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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精选

现代侦查技术

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第1篇

一、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的问题

(一)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是我国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就是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反贪和渎职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在今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了六项侦查改革的措施,其中,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是当前的改革重点。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近两年的运行证明,侦查指挥中心对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快速反应和区域协作能力,增强侦查工作抗干扰能力,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据了解,目前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已经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并取得了实际经验和成效。如广东省去年查处汕头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因为该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调查取证很困难,广东省检察院决定由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组织查办,案件由此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前,职务犯罪出现了大要案增多,涉案人员身份、职业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能力增强,地方保护主义引起的办案难等问题,更加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吸取以往工作中创造、积累的成功经验,总结推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另一方面根据工作的实际和发展形势,进一步规范运行程序、明确指挥协作机制的职能定位、协调好内部关系,真正做到为下级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同时不断摸索指挥协作的新方法。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阴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我院所在的盐田区,由于案源少,人情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过去两年里,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利用上级院的异地侦查指定管辖权,办理了多宗在市内具影响力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个案件侦查工作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要将现有的协调工作规范起来,改变过去主要靠人联系的方式,向机制化、制度化转变,从而增加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干扰,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目前,由于技侦手段的有限性,检察机关与公安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特别是在强制措施的执行、羁押、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追逃工作中的通缉、边控、上网追逃等方面,双方的协调配合已有了较好的基础。要进一步重视发挥公安机关在追逃、侦查手段上的优势,就有关特殊案件简化程序、加强信息交流等问题进行协商规范,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搞好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当前,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是好的,但不要产生依赖纪检办案的思想。在与纪检监察协调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处理好纪委的组织协调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的关系,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案件线索移送及时,日常工作交流有序,办案中协同配合有力,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在协调配合中要重视纪委的协调作用,听取意见,做到尽责不越倦,恪尽职守不失职,严格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案,对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规”、“两指”手段正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帮助研究分析案情,为受理案件做好准备。对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后则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

(三)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8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因而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亦将自侦部门由反贪和渎侦两部分组成,似乎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在实践工作中,这样的设置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自侦部门虽然形式上反贪、渎侦分设,但实际上职能交叉重叠,同时导致对职务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对策的研究都成了两张皮,分工不科学;其次,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的现象日益明显,绝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都与贪污贿赂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查办贿赂案件往往成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突破口,如将反贪与渎侦分开不利于侦查和犯罪的控防;第三,反贪、渎侦自成体系,会造成机构重设、官多兵少及后勤保障、统计档案、文秘等非实际办案人员增加,管理和办案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且彼此之间各自为战,不符合“效能”原则。因此,为了有利于统一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调配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更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可以考虑改革现有自侦机构,将两者合二为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虽然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但侦查工作的程序、手段以及主要内容都是相同的,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有利于加强侦查指挥,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此外,从名称上来看,原来的反贪局和渎侦局都不科学、不完整。反贪局查办的案件除贪污、贿赂七类犯罪外,还包含挪用、私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隐瞒境外存款等犯罪,渎侦局查办的案件实际上包含了渎职、舞弊和侵权三大类的犯罪,只有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名称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性质和功能。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重庆市检察院以及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都已率先在系统内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为实践侦查机构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作出了新的尝试。

二、关于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科技含量问题

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第2篇

一、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职权索贿受贿隐蔽性强。二是有决策权的人是受贿的主要目标。三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暗箱操作。四是违规招标,损公肥私。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形式变化多样。六是汽车和房屋是新的贿赂媒介物。七是敛财是比较“低劣”的方式。八是贿赂手段不断翻新,由以送钱为主的财产性利益向为非财产性利益方面发展。

二、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仍然严重二是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三是犯罪对象从对金钱与实物的占有逐步向侵占资本转化投资发展。四是犯罪向智能化、隐蔽化发展,侦破难度大。

三、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及危害

一是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二是行业和部门垄断。三是体制制度的空隙。四是广泛存在的利益冲突。五是社会危害性极大。六是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官商勾结侵蚀吏治。七是商业贿赂在社会已形成“潜规则”八是商业贿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四、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

