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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方案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产税 经济效应 土地财政 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5-0075-04

征收房产税可起到充实地方财力,改善区域公共设施及服务和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对完善税制、理清税费、规范房地产市场也具有积极意义。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改革已进行两年有余,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房产税改革之前,深入分析沪渝税改方案在优化税制、充实地方财政收人、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房价及改善土地财政现状等方面的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对优化税制的作用

完善税制是房产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分析沪渝税改方案可以发现,在优化税制层面,其房产税改革并不彻底,发挥的效应有限。

一是征税范围仍有待完善。改革拓宽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由原仅向经营性房产征收扩展至自用增量住房。在目前房价较高新购住房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有限的征税范围必然会破坏房产税税源的完整性。2011年上海和重庆税务机关核实的应税房地产数量仅为7000余套和8356套;此外,不考虑存量房在税制设计上也有失公平。

二是计税依据欠科学。沪、渝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市场交易价格,未采用评估价值。按照国际经验,使用评估价值做税基可以保持税基相对稳定并且保证税基客观公允,这需要以系统、真实可靠的房产价值数据积累为基础,而这是我国目前个人房产税征收面临的一大技术障碍。以市场交易价格做税基可以暂时绕开这一障碍,降低征收难度。但房地产价值受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户型、施工质量、物业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差别显著,新购住房的市场价格对存量住房的评估价值也没有替代性,因此,使用市场价格做计税依据有失客观和公允。

三是税率偏低。沪、渝的房产税细则中,对普通自住房、高端及多套住宅的征收税率都在0.5%左右(重庆对特别高档的住宅的征收税率也仅达到1%~1.2%),税率偏低。而国外总体上普通自住房税率都在1%左右,高价位或多套住房税率多在2%以上。过低的税率设计会降低纳税人对房产税的敏感度,也使房产税难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是出台的税改方案未对现行房地产行政收费项目进行系统化调整,未能规范房地产税费体制中税费体系不合理等问题。目前我国与房地产税收体系并行的行政收费项目混杂,在房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收费有近50项,涉及约25个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到开发成本的15%~20%,亟待规范。

二、关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

沪、渝开启房产税改革后,房产税可实现的增收规模主要取决于税基和税率水平的变化。上海的方案中扩大的税基主要是新购住房,重庆的方案中税基扩展至包含部分新购住房及高档存量房。因为拓宽的税基范围有限,税率又较低,改革房产税增加的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作用非常有限。从纳税金额上看,上海到2011年5月底已经征收的个人房产税税款合计100余万元;重庆2011年度全年的个人房产税收入也仅为1亿元左右,占其该年度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足0.035%,可见新增的房产税收入对于充实地方财政的效应非常有限。

假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城市自用住房开征房产税,不考虑减免,也按照沪、渝的两个税改方案,对全国地方政府年新增房产税收入进行初步估算,见表1。同样可以发现,目前的房产税改革方案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作用非常有限,房产税仍不能像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那样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为地方税,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有可能因为地方政府博弈而进一步削减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效应。一方面,房产税改革将税收征管权下放给地方,有利于提高其税收监管的积极性,便于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但另一方面,在现有体制下,地方财政高度依赖房地产业的发展,“土地财政”也决定了地方政府有推高房价的冲动,使其对落实中央调控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地方政府还会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借口,出台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政策,从而出现地方政府博弈,进一步削减房产税的效应。因此,从筹集财政收入的角度看,目前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对地方财政的改善作用较为有限。

三、关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房产税改革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从两个方面起作用,首先是征收,其次是税收收入的使用。

