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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概念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概念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集约化 发展趋势 财务共享服务

一、财务集约化的内涵及演进

(一)财务集约化的概念

财务集约化是集约经营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促进企业的发展,注重效率和效益。在资源稀缺的现代社会,推行集约化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特别是企业集团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取向。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相应地,财务集约化是企业集约化管理的核心。理解财务集约化的概念,首先要理解“集”和“约”的辩证关系。其一,实施财务集约化管理不能片面强调集中,集中是手段,加强财务管控能力、提升运营效率和效益才是目的,手段必须为目的服务。其二,集中不是全面集中,而是重点集中,是对影响公司运营效率和效益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和资本运作等重点领域的集中,通过集中显著提升效率和效益。其三,实施财务集约化管理必须依托财务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化手段的提升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财务集约化的演进

实施财务集约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有一个持续推进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的财务集约化主要是通过要素投入集中来提高经营效益,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财务核算集中化

财务核算集中化是指传统作业模式下分散在各地服务于不同业务单位的财务人员,通过地域集中或虚拟集中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财务集中管理在中国企业里的应用呈上升趋势,许多大型企业都已经在集团层面大力推动财务核算集中管理。

有效的财务核算集中化能够使企业集团对信息进行实时掌控分析,使财务监管与业务实施同步。由于各具体业务单位无法直接干预财务人员,使信息处理过程更加透明。此外,财务集中核算将处理具体业务的财务人员置于统一管理环境下,集团对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落实,基于对工作质量的检查、核算尺度能够保持一致,核算结果更加可靠,实现业务处理的标准化。

2.财务数据业务化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之间的联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传统模式下,财务人员获取业务信息必须向业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单位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提交数据后,财务人员将这些数据转化为财务信息后并予以记录。在采用信息系统替代传统的手工记账模式后,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之间的交互方式出现了改变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所做的工作越来越多地不是会计,而那些不是会计的业务人员却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会计工作。

二、财务共享服务的体系

(一)财务共享服务的概念

张瑞君等(2010)将集团财务共享服务概括为:财务共享服务是指将分散式的财务基本业务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抽离出来,集中到一个新的财务组织统一处理,这个新的财务组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以业务伙伴的形式,通过网络为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标准化、流程化、高效率、低成本的共享服务,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二)财务共享服务的实施

企业财务共享服务的实施,在企业内部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管理决策思想。企业财务共享服务的成功实施,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财务管理制度的标准化。将整个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标准化是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构建的基础,也是财务集约化工作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制度标准化应该从下面几点入手:首先,企业集团总部制定适用于整个集团的标准业务规范,评审通过后作为实施财务共享服务的基础;其次,加强各分(子)公司的培训学习,使相关财务组织的员工全面掌握新的标准,为正式施行打下基础;最后,对各分(子)公司落实执行财务标准化的工作要给予持续的监督。

2、服务端和客户端分离。这里的服务端指的是企业建立的共享服务中心,客户端指的是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两者的分离需要重新定位集团和基层业务及分(子)公司之间的业务界面和业务关系。

3.再造财务流程。财务共享服务的基础理念就是流程再造,财务流程的再造需要做到:财务数据业务化;数据全程共享;财务流程标准化;财务流程模块化;集成财务信息系统:将基础业务与财务分析分离。

4.构建统一的财务平台

财务共享服务最重要的步骤在于建立一个统一的财务平台,将涉及财务共享服务的一切财务制度都固化在统一的数据库中,包括财务作业流程等都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统一设定,成员单位不得随意修改,从而保证总部的战略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

三、结论及展望

财务共享服务是一种典型的集中式组织模式,它是更高层次的财务集约化。财务共享服务能够加强公司总部对财务信息的掌控,降低财务信息生产成本,提高财务信息生产效率和质量。

在全球范围内,财务共享服务得到了充分的应用,而且正逐步从发达国家普及到发展中国家。在中国企业中,财务业务已基本完成了会计电算化,并进入财务管理信息化,为财务共享服务实施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持。已有的实践案例说明,财务共享服务能够有效促进中国企业的发展,是财务集约化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参考文献:

[1] 《上海国资》大型企业集团如何建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2010/9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概念范文第2篇

