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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公司盈利模式

财税公司盈利模式

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第1篇

(一)平滑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公司对存货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选择方面,由于要求公司财务会计、税收会计要具有一致性,很多公司出于税赋目的而选择后进先出法。当公司预计存货成本会提高时,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所得税的税负,从而间接地增加现金流入。该方面的研究表明,倾向价值最大化的公司管理层会选择后进先出法。Cloyd(1996)等研究所得课税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检验公司是否出于纳税考虑而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同时选择与此相应的财务报告处理方式使二者趋于一致,尽管账面税金和实际纳税额并不要求一致,但通过上述方法的应用,可以提高国内收入署允许其采用这种税务处理方法的可能性。同时发现,当避税带来的利益明显超出了预计偷税的成本时,公司就会选择一致的财务报告方法。Jennings等(1996)在判断后进先出法是否造成了损益表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时,发现采用了后进先出法的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比没采用的资产价值更高。Kevin Holland与Richard H.G.Jackson(2004)在“盈余管理与公司税”一文中研究分析了公司递延所得税储备的情况,认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强的激励进行盈余管理,片面地披露延迟税储备(即不足或过度递延纳税储备),并发现不足或过度操控递延税储备的规模在经济上的显著性。

(二)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Dhaliwal & Wang(1992)论证了那些受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影响的公司,一般会通过跨期转换盈余来使所得课税对可选择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最小化,以调整财务会计数据。Boynton,Dobbins & Plesko(1992)对美国199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最低税收账面条款而可能作出的盈余操控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公司在最低税收账面条款的第一年使用主观应计部分减少盈余。同时发现,实证结果与公司规模有统计上的相关关系,只有小型公司操纵可控应计项目。但其研究结果并不像Dhaliwal & Wang的研究结果那样令人信服。这可能与他们使用的是估计的可控应计项目(不是可控应计项目总额)或者样本数量太小有关。Charles E.Boynton等(1992)针对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的最低税负条款而可能作出的盈利管理反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美国公司1987年确有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与应计制手段减少部分盈余。Guenther(1994)研究了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影响下,降低税率对公司当期财务会计应计项目的影响。这些公司都是采用税收和财务报告目的的应计制会计。研究发现,公司出于平滑不同期间所得税税负的考虑,会通过应计项目将净盈余从高税率会计期间调整到低税率会计期间。

以降低所得税税负为基础对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研究的另一个分支,是Harris(1993)检验了税率变化对跨国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尤其是1986年税收改革法引起了跨国公司将盈余输送到美国。研究发现,那些有很大弹性可以转移更多盈余的公司的确如此。除此之外,Collins等(1998)认为,当美国跨国公司面临外国的平均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这些跨国公司比其他跨国公司更容易实施基于所得税负的盈余转移。Jacob(1996)通过区分跨国盈余转移是基于对当地报告收益的判断(包括经营的地理位置)还是通过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对Harris(1993)的分析进行了拓展研究,发现了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盈余转移的有力证据。

二、所得税税负与财务报告成本权衡的盈余管理研究

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也会发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因此,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之间的权衡。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债务契约提前终止、政府管制力度加强等。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认为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支出的增加。

Shackelford and Shevlin(2001)和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的研究在考察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的权衡时,假定盈余管理行为一定会导致所得税负的变化。许多研究表明,所得税成本确实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具体地说,公司所得税税负(实际所得税税率)越高,盈余管理的收益越低,则公司越没有激励进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税课税的负担成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及相关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三、所得税避税的盈余管理研究

对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由于有些业务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某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Phillips等认为,盈余管理之所以不会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还由于财务会计制度比税收制度更加灵活,从而公司管理层在操控盈余时并不一定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虽然会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但须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并不影响应税所得额,这种差异即非应税项目损益。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非应税项目损益来操控利润,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如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因而当公司通过大量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调减利润时,公司的应税所得不会因此而下降;当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以后转回时,应税所得也不会因此而增加(高金平,2001)。当然,并非所有的盈余管理行为都可以避免所得税费用,如当通过操纵销售收入的方式调增利润时,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相应上升。

这表明,由于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存在,盈余管理并不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Klassen(1997)认为,在考察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时,若不考虑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可能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然而,到目前为止,很少有研究将盈余管理区分为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管理,并考察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叶康涛(2006)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究。他以中国2001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时就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负成本的权衡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其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