在征收方面,沪、渝的税改方案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税式支出。在两地的房产税试行条例中,二者总体指向性明显,其征收对象均为高档住宅,并且对于低收入群体和合理需求的住宅予以减免。这种方式通过放弃对特定群体的税收收入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沪、渝试行的房产税条例具有这一显著特点。与转移支付等传统的收入调节方式相比,通过税式支出来调节收入分配,具有作用直接、时效性强、执行成本低等优势。(2)累进税制。在征收的税率方面,沪、渝的税改方案中都对高档住宅采取了累进税制,上海根据房屋平均价格不同将税率定为0.6%和0.4%不等;重庆则根据房屋平均价格和征收对象的不同将税率定为0.5%、1%、1.2%三个等级。两地都试图通过针对不同单价的房产设置不同税率的方式达到对富者多征税,贫者少征税的目的,这种对于收入分配的二次调节,可以较为有效地发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3)征税范围。试点房产税拓宽了征税范围,由原仅向经营性房产征收扩展至包含个人自用住房,主要针对的还是增量住房而不是存量住房。这样的税制设计是考虑到现有征管水平的现实选择,但这显然影响了房产税对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使得社会上持有存量房的富有阶层不用缴纳房产税,这会限制房产税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重庆的税改方案中将部分高档存量住房纳入征税范围,这体现了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但从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两地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仍可做进一步调整。

在房产税收入的使用方面,如能运用得当,也可以有效发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国外的房产税大多属于地方税种,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区域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如美国地方政府主要是将房产税收入用来支付学区的义务教育费用,新加坡则主要将其用于对低收入者进行补贴。在两地的税改方案中,上海提出将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重庆也提出房产税收入将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如能将房产税收入投入到廉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对于减小贫富差距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四、关于对房价的抑制

2011及2012年,全国楼市表现低迷,多数主要城市的商品房成交价格同比略微下降。但同人们对沪、渝房产税试点对房价的影响预期相悖的是,尽管成交量下降,但这两个城市的房价均在上涨,试点房产税并未如预期那样对房价起到抑制作用。

按照沪、渝目前的税改方案,现有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及土地出让制度都未受到改革的影响,仅在拓展税基、调整税基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开征了较低税率的房产税。总体来看,房产税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例如:存量房的供应量会增加,特别是投机性购房占比越大的城市,存量房短期释放量越大。同时,由于房产税会增加房屋持有成本,导致投机性购房需求的下降;自住刚性需求受房产税开征的影响较小,但改善性需求也有可能因观望而减少,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短期总需求下降。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影响供求的因素除税收政策以外却还有很多重要方面,如宏观经济环境、人均收入水平、城市化进程等等。以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房地产市场供小于求的局面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所以房产税本身对房价无法发挥明显的抑制作用是正常的。

五、关于对土地财政的改善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日益突出,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1.4万亿元,比2008年大幅增长43%,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近44%,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2.7万亿,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6.8%,房产税改革一直被寄望于成为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的一个途径。

开征房产税,确实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但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按照沪、渝目前的税改方案,房产税的增收规模较小,在制度性因素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房产税个税的改革,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的效应将非常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征收与土地出让金之间并不存在法理障碍。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虽然都是以土地作为征收对象,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法理上并不冲突,也不涉及重复征收问题。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价格,可以一次性缴付,也可以按年分期缴付。房产税的开征则是基于土地经济学,由政府公共部门代表社会通过税费的形式获得,用于收入再分配和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是与收益相匹配的收益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房产税将主要用于提供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其征收与土地出让金是不可以替代的,也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因此,沪、渝出台的房产税改革方案未触及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本身是合理的,但仅靠调整基本税制要素展开的房产税改革尚不足以撼动我国土地财政的现状。

如果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改革现行的土地出让方式,是可以改善土地财政现状的,即取消现行的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改为按年缴纳,并将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合并进房产税。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也可以把地价的负担从房地产开发商转移给房屋使用者,由此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房价也会大幅下降。如果房产税的改革涉及土地出让金,比如将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分摊至70年内,虽然长期来看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对于应届政府而言意味着短期收入将会骤减,必然会触及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利益,由此会使房产税的推行在地方政府中间面临巨大阻力。

总之,房产税改革一直被寄望于能减轻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但按目前沪、渝的税改方案将无法实现这一预期。这不仅是因为房产税的增收规模有限,更在于我国土地财政问题复杂,在制度因素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仅靠房产税个税的改革对土地财政的改善效应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1]郭玲,刘跃,房产税改革对我国地方财政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1(4)。

[2]曹明星,石坚,高房价视角下的房地产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0(4)

[3]刘晓风,“金砖四国”物业税比较与借鉴[J],地方财政研究,2010(4)

