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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现代侦查技术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现代侦查技术

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第1篇

一、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的问题

(一)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是我国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就是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反贪和渎职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在今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了六项侦查改革的措施,其中,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是当前的改革重点。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近两年的运行证明,侦查指挥中心对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快速反应和区域协作能力,增强侦查工作抗干扰能力,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据了解,目前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已经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并取得了实际经验和成效。如广东省去年查处汕头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因为该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调查取证很困难,广东省检察院决定由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组织查办,案件由此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前,职务犯罪出现了大要案增多,涉案人员身份、职业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能力增强,地方保护主义引起的办案难等问题,更加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吸取以往工作中创造、积累的成功经验,总结推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另一方面根据工作的实际和发展形势,进一步规范运行程序、明确指挥协作机制的职能定位、协调好内部关系,真正做到为下级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同时不断摸索指挥协作的新方法。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阴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我院所在的盐田区,由于案源少,人情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过去两年里,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利用上级院的异地侦查指定管辖权,办理了多宗在市内具影响力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个案件侦查工作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要将现有的协调工作规范起来,改变过去主要靠人联系的方式,向机制化、制度化转变,从而增加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干扰,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目前,由于技侦手段的有限性,检察机关与公安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特别是在强制措施的执行、羁押、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追逃工作中的通缉、边控、上网追逃等方面,双方的协调配合已有了较好的基础。要进一步重视发挥公安机关在追逃、侦查手段上的优势,就有关特殊案件简化程序、加强信息交流等问题进行协商规范,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搞好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当前,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是好的,但不要产生依赖纪检办案的思想。在与纪检监察协调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处理好纪委的组织协调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的关系,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案件线索移送及时,日常工作交流有序,办案中协同配合有力,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在协调配合中要重视纪委的协调作用,听取意见,做到尽责不越倦,恪尽职守不失职,严格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案,对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规”、“两指”手段正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帮助研究分析案情,为受理案件做好准备。对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后则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

(三)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8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因而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亦将自侦部门由反贪和渎侦两部分组成,似乎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在实践工作中,这样的设置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自侦部门虽然形式上反贪、渎侦分设,但实际上职能交叉重叠,同时导致对职务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对策的研究都成了两张皮,分工不科学;其次,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的现象日益明显,绝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都与贪污贿赂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查办贿赂案件往往成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突破口,如将反贪与渎侦分开不利于侦查和犯罪的控防;第三,反贪、渎侦自成体系,会造成机构重设、官多兵少及后勤保障、统计档案、文秘等非实际办案人员增加,管理和办案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且彼此之间各自为战,不符合“效能”原则。因此,为了有利于统一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调配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更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可以考虑改革现有自侦机构,将两者合二为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虽然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但侦查工作的程序、手段以及主要内容都是相同的,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有利于加强侦查指挥,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此外,从名称上来看,原来的反贪局和渎侦局都不科学、不完整。反贪局查办的案件除贪污、贿赂七类犯罪外,还包含挪用、私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隐瞒境外存款等犯罪,渎侦局查办的案件实际上包含了渎职、舞弊和侵权三大类的犯罪,只有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名称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性质和功能。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重庆市检察院以及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都已率先在系统内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为实践侦查机构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作出了新的尝试。

二、关于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科技含量问题

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第2篇

一、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职权索贿受贿隐蔽性强。二是有决策权的人是受贿的主要目标。三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暗箱操作。四是违规招标,损公肥私。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形式变化多样。六是汽车和房屋是新的贿赂媒介物。七是赌博敛财是比较“低劣”的方式。八是贿赂手段不断翻新,由以送钱为主的财产性利益向为非财产性利益方面发展。

二、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仍然严重二是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三是犯罪对象从对金钱与实物的占有逐步向侵占资本转化投资发展。四是犯罪向智能化、隐蔽化发展,侦破难度大。

三、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及危害

一是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二是行业和部门垄断。三是体制制度的空隙。四是广泛存在的利益冲突。五是社会危害性极大。六是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官商勾结侵蚀吏治。七是商业贿赂在社会已形成“潜规则”八是商业贿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四、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

多年来,反贪侦查部门对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案件侦查的多,研究的也多,对城镇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的规律特点研究的少,对商业贿赂犯罪掌握的少,对线索发现的少,挖掘线索的力度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商业贿赂案件举报线索明显比其它领域的经济犯罪线索少,且线索质量不高,其原因:一是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少。二是行贿受贿双方是特殊利益关系。,三是有决策权的人员、采购人员都有一定的权力和势力。四是对举报线索缺乏经营意识。五是管辖的犯罪主体锐减。六是受其它方面干扰。七是在侦查手段上还不适应突破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需要。八是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法律政策界线问题。

五、对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突出侦点,集中力量查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

