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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税收管理范文精选

跨境税收管理

跨境税收管理范文第1篇

(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数量持续增加

世界范围内税收环境更加公平不断扩大和完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是各国国际税收管理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近年来,各国高度重视税收协定的修订和新签工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继续新签税收协定,另一方面也对一些过时的税收协定进行了修订和重签;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签署税收协定的步伐加快。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网站税收协定数据库的统计,截至2013年3月25日,全世界共签订了6200多个避免对所得、资本以及遗产和赠与双重征税的协定,357个有关交通运输的税收协定。从近几年的情况看,2008年1月1日至今,避免对所得、资本以及遗产和赠与双重征税的协定新增了1500多个,交通运输税收协定新增了57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上述两种协定分别新增了270多个和2个。

(二)加大反避税力度

增加财政收入以应对更加复杂的经济形势反避税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发达国家纷纷加大了反避税力度,发展中国家随后也开始重视和加强反避税工作。近10年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世界范围的反避税力度更趋强硬。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反避税相关法律和规定

反避税相关法律和规定一般是指涉及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协议、一般反避税条款、避税地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目前,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反避税相关法律和规定。近年来,为了加强对跨境纳税人的管理,很多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反避税法律和规定的制定和完善。例如,越南、澳大利亚分别于2010年、2012年并开始执行新的转让定价规则,意大利、智利、希腊也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3年初对转让定价规则进行了修订;比利时于2012年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弱化规定;美国2009年出台反避税地法案;很多国家正在不断加强受控外国公司法和反滥用条款的规定,等等。

2.积极应对涉税中介的恶意税收筹划

近几年来,制定相关制度应对涉税中介恶意税收筹划被一些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上了议事日程。美国和英国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实行了“应报告交易制度”、“未来遵从协议”和“披露制度”,要求提供恶意税收筹划的涉税中介向税务部门披露恶意税收筹划的相关信息,不进行披露者要受到相关处罚。200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了《对税务中介作用的研究(2008年)》,对涉税中介在税收不遵从以及推广“不可接受的税负最小化安排”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另外,OECD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OECD恶意税收筹划方案手册》,目的是为相关国家及时分享最新出现的恶意税收筹划方案信息以及应对措施提供一个平台。欧盟在打击恶意税收筹划方面也取得了进展。2013年4月23日,欧洲委员会宣布建立“良好的税务管理平台”,该平台将跟踪各成员国在应对恶意税收筹划和打击避税港方面取得的进展,其目的是确保成员国在协调的欧盟框架内,能够对上述问题采取实质性且有效的行动,并有利于利益相关各方分享有关方法和经验。

3.欧盟通过转让定价主文件制度规范同期资料管理

相关信息的缺失是实施反避税工作最大的障碍,严重困扰反避税调查工作。为了方便欧盟成员国全面掌握跨国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减少欧盟境内的跨国公司重复为各成员国提供转让定价证明文件,减轻相关企业负担,从2005年11月开始,欧洲委员会决定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通过转让定价主文件的形式,把跨国企业提供的转让定价文件标准化。转让定价主文件是指由跨国企业提供的全面反映所属企业集团关联交易全貌的转让定价文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通的标准化信息,应说明跨国企业所有欧盟集团成员的关联关系,譬如业务及业务战略的一般说明、涉及欧盟的关联企业交易的一般说明、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的一般说明。二是特定国家的证明文件。应当包括适用于相关特定成员国的一套标准化的证明文件。每套特定国家的证明文件都包括与该国相关的信息,譬如企业在该国国内交易数量、合同条款及所使用的特定转让定价方法。所有欧盟相关成员国都有权访问主文件内容中相同的普通证明文件信息,而特定国家的证明文件则通常仅可由相关的特定成员国访问。近几年来,欧盟转让定价主文件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成效突出。

4.G20联手OECD打击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

2013年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讨论了OECD有关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报告——《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该报告认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纳税人将所得从经济行为的实际发生地转移到其他地区,从而实现无税或低税的行为。当前,这种现象在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愈来愈普遍,严重损害了世界范围内的税收公平和资源有效配置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收入。报告提出了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领域,并计划在此基础上实施一个广泛协作的行动计划。随后,OECD于2013年7月19日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提出了包括:

(1)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2)使双性错配安排(hybridmismatcharrangement)产生的结果失效;

(3)强化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限制通过利息扣除和其他财务支付进行的税基侵蚀

(5)更加有效地对抗有害税收实践;

(6)防止协定滥用;

(7)防止常设机构人为避税;

(8)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一致:无形资产;

(9)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一致:风险和资本;

(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一致:其他高风险交易;

(11)建立一套用于收集和分析有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数据并采取应对行动的方法;

(12)要求纳税人披露其使用的恶意税收筹划安排;

(13)重审转让定价文件;

(14)使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

(15)发展多边工具这15个行动计划,并制定了每个计划详细的产出(output)以及完成的最后期限。上述15个行动计划将于2015年底全部完成。可以预见,《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实施将开创打击跨国公司避税的新局面。

(三)大力加强跨国税收征管互助

强化境外税源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一国居民在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日趋增加,强化境外税源管理成为各国税务部门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近年来,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管互助来加强境外税源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加快情报交换协定的签订工作

2008年OECD启动了更新税收管辖地履行情报交换准则判断标准的工作,并于2009年正式成立税收透明度与情报交换全球论坛。为了保证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质量,OECD开展了同行审议,为各国税务机关获取本国纳税人在海外生产经营以及在海外账户中的资金信息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情报交换协议的签署量迅速增加。根据IBFD网站税收协定数据库的统计,截至2013年3月25日,全世界共签订了1091个情报交换协定,其中,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情报交换协定迅速增加,为1034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签订了149个。由此可见,扩大情报交换协定网络已经成为各国加强境外税源管理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2.《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促进国际多边税收征管合作新机制的形成

