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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论文范文精选

财税法论文

财税法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调节作用,正确运用并合理安排二者关系是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的关键。会计制度的重要性不必赘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税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也得到提高,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随着新会计制度和准则的颁布与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矛盾愈发突出,建立完整、独立的税务会计制度刻不容缓,笔者就此阐述拙见。

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与筹划,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会计学科,其会计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纳税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分离还是统一,我国会计界对此仍处于争论之中。我认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英美那样财税分离的模式,也不宜采用法德那样典型的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应采用适度分离的模式。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必然性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既是贯彻新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1)财税合一制度有其局限性。在高度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两者合一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立成熟市场经济的紧迫性日益加强,这种体制的弊病暴露无遗。首先使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市场时刻在变,企业的经营要适应这种变化,会计核算也要适应,合一的会计制度为符合税法要求而对核算方法规定过死。例如:通货膨胀、科技发展等因素对收人计量的影响都无法如实反映,最终会计核算跟不上市场经济变化;其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也以收入的确认为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收入确认原则是不同的,如果片面追求制度合一,就会造成该项信息失真,使企业决策失误。

(2)企业经营的市场化要求二者分离。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已经转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会计上体现为利润与税收分别核算,也就使两项制度分离成为必然。其次,企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已经趋于多元化,民营、私营企业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二者合一的会计制度对他们更加不适应。最后,市场经济要求等价交换,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结合点是分配机制,从税收角度讲,两者存在一定矛盾,国家干方百计保证税收收入,纳税人想尽办法少交、不交税,而税务会计的出现恰恰满足双方的要求,合理的税务会计制度既保证国家税收要求,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对经济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新的会计制度,取消行业准则。统一会计制度,不论经营范围和所有制形式如何,财务会计制度唯一,要求企业真实反映和核算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非经济因素影响,包括税收在内,同时财务会计也具有了一定的弹性,不同企业可选用不同的具体规定,这些都相应要求建立税务会计制度。

3.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使我国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进一步完善,使建立单独的学科成为可能。新税法对税务的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条例即对费用的扣除、收入的确认、资产的处理作了规定,新税法也明确说明财务会计与税法不符时以税法为准,新税制在会计核算上的明确,使得建立税务会计有了法律依据。

4.两者分离是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税务会计在国际上已成为独立的学科,随着我们对外交往的增加与世界经济结合度越来越高,国外的企业走进来,我们的企业走出去,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务会计必须尽快完善,早日融人国际经济舞台。

前面所述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说明了税务会计有自己的核算主体、核算对象、核算方式、核算目标。两者在质上的差异决定了税务会计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性,从完善会计学科的角度讲,建立税务会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两者分离的可行性

1.税法的逐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在完善税法方面所做工作越来越多,新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也将统一,税法对会计核算的规定明细化,税务会计的法律基础是坚实的。

2.会计理论体系的健全。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实力大为增长,会计理论也有了很大发展,理论方面为税务会计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几年来会计、税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使税务会计的建立有了更充足的人力资源。

三、我国应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

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英美那种财税分离的模式,也不宜采用法德那种典型的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应当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即应当是在认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内核,互相借鉴,更好地发展和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而不应无限夸大两者间的差异。这种混合模式与日本的混合模式也不同,不应仅仅是单方面的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而应强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互协调发展。

结合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这几年我国会计改革的步伐较快,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会计国际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需要。因此,目前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借鉴国际惯例,从保护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从更高层次地体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科学结合的需要出发,税法要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有限度的允许企业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逐步采纳会计准则的一些精神,允许企业采用快速折旧法,许可各种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还要改变纯粹为纳税需要而明显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的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如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补充规定等。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四、社会环境决定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应“过度分离”

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适应我国企业到美国等境外上市的需要,我国参照美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制订了完善的会计准则,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我国的会计和税收环境与美国有很大不同,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美国那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财税分离模式。