一是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重点查办城市交通、园林绿化、照明、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建设项目中的案件。二是在土地出让方面。重点查办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拆迁改造和土地征用、土地评估、土地招拍挂或协议转让、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减免、土地整理开发等环节的案件。三是在工程建设方面。重点查办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预算追加和资金结算等环节的案件。四是在房地产开发方面。除涉及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的重点环节外,还应重点查办房地产开发用地性质变更、项目规划审批和变更、水电气配套、有关税费征收减免、银行信贷、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产权办理、物业管理等环节的案件。同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上述重点环节,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职务高、涉案人员多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党政领导干部及土地、建设、规划、市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案件。

(二)构筑覆盖城镇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侦查商业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网络体系

侦查办案实际上就是搜集、分析和运用各种犯罪信息、揭露、证实犯罪的过程,提高贿赂犯罪侦查信息情报工作的质量,是提高自行发现商业贿赂犯罪和突破案件能力的关键。一是与协作单位建立侦查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移送网络。二是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和国有企业建立侦查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系统网络。三是与社会各界建立“零号”侦查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网点。

(三)采取多种形式,经营案件线索,延伸捕捉案件线索的触角,为反贪侦查提供有价值的商业贿赂犯罪线索

一是要积极开辟案源,经营案件线索。二是要运用多种手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三是深入到城镇建设领域,建立发展侦查贿赂犯罪信息情报人员。四是以奖换贿赂犯罪线索。

(四)以侦查能力建设为主线、努力提高发现商业贿赂犯罪、突破案件、证实犯罪的能力

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第3篇

1.1科学技术改变了犯罪的传统方式,使其多样化

犯罪技术的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犯罪工具的使用,传统的犯罪大部分是以“刀、棍、毒药”为主要使用工具,或者是徒手,以武力甚至暴力的形式来获取自己欲求,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广泛的使用科学技术,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方式,利用知识、信息、技术资源进行犯罪,如使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因特网;利用化学知识配置毒药;或者是利用电子技术对移动电话进行盗码并机;运用生物技术等,不仅其结果涉及范围广,犯罪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各式各样,犯罪形式不在是以往的简单化,而是具有复杂化,多样性。

1.2科学技术提高了犯罪主体的质量

无论犯罪形式的变得如何多样化或现代化,其主要原因不仅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犯罪行为人所掌握的科学技术也有着直接的联系,就犯罪人如何掌握科学技术进行犯罪的原因如下,首先,科学技术知识的下泄,使传统的犯罪分子获得了大量现代科技知识,导致其犯罪手段的现代化,其次,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使犯罪主体的文化层次和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再次,由于社会结构的巨大张力,使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精英分子被迫流入犯罪者行列,改变了传统的犯罪人结构。正因如此,犯罪主体掌握了大量的犯罪科学技巧,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犯罪行为人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必定会远远超过原有的犯罪模式。

2科学技术的应用提高了侦破犯罪的效率

2.1科学技术是侦破犯罪的必要手段

有人把侦查和犯罪比作一对双胞胎兄弟,因为有了犯罪,才有了侦查,可以看出这对兄弟的关系并不好,侦查的任务是反犯罪,而犯罪也必然要反侦查。那么随着犯罪形式的日趋智能化、现代化必将给侦查破案带来了阻碍。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解决不了全部的社会犯罪出现的问题,靠第三代的猫是很难抓住第五代的老鼠的。所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犯罪形式的日益科技化,科技侦查必定是解决社会犯罪的必要手段之一。

2.2科技技术为侦破犯罪提供了有力证据

科学技术是侦破犯罪的“第一战斗力”。在侦破犯罪的过程中,应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可以发现和获取犯罪线索及证据。科技侦查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一种重要的新兴的犯罪侦查方式,其特点具有多样性和创新性,比如在侦破刑事犯罪中可以应用到法庭人类学、法齿学、血液学、毒物学、指纹学等和一些先进的死因分析、尸源鉴定、死亡时间、DNA鉴定等技术,这为提取物证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3正确看待科学技术与犯罪的关系,使其协调发展

3.1对潜在危害社会的科技加强技术控制

任何一种科技都具有潜在危害社会的潜质,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科技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而阻碍社会的进步,我们必须对某一科技进行一下利弊的权衡,因此不是每一项科技的创新都必须被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所获知,国家必须对一些潜在弊大于利的科技进行技术上的控制,以确保该项科技不会被犯罪主体所利用,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危害,比如核聚变和一些放射性元素的研发,还有在现实社会中犯罪主体使用的枪子弹药,我们可以发现有一部分是自制的,那么对枪子弹药研制的技术方面就应加强技术上的控制,减少制作枪子弹药技术的可知性。

3.2对科技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控制

法律是制约犯罪的一项有力手段,对于解决犯罪问题,科学技术并不是万能的,仅凭科学技术的完善是无法做到的全面预防和解决犯罪行为的,所以我们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法律在控制犯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针对犯罪行为的日益多样化和科技化,完善法律势在必行,制定相应配套性的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定具体的法律条款予以惩治等等将有助于防范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使法律更加科学化、严谨化。