作为主要嘉宾演讲人,中兴通讯的财务副总裁陈虎感到格外兴奋,“这要在几年前,几乎是不可能的,当时只有外企和国外的一些公司会谈论到这类话题。”

陈虎还清楚地记得,早在2005年,他到高校面试学生的时候,问学生知道财务共享服务,知道SSC吗? 当时,几乎没有一个人知道。

短短几年,财务共享服务成为CFO关注的焦点。来自安永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境内已有超过450家共享服务中心,涵盖了各行各业。

在深圳,中兴通讯的执行副总裁、CFO韦在胜正在推进其“彩云平台”,意图把财务共享服务送入云端。他希望能建立中兴财务云,当企业某时、某地需要一项服务时,只要拿起终端,提出请求,云服务中心将提供满意服务。而且,不仅能为中兴通讯,待时机成熟,还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云服务。

在北京,中国联通执行董事、CFO李福申正带领财务团队建设ERP共享财务。中国联通集团财务部孟欣处长指出,“ERP+共享”,这是联通对共享服务中心(SSC)的新探索,联通称之为“大ERP”。在业内看来,中国联通提出的在共享服务支撑下,实现其“大ERP”计划,从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云计划”。

在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的背景下,一股以共享服务为基础,以云计算为支撑的财务云服务的浪潮正袭卷而来。

解放“自己”

在国内外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共享服务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陈虎在研究国内外共享服务的专著和论文的基础上,对采用财务共享服务管理模式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中兴通讯多年的实践经验,将其定义为:财务共享服务是管理模式的创新,它通过将企业各分支机构或法人的财务业务进行标准化和流程再造,由一个相对独立的单位统一对其进行处理,达到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的目的。

通俗而言,对使用服务的人来说,财务共享就如同一间自助餐厅,种类丰富的美食按标准做好并分区摆放好,客人只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品种及份量,就可以搭配成一份可口的套餐。而在提供服务的人眼里,财务共享服务即是以财务的各项业务为原料,按标准化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加工,向客户提供点选的财务服务所形成的最终产品。

无可置疑的是,共享服务颠覆了传统财务会计的工作方式,建立了类似流水线的运作模式,借助精细化的专业分工、标准化的流程和发达的信息技术,以“服务”为定位从事财务业务,服务的客户越多,显现出来的规模优势就越为明显,共享服务也就越有生命力。

但在陈虎看来,财务共享服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实现财务职能的转变,解放“自己”,解放财务的生产力,才是真正意图。

回顾过去的十几年,管理变革实践中,出现很多新的名词,如经营之道、流程再造、价值创造、6&等等。但是过去十几年的财务领域却很少听到什么新的名词,财务仿佛生活在真空中,大家两耳不闻窗外事,只关心自己从凭证到会计报表的过程。

财务如何解放“自身”的“生产力”?

其实,每一个从事财务的人都希望在企业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从幕后走到台前,能够从一个孤立的“真空”走出来,和企业各个部门协调沟通,作为信息传递中枢,为企业经营和决策发挥更大的价值,而不是简单地做原始凭证和财务报表的处理。

无疑,成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用更加经济、高效的方式实现财务基础业务的运作,是财务变革的必由之路。

中兴通讯的财务已实现“解放”。陈虎介绍说,中兴通讯将财务分为战略财务、业务财务和共享财务。传统会计的部分都集中到公司在全球的4个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进行处理,而在中兴其他的分子公司里,已经没有传统的财务会计人员,有的只是战略财务和业务财务专家,这些人做的工作看来与财务毫无关系,既不算账记账,也不制作报表。但是,他们善于提取和利用核心的财务信息,为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如果将财务工作比作人体,那么,其中业务财务分布在企业的每个经营单位,犹如遍布全身的毛细血管,他们把全身各处的感受传递回大脑,也将大脑的指令传递到全身;财务共享服务像人体的四肢,通过纯熟的操作,执行既定的流程,战略财务更多是大脑,分析业务财务和共享服务中心传递回来的信息,及时反馈和决策,保证人体对外界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

云服务

中国财务共享服务之路,不仅带来财务人员角色的转型,同时,在云计算背景下,财务共享服务下一步发展趋势将走向云端,实现随时随地任意接入。

有人说,未来企业的标准化业务,“要么外包,要么被外包”。持这种论调者的基本依据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像中兴通讯一样高速成长,自己构建共享服务中心。虽然一些企业也有财务集中化的趋势,但自己构建成本会比较高,同时也缺乏足够的业务量来达到规模优势。

