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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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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明理念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法律理念是高于法律观念、法律表象和法律意识的理性认知形态,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性把握和建构。它不仅具有认识论功能,而且具有方法论功能,有助于人类认识隐藏在其所使用的法律工具背后的思想和精神,正确地运用周延的态度来审察法律问题,科学地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环节的工作。因此,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既要弄清法律理念的定义及功能,又必须历史地审查法律理念在中国法律现代化演进历程中的嬗变情况,准确地把握住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的基本取向,构筑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理念准则,为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现代化提供精神导引。 法律现代化,不仅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方式的现代化,而且必然内含法律理念的现代化。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执法和守法,要达到最理想的现代化效果,都离不开现代法律理念的导引。精神理念上的择优决策,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创设、存废及具体运作的优化。可以说,没有现代法律理念导引的法律现代化是盲目的,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因此,本文通过对法律理念的定义和功能的深入分析,阐述法律理念在中国法律现代化演进历程中的嬗变以及地位,展示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的基本取向,力图为中国法律现代化寻求有力的精神支撑和理念准则。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 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黑格尔虽然是从唯心主义角度来论述“理念”,但他那种融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于一体的“理念”,包含着合理的成分最多。 尽管“理念”的含义如此广泛,关于这一概念,至今尚无统一、确定的定义,但并不妨碍将它引入法律领域。康德早就作过这种尝试,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泛论理念”一节中对柏拉图的“理念”进行了详细的评析以后,专门论述了“理念”对“制定宪法及法律”的作用。不过,康德并未提出“法律理念”这一专门概念。这一缺憾实际上可以说是由黑格尔补救的。黑格尔将法与理念结合起来,提出了“法的理念”这一专门术语,并给它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德国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则在对法律理念进行专门研究后“将法律概念同法律理念作了区分。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随后,英国的法学家罗伊德作了更深入的研究,他在1964年出版了一本《法律的理念》(The Ideao fLaw)的专著,“告诉人们如何来运用缜密的思想,分析法律的理念,达到至美至善之境。”虽然罗伊德未对“法律理念”下过定义,但他明确指出:“法律理念过去曾对人类文明有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我国,也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对“法律理念”及其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以此为基点,史尚宽先生着重对法律理念与法律概念、法律目的、法律观念及法律理想之间的区别作了深入的分析。“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律应如何’。”而法律理念与法律目的的区别则在于“法律之理念,为法律的 目的及其手段之指导原则。”“理念为理性之原理”,不同于感性的法律观念。至于法律理念与法律理想的区别,史尚宽先生则说得更为明确:“理念(idea)与理想(ideal)不同。理念为原则,理想为状态。理念为根本原则,为一无内容无色透明的不变之原则,基于理念作成理想状态,具体的实现理念之状态为理想。”在上述思想指导下,他认为“幸福”、“自由”、“博爱”、“平等”均带有感性色彩且动摇不定,均“不得为法律之理念”,只有“‘正义’为法之真理念”。史尚宽先生这最后的结论似乎又“皈依”到了新康主义施塔姆勒那里,加之他将法律理念看作“不变不易之原则”,有不少失之偏颇之处。 大陆一青年法学工作者则从本体论、知识论角度对“理念”进行“简略的清理”后认为,“法理念既是具体法形态的内在,同时也是法之本体的存有。差不多可以说,实在法、理性法、自然法都有自己的法理念或内在精神,然亦有交叉或综合的法形态的理念精神。”面对这一界定,另一青年学者看到了其中隐含“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指出“作者基本上是在与‘法精神’、‘法观念’含义相同的基础上使用‘法理念’这一概念的。”接着,他自己为法律理念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即“法律理念乃是指对一种法律目标指向的实现”。尽管这一学者对“法律理想”与“法律理念”作了专门的区分,但从其定义来看,仍然没有完全避免那种将“法律理念”泛化为“法律理想”的倾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法律理念首先是对法律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具体地说,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作为其视域的对象、概念和方法,不是表层的、单向的、孤立的,而是本质的、立体的、普遍的,它摒弃人类关于法律的偏见,将人们关于法律现象及其本质的观念从感觉或经验状态提升为理性认知形态,从宏观和总体上把握法律的基本走势,图解法律与时代变迁的根本关系,为法律发展或进化提供理念准则和导引。简言之,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态度,是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有机结合的产物。 法律理念作为一种理性认知形态,来源于法律实践,必然反作用于法律实践。因为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这种反映并不是直接的和自发的,而是通过法律理念的中介来完成的,可以说,法律理念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是法律建构的前提条件。但法律制定是为了付诸实施的,法律的实施同样离不开法律理念的作用。“依法之理念以指导立法及法之运用。故法之理念,不独为立法原理,而亦为法的解释之指导原理。……立法不依法之理念,则为恶法,窒碍难行。解释法律不依此指导原理,则为死法,无以适应社会之进展。”历史上没有哪一部完美的法典,不是以完备的法律理念作为基础、前提和指导的。正如罗伊德在评价法律理念对人类文明不可磨灭的贡献时所指出的:“它使现行的法规得以表现,提供方法,使这些规定有机会作合理的发展,或是创造新的规则,同时提供一种指导人类行动的工具。”从总体上看,在法律进化和发展中,法律理念不仅有认识论功能,而且具有方法论功能,一是对法律的一般规律及其特点的揭示和高度概括,一是对普遍原理、原则、方法、方案和模型指导法律实践。具体说来,法律理念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表征和指称功能,即法律理念具有对法律的表征和概念指称作用。法律并非向壁虚构的产品,而是社会客观需要的产物,但又不可能自动生产出来。社会对法律的客观需要不可能直接具象化为法律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理念的表征和指称功能的转化。“法律之理念,为指导法律的意欲,使制定理想的法律及圆满的运用法律之原理。”法律理念首先反映和揭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关系,然后通过法律概念的指称,再转化、整合为法律上关于各种权利义务的理性认知,从而为法律创制奠定基础和提供前提条件。 第二,中介和外化功能,即法律理念将立法动机具象化为法律创制工作,转换为法律规范。法律理念形成后,不可能永远停留在认知形态上,必须外化才有意义。当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客观需要转化为立法动机以后,就要将这种法律动机转换为现实的法律规范。立法者通常运用法律理念对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进行评判和优化 选择,使之客体化、定型化和制度化。可见,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法律理念构成了社会立法需求与法律制度之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法律理念的外化使法律从思想上印证到现实中形成现实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理念,便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模式。如我国古代以“泛刑主义”为其理念,结果形成了“民刑不分”的法律模式。而英美法律理念与欧洲大陆法律理念的差异导致重判例的普通法系与重法典的民法法系并行不悖。不过,有必要强调的是,法律理念仅仅是社会客观的法律需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连接点,并不是法律产生的最终根源。法律的最终源头始终是客观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物质生活关系。 第三,科学的预测功能,法律理念可以对法律制定进行科学的预测和指导。法律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并随着它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只有依靠法律理念对现行或潜在的法律进行预测、认知和把握,才能对法律是否适应社会实际进行正确估价,及时作出立、改、废的决策,从而使法律得以发展和完善。马克思在论述立法问题时曾指出:“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这就是说,离开法律理念对社会物质生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洞察和科学预测,就可能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偏离社会实际,甚至出现“恶法”,造成法律实施的障碍。 第四,导引功能,法律理念对法律的运作有巨大的导引作用。法律理念不仅为法律发展指明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而且为人类实现这些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设计具体方案、方式和方法。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运用法律理念对具体法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以及对法律规范适用进行认知和优选,而且需要依据法律理念把握立法精神和对法律成本收益进行效益判断,以确立最佳实施方案。如果执法者和司法者缺乏正确的法律理念,非常容易出现执法或司法偏差,甚至出现执法或司法专横,而守法者一旦缺乏法律理念的引导,就不可能自觉运用和遵守法律,永远只能作“法律的奴隶”。 第五,文明进化功能,法律理念是推动法律制度进化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精神力量。科学的法律理念有助于消除落后的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扫除法律进化的各种观念性和制度性障碍,形成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代法治环境,充分利用民主法制机制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总而言之,法律理念有助于人类认识隐藏在其所使用的法律工具背后的思想,正确地运用周延的态度来审察法律问题,避免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中作出流于偏执的、武断的结论。进一步说,只有确立现代的法律理念,才有可能洞察比感观世界更丰富、更深刻的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升现代法律价值,构筑现代法律精神,营造出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幸福、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 二、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演进历程与法律理念的嬗变 法律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整合过程,与其说是一个动态的时间性概念,倒不如说是一个处在不断地从一种法律文明状态向另一种法律文明状态升华的多维立体式时空模型。这种运动意味着传统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革命性转变。法律传统一般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自进入文明时代起在自己特有的经济土壤、政治氛围、文化模式等交互作用下孕育和生成的法律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理念的总称。每个民族和国家的法律传统都有自己独特的内在精神和外在形式,呈现出连绵不断、一脉相承、难以割裂的特征。而法律的现代化则是指适应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要求的先进性法律制度与法律理念的总汇,蕴涵着世界文明大道上最基本的法律准则。美国哈佛大学葛兰特教授在1966年发表的《法的现代化》一文中,将现代法律概括为统一性、无等级性等11个特征。这是不少西方学者认同的划界标准,但在实践中,当代西方法律体系却朝着与上述许多特征相反的方向发展。这就为反对者提供了论据,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第三世界法律体系的发展,一些学者认识到“西方法律”并非法律现代化的最佳选择。所以,我们认为应对不同法律体系现代化进程展开全面的比较研究,然后再归纳出法律现代化最一般的特征。具体说来,法律现代化最主要的一些特征可以概括为:以普遍有效的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法律的全民性和普遍性特征相当明显;先进的法院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成龙配套而形成综合的法治系统,开业律师界兴盛、发达;独立的法学家和法学研究共同体及其相关团体、协会、学术机构的发展壮大;各种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技术、方式科学化;法律以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持续 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私法成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权利本位”或“社会权利本位”在公法和私法中均占据主导地位;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是以维持一个封闭、僵化的社会为目的,而应致力于开放、公平、民主、自由、和谐的秩序的维护,等等。这些特征,大部分是指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种种状态,即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如果再进一步加以概括,法律现代化是现代社会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三者交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整体,是对各种法律文明的整合,是从一种文明向另一更高层次的现代文明进化的根本性转变。若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革命性变化,则无法形成立体层面的转变,那么,法律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至多只能出现“法律变革”或“法律更新”。因此,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不是某一方面的单向演变,而是一场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各个领域的一场巨大的革命。这场革命并非肇始于市场经济的提出,因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渐进的积累和部分质变的长期演进过程,经历了传统化至近代化以至准现代化与现代化的历史性演变。之所以中国法律至今尚未实现现代化,除了政治、经济原因外,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可以归结到忽视了法律理念的现代化建设。 中国法律传统自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在“礼法并重”、“出礼入刑”、“义务本位”、“民刑不分与诸法合体”等法律理念的制约下,一直在自我封闭的价值体系中演绎,“泛刑主义”、“专制主义”和人治思想在法律中占据统治地位,法律发达程度低、法治环境欠缺。这种状况以战国李悝编纂《法经》为发端,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深化和发展,再到隋唐时期被《唐律疏义》进一步强化以及宋元明清各朝的沿袭、充实和巩固,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传统的法律制度由于特定的法律理念的导引,“一直没有出现实质性变化”。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不无感慨地指出:“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制度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这在清末沈家本修律时也未能超越。沈家本在修律之初一直认为,刑法是中华法系的主体,修律最主要的工作则是引进西方刑法制度。虽然他后来发现西方法律制度的文明不只在于刑法,更重要的在于程序诉讼及私法中的民商律的完备,但沈家本未能把握好这一法律理念并向国人传播,应是他的修律以失败而告终的原因之一。沈家本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引进创制的《大清新刑律》,被清朝保守派斥责为“不合吾国礼俗”而未能实施,两部诉讼律草案则根本未予公布。在程序法方面,清政府唯一正式公布并要求实施的则是具有近代诉讼法性质的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它将审判、陪审、律师辨护与、控告申诉等一套西方诉讼制度融合到中国诉讼的传统制度之中,形成中西合壁的格局。然而,由于未注意法律理念的同步建构,这种中西合壁的格局实际上貌合神离,各地官府依然我行我素,并未遵照章程行事。从某种程度上讲,沈家本修律引发了中外法律文化的第一次大交流和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在这一次法律文化大交流中,虽然引进了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域外法律制度,但由于封建制度并未被推翻、传统的法律理念根深蒂固,引入的法律制度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形态迥异的中国社会中即使艰难地生存下来,也变了形走了样,失去了“现代”的意义和特征。 当西方法律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大踏步地向现代化迈进时,中国法律却始终未能越过近代化的栅栏进入现代法治形态。这中间除了封闭的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外,根本原因盖在于中国特有的社会土壤中的专制主义、等级观念、厌讼轻法、权力崇拜等传统根深蒂固。这种滞后的法律理念从根本上阻碍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步伐。 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中国法律也本可以获得现代化的良好契机。但是因指导思想和政策的长期失误,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被根本否定,几乎完全套用了苏联僵化的、封闭的计划经济,因而使得中外法律文化第二次大交流主要移植了以苏维埃法律思想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律文化,结果法律被完全政治化了,加之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破坏,几乎将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积累的一些成果也否定掉了。但是,历史的车轮是无法阻挡的,现代化的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中外法律文化开始了第三次大交流,使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律体系的雏形初步得以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等原则逐渐深入人心,现代审判制度、辩护与制度日益完善 。不仅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现代化迈步较大,而且法律理念的现代化建设也在同步进行。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律目前正在沿着现代型态或近似于现代形态的准现代化进程演变。 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突破,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进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内含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和法律现代化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变革工程,其中经济现代化又是起决定作用的——经济现代化必然要求同时实现政治现代化和法律现代化。而要加快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用最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的市场经济模式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除了必须同时伴随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变革以外,还必须同时推进法律现代化建设。这是经过现达国家调节市场经济的立法与实践反复证明了的。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充分依靠现代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只有彻底改革沿袭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法律模式,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模式,使市场经济关系、运作程序和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有效、有序地运行。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又反过来为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演进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发展动力。因此,全面、准确地把握市场经济发展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建设的深刻、复杂的互动关系,历史地估价市场经济对中国法律现代化发展的意义和作用,适时地发挥法律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应有功能,科学地展现、确立中国法律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发展方略和逻辑架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而这一课题的解决,首先必须完成法律理念的变革,实现法律理念现代化。

