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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税务管理范文精选

跨境税务管理

跨境税务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制度改革

一、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一)跨境电商概念及发展现状。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国境或关境的交易主体,运用互联网及其电子支付系统、跨境物流运输系统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在此类活动下,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跨境电子商务最常见的贸易模式为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B2C模式,是一种以网络为载体的零售新方式,它可以提高消费者购买境外产品的效率,提升消费满意度,帮助企业进一步扩大境外市场。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贸易蓬勃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四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的零售进出口总额从2015年的360.2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1,347亿元,增长率高达274%;2017年零售进出口总额达到902.4亿元,同比增长80.6%,其中进口总额达565.9亿元,占比62.7%;2018年零售进出口总额达1,347亿元,同比增长50%,其中785.8亿元的进口总额占比58.3%。

(二)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困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具有无纸化和身份隐匿化特点,给税收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在跨境电子商务逐步发展的同时,其所带来的相关税收问题愈发明显。1、课税要素界定受到冲击。从纳税主体的界定来看,跨境电商相比传统的进口贸易商,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要求,也不会留下纸质的发票或凭证。因此,税务机关传统的纳税主体界定方法不再适用。从课税对象的界定来看,对于无形商品的跨境交易,究竟是作为销售货物处理,还是作为销售无形资产处理,目前难以判断。在增值税的征收中,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分别适用了不同档次的税率;而在所得税的征收中,销售货物适用经营所得,销售无形资产适用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居住国和来源国之间的征税权分配是不同的。2、税收征管程序遇到挑战。建立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环节上的传统税收征管程序,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求,税收征管程序遇到严峻的挑战。首先,在税务登记环节,由于跨境电商交易的无纸化和身份的隐匿化,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相关纳税信息,跨境电商则易于隐瞒业务而逃避登记;其次,在纳税申报环节,跨境电商纳税人主观纳税意识薄弱,缺乏纳税申报的自觉性,在进口环节将贸易货物伪装成个人物品,有意逃避纳税义务;最后,在税务检查环节,由于电子票据或凭证易于修改,税务机关无法保证所掌握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准确性,税务检查工作难以开展。

二、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分析

(一)新政介绍。2018年后半段,国务院、财政部等机构先后通过并颁布多项有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新政策,从税收制度和税收监管等方面切入,全方位地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规范跨境电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入一个权责明晰、有法可依的新阶段。首先,第11条明确了电商经营者具有纳税义务;第14条则要求电商经营者依法出具电子发票等凭证或单据,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次,第71条明确国家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积极态度;第72条要求相关管理部门推进海关申报、纳税等环节的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向海关开放与支付相关的原始数据,并提出了零售进口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的调整内容为:一是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增速快的商品纳入清单,新增63个税目商品;二是废止2016年公告的两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一是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二是明确各参与主体责任,如跨境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境内服务商的如实申报责任等;三是扩大政策适用范围,新设北京等22个新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城市。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把进口货品的每次交易额度限值从2,000元人民币上调到5,000元人民币,同时把每年的交易额度限值从20,000元人民币上调到26,000元人民币。消费者用于个人使用的电商进口商品不能够在国内市场进行二次销售,并且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不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配合线下自提的模式。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针对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等提出一系列规定。其中在税收征管中,公告明确纳税义务人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

(二)新政存在的问题

1、未对数字化产品跨境交易做征税规定。数字化产品在我国呈现进口贸易数量多于出口贸易数量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开展对数字化产品征税的程序,不利于税收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实现。数字化产品跨境在线交易不仅在政策上缺乏支持,在征管操作层面也同样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在技术手段方面的欠缺,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及所在地难以知晓,交易记录及凭证的获取及其真实性难以保证,征税机关对数字化产品跨境在线交易的税收征管几乎是无计可施。2、税制模式存在差异。我国进口商品目前有一般贸易、跨境电商、个人物品三种形式,其税制模式分别为一般征税、新税改和行邮税,此次新政明确规定对通知范围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缴纳行邮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普遍高于行邮税税率,因此在通知范围内跨境电商进口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范围外货物。由此可见,税制模式的不同造成税收负担的差异,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改革启示