到底是自己构建一个共享服务中心,还是寻找外包的方式把一部分重复的会计核算业务包出去,将是CFO们不得不面对的抉择。

在陈虎看来,选择财务外包的难点在于,在观念上,中国很少有企业愿意把财务外包给别人。另外,中国还没有很好的本土供应商有能力从事外包工作,可以做外包的企业大部分是外企,成本比较高,可能比雇佣中国员工还要高,这是中国企业不能承受的。

陈虎一直坚信,财务外包是一个趋势。但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中国企业要逐渐接受这个理念;第二,需要有一批中国的供应商,能够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提供服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财务集约化;财务集中;财务共享

财务集约化是企业集团提高财务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财务共享服务是一种典型的集中式组织模式,是更高层次的财务集约化,是财务集约化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一、财务变革的历史与方向

如查特菲尔德所说,“会计的发展是反应性的”,财务会计的深刻变革无不受到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

(一)社会经济环境与财务变革

回顾会计发展史,莫不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变革的:商业与金融业经营管理上的需求使复式记账得以产生并流传开来;19世纪对股份公司损益的准确核算并分配的需求使得现代会计进入了成本会计学的发展演进时期;企业内部管理的强烈需求使得以提供未来的财务成本信息为主,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从传统会计中独立出来。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客观上对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企业集团下属的会计主体众多,导致企业集团的会计核算方式十分复杂,财务协调难度大,财务效率低、成本高、财务信息质量差。企业需要在财务管理手段和方法上寻求变革,以适应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现实需要。财务集约化应运而生,它是在传统的财务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高级的财务管理形式。与传统财务管理相比,它在管理手段、个性特征和环境适应性方面均有显著的改善和提高,使财务管理的核算、管理、控制和决策能力得到了更好的发挥。

(二)计算机技术与财务变革

科学技术方面,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它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改变了企业的运营环境,而且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推动了企业组织结构的变革。计算机的高速化和微型化,使计算机在会计领域内的应用成为可能。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产生了现代会计的深刻革命――会计电算化。会计核算业务的电算化处理,方便高效的财务管理软件不断出现,原先必须由财会人员手工完成的简单重复的计算工作现在可以完全被计算机取代,财务会计人员得以摆脱繁杂的手工操作,而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会计控制、会计监督与会计分析。

20世纪中后期,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将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带入了崭新的信息经济时代。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现代财务管理软件为依托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网络的建立,使原先分立的“料、工、费”与“供、产、销”等核算与经营环节实现了集中统一的在线管理与控制,这为财务改革与创新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撑。

二、财务集约化的内涵及演进

(一)财务集约化的概念

财务集约化是集约经营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内涵式的增长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促进企业的发展,注重效率和效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集约化,“集”是指集中、集合人力、物力、财力、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统一配置;“约”是指在统一配置生产要素的过程中,以节俭、高效为价值取向,降低成本、高效管理,从而使企业集中核心力量,获得可持续竞争力的优势。在资源稀缺的现代社会,推行集约化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特别是企业集团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取向。

财务集约化是企业集约化管理的核心。理解财务集约化的概念,首先要理解“集”和“约”的辩证关系。其一,实施财务集约化管理不能片面强调集中,集中是手段,加强财务管控能力、提升运营效率和效益才是目的,手段必须为目的服务。其二,集中不是全面集中,而是重点集中,是对影响公司运营效率和效益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和资本运作等重点领域的集中,通过集中显著提升效率和效益。其三,实施财务集约化管理必须依托财务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化手段的提升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财务集约化的演进

实施财务集约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集约化增进效益的方式有:提高经营要素质量、增加要素含量、要素集中投入以及调整要素组合方式。目前的财务集约化主要是通过要素投入集中来提高经营效益,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财务核算集中化

财务核算集中化是指传统作业模式下分散在各地服务于不同业务单位的财务人员,通过地域集中或虚拟集中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有效的财务核算集中化能够使企业集团对信息进行实时掌控分析,使财务监管与业务实施同步。由于各具体业务单位无法直接干预财务人员,使信息处理过程更加透明。此外,财务集中核算将处理具体业务的财务人员置于统一管理环境下,集团对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落实,核算尺度能够保持一致,核算结果更加可靠,实现业务处理的标准化。