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而低税率组别的上市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这种特点;此外,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但是,叶文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其所得税税负成本较为有限;他还发现,高税率公司存在较强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所得课税假设的提出报酬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报酬三大盈余管理假设均围绕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分析。笔者认为,在考量所得课税这一因素后,可以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延伸到税后净利润指标,考察各种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课税之间的关系。因政治成本假设涉及降低利润总额,可能相应导致所得税负的降低,因此从该视角出发,降低政治成本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目标之间就没有冲突。如果该结论成立,盈余管理行为就具有既减少政治成本,又可以达到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双重效果。由于债务契约假设和报酬契约假设均涉及增加总会计利润总额,而增加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应提高企业所得税税负就值得关注。此外,现实中为规避所得课税而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也不在少数。Bernard和Skinner(1996)认为盈余管理的深入研究需要使用具有同质环境而非大规模的数据,并且认为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者对管理者操纵特定账户的能力具有更多的信息。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提出盈余管理研究的第四个假设――所得课税假设。而且,基于该假设下的盈余管理的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将会丰富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

(二)纳税筹划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部分重合出于所得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公司在遵循国际惯例、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余地,对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最小化本期税负或最小化以后期间所得税支付现值,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务目标的谋划与安排。可见,考量所得课税影响的盈余管理研究使企业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之间形成了交集。我国目前的税收筹划研究基本上停留于税法与会计制度条文的异同分析层面,还没有开展规范的实证研究,而开展该领域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可拓宽税收筹划研究的内容,并可相应改变税收筹划领域的研究范式。如针对减免所得税政策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纳税人可能存在将非减免年度的盈余转移至减免税年度,导致纳税年度出现亏损乃至重亏,至于是否存在这种现象,可以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优序融资,股权融资偏好,资本结构,上市公司治理

一、中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现状的分析

有序融资理论认为企业的融资顺序应当为内部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从最新统计数据来看,中国的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外部融资募集资金,扩张方式以股权融资为主。

二、中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影响因素分析

现有的文献研究表明,诸多内部因素对企业的融资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

(一)选取样本

根据国泰安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资料,在剔除了部分财务指标缺失的数据资料后,本文选择了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参与配股或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90个样本。

(二)研究指标体系设置

用资产负债率大小表示债券的融资偏好程度,研究假设如下:

1.企业规模

规模越大的企业倾向于实施多角化经营或纵向一体化,一般来说实力越强,收益也越稳定,在相同的情况下大企业具有更强的偿债能力,可以承受较高的负债比。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In(TA)代表企业规模,提出假设:企业规模与股权融资偏好负相关,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

2.盈利性水平

高盈利意味着高的盈余,有更大能力扩大内源融资比重,从而减轻股权融资依赖。用ROA作为公司盈利能力指标,提出假设:盈利能力与股权融资偏好负相关,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

3.非债务税盾(NDTS)

非债务税盾主要指折旧对于税后利润的影响,由于存在税盾效应,非债务税盾的使用必然会对公司的融资选择产生影响,理论上总资产的折旧率越高越容易取得节税利益,从而较多地选择债权融资。提出假设:非债务税盾与股权融资偏好负相关,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

4.可抵押资产规模

资产担保抵押价值与企业借债能力息息相关。有形资产风险低、通用性强对负债能提供更可靠的保证,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将固定资产和存货两项之和与总资产的比例来表示资产担保价值,提出假设:资产担保价值与股权融资偏好负相关,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

5.税收效应

不同类型的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不同,实际所得税率越高,越多地选择债权融资,提出假设:税收效应与股权融资偏好负相关,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

6.成本

由于发行股票融资事实上的低成本,以及经理人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环境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行为,使企业过多通过发股票方式融资。用净资产收益率衡量成本,该指 标越大,成本越小,提出假设:成本与股权融资偏好正相关,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

(三)回归结果及分析

运用EViews6统计软件对选取的样本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为使回归结果更加显著,逐步剔除不够显著的变量,最终得到的回归结果见下表。

R-squared为0.776314﹥0.5,所以模型的拟合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在检验水平a=0.05条件下,变量Y与X显著相关较大。

F检验:F=58.30530(回归显著性的置信概率为95)显著性水平为0.000000。

D.W检验:Durbin-Watson stat=1.900604,给定显著性水平为0.05,得到dl=1.5421,du=1.7761,因为D.W=1.900604>du=1.7761。