多年来,反贪侦查部门对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案件侦查的多,研究的也多,对城镇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的规律特点研究的少,对商业贿赂犯罪掌握的少,对线索发现的少,挖掘线索的力度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商业贿赂案件举报线索明显比其它领域的经济犯罪线索少,且线索质量不高,其原因:一是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少。二是行贿受贿双方是特殊利益关系。,三是有决策权的人员、采购人员都有一定的权力和势力。四是对举报线索缺乏经营意识。五是管辖的犯罪主体锐减。六是受其它方面干扰。七是在侦查手段上还不适应突破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需要。八是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法律政策界线问题。

五、对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突出侦点,集中力量查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

一是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重点查办城市交通、园林绿化、照明、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建设项目中的案件。二是在土地出让方面。重点查办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拆迁改造和土地征用、土地评估、土地招拍挂或协议转让、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减免、土地整理开发等环节的案件。三是在工程建设方面。重点查办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预算追加和资金结算等环节的案件。四是在房地产开发方面。除涉及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的重点环节外,还应重点查办房地产开发用地性质变更、项目规划审批和变更、水电气配套、有关税费征收减免、银行信贷、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产权办理、物业管理等环节的案件。同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上述重点环节,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职务高、涉案人员多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党政领导干部及土地、建设、规划、市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案件。

(二)构筑覆盖城镇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侦查商业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网络体系

侦查办案实际上就是搜集、分析和运用各种犯罪信息、揭露、证实犯罪的过程,提高贿赂犯罪侦查信息情报工作的质量,是提高自行发现商业贿赂犯罪和突破案件能力的关键。一是与协作单位建立侦查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移送网络。二是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和国有企业建立侦查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系统网络。三是与社会各界建立“零号”侦查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网点。

(三)采取多种形式,经营案件线索,延伸捕捉案件线索的触角,为反贪侦查提供有价值的商业贿赂犯罪线索

一是要积极开辟案源,经营案件线索。二是要运用多种手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三是深入到城镇建设领域,建立发展侦查贿赂犯罪信息情报人员。四是以奖换贿赂犯罪线索。

(四)以侦查能力建设为主线、努力提高发现商业贿赂犯罪、突破案件、证实犯罪的能力

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第3篇

1.1科学技术改变了犯罪的传统方式,使其多样化

犯罪技术的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犯罪工具的使用,传统的犯罪大部分是以“刀、棍、毒药”为主要使用工具,或者是徒手,以武力甚至暴力的形式来获取自己欲求,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广泛的使用科学技术,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方式,利用知识、信息、技术资源进行犯罪,如使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因特网;利用化学知识配置毒药;或者是利用电子技术对移动电话进行盗码并机;运用生物技术等,不仅其结果涉及范围广,犯罪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各式各样,犯罪形式不在是以往的简单化,而是具有复杂化,多样性。

1.2科学技术提高了犯罪主体的质量

无论犯罪形式的变得如何多样化或现代化,其主要原因不仅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犯罪行为人所掌握的科学技术也有着直接的联系,就犯罪人如何掌握科学技术进行犯罪的原因如下,首先,科学技术知识的下泄,使传统的犯罪分子获得了大量现代科技知识,导致其犯罪手段的现代化,其次,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使犯罪主体的文化层次和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再次,由于社会结构的巨大张力,使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精英分子被迫流入犯罪者行列,改变了传统的犯罪人结构。正因如此,犯罪主体掌握了大量的犯罪科学技巧,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犯罪行为人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必定会远远超过原有的犯罪模式。

2科学技术的应用提高了侦破犯罪的效率

2.1科学技术是侦破犯罪的必要手段

有人把侦查和犯罪比作一对双胞胎兄弟,因为有了犯罪,才有了侦查,可以看出这对兄弟的关系并不好,侦查的任务是反犯罪,而犯罪也必然要反侦查。那么随着犯罪形式的日趋智能化、现代化必将给侦查破案带来了阻碍。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解决不了全部的社会犯罪出现的问题,靠第三代的猫是很难抓住第五代的老鼠的。所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犯罪形式的日益科技化,科技侦查必定是解决社会犯罪的必要手段之一。

2.2科技技术为侦破犯罪提供了有力证据

科学技术是侦破犯罪的“第一战斗力”。在侦破犯罪的过程中,应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可以发现和获取犯罪线索及证据。科技侦查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一种重要的新兴的犯罪侦查方式,其特点具有多样性和创新性,比如在侦破刑事犯罪中可以应用到法庭人类学、法齿学、血液学、毒物学、指纹学等和一些先进的死因分析、尸源鉴定、死亡时间、DNA鉴定等技术,这为提取物证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3正确看待科学技术与犯罪的关系,使其协调发展