[4]冯海波,刘勇政,多重目标制约下的中国房产税改革[J],财贸经济,2011(6)

[5]张爱珠,对房地产税税基评估问题的探索[J],税务研究,2008(4)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重要职能,税收政策变动牵涉民众的切身利益。将要新征哪些税?为什么征收?人们一年比一年更加关心这些问题。

新税改的明确时间表,没有在“两会”期间产生,但这并不影响公众探询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的热情。在关注的目光中,“两会”上的每一个涉税议案、建议、提案都引起了热烈讨论。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资本利得税等等,先后成为舆论焦点。

“单一税种的变化,会在各个不同的领域起到相应的意义,都是税制改革的分支之一。”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说,未来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是首要的考量标准。

确定税改思路

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08年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税改涉及的税种既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国最大的两个税种,也包括环境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燃油税、消费税和物业税等,几乎囊括了过去一年中所有成为讨论焦点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详细列出了未来税制改革的十大重点。在对改革重点的阐述中,他对不同税种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抓紧研究”在全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燃油税“择机开征”;物业税和环境保护税“研究开征”;消费税将“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并调整税率”;资源税则是在计税依据和计税方式上“研究改进和完善,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

谢旭人还阐释了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具体思路,“加快实施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为其中引人注目的亮点。

借助税收政策来帮助国家减少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依赖,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两个税种在这方面的意义更加凸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曾表示,资源税改革计划可能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颁布。这意味着,进入实质操作,资源税改革的步伐将更为加快。

此次“两会”期间,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提交了《关于尽快将开征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出台环境税的提案》。在提案中贾康建议,我国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设定为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

“企业需要改变观念了,原先由社会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应该由企业自己来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评价道。

实际上,国务院2007年6月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就提到了“研究开征环境税”,但文中只是一笔带过。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和国家税务总局三方共同提交了环境税研究方案。

3月7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举办第一场提案办理协商会。其间,财政部透露,财政部和环保总局已经开始研究征收环境税。

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三项环境经济政策相继之后,“绿色税收”显然将成为下一阶段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发力点。

“环境税如果正式施行,将从源头上引导企业治理污染、提高工艺、改进管理。”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会长文一波认为,“企业的产品成本将上升2%到5%”。

促进税收与经济平衡

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同比增加12543亿元,增长32.4%,超出去年年度预算7239亿元。2008年,我国预算安排全国财政收入58486亿元,比2007年执行数增加7181.97亿元,增长14%。

税收增幅超过GDP增速,但对于当前宏观税负水平是否偏高,争论仍未结束。

“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的过快增长。”安体富说,“我国的宏观整体税负超过30%,整体税负偏重。财政收入每年都在以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增收,宏观税负水平还在以每年1到2个百分点上升。”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则认为,拿财政增收幅度和GDP增长幅度相比来说明税负情况,不具说服力。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应该保持一个比例,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情况下,对这个比例应该有不同的看法。

尽管对于税负水平观点不同,但在税收持续增长的态势下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相互平衡的问题上,税务专家们看法一致。

这也和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的下一步税制改革基本思路相吻合。谢旭人阐述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研究和完善涉农税收政策、改善民生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深化改革的税收政策、支持教育和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财政要强调一种平衡。”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表示。目前,在全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方案及配套措施正在研究之中,“如果消费型增值税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正是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绝好例子。”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认为,创新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而企业是创新的主体,税制改革中推出进一步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将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3月19日,“两会”刚刚结束,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即下发的通知,除了明确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明晰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还将个人购买经适房所征契税减半。显示出税收政策调整加速的迹象。

“一些税收政策调整将继续惠及民生,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孙刚说,“比如涉农税收政策,还有运用税收手段抑制房地产市场的不合理需求、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等各个方面。教育、科技、医疗等都会有所体现。”

“一号提案”的政策意味

此次“两会”上,民建中央提交的《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以“一号提案”的方式亮相,其中关于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建议立即引发强烈关注。

这份从2007年5月就开始酝酿的提案,在分析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六个方面的问题基础上,明确提出应该“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根据全国政协的公开解释,一号提案只是顺序编号,并不代表重要性的排序。但市场却并不这么认为。消息传出当日,沪市暴跌过百点,投资者普遍将此消息视为“重大利空”。