3.3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教育和管理

通过对犯罪的理解我们可以确定犯罪的真正根源并不是科技本身,而是被科技环境所影响的人,所以说要想反过来使科技解决犯罪存在的问题必须要以人为本,只有掌握了人,调节好人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才能有效地预防各种犯罪问题。对社会人群进行教育管理,应注意把握控制力度,保持必要张力,不能过于教条,这将阻碍人们对科技的创新能动性。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心理问题。一个犯罪人的心理决定了他的犯罪动机,一个心理扭曲的人也往往会走上犯罪这条不归路,所以我们必须注重对他人健康心理的培养。

4结语

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权益;侦查;影响;应对

人权是近年来在中国社会中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和重视的概念。在中国过去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人权是个陌生词汇,黎民百姓头脑中只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人治观念,以至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中,人们仍然不习惯人权的存在,直到国家确定了建立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后,人权观念开始逐渐出现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尊重人权、人权保障也才开始成为越来越被普及和认同的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

1刑事诉讼法加强我国人权保障的演进历程

在分析刑事诉讼法加强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历史前,需要先了解我国与西方国家在侦查行动上所具有的本质差异,这种差异是造成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行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根本因素。西方许多国家,如英美等国侦查行动被赋予了全权侦查权的单位是警察机构,即警局、警署等部门是实现侦查工作、履行侦查职责和享有侦查权力的完全主体。检察机构在非特殊情况下不会享有侦查的权力。因此,这些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警察开展侦查工作中享有的权力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与约束,这也是会出现诸如《米兰达法案》之类的法律的原因。西方国家警察拘捕嫌疑犯时常常会对其交待权利:“你有权力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力,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我国几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架构更加倾向于“有罪认定”,即对于嫌疑犯在正式宣判前就基本确认其有罪的事实。相反,西方许多国家实行的却是“无罪认定”,即正式罪名成立前,嫌疑犯仍然被认定为无罪。于是,在中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天平常常向代表公权的一方倾斜,也就是对于警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约束力度相对较小,公权影响力更大;相对地,辩护一方的权利则相应被弱化。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不受重视的地位,这也使得近年来我国若干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强调人权保护显得格外引人注目。我国首部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正式颁布,至1996年,伴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数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都在不断纠正过去公权压制人权的问题,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格外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原则,最大限度纠正传统刑侦行为公权侵犯私权的问题,确保嫌疑人作为普通公民仍然得以享有法律保护下的正常权益,比如确保嫌疑人享有正常的饮食权、休息权,努力避免过去侦查权滥用导致的嫌疑人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的问题,给予嫌疑人以法律范围内允许的尊重与爱护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嫌疑方与辩护方拥有了更多申辩的机会与能力,扭转了公权与私权失衡的状态。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不断凸显不仅维护了普通公民在接受刑侦调查期间合法的权益,而且有效抑制了滥用侦查权、借行使公权之名行侵害私权之实的违法现象。这不只是在促进某个具体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而是使整个司法体系得以更加完善与规范,体现了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的一重要进步。

2刑事诉讼法加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对侦查的影响

2.1辩护方权利的扩大对侦查的制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比如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介入提前到了侦查阶段,既可以相对自由地会见嫌疑人,也具有了接触案件侦查材料的权力。从积极的方面看,这种辩护权的扩大能够使律师掌握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情况,避免公权侵犯人权的问题出现。从消极的方面看,如果辩护律师因为职业素养问题或出于私利考虑在接触嫌疑人时给予不当暗示,则不排除嫌疑人据此对抗侦查、妨碍案件审理情况的出现,而警方赶在律师前从嫌疑人处获得案件线索的机会也会大幅降低,这对侦破案件是相当的阻碍。

2.2“沉默权”对侦查的制约

由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赋予嫌疑人合法沉默的权利,这必然使长期以来我国侦查工作中常常采取的通过嫌疑人口供展开后续调查的模式受到制约。如果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问讯拒不开口,则警方无法依据口供的信息继续之后的案件调查工作,只能选择从其他方向取得间接证据,这不仅会极大地提高侦查工作的时间成本或其他投入,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侦破的时效性。

2.3排除“非法证据”影响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这同样是针对我国侦查工作中已经习惯采用的口供调查模式所提出的。由于侦查过程中为了取得嫌疑人口供往往需要运用诸如犯罪心理学或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讲等方法和嫌疑人斗智斗勇,而语言应用的多面性、弹性解释性极易使得以此法取得的口供证据徘徊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导致被辩方认定为侦查过程中的威逼利诱,甚至使口供证据失效。这就使侦查取证需要格外注意其程序过程,必须确保获取证据的程序合法,也就在无形中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也增加了额外的时间成本,对案件侦破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2.4警察作证影响侦查工作