1.从显著性影响因素看股权融资偏好

从研究结果可以看出,上司公司在企业规模、盈利能力、非债务税盾、税收效应、成本方面影响其股权融资偏好较明显,抵押价值则影响较小。

中国上市公司的负债率不高,由于缺少可抵押物品而影响公司借款的约束性不大。我国许多公司靠从国有企业中剥离的优质资产上市而养活,有非常大的欲望采用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

2.从相关关系看上市公司融资偏好

从相关关系看,公司规模、所得税、资本结构、非债务税盾、成本、抵押资产价值这些因素均与研究假设相符,但是盈利能力指标却严重偏离假设。

根据目前的在融资政策规定,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一般情况而言,盈利性强的企业股价增值收益、控制权收益增加。所以,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之间显著正相关性是可以理解的。

三、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建议

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上关键是引导上市公司正确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根据实证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一)税收方面加强内部积累

实证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中税盾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这就为规范上市公司融资提供良好的切入口。首先要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约束成本分配和管理,加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其次,要规范企业的利润分配和利润滚存制度,鼓励企业通过自身积累扩大生产;再次,适当修改企业折旧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折旧方法,适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比例,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大型固定资产折旧比率等。

(二)加强融资指标优化及监管

盈利能力与预期假设的偏离程度上依赖现有的融资政策和会计规定,为此必须从融资政策源头把关。改进对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坚持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公司经营主要原则,改善以利润为中心的效益会计核算体系,增加有关企业长期增长的考核指标。企业监管政策也不应对股权融资偏好产生引导,在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实施条件方面应全面考虑现有资本结构、再融资利用效率和现金流等指标。

(三)减少成本产生的偏离

成本带来的融资偏好倾向可以通过减少控制人利益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利益之间的偏离程度,减少成本产生的消耗。企业制度投资决策时应将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结合起来,通过股票激励等方式使管理层真正为公司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企业要采用多指标综合衡量管理层业绩,树立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经营理念,在满足目标资本结构的前提下采取剩余股利政策,作出理性的融资决策。(作者单位:南京炮兵学院)

参考文献

[1] 屈耀辉、傅元略:优序融资理论的中国上市公司数据验证——兼对股权融资偏好再检验[J],财经研究,2007,(02)

[2] 谈江辉: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成因及对策探析[J],财会通讯,2009,(02)

[3] 刘东:中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0

[4] 赵强: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成因及影响因素研究[D],天津大学,2008

[5] 王亚楠:我国信息技术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安徽大学,2011

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效应;财务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075-02

并购的直接动力源于追求资本的最大增值,有的学者认为,并购中通过有效的财务活动使效率得到提高,并有可能产生超常利益;有的学者从证券市场信号分析,认为股票收购传递目标公司被低估的信息,会引起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票上涨。在企业的并购中财务效应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往往主导着企业并购的发生。具体来看,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价值增值效应。通常被并购企业股票的市盈率偏低,低于并购方,这样并购完成后市盈率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股价上升使每股收益得到改善,提高了股东财富价值。因此,在实施企业并购后,企业的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都得到扩大,控制成本价格、生产技术和资金来源及顾客购买行为的能力得以增强,能够在市场发生突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风险,提高安全程度和企业的盈利总额。同时企业资信等级上升,筹资成本下降,反映在证券市场上则使并购双方股价上扬,企业价值增加,产生增值效应。

2.筹资效应。筹资是迅速成长企业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设法与一个资金充足的企业联合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并购一家掌握有大量资金盈余但股票市价偏低的企业,可以同时获得其资金以弥补自身资金不足。有大量内部现金流和少量投资机会的企业可能拥有超额现金流,而有较低内部资金生产能力和大量投资机会的企业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融资。那么这两家企业的合并就会得到较低的内部资金成本的优势。尼尔森(nielsen)和麦利切尔(melicher)发现当收购企业现金流比率较大而被收购企业该比率较小时,作为兼并收益近似值支付给被收购企业的溢价比率较高。这意味着从收购企业所在行业到被收购企业所在行业存在着资本的再配置。另外,由于资产的重置成本通常高于其市价,在并购中企业热衷于并购其他企业而不是重置资产。有效市场条件下,反映企业经济价值是以企业盈利能力为基础的市场价值而非账面价值。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卖出价值往往出价较低,兼并后企业管理效率提高,职能部门改组降低有关管理费用,这些都是并购筹资的有利条件。另外,一旦并购成功,对企业负债能力的评价就不再是以单个企业为基础,而是以整个兼并后的企业为基础,这就使得原本属于高偿债能力企业的负债能力转移到低偿债能力的企业中,提高了那些信用等级较低的并购目标企业的偿债能力,为外部融资减少了障碍。

