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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奖励方案

专项奖励方案

专项奖励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第七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第八条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第十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第十一条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第十四条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施行本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机关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分别确定。

专项奖励方案范文第2篇

第二条授权专利补助。

一、授权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专利权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授权专利补助。

二、对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助2000元;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助10000元。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补助的最高额度为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给予补助的最高额度为2万元。省里有补助的,靠高执行,不重复补助。

三、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补助20000元,同一项发明专利限补助在两个国家的授权发明专利。

四、授权专利补助申请全年受理,分批兑现。

申请授权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1.《*县专利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县科技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县科技部门与县财政部门联合下文后拨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企业专利实施奖。

一、专利实施奖设特等奖1个,奖金10万元;一等奖2个,奖金6万元;二等奖4个,奖金4万元;三等奖10个,奖金2万元。

二、申报条件:

企业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专利许可实施),其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本县企业均可申报专利实施奖。

三、申请专利实施奖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专利实施奖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四、企业专利实施奖评选办法:

企业专利实施奖每年评选一次。专利实施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县科技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参加评奖的企业以打分方式进行评审,以得分高低对所有参评企业进行排序。

五、县科技部门以专家评审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确定各等次奖项并发文公布、兑现奖励经费。

第四条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新认定为部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奖励标准靠高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胜诉补助。

一、对企业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受到侵权,被侵权企业胜诉的,发明专利案件每起补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案件每起补助0.5万元。

二、申请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胜诉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胜诉补助申请表》;

(二)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专项奖励方案范文第3篇

一、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面临重大历史机遇

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后,各级政府部门给予高度关注,许多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区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给予大力支持。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我国政府逐年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力度。自2010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从财政上、税收优惠上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2200万吨标准煤”,“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合同能源管理在全国聚力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面临重大历史发展机遇。

从地方层面上来说,我区正深入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8337”发展思路,加快实现“把内蒙古建成保障首都、服务华北、面向全国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及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目标。我区政府2013年安排了8.01亿元节能专项资金,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改造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我区是煤炭大省、能源大省,煤炭产业依然占主导地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大多实施在工业领域,可改造项目较多,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大,节能空间广阔。我区完成的3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超过16万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年节能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有15个,占总数的45.45%。

2013年底至2014年初,自治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印发了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报备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项目备案和申报、节能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等制定了标准、明确了程序,为下一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区拥有广阔发展前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相较其他省市,我区注册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和实施项目数量少、业务范围窄

从获得国家备案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数量上看,北京市累计达448家,上海市382家,河北省102家,山东省284家,我区仅20家,占全国备案总数的0.6%。据调研,上海市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总规模达100多亿,从业人员3万多人,年均完成项目200余个,节能服务范围涉及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相较之下,我区4年内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共33个,业务范围在工业领域,其他领域均未有所涉及。这些项目中,区内注册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改造的项目仅2个,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实力较弱。

二是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起步较晚,部分配套政策尚不完善

我区在2013年明确了全区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全区合同能源管理开始走向有序发展。但其它配套政策,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机制等尚未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三是地方财政奖励扶持力度不大,仅奖励符合国家申请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我国部分省市采用国家奖励政策和地方奖励政策两种模式,加大力度支持本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采用国家奖励政策模式,在中央财政奖励标准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北京市对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标准为56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地方配套财政奖励为360元/吨标准煤,山西省为160元/吨标准煤。符合地方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采用地方奖励政策模式,北京市地方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为500元/吨标准煤,山西省为350元/吨标准煤。

目前我区只采用国家奖励政策模式,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资金仅为60元/吨标准煤,扶持力度偏低。自2013年至今,国家仍未开展第六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工作,我区很多新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因不能在国家备案而无法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对这些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我区也未出台相关财政奖励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三、促进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了营造有利于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引导合同能源管理健康发展,借鉴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抓紧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四大平台”

1.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争取尽快落实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加快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节能服务机构库、合同能源管理专家库,以便有关部门、企业查询应用;二是建设网络申报系统,实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报备、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等网上申报、审核和回复,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三是实施推荐“优秀”目录制度,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优秀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技术与产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2.建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对接服务平台。建议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节能中心、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形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对接服务平台,每年定期举办自治区节能环保产业合作峰会,以不同主题、不同形式举办“供需见面会”、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会、银企对接会、节能环保展览会等,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建筑大户、节能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活动,推进我区合同能源服务市场化建设。

3.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服务平台。银监会《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要求银行业切实将绿色信贷理念融入到银行经营活动之中,积极支持绿色、循环和低碳产业发展。2013年,上海市有关部门与13家银行签署百亿授信合作备忘录,推出“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百亿绿色信贷”服务,创新了10项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并承诺在“十二五”期间以未来收益权质押形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130亿元的绿色信贷。我区可参考上海市相关做法,联合银行业内人士开展相关调研、召开座谈会,探索研究、协商洽谈,创新推出有利于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绿色信贷产品和融资方案。

4.建设合同能源管理信用评价平台。借鉴上海市开展节能服务行业信用评价活动经验,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对与合同能源项目相关的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信用等级评级,促进企业及相关部门自律,为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全面和全程的信用评价,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各方提供保障。

