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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安全检查制度

专项安全检查制度

专项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1篇

检查内容: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管理、烟花生产管理、爆竹生产管理、引火线生产管理、黑火药生产管理、烟花爆竹运输管理、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进行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按照执法计划,每月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责任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矿井“五职”矿长等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机构配备情况、“安全投入”、“打非治违”、“六大系统”、防治水、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提升设备、瓦斯治理等进行检查。

时间安排:按照执法计划,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交叉检查。

责任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规范化、安全风险管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化”建设(规模化、机械化、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反三违”、露天采石场高陡边坡和排土场专项整治,地下矿山采空区、防水、防中毒窒息、防坠罐专项整治以及尾矿库专项整治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按照执法计划,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责任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对企业安全管理“五个一”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监管责任落实、基础保障、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制度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健全以及现场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按照执法计划,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责任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五、综合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一)防汛工作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防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预案编制及培训演练情况、防汛物资储备情况、抢险救援队伍组织情况、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完成情况、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在建涉水水利工程度汛措施情况、河湖设障整治情况、山洪灾害防御情况、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时间安排:3月份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发改委、供电公司

(二)森林防灭火工作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森林防灭火预案修订及应急演练情况、森林防灭火工作宣传教育开展情况、违规野外火源管控情况、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情况、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及待命集结情况、森林防灭火值班值守情况、森林火灾案件侦破查处等。

时间安排:4月份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三)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综合应急队伍、装备、车辆、设施、值班等情况进行检查。

时间安排:5月份。

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

(四)校车安全专项整治

检查内容:非法运营、“三无车”、无证驾驶、超速超员等方面。

时间安排:8月份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交警大队、公路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区应急管理局

(五)建筑施工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非法转包分包、违章施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缴纳工伤保险、工地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消防安全等方面。

时间安排:9月份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六)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专用机车等方面。

时间安排:10月份

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应急管理局

(七)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证照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非法生产倒装等方面。

时间安排:11月份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

(八)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打击黑车、超越许可范围非法异地营运、无牌无证、重要时段重点路段安全防护等方面。

专项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以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为抓手,在全区文化旅游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严防死守,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推动全区文广旅系统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大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区文广旅系统、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等事故易发多发行业(领域),突出A级景区、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确保高危(高风险)行业企业一个不漏,检查覆盖面100%;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彻底解决问题隐患反复发生、长期得不到根治的重点问题。

(一)企事业单位大检查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等。

2.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制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执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在单位内部公布隐患清单、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备案、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政府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等。

4.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制定汛期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落实防汛度汛工作措施,开展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严格执行每天24小时专人值班和关键岗位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建立健全雨情、灾情预警预报信息传递体系,落实极端天气下停产撤人等防汛措施情况等。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等。

6.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等。

(二)局属各职能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大检查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区政府安委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游仙区安全生产专项巡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功能区安全管理责任措施落实情况等。

2.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下属事业单位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加强预防体系建设,本系统行业(领域)结合自身特点定期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类别等情况。本系统行业(领域)加快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开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试点工作和逐步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情况。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3.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汛期工作安排部署,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汛情灾情预警通报机制,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保障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次生安全事故情况等。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重点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大检查和十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明确大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部署落实情况;成立工作机构,细化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情况;督促企业自查自改,规范建立问题隐患台账情况;严格规范执法和层层开展督查检查情况等。

5.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旅游、烟花爆竹、水利电力、特种设备、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各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推动城市公共安全重点工作,开展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春夏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等。

6.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情况;严厉查处可能造成爆炸、火灾、泄漏等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严格实行“四个一律”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惩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等情况。

8.加强组织领导情况。重点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做到具体抓,做好提调安排,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工作等情况;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以及信息报告制度,及时调度辖区内安全生产和应急值守情况,认真分析研判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信息,一旦发生重大险情,及时妥善处置应对;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以及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水利、气象、应急等部门在汛期期间协调配合,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及时自然灾害信息,做好避险防灾等工作情况。