3.合理避税效应。避税效应是通过利用不同企业及不同资产税率的差异来实现的。政府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常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另外,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也可能存在所得税率上的差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组合,再运用合理的避税手段,即可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税收法规中有关的亏损递延条款可能是一些企业通过企业产权交易方式购买亏损企业的动因之一。

在税法中规定了亏损递延的条款,如一家公司在某年发生了亏损,该公司既可以免交当年的所得税,而且其亏损还可以向后递延,用来抵扣以后几年的盈余。因此拥有较大盈利的企业往往考虑把那些拥有相当数量累积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纳税收益作为企业现金流入的增加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企业现金流量的盈余使用方式有:增发股利、证券投资、回购股票、收购其他企业。如发放红利,股东将为此支付较企业证券市场并购所支付的证券交易税更高的所得税;有价证券收益率不高;回购股票易提高股票行市,加大成本。而用多余资金收购企业对企业和股东都将产生一定的纳税收益。在换股收购中,收购公司既未收到现金也未收到资本收益,因而这一过程是免税的。企业通过资产流动和转移使资产所有者实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目的,并购方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这些债券在一段时间后再转换成股票。这样发行债券的利息可先从收入中扣除,再以扣除后的盈余计算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收益直至其转换为股票为止,资本收益的延期偿付可使企业少付资本收益税。

4.财务预期效应。所谓预期效应是指由于并购时股票市场对企业股票评价发生改变而影响股价的效应,是股票投机的基础,而股票投机又促使并购发生。股价在短时期内一般不会有很大变动,只有在企业的市盈率或盈利增长率有很大提高时,价格收益比才会有所提高。但是一旦出现企业并购,市场对公司评价提高就会引发双方股价上涨。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具有较低价格收益比但是有较高每股收益的企业,提高企业每股收益,让股价保持上升的势头,从而产生财务预期效应。

企业并购的证券交易、会计处理、税收处理等所产生的非生产性收益,可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同时也助长了投机行为,在如今并购中,投机现象日渐增多,并购方以大量举债方式通过股市收购目标企业股权,再将部分资产出售,然后对目标公司进行整顿再以高价卖出,充分利用被低估的资产获取并购收益。

5.财务报表效应。沪深证券交易所从1998年4月22日开始,针对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进行ST(Special Treatment)处理,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4)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因此,对亏损和濒临摘牌公司来讲,为了避免带上ST帽子或退市是进行并购的主要动力。中国目前并购的上市公司较多,但是都是因为亏损面临摘牌而进行的救命行为,更多的是为了报表增赢目的。

6.买壳上市效应。上市公司的“壳”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公司上市意味着公司获得了一个较为稳定的融资渠道。而成为“壳”目标的公司一般是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业绩一般或无业绩,总股本或流通股本规模小,股价较低的上市公司。由于公司上市又还有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使一些优秀的公司不能上市,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而非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获得“壳”资源,无疑是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资格,实现低成本的“买壳上市”的一条捷径,为企业价值的猛增和融资、再融资以求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近些年来,通过收购股份而在沪深交易所买壳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增多,出现了许多买壳上市的经典,如华远地产收购ST幸福,中船集团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沪东重机,海通证券换股方式吸收合并都市股份等都是买壳上市的典型例子。

7.资金杠杆效应。当一家企业并购另一家企业,成为目标企业的控股公司,而控股公司的负债能力具有杠杆效应,这种杠杆效应使得企业规模日益庞大,并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体系。层层连锁控股可依据同样的资本取得更多的借款,从而提高负债能力,对其控制的资产和收益产生很大的杠杆作用。假定最高层次的母公司用100万元对子公司投资,这100万元的构成一半是股东权益,一半是负债;假定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也是50%,则可以形成200万元资产,然后子公司用这200万元的资产对孙公司投资,在同样的资产负债结构情况下,可以形成孙公司400万元资产。从整个控股公司来看,它只用50万元的原始资本就撬动了实际高达400万元的可用资产,这种杠杆作用在企业购并中极易实现。