财税法论文范文第2篇

1、影响财政税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1.1历史包袱太过沉重。在长期的财政税收工作中,受各种问题的影响,很多地方的财政税收都累积了大量的财政历史问题,使得财政税收工作在税制改革后依然担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很难轻装上阵,并且呈现积重难返的局势,仅仅依靠中央下放的一些税权是很难全面解决历史遗留的税收问题的,甚至还可能会使部分地方的财政问题更加严重。各种挂账、欠账的包袱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税收的可持续发展。

1.2指导思想较为落后。在地方的财政税收发展理念中,很多领导依然沿袭采用传统落后的指导思想来指挥财政税收的发展工作。这样就造成了以计划经济理念指导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错位现象,注重财政税收的分配,而忽视当地的实际经济状况,从而造成财政税收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

1.3财政资金分配不当。由于分税制给地方财政部门下放了一定的税收分配权力,使得税收这点“香饽饽”被政府各个部门盯上,并出现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税收分配额等不良社会现象,给政府工作的开展以及经济、财政的发展都带来极大不利。

1.4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力度较弱。当前地方财政收支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和矛盾现象,相关行政机构的结构过于臃肿,很多工作人员都是只挂空职而无实际工作内容。这样的机构不但办事效率低下,且不利于政府机构的社会化发展,同时严重影响了财政税收工作的长期持续发展。而在改革这些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或设施中,各地政府表现出改革不利的现象,改革成效较为微弱。

1.5经济体制设置不合理。受经济体制关系混乱的影响,多个地方的财政常常需要承担多种额外支出负担,给税收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1.6政策性减收增支过多,财政监督管理不力。在实际的财政税收工作中,很多地方都将税收用在发展项目上,但这些项目并非都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利,这样往往会造成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财政税收的长远发展。而对于财政税收的资金用途也无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更是使得地方财政税收面临各种难以解决的困难。

2、如何创新实现地方财政税收的可持续发展

2.1正确处理地方财政税收与经济的辩证关系:(1)必须处理好市场功能与政府财政职能关系。要重点在市场干不了和市场干不好领域发挥政府财政的独立作用,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方面。必须结合政府的事权分工,明确本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和职责内容,使政府财政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应有的功能;(2)必须处理好经济体制与政府财政体制关系。从当前和今后发展来看,包括区域财政在内的我国各级政府财政,都必须适应体制转变需要,尽快建立起相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和公共财政运行机制;(3)必须处理好市场运行方式与财政运行机制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选择各级政府的财政调控机制,必须尊重市场的运作方式,必须有利于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区域财政分析手段、分配工具等的选择与搭配,理财方式和方法的采纳与改进,必须体现公共财政的统一性、公平性、法律性和规范性的内在要求。

2.2创新政府理财制度:(1)财政支出的创新。要以拓展范围和延伸链条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采购制度;要深化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改革,按照外溢性产业发展要求,变政府包办制度汲水财政制度;要按照国有企业有进有退,适时进退的改革要求,实现我国政府投融制度创新,重新定位政府投融资范围;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模式转换的发展需要,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创新;要按照改进补贴方式,控制补贴范围和压缩税式支出规模的要求,推进财政补贴制度和税式支出制度创新;(2)财政收入制度创新。要按照税费归位的“费改税”制度创新要求,正确处理好税费关系;要改进税制结构,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制度;要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各国有资产收益和变现收入纳入政府实际可用财力,以适应政府投融资制度改革要求;(3)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创新。要以统一政府财政为目标,实行财政综合预算制度;要以强化预算管理为目标,推行精编、细编预算制度;要以提高财政运行绩效为目标,推行业绩预算制度;要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为目标,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的科学顺序,推行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公债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专项管理制度。

2.3全面提高地方财政税收运行质量:(1)在正确处理地方财政税收与经济辩证关系的前提下,必须积极培养区域财源,为地方财政税收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2)要高度重视防范、控制和化解区域财政风险,特别是风险程度较高、风险较大的县乡财政更要高度重视解决这一问题;(3)在正确处理财政开源与节流关系的前提下,必须积极推行财政综合预算制度和精编、细编预算制度,真正将政府理财纳入统一化、法制化、规范化、高效化发展轨道;(4)以公共财政建设为目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并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的实际可支配财力,积极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改革等,这是实现地方财政税收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