2.财务数据业务化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之间的联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会计人员所做的工作越来越多地不是会计,而那些不是会计的业务人员却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会计工作。财务数据的业务化不但能够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能有效地改善财务数据质量。(1)从工作量角度考虑,财务数据的业务化使得原先需要财务人员手工录入的大量信息被分散到了不同的业务单位,人均工作量大幅降低。此外,借助信息系统,很多原先依靠人工复核的内容,可以通过系统的预设条件自动复核,保证了进入系统的数据的规范性,后续审核的工作量也大大降低。(2)从数据质量的角度考虑,传统模式下,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数据录入时,由于财务人员对业务情况不熟悉,存在误录或随意录入的风险。采用业务人员直接提供业务数据并由系统进行传递的模式,业务数据直接采自业务单位,其对信息的选择更为可靠和准确,客观上保障了财务核算工作的质量。

三、从财务集中到财务共享服务

(一)财务共享服务的概念

Schulman等对财务共享服务的定义是:财务共享服务将公司内跨组织的资源集中在一起,以更低的运营成本和更优质的服务为多样的内部合作伙伴提供财务职能服务,以最终提升企业价值。张瑞君等将集团财务共享服务概括为:财务共享服务是指将分散式的财务基本业务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抽离出来,集中到一个新的财务组织统一处理,这个新的财务组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以业务伙伴的形式,通过网络为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标准化、流程化、高效率、低成本的共享服务,并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财务共享服务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是财务集约化的一种高级表现形式,这里的“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集中,主要指企业内部跨组织的会计人员和会计信息的集中;二是集成,主要指集成业务功能,财务共享服务的服务种类几乎覆盖了所有可能合并精简的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业务,并且很有可能跨越传统责任中心的功能划分。

(二)财务集中与财务共享服务

虽然财务集中和财务共享服务都是将分散的资源和业务集中在一起处理,但是两者将资源业务集中的方式、过程和目的都大相径庭。财务共享服务下的“集”更多地是一种“集成”,是对要素投入组织方式的改进,涉及现有组织流程的改造。财务核算集中管理实现了企业集团从标准化向集中化的迈进,为后续的进一步演变奠定了基础。财务共享服务与财务集中有质的差别:

首先,财务集中是将企业资源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归集,然后,管理层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将这些资源集中到公司财务总部或财务公司进行集中管理,以达到企业资源利用率最大化的目的。而财务共享服务是将企业分散进行的重复性财务活动整合到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处理,减少业务部门的一些重复工作,促进企业集中精力和时间专注于高增值的核心业务,增强企业竞争力。其次,财务集中是将企业旗下所有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合并到总部,从而达到总部能够更加有效管理控制子公司经营情况的目的;而财务共享服务是将一部分现有的经营职能集中到一个新的半自主的业务单元的合作战略,财务服务共享中心是一个半独立的组织实体,是企业内部的一个责任中心,可以建立专门的考评体系考核其服务质量。最后,两者对发展方向的关注不同。财务集中主要强调业务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于规模的扩张和盈利性要求并不突出。而财务共享服务未来更关注业务的拓展,包括内部业务和企业外部业务的拓展。基于规模的发展,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将成为独立运营的利润中心,并将盈利性作为重要的业务发展依据。

(三)财务共享服务的实施

1.财务管理制度的标准化

将整个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标准化是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构建的基础,也是财务集约化工作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制度标准化应该从下面几点入手:首先,企业集团总部制定适用于整个集团的标准业务规范,评审通过后作为实施财务共享服务的基础;其次,加强各分(子)公司的培训学习,使相关财务组织的员工全面掌握新的标准,为正式施行打下基础;最后,对各分(子)公司落实执行财务标准化的工作要给予持续的监督。

2.服务端和客户端分离

这里的服务端指的是企业建立的共享服务中心,客户端指的是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两者的分离需要重新定位集团和基层业务及分(子)公司之间的业务界面和业务关系。两者分离之后,一个服务端向多个客户端提供服务,客户端能够共享服务端资源,服务端可以将多个客户端的相似业务数据块集合成一个简单对象,形成一个用户友好的简单页面。

