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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重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加快全县新旧动能转换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工业企业分类

(一)分类依据。

以工业企业税收、亩均税收、社保情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科技创新、金融诚信等指标为主要依据,将全县重点工业企业分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质企业、双创企业(创新、创业)、重点关注企业等五类。

(二)分类标准。

1.龙头企业: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企业。

2.骨干企业:年度纳税150万元以上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企业。

3.优质企业:亩均纳税2万元以上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企业。

4.双创企业: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

5.重点关注企业:金融担保圈内企业和僵尸企业。

其他工业企业由所属镇街区做好管理服务。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龙头企业8家、骨干企业28家、优质企业12家、双创企业39家、重点关注企业41家。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指标考核情况,一年一调整。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成立武城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数据的汇总、排名,提出方案报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审定。

1.对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质企业、双创企业按百分制进行分类考核。

(1)税收指标考核。主要包括税金总量和增幅,由县财政局牵头税务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2)亩均税收指标考核。主要包括亩均税收和增幅,由县财政局牵头税务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3)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主要包括安全守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双体系”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由县安监局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4)环境保护指标考核。主要包括环保守法、环境安全和应急管理、信访环保等内容,由县环保局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5)科技创新指标考核。主要包括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能力等内容,由县科技局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6)金融诚信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融资守信和融资风险情况,由县金融办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7)社保指标考核。主要包括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及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签订等内容,由县人社局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8)企业投入指标考核。主要包括基建投入、技改投入、研发投入等内容,由县审计局牵头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2.对重点关注企业,主要考核金融风险化解成效、盘活利用、破产合作等内容,由县金融办、国土资源局、经济合作局分别统计计分,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3.扣分项目。对被列入德州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企业实行扣分制,上限为20分。由县发改局统计,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

4.“一票否决”项。对发生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由县委政法委、安监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三、结果运用

(一)对龙头、骨干、优质、双创四类企业,分别授予“武城县龙头企业”、“武城县骨干企业”、“武城县优质企业”、“武城县双创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评选,在财税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资金、生产要素保障、新增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倾斜。

1.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对四类企业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2.实行“特派员”制度。各属地政府确定一名党政班子成员担任“特派员”,负责全程代办各类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限时办结。

3.各职能部门提供“点对点”公益性指导和服务,主动上门讲解上级扶持政策、鼓励政策、优惠政策,给予重点倾斜;积极对接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扶持。

4.将重点关注企业列为“进解促”帮扶对象,实施重点帮扶。各镇街区明确一名科级干部联系企业,及时将问题上报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类别排名前30%的企业给予鼓励。

1.对龙头类企业授予“年度功勋企业”,聘主要负责人为武城县产业发展顾问,享受武城县县级干部健康查体待遇;优先推荐为“德州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评选为德州市优秀企业家的,享受德州市现代产业首席专家医疗保健、休假疗养等方面待遇。

2.对骨干类企业授予“年度明星企业”,聘主要负责人为武城县产业发展顾问,享受武城县科级干部健康查体待遇。

3.对优质类企业授予“年度高效示范企业”,授予主要负责人“武城县优秀企业家”。

4.对双创类企业授予“新锐示范企业”,授予主要负责人“武城县优秀企业家”。

5.对帮扶重点关注类企业取得实效的单位,授予“企业帮扶先进单位”,盘活僵尸企业计入帮扶单位年度招商引资成果。

 

附件:1.武城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

2.2018年度重点工业企业分类名单

工业企业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伤残评定

    第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故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当有企业医生开具的工伤诊断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性损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限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器具的,其器具费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其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五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人员,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按伤残等级和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四)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个月。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0%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规定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其伤残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亦应随之提高。

    第二十三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本市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金。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当归负伤、致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

    (二)住院费;

    (三)护理费;

    (四)伤残初次鉴定费;

    (五)伤残抚恤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办法规定的前款以外的工伤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市、区县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市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见《工伤保险费率表》(附后)。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或者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5%;超过15-25%的,上浮10%;超过25-35%的,上浮15%;超过35%的,上浮20%。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分别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和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等费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的基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与争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工业企业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企业商标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升商标培育与运用水平,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商标管理目标:依托科学、合理、完善的商标战略,紧扣商标知识产权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四大环节,及时、充分地开展商标国内、国际注册,注重商标形象的打造和商标价值的培育与运用,主动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强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断提升企业商标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企业要制定实施商标战略和商标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商标管理体系实行主管商标的领导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并配备专职商标联络员,确保机构、人员、经费等得到全面落实。