财税法论文范文第3篇

作用:税收调控经济行为要求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合理化,是把事物之间的联系以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方式结合起来,从而取得相对稳定的形式。政府的征税行为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职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维护本身的单向利益。因此在调控经济过程中遵守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单纯的从某一级别个别的利益偏好而随意变动征税行为。必须明确的是:尽管征税寓含着政府的权利意向,但它也只能是政府的经济行为而非权力行为。如果把征税视为政府的一种权利职能,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形成市场的混乱,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约束,强化政府权利对经济运行的推动功能,进而实现税收杠杆的平衡。必要性:第一,可以使经济活动主体(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合理化。其实质就是市场配置的合理化,减少企业不规范行为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运用税收杠杆作为导向机制,规范企业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进行自我规范,借以制导企业运用按照社会的轨迹良性运行,从而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第二,通过财政扩大经济内需,可以调整消费者与投资之间的关系,从而在保证供求平衡的基础上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发展;第三,利用财政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向环境友好型转变,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环境相协调发展;第四,利用财政杠杆的倾斜,通过落实发展机制,形成东中西的优势互补,区域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的模式;第五,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可以加大对教育、医疗等社会各项事业的投资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调节国民经济往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当前税收调控法律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还需要有步骤的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这就决定了我国税收会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同某些政策会产生矛盾:

(一)现行法律体系不健全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正是因为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市场不能对某些相关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许多市场经济问题的出现,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关于税收调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场来说,税收在被越来越频繁的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现行税法对于宏观调控职能表现不突出,不能从经济法上真正去解读税收;最后,税收调控法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会走向法制化。

(二)现行税收制度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实现以国民消费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差距过大、税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现状导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费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制虽简单明了,但在当前收入来源多元化、复杂化的现状中却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原则,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能力。例如现在有些实际收入多的人缴税的金额却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财产税征税面积狭窄,难以有效应对收入结构失衡、财富集中的形势。由于现行税法的不完善性,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只有房产和车船,而遗产等更巨大的财产却没能纳入开征范围,因此就造成了我国大量富二代的出现,也使得贫富差距更加显著。

(三)现行税收制度很难有效的调控产业结构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体制来说,主要还是依赖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由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发展的需要力度不够,因此造成发展滞后,并未实现第三产业的协调拉动;其次,当前税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导社会各个方面向农业投资,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表现在:第一,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目前农业最主要的投资来源;第二,我国涉农的税收制度几乎都集中在农产品的种植和农业科技的推广上,而最主要的农产品销售和养殖业却缺乏优惠。

三、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财政税收调控法的思考

所谓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众的意志为出发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税收决策国策的规律进行决策,财政税收决策者的权利受到公众监督和法律约束的过程。

(一)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社会主义是法制经济,必须以法制为准绳,良好的财税法律法规是控制经济的前提,而财政税收调控法属于宏观法律调控体系,因此可以通过创建《税收调控基本法》来对税收调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规定,如原则、特征、手段等等,通过细分来对税收调控体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税收调控基本法》时,要注意同《税收基本法》的区别。要尽量在书中完善税收调整法的各税种法,从而可以加重或减轻经济主体税负,从而起到影响其它经济活动的税收调控措施。

(二)加大税收对分配的调节作用,缩小居民差距,拉动国内总体需求首先,纳税人的综合纳税代替分类税制,通过一次性对纳税人的收入综合进行纳税可以更直观的了解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实现多收入者多纳税;其次,完善税收来源,例如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发挥税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发挥税收在调节产业结构中的作用首先,要加强对第三产业等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调控,例如可以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等,鼓励其发展,从而缓解我国目前紧张的就业压力;其次,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将税收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农业、养殖业等相关产业,对能够促进发展的组织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农民组织成立或中小企业的建立。