现代文明理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文论;范畴;谓词;术语;概念;三位一体

范畴研究是中国古代文论研究的一项基础工作,一直为学界所重。1980年代中期以来,在大量具体范畴研究的基础上,很多学者开始尝试中国古代文论“范畴体系”的建构。[i]范畴体系研究乃是对古代文论范畴的一种整体把握,与范畴个案研究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它需要研究者对“何为范畴”、“何为古代文论范畴”、“如何确定古代文论范畴”等前提性问题有更为自觉的认识。在已有研究论著中,很多学者对“范畴”本身做了不同程度的辨析,问题涉及“范畴”一词的涵义以及“范畴”与“概念”、“术语”之间的关系等。从其用心看,研究者显然是希望将自己对古代文论范畴的研究建立在一个明晰、可靠的学理基础之上;但是从实际效果看,与其说解决了一些问题,不如说暴露了更多问题。沿着这些问题追溯下去便会发现,其根源正在于未能对“范畴”以及“范畴”与“概念”、“术语”的关系获得正确的理解。鉴于此,本文拟对“范畴”问题作一番追根溯源之论,以期能提示古代文论范畴研究走出无法确定其研究对象的困境。

一、“范畴”何谓:欲辨还乱的古代文论“范畴”

说到“范畴”一词的涵义,研究者经常会引用列宁的话加以解释,即范畴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ii]但是,一旦进入具体操作阶段,面对古代文论中历代累积起来的无数名词术语的时候,人们又大多心生疑惑:难道这么多名词都是古代文论范畴吗?难道这么多名词都需要我们联结到古代文论的体系之网中去吗?而人们的直觉反应往往是:这不太可能!于是由疑惑而生否定,人们便希望能够分清这些名词中哪些才是“真正”的文论范畴,哪些则不是。那么,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呢?那些不能归入文论范畴的词语又该称为什么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研究者引入了“概念”和“术语”,试图以“术语-概念-范畴”三分模式为框架,将“真正”的文论范畴甄别出来,而将剩下的文论词语分别划归“术语”和“概念”之内。

汪涌豪先生《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论》一书对“术语”、“概念”和“范畴”三者关系的辨析在有关论著中颇有代表性。对于“范畴”与“概念”的关系,他认为,“范畴是比概念更高级的形式”,[iii]“概念是对各类事物性质和规律关系的反映,是关于一个对象的单一名言,而范畴则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名言,是关于一类对象的那种概念,它的外延比前者更宽,概括性更大,统摄一连串层次不同的概念,具有最普遍的认识意义。”[iv]并举例说明,“范畴指超越于具体机械层面或技术层面的专门名言,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特征的一些理性规定。譬如‘格律’之和谐、精整,‘结体’之遒劲、疏朗,这‘和谐’、‘精整’、‘遒劲’、‘疏朗’是概念、范畴,而‘格律’、‘结体’则不是。”[v]对“概念”与“术语”的关系,他认为,“术语是指各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上述‘格律’、‘章法’属此,其情形正同‘色彩’之于绘画,‘飞白’之于书法。概念和范畴则不同,概念指那些反映事物属性的特殊称名,与术语一旦形成必能稳定下来不同,它有不断加强自己的冲动,它的规范现实的标准越精确,意味着思维对客体的理性抽象越精确。”[vi]据此他批评“有人将古代文学理论批评范畴作泛化处理,在确认‘道’、‘气’等本原性范畴,‘神思’、‘兴会’等创作论范畴,‘靡丽’、‘豪放’等风格论范畴之外,还将‘格律’、‘结字’、‘章法’、‘流别’、‘文风’等也定性为范畴,从而使古代文学理论批评发展的线索,因此显得淆乱不清。”[vii]但是看过论者对“术语”、“概念”和“范畴”三者关系不可谓不详细的分析,却很难让人有明朗、清晰之感。其中的很多论断乍看很像那么回事,倘若细究,则又显得游移不定。例如,论者认为“概念”是“关于一个对象的单一名言”,而“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名言”。后一句也许没有问题,但是说“概念”只与“一个对象”有关则明显与事实不符。现实中不仅有指称一个对象的概念(如“长城”、“故宫”等),更有不少概括很多对象的概念(如“人”、“马”等)。显然,以反映对象的“单一”和“普遍”作为区分“概念”和“范畴”的标准是很不可靠的。那么,如若以所反映对象普遍性程度的高低来区分“概念”和“范畴”又是否可行呢?这样做同样会面临诸如“究竟所反映对象的普遍性高到何种程度才是范畴,低到何种程度才是概念”之类的困惑。再如,论者认为“范畴”不应该是“具体机械层面或技术层面的专门名言”,而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特征的一些理性规定”,认为“格律”、“结体”等表示文章构成和创作技巧的名词仅仅是文论的“术语”,而只有那些表示“格律”、“结体”特征的词语如“和谐”、“精整”、“遒劲”、“疏朗”才是概念和范畴。这种说法问题更多:难道一门学科的专门术语就仅仅是那些“具体机械层面或技术层面”的名言?难道“格律”、“结体”是古代文论的“术语”,而“和谐”、“精整”等就不能是古代文论的“术语”?难道一个词语是“术语”的同时就不能是“概念”和“范畴”?反之,难道一个词语是“概念”和“范畴”的同时就不能是“术语”?而最令人疑惑的是,论者在这里反对把“章法”列为范畴,但是在该书后面论述古代文论范畴系列时,“章法”又被明确视为创作论范畴,而且与之一起被列入创作论范畴的还有“字法”、“句法”、“构思”等众多属于“具体机械层面或技术层面的专门名言”,[viii]这岂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

罗宗强先生对术语、概念和范畴关系的看法比较审慎。他认为解读古代文论范畴是“是一个难度很大的研究领域,哪些属于范畴,哪些只是一般的批评辞语?哪些是常用的、已经进入相对稳定的古文论系统,哪些只是用于一时,带着随意的性质?因了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对于范畴的选择标准也就不同。有的学者已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理论的探讨,提出了一些意见。但要取得普遍的认同似尚须一个较长的讨论过程。例如,我们如果把‘奇’作为一个范畴,那么与之相类的‘正’(贞、雅)、‘逸’、‘悲’、‘怨’、‘静’、‘远’、‘轻’、‘俗’、‘寒’、‘瘦’、‘清’、‘浊’、‘飘逸’等等就应该归入范畴之列;同理,司空图《二十四诗品》中的很大一部份,也都应该归入范畴之列。那么它们是不是范畴呢?要知道这类用语是很多的,多到可能有上百个,而且其中的不少是带着随意性的,并不普遍也不经常被使用。它们中的一部份,甚至只是某一位评论者在某一次的随意的评论中用过。他们在使用它的时候,既未作认真的概念内涵的严格界定,事后也未曾有意义连贯的使用。我们是称这一些为术语呢?还是称它们为概念?还是称它们为范畴呢?那么我们要在这些性质不易界定的术语、概念、范畴中挑选哪些作为范畴的研究对象呢?另外一些词语如‘诗言志’、‘诗缘情’、‘文明道’等等,也有研究者把它们当成范畴。它们究竟是不是范畴?实在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或者我们可以把它们当作文论短语,当作一个完整的文学观点?面对古文论上的这些复杂现象,我们有时可以从纯粹理论上为‘范畴’一词下定义,来决定我们的研究对象。但一到具体问题,立刻就会遇到麻烦。正是由于问题的复杂性,有的研究者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常有不易驾驭之感。例如,同一部著作中对同一个词前称概念后称范畴,或者理论阐述时把概念与范畴区别开来,而具体论述时又把二者含糊放在一起。我们似乎可以说,百年来的范畴研究,似是在一种概念尚模糊、理论认识尚未十分明晰的状态之下展开的。”[ix]

之所以将罗先生的这段原文照引,并非因为这段话提供了问题的答案,而是因为它指出了古代文论范畴研究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中国近百年来几代人所做的古代文论范畴的现代研究,基本上“是在一种概念尚模糊、理论认识尚未十分明晰的状态之下展开的”。尽管罗先生本人也没有明确提出确定古代文论范畴的统一标准,但从他对学界有关古代文论范畴认识的模糊性的具体评述中,还是可以看出他的大致思路:第一,一个文论用语是否属于范畴应该与这个用语使用的普遍性有关;第二,古代文论用语应该根据其使用情况分为术语、概念和范畴,作为范畴的文论用语应该与作为术语和概念的文论用语有所区别;第三,还应该在古代文论中的概念和范畴的外延之间做出明确区分,同一个古代文论用语不宜既称为概念又称为范畴。罗宗强先生的观点与前述汪涌豪先生的看法大体相同,也反映了很多古代文论范畴研究者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看法,其核心是试图将古代文论用语明确划分为“术语”、“概念”和“范畴”三类而不相“混淆”。但是,论者自身的矛盾已经表明,这一试图消除古代文论范畴“混淆”的方法非但未能真正消除古代文论范畴的“混淆”,反而造成了更明显的混乱。

那么,走出困境的出路在哪里呢?