3.1对潜在危害社会的科技加强技术控制

任何一种科技都具有潜在危害社会的潜质,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科技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而阻碍社会的进步,我们必须对某一科技进行一下利弊的权衡,因此不是每一项科技的创新都必须被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所获知,国家必须对一些潜在弊大于利的科技进行技术上的控制,以确保该项科技不会被犯罪主体所利用,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危害,比如核聚变和一些放射性元素的研发,还有在现实社会中犯罪主体使用的枪子弹药,我们可以发现有一部分是自制的,那么对枪子弹药研制的技术方面就应加强技术上的控制,减少制作枪子弹药技术的可知性。

3.2对科技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控制

法律是制约犯罪的一项有力手段,对于解决犯罪问题,科学技术并不是万能的,仅凭科学技术的完善是无法做到的全面预防和解决犯罪行为的,所以我们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法律在控制犯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针对犯罪行为的日益多样化和科技化,完善法律势在必行,制定相应配套性的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定具体的法律条款予以惩治等等将有助于防范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使法律更加科学化、严谨化。

3.3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教育和管理

通过对犯罪的理解我们可以确定犯罪的真正根源并不是科技本身,而是被科技环境所影响的人,所以说要想反过来使科技解决犯罪存在的问题必须要以人为本,只有掌握了人,调节好人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才能有效地预防各种犯罪问题。对社会人群进行教育管理,应注意把握控制力度,保持必要张力,不能过于教条,这将阻碍人们对科技的创新能动性。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心理问题。一个犯罪人的心理决定了他的犯罪动机,一个心理扭曲的人也往往会走上犯罪这条不归路,所以我们必须注重对他人健康心理的培养。

4结语

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权益;侦查;影响;应对

人权是近年来在中国社会中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和重视的概念。在中国过去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人权是个陌生词汇,黎民百姓头脑中只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人治观念,以至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中,人们仍然不习惯人权的存在,直到国家确定了建立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后,人权观念开始逐渐出现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尊重人权、人权保障也才开始成为越来越被普及和认同的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

1刑事诉讼法加强我国人权保障的演进历程

在分析刑事诉讼法加强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历史前,需要先了解我国与西方国家在侦查行动上所具有的本质差异,这种差异是造成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行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根本因素。西方许多国家,如英美等国侦查行动被赋予了全权侦查权的单位是警察机构,即警局、警署等部门是实现侦查工作、履行侦查职责和享有侦查权力的完全主体。检察机构在非特殊情况下不会享有侦查的权力。因此,这些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警察开展侦查工作中享有的权力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与约束,这也是会出现诸如《米兰达法案》之类的法律的原因。西方国家警察拘捕嫌疑犯时常常会对其交待权利:“你有权力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力,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我国几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架构更加倾向于“有罪认定”,即对于嫌疑犯在正式宣判前就基本确认其有罪的事实。相反,西方许多国家实行的却是“无罪认定”,即正式罪名成立前,嫌疑犯仍然被认定为无罪。于是,在中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天平常常向代表公权的一方倾斜,也就是对于警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约束力度相对较小,公权影响力更大;相对地,辩护一方的权利则相应被弱化。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不受重视的地位,这也使得近年来我国若干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强调人权保护显得格外引人注目。我国首部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正式颁布,至1996年,伴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数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都在不断纠正过去公权压制人权的问题,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格外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原则,最大限度纠正传统刑侦行为公权侵犯私权的问题,确保嫌疑人作为普通公民仍然得以享有法律保护下的正常权益,比如确保嫌疑人享有正常的饮食权、休息权,努力避免过去侦查权滥用导致的嫌疑人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的问题,给予嫌疑人以法律范围内允许的尊重与爱护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嫌疑方与辩护方拥有了更多申辩的机会与能力,扭转了公权与私权失衡的状态。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不断凸显不仅维护了普通公民在接受刑侦调查期间合法的权益,而且有效抑制了滥用侦查权、借行使公权之名行侵害私权之实的违法现象。这不只是在促进某个具体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而是使整个司法体系得以更加完善与规范,体现了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的一重要进步。