(四)以良好监督、社会关注和信用体系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严格公正的执法,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时时刻刻关注执法者的行动,督促执法者在执行权利时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公民个人也要发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四、结束语

财税法论文范文第4篇

构思是指插画在创作过程中围绕最终绘画效果所进行的一系列的设计构想。这种构想无论是插画师瞬间灵感的涌现,还设计师对素材的不断修改与完善,无一例外都需要运用一种恰当的方式快速准确地体现在纸面上。水彩材料简洁方便、易于携带,非常适合进行插图素材的收集和记录工作。水彩的表现技法丰富多样,例如干画法、湿画法、晕染法、淡彩法、重彩法等。插画师可以通过不同技法,直观、生动、准确、快速地表现插画的主体形象、色调氛围、材质肌理等视觉要素。首先,在建筑插画的设计中,通过水彩的渲染、色与色之间渗化、润合、沉渍,图像在纸面上层层叠加显现,将建筑的光影、质感、体量、结构关系以随机的、灵动的、鲜活的艺术方式重新加以诠释,将实用的建筑插画提升为艺术审美层面。其次,在影视动画与游戏场景的插画设计中,水彩画技法同样有着独特的优势。插画师可以利用水彩颜色之间能够均匀过度的特点,快速勾勒出画面场景的设计效果,水彩的透明效果更能够拉开主体形象与背景的空间关系,充分体现插画师的设计构思。

二、意象化的信息传达

意象作为中国古典美学中的重要范畴,应用于插画创作中,强调的是以感物为基础,借物抒情、以意造像等。作为一种信息表述的载体,无论是出版物插画还是商业插画,都是插画师在充分理解、领悟原文字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受众特点、传播媒介等因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经过插画师的二次创作,插画已经不单纯是对文字内容的说明与图解,更蕴含了插画师个人的主观意识、个人情感和独特个性,并且,在其传播的过程中,受众在正确接收信息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插画独特的视觉美感,引起人们的心理共鸣。设计师在进行插图创作时,运用水彩画技法有助于主体形象的意象化表现。借用传统绘画工具和材料等要素在交融变化的作用下达成透明、流淌、润泽的画面效果。这样的创作手法下所形成的水迹斑痕带有很强的随机性与抒情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绘画手段成就了插画的主体形象,这样的主体形象既保留了写实形象的真实感,又带来了设计师高度理想化、单纯化的处理,具有一定的象征寓意。主体信息的表达所创造出的形象属于客观物象本身,而插画师的主体创作则是艺术思维与客观物象融合的统一体,是一种精神符号和情感形式。通过插画师们有意或无意的绘画实体来表达内心中的“意象”,一方面体现了插画师的主体创造意识,提升了插画表现的丰富审美内涵,另一方面,在信息传达过程中,受众也可以调动自身的视觉经验,将感知过的事物在大脑中再现的具体形象作为记忆内容,激发心理反应,产生联想,达成情感和思想的沟通。在受众与插画师之间形成互动交流,使信息传达向深度发展。

三、个性化的表现语言

插画艺术不同于一般的传统绘画艺术,由于商业化的信息传达需求,使它的审美标准必须具有独特的个性化的特征。插画创作中运用水彩技法,能够赋予插画独特的视觉感染力和强烈的个性表现力。“水”和“彩”兼有是水彩画技法的优势,舍此技法便丧失了水彩技法独立存在的价值。在插画创作中必须充分发挥水彩画的这一优势,并且要想方设法的在这一点上发展运用。水彩画有别于油画、水粉、丙烯的浑厚、浓重。其特定的纸质需求,使它色泽被水稀释后所产生的变换莫测的艺术效果,体现出透、薄、轻、秀等艺术特点,构成了水彩语言的个性特征。水彩技法的用色讲究随意赋彩、赋彩制形。插画师们可以将自身对于客观世界的认知与意念融入对主观色彩的夸张、组合、创造之中。水彩画中柔软而富有弹性的笔触,使画面带有强烈的随意性与抒情性。画笔运动中的水迹与斑痕,则产生出奇妙的变奏关系,形成了空灵虚远、自然天成的视觉艺术效果,尤其适合表现空灵通透的画面意境。