历史经验是市场作出“利空”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回顾此前连续4年的政协一号提案,人们几乎认定:一号提案必定会引起当年或次年的重大政策变化。

而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政策早在1994年就已完备,只是开征时间、征收模式及细节等始终未曾敲定,今年以一号提案方式提出来,或许会推动落实。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摘要:三十多年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历经艰难的过程,逐步实现了制度的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制定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意义重大。

关键词 :财税体制改革;回顾;思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这对于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现代国家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变动与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建立和完善整个经济体制的突破口,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

一、财税体制改革的艰难历程

(一)财税体制改革的初步准备时期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打破了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积极尝试新的财税体制改革。“1978 年至1982 年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时期。”1980 年,我国推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在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上实行“分灶吃饭”的办法,逐步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这时期的改革措施起步于传统经济体制下的财税体制和运行格局,围绕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展开,是在整体改革目标尚不明确的背景之下制定出来的,存在较多问题,需要继续探索。

(二)财税体制改革的继续发展时期

1983 年至1994 年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继续发展时期,探索财税体制改革的脚步继续向前迈进。1983年,我国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建国之后实行了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缴纳利润的制度转变为国营企业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成为改变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转折点。紧接着1984 年,我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复合税制体系,税收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1985年,我国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探索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制,扩大了地方的财权,调动了地方理财的积极性。这段时期内,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旧难以打破传统经济体制的束缚,亟需创新。

(三)财税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时期

1994 年至今属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时期,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范围,根据事权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范围,分别设置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设置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按统一办法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等。与此同时,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将税种设置由之前的37 个减少为23 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规范。1997 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先后实施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单一账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财政支出结构调整。2007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农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约束机制;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建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等。”不断规范和完善财税体制与运行机制。这一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更加科学、合理,我国的财税体制不断完善。

二、财税体制改革的成就与问题

(一)财税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十多年间,我国财税体制几经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一是税收制度逐步健全,财政体制不断完善。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的复合税制,初步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框架,形成了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我国财政收入不断提高。二是预算制度深入推进,支出结构不断优化。全面实施部门预算改革,大力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深入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基本形成了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财政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透明度明显提高。三是财政管理逐渐完善,宏观调控不断加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由‘包干’体制历史性地转变为‘分税’体制”,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促进了地区协调发展。

(二)财税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通过不断地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我国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现行税收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是税制结构有待完善。现行税种设置缺乏整体性和统筹性。二是调节分配功能较弱。税收具有调节分配的重要功能,而现行税制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较弱。三是法治化程度亟待提高。当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和地税机关分别征收,一些地方掌握政策尺度不同,税收与税基核定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不公平,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三、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思考

(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决定》指出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这一方案的提出有助于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减少机动财力规模,强化支出制度约束,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有助于解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能够引导地方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更加注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加关注经济发展质量。

(二)完善税收制度

《决定》指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这一方案的提出适应了我国经济结构、税源结构、征管能力和发展目标的变化,使税种功能组合更加合理,税制要素配比更加优化,有助于完善税制结构;有助于正确处理税收在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逐步消除现行税制存在的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税收不平等待遇,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决定》指出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是全。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这一方案的提出进一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科学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税收收入归属权,有助于健全地方主体税种,调动地方征管税收的积极性,增强地方组织收入的自主性。

总之,我国历经三十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探索和财政政策的实践是成功的。三十多年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之复杂,所走过的道路之曲折,所发生的变化之深刻,所取得的成果之显著,”世所罕见,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财税制度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马海涛、肖鹏.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年经验回顾与展望[J].中国财经大学学报,2008(2):1-6.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税改革 财税体系 博弈

在诸多改革中,财税体制改革既关系到纳税人与政府利益的调整,也涉及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利益的调整。它始终是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其过程是利益博弈;其目的是保持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并获得发展;而利益各方共赢与否则是衡量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因为共赢的博弈才能顺应人心,实现社会和谐,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成功的改革是共赢的博弈。