第四条企业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增强员工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企业商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商标的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商标战略和商标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包括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

(三)培养企业员工商标意识,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和权利维护,实施商标科学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注重商标价值的培育与运用,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四)完善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

(五)开展商标权保护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商标联络员职责:

(一)注重指导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商标宣传工作,全力提升商标知名度。

(二)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变更、续展、补证等相关工作。

(三)积极做好驰、著、知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全面负责商标异议、争议的答辩准备工作。

(五)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商标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第二章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维护

第八条企业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注册商标各类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企业在项目开发时必须同时考虑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尽早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条企业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一)创意设计。

(二)初审,明确拟用商标的名称、图形、准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三)检索,通过商标机构检索与他人注册商标有无冲突。

(四)申请,委托商标机构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提出注册申请。

(五)跟踪,通过咨询或者网络查询了解和掌握商标申请审核进展,有无异议。

(六)核准,经商标局核准,初审公告后如无异议,获得商标专用权。

第十一条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以及依法需要续展时,由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及商标联络员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在计划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商品时,应考虑在该国家(地区)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企业应当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开启以自主品牌进军国际市场之路。

第十三条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计划,由公司决策层研究决定,选择、确认境外注册途径后,付之实施。商标联络员具体负责国外商标的注册、变更、续展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商标管理部门应重视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五条商标开始设计之日起,至商标局受理企业申请为止,商标文字及图形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十六条在下列载体或活动中允许使用商标:

(一)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二)商品交易文书;

(三)企业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要求:

(一)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1)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2)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以核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若改变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在申请期间,若确实需要使用该申请商标的,不得标明注册标记。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许可行为:

(一)除本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需要使用本公司的注册商标时,须由商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商标使用资格,且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与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由商标管理部门草拟商标许可合同(合同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三)由商标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九条商标使用的监督:

商标管理部门对被许可单位(仅限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一)商品质量状况是否稳定;

(二)注册商标的标记是否按规定使用;

(三)实际使用商品是否在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四)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

对于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被许可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终止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选定声誉好,符合资质条件的商标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商标,并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制版、印刷,对残次、废旧商标一律予以销毁,以防止其流失,被不法厂商利用。

第二十一条商品或服务标签、包装袋、纸箱、纸盒、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修改版本时,涉及商标使用的部分,必须经过商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印刷。

第二十二条企业商品或服务商标标识实行专人专管,对标识领用、消耗要严格进行严格的统计、登记,并适时进行考核。公司生产部门负责对公司商品商标标识的保管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一)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对公司不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二)公司在进行兼并、合并时,应对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商标进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商标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商标档案,具体包括商标设计档案、商标注册档案、商标运用档案、商标保护档案等。

商标设计档案:商标设计方案、说明、设计底稿以及审定结果均应归卷后存档。

商标注册档案:对商标注册进行登记备案。应包括商标注册(变更、续展)申请表复印件、商标公告材料、商标异议、争议材料、商标注册复印件、商标续展通知书、商标变更通知书等。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由商标管理部门保存。

商标运用档案:包括商标印制登记、商标领用登记、废次商标销毁记录、商标使用合同、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记录、商标宣传资料等。

商标专用权保护档案:包括商标投诉案件材料、执法机关处理情况、公告监测、侵权监测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以及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以长期保存为主。

第四章商标培育与运用

第二十六条商标培育与运用是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中心环节。商标培育是指为了不断提升企业市场行为能力和竞争优势,围绕影响商标培育的质量、技术创新、营销传播、信用等重要因素,以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为目标,快速提升企业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实现商标价值最大化。

质量是商标价值提升的保证,企业要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夯实商标培育的基础;技术创新是企业提升竞争力、巩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营销传播是企业抢占市场、提升形象的有力推手;信用是企业赢得市场信誉和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形象的保证。

企业争创高知名度商标,应当按照企业商标战略的要求,逐级申报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工业企业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摘 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企业政工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进行大胆创新。本文阐述了政工管理工作的意义和现状,并对新常态下企业政工管理工作的新方法进行了探索分析。