作为行使侦查权的主体,警察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历来是负责侦查案件、调查嫌疑人的主导方,几乎不存在被要求上法庭作证的问题。但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却在这一环节出现了较大突破,做出了警察作证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警察虽然从事着与法律相关的案件侦查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但警察毕竟不是律师,二者在法律专业上并不处于同样的水平线。因此,当警察在法庭上面对能言善辩、娴熟利用相关法律为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时,警察可能不适应,可能因此导致案件走向发生变化,甚至使辩护方找到为嫌疑人脱罪的机会。不仅如此,在庞大的人口基数面前,国内警察数量长期以来就处于严重不足状态。加之社会发展让包括民事、刑事在内的各类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本就有限的警力还不得不被抽调到法庭作证,这会使已经捉襟见肘的侦查人员队伍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2.5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影响侦查

逮捕后羁押是我国警察机构开展侦查工作中一个延续多年的传统作法,逮捕之前搜集证据为的就是进行羁押,羁押后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以求取得案件的侦破,这样的流程已经作为我国侦查工作的惯例而为绝大多数侦查机构所应用。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却就此环节提出了对羁押的必要性的审查,要求羁押的原则是嫌疑人危害社会或其自身的程度,而不再是侦查取证的过程与程度。这样的修改让羁押从本质上被改变,也因此使沿用至今的侦查流程与节奏被完全打破,这势必对案件后续侦查造成不利影响。

2.6对侦查技术手段的约束影响侦查

这是对传统口供依赖型侦查模式提出的新要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改目的在于促进侦查工作对其他技术性手段的应用,以更加丰富的侦查技术提升案件侦破水平。但是,由于对技术手段给予了相对严格的规定,比如使用时限与对象等均有相应的约束性,这给技术性侦查的实际应用造成了不小的制约。虽然这一规定对于提升我国刑侦整体水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外力加快刑侦人员改变相对陈旧的刑侦意识,培养更加先进的刑侦思想。但是,由于国内各地区存在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巨大差异,这一新规定对于那些经济相对落后、刑侦人员数量稀缺且技术装备难以到位的区域造成的不利影响,势必对这些区域刑侦工作的开展形成事实上的制约。

3刑事诉讼法加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措施和方法

3.1提高初查水平

初查就是在案件刚开始阶段开展侦查工作,以获取第一手、原始的证据的过程。鉴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扩大了辩方的权利,使刑侦过程中嫌疑人串供甚至翻供的可能性相应增加,刑侦人员获取初查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初查证据中涉及案件的决定性证据务必要被最稳妥地固化,形成事实上的“铁证如山”;同时应制定更加周全、详尽的刑侦预案和应急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刑侦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总结经验,提高预判能力,尤其是对嫌疑人或辩护律师方面可能针对案件提出的各种辩护理由都应尽量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要将初查阶段取证过程从流程到内容都做到滴水不漏、无懈可击,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将各个证据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实证并厘清其内在关联。正式立案前,核心证据的确凿无疑是关键,侦查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巩固核心证据,杜绝其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瑕疵或缺陷。应视情况提前作好出庭作证时针对辩护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预案,争取做到将辩护方的问题一一反驳,最大限度规避立案后可能出现的证据失效的问题。

3.2建立各类技术手段联动机制开展综合刑侦

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刑侦手段,在不同技术手段之间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开展综合、立体、全方位的刑侦工作。比如,结合拍照、卫星定位、邮件追踪、语音侦听、录音、录像、社交媒体搜索以及天网监控、大数据汇总与分析等技术,同时运用相对传统的户籍审查、车辆出入记录、铁路、公路、民航等进出港信息等实现个体资讯与公共信息的综合应用。应加强对网络、电脑、无线通讯系统等线上线下工具的资源整合,这不仅是突破传统口供依赖型刑侦手段的办法,也是促进刑侦整体水平提升的必要举措,更是以先进科技确保法律权威及保障人权的需要。在传统嫌疑人口供取证模式的使用上,为避免潜在的翻供问题,刑侦过程中获取嫌疑人口供时应当尽量做到嫌疑人供述时的录音、录像同步操作,遵循“全程、全面、全部”原则,既确保口供证据获取过程的合法、客观、真实和无可辩驳,又杜绝刑讯逼供或嫌疑人事后抵赖的可能性。

3.3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新规定

3.3.1利用对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这一新规能够对特殊性质的重大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重大贿赂等犯罪。由于此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和侦查难度巨大的问题,当不具备采取一般监视居住又无逮捕可能的情况时,采用指定居所内的监视居住不仅能够防止嫌疑人重复犯案行为的出现,又能够在一个与外界隔离、完全受控的状态下避免嫌疑人影响案件正常侦查,同时能够为侦查人员赢得相对充足的案件调查时间与机会。

3.3.2利用新增加的传唤模式

新规定中增加的口头传唤和延长传唤时间的方式比较有利于获取口供证据的侦查行为。口供证据在新的历史时期虽然不宜再被作为完全核心的证据,但很多时候嫌疑人的供述仍然具有相当的价值和意义。口头传唤的规定极大简化了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问讯形式,有助于警方取得极其珍贵的第一手资料,也使初查证据体系更加完善。同时,视情况将口头传唤时间从十二小时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又能比较好地突破一些具备反侦查能力的嫌疑人的顽抗,特别是针对在犯罪现场抓获的嫌疑人,二十四小时口头传唤时间能够极大地提高口供证据的获取率,又能够避免过于仓促的十二小时传唤时间中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问题。