二、“范畴”探源:亚理士多德的“范畴论”

问题的症结恰在于研究者未能真正理清术语、概念和范畴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区别术语、概念和范畴的内涵的同时,也对其外延做出了过于机械的划分。

所谓术语(Term),诚如汪涌豪先生所说,是指“各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也可称各门学科中的专门名词(广义的);而中国古代文论术语,当指中国古代文论这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或名词。由此可知,古代文论术语是针对古代文论这门学科而言的,指的是具有古代文论学科特点的那些名词;因此,确定有关论著中的某个用语是否属古代文论术语,主要是看这一用语是否具有古代文论学科的特点,也即是看这个用语是否是对有关文章问题的描述和规定。古代文论术语的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理应包括古人有关文章的起源(如“道”、“气”、“圣”等)、创作(“格律”、“结体”、“章法”)、文本(如“文质”、“意象”、“意境”、“神韵”、“和谐”、“精整”、等)、欣赏(如“知音”、“滋味”、“兴”等)、发展(如“通变”、“源流”、“体用”等)等各种问题的论述中所使用的众多词语。而且,所谓术语的“学科特点”并不意味着不同学科术语之间的对立,同一个用语既可以是此一学科的术语,也可以是彼一学科的术语,如“道”、“气”、“神”、“理”、“性”、“情”等,可以同时作为中国古代哲学和中国古代文论的术语。正因此,确定古代文论术语的关键是根据这个词与古代文论学科的内在联系,而不是根据这个词与其他学科用语之间的外部关系。

概念(Concept)是关于某种事物的观念,表现为语言中的词。概念与词虽然有观念与符号之别,但二者是一里一表的关系,当我们思及某个概念时总是要想到某个词,而当我们说到某个词时,也总是意味着在表达某个概念。古代文论的概念是古人关于文章的观念,其具体表现即为古代文论中的描述、说明和规定文章的众多词语。这也就是说,并非古代文论著作中的所有词语都是古代文论的概念,前提条件是这个词必须表示有关文章的某种观念和思想。据此不难想像,古代文论的概念同样是非常丰富的,它应当包括古代文论中所有有关文章发生、发展、创作、构成、特征、接受等各个方面的观念,无论这个观念是主体的还是对象的,是整体的还是部分的,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

范畴(Category)与术语、概念一样都是西语译词,但较之术语和概念,范畴的涵义稍显复杂。作为认识论和逻辑学用语的“范畴”一词始于亚理士多德的《工具论·范畴篇》。在《范畴篇》中,亚理士多德把语言的表达形式分为“复合的”和“简单的”两种,复合的表达如“人跑”,“人得胜”,简单的表达如“人”、“跑”、“得胜”等。按照现在的说法,“复合的”表达相当于或长或短的句子,“简单的”表达则相当于词。亚理士多德又将“一切非复合词”(即“简单的表达”,也即词)分为“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和“遭受”10类,并举例说明:“实体,如人和马;数量,如‘两肘长’、‘三肘长’;性质,如‘白色的’、‘有教养的’;关系,如‘一半’、‘二倍’、‘大于’;地点,如‘在吕克昂’、‘在市场’;时间,如‘昨天’、‘去年’;姿态,如‘躺着’、‘坐着’;状况,如‘穿鞋的’、‘贯甲的’;活动,如‘分割’、‘点燃’;遭受,如‘被分割’、‘被点燃’。” [x]亚理士多德把这10类“非复合词”称之为10类κατηγοριαs,汉语把这个词翻译为“范畴”,取《尚书·洪范》“洪范九畴”中的“范”“畴”二字组合而成。“洪范九畴”中的“范”意为方式、方法,“畴”意为同类、类别,合为“范畴”有“方法的类型”之义。但是,作为“方法类型”的“范畴”一词主要反映的是由古希腊语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衍生而来的category(英语)一词的若干现代用义之一,严格地说,并不能准确传达出亚理士多德所使用的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的原初内涵。

Κατηγοριαs是亚理士多德在著《范畴篇》时自撰的一个词语,衍生自另一个非常普通的古希腊惯用语κατηγορειν。Κατηγορειν在古希腊语中意为“反对某人的言说”、“控诉”,其本身又由κατα与αγορενειν两个部分构成。Κατα是古希腊语中一个普通的介词,意为“使……向下”,αγορενειν意为证明或公开地说,合为κατηγορειν一词,便可表示“控诉”、“反对之语”等义。一般说来,“控诉”(κατηγορειν)总是意味着要运用言语对一个事物或一件事情的本来面目进行描述和说明,而这也应该是亚理士多德依此创造的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的基本用义。换言之,亚理士多德把表示“实体”、“性质”、“关系”、“数量”等10类词称为κατηγοριαs,即意在表明它们都是从某个方面描述、说明事物的词。亚理士多德在除κατηγοριαs之外,还经常使用与此相近的含有“肯定”、“说明”之义的κατηγορεισθαι一词,这也可以从侧面说明他所造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的主要用义。综合这些分析,亚理士多德在《范畴篇》使用的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更适合译作“谓词”——“谓”意为说明,“谓词”即用于说明之词。[xi]

根据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的基本内涵和亚理士多德对κατηγοριαs的具体论述,可以对其“范畴论”做出两个最基本的说明。第一,亚理士多德“范畴论”的主要研究对象即是广泛存在的所有的词(“一切非复合词”),这些词是用来描述、说明各种事物的。第二,根据词描述、说明事物的不同角度和层面,亚理士多德把所有的词归入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等10类,并把这10类词统一称为“谓词”(范畴)。因此第三,汉语学界所说的亚理士多德的“范畴论”实为“谓词论”,所谓10类“范畴”即10类“谓词”,也即10类说明事物之词。

分析至此,便接近了一个关键问题,即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谓词”(范畴)的具体所指(即外延)究竟是什么?有一种观点认为,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谓词”(范畴)仅仅是指“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等10个概念(词)。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可称为“谓词”(范畴)的概念(词)是十分有限的。但是,这种说法显然与亚理士多德的本义不符。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谓词”(范畴)的具体所指可以分三个层次来理解:首先,从其最直接的用意看,“谓词”(范畴)应是指包涵在这10类“谓词”(范畴)中的所有具体的词,也即用于描述、说明各种事物的“一切非复合词”。亚理士多德的逻辑其实很清楚:所有的词可以分为10类,这10类词即是10类“谓词”(范畴),因此其中的每个词也自然都是“谓词”(范畴)。详言之,每个词从其所在的“谓词”(范畴)类别看,可称为“某某谓词”(某某范畴);而从其所在的类都是“谓词”(范畴)的一类看,每个词又可以直接统称为“谓词”(范畴)。例如,我们一旦确定“黑”、“白”、“好”、“坏”等词属于“性质谓词”(性质范畴),那么它们也就毫无疑问地都是“谓词”(范畴)。“谓词”(范畴)与每个具体的词的关系乃是共名与个体的关系——共名总是适合于每一个个体,正如“人”这个共名可以用来泛称每一个具体的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谓词”(范畴)的直接所指是极其广泛的,实际上包涵了所有用来描述、说明各种事物的词。这一结论也许会让一些研究者颇感意外,但这又完全是在情理之中,因为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谓词”(范畴)本身即意为“用于说明之词”,而事实上又有哪一个词不是“用于说明(事物)”的?[xii]其次,既然“谓词”(范畴)的本义是指所有用于说明事物之词,那么据此可以认为那些表示各类“谓词”(范畴)名称的词本身如“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等10个词也同样应该属于“谓词”(范畴)。具体地说,这10个词所说明的是第一层意义上的10类众多的具体“谓词”(范畴),例如,“人”、“两肘长”、“白”、“一倍”等词是用来描述、说明各种事物的具体“谓词”(范畴),而“实体”、“数量”、“性质”、“关系”等又是用来描述、说明“人”、“两肘长”、“白”、“一倍”等具体“谓词”(范畴)的“谓词”(范畴)。——这可以视为亚理士多德所说“谓词”(范畴)的第二层所指。沿着这一思路还可以追问:作为所有具体“谓词”(范畴)总名的“谓词”(范畴)本身是否也是一个“谓词”(范畴)?答案自然也是肯定的,因为“谓词”(范畴)这个词其实是对“一切非复合词”的一个总的描述和说明。——这可以视为亚理士多德所说“谓词”(范畴)的第三层所指。

如果说第一层次的具体所指是亚理士多德《范畴篇》“谓词”(范畴)的“实谓”(即《范畴篇》“谓词”(范畴)的实际所指),那么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具体所指则是亚理士多德《范畴篇》“谓词”(范畴)的“当谓”(即根据《范畴篇》之理,其“谓词”<范畴>应当有的具体所指)。但无论是哪个层次的“谓词”(范畴),就其都是说明事物的“谓词”(范畴)而言,其间并没有根本差异。由此可见,根据亚理士多德“谓词论”(范畴论),语言中所有的词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说明某种事物的“谓词”(范畴)。

三、“范畴”涵义辨析及“范畴”、“概念”、“术语”关系另解

藉由对亚理士多德《范畴篇》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对其“范畴论”形成以下几点基本看法:第一,“范畴”实为“谓词”,即用于说明事物之词。这是“范畴”一词的原初内涵,也是作为认识论和逻辑学术语的“范畴”一词的基本涵义。认识到这一点可防止对“范畴”(category)一词不同用义的混淆。我们知道,在现代西语中,“范畴”一词经常用来表示某些基本的、明确区分的实体类别或概念类别。笔者暂未找到有关语言学资料,可以清楚地说明最初表示“说明事物之词”的“范畴”究竟是如何在现代西语中衍生出了“事物类别”(包括“概念类别”)这一流传甚广的用义,但是下面的这个推理应该有一定的道理。根据前文分析,在亚理士多德的《范畴篇》中,“范畴”一词是10类“非复合词”的共名,10类“非复合词”即10类“范畴”,或者说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范畴”包涵了10类“非复合词”;又因为词是概念的表现形式,所以也可以认为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范畴”包涵了10类概念。但是在后人的理解中,“范畴”由表示“10种类别的概念”逐渐变成了表示“10种概念的类别”,这样“范畴”也就有了“概念的类别”之义。在“概念类别”这一用义的基础上再稍作引申,“范畴”便有了“事物类别”这一更广泛的用义。这一衍变过程可以示意如下:

各类“非复合词”——各类概念——概念类别——事物类别

可以看出,在“范畴”一词用义的整个衍变过程中,从表示“各类概念”到表示“概念类别”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有人可能认为,“范畴”表示“各类概念”与表示“概念类别”,其间没什么本质的区别。但事实并非如此,二者表示的实际意义区别甚大:说“范畴”表示“各类概念”,表明这是用“概念”来说明、界定“范畴”,“范畴”与“概念”之间是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表明“范畴”本身也是“概念”,最终要表现为具体的“概念”。这个意义上的“范畴”,其具体所指应该是各类概念中的所有具体的概念(词),如《范畴篇》中的“范畴”即应该是指“人”、“两肘长”、“白”、“一倍”等所有具体的词。但如果说“范畴”表示“概念类别”,则是用“类别”来界定、说明“范畴”,视“范畴”为一种“类别”。这种意义上的“范畴”,其具体所指则是这些概念的“类别”,而不是所有具体的概念。照此理解,《范畴篇》中的“范畴”就只能是指“实体”、“数量”、“性质”、“关系”等词所指称的10类“非复合词”的“类别”本身,而不是各类中所有具体的词——“词的类别”与“各类具体的词”的区别正如“人类”与“各类具体的人”的区别,其实质是类别与个体的区别,二者虽极易混淆却又绝不能混淆。