(一)加快对数字产品征税。加快制定对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关税和增值税的政策,确保国内外竞争公平且弥补税收损失。对实体商品及数字产品征收统一的关税和增值税,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由于网络交易虚拟性、隐蔽性的特点,如若实现跨境数字产品征税,则应当制定有效的税收监察措施,提高税务电算化水平。

(二)优化行邮税制度。我国目前行邮税实行差异化管理,50元的统一免征额在经济发展、物价飞涨的当下显得有些相形见绌;验放限值为800元或1,000元人民币,与此次跨境电商交易额度提升不相匹配,同时给相关部门带来了较大的舆论压力和工作负担。据此我国应该在此前基础上,视情况而定,对免征额与验放限值适度提高,在完善相关监管政策的同时优化和改进行邮税制度。

(三)建立统一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制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在实行单一的进口税制,不存在行邮税政策,我国也应当用现行税种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统一个人物品同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许多按行邮税征收的商品存在不利于加强跨境电商的监管。短时间内依托行邮税的局面难以改变,因此若要实现税制的统一,在今后就需要针对跨境电商环境特点,全面剖析当下状况,协调相关法律,寻找更新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以此实现真正的税收公平。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蔚,刘宪立.税收新政对跨境电商进口零售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22).

[2]陆心渊,田发.新政过渡期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问题探究———以B2C、C2C模式的零售业务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8(4).

[3]刘志安,陈灏.近期主要国家(地区)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J].商业经济研究,2019(15).

跨境税务管理范文第2篇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陷入缓慢增长的泥潭,国内外贸企业原有的跨境贸易形式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传统贸易形式采用集装箱的大额交易模式被小批量、快速发货的外贸订单所代替。在经济危机环境下,由于资金链紧张和市场需求等条件的制约,传统的贸易商户,特别跨境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分析文/谢雪莲是中小商户通常把大额的采购分割为中小采购形式,把长期采购转化为短期采购的新形势,从而有效分散风险。在这样的条件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在线交易、便捷、快速的服务为优势的跨境小额电子商务得到快速的发展。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跨境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的门槛不高,在国内选取合适的销售产品及进货渠道,采用国际性商务信息平台出售商品。根据Conscore和Euromonitor估测全球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在440万亿左右,且这个比例会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在我国,淘宝在2012年双十一当天就达到191亿的交易额,当天的营业额为5亿多。这就可以看出,中国的新一轮战略性产业已经被电子商务占据,这将成为跨境贸易以后的发展趋势。据相关统计得出,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为5.88亿万人民币,在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8.1亿万,增长27.9%,其中跨境贸易是增长最为明显的一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处于快速生长时期。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更好发展,2012年12月19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由郑州正式开启,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带领五个服务试点正式开展工作,这就代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电子商务税收的分类及税收的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种类电子商务种类众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交易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两种形式。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企业对政府的交易、企业对企业的交易、企业对个人的交易及个人对个人的交易这四种类型。根据交易客体的不同又可以划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两种类型。根据交易范围的差异可以划分为远程国内交易、区域内交易、跨国全球交易这三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税收是每个公民获得国家给予的公共产品支付的相应费用,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经济来源。税收处理具有财政收入的职能之外,还可以为国家的经济进行宏观调节的功能。电子商务种类多种多样,几乎包含很多经济领域,由此产生的税收种类也不能进行准确的定义和划分。因没有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为依据,致使电子商务税收处于比较难处理的状态。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都可以称为数字化资讯在网上进行时时传输,而并非我们日常生活之中的实物与票据,在其变换回来之前税务局很难对其内容加以确定。电子商务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网上进行的,不必建立固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任何企业只需交纳相应的使用费用,就可以在网上信息、加入到网上交易的行列。它是以网上账户、服务器的名号等形式出现,采用匿名支付的形式,没有成形的合同文本及加密技术,因此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不会轻易留下痕迹,纳税主体到底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不容易判断,对居民的身份也不好确定。网上无形商品的增多,会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明确征税的数量和对象,致使一部分税基会进行转移和丧失,税款的流失情况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跨区域性、无形化导致电子商务税收税种不好确定。进行税收征管比较困难,且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一定的相关性,导致电子商务在谁手上有很多不便之处,不仅传统税收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性加大,而且不能对其进行随意的修改或指定。