一、中国财税改革势在必行

普遍认为:“财力资源是国家的神经”。财税改革必须是在公共财政改革目标确定之下,所进行的全方位的改革。财税改革是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既能促进政治改革又能推动其他经济改革的进行,政府转型的许多问题都与财政有关。没有财政的支持,许多改革都难以进行下去,发展和稳定更是无从谈起。财政问题是政府时刻都需要面对的生死攸关的问题,财税改革是直接关系到政府各个部门以及所有使用政府资金机构的命运。所以财税改革势在必行。财税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在支持改革与发展上均能发挥重要作用。

二、当前财税改革与调整要解决哪些问题

1、财税改革中的利益协调问题

政府收入一般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财政部门集中管理政府收入,一定会出现各个部门之间的财权争夺和财力分配问题。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否则会步履维艰。但由于要涉及到各部门的根本利益,如想取得这些部门的配合,需要采取恰当的改革方案,处理好各部门的既得利益与财税改革策略之间的关系。财税改革需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之配合。

例如:我国燃油税改革从提出改革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光景,改革的步子迈的很艰难。因为它的执行涉及到政府不同部门,涉及到外资,还有不同地方政府等的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同利益集团发出不同的声音,财税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建立一个有效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机制,避免改革陷入僵局,避免改革道路受阻。

2、具体财税改革措施之间协调问题

各项重大财税改革措施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和统一性。深化财税改革,必须做好各项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统一。

例如:税制改革定会带来财政体制改革,协调好两种改革方案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税制改革后,各个税种提供的收入之比发生了变化,要求分税方案也相应的做出调整与之相适应,牵涉财政其他方面的改革。

3、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这是税制改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它是完善税制、改善民生政策要求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是对个人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的所得额征收的,纳税人自2008年3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基础上,还可以再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就其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讯补贴和车贴都不允许扣除。

改革的核心是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即免征额的确定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免征额是必然要求。但改革的关键不是争论免征额的多少,而是免征额的提高应与经济增长趋势相适应,建立起免征额与消费物价指数(CPI)的联动机制。目前在这个领域我国已积累了一些经验。国外的一些做法也很值得借鉴,如提前告知纳税人未来所得税的免征额,就很值得参考。

4、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和财税环境问题

税制改革的基本走向是构建有效率的、促进公平的且能保证政府支出需要的税制。最核心的问题是为市场竞争、市场配置资源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税制对所有纳税人应一视同仁,政府必须为各类企业,无论外资还是内资企业、无论国有与非国有企业都创造一个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市场与投资经营环境。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实行优惠,如今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提倡公平竞争,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不应该有任何歧视的行为或特殊的待遇。要通过改革和调整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工具,来促进公平竞争,更好地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当前所提及的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改革,充分体现了平等竞争。房产税改革,目的是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财税体系的改革之船正在破浪前行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人们广为关注的房产税、资源税、环境税等悉数亮相。同时,预算管理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控机制新提法的出现,都在告诉我们,财税体系的改革之船正在破浪前行。政策的调整,为社会营造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2003年,农村税费综合改革,取消了农业税。此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提高了工薪所得课税的扣除额标准,暂停了对利息所得课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流转税方面:实现了增值税转型。在非税收收入方面:逐步取消了上百项收入,减轻了社会的非税收收入负担。

由此可见,近年来财税改革的步伐已经提速,相信随着我国财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将会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朱明.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财税体制问题的几点思考;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税制改革;英国税制;德国税制;法国税制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0-0058-05

一、欧洲主要发达国家近期税制改革背景

继20世纪80年代世界性减税浪潮之后,欧洲主要发达国家从1990年开始,在相对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中,实施了以财政健全化为目标的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改革成效显著,2000年财政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英国除了努力削减财政支出以外,在1994年、1995年和1997年分别颁布实行了以调整所得税税基和提高碳水化合成油税税率等为主要内容的增税政策,从而将1993年高达7.8%的财政赤字成功地扭转为1998年的财政盈余。德国通过财政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的改革将1996年的财政赤字转变成2000年的财政盈余。同样,法国的经济和财政收入也得到了稳步增长。但是,从2001年开始,受IT泡沫破灭和“9・11”恐怖事件的影响,各国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英德法等欧洲主要发达国家出现了财政赤字日益扩大的现象。