3.3.3利用保护证人机制获取证人证言

传统的证人证言获取地点被规定得较为狭小,没有形成足够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新规定增加了证人提出的地点,这既有利于避免嫌疑人可能对证人采取不利措施导致证人无法或不敢提供涉及案件的证词,也有利于对证人采取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又能够使处于安全地点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更具真实性、可靠性且符合证人自愿作证原则。这是对证人一方人权的保障。

4结语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经历了两次修订。两次都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提出了详尽的补充与修正。这一变化既是法治国家建设与时展对国家法律事业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司法进步的必然趋势。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刑事诉讼法中比重的不断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刑侦工作造成了制约,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以及修正案给予的新规定,不仅能够提高我国刑侦事业的整体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更新整个侦查队伍的刑侦思想观念。

参考文献:

[1]冀祥德.论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J].中国司法,2012,(7):34.

[2]江帆.检查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新刑诉法实施后为背景[J].法学研究,2013,(7):15.

[3]欧林波.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侦查活动的挑战与应对———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出发点[J].贵州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5):21.

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侦查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从警职业目标;跟踪反馈

侦查学与侦查实践有着必然的紧密联系,侦查学一旦离开了侦查实践,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015年1月20日,公安部提出“一切面向实战,一切为了实战”的教学训练理念,确立“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的教学训练目标。强化侦查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公安院校本科人才培养已达成的共识和发展趋势,能够使培养的人才顺利实现从学生向侦查员角色的转变。推进侦查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强化学生侦查能力培养,既是一个具体操作问题,又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回应,以期具体并有效地指导实践性教学,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一、侦查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的实施环节

侦查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是理论教学之外的教学体系,是在传统教育教学方法的基础上,为培养侦查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这些环节之间必须环环相扣,共同指向实践性教学目标的实现。其本身既是教学方法,又是教学内容。既可以是真实世界的侦查实践,还可以包括模拟、虚拟、仿真等形式;既依托校内教学资源,又依托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在专业课程中开展实践性教学

专业课程中的实践性教学,就是在专业课程理论知识讲授后,通过对犯罪情境的设计,开展实训等操作活动,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侦查能力的教学形式。以“侦查措施”中搜查与查封、扣押一节为例,教师在系统讲授基本概念、意义、分类、法律程序、方法及笔录制作等知识后,借助室内模拟犯罪现场,设计案情,开展搜查、扣押的实践性教学,组织学生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等。搜查及查封、扣押的实践性教学设计,首先要确定培养和训练的能力指标;①其次要设计实践性教学实施方案,使实践性教学活动在计划体系下有序进行;最后是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具体的搜查、扣押行为,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制作包括搜查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材料。通过专业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学生在毕业实习及参加工作岗位后能够较快适应侦查工作需要。当然,组织学生赴侦查实践部门,观摩侦查人员实施具体的搜查与查封、扣押行为,也是实践性教学的有效手段之一。②但是,观摩教学实施成本较高,搜查、扣押时效性强,战机稍纵即逝,而教学活动相对规范,课程调整、组织学生、安排车辆等圴需要提前安排。为此,教师可以定期赴侦查实践部门收集搜查及查封、扣押现场执法活动视频记录,适时组织学生观看。视频记录中如果存在不规范现象,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纠错讨论。③

(二)在实习中开展实践性教学

实习是公安高等院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用型警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通过实习,学生可以实现将所学专业知识与侦查工作实际相结合、在校培养与侦查实践锻炼相结合并全面提高本科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教学目的。实习分为体验实习和毕业实习。体验实习可以安排在第一学年暑假进行,毕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八学期进行。体验实习是前置性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目的是使学生通过参加一线侦查活动,初步熟悉和了解受案、立案、侦查的基本流程,熟悉相关法律规范,了解侦查机关的运行情况,提前获得对侦查实践的感性认识,增强对在校学习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达到树立警察意识、强化职业责任感等目的。毕业实习的目的是将所学专业知识与公安工作实际相结合,在校培养与公安实践锻炼相结合,全面提升本科毕业生综合素质。对于实习活动中能力的培养,并非仅指向侦查程序的规范实施、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证据收集与保全、证据材料制作等,而是指向侦查综合能力的培养,包括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应对处置能力等。

(三)在专业综合实训中开展实践性教学

专业综合实训是侦查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组织教学和考核。实训以侦查能力培养为重心,从受案、立案、侦查及侦查终结全过程,根据案情设计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制作证据材料并形成卷宗,教师对学生组织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双重考核。以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例,专业教师利用校局合作项目平台,与侦查实战部门共同编写了《侦查学专业实训教程》,④撰写了《侦查学专业综合实训实施方案》,从专业综合实训的目的和意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实训科目及主要内容、考核方法等方面对专业综合实训进行规范,为专业综合实训提供了方向指引和鲜活素材。不足之处是由于缺乏机制保障、实战部门教官日常办案及其他工作较忙等原因,实战部门教官未能参与到综合实训活动中来。