三、跨境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税收出现的问题

(一)外贸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在小额出口的时候,灰色操作的势头有增无减。因很多小规模的企业没有规范的运营流程,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出口的资质,因没有办法报关,所以不呢不能走入正常的外汇手续中。在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商品从订购到付款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两方的订单、合同及销售凭证都是电子形式,电子数据是随时可以进行改动的。没有纸质收据凭证,税收部门征管检查的时候不能根据传统账薄管理的办法加以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随着信息加密技术的不断改革,加密技术、数字证书这一系列的保护方式可以帮助纳税人藏匿交易过的信息,税务机关根本就追查不到交易。说无部门想要清晰的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和交易情况有很大的难度,税务机关没有办法取得有效的证据,无法拥有税收机关征管稽查的凭证,就不能实现依法征收足额税收,对于偷税、逃税的人员也不能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打击。

(二)短期内对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征税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和传统的贸易形势相比较,小额跨境外贸电子商务具有周转快、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优点。传统比较大额贸易的利润通常在5%左右,并且利润的空间一直处于缩小的状态,小额外贸的利润率较高,风险比较小。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快速发展,有益于出口企业避开比较严峻的贸易摩擦。根据艾瑞咨询统计的有关数据图1得出,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主要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市场营收规模在39.5亿元,同比增加了21.5%,整体增长速度变慢。根据中国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B2B发展的条件,国内外经济环境竞争更加激烈,那些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征税会导致形式更为严峻。

(三)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阻碍电子商务税的征收我国的信息化水平相对比较低,各个地区的信息应用模式都是自成体系、功能交叉、信息孤立,各个地区长时间的数据信息不能达到有效的共享、信息交流不顺畅,设备网络运用情况不佳。在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时候,税务信息技术基础薄弱,业务流程、数据接口等不够规范,不能适应新时期对信息化水平的要求。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比较晚,目前应用的技术平台比较低,不能满足税收现代化网络的有关要求,不能适应现代繁杂的电子商务征税需求。

四、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的相应的对策

(一)采取有效的纳税政策在西方,应用了很多贸易壁垒如技术壁垒、蓝色壁垒等保护形式,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有益于我国出口企业很好的躲避贸易摩擦的情况。现阶段,小额跨境贸易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对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征税应该具有相应的过程,可以给出充足的时间让企业对其以后的经济计划进行调整。国家可以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期限,确保中小型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税收暂免的状态,等到期限结束可以根据该企业的网龄、业绩等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办法进行阶梯级的收税方法。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鼓励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保障国家的税收不受损。

(二)加大宣传纳税,提升商户主动纳税的意识2012年,一起空姐代购获刑事件引起广泛的重视,空姐没有纳税意识,属于无意识犯罪,获刑11年。在西方发达国家,可以采用自行申报纳税,这种模式对与公民和国家都有很大的好处。如果想要养成自行申报纳税的习惯,公民必须自主了解纳税的相关知识,国家的积极宣传也有助于公民养成主动纳税的意识。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征税可以采用网络平台在商户进行纳税宣传,宣传税收有关的法律知识,提出各种办法对申报积极的纳税人进行奖励,创建优良的电子商务征税环境。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税务征收、监管、激励机制,确保税务征收工作更加完善。

(三)强化税收机关信息化建设我国税收机关要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征税的要求,就必须加大税收信息化建设,把现代化的高科技应用在税收管理中,可以确保税务信息可以实现共享,提升税务机关内部税务工作的效率,提升税务机关征管的质量。税务机关是国家经济调控的重要部门,快速建立信息化可以有效的帮助该部门人员处理繁杂的信息,有效的提升税务部门工作的效率,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税务机关实行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合理监控的目的,依靠计算机网络,根据网络接收的有关数据,把电子商务那谁让你网络交易的数据与实物数据加以比对,达到掌控网上交易源头的效果。税务机关要时刻关注国际上有关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对我国跨境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税收工作进行合理的改进,确保其适用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满足现代化电子商务税收的需求。