上述分析也表明,当人们不再把亚理士多德的“范畴”理解为“各类概念”的共名而是理解为“概念类别”的共名时,其实已经背离了“范畴”一词的原初用义。但是在西语中,“范畴”一词的原初涵义与现代用义是并存的,学者一般也能够意识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和适用语境。问题是,当我们组合成“范畴”这个汉语词把κατηγοριαs 以及其他语言中与之相应的category等词翻译为汉语时,却只能表达出这个词所表示的“概念类别”或“事物类别”这层用义,而将其对学科“范畴”研究而言极为重要的“谓词”这一本义遗落了。这一表意并不完整的翻译埋下了汉语学界学科范畴研究中乱象丛生的病根。正是在此基础上,人们开始了对各种学科理论范畴的具体所指的普遍误解,主要表现为仅仅把作为各类概念的名称的词当作“范畴”,同时把各类概念中的具体概念仅仅视为“概念”以便与其所理解的“范畴”区别开来。如认为亚理士多德《范畴篇》所说的“范畴”仅是指“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等10个作为10类词名称的词,而不是指这10类词中所包涵的“人”、“两肘长”、“白”、“一倍”等众多具体的词。论者并没有认识到,亚理士多德实际上是把“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这十类词称为“范畴”,而不是仅仅把“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这十个词称为“范畴”(当然,这十个词对其所说明的这十类词来说也是范畴,但这已经是另一个层面的范畴)。

第二,“范畴”作为说明事物之词总是针对其所说明的事物或事物的某个方面而言的,当一个词被用于说明某个事物或事物的某个方面时,这个词也就成了说明某个事物或事物某个方面的某类“范畴”中一个。如当我们用“相同”这个词说明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时,“相同”也就成了说明这两个事物关系的一个“关系范畴”。从原则上说,一切语言中的一切词都可用于说明事物,因此一切语言中的一切词在一定条件下都会成为“范畴”。“范畴”与词的这层关系,为我们提供了确定某个学科或某个理论的“范畴”的明确标准:所谓某个学科或某个理论的“范畴”,也就是所有用以从某个方面描述、说明这门学科或这一理论研究对象的词(概念)。这些词就其所描述、说明的研究对象的某个方面而言,可称为“某类范畴”;而就其所描述、说明的整个研究对象而言,又可统称为“某学科范畴”或“某理论范畴”。

第三,既然“范畴”即是用以从某个方面说明事物的词(概念),那么根据所说明事物的范围大小不同,作为“范畴”的词的数量也会有多少之异。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有关“范畴论”可以根据其所说明的事物范围的大小分为两个基本层次,即“一般范畴论”和“学科范畴论”。所谓“一般范畴论”就是关于说明所有事物的所有的词的理论。前述亚理士多德的《范畴篇》即属于这一层次的范畴论。《范畴篇》并不研究某一具体学科、具体理论的范畴,而是从超越具体学科和具体理论的最一般的层面,把语言中所有用于说明各种事物的词作为自己的考察对象,并在所有的词与作为整体存在的世间各种事物之间建立起了一种说明与被说明的关系。这是一种关于范畴自身的“范畴论”,它虽然并不深入研究世界上任何一个具体的事物,但一切事物却都是其观照的对象;虽然并不精心分析语言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词,但所有的词却都是其关注的目标。作为“一般范畴论”,既然它所研究的是用于说明所有事物的所有的词,因此在它这里所有的词就是关于所有事物的范畴,词与范畴实现了完全的统一。亚理士多德又把所有的范畴分为10个基本的大类,这是对“一般范畴”更深入的说明。

所谓“学科范畴论”是指有关某一具体学科和某一具体理论的范畴的理论,诸如“哲学范畴论”、“社会学范畴论”、“诗学范畴论”等。“一般范畴论”与“学科范畴论”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一般范畴论”揭示的各种“学科范畴论”共同蕴涵的一般性规律,而各种“学科范畴论”则是一般性范畴规律的具体体现。“学科范畴论”与“一般范畴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范畴论”中的范畴说明的是语言所能反映的世界上的所有事物,而“学科范畴论”中的范畴说明的则是作为某一具体学科研究对象的某种或某类事物;前者的外延(在理论上)是泛指的、无限的,后者的外延则是特定的、有限的。

至此,我们已经对术语、概念、范畴三者作了必要的分析和比较。简言之,术语是指一门学科的专用名词,概念是指关于事物的观念,范畴则是指(从不同方面)说明某个事物的词(概念)。显然,如果单从内涵上看,三者具有各自的独特规定性;但是如果从某个特定学科的术语、概念、范畴三者的外延上看,就会出现一种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这个特定学科的术语、概念和范畴在外延上是基本一致的。其中的道理并不深奥:作为这个特定学科专用名词的“术语”,实即是从各个方面说明、描述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各种词语;而作为这一特定学科的“概念”,包涵了关于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各个方面的观念,其表现形式也是那些从各个方面说明、描述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各种词语;至于这一学科的“范畴”,同样是从各个方面说明、描述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这些词语。也即是说,同一个词,从其作为说明这个学科研究对象的一个用语来说,可称为这一学科的“术语”;从其所反映的有关这门学科研究对象的观念来说,则可称为这一学科的“概念”;而从其作为从某个方面说明这个学科研究对象的某类概念中的一个概念来说,又可称为这一学科的“范畴”。即以“韵味”这个词为例,它是中国古代文论学科的一个专用名词,因此可称为“古代文论术语”;它又反映了古人关于文学作品性质的一种观念,因此又可称为“古代文论概念”;它还是古代文论中用以说明文学作品性质的一类概念中的一个,因此还可称为古代文论中关于“文学作品性质的范畴”。总之,在同一学科中,术语、概念和范畴是三位一体的;术语、概念和范畴实际上是对这一学科理论所包涵的、具有这一学科理论特点的、用于描述规定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有关词语的不同命名,表示的是同一个词在不同关系中的三种不同的身份。

当然,还有必要再强调一下同一个词作为概念和作为范畴的区别。当我们称一个词为“概念”时,意在表明它反映的是某个事物或事物某个方面的观念,强调的是这个词与其反映的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当我们称这个词为“范畴”时,则意在表明它表示有关某个事物的各类概念中的一个具体概念,强调的是这个词(概念)在有关这个事物的所有概念所构成的概念系统中所处的层次和位置,也即是强调这个词(概念)与其所处的概念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走出古代文论范畴研究的困境

当我们理解了术语、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这层关系,重新回到中国古代文论范畴这个话题时,很多缠夹便能够厘清,许多误解便可以消除。首先,我们在确定古代文论范畴的具体所指时不会再陷入非此即彼的机械困境,而是遵循亦此亦彼的辨证思路。我们不必再为古代文论中的某个词语究竟是“术语”还是“概念”抑或是“范畴”大费其神,因为它既可以是术语,也可以是概念或范畴。如前引汪涌豪先生所举“章法”一词,本是术语、概念、范畴三位一体,论者的错误并不在于既称其为术语(前),又称其为范畴(后),而在于一面坚持对术语、概念和范畴的外延作机械划分,一面在具体研究中又无法严格遵循这一划分。这一自相矛盾恰恰说明,在术语、概念和范畴的外延之间进行机械划分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其次,我们也不必再因为误解范畴的“普遍性”而陷于对“哪些古代文论用语是普遍使用的范畴,哪些古代文论用语仅仅是随意性使用的概念”之类问题的困惑。确定某个概念是否属于范畴,其标准并不是看这个概念的使用是普遍还是随意,而是根据这个概念是否是从某个方面对有关研究对象(实体)的规定和说明。根据这个标准,无论是使用极广的“赋”、“比”、“兴”、“意境”、“意象”、“境”、“气”、“风骨”等,还是使用范围较小、时间较短的概念,甚至只是个别人使用的概念(如扬雄论文所用的“元”、“妙”、“包”、“要”、“文”,明唐顺之论文所说的“丹头”等[xiii]),从有关文章的某个类别的概念来看都可以称为古代文论的范畴(如扬雄所说“元”、“妙”、“包”、“要”、“文”等是说明文章特征的范畴,唐顺之所说的“丹头”是说明文章构成的范畴)。学界因循的根据概念使用的普遍性确定何者为范畴的做法,不惟与概念和范畴的辩证关系不合,亦且带有很强的经验性,以至于反复陷入其本来要竭力避免的随意性。第三,不至于再将不同范畴层次间的区分与概念和范畴的区分相互混淆。如薛富兴先生曾在《关于中国古代美学范畴体系》一文称:“范畴是反映一门学科研究对象和过程最重要环节,勾勒该学科基本轮廓的核心概念,是一门学科的骨架。反映每一门学科体系的范畴的数量是十分有限的,但每一个范畴却可以有不同的概念表达形式。”[xiv]其实“反映一门学科研究对象和过程最重要环节,勾勒该学科基本轮廓的核心概念,是一门学科的骨架”以及“数量是十分有限的”云云,说的并不是一门学科所有范畴的特征,而应该是这门学科的“基本范畴”或“重要范畴”的特征。而一门学科中除了这些基本范畴和重要范畴外,还有大量的“非基本范畴”和“次要范畴”,这些范畴却并不一定要“反映一门学科研究对象和过程最重要环节”,也不必“是一门学科的骨架”,其数量也不是“十分有限”,而应该是“十分丰富”的。例如,在他所举的“味”与“滋味”、“韵味”、“兴味”等文论名词中,并不能因为“味”是“滋味”、“韵味”、“兴味”等概念的共名,就认为只有“味”是“范畴”,而“滋味”、“韵味”、“兴味”等就只是“概念”。一个恰当的说法是:“味”是一个文章鉴赏范畴,而“滋味”、“韵味”、“兴味”等则属于文章鉴赏范畴中的“味”一类范畴。在古代文论范畴中,“味”所处的范畴层次可能稍高一点,而“滋味”、“韵味”、“兴味”等所处的范畴层次可能稍低一点,但这却并不等同于范畴与概念的区别。事实上,如果仅仅根据“味”与其所表示的某个文章鉴赏观念的关系,那么“味”一样可称为“概念”;而如果着眼于“滋味”、“韵味”、“兴味”等与有关文章鉴赏的这类概念的关系,那么它们同样可以称为“范畴”。[xv]