针对经济和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税制改革方案。以下是对英、德、法三国近期税制改革动向(截至到2006年5月)的较为详尽的介绍。

二、欧洲主要发达国家近期税制改革主要内容

(一)英国的税制改革

2006年3月的英国的政府预算报告中制定了6个经济政策目标:(1)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性;(2)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3)增加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4)构筑公正的社会;(5)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6)保护环境。遵照这些经济发展目标,英国2006年度税制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税的改革措施。(1)个人所得税。调整个人所得税是2006年英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调整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次(仅调整了各等级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和下限,税率仍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二,提高宽免额,尤其是对老年人适用的宽免额的调整幅度较大;第三,增加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具体改革方案详见表1)。(2)公司所得税。从2006年4月开始,将原先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两档优惠税率(0%,19%)统一为一档低税率(年利润额在0英镑~30万英镑的中小企业统一适用19%的低税率),而基本税率仍维持在30%的水平上。公司所得税累进级次调整情况(详见表2)。(3)遗产税。2006年起,遗产税零税率适用限额(inheritance tax threshold,遗产税起征点)比此前提高3.6个百分点,起征点具体调整为从275,000英镑上升为285,000英镑。此外,从2007年到现任政府卸任之前,遗产税零税率适用限额每年都会有小幅提高。今后几年的遗产税零税率适用限额分别是:2007年为300,000英镑;2008年为312,000英镑;2009年为325,000英镑。

2. 间接税的改革措施。2006年的英国税制改革除了对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遗产税等直接税进行调整以外,对一些间接税种也提出了若干改革方案。(1)增值税。增值税是英国主要税种之一,从1973年开始实行征收增值税制度以来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英国税法中规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60,000英镑的纳税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登记义务。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将增值税起征点从60,000英镑提高到61,000英镑。(2)其它间接税。其它间接税种的改革内容有:第一,提高碳水化合成油税的定额税率,从而抑制污染物排放;第二,调整汽车税。具体措施为:提高对二氧化碳(CO2)排放量高于225g/km的汽车适用的税率,同时对二氧化碳(CO2)排放量低于225g/km的汽车,按照排放量的不同指标进一步降低其所适用的定额税税率;第三,提高气候变动税(Climate change levy)和垃圾掩埋税(Landfill tax)的定额税率,即2006年4月1日起,垃圾掩埋税定额税率由18英镑/吨提高到21英镑/吨,对于气候变动税,从2007年4月1日开始适用新的税率(税率调整情况参见表3),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德国的税制改革

近几年,德国经济一直未能走出持续低迷的萧条态势,2005年2月其失业者人数超过了500万,是二战以来失业率最高的一年。在此背景下,此次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为:减轻企业(雇主)的负担,增加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减少税前扣除等免税规定,增加财政收入。两党联盟政权的主要税制改革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调整若干税收优惠政策。(1)废除与解雇补偿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德国原税法中规定,企业按照合法程序解雇雇员时支付的解雇补偿金(也叫退职金),在考虑被解雇员工年龄和工龄的基础上设置税前宽免额。例如,年龄在55岁以上且工龄超过20年的雇员税前可从退职金中扣除11,000欧元;年龄在50岁以上且工龄未满15年的雇员的税前扣除限额为9,000欧元;其他人员扣除限额为7,200欧元。但从2006年开始彻底废除了这一税前优惠措施。(2)取消与结婚以及生育补贴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原税法中规定,雇员可以享受雇主对其支付的结婚以及生育补贴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最高限额为315欧元),但《税制紧急计划法》规定,从2006年开始废除此项优惠措施。(3)取消住房补贴制度。原税法中规定,对于新购入并居住用的住宅,在购入后7年之内,户主可以得到免税的住房补贴,但从2006年开始取消了此住房补贴政策。作为此项改革的过渡性措施,《有关废除住房补贴的法案》中规定,在2006年1月之前购入的住房则继续给予补贴。