(三)深入推进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1.涉旅交通运输专项整治

配合辖区交通、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职责范围内的涉旅隧道、桥梁等重点交通设施和临水临崖路段、受不良地质灾害影响路段、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的巡查和隐患治理。严查“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毒驾和农机、变型拖拉机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旅游包车的执法检查,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加大对旅游船整治力度,坚决执行“六不发航”规定,持续开展“救生衣行动”,严格龙舟赛等群众性水上活动的审批管理。有序组织旅客乘车、乘机,加大对违法携带和运输危险品的检查力度。

2.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持续深入开展为期3个月的城市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检查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肃查处封堵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现象,坚决防止火灾、踩踏等事故发生。

3.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行动

以 “五一”、端午等重要节日的集会、庙会、游园及科博会等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为重点,加强人流动态监控。重点对A级景区、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突出检查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及完好情况、消防控制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应急照明设施配备设置是否合理且完好,应急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4、其他专项整治

配合辖区安监、住建等部门,开展涉旅建设施工专项整治、城乡公共安全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涉旅粉尘防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三、工作组织

(一)企业单位。各类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要求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安全风险隐患和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彻底自查自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行业部门。本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本系统的大检查实施方案,细化检查重点内容和标准,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检查并进行督查、抽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区安办并通报当地政府。针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业性较强,为起到较好效果,行业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家或专业团队参与隐患排查和大检查工作。

四、工作安排

从2019年4月至12月底,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工作原则安排如下: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强的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层层进行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阶段(5—11月)

1.各文化、旅游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集中开展隐患整治工作。

2.主管部门定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指导督促辖区文化、旅游企业开展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督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巩固提高、总结考核阶段(12月)

1.主管部门组织回头看、回头查,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到位;系统总结工作成效,形成上报工作总结。

2.适时组织督查组,对辖区内文化行业、涉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抓手。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每季度召开安全风险分析会议,分析研判辖区及自身重点安全风险,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各旅游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定岗定人定措施,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做到风险管控不留死角、隐患治理没有盲区。

(二)严格执法检查。旅游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和执法检查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提升检查执法质量,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带着专家、媒体查,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制作执法文书,依法从严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屡教不改、整改不力的旅游企业。要加强执法结果运用,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失信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

(三)强化督导考核。旅游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展安全督查检查,调度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旅游企业,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加以督促推动。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专项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同时,要促进不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通过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县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成立县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对全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全县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雷思高兼任。负责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

三、整治对象及重点

(一)整治对象。全县各类化工企业,同时检查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整治重点

1、重点行业。液氯、合成氨、电石、液化石油气、剧毒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2、重点企业。涉及硝化、氧化(过氧化)、氯化、聚合反应等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经营剧毒化学品、加油(气)站、油库等经营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3、重点环节。检(维)修、停复产、试生产和废弃装置拆除等操作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

4、重点部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及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罐区等。

5、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和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及关闭取缔情况。

四、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将对全县化工企业和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化工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人民政府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关证照,其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是否通过了安监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是否对压力容器、安全阀、气瓶等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附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要求,对经营、销售、运输、贮存环节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8、是否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省安监局《氯碱、合成氨、焦化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晋安监危化字〔2008〕285号)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对乡镇、社区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政府本次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所辖区域内化工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化工企业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化工企业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制定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了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化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监督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化工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是否监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措施等。

7、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整

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各乡镇、社区按照不论合法非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的“三不论”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相关部门要对各乡镇、社区进行无一遗漏的摸底。按三种类型分类登记,并经乡镇长、管委会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1、对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1)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3)已经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4)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125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农药产品手工包(罐)装设备;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以下;粗(轻)苯生产单套装置2.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

(5)生产规模过小,难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1万吨/年以下生产装置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

(6)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对下列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1)证照不全或者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逐一实施关闭取缔。牵头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盯守,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在县级全面排查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化工企业整治方案的要求,省、市检查组将对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化工企业分类处置。县乡两级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专项整治方案以及相关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安排要求,抽调有关人员参与省市两级联动检查整治,按省市两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开展工作。

1、对照县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将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关闭,关闭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未真正关闭的,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县乡两级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将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项目经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范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化工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

3、对照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定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整治步骤

(一)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

要成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根据省、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乡镇、社区、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排查摸底阶段

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化工企业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化工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县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政府按照专项整治方式组织各乡镇、社区、牵头部门对全县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化工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