为应对国际逃避税日益严重的现状,促进国际税收合作和保障纳税人利益,2010年欧洲理事会和OECD对1988年制定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进行了修订。新公约力求与国际认可的透明度和情报交换标准保持一致,并开放给世界各国签署。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公约除了涉及双边税收协定所涉及的所得、资本和财产税,还涵盖了增值税和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合作。截至2013年8月27日中国正式签署公约,G20全部成员国签署了公约,全世界共有56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新公约的广泛签署标志着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正在从双边合作向多边合作发展,税收情报交换正在从专项情报交换向自动情报交换转化。可以预见,新公约将在促进缔约国信息交换、追缴协助和文书送达等多边税收征管合作方面发挥很好的作用。

3.与避税地签订税收协议严厉制裁避税地

长期以来,欧美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防范避税地,也出台了相关制度和政策。2008年以后,迫于本国财政压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打击国际避税地的力度空前增强,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打破瑞士银行保密制度,与瑞士签订税收协议。在打破瑞士银行保密制度方面,美国首当其冲,早在2009年初,美国司法部就向瑞银集团提起刑事起诉,指控其帮助美国客户隐瞒个人账户信息,逃避美国税收,要求对这些客户进行逃税检查。从2011年起,德国、英国、奥地利、希腊、意大利、美国等国先后与瑞士签订税收协议,对本国纳税人之前在瑞士银行中隐藏的未申报海外资产补征税款,同时建立一种预提税制度,由瑞士银行从该国纳税人账户中就未来的所得预提税款,转交该国政府,而不再与该国税务机关进行自动涉税情报交换。

4.美国出台《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与多国签订政府间合作协议

为了提高本国纳税人海外金融资产和海外账户的税收遵从度,美国于2010年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该法案一方面要求拥有超过一定数额的特定海外金融资产的美国纳税人必须向国内收入局(IRS)报告其资产,并填报纳税申报表;另一方面还要求外国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或经本国税务机关通过自动情报交换向IRS报告有关美国纳税人所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以及由美国纳税人拥有实质所有权的外国实体所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2012年7月26日,美国财政部了为执行FATCA的政府间合作协议范本,并于2013年8月进行了最新修订,要求相关国外金融机构通过国内收入局FATCA登记网站向国内收入局进行登记。2013年7月美国财政部宣布已与丹麦、德国、爱尔兰、日本、墨西哥、挪威、西班牙、瑞士、英国9个国家签订了执行FATCA的政府间协议,并正在与80多个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相关磋商和对话。此外,英国正在与马恩岛商讨签订一个类似协议。

5.欧盟进一步加强自动情报交换,严厉打击跨国避税

2013年4月9日,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5国宣布建立多边自动情报交换试点机制。同时,上述5国还建议欧盟建立银行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以有效追捕逃税者。2013年6月12日,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扩大欧盟内部自动情报交换内容的建议,要求成员国之间的自动情报交换扩大到股息红利、资本利得、其他金融收益、账户余额等,并取消成员国之间取得相关情报的限制。

(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人员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近年来,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强化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特别是加强对反避税机构的管理已成为趋势,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成立专门负责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的机构;二是充实内部专业人员队伍;三是充分利用外脑。在成立专门机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措施有:1.英国皇家税务和海关总署于2008年成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全国所有转让定价案件管理的转让定价工作组(TransferPricingGroup,TPG),该工作组由约60人组成,其中20~30人在英国皇家税务和海关总署的国际企业司(theBusinessInternationalUnit)工作。2.美国国内收入局于2009年成立了转让定价委员会,并在大企业与国际司内部增设了全球巨富处(GlobalHighWealth),主要负责监控涉嫌离岸逃税的美国富人。3.意大利于2009年在国家税务局组建了预约定价工作组。在充实内部专业人员队伍方面,2007-2009年,专门从事转让定价管理和调查的人员,加拿大增加了大约3%,挪威从大约50人增加到了80~100人,奥地利增加了70%,日本增加了25%。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中,韩国、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委内瑞拉、越南、埃及、爱沙尼亚、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增加或计划增加反避税专业人员。在充分利用外脑方面,英国的做法最具代表性。英国转让定价工作组可以根据每一项转让定价调查的实际情况,随时调用专门或非专门从事转让定价的经济学家、商业部门专家、律师、会计师以及系统分析师加入特定转让定价调查组。

二、对我国国际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面对风雨突变的世界经济形势和更具挑战性的国际税收管理新形势,我国必须大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为我国全面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服务。

(一)大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不够健全、人才匮乏的问题一直存在,虽然近几年有所改善,但远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国际税收管理事务的需要。为了适应当前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为显著特征的国际税收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不断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做法,我们迫切需要把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二)积极开展对国际税收管理新形势的研究和应对工作

当前,我们应当抓紧对下列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一是如何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应对涉税中介的恶意税收筹划。二是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三是如何应对其他国家出台的新的反避税措施。四是如何贯彻实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五是与美国签订《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政府间协议》的可行性等。

(三)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牵头的制定和磋商相关国际税收原则、制度和方法的工作以及其他国际会议和活动