3.再造财务流程

财务共享服务的基础理念就是流程再造,财务流程的再造需要做到:财务数据业务化;数据全程共享;财务流程标准化;财务流程模块化;集成财务信息系统:将基础业务与财务分析分离。

4.构建统一的财务平台

财务共享服务最重要的步骤在于建立一个统一的财务平台,将涉及财务共享服务的一切财务制度都固化在统一的数据库中,包括财务作业流程等都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统一设定,成员单位不得随意修改,从而保证总部的战略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企业采用了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后,实现了标准化流程管理,加强了对分(子)公司财务的监控。上级单位可以通过财务共享信息平台,实时掌握准确的财务数据,达到对各项经济业务的监督、管控和预测,更快速、准确、完整地了解各分(子)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结论及展望

财务共享服务是一种典型的集中式组织模式,它是更高层次的财务集约化。财务共享服务将从事标准化财务工作的财务人员从成员单位分离出来,归属到财务共享服务中,以实现财务人员的集中化。财务共享服务能够加强公司总部对财务信息的掌控,降低财务信息生产成本,提高财务信息生产效率和质量。在中国企业中,财务业务已基本完成了会计电算化,并进入财务管理信息化,为财务共享服务实施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持。实践证明,财务共享服务能够有效促进中国企业的发展,是财务集约化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参考文献】

[1] (美)迈克尔・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M].文硕等,译.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2.

[2] 陈虎,董皓.财务共享服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6-10.

[3] 张瑞君,陈虎,张永冀.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的流程再造关键因素研究――基于中兴通讯集团管理实践[J].会计研究,2010(7):68-76.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

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实际上,西方现代行政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为纳税

人服务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体现了征纳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国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法案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享有专业的服务和礼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各省都设有省级税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又称对等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表明我国在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道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尽管在是否可以用“债务关系说”解释包括税收实体行为和税收程序行为在内的所有税收行为的问题上尚存争议,但其对于重新审视税收行为、革命性地定性税收法律关系、还原法治国度里对纳税人的应有礼遇、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和控制征税主体的权力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双方地位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征税主体行为方式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有利于税收领域法治的实现。相对于“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与前述公共财政框架下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弘扬遥相呼应。

综上,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纳税人主体及其权利地位的本质要求,还是作为体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务型政府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都突出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特性,因此,再将纳税人仅仅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变得非常不合时宜,建议将其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权利、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却折射出观念上的深刻变化: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强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实践力量,进而成为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用税,建设法治政府的潜在动力之一。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4

[2]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17

[3]邓子基,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2

[4]胡怡建税收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

[5]樊丽明等,税收法治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05

[6]贾康,关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探讨[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3)

[7]张馨,税收公共化:财政公共化的起源与基点[j],涉外税务,2003,(5)

[8]l甘功仁,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j],税务研究,2004,(1)

[9]油晓峰,王志芳,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j],税务研究,2007,(2)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

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宪政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

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实际上,西方现代行政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体现了征纳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国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利法案》,法案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享有专业的服务和礼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各省都设有省级税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又称对等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利与义务的公告》,表明我国在依法保护纳税****利的道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尽管在是否可以用“债务关系说”解释包括税收实体行为和税收程序行为在内的所有税收行为的问题上尚存争议,但其对于重新审视税收行为、革命性地定性税收法律关系、还原法治国度里对纳税人的应有礼遇、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和控制征税主体的权力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双方地位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征税主体行为方式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有利于税收领域法治的实现。相对于“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与前述公共财政框架下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弘扬遥相呼应。

综上,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纳税人主体及其权利地位的本质要求,还是作为宪政体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务型政府对纳税****利的尊重,都突出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特性,因此,再将纳税人仅仅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变得非常不合时宜,建议将其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权利、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却折射出观念上的深刻变化: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强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实践力量,进而成为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用税,建设法治政府的潜在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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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4

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17

邓子基,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2

胡怡建税收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

樊丽明等,税收法治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05

贾康,关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探讨[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3)

张馨,税收公共化:财政公共化的起源与基点[j],涉外税务,2003,(5)

l甘功仁,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j],税务研究,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