2刑事诉讼法加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对侦查的影响

2.1辩护方权利的扩大对侦查的制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比如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介入提前到了侦查阶段,既可以相对自由地会见嫌疑人,也具有了接触案件侦查材料的权力。从积极的方面看,这种辩护权的扩大能够使律师掌握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情况,避免公权侵犯人权的问题出现。从消极的方面看,如果辩护律师因为职业素养问题或出于私利考虑在接触嫌疑人时给予不当暗示,则不排除嫌疑人据此对抗侦查、妨碍案件审理情况的出现,而警方赶在律师前从嫌疑人处获得案件线索的机会也会大幅降低,这对侦破案件是相当的阻碍。

2.2“沉默权”对侦查的制约

由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赋予嫌疑人合法沉默的权利,这必然使长期以来我国侦查工作中常常采取的通过嫌疑人口供展开后续调查的模式受到制约。如果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问讯拒不开口,则警方无法依据口供的信息继续之后的案件调查工作,只能选择从其他方向取得间接证据,这不仅会极大地提高侦查工作的时间成本或其他投入,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侦破的时效性。

2.3排除“非法证据”影响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这同样是针对我国侦查工作中已经习惯采用的口供调查模式所提出的。由于侦查过程中为了取得嫌疑人口供往往需要运用诸如犯罪心理学或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讲等方法和嫌疑人斗智斗勇,而语言应用的多面性、弹性解释性极易使得以此法取得的口供证据徘徊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导致被辩方认定为侦查过程中的威逼利诱,甚至使口供证据失效。这就使侦查取证需要格外注意其程序过程,必须确保获取证据的程序合法,也就在无形中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也增加了额外的时间成本,对案件侦破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2.4警察作证影响侦查工作

作为行使侦查权的主体,警察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历来是负责侦查案件、调查嫌疑人的主导方,几乎不存在被要求上法庭作证的问题。但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却在这一环节出现了较大突破,做出了警察作证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警察虽然从事着与法律相关的案件侦查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但警察毕竟不是律师,二者在法律专业上并不处于同样的水平线。因此,当警察在法庭上面对能言善辩、娴熟利用相关法律为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时,警察可能不适应,可能因此导致案件走向发生变化,甚至使辩护方找到为嫌疑人脱罪的机会。不仅如此,在庞大的人口基数面前,国内警察数量长期以来就处于严重不足状态。加之社会发展让包括民事、刑事在内的各类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本就有限的警力还不得不被抽调到法庭作证,这会使已经捉襟见肘的侦查人员队伍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2.5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影响侦查

逮捕后羁押是我国警察机构开展侦查工作中一个延续多年的传统作法,逮捕之前搜集证据为的就是进行羁押,羁押后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以求取得案件的侦破,这样的流程已经作为我国侦查工作的惯例而为绝大多数侦查机构所应用。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却就此环节提出了对羁押的必要性的审查,要求羁押的原则是嫌疑人危害社会或其自身的程度,而不再是侦查取证的过程与程度。这样的修改让羁押从本质上被改变,也因此使沿用至今的侦查流程与节奏被完全打破,这势必对案件后续侦查造成不利影响。

2.6对侦查技术手段的约束影响侦查

这是对传统口供依赖型侦查模式提出的新要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改目的在于促进侦查工作对其他技术性手段的应用,以更加丰富的侦查技术提升案件侦破水平。但是,由于对技术手段给予了相对严格的规定,比如使用时限与对象等均有相应的约束性,这给技术性侦查的实际应用造成了不小的制约。虽然这一规定对于提升我国刑侦整体水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外力加快刑侦人员改变相对陈旧的刑侦意识,培养更加先进的刑侦思想。但是,由于国内各地区存在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巨大差异,这一新规定对于那些经济相对落后、刑侦人员数量稀缺且技术装备难以到位的区域造成的不利影响,势必对这些区域刑侦工作的开展形成事实上的制约。