跨境税收管理范文第2篇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陷入缓慢增长的泥潭,国内外贸企业原有的跨境贸易形式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传统贸易形式采用集装箱的大额交易模式被小批量、快速发货的外贸订单所代替。在经济危机环境下,由于资金链紧张和市场需求等条件的制约,传统的贸易商户,特别跨境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分析文/谢雪莲是中小商户通常把大额的采购分割为中小采购形式,把长期采购转化为短期采购的新形势,从而有效分散风险。在这样的条件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在线交易、便捷、快速的服务为优势的跨境小额电子商务得到快速的发展。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跨境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的门槛不高,在国内选取合适的销售产品及进货渠道,采用国际性商务信息平台出售商品。根据Conscore和Euromonitor估测全球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在440万亿左右,且这个比例会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在我国,淘宝在2012年双十一当天就达到191亿的交易额,当天的营业额为5亿多。这就可以看出,中国的新一轮战略性产业已经被电子商务占据,这将成为跨境贸易以后的发展趋势。据相关统计得出,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为5.88亿万人民币,在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8.1亿万,增长27.9%,其中跨境贸易是增长最为明显的一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处于快速生长时期。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更好发展,2012年12月19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由郑州正式开启,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带领五个服务试点正式开展工作,这就代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电子商务税收的分类及税收的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种类电子商务种类众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交易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两种形式。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企业对政府的交易、企业对企业的交易、企业对个人的交易及个人对个人的交易这四种类型。根据交易客体的不同又可以划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两种类型。根据交易范围的差异可以划分为远程国内交易、区域内交易、跨国全球交易这三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税收是每个公民获得国家给予的公共产品支付的相应费用,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经济来源。税收处理具有财政收入的职能之外,还可以为国家的经济进行宏观调节的功能。电子商务种类多种多样,几乎包含很多经济领域,由此产生的税收种类也不能进行准确的定义和划分。因没有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为依据,致使电子商务税收处于比较难处理的状态。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都可以称为数字化资讯在网上进行时时传输,而并非我们日常生活之中的实物与票据,在其变换回来之前税务局很难对其内容加以确定。电子商务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网上进行的,不必建立固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任何企业只需交纳相应的使用费用,就可以在网上信息、加入到网上交易的行列。它是以网上账户、服务器的名号等形式出现,采用匿名支付的形式,没有成形的合同文本及加密技术,因此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不会轻易留下痕迹,纳税主体到底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不容易判断,对居民的身份也不好确定。网上无形商品的增多,会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明确征税的数量和对象,致使一部分税基会进行转移和丧失,税款的流失情况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跨区域性、无形化导致电子商务税收税种不好确定。进行税收征管比较困难,且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一定的相关性,导致电子商务在谁手上有很多不便之处,不仅传统税收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性加大,而且不能对其进行随意的修改或指定。

三、跨境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税收出现的问题

(一)外贸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在小额出口的时候,灰色操作的势头有增无减。因很多小规模的企业没有规范的运营流程,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出口的资质,因没有办法报关,所以不呢不能走入正常的外汇手续中。在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商品从订购到付款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两方的订单、合同及销售凭证都是电子形式,电子数据是随时可以进行改动的。没有纸质收据凭证,税收部门征管检查的时候不能根据传统账薄管理的办法加以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随着信息加密技术的不断改革,加密技术、数字证书这一系列的保护方式可以帮助纳税人藏匿交易过的信息,税务机关根本就追查不到交易。说无部门想要清晰的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和交易情况有很大的难度,税务机关没有办法取得有效的证据,无法拥有税收机关征管稽查的凭证,就不能实现依法征收足额税收,对于偷税、逃税的人员也不能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打击。

(二)短期内对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征税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和传统的贸易形势相比较,小额跨境外贸电子商务具有周转快、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优点。传统比较大额贸易的利润通常在5%左右,并且利润的空间一直处于缩小的状态,小额外贸的利润率较高,风险比较小。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快速发展,有益于出口企业避开比较严峻的贸易摩擦。根据艾瑞咨询统计的有关数据图1得出,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主要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市场营收规模在39.5亿元,同比增加了21.5%,整体增长速度变慢。根据中国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B2B发展的条件,国内外经济环境竞争更加激烈,那些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征税会导致形式更为严峻。

(三)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阻碍电子商务税的征收我国的信息化水平相对比较低,各个地区的信息应用模式都是自成体系、功能交叉、信息孤立,各个地区长时间的数据信息不能达到有效的共享、信息交流不顺畅,设备网络运用情况不佳。在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时候,税务信息技术基础薄弱,业务流程、数据接口等不够规范,不能适应新时期对信息化水平的要求。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比较晚,目前应用的技术平台比较低,不能满足税收现代化网络的有关要求,不能适应现代繁杂的电子商务征税需求。

四、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的相应的对策

(一)采取有效的纳税政策在西方,应用了很多贸易壁垒如技术壁垒、蓝色壁垒等保护形式,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有益于我国出口企业很好的躲避贸易摩擦的情况。现阶段,小额跨境贸易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对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征税应该具有相应的过程,可以给出充足的时间让企业对其以后的经济计划进行调整。国家可以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期限,确保中小型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税收暂免的状态,等到期限结束可以根据该企业的网龄、业绩等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办法进行阶梯级的收税方法。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鼓励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保障国家的税收不受损。

(二)加大宣传纳税,提升商户主动纳税的意识2012年,一起空姐代购获刑事件引起广泛的重视,空姐没有纳税意识,属于无意识犯罪,获刑11年。在西方发达国家,可以采用自行申报纳税,这种模式对与公民和国家都有很大的好处。如果想要养成自行申报纳税的习惯,公民必须自主了解纳税的相关知识,国家的积极宣传也有助于公民养成主动纳税的意识。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征税可以采用网络平台在商户进行纳税宣传,宣传税收有关的法律知识,提出各种办法对申报积极的纳税人进行奖励,创建优良的电子商务征税环境。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税务征收、监管、激励机制,确保税务征收工作更加完善。