(四)通过毕业论文开展实践性教学

由于篇幅所限,作为实践性教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毕业论文,将在后续的研究中,作为单独问题进行探讨。

二、实践性教学活动产生的积极效果

(一)对警察意识形成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等重要任务。2020年8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他强调,“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人民警察要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全心全意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工作,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包括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公安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侦查学专业人才培养提供了根本遵循。学院侦查学专业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既亲身感受到了人民警察如何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也是“四句话、十六字”逐渐内化于心的过程,使学生“锤炼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并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充分展现人民警察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

(二)促进了学生长远从警职业目标的树立

《商业智慧—你要如何衡量你的人生》一文的作者克莱顿•克里斯坦森在文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对我来说,有一个清晰的人生目标至关重要,……”“如果他们(指学生)找不到人生的目标,他们的人生将会变为无舵的航行,还会在艰难旅途中遭遇重创”。[1]这句话对于警察院校学生同样具有意义。按照学院实习工作方案,实习单位要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优秀民警担任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官,由指导教官带领学生跟班作业,进行传帮带。优秀民警拥有的共性特点之一,就是心中始终怀有一个崇高、长远的从警目标,这一目标驱动着他们每天努力向前。这个目标是他们的终极关切,对于他们获取个人成功至关重要—它赋予他们能量:当他们完成阶段性目标的时候,目标赋予他们满足感;当他们陷入困境的时候,目标可以使他们不屈不挠地坚持下去。实习使警察院校学生为自己的未来构建了清晰的愿景,这一愿景必将产生超强的自我驱动,使其乐观进取,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去实现自己的抱负。长远而清晰的从警目标,将永远激励他们,为他们的前行指引明确方向。从学生实习后撰写的总结材料及与学生进行的非正式交流看,超过90%的学生认为,通过实习使其更加坚定了长远的从警职业目标。

(三)培养和提升了学生的侦查能力

能力是完成一项目标或者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综合素质,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并使活动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学院侦查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明确了人才培养在能力方面的要求,列举了三大类共17项能力,具体包括:一是具备从事公安工作的一般能力。包括:1.文字表达与公文写作能力;2.调查研究能力;3.组织协调能力;4.外语能力;5.身心抗压能力。二是具备适应公安工作的基本职业能力。包括:1.政治能力;2.终身学习能力;3.群众工作能力;4.规范执法能力;5.科技应用能力;6.应对处置能力;7.创新能力。三是具备运用侦查学专业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处理本专业相关实务、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包括:1.现场勘查能力;2.犯罪情报信息工作能力;3.侦查措施运用能力;4.出庭作证能力;5.案件侦查能力。上述能力尽管单独列举,但往往却是综合能力的体现。侦查能力总是和完成一定的侦查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实践是最好的老师”,离开了具体侦查实践,就不能培养人的能力,无法表现出人的能力,也不能发展人的能力。实践性教学是学生将侦查学相关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侦查能力的不二之选。

三、对侦查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展望

(一)把立德树人作为侦查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

“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教育根本任务,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指明了方向。公安高等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就是要在公安教育中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理想信念,人生目标,做事的真正动因,对工作的责任感、坚韧精神以及自信心、自制力等性格特征,是制约能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人们的信念决定了他们的成就。”⑤优良的个性品质能够补偿能力的某种缺陷,“笨鸟先飞早入林”“勤能补拙”,就是优良个性特征对能力形成的补偿作用。立德树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作用尽管是间接的,但往往是长期发挥作用的因素。

(二)满足当下并做好应对未来挑战的准备

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既着眼于培养适应当下侦查工作所需的人才,使学生具备走上工作岗位的能力,顺利实现由大学生向侦查人员角色的转变,又要做好应对未来挑战的准备。澳大利亚著名未来学家彼得•伊利亚德说:“今天我们如果不生活在未来,那么未来我们将生活在过去。”沃尔特•迪士尼说:“时代和环境变化如此之快,因此我们必须始终着眼于未来。”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及现代通信、网络、交通等技术的发展,必将引起犯罪的变化,“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犯罪加速向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非接触式犯罪转移,涉网犯罪数量、受害人规模和社会危害性持续激增。借助互联网非接触式的特点,各种传统犯罪的组织方式、外在表现形式、范围、影响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且持续交织,动态变化,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网络违法犯罪生态。”[2]当然技术也同时为侦查提供更高效的支撑和服务。侦查人员既需要预测犯罪发展变化趋势,又要能够根据犯罪的变化采取与之相适应的侦查措施。对学生的培养,要使其具有自主学习能力,成为终身学习者;使其富有批判性思维,能够鉴别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创造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固守侦查思维定势和功能固着;要使学生富有共情力,⑥因为侦查人员需要与群众打交道,而共情力是一种密切联系群众的能力;教师要“为未来而教”,从数字原住民的角度思考未来学生的学习,⑦学生要“为未来而学”。