8.时间价值效应。时间价值是指由于投资周期的缩短或节省等带给并购企业的财务效应。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企业之所以扩大生产能力,往往是看准了某一个盈利机会。由于并购是现有生产力的获得,因而几乎即刻就可抓住这种机会。相反,旷日持久的建设则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 原材料及其机器设备的供给出现短缺,因而价格上涨;产品需求萎缩因而价格下跌。第二,在通胀压力存在的条件下,时间越长,同量货币的购买力越低,因而购买相同生产要素的支出就越高。第三,投资周期短、见效快的并购,能为企业抓住未来的盈利时机提供可能;而投资周期长的其他发展方式,如内部投资、外部合资、合作、租赁等,不但对下一步的盈利机遇的获得难存奢望,即使即期的投资前景也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9.资本成本效应。企业的资本主要来自两种方式,一是内部资本,二是外部资本。根据西方的优序融资理论,由于内部融资不存在利息、股利等资金使用成本,是企业首先考虑的融资方式。因此对于具有较多内部资金但缺乏好的投资机会的企业,可通过兼并具有较少内部资金但有较多投资机会的企业,使合并后企业的资本成本下降。

10.规避关税等壁垒的效应。企业在进入一个新的领域或地域时往往面临着许多方面的障碍,不仅有培养人才、开拓市场、技术开发的成本,更重要的是有进入产业的市场壁垒。如进入产业中的技术壁垒、最低经济规模的投资额壁垒、行业管制以及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和进入国外市场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如果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新领域,不仅可以规避壁垒,而且可以低成本迅速进入目标市场,既降低了投资风险,同时也赢得了时间和机遇。因此,并购重组成为企业在寻求新领域或新地域扩展时,最常用的手段和最易接受的投资方式。例如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柯达公司通过收购中国厦门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汕头感光材料有限公司,组建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无锡阿尔梅感光化学公司组建柯达(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使柯达公司成功地进入了中国的感光材料生产领域。

参考文献:

[1] 宋献中.论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J].会计之友,2000,(10).

[2] 卢双娥.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5,(11).

[3] 马小会.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J].西部财会,2008,(4).

[4] 魏淑娟,于俊,乔雪芹.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综合评价研究[J].消费导刊,2008,(5).

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第4篇

(一)盈余管理的涵义

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当局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等手段,从盈余管理的含义可以看出:盈余管理行为的主体是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客体是公司对外披露的盈余信息,即公司的经营状况以便外界了解公司的发展。进行盈余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使盈余管理主体即管理层的利益的最大化。

(二)盈余管理手段

1.收入调节利润

调节的主要方法有:(1)控制收入确认时间;(2)控制收入确认条件;(3)选择不同的收入计算方法。

2.利用费用调节利润

其主要形式是费用资本化、提前确认费用或将当期费用递延确认。企业将费用递延确认的方法有很多。

3.关联交易

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关联销售交易;(2)托管经营;(3)承包经营,;(4)租赁经营;(5)资金占用。

4.利用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实际操作中,某些会计政策的变更,如变更合并范围、存货计价方法以及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等,与公司当期的会计盈余,未来的收益密切相关。

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调节公司盈利水平、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一个重要税种。

(二)所得税负担概念

所得税负担是我国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是指纳税人遵循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在一定时间内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与纳税后相关指标或剩余收益的比值。

(三)所得税负担类型

所得税负担分成名义所得税负担和实际所得税负担两大类。

1.名义所得税负担

名义所得税负担是指在某段时间内企业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占应缴纳所得税的比值。我们一般用名义所得税负担来度量企业负担所得税的水平,名义所得税税率就是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所得税的税率。一般情况下,应交所得税额是按每个会计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法律规定的各项费用总金额后的余额。

2.实际所得税负担

一般是指在某段时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与会计利润的比值。其与名义所得税负担是不一样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一般会用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来表示,实际所得税税率与名义所得税税率不同,虽然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能够准确地刻画出企业所得税负担程度,但是在不同税务制度下,名义税率并不具有可比性。税率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负担程度的影响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直接的反映出来,所以这也能够为研究人员或者相关政策制定方提供实证依据。

三、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1、会计政策与税务制度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或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程序、方法与具体原则。只有在对相同的经济业务允许采用多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时,会计政策才会拥有实际意义,因此会计政策会存在着“选择”问题。税务制度是国家以法令或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各种课税方法的总和,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构成了国家财政制度的主体内容。是国家以法律或法规形式确定的各种征收管理办法或税收法令的总称。