(三)强化税收机关信息化建设我国税收机关要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征税的要求,就必须加大税收信息化建设,把现代化的高科技应用在税收管理中,可以确保税务信息可以实现共享,提升税务机关内部税务工作的效率,提升税务机关征管的质量。税务机关是国家经济调控的重要部门,快速建立信息化可以有效的帮助该部门人员处理繁杂的信息,有效的提升税务部门工作的效率,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税务机关实行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合理监控的目的,依靠计算机网络,根据网络接收的有关数据,把电子商务那谁让你网络交易的数据与实物数据加以比对,达到掌控网上交易源头的效果。税务机关要时刻关注国际上有关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对我国跨境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税收工作进行合理的改进,确保其适用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满足现代化电子商务税收的需求。

五、结束语

跨境税收管理范文第3篇

几十年来,税收管理员管户的模式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其管理方法、管理手段没有本质改变。进入21世纪,伴随大企业税收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推进大企业专业化管理,取得一定成效。

1.设立专职机构,初步构建组织框架2008年,税务总局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从2009年开始,多数省级税务局相继成立大企业管理处(或与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部分市级税务局成立大企业科或大企业局。

2.明确管理对象,工作针对性提高2009年,45家企业集团被税务总局确定为定点联系企业,其2013年实现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1%左右。各地大企业管理部门自行设定标准,选择大企业作为管理对象。

3.尝试新管理模式,专业化分工初步形成目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有限职能模式,即在不改变日常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归属和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大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风险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另一种是全职能模式,即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除税务稽查以外的全部税务管理事项。

4.开展个性化服务和税收风险管理,大企业税法遵从不断改善大企业管理部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积极处理大企业涉税诉求;创新税收遵从协议、事先裁定等服务产品。从2009年开始,大企业管理部门对45家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进行评估。2012年—2013年,分别对石油石化、烟草、银行、电力行业的4户定点联系企业开展全流程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成效明显,税务机关发现并及时消除了涉税风险,增加了税收收入,同时帮助企业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5.致力制度建设,初步搭建业务框架近年来,《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等制度陆续出台,使大企业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6年来,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逐步深入,但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制度建设、征管资源配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1.大企业税法遵从意识仍需强化,税法遵从水平参差不齐从风险管理实践发现,有些大企业税法遵从认识存在偏差,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存在漏洞,需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能力。

2.组织建设亟待加强,尚未形成稳定、成熟的管理体系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目前主要采取属地日常管理结合跨层级风险管理的模式,大量工作沉淀在基层。大企业管理机构未实现扁平化,仍然采取直线职能管理。税务总局对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没有明确规定,少数省(市)未成立大企业管理部门。大企业标准不统一,各省管理对象范围不一致。管理力量薄弱,缺乏税务审计、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工作开展难度大。部门职责不清晰,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重叠。

3.业务建设亟待完善,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业务体系一是个性化服务理念先进但制度欠缺,操作性不强,服务产品较少。二是缺乏系统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以固化风险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税务审计等风险应对手段,缺少法律赋权,没有工作规程。三是没有建立全面的分行业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型和管理指南。

4.税法确定性和统一性未能满足大企业需求,个性化服务水平亟待提升税务机关对税法确定性重视不够,各地对税收政策理解和执行不统一,政策适用缺乏透明度和确定性。相同业务,不同区域的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存在差异,使跨区经营的大企业陷于两难境地。

5.信息化建设亟待改进,尚未形成坚实的涉税信息支撑体系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依然是制约税务管理的瓶颈。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类别单一,主要是企业申报数据和税务管理数据,第三方信息严重缺失。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受纳税人遵从意愿、遵从能力限制,数据质量受税务人员操作和维护水平影响有待提升。税务机关单一功能软件较多,重开发轻整合,存在信息孤岛。数据分析、应用不深入,缺乏智能化的技术工具。

三、完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路径

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是系统工程,当前应从优化顶层设计入手,围绕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核心业务构建、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深入推进。

1.健全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组织体系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规模重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统一大企业标准。综合考虑纳税规模、集团化管理、特殊行业、跨境投资经营等指标确定税收管理上的大企业。大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公布大企业名单,对列明企业实施管理。

(2)缩短管理链条,实现机构扁平化。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在目前6个处室的基础上,增设大企业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国大企业的数据。各省级税务局成立大企业管理局,内设若干行业管理科。市级及以下税务局可以不设专职大企业管理机构。

(3)确定管理模式,明确工作职责。笔者认为采取有限职能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和财政管理体制。各省大企业管理局实现税源管理实体化,承担列明企业的税源监控、风险管理和个性化服务。

2.完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业务体系当前,我国大企业管理部门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快业务建设。一是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夯实制度基础。我国应修订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税务审计、纳税评估等风险管理手段。尽快制定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办法、税务审计工作规程和反避税工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方法。二是分行业精细化管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整理各行业税收管理经验,建立行业税收管理模型,制定分行业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指南;归集行业税收风险点,建立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深入分析税收风险特征和成因,设定行业税收风险识别指标。

3.构建大企业个性化服务体系找准个性化服务定位,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服务内涵,做到服务措施具体化,服务流程标准化。创新服务产品,开展申报前协议、事先裁定等服务产品的试点工作,成熟后迅速在全国推行。科学设定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指标,开展内控调查测试,帮助企业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4.优化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体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应建立包括企业数据管理平台、风险管理系统以及智能化税务审计软件等在内的信息管理体系。

(1)加强第三方信息采集与应用,构建有力信息支撑。全面获取大企业涉税信息,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有必要从法律上规定单位和个人负有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义务。国务院组织建设企业数据管理平台,形成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单位定期上传企业信息,政府各部门依职责获取信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2)开发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和智能化税务审计软件。在系统中灌装行业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定期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增强税务审计软件智能识别疑点的功能,提高审计效率。