配合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总结阶段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乡镇、社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此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牵头部门负责人是本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各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化工安全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化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有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要制订严密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对于化工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乡镇、社区、部门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化工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配合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机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县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

专项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4篇

工程安全生产的检讨书3000字左右

(一)一般规定

(1)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内容具体如下。

1查物的状态是否安全

检查生产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以及生产物料的存储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为是否安全

检查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重点检查危险性大的作业岗位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危险作业是否执行审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开展并使职工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制度化、规范化,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实施安全技术与措施计划的经费是否落实,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有:验收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经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

(4)工程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重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易发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xx】679号)要求,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二)安全检查

(1)开(复)工前安全检查。新项目开工前和在建项目停工后复工前,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工地的全面检查,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开(复)工。

(2)定期检查。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检查时,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定期检查应明确检查频率,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及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宜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的检查,监理单位宜组织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的检查,施工单位应组织每月不少于1次的全面检查,施工班组每日应对施工生产进行检查。

(3)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分为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其中,内业检查可分为保证项检查和一般项检查。

1、保证项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

产专项费用,风险评估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

2、一般项检查包括:分包单位的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等

3、外业检查包括: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消防安全,设备安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安全标志等。

4、专项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针对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宜对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检查,以发现并解决在施工前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经常性检查。检查应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施工作业进度适时安排。施工管理人员应针对当日作业分布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关键部位和事故易发环节。经常性检查应覆盖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重大危险源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巡视检查。

(5)季节性检查。检查内容可根据施工安全敏感时间段(如冬季、雨季、放假时间较长的节假日等)确定,同时应对该时间段的安全注意事项(如防滑、防冻、防坍塌、防火、防中毒、防坠落、防疲劳、防思想松懈等)提前布置并加强检查。

(6)验收性检查。主要检查对象是施工现场新搭设的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塔吊、外用电梯、大型模板支撑系统等项目。检查应严格对照标准进行。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当存在两个或多个分包单位共同或交叉施工时,验收性检查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对相关作业部位的安全作业环境条件进行验收和移交。安全检查流程如图所示

(7)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

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责令其予以纠正。

2、各类安全检查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结果应形成文字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应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3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应按期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销项;复查情况应形成文字记录。

(三)事故隐患治理

(1)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主要分以下两类。

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局部停工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人,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4)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纠正,严格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对治理全过程予以监督检查复核验收。对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重大事故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包括:一是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是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边坡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演练以及有关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是施工班组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巡查记录、自查自纠和销号情况;八是事故报告和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6)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以防范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况。

(7)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做到五落实,即“方案落实、材料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9)施工单位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不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四)安全评价与改进

(1)安全评价

施工单位应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强化科学管理,对合同段创建“平安工地”及考核评价结果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安全风险预控。经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安全管理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报备。

监理单位应将创建“平安工地”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巡查和督促整改,强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平安工地”建设要求落到实处。按规定每季

度对监理范围内各施工合同段独立开展考核评价,复核施工单位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同时,对本监理合同段进行自查考核评价。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建设单位报备。

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对“平安工地”创建达标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创建工作和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应予以处罚。监理单位应每半年对所有施工和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建立考核评价台帐,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平安工地”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记录及结果应存档,并将评价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2)改进

专项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电监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加强政府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通过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市电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危险源辨识、分析、监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市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一)*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电力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

(二)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全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安排,对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跟踪了解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处理全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由*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电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对电力企业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取得了有关证照,其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电力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措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负责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供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是否到位;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了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了有效排查和治理。

8.燃煤发电企业储灰场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排放计划,排洪设施、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对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是否对存在危害大坝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进行了有效治理;下游和周边是否存在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是否进行了监控和治理。

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各参建单位以及转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对以坍塌、高处坠落、火灾、施工机械和压力容器设备事故等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治理。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电力企业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电力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运行,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依法对电力企业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电力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电力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力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企业,要列入正常电力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电力企业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电力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电力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电力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电力企业,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电力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电力企业,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电力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力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电力企业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电力企业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电力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企业各部门及广大职工都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各电力企业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电力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电力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电力行业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再进行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对无证照非法电力企业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电力企业的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政府及先进企业和个人报省整治领导组给予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

全市各电力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要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全面细致排查,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电力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制订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电力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电力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_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要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市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电力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