3刑事诉讼法加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措施和方法

3.1提高初查水平

初查就是在案件刚开始阶段开展侦查工作,以获取第一手、原始的证据的过程。鉴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扩大了辩方的权利,使刑侦过程中嫌疑人串供甚至翻供的可能性相应增加,刑侦人员获取初查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初查证据中涉及案件的决定性证据务必要被最稳妥地固化,形成事实上的“铁证如山”;同时应制定更加周全、详尽的刑侦预案和应急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刑侦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总结经验,提高预判能力,尤其是对嫌疑人或辩护律师方面可能针对案件提出的各种辩护理由都应尽量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要将初查阶段取证过程从流程到内容都做到滴水不漏、无懈可击,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将各个证据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实证并厘清其内在关联。正式立案前,核心证据的确凿无疑是关键,侦查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巩固核心证据,杜绝其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瑕疵或缺陷。应视情况提前作好出庭作证时针对辩护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预案,争取做到将辩护方的问题一一反驳,最大限度规避立案后可能出现的证据失效的问题。

3.2建立各类技术手段联动机制开展综合刑侦

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刑侦手段,在不同技术手段之间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开展综合、立体、全方位的刑侦工作。比如,结合拍照、卫星定位、邮件追踪、语音侦听、录音、录像、社交媒体搜索以及天网监控、大数据汇总与分析等技术,同时运用相对传统的户籍审查、车辆出入记录、铁路、公路、民航等进出港信息等实现个体资讯与公共信息的综合应用。应加强对网络、电脑、无线通讯系统等线上线下工具的资源整合,这不仅是突破传统口供依赖型刑侦手段的办法,也是促进刑侦整体水平提升的必要举措,更是以先进科技确保法律权威及保障人权的需要。在传统嫌疑人口供取证模式的使用上,为避免潜在的翻供问题,刑侦过程中获取嫌疑人口供时应当尽量做到嫌疑人供述时的录音、录像同步操作,遵循“全程、全面、全部”原则,既确保口供证据获取过程的合法、客观、真实和无可辩驳,又杜绝刑讯逼供或嫌疑人事后抵赖的可能性。

3.3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新规定

3.3.1利用对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这一新规能够对特殊性质的重大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重大贿赂等犯罪。由于此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和侦查难度巨大的问题,当不具备采取一般监视居住又无逮捕可能的情况时,采用指定居所内的监视居住不仅能够防止嫌疑人重复犯案行为的出现,又能够在一个与外界隔离、完全受控的状态下避免嫌疑人影响案件正常侦查,同时能够为侦查人员赢得相对充足的案件调查时间与机会。

3.3.2利用新增加的传唤模式

新规定中增加的口头传唤和延长传唤时间的方式比较有利于获取口供证据的侦查行为。口供证据在新的历史时期虽然不宜再被作为完全核心的证据,但很多时候嫌疑人的供述仍然具有相当的价值和意义。口头传唤的规定极大简化了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问讯形式,有助于警方取得极其珍贵的第一手资料,也使初查证据体系更加完善。同时,视情况将口头传唤时间从十二小时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又能比较好地突破一些具备反侦查能力的嫌疑人的顽抗,特别是针对在犯罪现场抓获的嫌疑人,二十四小时口头传唤时间能够极大地提高口供证据的获取率,又能够避免过于仓促的十二小时传唤时间中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问题。

3.3.3利用保护证人机制获取证人证言

传统的证人证言获取地点被规定得较为狭小,没有形成足够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新规定增加了证人提出的地点,这既有利于避免嫌疑人可能对证人采取不利措施导致证人无法或不敢提供涉及案件的证词,也有利于对证人采取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又能够使处于安全地点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更具真实性、可靠性且符合证人自愿作证原则。这是对证人一方人权的保障。

4结语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经历了两次修订。两次都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提出了详尽的补充与修正。这一变化既是法治国家建设与时展对国家法律事业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司法进步的必然趋势。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刑事诉讼法中比重的不断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刑侦工作造成了制约,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以及修正案给予的新规定,不仅能够提高我国刑侦事业的整体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更新整个侦查队伍的刑侦思想观念。

参考文献:

[1]冀祥德.论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J].中国司法,2012,(7):34.

[2]江帆.检查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新刑诉法实施后为背景[J].法学研究,2013,(7):15.

[3]欧林波.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侦查活动的挑战与应对———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出发点[J].贵州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5):21.