(二)会计利润和应纳所得税差异与盈余管理

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行盈余管理,通常会凭借操控会计上的非应税项目损益,以此来达到目的,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盈余管理上的税收成本问题。通常说来,上市公司会采用操纵非应税项目调减损益与调增损益的方式来达到对盈余管理的目的。

1.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方面

中国上市公司前些年存在有针对性的盈余管理行为,通过一个方式,也就是提高实际税率来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利用非应税项目减少利润收益或者损失。即拥有较大规模的企业为了使政府降低法定的税率,以此来降低税收成本,公司未来的经济目的和盈余管理。

2.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方面。

进行盈余管理行为、调整管理损益有可能会面对税收成本与财务报告的成本的权衡问题。为了让企业能够摆脱这一困境,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常常会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性加以运用,通过控制会计上非应税项目,来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目的。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出发,这般的盈余管理行为更加直接有效。目前,我国在政策上只对上市公司披露所得税费用做了相关的规定,而对并没有对企业披露应纳税所得额作出相关要求。如果上市公司会披露的应课税益利及亏损资料,管理会计盈余信息可以减少甚至消除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的误导,上市公司已经过度使用非应税项目的利润和亏损的盈余管理行为。

四、结论及相关政策

(一)结论

如何正确的认识盈余管理有很多种说法,没有固定的定义。更何况是所得税税负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虽然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主要通过会计上的手段来达到目的,但他还涉及到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结构、报酬激励与业绩评估、委托人与人之间的默契关系等方面。

对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引起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其一,有效合约,企业会计政策有如企业的合同形式与组织形式,其选择了是为了使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成本最小化。其二,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将选择会计政策的权利完全赋予管理当局,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得不到完全的保障。其三,信息优势,企业管理当局确实在某种意义上是操纵会计选择行为,也具备实施各个盈余管理行为的条件和能力。

(二)减少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建议

1、要求上市公司对外及时透露应交税损益信息

为了减少已被处理的会计盈余信息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准确披露实际应支付税后溢利或亏损的信息。

2、为了减少盈余管理的施展空间必须要加强会计相关制度建设

新的准则在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这样的规定可以是企业的非经常性和经常性损失与收益的信息透明度得到有效提高,对于消除企业的利润包装的“成果”也有明显效果。

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模式;集团纳税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两法合并,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的不公平,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持续发展。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征收管理”之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仍然需要“特批”。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调查中心、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的《2007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年度报告》显示,大型企业集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支柱作用。2006年,中国企业集团数量达到2856家。但是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仅一二百家。而从国际惯例来看,允许合并纳税的国家大多对合并纳税的资格及成员企业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众所周知,企业集团形成的诸多动机就包括可获取财务(税收)协同效应。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限制,使得我国不同规模企业集团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公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特别是不利于企业集团的跨国投资(经营)活动。本文将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问题进行国际比较,以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与合并纳税的比较

企业集团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企业组织,绝大多数国家要求企业集团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形式来披露它的财务会计信息。而允许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纳税的国家,对集团合并纳税范围的规定相比于合并财务报表来说要严格很多,下文试比较之。

(一)企业集团之合并财务报表与合并纳税

一个企业买入或取得另一个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且达到控制权的状态(即控股合并),就组成了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收购企业是购买企业的子公司,母、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会计主体仍然需要披露各自的会计信息,而通过有表决权股份的控制形成的企业集团,既不是法律实体,也不是单一的会计主体。会计上,基于母公司对企业集团中的各个法律主体资产的控制权和指导使用这些资产的能力,这时根据“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由母公司把企业集团中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主体结合为一个报告主体,对外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以法律形式明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为满足企业集团的发展需要,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用来规范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活动。

各国通常采用以法律主体为基本纳税单位,对企业所得征税,即法人税制。对于企业集团这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国认为,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法律上应该分别承担民事责任,税收上当然也应该分别承担纳税义务,所以不允许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纳税;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则认为,包括多个法律主体的企业集团虽然不是法律主体,但是因企业集团经济活动的整体性,作为法人税制的特例,这些国家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集团税制;而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纳税,则需要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才可实施。

为了真实而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这一整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而为了纳税的方便及核算的准确,各国对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资格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一个企业往往会投资多个企业,但是进行财务报表合并时,并不是所有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都予以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条件,通常包括法律控制和实质控制标准。法律控制,也称为数量控制,它主要是从数量上强调投资公司应拥有被投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以上。数量控制的满足又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实质控制,普遍认为投资企业如果能够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投资企业实质控制着被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纳入报表合并范围。所以,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股份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质控制标准来确定合并范围。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所有子公司——不论是符合法律控制标准还是符合实质控制标准的被投资单位,都必须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中。