这几项措施可以为德国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增幅具体数值如表4所示。

2. 2007年税制进一步调整方案。为了履行1996年以原德国财政部长魏哥尔为首的欧盟领导人制定的欧盟《稳定与发展协定》中控制赤字率的义务,近两年德国政府的财政政策主要致力于改善财政赤字状况,这在2007年的税制改革方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提高增值税的基本税率,2007年1月开始将增值税基本税率由16%提高至19%;其次,提高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即由42%提高至45%,新的最高边际税率适用于年收入超过25万欧元的单身户主和年收入超过50万欧元的夫妇;第三,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免除了个人在继承家族事业时应交纳的相关遗产税。

(三)法国的税制改革

据法国经济与财政部2006年预算法案补充说明资料所述,2006年法国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有以下5个方面:第一,促进就业;第二,保护国内购买力;第三,应对石油价格上升;第四,增强法国企业的竞争力;第五,简化个人的纳税手续,强化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信赖程度。据统计,通过2006年的税制改革可增加税收收入约1.96亿欧元。

1. 直接税的改革措施。(1)个人所得课税相关改革。第一,所得税的通货膨胀调整(所得税指数化政策)。为了减少通货膨胀对税制的影响,对所得税累进级次上下限作了指数化调整(见表5),累进级次上下限提高幅度平均约为1.8%(上调比率相当于除了香烟价格以外商品的价格上涨率)。在此基础上,2007年全面推进所得税减税政策,改革目标是通过简化税率表、降低税率来减轻中产阶级的税收负担(2007年减税方案将原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4级,最高和最低边际税率分别为40%和5.5%)。第二,设置了税收负担上限(“税收盾牌”)。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直接税负担水平,并使纳税人负担的各种直接税总额占其收入的比重不超过60%,在设计新税制时制订了负担上限(bouclier fiscal,形象的比喻为“税收盾牌”)。这里的直接税主要是指所得税、财产税(国税部分)、不动产税、居住税(地方税部分),其中不包括为提供各项社会保障而征收的一般社会保险税。第三,其它措施。除此之外,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优惠幅度,如提高就业补贴(PPE)、增加与再就业相关的搬迁费税前扣除额度、实施因更换工作而取得的不动产收益税收减免政策、提高购买或租用低污染车辆时的税额扣除标准等。(2)公司课税相关政策调整。第一,废除了公司税附加。原先在公司所得税基础上,再征收一道税率为3%的附加税(临时加征的额外税,其税基为公司税税额),而在2005年预算法中为了鼓励就业和促进投资则规定:2005年减半征收公司税附加,即税率下调到1.5%,2006年彻底废除了此项政策。①第二,改革公司匡算课税(IFA)制度。对于适用公司所得税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应按照销售收入额缴纳某一税率的公司匡算税(IFA)。原税法中允许将公司匡算税从企业当年或以后两年内缴纳的公司税额中扣除。此次税制改革对公司匡算税进行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方面,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幅度调整了公司匡算税税率,此项改革将减少7.5万个原先具有公司匡算税缴纳义务的企业,即7.5万个企业因此项改革而不必再履行公司匡算税纳税义务,同时,其余的7万户左右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减轻。另一方面,为了简化公司课税制度,废除了在公司税额中扣除已缴纳的IFA税款的规定。同时,2006年开始盈利的企业仍然按照公司税的一定比例课征IFA(见表6)。预计,与此相关的财政收入增收数额为5.0亿欧元。第三,其它措施。除此之外,法国政府还实施了若干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延长环境保护设备的特别折旧适用年限、提高试验研究费税前扣除标准、降低营业税(地方税的一种,也叫职业税)累进级次的上限等。(3)财产课税相关政策调整。此次税制改革中财产税改革内容占了较大的篇幅,主要调整内容有:第一,缩短了遗产与赠与税的累计课税时间;第二,对于兄弟姊妹之间的继承、赠与行为设定了基本扣除制度;第三,对个人财产税实施了通货膨胀(财产税指数化)调整。