理解了术语、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这层关系,前引罗宗强先生的一系列疑问也便可以得到解释。如问:“我们如果把‘奇’作为一个范畴,那么与之相类的‘正’(贞、雅)、‘逸’、‘悲’、‘怨’、‘静’、‘远’、‘轻’、‘俗’、‘寒’、‘瘦’、‘清’、‘浊’、‘飘逸’等等就应该归入范畴之列;同理,司空图《二十四诗品》中的很大一部份,也都应该归入范畴之列。那么它们是不是范畴呢?要知道这类用语是很多的,多到可能有上百个,而且其中的不少是带着随意性的,并不普遍也不经常被使用。它们中的一部份,甚至只是某一位评论者在某一次的随意的评论中用过。”本文的回答是:“奇”与“正”(贞、雅)、“逸”、“悲”、“怨”、“静”、“远”、“轻”、“俗”、“寒”、“瘦”、“清”、“浊”、“飘逸”等都毫无例外是中国古代文论的范畴,司空图《二十四诗品》所说的那些词语也同样应该归入古代文论范畴之列;不论这类用语多到何种程度,也不论其使用带着多大的随意性和不普遍,按理都应该是古代文论的范畴。只要是古人从某个方面描述、规定文章的词语,都属于某种类型的古代文论范畴(罗宗强先生列举的这些用语属于“文章特征范畴”或“文章风格范畴”)。又问:“我们是称这一些为术语呢?还是称它们为概念?还是称它们为范畴呢?那么我们要在这些性质不易界定的术语、概念、范畴中挑选哪些作为范畴的研究对象呢?”本文的回答是:我们既可以称这些词为“术语”,也可以称这些词为“概念”和“范畴”。由于这些词都可以称为范畴,所以也就不必在它们中挑选哪些作为范畴的研究对象,我们要做的是确定哪些范畴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哪些范畴作为次要研究对象。至于罗宗强先生所说的“同一部著作中对同一个词前称概念后称范畴,或者理论阐述时把概念与范畴区别开来,而具体论述时又把二者含糊放在一起”这种现象,恰恰是同一学科理论中概念与范畴的外延重合关系的真实反映。同一个文论词语,当研究者为了强调它所反映的某个文章观念时,往往会不自觉地称之为“概念”,而当研究者为了强调它与关于文章的概念系统中的某一类概念的关系时,往往又会很自然地称之为“范畴”。因此,说“任何范畴必须是概念”当然没错,但是说“并非所有的概念都是范畴”则要作具体分析:如果这是一些孤立的概念当然不是范畴,但如果这些概念都是某个学科理论中的概念,都是从不同方面对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规定和说明,那么则应该都属于这一学科的某类范畴。

罗宗强先生的另一个问题也很有意义,即“诗言志”、“诗缘情”、“文明道”等究竟是不是范畴的问题。他的怀疑是有道理的。根据亚理士多德的理解,范畴应该是“非复合词”(即词),而不应是“复合的”语言表达(即句子)。“诗言志”、“诗缘情”、“文明道”等显然并不是词语(罗宗强先生称之为“词语”是不准确的),而是短句(与亚理士多德所说的“人得胜”这一复合语属于同一类表达形式),因此不能称之为古代文论范畴——恰当的说法是“古代文论命题”。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术语、概念和范畴三者之间关系的误解,不仅存在于中国古代文论范畴研究中,也同样存在于中国古代哲学范畴研究中;甚至可以说前者对术语、概念和范畴三者关系的误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到了后者的影响。这里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张岱年先生的《中国古代哲学概念范畴要论》这部著作。在该书中,张岱年先生对名词、概念、范畴做出了明确区分:“名词、概念、范畴三者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别性。表示普遍存在或表示事物类型的名词可称为概念,如物、马等等。而表示一个人或某一物的名词不能叫做概念,如一个人的姓名称号或某一历史事件的名称等等都不是概念。在概念之中,有些可以称为范畴,有些不是范畴。简单说来,表示存在的统一性、普遍联系和普遍准则的可以称为范畴,而一些常识性的概念如山、水、日、月、牛、马等等,不能叫做范畴。”[xvi]张岱年先生所理解的三者的关系是一种逐层包含的关系,即名词包含概念,概念又包含范畴。从外延上来看,名词的外延最大,概念的外延次之,范畴的外延最小。但是,张岱年先生的这种区分并没有足够的学理根据:如为什么只能称表示一类事物的名词为概念,而不能称为表示某个特定事物的名词为概念?事实上所有的名词都应该表示概念(亚理士多德甚至把表示“第一实体”——即不可再分的单个事物——的词归为“实体范畴”)。又如:为什么说那些“常识性的概念”如山、水、日、月、牛、马等不能叫做范畴?而在亚理士多德所划分的10类范畴中,就有一类专指“人”、“牛”、“马”、“动物”等概念(词)。亚理士多德把这类范畴称为“实体范畴”,而且是所有10类范畴中的核心范畴。

张岱年先生又根据上述思路对中国古代哲学用语做出了更具体的划分。他认为:“凡一家独用的概念或名词,不能算作有普遍意义的范畴。例如墨子所讲的‘三表’,在墨家思想中是很重要的,但没有被别的学派接受,墨家灭绝之后,‘三表’成为一个历史名词了。公孙龙所谓‘指’是他一家的一个独创的概念,也没有成为一个普遍的承认的范畴。还有些概念,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颇为流行,但后来销声匿迹了,例如‘玄冥’、‘独化’,在两晋南北朝时期颇为流行,唐宋以后则无人采用,因而也不能算作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又有个别的思想家,喜欢自造生词,如扬雄在《太玄》中仿照《周易》‘元亨利贞’而独创的所谓“冈、直、蒙、酋”,只能算作个人的用语,不能列为范畴。”但他接着又说:“但是,也有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一些独创性的概念,虽然没有普遍流行,却是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实际的某一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所以仍可称为哲学范畴。例如张载所谓‘能’(《正蒙·乾称》:‘屈申动静终始之能’)、方以智所谓‘反因’(《东西均·反因》),似乎都可以列入古代哲学的范畴。”[xvii]前后两段对比,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根据所谓“普遍性”和“流行性”这一模糊的、经验的标准来确定中国古代哲学范畴所带来的随机性和矛盾性。前面说“一家独用的概念或名词,不能算作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后面又认为有些思想家独创的、没有普遍流行的概念“仍可称为哲学范畴”;前面判断范畴的标准是概念使用的普遍性和流行性,后面判断范畴的标准则又变成了“较高的理论价值”。再有,说“凡一家独用的概念或名词,不能算作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又说“玄冥”、“独化”“不能算作有普遍意义的范畴”,那么这些没有“普遍意义”的范畴究竟是不是范畴?根据一般逻辑,没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当然还是范畴;但根据论者确定范畴的标准,似乎又不能算是真正的范畴。另外,如果因为“玄冥”、“独化”在唐宋以后无人采用便不能算是范畴,那么古代很多哲学用语现在都已经不再被采用,这岂不是说它们都不能算是范畴吗?种种矛盾说明,根据所谓概念使用的普遍性和流行性来确定何者是范畴,实际上是走进了一个永远无法自圆其说的怪圈,只能左支右绌,平添各种混乱。

普遍性可以作为区分普遍范畴和非普遍范畴的标准,流行性可以作为区分流行范畴与非流行范畴的标准,理论价值可以作为区分理论价值较高的范畴和理论价值较低的范畴的标准,但是它们都不能作为区分范畴和非范畴的标准。确定某个理论的范畴的标准只能是概念(词)与有关某个实体的概念系统中的某类概念的关系。具体地说,首先是看这个名词(广义的)是否是对这一理论所研究对象的描述和规定。这是确定范畴的最基本的标准,一个词只要是对有关研究对象的描述和规定,即使暂时不知道它究竟属于其中的哪个类别的概念,仍然可以肯定它是关于这个研究对象的理论的范畴。其次是看这个词属于有关研究对象的概念中的哪个类型。这一步是为了对这个范畴获得更具体的认识。范畴分类的角度和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根据研究需要分别做出不同的划分。概言之,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词,都可以称为有关某个研究对象(实体)的某类范畴;这与其使用人数的多少无关,与其使用时间的长短无关,也与其理论价值的高低无关。

总之,术语、概念和范畴虽然内涵有别,但就某个特定的学科理论而言,其术语、概念和范畴的外延是完全相同的。一旦理清了这层关系,我们在古代文论范畴研究中便可以挣脱很多近似于“作茧自缚”的限制和拘束,并克服由此带来的种种方法和视野上的缺陷,使得对古代文论范畴进行最为广泛、最为完整的把握成为可能。理清了这层关系,我们便不必再犹疑、困惑于究竟哪些概念(词)才是古代文论范畴之类的问题,而是把更多的心思用于区分古代文论范畴的类型与层级,辨析各类范畴之间的内在关联,分析各种范畴的基本内涵,探析各种范畴的历史源流等。当然,这已经是下一步的研究任务了。

[i] 有关古代文论范畴体系研究的主要论文有:彭修银的《关于中国古典美学范畴系统化的几个问题》(《人文杂志》1992年第4期),党圣元的《中国古代文论范畴研究方法论管见》(《文艺研究》1996年第2期)、《中国古代文论的范畴和体系》(《文学评论》1997年第1期)和《传统文论范畴体系之现代阐释及其方法论问题》(《文艺研究》1998年第3期),蒲震元的《从范畴研究到体系研究》(《文艺研究》1997年第2期),姜开成的《论“意象”可以成为文艺学的核心范畴》(《浙江学刊》1997年第4期),薛富兴的《关于中国古典美学范畴体系》(《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李凯的《古代文论范畴研究方法论再探》(《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牛月明的《中国文论话语的元范畴臆探》(《文史哲》2001年第3期)等。研究专著有陈良运的《中国诗学体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詹福瑞的《中古文学理论范畴》(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蔡钟翔主编的《中国古典美学范畴丛书》(先后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出版,现已出版10余种),汪涌豪的《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

[ii] 列宁:《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0页。

[iii]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iv]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v]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vi]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vii]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viii]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4-570页。

[ix] 罗宗强:《二十世纪古代文学理论研究之回顾》,见《20世纪中国学术文存·古代文学理论研究》(罗宗强编,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此文为该书序言。

[x] 参考《工具论·范畴篇》,秦典华译,《亚理士多德全集》第一卷,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引用时略有改动。

[xi] 邓晓芒在译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时,把德语中的pradikamente一词译为“云谓关系”,表明译者注意到了该词源自的古希腊语κατηγοριαs的原初用义。见《纯粹理性批判》,康德著,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xii] 从《范畴篇》的具体表述也可明确看出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范畴”的直接具体所指乃是各类“范畴”中的具体的词。如称:“‘相同’、‘不同’、‘相等’、‘不等’都可以使用‘更多’或‘更少’这样的字眼。这些词都属于关系范畴。”(《工具论·范畴篇》,秦典华译,《亚理士多德全集》第一卷,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这句话清楚地表明,亚理士多德是把“相同”、“不同”、“相等”、“不等”这些具体的词称为“关系范畴”的。依此类推,被称为“实体范畴”、“数量范畴”等各种“范畴”的也应该是包涵其中的具体的词。统言之,这些具体的词即一个个“范畴”。

[xiii] 扬雄语见《渊鉴类函·文章》引扬雄《法言》逸文。原文为“圣人之文,其?也有五,曰元,曰妙,曰包,曰要,曰文。”又言:“幽深之谓元,理微谓之妙,数博谓之包,辞约谓之要,章成谓之文。”唐顺之语见明万士和《二妙集序》引。以上材料均见《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汪涌豪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xiv] 薛富兴:《关于中国古代美学范畴体系》,《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xv] 薛富兴:《关于中国古代美学范畴体系》,《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现代文明理念范文第3篇

一、文本解读与社会观念内涵阐释

(一)文本解读的内涵阐释

所谓的文本解读,顾名思义,就是读者能够通过话语构成的文本中介来达到鉴赏或理解作品意义、作家创作意图的过程,这是一个复杂的认识和心理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可以也称作文学鉴赏或文学接受活动。广义的文本解读包括一般性阅读、细读和解读三个过程。“一般性阅读是由一个通晓文字(字、词),到把握作者意图或文本“原意”的阅读过程”[2]4。这一过程中,读者可以由作者创作的“第一文本”到经过自己接受的文本,即“第二文本”。它只需要读者的积极参与,并了解作品的原意即可。如果读者通过文本所获得的理解与作家的创作意图相吻合,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解”,这会由此产生读者与作者的共鸣,产生深刻的影响。当然,解读者与作家的创作动机相吻合的情况是很难达到的,这需要考虑背景、时代、地域环境等综合因素。“细读则是强调解读者对具体的字句等语言形式细细的玩味,这一过程把文本看成了是一个自足、独立的客体,”[2]5强调其自律性。而文本解读的最后一个阶段——解读,“即批评性阅读,则要求解读者将文本与作者、与时代联系起来,对文本作延伸性的阅读,”[2]5要求解读者能够对文本的美学趣味、社会意义等做出分析和评价。这里,我们侧重于研究文本解读与社会观念的关系,因此,本文更侧重于解读即批评性阅读。

(二)社会观念的内涵阐释

既然,考察社会观念对文本解读的影响,那么,什么是社会观念呢?