(三)合并纳税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组织)。企业集团中往往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纳税主体标准的个体,此时为了纳税的方便及核算的准确,按国际惯例允许企业集团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主体出现,即企业集团合并纳税。但并非所有的集团成员都可以纳入这个纳税主体,各国对集团合并纳税政策的运用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1994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企业、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而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的合并纳税集团企业之间的控股关系为80%,德国则以50%以上表决权为制作统一纳税申报表的条件。可见,不同国家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范围的控股条件有严格的限制。我国的汇总与合并纳税制度,从便于操作出发,严格按照直接控制条件作为合并纳税的依据;美、法等国的合并纳税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控制都可以作为合并范围确定的法律控制条件。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合并财务报表强调企业集团的经济实体属性而不拘泥于法律特征;合并纳税既强调企业集团的经济实体性也注重控制中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并纳税制度控制条件的子公司就被排除掉了。因此,符合合并纳税要求的纳税集团,通常要小于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集团。

二、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合并纳税模式及国际比较

不同国家就企业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盈亏相抵制定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合并纳税规则。合并纳税规则避免了在征税时将公司部门或分支机构视为单独的法律实体。大多数国家往往只允许居民公司在纳税上进行合并处理,但是法国和丹麦允许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合并纳税处理。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企业集团纳税制度,下面进行简单的比较。

(一)集团合并纳税模式

采用集团合并纳税模式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奥地利、丹麦、冰岛、以色列、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波兰、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等。集团合并纳税模式下,集团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它集合所有集团成员的盈亏并制作出一张合并纳税申报表。一般而言,一个公司在并入前发生的亏损不能用于抵扣纳税集团的总利润。对于该类损失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在一定年度内继续结转,以抵扣其自身未来的利润。企业集团内部的公司通常必须构成一国税法居民并负有纳税义务,而且集团对其产权或者表决权达到法律规定的水平。但是,在集团合并纳税制度下,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法国、德国和美国等主要国家的税法规定作进一步的比较。

1、法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法国和丹麦是目前仅有的允许集团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并纳税处理的两个国家。法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国内范围或者全球范围子公司进行集团纳税。(1)国内集团纳税。根据《统一财政法案》,被同一法国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拥有95%以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法国子公司,可以选择制作统一纳税申报表。此外,法国母公司可以是外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然,并不是每个适格的子公司都必须包括在内,但是所有合并纳税的公司都必须在财政年度之初就应当股权受控,而且必须有相同的财政年度终点。集团内部的支付将免于征收法国预提税和均衡税。每次选择此种纳税方式的适用期间为5年,可以申请延续。(2)全球集团纳税。这种纳税方法,必须事先得到法国财政部的批准。具体有下列两种方法:其一,法国的居民公司可以在其法国纳税申报表中列举其外国分支机构、代表处和机构(不包括子公司)的盈亏;其二,法国的居民公司可以就其在法国和国外的拥有50%表决权以上的营业机构(比如: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公司等)在全球范围内的盈亏,制作统一的纳税申报表。法国公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选择上述方法,并且5年内不得撤销。对于国外已缴税收可以进行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2、德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德国母公司可以选择将其控制的所有德国居民公司的盈亏合并进行纳税,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居民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居民子公司50%以上有效表决权。(2)除少许决策权外,子公司在财务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与母公司是统一的。(3)合并纳税的方法得到受控公司的75%以上股权的股东批准。控股母公司可以是公司、独立贸易者、合伙企业或是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分支机构。但是德国母公司的规则一般要求所有公司都是德国的居民,子公司的损失在汇总前不得扣除。适用所选择的纳税方法的期间为5年。不过,根据德国2000年《减税法案》,合并纳税规则已经自由化。德国已经不再要求经济上或组织上的统一性。只要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德自子公司50%以上表决权即可适用该规则。该修正案适用于公司所得税,而旧规则仍然适用于德国贸易所得税。

3、美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关联集团可以制作联合纳税申报表,将集团内的盈亏合并计算。关联集团包括了美国居民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80%以上表决权和股权的美国居民子公司。对于在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子公司,美国有特别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它们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公司。