五、结束语

跨境税务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属于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电子性以及自由便捷性等特点,其以互联网的发展为依托,且随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模式变化而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但因这个交易过程比较快速且隐蔽,为贸易商避税投机制造了相应的条件。因而,本文针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1.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基于对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分析,采用以往的贸易监管方式已经不能与之不断发展的步伐相适应,再加上国际联机在线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参与者对交易对象的不捕捉、自由议价与交易充满自由性,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时有发生。

1.1.1贸易纳税人的主观原因

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均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动机,因而大部分企业出于增加收益目的,产生避税的心理动机,且大部分贸易纳税人主要客观上存在避税机会,会因利益的驱使而利用可能的机会来避税。

1.1.2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跨境电子商务场所采用的网上交易方式具有隐秘性、高速快捷性以及数字性等特点,贸易纳税人很容易让自己的交易逃过征税机关的监管,且商务主体遍布世界各地,在纳税对象与征税主体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第二,网上银行、e-bay、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促使网上交易资金流转变得无纸质化,导致税务机关在获取资金流信息方面并不能顺利进展;第三,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往的财务管理方式跟不上其发展的节奏,且现有的财务管理对象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资金运动主实体,是对物质变活动为特征的资金运动实体,是对物质变换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但在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并不是以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存在的,且缺乏一定的边界对其进行确定,成为传统财务管理不能与企业及其交易虚拟化相适应的原因所在,再加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信息技术创造的价值在企业生产与交易中的比率日渐上升,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由“资金运动论”转向“经济信息体”;第四,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来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规定,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避税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与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务部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政策》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

1.2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表现

就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表现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四种形式,首先为利用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的避税,一方面为对有形商品与劳务的电子商务避税,其并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为对电影、音乐、数字化书籍以及软件等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避税;其次为利用不确定的管辖权进行的避税,任何人均可利用网络或服务器来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为税务机关常设机构等的确定造成困难,因而以属地管辖权开展的税收制度为避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再次为定价转移避税,该种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完成交易与关联企业的成本,利于避税目的满足;最后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的避税,企业多在避税地服务器上建立网站来达到避税目的。

2、法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手段

2.1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依据,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作为平等纳税主体

第一,政府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法令或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第二,应注重国际间合作,制定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来加强国际间网络交易;第三,对于非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应保持公平,征纳税收不能因交易形态差别而不同。

2.2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主体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应借鉴OECD、新加坡的做法来对纳税义务主体进行确定,在常设机构概念上,可采用OECD中不以网址作为经营地的方式,而是将电子商务贸易的终端来作为固定经营地,进而控制服务器终端且核心业务为电子商务企业,以对所得税进行缴纳。

2.3革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现象进行控制,以防止定价转移避税现象的出现,因而应对财务管理技术进行更新,使其与财务申报制度相适应,进而对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立。

2.4强化征税机关与其他组织的联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主要因素便是电子化货币与国际联机银行的世界合作性,因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系,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动信息,进而保护好对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权。2.5做好国家间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合作工作不同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所制定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税收征纳问题上会造成国家间的摩擦,因而各国有必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对避税问题做好监管,可建立起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机制,来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

结语:

由上观之,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现象时有发生,有必要对该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其的关注力度,并与海关、工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实现信息互通,以及时有效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在我国的流动进行控制,保护好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

参考文献:

[1]李文宁.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0(14):300-301.

[2]罗玉辉.论我国关联企业避税法律规制的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11,10(02):114-116.

[3]肖婷云.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J].长沙大学学报,2015,15(03):70-71+87.

[4]游玲.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16(05):241-243.