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第5篇

(一)根据气味特征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气味是人身上挥发的一种味道,因为人的体质和饮食习惯的不同,每个人身上散发出的气味是不同的,利用人体的气味是人身同一认定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根据手印和指纹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手印和指纹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已经广泛的运用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而且在科技发达的今天,通过指纹的人身同一认定已经相当成熟。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很难在犯罪地点不留下任何线索,所以在大部分犯罪现场经常会有犯罪人遗留下来的手印和指纹,这就要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进行仔细地勘查。世界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同样,世界上也没有两只相同的手,每个人的手都是不一样的。首先,每个人的手的外形都是不一样的,有的人的手上有缺陷,有的人的手粗壮,有的人的手很纤细等等,通过对手的外形判断,能够进行人身认定。其次,每个人的掌纹和指纹也是不一样的,通过对掌纹和指纹的提取进行鉴定,能够对人进行统一认定。

二、昆虫学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在杀人案件侦查中,昆虫对尸体的作用是判断死亡时间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人死亡之后,尸体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首先是肌肉松弛、出现尸斑等一系列反应之后,尸体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昆虫。尸体上常见的昆虫有5目67科之多,尸体上的昆虫不仅仅是蚕食尸体,而且还能带入更多微生物进入尸体内,这在有很大创口的尸体上表现的尤为严重。蝇类是尸体上最为常见的昆虫,通过对蝇类在尸体上的繁殖程度可以判断人的死亡时间。比如,在常温下,卵期的发育时间是1-2天,蝇类幼虫可分为三个成长期,一般要6-10天。当然,不同种类的苍蝇的发育情况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而且在判断尸体死亡时间,要根据周围的环境、温度、湿度等情况判断,不然的话,盲目判断就会存在偏差,给侦查案件来带困恼。对于一些死亡时间很长才发现的尸体,用昆虫来判断死亡时间更显得重要。因为尸体在死亡超过3天,法医很难通过普通的病理学知识来判断准确的死亡时间。而通过昆虫的繁殖等情况却可以判断超过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尸体的死亡时间。所以,昆虫学的发展给刑事案件侦查提供了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

三、分析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物证是证据学里面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在中国封建社会就讲究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才能定罪。而现代化学、物理学、仪器分析技术的出现,更是广泛引用在物证的检验鉴定上。

(一)在司法化学里面,运用薄层分析,紫外光谱等分析仪器,可以检验各种成为的化学物质,为提取有机物质提供了方便。

(二)物理和化学在刑事技术上也广泛应用,例如提取指纹的方法——硝酸银法,就是利用硝酸银与潜伏在指纹中的氨化钠发生反应,从而让指纹显现的更加清晰。

(三)仪器分析法对科学技术的要求很高,现在很多勘查车上都配备了很多分析仪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充分体现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案件侦查中。

四、高新科学技术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

(一)DNA指纹技术对人身的同一认定自上世纪末发现可以检验DNA以来,DNA检验指纹的技术不仅已经广泛的应用在刑事案件侦查,而且范围不断扩大,现在DNA检验技术已经具有了很大的权威性。DNA检验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通过DNA我们可以检验人体的唾液、头发、精斑、尿液等,然后通过检验的结果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不仅如此,DNA检验还具有非常大的可靠性,其检验的出错率非常低,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现在DNA已经广泛的应用在侦查案件中了,这对侦查犯罪案件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DNA检测的出现,还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因为在强奸案件中,犯罪现场都留有犯罪分子的DNA,而强奸案件中累犯很多,很多强奸犯都是多次作案,这在减少犯罪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二)自动化技术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未来产业自动化已经不仅仅是节约劳动资源,降低成本这样的简单了。“科技创安”是我国建设新型警察队伍的重要要求,在最大限度预防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警力资源也越来越紧张,警察队伍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利用先进的自动化科学技术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了当前的不二之选。

(三)纳米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纳米是一种长度单位,纳米技术在我们的科技领域起到了指导作用,曾经有人大胆预言,未来很多高端的科学技术都要需要依靠纳米技术来革新和发展,具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纳米技术的发展给科学发展带来很多便利,纳米技术的发展方向是把各种仪器设备小型化,在欧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让纳米技术为科学技术服务,比如用纳米技术生产抗菌、抗水等仪器。然后又通过纳米技术制造出小型仪器,把这种仪器设备利用在证据的检验上,不仅使得在侦查案件中携带方便,而且有很大的灵敏性,便于侦查人员的操作,从而减少了人力物力,提高了侦查效率。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