(二)集团费用分摊模式

采用集团费用分摊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瑞典、芬兰和挪威等。该种模式下,一个盈利的公司分摊集团内部一个或两个亏损公司的费用。这种费用可以在支付公司的所得中进行扣除,并在接受公司的所得中征税。每个公司各自制作纳税申报表并支付各自的税款,支付公司和接受公司都必须是该国税法居民。

1、挪威的合并纳税制度。母公司拥有居民子公司90%以上直接或间接表决权的,可以组成纳税集团。通过集团内部的分配,一个居民公司的损失可以用于抵扣另一个居民公司的利润。只要这些公司在会计期间符合条件且拥有相同的财政年度终点,控股权的最低期限没有具体要求。当然,并非所有适格的子公司都应参加集团。此外,母公司不必然为挪威公司。根据集团分摊方法,每个子公司分别纳税。分摊额的收支状况必须记载于各自的法定账本。如果集团内公司之间进行的资产交易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则可以给予免税。纳税上,受让人的费用是转让人扣除折旧后的资产价值。

2、瑞典的合并纳税制度。同一集团内,盈利公司可以将利润分摊给亏损公司。支付公司和接受公司都必须是瑞典居民,且在整个纳税年度中其90%的股权被同一母公司所拥有。集团各公司并不要求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虽然国内法规定母公司必须为瑞典居民,但是该规定与税收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存在冲突。

(三)集团内部抵免模式

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马耳他、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国家的合并纳税制度为集团内部抵免模式。集团内部抵免模式为一个亏损居民公司将其目前的亏损转嫁给同一集团内部的盈利居民公司,这种转嫁可能需要支付特别津贴。①每个公司各自制作纳税申报表并支付各自的税款。

1、澳大利亚的合并纳税制度。澳大利亚允许根据集团减免制度将一个公司的损失在集团拥有的全资居民公司之间转移。居民母公司必须在整个纳税年度拥有该集团子公司的100%的直接或间接受益所有权。除了营业损失以外,集团公司的净资产损失也可以转嫁给另一个集团内居民公司,以抵扣其净资产:利得。此外,资产在集团内部的转移而不产生相应的财产收益税的纳税义务。从2002年7月1日开始澳大利亚以集团纳税制度取代集团内部抵免制度。据此,一个澳大利亚的母公司可以选择就集团内部所有全资居民子公司制作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并统一纳税,且该种选择一旦作出不可撤销。

2、英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根据集团内部抵免制度,集团某一公司的当前贸易损失可以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另一集团成员,用以抵扣当年利润(包括财产收益)。除营业损失外,超额管理费用、所得收费和特定未使用折旧费也可以进行转嫁。集团内部资产转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集团包括英国居民的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拥有75%控制权的英国居民子公司。如果构成英国的税法居民,外国子公司也可以包括在内。适格的英国公司内部的财团也可以适用类似规定。对于母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的英国居民子公司。其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征预提税。根据2000年《英国财政法案》规定,非英国居民的公司和分支机构也可以加入集团。虽然现在并不完全要求集团或财团成员的英国税法居民身份,但是税收减免只适用于那些适用英国公司所得法的公司。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集团合并纳税模式是当前企业集团纳税制度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从澳大利亚等国家企业集团纳税制度的改革情况来看,集团合并纳税模式相比于其他另外两种模式有其制度优势。可以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集团纳税制度。

三、集团合并纳税:对中国的启示

合并纳税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保持税收中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激励,提高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的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必须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合并纳税制度中的优势举措,改进和完善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通过上述合并纳税模式的分析以及不同国家合并纳税制度的比较,可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建设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申请制度。目前,我国可以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只有以下两类——国务院指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内、外资企业集团以及由它们100%控股的成员企业。这两类企业集团的数量占我国企业集团总数不到5%。在我国不是所有的全业集团都可以申请合并纳税,因为中国的汇总与合并纳税制度包含着更为直接和强烈的税收激励因素在内。从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20多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些国家大多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资格及成员企业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是否申请合并纳税,完全由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国外合并纳税通行的做法是,由母公司在合并纳税年度开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纳税的备案登记,附上合并纳税子公司的名簿及相关资料。鉴于国际经验。基于税负公平和国际战略的考虑,我国应该逐步淡化合并纳税制度的税收激励效应,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建设与完善,以法律手段来明确可以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资格。这样,所有适格的企业集团,根据自身需要都可以申请合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