).

[3]肖亮,柯彤萍.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演化动力与创新实现机制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20,(2).

[4]熊励,叶凯雯.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发展与政策组合维度的关联性研究[J].软科学,2020,(2).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第3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区)的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以及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称试点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试点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试点企业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0.2和0.5 二档。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试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试点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试点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试点企业主办的经批准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试点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试点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试点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试点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5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试点企业按净资产计,试点金融机构按核心资本(即一级资本)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试点企业为1,试点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此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试点企业跨境融资业务:试点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细则明确。

(一)试点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试点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备查,保留期限至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后5年。

(二)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试点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试点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试点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试点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试点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试点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试点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试点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一)试点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核心资本(即一级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试点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试点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试点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试点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核心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核心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试点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试点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至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后5年。

(四)试点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五)试点金融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分支机构按本通知纳入其总行统一管理,不再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跨境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7〕8号文印发)。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金融机构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试点金融机构和试点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试点金融机构或试点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规模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试点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试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试点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自贸区、试验区实行的本币、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试点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试点金融机构中的外资银行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管理部门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25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试点金融机构名单

主要目的为反洗钱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第4篇

近日,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相较于去年人民银行陆续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在监管持续扩流入政策导向下,9号文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进一步放松。在新政策下,我行跨境融资额度会更充裕,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出现重大机遇。

一、政策要点

1、不仅是人民币,企业和银行的外币贸易融资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2、不仅是人民币,境外主体存放在我行的外币存款(NRA外币存款)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3、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该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5倍。

4、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从1倍净资产,扩大为2倍净资产;

5、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不计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6、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二、业务策略

1、预计今年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向境外转移,应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海外直贷业务营销力度。

2、运用9号文政策优势,以及我行存款价格优势,积极营销NRA客户及相关业务,如NRA存款质押融资业务、NRA账户融资、NRA跨境结算等。

3、进一步营销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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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此次通知适用于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但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在通知中,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先前的净资产1倍,提高至新规的净资产的2倍。即相比之前旧规则,将境外融资规模提高一倍。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倍,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倍。

对于境外融资规模,通知中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需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

在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此次新规则增加了若干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分别在被动负债、贸易信贷及贸易融资、集团内部资金往来、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服饰机构往来、自用熊猫债及转让与减免等多项新规中有所体现。

在被动负债以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中,此前央行仅明确人民币不占余额,而新规明确了本、外币等均不纳入融资余额计算当中。同时,新规也要求QFII和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以及托管账户的熊猫债等均不占额度。

此外,在通知第五条中,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而先前监管则需要全额占用。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话,那么该项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了5倍,即相应规模放大5倍。一位银行人士认为。

对于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央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27家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并指出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

通知中显示,新规自之日起开始施行。对于监管机构实行的跨境融资创新试点,从2017年5月4日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视域 跨境人民币业务 发展 创新

一、前言

商业银行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基础平台,其各项业务的发展都依赖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因此,跨境人民币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全新业务板块,谁能够抢先进行业务创新,就能够为抢先为其他行业提供创新的业务,就能够取得发展的先机和优势,进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商业银行视域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商业银行视域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分析

(一)商业银行视域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

2011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内机构能够将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并且商业银行能够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项目或者企业发放人民币带快,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支持境内机构以人民币的形式直接和境外进行投资,开辟了境外人民币直接回流的全新渠道,可以说在商业银行视域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重要突破。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重要突破口

目前,我国的大中型商业银行都明确的制定了国际化的发展战略,跨境人民币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在面临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商业银行想要实现多元化的国际化业务,就应该改进对国际业务的服务能力,不断的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我国银行市场也应该不断的开放,并借助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机遇,开辟全新的盈利空间,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国际化经营水平。

(三)人民币升值为商业银行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了全新的契机

人民币的汇率在持续的双边波动中始终保持每年增长3%-5%的趋势发展,中长期的人民币升值等够更加容易的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以及贸易结算业务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人民币升值有助于刺激个人以及企业对人民币比的需求,人民币能够更加容易的成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因此,人民币升值为商业银行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

三、商业银行视域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建议

(一)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

目前,商业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创新,主要集中在利用境内外利差以及汇差等进行套利,例如创新开展人民币境外衍生产品、跨境人民币投资融资业务、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等,通过开展这些业务,能够获得持续的竞争力,并且这种创新业务的空间能够随着套利行为的逐步出现以及增多出现逐渐缩小的管制行为。

(二)提高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能力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能力,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应该构建境外分支机构、咨询公司、外部评级公司等,积极的搭建境内外信息资源平台,这样能够不断的提高对境外风险的识别能力,然后通过和资产转让、银行贷款等和境外银行进行合作,提高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积极的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增强对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政策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研究,并针对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进行监测与控制,避免因为商业银行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过程中,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温床;再者,商业银行在积极展开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时,应该充分的发挥金融市场市商的职能,不断的参与期权、掉期、远期等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这样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汇率风险。

(三)提高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境外的人民币市场还是一个全新的市场,因此其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发展规模相对较小,其他金融业务的不断涌现对跨境人民币市场产生冲击。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预防其他金融创新给人民币市场带来冲击,商业银行在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该不断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同时应该提高对境外人民币市场风险的预判能力,创新资产负债管理的动态预警系统,创建衍生产品价格、汇率、利率等为主要变量,然后适当的引入资产管理工具,最终实现精细化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

(四)培养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人才队伍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商业银行为了能够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应该创建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由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尚且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并没有先例或者可循的经验,对商业银行的人员的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银行人员进行培训和再教育,培养一支对境外人民币业务创新具有敏锐嗅觉,对境外人民币市场具有较强判断、研究、分析等能力,并且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不断的推动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快速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货币国际化是一个国家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金融大国的前提条件,境外人民币业务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第一步,自其开展以来,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商业银行作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和创新的核心平台,同时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把握住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机遇,通过不断的创新,保证商业银行能够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站稳脚步。

参考文献:

[1]冯毅.我国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重要意义[J].经济研究参考,2011,25(48):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