2. 间接税的改革措施。(1)降低了增值税电子申报资格的适用标准。原税法中具有增值税电子申报资格的纳税人仅为属于法国大企业管理局(DGE)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销售收入超过1 500万欧元的大型企业。此次税制改革中规定,只要销售收入额超过150万欧元的企业也可以进行增值税电子申报。并且,从2007年开始,前一年的销售收入额超过76万欧元的企业也被确定为具有增值税电子申报资格的纳税人。(2)废除了汽车税并调整了企业用汽车税。原税法中规定,对于个人和企业法人拥有的总重量超过3.5吨的车辆和法人拥有的3.5吨以下的车辆都应缴纳汽车税(地方税),但从2006年12月1日开始废除了此项规定。对于法人在法国登记的车辆,原税法中按照其马力征收了企业用汽车税(国税),而对于2006年1月以后登记的车辆,新税法中规定按照每公里行使中的二氧化碳(CO2)排放量来课征汽车税(见表7)。(3)对二氧化碳(CO2)排放量大的汽车设置了汽车登记附加税。原先,在购买汽车颁发汽车执照时,按照汽车马力大小以及车型大小课征了汽车登记税(地方税),在此次税制改革中为了鼓励使用二氧化碳(CO2)排放量少的汽车,对于二氧化碳(CO2)排放量超过200g/km的车辆课征地方附加税(课税对象限于2004年以后开始使用的车辆),此项政策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按照以下税率执行(见表8)。

三、欧洲各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分析

自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实施了5次较大的税制改革,在这些税制改革浪潮中欧洲主要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等都成为了每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迈入21世纪以后,欧洲各国的税制改革又出现了新变化,这些新动向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引导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经济理论发生了变化,即从崇尚自由放任转变为寻求市场和政府资源配置的均衡点,实行有增有减的双向调节政策;第二,日益扩大的财政赤字问题成为此次税制改革中考虑的重要因素;第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导致欧洲各国税制结构日益趋同;第四,生态和环境相关税收制度发展迅速。

四、对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若干启示

(一)立足中国现实而设计税制改革目标和方案

各国在设计税制改革目标、选择税制改革方向和制定税制改革方案时,都能以国内外的现实条件作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与经济体制特征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中国的税制改革,也应根据中国政治经济环境,结合原先的税收政策、未来经济的发展战略制定当前的税制改革方案,以适应中国经济短期与长期的发展要求。

(二)税制改革要重视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

税制调整虽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一国税制变动和政策调整所产生的效应,往往会超出其国界,依国家经济实力的大小,影响别国的税制和经济。20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的以减税为主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就是一个例子。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将日益紧密,因此要重视国际税收竞争对中国税制和经济的影响,顺应世界性税制改革趋势并结合中国实际设计中国的税制改革方案。

(三)坚持税收中性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强调税收中性,大量简化税制,而20世纪末转向追求中性与税收调节功能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税收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搭配。欧洲各国改革的实践说明,纯粹的税收中性是不存在的,税收中性的现实意义在于防止税收过度调控,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因此税收中性只有和税收调控互相配合才能达到税收效率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每一项税制改革都伴随着不同程度的利弊得失,因此必须在效率与公平、公平与简化之间做出权衡与选择。

(四)进一步完善税制结构

中国目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商品流转税比重偏大(2006年商品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53%左右),所得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税、资源税等其他税收比重过低(2006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25%)。②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所得税在中国税收结构中的地位将会不断提高。因此,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依然是今后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同时,适当简化税制,取消现行税制中不规范的困难性减免,减少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其他优惠也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社会发展政策相配合;合并或取消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旧税种的同时增加一些新税种,如引入碳税、水资源税等保护环境和资源相关的税种。

注释:

①为了确保实施就业政策所需的财源以及削减财政赤字,在1995年的预算法中引入了公司税附加(当时税率为10%),并决定若财政赤字率(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降低到3%以下之后(当时预计1997年即可达到此目标)废除此项政策。但是,此后赤字率一直居高不下,2001年高达6%,而次年赤字率明显下降(2002年赤字率为3%),2005年则降低到了1.5%。

②相关数值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计资料计算而得。

[参考文献]

[1]【美】锡德里克・桑福德.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1-4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的现实思路[J].涉外税务,2001,(2).

[3]【美】亨瑞・J・艾伦、威廉姆・G・盖尔.美国税制改革的经济影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陈明艺.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制度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