跨境税务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对策研究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在不断改变人们消费的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得到空前的增长。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来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贸易往来,是传统电子商务的升级化应用,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中,商品展示、询价交谈、下单货运等都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消除了商品流通的地域限制并大大降低了成本。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和传统电子商务一样,主要有B2B、B2C、C2C三种。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保持着迅猛增长的势头,2014年作为我国“跨境电商元年”,中国对外贸易中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并且这个比例也在逐年增加。然而,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存在了一些不足之处,如支付手段、关检、货运物流等方面,这些障碍严重阻碍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我们应该深入剖析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出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促使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

跨境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贸易往来,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电子商务在经济全球化下的一种新型模式,因此,国内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以及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便捷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有着许多优势:成本低廉,由于交易双方是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商品的交易,省去了门店、差旅、国际话费、商品周转等一系列不必要的费用,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高效便捷,信息化是21世纪发展的主题,各种信息化平台不断产生,信息资源的快速共享让商品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展示,促进了买卖双方快速达成交易。近年来,社会各界不断关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政府部门高度重视,为了给国内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方针,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吸引企业更多地参与到跨境电子商务中,让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例如,商务部的《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税务局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等从对外贸易能力、互联网交易发票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涉及的主要流程出发,推出了各种优惠政策和规范化指导。同时,国内各省市也相继出台政策以辅助本地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例如北京、广东、上海等地设立了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在关检、税务、物流、支付等方面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二、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一)支付方式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而其支付方式也由传统的先进交易等转变为电子支付方式。近年来,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极为便捷的支付手段。但是,这些第三方支付方式也有一些不足:首先,虚假交易发生几率高,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提供一个网络担保的功能,实际交易中很难对交易双方进行完整的身份确认,这就容易造成虚假交易的发生,甚至被不法资金所利用,国际犯罪的风险加大;其次,法律监管不利,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部分没有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是以国外银行合作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政府在这一部分存在监管真空,不利于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违规操作监管;最后,交易金额受限,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单笔贸易中交易金额需在1万美金以内,否则需要提交税务凭证,而这又是税务局所缺乏的部分,因此,造成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大资金交易的限制。

(二)关检

国际间的商品贸易都需经过关检,跨境电子商务自然也不例外。跨境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使商品在展示、咨询、交易等环节都实现了快速的流通,但最终交付商品时却往往卡在关检上。商品要想出境,都必须经过报关、检查、缴税等一系列流程,这就造成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成本增加,也大大拖延了产品到货的时间,这显然已经违背了跨境电子商务价格低廉、快速到货的主旨,因此,海关的种种限制已经成为阻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来减少关检对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影响。

(三)货运物流

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商品展示、信息交流、确认支付等流程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快速实现,但最终完成商品的交付必须经过物流。虽然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是跨境物流的发展却没有跟上,目前的跨境物流还存在几点不足:第一,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够。跨境物流对仓储、货运、关税等有着较高的要求,需要有完备的基础建设和健全的管理体制。第二,缺乏标准化流程。长距离运输、设备周转是跨境物流的主要特点,一套标准化的设备装卸等运作流程是有效地降低物流产生的成本的保障。第三,信息化基础薄弱。目前我国跨境物流行业的信息化覆盖率还不足一半,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为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货物分拣错误率高等。

(四)交易双方信用

不论是传统交易还是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诚信都是放在第一位的。但目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的信用障碍也成为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假货泛滥、非法网站多、缺乏法律制度等。假货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不仅使买方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让企业甚至是国家的信誉受到质疑,严重影响了企业和国家的形象。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产生的,而各种非法互联网钓鱼网站或软件问题也层出不穷,使消费者蒙受了较大的损失。同时,国家在互联网犯罪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有效的惩罚措施,造成整个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不规范,阻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应对策略

(一)政府方面

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增长,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政府应该高度重视跨境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点,制定出一系列帮助扶持政策,更好地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

近几年来,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虽然变得越来越高,也制定了一些有助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方针政策,但大多数只起到了缓解现存问题的作用,无法真正解决诸如关检、税赋、信用程度等痛点。因此政府应该联合多个部门,如海关、税务部门等,通过实际市场调研,制定和完善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制度。

2.提供基础建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一体化流程。

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有80%以上是由国外机构支付手段进行交易,国内电子支付等手段占据比重较小。政府应该主动加强支付平台的基础建设,扶持国内支付机构的发展,提高我国跨境支付平台的竞争力。并且,国家也应该支持企业建立报关、完税、国际运输与仓储等一体化服务队伍,提高跨境电子商务的便捷度,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3.重视人才培养。