(三)专业教师要成为全新思维的人,具备实践能力

1.教师要成为具有全新思维的人

将学生培养成能够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教师首先应当是具有全新思维的人。“未来,属于那些拥有与众不同思维的人”。[3]“事情正在发生改变,未来将属于那些具有独特思维、与众不同的人,即有创造型思维、共情型思维、模式辨别思维或探寻意义型思维的人。”[3]侦查涉及多学科知识,除了法学,还涉及心理学、管理学、被害人学、情报信息及网络技术等,因此,教师需要具备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因为创造力一般都与跨领域有关。具有创造力的人,能够看到被其他人所忽视的事物之间的联系。精通多个领域的人,能够设想出多个选择以及各种不同的解决办法。教师具备全新思维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提供了可能性。

2.教师要具备实践能力

侦查学专业实践性教学要贴近实战,就需要“双师型”师资队伍,教师不仅要精教学,而且要懂实战。教师深度参与侦查实战的方式包括随案锻炼、参与专项行动、参与或共同开展科研课题研究等。通过参与侦查实践和课题研究,教师可以通过侦查实践总结出一般规律,为侦查实践提供智力服务,逐渐从紧贴实战、服务实战到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和引领实战,为搞好侦查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奠定实践基础。

(四)提升侦查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化水平

2016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意见》),提出要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等,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专业化建设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等能力。

1.培养侦查措施运用等能力

掌握系统的法学及侦查学专业知识,学生并不能自然而然将知识转化为能力,必须通过科学有序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才能使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以“侦查措施”课程为例,每一项侦查措施的讲授都涉及基本概念、作用、意义等基本理论,侦查措施在法律程序上的具体规定及该措施在侦查实践运用所涉及的艺术和方法。就询问而言,侦查人员需了解证人、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及与案件的关系等,针对其特点进行沟通,要富有共情力,了解证人的认知和情绪情感,转变其拒绝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的态度和行为;侦查人员要结合案件性质,围绕侦查线索和犯罪构成要件确定询问内容;要充分体现对证人的尊重,在询问时,应与证人协商询问的方便时间,除紧急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白天进行;在询问过程中,证人提出中止询问并提出离开的请求时,侦查人员应当在问明情况后准许其离开,避免因受到强制导致证人不予配合;要能够向证人解释和说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其放下思想包袱;要告知证人其在作证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以保护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询问能力的培养,只有通过详细的案情设计、具体实施、精准评判、及时反馈才能逐渐形成。

2.强化侦查人员现场处置能力

犯罪现场可能存在风险因素,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抓捕或与犯罪嫌疑人搏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将被害人或现场无辜群众作为人质与侦查人员对抗。犯罪嫌疑人可能携带枪支、刀具等危险物品,或者驾驶交通工具逃离现场,随时危及侦查人员及周围人的生命健康。这就需要在实践性教学活动中,设置相应的问题情境,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贯彻比例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侦查人员、无辜群众及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和健康,培养和训练学生现场处置能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3.制作证据材料能力

公诉机关移送给法院的卷宗(证据卷)主要由侦查机关制作而成。受案、立案、侦查过程、侦查措施的实施,均需要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刑诉法中规定的采用文字、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各种笔录,《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等程序性证据材料。从2018级侦查学专业79人“侦查措施”期末考试试题中证据材料制作题的答案看,有22%的学生不能全面制作证据材料。例如,对现场进行搜查制作的证据材料,虽依法制作了《搜查笔录》,却忽略了证明搜查行为合法性的《搜查决定书》;对被害人进行询问,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却忽略了提交《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有67%的学生不能全面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记录结果。比如对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受伤情况、作案工具等的特定性缺乏细致的询问和必要的追问,无法为后续需要实施的人身检查、辨认措施奠定良好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逻辑不清,语句不通,用词不当,使用错别字,不规范使用标点符号等问题。证据材料制作需要学生综合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等学科知识,与学生观察、记忆、思维等心理素质及学生在写作方面的训练均密切相关。只有经过严格的培养训练,才能使学生学会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材料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避免后续再对证据材料进行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可能为案件侦查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使侦查目的难以实现。