(3)强化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加强数据库和网络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强化软件操作培训和绩效考核,减少错误数据。完善综合税收征管软件和报税软件的审核、校验功能,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跨境税收管理范文第4篇

一、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继承发扬宝贵经验

**7年,全省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工作者紧紧围绕省局党组的要求,真抓实干,努力拼搏,实现了涉外税收稳定增长,我省(未含深圳市)涉外税收收入达到1151.28亿元,增收182.35亿元,增长18.8%,为全省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些工作成绩中有三个亮点: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认真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制订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的办法切实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税收问题,税企关系不断融洽,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不断提高。二是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卓有成效。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致力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把服务的理念融入“请进来”与“走出去”企业中,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序地推进涉外税务审计;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质量等等,有力推动了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使我省无论在吸引外资方面还是在对外投资方面,都居于全国前列。三是反避税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积极夯实反避税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了反避税工作质量和效率。去年,全省上报总局的立案户数、结案户数、调增应税所得额等均名列全国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体现出广大国际税务工作者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和顾全大局的优秀品德。在此,我谨代表省局党组向从事国际税务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近年来,我省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中有许多宝贵经验值得总结,需要继承发扬。在此,我总结了三点经验:一是坚持科学发展是做好国际税收工作的基础。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认识经济社会和现代税收工作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积极探索和深刻把握国际税收发展的规律。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好经济与税收、收入总量与结构、税收成本与效益、税收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关系,促进国际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国际税收工作职责所在。服务经济、奉献社会是履行国税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税收工作的需要。国际税收要切实履行好税收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自觉主动地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是推动国际税收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推动国际税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大胆探索,改革创新,以改革的思路寻求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和新举措,以创新的精神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和办法,以科学的态度学习借鉴各国(地区)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有效经验。充分尊重创新,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焕发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二、把握经济税收形势,明确国际税收工作重要性

今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结束了十多年来我国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负上不公平竞争的历史。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适应当时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发展需要,对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利用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我省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工作也经历了从“一条边管理”到“属地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的变化过程。随着国际(涉外)税务管理工作职能不断的调整,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想法和说法。一方面是新形势下给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是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正处于职能调整、重新定位的转型期,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国际(涉外)税务管理工作何去何从?我想这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我认为,当前国际税收工作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进一步加强。

一是我省加大力度调整吸引外商投资政策,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与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外向型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涉外税收收入逐年增加。随着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省招商引资政策正在逐步调整:根据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吸收外资能力不同,对外商投资进行分类指导,进一步发挥外资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对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引导,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更多的研发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所占比重,特别是粤、港、澳之间的服务业合作;鼓励省内的科研机构、院校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配套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大力发展服务外包,积极承接跨国公司的外包业务,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外商以并购方式进行投资。

二是我省境外投资逐步形成规模,需要我们以全新的视角重视国际税收管理。在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目标指引下,越来越多企业涉足国际经济舞台,境外投资和跨境融资迅速发展,形成了一定规模,成为国际经济舞台上一股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7年,我省对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实现了全面发展,呈现出三大特点:对外投资平稳发展,跨国并购已成为我省投资的重要方式;对外承包工程保持较快发展,亚洲、非洲仍是我对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项目呈现大型化、高端化;对外劳务合作稳步发展。

三是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出现新特点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工作。“两法合并”后,国际(涉外)税收工作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逐步淡化涉外税收税政、征收管理,工作重心向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转移。近期,国务院领导对涉外税收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抓紧建立健全涉外税收管理机制和反避税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对新时期国际税收工作也提出了“完善五个机制,培养一支队伍”的新要求。这些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国际(涉外)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说明了新时期下国际(涉外)税务工作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要进一步得到加强。国际税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国家对国际税务工作的高度重视,作为涉外企业税收收入居全国之首的大省,我们没有理由不加强国际税务工作,这个道理就不多说了,各地务必认识到位。

三、继续解放思想,努力做好国际税收工作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宇宙间的万事万物,不可能停留在一个位置或一个水平上,它们总是要通过不同的形式,按照自我运动的规律不断地向前推进。这种推进,就是事物本身的自我解放,就是事物向前发展。今年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我省国税事业新一轮大发展,为国际税收工作赋予了新内涵、提供了新领域、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抓好以下几点:

第一,解放思想,改进思维方式和方法。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事关国家的税收主权,同时也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服务于“请进来”企业的管理,而且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服务;不仅关系到国内税收的法制环境,而且关系到国际间税收的合作协调。正如总局反复强调的:我们今后的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不是减少而是更加繁重,地位不是日渐轻微而是更加重要了。因此,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很必要,要努力用时代的标准、宏观的眼光、辩证的思维来认识、研究和处理国际税务工作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善于把具体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认识、思考和把握。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意识,构筑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法思想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好职能作用,与时俱进开创工作新局面。面对新形势,各地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一要进行政策性调研。积极对当前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为落实政策、规范管理提供依据,促进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二要进行理论性调研。加强对国际税收管理的基础理论研究,积极开展国际税收理论探索,力争在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外税务审计、避免双重征税等领域有所突破。三要进行交流性调研。定期举办由部分地市参加的经验交流座谈会或组织到省外考察,通过交流经验,做到互通有无,从而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注重在交流中总结经验、积累经验,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第二,坚定信心,完善专业化管理机制。国际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国际税务管理主动融入税收征管的整体工作之中,遵循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同时又要紧密结合和体现国际税务管理的特色,学习借鉴先进的税收管理理念和经验,不断探索和完善国际税务管理机制。一要继续加强国际税务信息化建设。要花大力气在全省建立反避税信息库,为各地开展反避税提供帮助。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在CTAIS上的运用,推广税务审计电算化运用,切实提高海洋石油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要在信息化上建立共享机制,切实做好与外部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以及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将国际税务管理事项纳入税收一体化管理中去。二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要拓展反避税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思路,不仅关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避税问题,而且要加大力度研究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等。进一步加大税收协定的执行力度,积极利用税收情报交换手段加强国际(地区)间的税收合作。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管理,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好的经验,制订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要提高海洋石油税收管理,结合非居民税源管理机制夯实管理基础,不断用新的理念解决海洋石油税收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