任何新兴行业或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的引进,这也是行业能否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的关键。一方面要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以弥补目前人才缺失的不足,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和高校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作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才储备。

(二)企业方面

1.了解市场需求,提供符合消费者习惯的高质量服务。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文化、信仰、理念,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全球贸易手段之一,企业在进入一个新的市场前必须对当地进行一个深入的市场调研,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来定制差异化的服务,以满足该市场的实际需要,以高质量的服务和高口碑的产品来赢得当地消费者的青睐,保持市场份额。

2.打造品牌竞争力。

企业要保持对国内外新市场新技术的了解,及时地根据市场的变化来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方针。同时,企业也要大力发展技术水平,打造一个具有高价值的品牌,通过品牌建立、营销一体化等手段,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3.加强企业合作分工,扩大全球市场份额。

跨境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下的产物,一些利益相关的企业间应该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和技术的共享,将企业间的优势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一体化,完善整个产业链,以低成本、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达到企业共赢的局面。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总额约为2.3万亿元,比上一年相比增长率高达32%,并且随着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交易规模的不断增加,艾瑞预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总额在2016年将达到6.5万亿元,其规模和潜力是巨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信息化技术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下的产物,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也必将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主导方式,这对我国企业来说既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又需面对许多新的挑战。因此,政府和企业应该积极面对,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制定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来减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上的阻碍,并且,企业也应该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品牌竞争力,加强企业合作分工,共同实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有效突破。

参考文献:

[1]谢珊珊.中国小额B2C外贸电子商务模式探析[J].企业导报,2013(1):198-199.

[2]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2):22-31.

[3]张驰.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5(4):61-64.

[4]陈旭华.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义乌市为例[J].价格月刊,2014(3):66-69.

跨境税务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影响

互联网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便捷、高效,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也相应发生改变,地域和时空限制得以突破,实现了时空零距离的飞跃。这样在信息的高速流动和再生产过程中,不考虑贸易壁垒的前提下,各种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务、技术等在国际市场上畅通无阻,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区域和国际的经贸合作水平和层次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国际贸易成本降低效益明显改善。

一、跨境电商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创新

(一)实现了贸易方式的创新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不断应用,丰富了国际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使得企业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采购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等,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企业的市场效率,使企业能够专注于自己最擅长的商品和服务。这些服务和商品的背后,是大量虚拟企业加入的结果,通过借助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大量的企业通过网络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完善的体系,使企业能够及时、快速地购买到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等,更好地为国际市场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和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使得生产资源和生产要素能够在国际环境中实现更好地分配,对于提高经济福利,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作用具有重要的帮助。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等的统一,国际市场的买家和卖家能够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流等,破除了商品流动过程中的阻碍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对于国际贸易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二)实现了贸易的一体化

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规模巨大的贸易市场和平台,大量信息借助网络的形式进行传递,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市场信息的传递成本低下,每个企业都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连接到世界的各个市场中,实现了世界市场的统一。网络的平等性和开放性,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使得国际贸易交流和合作越来越密切。跨境电子商务的应用,破除了国际贸易在地理和时间时的制约,从而使国际贸易市场不断地扩大。电子商务所塑造的虚拟市场,使商品和服务的流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有效的流动,减少了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所造成的扭曲。一体化的市场,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为国际市场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也减少了碎片化市场所带来的价值扭曲。

(三)改变了传统的市场营销方式

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下,国际贸易的市场营销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地球村的形成,市场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企业来说,面对的竞争对手也越来越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在提高产品品质的基础上,就需要通过多种营销手段来获得客户的认可。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中,企业的营销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少企业逐渐开始探索网络营销方式,并且应用到了企业的销售过程中,这种方式能够帮助客户更好地发现和了解企业的产品,对于提高企业的交易效率和数量具有重要的帮助。网络营销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的好处,能够实现精准营销,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等,而且还能够通过客户的反馈,帮助企业不断地改进自己的服务等。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缺乏完善的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系统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例如支付宝、余额宝、贝宝、财富通、99bill-快钱、网银在线、首信易支付、云网、环讯IPS、微信钱包等,虽然在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被广泛使用,但在国外应用并不普遍,且世界各国的电子支付方式都各不相同,国内外通用的电子支付工具也不多,导致支付和结汇环节一场繁琐。