关键词 新形势 企业政工 政工管理工作 新办法

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体制及政治文化都发生了深刻的改变,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这一经济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受市场主客观环境方面的影响,对于政工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政工管理工作达不到满意的效果。因此,要明确政工管理工作的意义,找出不足之处,并探索一些有效的新办法来促进政工管理工作。

一、新形势下企业政工管理工作的意义

(一)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客观需要

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已向现代化发展,传统的管理方式必然会被社会淘汰,若在政工管理工作中仍采用传统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只会使管理工作的效率降低,从而阻碍企业的发展。要想企业长久生存发展,就要与社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充分认识政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改革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创新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新形势下的特点之一就是用创新来驱动经济发展。只有源源不断的创新,才能保持企业发展的动力,使企业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个人或企业没有了创新,思想和行为都会受到传统的束缚,随时都可能陷入被社会淘汰的处境,所以,对政工管理工作的创新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然选择。

二、当前政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任何企业政工管理工作都不可能做到绝对完善,一定存在相对不足之处,特别是新形势下的政工管理工作,这些问题可能表现得越明显,就会对企业发展产生负面效应。从目前情况分析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表现。

(一)对政工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企业的管理运营和科学发展发展都离不开政工管理工作,企业相关经营管理者在政工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各领导者对于政工管理工作过于轻视,虽然设立了相应的岗位,但并未起到明显作用,就是由于经营管理者思想上的偏差,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工管理工作存在的意义不大,使得政工管理工作发挥不出为企业发展服务的作用。

(二)政工管理方式陈旧,活力不足

新形势下政工管理工作在进行过程中,要讲究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方式方法加以重视才可适应时展的需要,才可大力促进企业政工管理工作的开展,并保持与时俱进。然而实际管理中,多数企业都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习惯于使用一些思想形式比较陈旧的传统的方式方法,例如,开展这一工作时只是宣读文件内容走流程,这样的方式无法适应新常态下企业的发展需求。

(三)政工管理伍建设有待提高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企业政工队伍,领导者要对这一工作起导向作用,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矛盾,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这就需要员工具有高层次的思想觉悟及管理能力。在新形势的创新趋势下,改变政工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要从政工队伍建设开始,只有对人的假设加以重视,并解放思想,才可促进政工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三、探索分析企业政工管理工作的新方法

(一)解放思想,夯实政工管理基础保障

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促使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企业政工管理工作也不例外。要使企业政工管理工作具体落到实处,需要政工管理干部的导向作用,所以,必须加强对企业政工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如果企业没有政工管理干部,需要适当增加管理干部的数量,有些企业有相关的兼职人员,需要将其由兼职转为全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建立并完善政工管理制度,以保障政工管理工作能够具体落实。

(二)做到因地制宜

新形势下的企业政工管理工作需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企业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或者困难。企业政工管理工作内容也应该包括企业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员工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以此使政工管理工作实用性更强,针对出现的不同问题进行探讨,保持政工管理工作的活力,让企业员工感到自身的价值,利于政工管理工作的和谐发展。

(三)鼓励创新,开展主题丰富的系列活动

新的经济形态下,创新是一种主流趋势,企业政工管理工作必须打破传统模式,融合创新思维。为了使员工的创新精神能够更好地发挥,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定期开展一系列的主题活动,鼓励全体都参与进来,使所有人员能在活动中感受正能量,弘扬企业文化,发挥创新精神,使政工管理工作的开展与社会发展趋势相协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企业的发展必须要对政工管理工作加以重视,不能困于传统的发展模式中,要重视政工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并弥补疏漏,不断探索政工管理工作的新方法,强化创新思维,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 石津.论新时期如何做好电力企业政工管理工作[J].科技经济导刊,2016(35):227+211.