第三,务求实效,注重国际税收工作特色。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反避税、情报交换、税务审计、纳税评估、非居民税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管理显而易见是国际税务工作的重头戏。各地要充分认识国际税务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充分发挥国际税收的职能作用,把国际税务工作融入到省局中心工作中去,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提出的“三个突破”、“六个坚持,六个推进”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国际税源管理模式,完善反避税基础制度,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协定,积极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加强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做到既保证国际税收工作的全面推进,又力争在国际税收工作中能有重点、出精品。一要建立制度。制度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障,没有制度,工作就会迷失方向。要建立一体化制度,系统梳理各个工作任务之间的关系,达到相互制约、共同推进、提高工作质量的目的。二要完善机制。机制就是为了保障制度办法有效落实而形成的相互关联、配套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好的机制能够正确引导工作按照制度的安排顺利进行。要建立协商机制,解决国际税收工作涉及面较广但缺乏基础资料的问题。要建立国际税源监控机制,大力推进税务审计工作,积极探索海洋石油税收管理新路子。三要狠抓落实。做好国际税收的各项工作,关键在于落实。没有落实,再完善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再理想的目标也无法实现。落实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奉献。只有把落实作为份内的事,才能做好每一项工作。抓落实必须要增强落实的意识,建立落实的机制,明确落实的方式方法,同时还需要领导带头身体力行,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不折不扣的贯彻上级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高素质国际税务队伍。

(一)切实加强国际税收工作的领导。当前,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愈加突出,地位日益重要。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国际(涉外)税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稳定机构、调整职能、加强人员”的工作要求来抓好工作落实,把握好稳定、调整、加强三者之间的关系。各级国税局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国际税收工作,在人力、物力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装备设施要先进实用,工作经费要有保障,要维护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稳定的良好局面。原有的专门机构要维持不变,没有专门机构的要配备专职人员,不能出现缺位、缺职的现象。要按照省局要求调整好国际(涉外)税务工作职能,配备高素质干部从事国际(涉外)税务工作,以此为契机,不断创新工作制度和方法,用一体化思路整合国际税务各项工作,把反避税与税务审计结合起来,把请进来与走出去结合起来,管好管住国际税源,用开拓进取的精神积极探索国际税务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二)稳定队伍,加强人员配备。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业务政策性强,涉及的领域广,内容复杂,人员培养周期长,各地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尽量把那些有能力、潜力大、懂电脑、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以及经过国内、外国际税收事务培训过的干部调整充实到国际税收岗位上来,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已经在国际(涉外)税务岗位上工作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要轻易调离,以保持国际税收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国际(涉外)税务管理工作的国际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充实国际税收管理力量,外资企业相对多的市应适当增加人员,区县局应建立一批稳定的国际税收工作人员队伍,没有机构的县区局应配置专职人员。

(三)优化人力资源,建立人才库。要为优秀人才搭建施展才华、干事创业的平台,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省局将建立全省的外语人才库,继续完善反避税人才库和审计人才库,并挑选其中的优秀代表向总局报送。今后,原则上对已列入省局人才库的人员,优先安排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并由省局统一调度和使用。

跨境税收管理范文第5篇

很高兴参加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刚才建生同志代表省局党组对**6年全省国际税收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7年的工作作了部署,我完全同意。**6年全省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局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努力拼搏,在强化涉外税收管理,组织涉外税收收入,贯彻执行涉外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反避税以及外事管理等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全省国税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我代表省局党组向工作在国际税收岗位的全体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结合当前形势和**国税工作实际讲两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强化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国际税收工作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二十多年来,在引进外资方面,无论是数量、规模、结构、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和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在对外开放政策方面不断地进行相应进行了调整,特别是我国在“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我国要继续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竞争。国家利用外资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发展变化,给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和涉外税收工作者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做好涉外税收管理工作。

坚持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外商来华投资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据统计,**6年我省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8425个,合同外资金额245.7亿美元,增长3.5%;实际吸引外资145.1亿美元,增长17.4%。新增和增资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1007个,合同外资153.5亿美元,占全省合同外资的62.5%;世界500强企业中有176家在我省设立所属企业581家,**6年又在我省投资新设和增资企业156家,其中增设企业68家。由于我国具有适合外资存在和发展的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广阔市场以及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加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商来华投资将不断增加,客观上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

据我了解,对要不要进一步做好涉外税收和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认识:第一是认为内外资企业早已实行统一的流转税和出口退税政策,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明年又要统一了,所以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可以不要了。我认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虽然走向统一,但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性质决定了内外资企业税收管理在形式、内容、方法、手段上是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就以外资企业的跨国所得来说,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由此而带来的税收协定的执行、非居民管理、反避税、情报交换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大家的目光不应只停留在内外资企业税法的统一上,而必须看到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是争取国家之间税收平等待遇、捍卫国家税收主权、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必不可少的手段。第二种认识主要存在于一些外商投资相对较少的地区,认为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是珠三角地区的事,本地区外商企业不多,管好管坏对全省影响不大。存在这种认识同样也是不可取的。涉外企业少不等于没有,况且我省山区和东西两翼吸引外资的速度在不断加快。据统计,**6年粤北山区和粤西实际吸引外资分别增长39.3%和45%,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合同吸引外资增幅均超全省平均水平。另外,涉外企业少也不等于可以放松或放弃管理,资本追逐利润的本质决定了各地涉外企业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具有许多共性和普遍性,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真正去管,善不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罢了。总之,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尤其是一把手和分管国际税收工作的主管领导,要把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高到关系国家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维护国的经济利益和税收主权的高度来认识,今后,各地的国际税收工作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要进一步加强。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要求我们必须做好反避税工作。