(二)抓紧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配套措施

1.加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力度。为了鼓励我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建议从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地方配套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提高地方财政奖励额度。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地方配套资金由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260元/吨标准煤;制定我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符合我区扶持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

试点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上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承担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平台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管理,项目监督检查等。

2.加大重点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力度。一是在公共机构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国务院《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我区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政策,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计量、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制定和实施公共机构能耗使用定额标准和用能支出标准,强化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下达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重点选择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并给予财政奖励补助,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在建筑和城市公用设施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既有建筑、城市道路绿色照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实施节能改造。

专项奖励方案范文第4篇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进; 

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进;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 

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主席),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 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提案原因或理由;建议方案或措施;

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张榜公告。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 

    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_ _ _ _ _ _ 元。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_ _ _ _ _ _ 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_ _ _ _ _ _ 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机关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1.5%~2%计算。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3%~4%计算。 

  (二).提案改进结果导致注册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三).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议如后续得到采纳,接第二十条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四).联名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委员会申诉。

  (五).公司的合理化成果可报当地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六).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六.附则 

专项奖励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更替的培育和扶持机制,形成社会化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体系,努力营造中小企业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政策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

二、实施范围

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划型标准的企业作为实施对象。

三、具体措施

(一)设立专项资金。整合财政扶持资金,设立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包括节能专项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优先扶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12年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以后视财力状况逐年扩大。各街道、园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专项资金的安排与街道(园区)专项资金挂钩,按比例配套使用。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3、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4、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5、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切实落实好国家对中小企业减免税的现行政策。

(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协调各商业银行对诚实守信、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允许范围内按低标准利率执行。支持引进区外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拓宽资金供应渠道。积极开展在建厂房、设备、应收帐款、股权质押、林权、仓单、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综合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远期外汇等各种表外金融工具,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住建、工商、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文件精神,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评估价值较合理、权属较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贷款抵押。

充分发挥担保公司作用,用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不断延伸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业务覆盖面。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为区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给予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充分发挥区企业投资公司的作用,对具有上市意愿和优势的中小企业,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引导企业上市和融资发展。

(四)鼓励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管理创新。充分利用好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节能公共管理等方面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效果明显、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的节能重点项目。对在区经信局完成备案或核准的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300万元(含)的节能重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设备投入使用后,根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的30%予以补助,贴息期限为二年,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在区经信局完成备案或核准后,根据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购买的生产性设备投入使用后,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为二年,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国家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积极为其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级的扶持政策。对获得省级以上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区级财政将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给予20%的配套资金。

(五)积极培育原创型中小企业。每年度在纳入省、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小企业培育计划,或特色优势明显、成长性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原创型中小企业中筛选5户,对年纳税区级所得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创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品牌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省长质量奖等奖项。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各级产品标准制定,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鼓励企业扩大就业和居民自主创业。对现有用工参保人数300人以上,依法经营,未发生欠薪、逃薪等侵害职工利益事件的企业,以上年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用工参保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岗位培训费500元。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满一年,用工参保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按当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每人一次性补贴岗位培训费500元,以后每年新增用工参保人数比上年度超过20人以上,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岗位培训费500元。对我区失地居民和城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达到上述标准的,一次性补贴岗位培训费1000元。以上给予补贴的用工参保人数籍人数均需达到20%以上。

(八)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产品)升级换代。企业通过创新、转化、消化吸收的新产品,其新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该产品当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开发的补助,单个产品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省级(含)以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新产品项目,按照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全部返还,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牵头承担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列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列入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的省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进行补贴,每项补贴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两项。

支持企业从事发明创造。国内专利每项补助金额最高为:发明3000元、实用新型800元、外观设计500元;国际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补助金额最高为10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国内或多个境外授权的,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万元。同一项新技术、新发明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只对发明专利申请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创建“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和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所属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九)鼓励产学研合作。1、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10%以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开发、转让金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2、对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获取的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企业50%的贴息,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3、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让和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给予转让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街道、园区加强对特色产业的扶持和培育。对被认定为市级和省级特色产业街道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所属街道、园区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集群内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进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被市级和省级认定的创业辅导基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业服务补助和公共技术服务补贴。

(十二)增设企业信贷周转资金1000万元,为我区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企业信贷周转金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十三)鼓励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发展新兴产业。对建设规范、示范性好、效益明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的软硬件产品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当年取得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按20%的比例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择优对当年列入市级以上装备制造加工中心和供应链管理示范中心、省级以上《两化融合先进实用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目录》和获得省级以上计算机应用优秀成果等奖励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发汽车电子、船舶电子、机床电子、医疗电子等产业链高端产品,当年通过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对发展射频识别技术(RFID)、生物传感器、检测传感器、工业过程控制传感器和各种信息终端等物联网技术及产品,当年获得有关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四)清减各类涉企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取消和降低各类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定,进一步清减已出台实施的各类涉企收费项目。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及资源补偿类、环境保护类、社会保障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减、免、缓、降”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低限设置的,按低限收取,无低限设置的,根据赋予的审批权限减低收费标准;凡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做好工作,争取减免收费;对先征后返的费税项目,在企业书面作出履行承诺保证的前提下,予以缓缴或提前返退。

(十五)加大培育奖励力度。建立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加大培育力度。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