(二)改变了政府的监管模式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也走上网络化的道路,使得政府也改变了对国际贸易的监管模式,电子化在国际贸易申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通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出口退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进出口海关统计、外汇核销等方面的应用,极大地降低了各个环节的时间,提高了监管的效率。我国2006年建成的“贸自通”平台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化,加强了海关、税务局、银行、贸易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改变了经营者的管理模式

传统的国际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效率较低。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实现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商务流等几个方面的多项物流。电子商务减少了时间和空间对国际贸易的限制,从而极大地改变了贸易双方的管理模式。

(四)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门槛

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门槛,促进了中小型企业在国际贸易方向的发展。传统的国际贸易由于受到经营权的限制,除了大型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跨国企业之外,中小型企业并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权已经不能限制中小企业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电子商务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门槛。中小企业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在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1.贸易税收的流失。

电子商务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但是却更加方便了企业的偷税漏税。电子商务由于虚拟化的特点,主要商品的生产地区,经营地区,收入多少和税务主体都不像传统国际贸易那么清晰明白,一目了然。这就造成了监管部门很难收集税收证据,也很难确定各个公司税收管辖区域。这种条件下,监管部门也难以科学有效的工作,贸易公司更是利用各种监管漏洞和法律忙去偷税漏税避税。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机密技术的发展应用更增加了监管部门收集税务证据的难度。监管政策和监管手段的相对落后也造成了监管力度的不强力。使得税务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2.电子商务加剧了我国与发发国家的差距

发达国家利用其更加新进的技术手段完善了电子商务贸易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得其国内的电子贸易能够更加健康完善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早一步发展,其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更早的制定、应用。在此基础上,其构建的技术和贸易壁垒加剧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未来发展趋势

(一)规范国际贸易物流体系

国家应开展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专项行动计划,建设物流大通道,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发展智慧物流,推动物流产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以降低物流成本推进流通领域的供给侧改革,让运输不再遭遇“囧途”。尽早规划建设尽可能完善的跨境物流体系,并加强海外仓建设。还应简化国与国之间的检验检疫等通关环节,加强管理创新,在通关环节给予更多鼓励和支持。此外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应抱团到国外建立海外仓,避免承担单个建仓的高额成本。加快我国国际性跨境物流大企业的建立。

(二)打造建议稳定供应链

企业应积极与海外知名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了解当地的文化、市场环境、货物的供应流程,寻找受国内消费者所青睐的海外商品,与对方建立良好的供货渠道,并以合适的价格达成协议。

(三)加强跨境电商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

我国要加强跨境电商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全方位、高效发展,打造智慧化全产业链,有利于彻底改变我国传统外贸企业被动环境,企业应积极做好体系完整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数字化工厂、实现智能化生产,促进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营销等全产业链体系建设,努力打造有实力的国际性品牌。

(四)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1.国家应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环境的监管,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企业和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是应遵循电子商务法律条款,且应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支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善。

2.国家应推进简政放权,创新管理服务。坚持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和保护权益并举,防止措施失当导致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发展中走歪路,丧失发展环境。政府和企业应创新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国家、企业和专业人才之间要尽可能更多地开展相关讨论工作。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方式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变成了互联网贸易。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国际贸易中涉及的部门和贸易管理人员建立信息连接,通过相关信息的交互流通取代传统国际贸易前的准备、谈判、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实现多方远程交易。新兴的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方式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流程,避免了重复输入数据,减少了人工操作造成的的错误,提高了国际贸易容错率,大大降低了国际贸易成本。

参考文献

[1]张环宇.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测度及方式创新[J].商业时代,2013(8).

[2]朱一丹.电子商务在服务贸易中的应用效果及影响研究[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