由于各国在资金、人力、技术、货物等资源方面的占有量和需求量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国与国之间需要通过经济交往对全球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加上贸易壁垒的消除、金融管制的放宽,人员流动的便捷、信息传播的网络化,使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商品与服务作为传统经济的主体跨越国界,资金、人力、技术“三大资本”自由流动,资源突破国界在国际范围进行重新配置,成为国际经济运行的突出特色,并深刻影响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调整和均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纷纷取消或放松了对外国投资和外汇的控制,同时,信息和通讯技术的进步使整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企业和个人,特别是越来越多的财富雄厚的纳税人从事跨国界经营,而纳税人的跨国跨境经营导致国际税收筹划活动的大量增加,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全球化产生的跨国经营的移动性进行业务筹划从而非法地减少其纳税义务。如通过转让定价人为地将收入转移到低税国家(地区),将费用转移到高税国家(地区);通过避税港空壳公司使用假发票将利润转移;利用不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离岸金融中心帐户、信托公司或空壳公司隐藏应税财产或收入。在这种形势下,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日益突出,斗争更加激烈。面对跨国公司五花八门的税收筹划和避税行为,如果我们不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我国的合法利益将受到严重侵蚀,国家的税收将大量流失。

(三)提高国际税收管理能力,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经济全球化的势不可挡和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使我国经济和世界各国经济形成彼此渗透、相互交融,外国“走进来”和我国“走出去”的跨国公司大量产生,跨国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国际化”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更加复杂和困难。因此,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税收合作是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和客观要求:一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是实施有效征管的必要条件。跨国公司的最大特点是跨国界经营和关联交易,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可以在国家之间控制流动,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掌握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和收入利润转移情况,才能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才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二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是开展反避税的重要措施。经济的全球化导致跨国交易日益增多,跨国公司对利润的追逐和避税的合理性以及简便易行,使避税不仅成为可能而且使之长期存在。针对各种国际避税,我国制定并实施了许多反避税措施,但完全靠我国采取单边措施是难以甚至无法解决复杂的避税问题的,因此,必须依靠国际合作才能有力地打击国际避税行为。三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是消除不同税制间有害税收竞争,建立公平、健康的国际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由于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与各国税务当局税收管理的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加上有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投资实行低税率或零税率,为企业提供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等避税工具,造成有害税收竞争。解决上述矛盾和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就是开展全方位的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国际合作,采取单边、双边和多边措施,不仅能够优化税收征管工作,还有助于提高税制的有效性和相关标准的确立,提高税收透明度,并保障不同税制间竞争的公平和健康。

(四)我国从以往单纯的资本输入国成为资本输出国的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工作。

经过二十多年的对外开放我国经济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经济已进入新一轮的经济增长期,受资源和能源的制约日益凸显,一些产业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大大超过国内市场容量,产能过剩的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设限层出不穷,贸易摩擦加剧,遭遇国外反倾销指控和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等,针对上述种种情况,国家提出了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对外开放到一定程度,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为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和国际资源的合理配置,拓宽我国经济发展空间,促进内外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国际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起步较晚,企业走出去后能否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立足和发展壮大,除了要靠企业自身实力外,还要依靠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扶持,而税收是必不可少或缺的扶持手段。一是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如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制度等。二是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和把握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税收权利和义务,减少和避免因不熟悉当地税收法律而造成不必要损失。三是帮助“走出去”企业维护合法的税收权益。除了帮助“走出去”企业依法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外,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遭受税收歧视和不按税收协定执行造成重复征税等不公平待遇时,税务部门可以启动双边协商机制,与所在国税务当局进行平等协商,或采取对等措施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狠抓落实,实现国际税务管理工作新突破

机制是确保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载体,没有机制保障的工作是盲目的、无序的。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也一样,只有健全和完善各项机制才能保证国际税务管理工作有条不紊,高效快捷地开展。因此,建立健全和完善国际税收工作机制是做好国际税务管理的重要前提,也是做好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健全和完善属地管理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机制,实现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新突破。

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机制是由我国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和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及其征管对象的现状所决定。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税收属地管理就地征收入库,这种体制决定了对涉外企业管理必须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但在当前甚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和涉外企业的现状又决定了对涉外税收管理不能绝对实行属地管理,而必须把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结合起来,这是因为:涉外企业特别是大型涉外企业和跨国公司,一般生产规模都较大,工艺流程复杂,产供销关系盘根错节,关联交易很多两头在外,有些企业财务会计参照国际准则,签订合同和会计核算使用外国文字,这些企业不仅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以及严密的组织架构,而且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和税务专家以及法律顾问,关键时刻还聘请专业会计师或税务专家为其,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很强。相比之下,我省国税系统受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限制,只有在部分地级市设置国际税务管理机构,并把懂财务会计、懂计算机、懂外语、懂涉外税收政策,有一定涉外企业管理经验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安排到涉外税收岗位专职或兼职从事涉外税收工作,而大型涉外企业或跨国公司所在地的基层税务单位这方面的人才相对较少甚至没有。如果把大型涉外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全部放到基层单位,完全实行属地管理,往往容易造成由于国家税收政策把握不准,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手段跟不上,工作不落实,从而影响国家涉外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在处理税务与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中处于被动局面,既不能管好这些大型涉外企业和跨国公司,更不能有效遏制偷、逃、避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经济安全。因此,各地必须健全和完善涉外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属地管理基础上的专业管理,除这些涉外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日常税务管理由所在地基层单位管理外,而一些涉及政策性强的涉税事项和专业性要求高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税源管理,特别是反避税调查工作,应由地市级实行专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机制要循序渐进,各市要选大型企业较多较集中的地方搞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要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和落实。