所谓社会观念,简言之,就是人的意识的一种观念化、模式化。具体说来,它是自发产生的,基本没有经过理论的定性而形成的一定社会心理或观念体系,能够在一个特定民族、时代、阶级和社会群体中广为流传的精神状态,不仅表现为一定社会群体意志、愿望、情绪等,还表现为一定的风尚、习俗等等因素,较之高度概括的意识形态,能够比较敏锐的反映社会现实,某种意义上可看成是一种时代精神、时代风尚。

就其实质而言,社会观念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关于意识形态的内容,提出了两个看法即:“一、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质的概念,它包括许多具体的意识形态,如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宗教等;二、意识形态是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反映。”①这一观点明确说明了意识形态并非仅仅指其阶级性,即具有一定的精神意向性。伊格尔顿也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包括两个彼此对应的意义:“一方面,意识形态是有目的的,有功能的、也是有时间的政治力量;另一方面,似乎仅仅是一对幻象,过着与现实隔绝的明显的自律生活”[3]。他也指出了意识形态含义中既有政治的一面,又有精神思想的一面,有其自律性。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家也把意识形态视为一种存在于特定社会历史中“具有独特逻辑和独特结构的表象(形象、神话、观念等)体系”[4],等等。这些都说明社会观念作为社会群体的精神总和是意识形态的内容之一。然而,较之高层次的意识形态,它又是意识形态的低层次的反映形式,是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直接反映的产物,能够比较容易地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一个人的意识思想被某种社会观念意识形态化后,他就会不再以对对象的具体认知来理解事物,而是自觉不自觉地以积淀下来的这种意识观念来看待事物。同样的,在阅读文学作品时,社会观念也会自觉不自觉地渗入文本的理解过程中,影响文本内容、意义的揭示等,对文本解读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跟我们所说的文学批评中的“前见”批评相似,这也是文本误读造成的一个原因。在文学文本理论发展到今天的时代背景下,社会观念在文本解读中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

二、社会观念对文本解读的渗入原因

俗话说“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同一部文本学作品,不同的读者会产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理解,毫无疑问,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社会观念就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如对贾平凹的长篇小说《废都》的解读,有人认为它是一部“金瓶梅”;有人认为它纯粹是一部“”,毫无文学价值;而有人则认为这本书深刻反映了古都西安知识分子的精神空虚和无所适从的颓废精神状态。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把它看成是当下的“金瓶梅”,这是与当下的部分精神风尚相适应的,但却只看到了表面的东西。将其归为“”,我认为就有保守之嫌,既不符合时代风尚,也不合作品的本意。但这并不排除这与地域范围内,人们的社会观念对思想意识的影响而导致此结论的产生。而第三种说法则可能是对陕西古都地区的风俗人情、精神风貌有深刻的了解,从其地域社会观念出发,对其做出的结论。我认为,这是比较符合作品意蕴的。这说明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社会观念不同期待视域就不同,就会影响着读者对文本的解读。其实,在文学史中,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每一次文学改革的发生都可能与社会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我们说,社会观念对文本解读的渗入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为什么社会观念能够影响并渗入到文本解读中呢?我认为,需要从社会观念的特性、文学文本的特性和读者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考虑。

(一)社会观念特性因素

首先,在高层次上,社会观念具有意识形态性。社会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本身就具有意识形态性,这是被前人所证明了的。而意识形态与文本解读又是有密切关系的,20世纪80年代,伊格尔顿的《批评与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研究》发表,就已经直接地阐释了文学与意识形态的紧密联系。他认为,“艺术文本并非反映历史的真实,而是通过意识形态作用来产生真实的效果。小说表面上看来是自由的使用现实事实,但是,这不过是一种幻觉,它不能摆脱意识形态的引导,文本的真正材料是意识形态而不是现实,它借助于想象加工了这些材料。”[3]50伊格尔顿的论述鲜明生动地说明了文本解读的活动过程,即文本解读并非简单的文字欣赏,看出有什么事发生、有什么样的人、事件是怎样发生的等机械的阅读,而是必须通过想象、联想将文学文本再次加工、以达到理解文本意蕴的目的,而其中的想象和联想则是深受意识形态影响的。那么,社会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低级表现形式,更能接近人们的社会生活,就必然影响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文本,进而影响读者的解读。

其次,在低层次上,社会观念具有时代性。它较之高层次的意识形态,又是经验性的、低层次的,能够随着时代的变化较灵敏的反映社会现实的时代意识,它本身反映的就是某个特定民族、时代、阶级和群体所广为流传的时代精神,能够直接反映社会群体的精神状态,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同时,还是一定风俗民情的概括。如就整个中国现当代文学发展史来看,几次较大的文学论争,几次反复,由强调为艺术而艺术到强调文艺为政治再到为文学而文学,循环不断,文学自律性与文学的意识形态性潮流的反复转换。除了特定的时期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外,社会观念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社会观念没有明显的阶级性,虽带有阶级和社会集团内容,但由于它是以感觉、情绪、需要、愿望乃至风尚、习俗等感性形式反映出来的一种未经分化、定性的经验水平的反映形式,还渗透着大量民族和时代的心理特征。这样,对推动文学发展就会产生不容忽视的作用,成为导致一定时期文学思潮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人们的意识受某种社会观念的影响或说被意识形态化后在文本解读中就会使得自己根据自我意识来解读文本。

(二)文学文本特性因素

社会观念之所以能容易的影响到读者的文本解读,仅考察社会观念因素是不够的,就文本解读的本质而言,文本解读是对文学文本的反映和再现,文学文本也是读者解读主体,那么,文学文本自身的特性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文学文本具有内蕴性。文本是由一系列呈线性组合的语句呈现于解读者面前的,这个语言整体所刻画的形象,抒发的情感,都是由语言符号的特殊组合得以传达。而语言具有间接性,多义、朦胧、含蓄蕴藉,并不能尽如人意地把别人的经验完全的表现出来,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感受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文学文本进行解读,离不开对文学文本的外在因素,如解读者及创作者的生活背景、时代环境、地域、民族等进行了解,那么,社会观念作为影响读者思想意识的一种因素,在文本解读中,就必然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如影响读者理解作品的意蕴等。

其次,文学文本就具有意识形态性。文本的形成借助的是在作家亲身的生活实践积累起来的表象记忆和情绪记忆,融合着作家的感情、思想和一定的意识观念以及生动的感性材料。只有当作家把两者融合在一起,并运用自己的想象、联想等,才能创造出好的文学作品来。社会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低级形态,更接近社会生活,文学文本就更容易受其影响,所以,读者在解读文本时也就会不自觉地容易受社会观念的影响。

(三)读者因素

文本解读的主体是读者,社会观念影响的主体也是社会中的人,那么,就不得不考虑读者因素。读者首先是社会中的人,社会观念作为反映一定时代、一定群体的意志、愿望、情绪等精神状态及其风尚、习俗的因素,影响读者的方方面面,必然会影响读者的思想意识。加之,社会观念比较接近社会生活,影响更直接。因此,在读者的文本解读中也就会必然受其影响。

三、社会观念对文本解读的渗入表现

社会观念包括社会群体的意志、愿望、风俗习惯、时代精神、文化观念等,这些对文本解读都会产生影响,这种表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影响解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

一定的社会观念会导致一定文学文本的出现,并且伴随着人们或褒或贬的评论。具体说来,就是在什么样的社会观念下,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什么样的文学作品的出现。换言之,人们的思想被当前的意识意识形态化后,就会在文学作品的解读中希望看到与这种意识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的出现,这就要求文学作品的创作者要创作出适应一定社会观念的文学作品。具体表现在:

第一,时代精神会影响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文学不能不是某一种思想倾向的体现者,即文学与生活的关系不仅是反映、体现关系而更应当是某种特定声音的表达者,体现出一定的时代要求,文学必须与现实条件相联系,才能更具其生命力。每一时代的作品的出现都是如此,时代精神不同,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也不同。以50年的诗歌为例,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人们看到了中国的美好明天,形成了强烈的积极乐观氛围和观念意识,为表达这种喜悦和奋发图强的情感,故而需要充满热情,积极昂扬的作品的出现。于是,乐观进取成了当时诗歌创作的主旋律,出现了大量的紧扣时代脉搏,反映当时精神的诗歌作品,以此来满足读者的解读需求。然而,到了50年代后期,“”政治运动的出现,政治口号不断出台,人们的主体精神受到压抑,并时时感到恐惧,人们内心的真实情感难以得到抒发,诗歌创作也因此受政治意识形态的挤压,退缩到了边缘地带,并担负起特殊的意识形态任务,缺乏已有的生气。这些说明,在不同的主体精神,即在不同的社会观念的影响下,文学文本会产生不同的类型,以适应当下的读者的阅读需要。

第二,风俗民情会影响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一定地域的读者会受地域风俗民情的影响,也会要求产生反映一定民情的文学作品。因此,一定地域的风俗民情能够影响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如贾平凹对陕西风俗民情的了解,商州作品系列的出现,便是那一个时代地域的伦理道德观念、民族风俗的反映,也是那一地域人们期待视域需要的产物。

第三,文化观念会影响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在一定的文化观念下,也会要求产生反映这一观念的作品。如当下文学的创作、阅读出现追求“后现代”意识、消解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社会价值世俗化趋势,各种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等文学思潮的蜂拥而至,这种文学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与中国进入了工业时代兼具后工业化时代的特点以及世俗化、大众化的文化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再如现代网络文学、[LL]影视文学、大众文学的出现,一方面是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人们的社会观念、文学观念的转变需要这类文学作品的出现。再有,在文学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文学倾向由精英文学到大众文学的转变,其原因之一就是由于人们的社会观念由关注精英群体转变为关注大众生活造成的。解读者受社会观念影响也随之对文本产生褒贬不一的评论,甚至形成了一定的文学思潮。这说明社会观念的变化会影响文学文本的类型,影响文学作品蕴含什么样的思想意识。