4.培养学生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等,多以犯罪集团形式出现,且作案人可能随身携带枪支等危险物品,对实施追缉和抓捕的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命构成严重威胁,必须依靠侦查人员的相互合作、默契配合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抓捕效益,减少不必要伤亡。案件侦查需要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情报信息、行动技术等不同警种之间的密切配合。对于由行政不法行为转化而来的犯罪,通常先是市场监管、税务、水务、金融监管等政府监管部门,针对不正当竞争、税务违规、非法采矿、洗钱等违规行为展开行政调查,待发现构成犯罪之后,再移交侦查机关启动刑事立案和侦查程序,涉及侦查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衔接和配合问题。谁也无法期待一个从未学过合作的学生能够正确应对需要合作的任务。拥有合作意识,才能促使每个人对他人负责,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共同完成任务,而不是在遇到困难时采取逃避的方式,将重任交由他人处理。以小组形式完成实训任务是培养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的有效手段之一。为此,在课程实训中,学生不再是独立完成作业,而是组成一个团队,每个团队共同完成并提交一份作业,每组学生得到相同的分数。这样整个团队要么共同品尝胜利的喜悦,要么共同承担失败的苦果。团队成员可以按照他们愿意的任何方式合作,但不得与其他团队共享成果。从已完成的实训任务看,每组均安排一名指挥官,按照实训任务撰写方案,进行人员分工和任务分解。由于在不同环节分别被委以重任,每名学生都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彼此默契配合,及时补漏而不是相互指责批评。成立团队还可以使同学之间获得及时有效帮助,学生的年龄和阅历相似,学生能比教师更好地理解其他同学遇到的问题并予以帮助。

(五)对实践性教学活动效果进行反馈

学生如果很少或者根本不能够及时得到实践性教学活动结果的反馈,不知道自己的学习情况,也就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对于实践性教学活动,学生们得到反馈的渠道是期末考试的成绩单。当然,成绩单只有分数,对学生为什么得到这样的成绩没有解释和说明,因此仍然缺乏改进和提高的可能性。疫情期间,线下教学转变为线上教学,平时作业布置在网络教学平台中,学生在网络教学平台提交实践性教学活动作业,教师在评阅时,必须写出评语,学生则可以在网络教学平台上查看教师的评语。除了教师的反馈,实战教官及辩护律师的作用必不可少。专业综合实训应当发挥校局合作项目中教官的作用,邀请实战部门教官共同参与点评,也可以邀请辩护律师,分别从追诉和辩护的视角予以指导。实训结束后,由教官及律师分别对学生实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进行规范的示范讲解,学生可以据此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提高。

(六)对毕业生职业生涯进行跟踪反馈

侦查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步入侦查职业生涯,进入侦查的“真实世界”,其实施侦查行为的过程及其结果如何,可以为公安院校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为此,公安院校应当与毕业生所在单位的政治部(处)建立跟踪反馈长效机制,由院校提出对毕业生进行跟踪反馈的具体需求(如分别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研究。在公安院校之间、公安院校与其他政法院校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对毕业生每两年进行一次纵向研究等),政治部(处)为院校提供跟踪反馈的绿色通道,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公安院校可以通过与毕业生面对面正式访谈或非正式交流、进行问卷调查、收集执法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奖惩情况等方式,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全方位的跟踪,通过侦查实践检验人才培养质量,查找公安院校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存在的短板,从而更加明确人才培养方向,为培养方案修订、教学模式转变、教师能力提升等,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七)利用技术助力教师

约翰•杜威说,“如果我们用过去的方法教育现在的学生,那就是在剥夺他们的未来。”人工智能、模拟仿真、多媒体等技术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手段,这些技术可以实现对传统教学模式和学习环境的升级。当我们高校面对从幼儿园起就接受触屏学习、互联网教育资源的新新人类时,传统的教室、刻板的面授、单一的知识展现模式都已经无法聚焦他们的注意力和思维兴趣,教学质量也就无法最大程度的保障。[4]以犯罪现场勘查模拟仿真训练系统为例,采用三维建模技术及多媒体技术,可以对案发现场进行系统真实精细的还原,增强现场勘查的真实感和情境感,全真模拟现场勘查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克服传统教学手段存在的诸如案件情节性不强、多场景体验不足、训练环节知识点不系统、教学练战不能有效整合等不足。现代科学技术为侦查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更多技术加持的教育和学习,将使得今天单调、枯燥的教育变得更加丰富、生动和有趣,使学生能够保持持久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未知的内在热情。学生可以重复操作并即时得到反馈,可以在薄弱环节投入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无须担心被其他人落下。学生培养了技能,而且能够更加细致准确地思考问题,这个过程促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侦查能力和创新能力。当然,“教育技术的目标不是去教学生,而是助力教师,让教学更有效果、更有效率。”[5]因为“即使是世界上设计最完美的人工智能,也无法拥有教师所拥有的一样东西,那就是心。”[5]人的精神能力不限于智能,还包括情感和道德。

参考文献:

[1]彼得•德鲁克,克莱顿•克里斯坦森,罗伯特•奎因.自我发现与重塑[M].刘铮筝,万艳,蒋荟蓉,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5:7-8.

[2]人民网.2019年公安部开展多项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EB/OL].(2020-01-09)[2020-12-20].

[3]丹尼尔•平克.全新思维:决胜未来的六大能力[M].高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引言.

[4]周玥.高校在线教学的困境与解决对策:从疫情期间在线教学谈起[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20,2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