例如台湾著名的插画家几米,就善于利用水彩画的艺术手法创造出诗意浪漫的画面,其画面中水意的酣畅淋漓、色彩的简练通透、用笔的洒脱自如,都赋予其插画作品独到的视觉感染力和含蓄内敛的语言表达。水彩画本身具有极其宽泛的艺术包容性,不仅可以和不同的画种间相互借鉴融合,而且还可以结合不同材质产生独特的画面肌理效果。例如可以与钢笔、马克笔、铅笔、彩铅、水粉、丙烯等画材相互结合使用,产生丰富多变的画面效果;还可以用涂蜡法、撒盐法、滴彩法等绘画手法创造出各种新颖的肌理效果。水彩画是一种源自西方的绘画种类,然而在视觉表现上它的艺术表现力却与中国的水墨艺术极为相似,都讲究水色交融、笔法写意、空灵通透。在插画艺术的创作中,可以将水彩技法与水墨艺术相融合,在用笔上吸收水墨写意的骨法运笔,将笔锋变化的韵味糅合进水彩艺术的表现之中。通过水彩绘画来丰富插画设计的精神内涵并拓展其形式外延,实现插画艺术的本土化发展。丰富异常的水彩绘画语言为插画设计增添了强大的艺术表现力,越来越受到插画师们的青睐。在插画创作中采用水彩技法,能够带给插画师以新的创意灵感和设计理念,为中国插画设计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艺术元素和拓展空间,促进插画艺术的发展。

四、数码技术与水彩技法的融合

伴随着电脑以及各种数字化媒体设备在设计领域的广泛运用,很多艺术形式开始借用数码技术进行艺术创作,插画领域亦是如此。传统插画的表现是一种建立在绘画基础之上的艺术形式,一幅插画作品的诞生既需要插画师具有深厚的美术功底,同时也需要插画师们一段时间的反复修改,才能最终成稿。而面对快节奏的现代社会,迅捷的信息传播手段每天都会向受众展示数不胜数的图像信息,而传统的手绘插画形式已不能满足设计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而数码技术融入到插画的创作与设计之中,才为水彩技法在插画中的运用带来技术支撑与革新。现代数码技术中的各类制作软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样的设计媒介也为水彩技法的表现提供了便利的技术支撑。

首先,利用数码科技的发展,已使插画师们手中的调色盘、画笔逐渐演变为计算机和键盘、鼠标、数位板等数字化工具。绘画过程在“无纸”的状态下完成。在作画过程中,设计师可以随时进行变动、修改、存储和进行二次创作。将插画师的从传统的作画过程中解放出来,使作品的反复修改变得快捷方便,既节省了大量的创作精力也节约了绘制的时间。

其次,数码绘图软件的开发相对方便,这也使插画师们随心所欲地针对设计画面的效果进行多种艺术处理。数码软件的利用可以将传统绘画的技艺虚拟化、程序化。当鼠标和光标笔进行轨迹移动时,计算机进行计算,在电脑屏幕上出现对应如实的图形和色彩。例如Painter软件者提供了大约600种画笔触的效果,而且每一代软件更新还会增加不同的艺术画笔效果,并可以利用数位板和压感笔对笔法的干湿度、透明度以及角度变化进行合理地调控。可以让传统的水彩图示以一种自然,新颖的形式呈现出来。使其色彩上更具层次性和丰富性,为插画带来的清新淡雅、自然仿真的视觉效果。全球互联网的普及与覆盖,使得插画家与外界受众可以零距离接触,在插画创作的过程中通过网络技术,以最快的速度将其作品流行传播。例如网络Flash网页、电子出版物、网络广告、电脑游戏中都有这种插图的出现。现代数码技术完全能够结合音效、文字、光照、色彩、动画等多种“非物质性”媒体形式,促使传统水彩技法由二维向三维转换,带给受众以视听结合的信息感受。

财税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13]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光盘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库恩”辞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