(二)影响解读者的文本理解

文本解读本身也需要读者有一定的审美感受能力,而这些感受能力的形成必然以其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感受、真实境遇为基础,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感受又不可避免的受社会关系的影响,社会关系必然包括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共同观念、共同的行为习惯等因素。因此,社会观念对解读者的文本解读过程必然会产生影响,即读者在文本解读时,社会观念必然会影响他理解文本的内涵意蕴,不同的读者在不同的社会观念的影响下,即使对同一文本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姚斯也曾在解释作品的不确定性时认为,“作品之所以具有不确定性,原因在于文本内部的空白需要填充,还在于历史进程带来的时代隔阂。在每部作品所属的时代,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期待视域,作品就是在这种期待视域的目光下诞生。”①就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当时期待视域的产物。研究文学不能无视时代长河中代代相续的读者接受。这说明在文本的解读过程中,对文本意义的阐释离不开时代背景的意识形态影响。同时,他认为要阐释作品的接受史必须考察比较历代读者的期待视域。时代不同,人们解读文学作品所获得理解也会存在差异。伊瑟尔的“召唤结构”理论中认为,“在阅读过程中,尽管读者随着解读文本会产生与故事情境相应的各种情绪反映,但读者固有的价值取向不可能全部退隐,它会不时跳出来干预阅读的进程并控制读者的反映程度。”①故而不同的时代背景,人们的社会观念不同,对文本解读所产生的认识理解自然存在差异。鲁迅先生曾举《红楼梦》为例说:“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到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5]这种读者理解文本的蕴涵差异,明显说明读者在阅读同一部文学作品时,由于各自的审美视野或经验或其他接受条件的不同,才得出观点不一的结论。而这里的“其他接受条件”不可避免地包括社会观念的因素,因为每一位读者都是社会中的人,社会观念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待视域,产生仁智不一的观点,进而影响其文本的阐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时代精神对文本理解的影响。在不同的时代精神影响下,读者的思想受其影响在文本解读中也会对文本意蕴产生不同的理解。如对民初文学家苏曼殊的《断鸿零雁记》的解读,在不同的时代精神影响下,会产生不同的解读理解。这部小说展现的是主人公徘徊在理性与情感、宗教与戒律及世俗人生之间的困惑。民初时代,人们受当时社会价值空缺和迷茫的时代现实的影响,形成了个人主义的人生孤独感和苍凉感的精神状况,对表现这种精神状况的作品能够充分的理解,并能切合苏曼殊在文中所要展现的情感蕴含。而在现代,时代开放多元化,追求超前意识、前卫精神,在这种社会观念影响下,人们极少数能够理解苏曼殊当时的迷惘情怀,而更多的人认为这是一部和尚的情史。和尚谈恋爱就是一种前卫、一种时尚,正符合当时的社会思想观念。

第二,不同文化观念对文本理解的影响。在中外,由于社会文化观念的不同,对同一文本,解读者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这里,具体以对文本形象理解的影响和对文本主题理解的影响为例。不同文化观念对文本形象理解的影响。如以对赵树理的《小二黑结婚》中的三仙姑形象的理解为例,在中国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是以反对封建礼教,追求自由民主为时代主题的,作者以塑造新人,批判封建礼教的顽固者为主旨。对三仙姑形象是持讥讽态度的。在了解当时时代背景的中国读者眼中,受中国文化观念的影响,也是如此理解这个形象的。而在西方的许多现代读者看来,三仙姑的身上就其“半老犹风流”来看,仍是具有值得肯定的个性解放的精神的。这显然与西方长期追求理性与个性解放的社会观念是分不开的。

四、对当代读者文本解读的现实意义

现代文明理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当代宪法 环境伦理基础 法理基础 生态文明理念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不能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

近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是个人主义,现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是团体主义。①同是基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基础,作为近代宪法法理基础的个人主义,极端尊重个人私益,个人对自然拥有绝对权利,导致了个人对自然的无情奴役;作为现代宪法法理基础的团体主义,则极端尊重团体公益,并充分发挥了团体超越无组织的个人的巨大力量,导致了团体对自然的无情奴役变本加厉。因此,无论是个人主义还是团体主义,都是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使人凌驾于自然之上,仅强调自然资源对人的客体价值,忽视了保全生态系统及其构成部分对人类永续发展的意义,不足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的挑战,也不足以独立承担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无法保障人类社会的永续生存和发展,不能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

生态主义可以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吗

陈泉生教授对“环境时代”宪法法理基础的发展、宪法的价值取向及价值目标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了独到的观点,作出了开创性贡献。她认为,21世纪是环境文明时代,②或称环境时代。由于无论是作为近代宪法法理基础的个人主义,还是作为现代宪法法理基础的团体主义,都难以对付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的挑战,所以主张环境时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是生态主义。生态主义强调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并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取代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从而更加符合21世纪环境时代的要求。③占美柏教授也主张确立当代宪法发展的生态主义趋向,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地位。④

应当看到,生态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试图实现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的整合与超越,有其进步意义。

表现在:一是生态主义认识到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一切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的缺陷,找到了当代生态危机的根源,是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积极否定。二是生态主义承认,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以人类物种种群的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其价值取向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以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作为出发点的价值取向比较起来,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生态主义也承认,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注意到了对生态自然的保护问题。三是生态主义建立在生态整体主义的观点之上,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生态主义的这些认识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生态主义理论自身仍有缺陷,其不能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这是因为:

第一,生态主义关于非人类的一切生命体都存在生态利益和生态权利义务的主张本身就值得商榷。生态主义强调自然物生而就具有权利主体的地位,否认人是惟一的主体或价值主体,进而主张非人类的一切生命体都存在生态利益和生态权利义务,并以此为出发点认为人类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扩展到一切生命体。事实上,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权利主体的泛化,在客观上将会淡化人类的责任意识,使人在生态危机面前无所作为,从而违背生态主义的初衷。

第二,生态主义强调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仅强调了两者利益的同一性,却忽视了两者利益的差异性。当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一致时,两者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当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不一致时,又怎么能使两者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呢?如果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则势必要求人类利益服从生态利益这个中心,实质上造成对人类利益这个中心的否定。而如果优先保护人类利益,则无疑又回到了人类中心主义,无法保障生态利益这个中心。

第三,生态主义过于理想化。表现在:一方面,生态主义强调自然界的整体价值大于人类的“类”价值。伦理价值观念和法律价值观念固然可以建立在生态规律之上,但却不是生态规律本身。强调自然界的整体价值大于人类的“类”价值而忽视人的“类”价值,这在当代伦理观念和法律观念上都是难以接受的。

另一方面,当代宪法仍是人类社会之法,作为民族国家的宪法,不宜规范人类社会之外作为客体的生态自然的“价值和权利”,也不足以担负实现“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的重任。法律强调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在生态主义指导下的法律将势必过于理想化,是无法达到这种要求的。

当代宪法法理基础的总体思路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探寻当代宪法法理基础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结合:

第一,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探寻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要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进行。生态文明是人类的一种文明形态,它既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更涉及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虽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但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却是相互制约的,对两种关系的调整虽然不能相互代替,但完全孤立于对另一关系的调整也是行不通的。生态文明包括人与人、人与自然两种关系的和谐,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的观点,人对自然界的关系制约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制约着人对自然界的关系。⑤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相互制约,互为中介,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体现。生态关系的和谐不但离不开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且最终要落实到社会和谐的真正实现上。

当代宪法仍然重在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主要通过对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调整间接进行,因此,无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还是生态整体主义,都仅仅是调整人与自然的伦理价值理念,无法直接适用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不能直接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需要从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价值理念中去探寻。可能的选择是,从生态文明的理念出发,探寻既有利于保障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又有利于保障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价值理念,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

第二,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探寻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要将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与宪法的国家根本法特性结合起来进行。从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出发,考察人对于当代宪法的期望和评价有何发展变化;从宪法的特性出发,考察宪法作为民族国家根本法对于人的需要是否应该满足和能否满足。

当代宪法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基础

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探究当代宪法法理基础的发展变化,需要探究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的发展变化。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个人或团体为中心,仅仅是以一部分人的利益作为人类活动的根本价值尺度,而忽视或损害整个人类利益,是一种虚假的人类中心主义;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又是以当代人为中心,是片面的人类中心主义。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强调真正的人类整体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超越主要表现在人类主体性地位的弱化上,即把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带有人类专制主义色彩的强人类中心主义弱化为倡导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弱人类中心主义。⑦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通过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和对非人类中心主义部分主张的整合,使其理论自身得到了丰富和完善,显示了巨大的理论优势。

表现在:一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抛弃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至上性、惟一性、排他性、短视性等局限性,是以人类物种种群的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的价值理念,较之传统的以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作为出发点的价值理念,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二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环境伦理主张比生态主义更符合当代人们的现实觉悟,更能调动人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人们的道德关怀总是推己及人,由近及远,爱屋及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符合道德关怀的这种次序。三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来保护环境,虽然是从人类自身的功利角度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仍有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之嫌,但是,正如美国植物学家墨迪指出:所有成功的生命有机体存在的目的性就表现为它们自身及所属物种的延续,否则该物种就将逐渐灭绝。因此,人类把自身利益看得高于其他非人类存在物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四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相信借助于人类的理性认识和预测功能能够管理好生态环境,虽然这种价值理念具有过高估计人类理性能力和盲目乐观的倾向,但生态主义的这种倾向更加明显。

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

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应当是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价值理念,是与当代宪法环境伦理基础相适应的价值理念,是符合民族国家宪法特性的价值理念。沿着这一路径探究,我们发现,能够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更为适当。这是因为:

第一,各民族国家首先迫切要解决的还是国内不同集团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生态问题的解决主要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是要维护社会多数人的团体利益,而且也必须依靠团体的力量才能解决生态问题。因此,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无法彻底抛弃团体主义,而是要从生态文明理念出发,对其进行改造和扬弃。

第二,当代民族国家的宪法不仅要以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为价值,还要以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实现公平为价值。后代人的利益既是团体利益,也是人类整体利益。这就要求新的团体主义兼顾人类整体利益。

第三,生态问题是全球问题,一个或数个国家无法独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因此,当代宪法既要维护国家、民族、阶级、阶层等团体的利益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兼顾人类共同利益。

第四,团体主义极端尊重社会(国家)公益,往往带有功利性、短视性等局限,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能力非常强大,生态危机对团体主义提出了严峻挑战,如果仍以团体主义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需要对团体主义加以改造,引导其尊崇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以使人类整体利益免受妨害。

第五,当代宪法都是拥有的民族国家的宪法,各个国家在当代面临不同的生存发展问题,没有哪个国家愿意和能够一切为了人类利益而置本国利益于不顾。因此,要求民族国家的宪法仅从人类的价值和利益出发处理生态问题,这是不现实的,在国内势必处理不好不同集团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使一部分人以比“公共利益”更具欺骗性的“人类利益”之名侵害另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在国际上势必助长生态霸权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无法阻挡部分强国和强势团体以“人类利益”之名行团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之实,牺牲穷国弱国的环境权益和生存发展权益,使全球生态环境因“蝴蝶效应”而趋于恶化,最终使人类整体的永续性发展成为空谈。

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能够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其并不是要彻底颠覆现代宪法的全部价值观念,而是要求在维护和实现团体利益时,尽量促进人类整体利益,至少在通常情况下不给人类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但其根本思想仍然是团体主义。一般而言,要将团体利益和正当的个人利益建立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底线之上。当然,作为当代民族国家的宪法,首先要服务于该民族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的集体人权,民族国家为满足合理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在遭遇到不突破人类共同利益底线则无法克服的巨大困难时,在不得已条件下也可以暂时突破人类共同利益这一底线。

第二,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这一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相适应,其应当是不断完善更趋合理的团体主义,是一种能够克服团体专制危险、顾及团体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的团体主义,是一种真实的而非用“公共利益”作为幌子实则攫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团体主义,是一种既注重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又反对随意侵害个人权益包括其生态权益,最终目的也在于保障个人权益包括其生态权益的团体主义。