(二)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新突破

涉外企业所得税“一体化”管理机制,就是把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等各环节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开展的一项工作机制。具体地说,就是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获取或形成的各种数据和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和方法对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面上的分析评估,对异常和疑点问题按照税务审计程序和手段进行专门税务审计;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避税嫌疑户和偷骗税户、分别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反避税或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之所以要建立“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这是因为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都是贯穿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始终的重要环节,它们之间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汇算清缴是纳税评估的基础,而纳税评估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是汇算清缴一般性审核的继续和深入。因此,应该把纳税评估的初评和案头分析与汇算清缴的一般审核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都具有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合理性进行评价的功能,且纳税评估无论是案头分析还是实地调查核实环节都大量适用现代审计技术,但两者的差别就在于纳税评估主要进行面上的评判,而税务审计则是挖掘深层次的问题,既为反避税调查和查处偷骗税提供案源,也为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提供依据。税务审计和反避税两者密不可分,它不仅为反避税提供案源,而且税务审计中的财务指标分析、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现场审计等工作内容是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水平的税务审计是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综上所述,为确定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不仅要做好涉外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各个环节的工作,还要把它们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抓,衔接工作环节、理顺工作流程、整合信息资源,形成“四位一体”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机制,使我省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因地制宜,创新机制,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

经济的全球化催生了大量的跨国公司,跨国纳税人对利润的追求和避税方法的简便易行,使不少跨国纳税人热衷于采用避税手段获取最大的利益,而避税的危害性使更多的国家形成共识并联合起来奋起反击。因此,避税和反避税的搏弈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全省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对反避税工作不仅要有打持久战和打硬仗的思想准备,而且要克服畏难情绪,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反避税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把我省反避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搭建反避税组织架构,为反避税提供组织保障。

涉外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通常都配备专司税务方面的机构和人员,甚至聘请国外税务或会计公司为其进行税收筹划。当转让定价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跨国纳税人为了避免转让定价调查带来的风险而主动提出预约定价时,各级国税部门就不能不面对和接受这个现实,不能没有专司反避税工作的组织应对这种挑战,而目前受机构设置的限制又不可能单独成立专门的反避税机构,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应地制宜地去解决。广州市局在市直属分局专门成立国际税务管理科,配备14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深圳市局在国际税务管理处专门配备7人专职反避税工作。没有条件成立反避税专门机构的地市,也要想方设法把反避税组织架构搭建起来,或在市局成立反避税领导小组,或在市局国际税科成立反避税工作组,或在市局直属分局的税源管理科或税政管理科设置反避税小组,把它作为固定机构长期存在,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反避税工作。

(二)、加强反避税队伍建设,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实际上是一场高端的人才搏弈和尖锐的智力对撞,在这场搏弈和对撞中跨国公司往往储备有充足的人才和有足够的财力借助社会力量给予人才方面的支持,而税务部门往往因体制的原因,造成人员不足和人才的流失,在这场避税和反避税的较量中税务部门往往因为力量悬殊而处于不利局面。因此,各地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反避税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把反避税人才纳入人才库管理,根据反避税工作需要由市局调配使用;二是充实和稳定反避税队伍。省局要求各市要把从美国加州富乐敦大学学习国际税收硕士学位的20位同志原则上安排在国际税收岗位工作,省局要检查各地落实情况,各地对反避税专门人才不能随意调动和换岗。三是强化反避税高级人才培训。今后反避税培训要从反避税人才库中挑选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请外国专家来我省或到境外举办高级反避税培训班。四是加强实践演练,省局或市局每年可以牵头组织调查一些大案要案,可以抽调各地反避税人员参加办案,提高办案能力和实践经验。五是加强涉外人员勤政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中国公务员形象,展现**国税涉外人员良好风貌。

(三)、构筑反避税信息平台,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如果说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是人才的较量,那么可比信息就是这场较量成效的最重要因素。谁能最及时最具体、最全面、最准确地掌握和最科学、最合理地运用这些可比信息,谁就能够在这场较量中占据主动甚至取得胜利。税务机关和跨国公司对信息的占有量是不平衡的,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跨国公司凭借其拥有分布世界各地的关联企业和数量巨大的关联交易额而掌握大量内部和外部的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可比信息,加上跨国公司与中介机构作为利益共同体可以做到信息共享,使它们在掌握可比信息方面占有明显优势。而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往往很难从外部及时地取得充分而可靠的信息,相关经济部门未能做到信息共享从而导致税务部门的信息来源处于“孤岛”劣势。为扭转这种局面,各市要重视和加强反避税信息平台的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地收集、整理、筛选、分析利用各种经济信息资源。一是加强和完善关联交易申报工作,提高申报率以及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率;二是收集和积累日常征管、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各环节形成的各种经济信息,分门别类地建立各种信息资料库;三是注意从互联网、媒体、行业协会获取信息,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建立互通信息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四是省局要及时向总局和有关部门购买信息提供基层使用。

(四)、完善反避税制度体系建设,为反避税工作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