工业企业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问题;办法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he problem that exists in the job,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settlement metho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problem;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合同管理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各级管理者要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工作的投入,规范合同工作程序,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合同工作在

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 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的定义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施工企业已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但合同管理仍然是我国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1.1 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涵盖从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具体来说,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1.1 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

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做好相应的分析报告,对合同的风险性及利润的空间做出评估。进行工程合同的策划,解决各合同之间的协调问题,并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对合同的签订、修改等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

1.1.2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事务性工作能有秩序地进行,使工程全程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实施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合同变更管理主要包括:参与变更谈判,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解决工程项目合同纠纷,落实日常的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1.2 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施工项目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履行过程,它包括了质量、工期、资源、安全的管理,也包括了分包和预算管理。这些管理均是以合同管理为前提条件的,离开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无法进行,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等成本管理的系统也将无法进行。所以说,施工企业所有工程项目的对外经济业务,都要以经济合同为纽带建立关系,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除了坚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科学管理,就是要抓好质量、抓好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做得好,才能控制好成本,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反之,将会使施工企业受到亏损。

2 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日益纷繁复杂,企业快速发展和规范化经营要求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工作。然而,施工企业现有的合同管理机制远远不能适应企业规模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分析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

2.1合同管理得不到重视,工作简单化

施工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中层领导重经营轻生产,对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视,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监督和检查。有些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合同管理知识,个别经济往来不签书面合同;合同条款不完全,内容不清楚,无违约责任;不审查业主资格、资金、信誉情况,盲目签订合同。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混乱、无计划、不按程序办理,下属机构业务部门签订合同不汇报送审,有些领导也不征求业务部门的意见,造成合同管理盲目化、随意化。

2.2 劳务分包不规范,合同管理存在隐患

对于分包管理,施工企业下属机构不按程序进行评审和筛选,或者仅仅走走形式,有的下属单位更是使用“关系”包工队,这些包工队不具备施工能力,现场管理混乱,分包人员不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安排,直接影响了工程合同的顺利实施。

由于工程分包管理不到位,常常出现工期滞后、质量达不到要求、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使得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常用处于被动的地位,建设单位常以此作为扣压工程款的借口。还有一些分包队伍施工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几年后,工程质量问题暴露出来了,导致日后工程返修,企业还得花大量资金去整治分包队伍留下的病害工程。不但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还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社会信誉。

2.3 缺少激励机制,合同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除项目经理等少数领导层人员以外,其他员工对合同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很多人宁愿做具体的施工工作,都不愿从事合同管理,普遍认为合同管理工作繁琐、辛苦,看不到成绩。

事实上,项目的合同管理只靠管理层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如果缺少项目普通员工的参与,上下就难以形成合力,合同的顺利完成就难以得到保证。

2.4 合同管理体系不健全

部分基层单位在合同管理方面比较薄弱,普遍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只是将合同管理的职能放在工程部或其它部门,由工程统计人员代为管理。具体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项目部也没有设立专职的合同管理岗位。

部分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有些合同制度的订立与实际的操作有较大差距。

3 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何有效地实施工程合同管理,针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新时期的合同管理工作要求相关人员除了具备专业合同管理知识外,还要懂得工程施工、工程造价、成本控制等知识,对合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更高层次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培养一支具备合同业务基础知识、施工专业技术知识、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开拓进取的专业人才队伍开展合同管理工作。企业应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系统学习合同管理知识、工程管理知识、法律制度和计算机技术,鼓励专业人员参加业务水平及技术职称考试,提高专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引导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促使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到更高层次。

3.2 严格分包审批,完善分包管理

对于分包队伍的选择,一定要完善分包申请审批手续,广泛选择投标单位。招标过程要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业绩、人员条件是否符合招标工程的需求,以往履约记录是否良好。通过公开透明的审查,确保选取到有一定实力,信誉好的分包合作方。

加强分包管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主线,严格规章制度,确保分包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分包合同的全面履行。对分包队伍实行定期业绩评价制度,对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及时清退出场。

3.3 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合同管理

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激励机制,激励现场管理人员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进度、安全、质量的控制。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办理有关合同变更,签证确认等手续,及时向业主收取工程款,避免和减少施工企业呆账、坏账的产生,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为企业经营生产的良性循环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资金的回收率达到一定指标的项目部,给予奖励,从而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3.4 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在信息高速公路四通八达的今天,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工作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企业合同网络的开发建设,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合同管理网络。实现下属单位合同信息的网络直报,以及合同评审、会签制度,及时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各单位应根据施工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部门。各项目部要设立合同管理岗位,真正地使合同管理工作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每个角落。

明确各级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评审以及追收工程款、组织仲裁、诉讼等责任;项目部负责合同履约过程的正确实施,按施工合同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各级合同管理部门要做到职责分明,沟通畅顺,及时反馈合同管理信息,确保合同管理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