第三,这种新的团体主义是从团体利益出发并兼顾人类利益,强调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综上所述,本文将生态文明理念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性结合起来,主张以能够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这种主张与生态主义的主张比较起来,似乎存在从人类利益尤其是团体利益出发、强调本国生态环境利益尤其是公民整体的生态权益等“狭隘”之处。但作为宪法法理基础的价值观念必须面对现实。就现实而言,如果允许各国可以注重本国利益,但为了本国和人类整体的利益,应当将“不快不好”、“只快不好”或者“又快又好”的发展,转变为“又好又快”的发展,相信容易得到赞成;但如果要求各国必须为了人类崇高的生态文明理想、为了“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或者为了生态的整体利益而放缓发展甚至停止发展,则容易招致反对或者消极应付。因此,以能够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是一种从团体利益出发并兼顾人类整体利益,比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也顾及了生态主义的部分愿望,而又切合现实的价值选择。

(作者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院副教授;本文系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E10001)

【注释】

①②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11页,第46页。

③陈泉生:“环境时代宪法的权利的生态化特征”,《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④占美柏:“WTO、环境保护与宪法的生态化”,《经济师》,2004年第1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5页。

⑥黄爱宝:“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向度与客观向度”,《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现代文明理念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2-0035-04

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到党的十七大,到“两型社会”建设,到国家“十二五”发展纲要的正式公布……“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建设生态文明”的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已成为一个新的有重大意义的发展方向。[1]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如何把握它的历史背景和实现条件,如何认识它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如何平衡方方面面的利弊得失,如何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作为起步不久的伟大战略,十分需要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特点出发,研究怎样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伦理观念形塑方面的优势,探索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的方法和途径,形成科学有效的生态文明观教育理论,以达到顺利推进这一伟大战略的目的。我们认为,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框架下,进行生态伦理教育,形成生态文明的伦理观念,是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进行的工程。这既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也有其不容忽视的理论意义和实际运用价值。

一、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开展

生态文明观伦理形塑的合理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可以也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选择从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中进行生态文明的伦理教育,应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前提和逻辑起点,它有其充分的合理性。

1.生态文明观的树立,内在地蕴含着要开展生态伦理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

生态文明观的树立,无非两个途径:一是现实的生态困境和“生态危机”对人们的教育,因生态忧患意识的产生获得必须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朴素生态文明观念。进而产生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感和行动;另一个就是通过学校教育,习得生态文明的观念。为实际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好准备,而学校教育正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可见,生态文明观的树立,内在地蕴含着要开展科学的生态伦理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有当以尊重生态价值为特征的生态伦理成为植根于人们心灵深处的人格特质时,才能克服那些危及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精神生态的观念上的、深层次的文化痼疾,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文明,实现人、社会和自然的协同进化。

2.与现有社会文明的其他规范相比,生态伦理具有独特优势

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一方面是社会的法律体系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规范、各种社会习俗等外部力量的约束,但是,这些会使人感受到其主体性受到抑制,因而常常伴随精神上的痛苦。另一方面是思想道德的规范,它使人内心有了德性的引导,从而在调节自己的行为时能感受到自由、尊严和幸福。生态文明观念的树立尤其是这样,既要有法律的规范,更应该作为一种德性进入人们的心灵之中。加上生态环境本来就与人们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建设生态文明一旦进入人们的德性世界,成为人们的道德追求,就会彰显出不可小视也不可代替的独特优势。通常情况下,某种伦理原则和规范一旦形成,就必须借助于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自身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人的存在和社会进化的观念体系、实践路径、实施方法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才能具有真正持久的生命力。这也正是思想政治教育介入生态伦理教育并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

3.探索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生态伦理教育的依赖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要依赖大批具备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念的人的有效实践。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及时弄清在目前的中国,要培养这样的具有生态意识、生态伦理的人如何入手?要开展生态伦理教育、树立生态文明观念面对的首要问题是什么?生态伦理教育又如何保障生态文明观念的树立?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态文明观的树立中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等一系列问题。借助有效科学地展开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的生态文明观的伦理形塑研究,可以较好地认识和有序地解决这些问题。

4.思想政治教育在人们观念形成中作用独特优势明显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着眼于人们的思想。人的思想是一个多要素的综合系统,是制约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组成的综合系统,它包括动机系统、心理过程系统、观念系统。在这些因素中,思想政治教育又侧重于人们的政治思想及观念系统的构建。政治思想所关心的主要是国家与社会的前途与命运,以及如何认识和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政治思想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之一,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种社会意识中居于首要的支配的地位。同时政治思想也是社会政治经济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人们的哲学思想、经济思想、法律思想、伦理观念等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思想政治教育理应站在时代前列,以加强现代生态文明观念的传播和帮助人们树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念体系为己任,努力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任务。

其次,从学科发展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已实现了学科体系的跨越式发展,正在迈向精细化研究的新台阶,一大批研究专著的问世表明,这个学科不仅研究方式多样化,还呈现出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态势。从专业人才培养来看,该学科已建立起自己独特的人才培养模式,他们建功立业的实践表明,这个专业优势明显,风格独特。在此基础上介入和开展生态文明伦理观念教育优势十分明显。

二、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开展

生态文明观伦理形塑的可行性生态文明作为人类历史的新发展,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人们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切入,将生态文明理解为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发展的新台阶。卢梭曾对使工业文明过分膨胀的工具理性侵蚀人的道德理性、破坏人与自然和谐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发出过警告。马克思、恩格斯更是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所导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异化做出过深刻的反思。1972 年,在罗马俱乐部发表了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1987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了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1992 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推动了全世界的生态环境建设。这些都为进行生态文明观的伦理形塑提供了现实基础。从理论方面说,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主要集中在以下两大方面:一是自20 世纪中 期以来,面临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学者们将关于生态环境的理论思考推向了广阔的领域。西方的生态主义,生态后现代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等对如何保护生态环境问题有非常丰富的理论探索。这些无疑对我们怎样树立生态文明观以及树立怎样的生态文明观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二是近年集中于对生态文明的特征的研究,国内以姜春云、张云飞、刘湘荣、廖福霖、李锦、陈寿明、吴凤章等为代表的大多数学者,对生态文明的特征都有深刻研究。这些为进行生态文明观的伦理形塑提供了丰富的教育资源。如:巩英洲对生态文明时代人类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作的深刻的哲学审视和理性描绘;杨通进、高予远对现代社会生态转向和生态文明的构建这一正在展开的历史过程的描绘;薛晓源、李惠斌的《生态文明研究前沿报告》,对当前生态文明研究的理论进展做了很好的概括;[2]姬振海在对生态文明问题研究中,将文明分为意识文明、行为文明、制度文明、产业文明四种的学理创新;[3](P35-37)苗启明在提出制度文明之后,进一步将社会生态文明区分为生态-技术文明、物质-财富文明、制度-权力文明、精神-规范文明和生活-行为文明五层双质结构,以及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深层思维方式:熵理思维方式;[4](P51-55)特别是最近张云飞先生关于生态文明历史方位的分析等,都极具启发意义。[5](P5-11)这些研究为我们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中生态文明观的伦理形塑研究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前期研究成果。

然而,许多研究者只是借用“生态文明观”这个概念,借用国外生态学理论、工业化发展的得失经验来阐述今日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对什么是生态文明观、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应该和可以坚持怎样的生态文明观、怎样树立科学的生态文明观等类似问题的研究却十分少见。国内外的学者对于怎样树立生态文明观的研究也不多见,研究成果相对稀少。就实践层面来看,仅有局部的、少量的诸如兴办“绿色学校”、提倡“生态旅游”、建设“生态大省”、“生态城市”、“生态村镇”的类似实践。对怎样树立生态文明观问题的研究还远未形成系统的、明晰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参与机制。至于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伦理教育与树立生态文明观的研究进行理论整合,探索其实践路径、应对策略的基础研究则几乎为零……可见,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生态文明观的伦理形塑研究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具有较大的创新空间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同时,该研究的有效展开,还必须在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中就如何突破难点、选准重点以及研究思路和方法等环节上精心设计,以保证研究的可行性。

三、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开展生态

文明观伦理形塑的价值和意义1.理论价值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由于生态危机的强烈影响,使得全人类不得不面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危机,又由于生态危机的产生和克服都不是孤立的,必须以系统的方法才能解决。因此,人们应该选择和坚持什么样的生态文明观,如何倡导和弘扬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的生态文明观,如何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人们观念塑造方面的独特优势,就成为必须及时展开科学研究的问题。如前所述,目前,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与生态文明观的树立的研究尚没有充分展开,研究成果相对稀少、专著也未曾见到,远未形成系统的、明晰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机制。因此,对这些方面的问题做出系统研究,既能体现生态文明观的时代精神,又能建立一整套进行实际树立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体系,填补理论研究方面的空白。

2.实际运用价值

“建设生态文明”虽然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但在现实中人们究竟会把生态文明摆到何等地位,以及如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使其真正成为一种文明趋势,“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尚任重道远。伟大的事业,急需大批具有现代生态文明观的优秀人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应该依赖自身在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方面的独特优势,顺应时代呼唤,在办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不断迈上新台阶的基础上再立新功,以解决当前的新问题。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中生态文明观伦理形塑的研究,不仅可以探索在当代中国树立生态文明观的途径与方法,推进对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理论认识和寻求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路径,还可以加深我们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理论和实践的系统论证,增强实践操作效果。此外,还有助于解决思想政治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实践的现实问题,赋予思想政治教育崭新的时代内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并为各级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具体的实践指导,从而增强其运用性。

四、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

有效开展生态伦理形塑教育1.确立可行的研究目标

首先,要探索当代思想政治教育有效介入我国公民树立生态文明观的领域和方法,为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称得上中国特色的、具有现代意义的、能推动社会发展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献计献策。其次,探索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体系向培养社会急需人才实践转化的途径与方法,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的创新,为培育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用之才而努力。第三,努力论证以下观点:(1)在当代中国树立生态文明观的特殊性;(2)生态文明观的树立与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态伦理教育关系密切;(3)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伦理教育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生态伦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4)生态文明观的树立离不开社会意识形态的良性控制;(5)高校应成为生态文明观的倡导者,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伦理教育的实践者和中坚力量。通过这些研究,努力在可行性方面打开道路。

2.构建科学的研究内容

要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全面梳理和系统研究,全面探索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伦理教育在树立生态文明观中的基本特征、地位作用以及内容体系、基本路径。第一,尽早开展生态文明观的基础研究。即生态文明观与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伦理教育的基本问题研究。包括生态文明观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生态文明观与生态伦理教育的关系、思想政治教育与生态文明观念的伦理形塑的关系等问题的基础研究。特别注重对一些基本 概念和范畴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的研究和清理。第二,开展树立科学生态文明观的实施路径研究。即在当代中国树立生态文明观的现实研究。主要是在现有的生态文明观念和应有的生态文明观的实然与应然模型分析中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生态文明观念的伦理形塑的实施对策与路径。第三,开展生态伦理与当代价值观的转型研究。即生态文明观与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伦理教育的发展研究。主要从意识形态理论的变迁和生态社会主义的产生和拓展中来思考当代中国人的生态伦理的态度和行为模式的生成与变化过程。第四,开展生态文明观与生态伦理的个案研究。即从某省、某地区的实际调查出发,从生态文明观的梳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伦理教育有关生态文明观念的树立与现代人的生态行为选择、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构建中国本土的生态文明观体系,探索可操作的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伦理教育的对策与途径。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现代与原始共生共存、与发达地区和国家的社会观念结构迥异,因而,对这种复杂地区的个案研究成果,可以用来与发达地区的生态文明观念进行对比,从而有很大的深入分析的时空和理论探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