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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减免政策

财税减免政策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第1篇

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项被称为增强小微企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的良策将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并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数据显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每年提供新就业岗位700多万个,接纳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和60%左右的大学毕业生就业。

多位财税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出台减税政策释放的政策信号值得期待。此项减税不仅有利于鼓励创业,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同时,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可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更重要的是,以此为契机,可以逐步建立为小微企业减负的长效机制,从而厘清税费秩序,避免征收过头税、乱收费。 释放支持小企业信号

据测算,由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数量较少,政策覆盖面有限,因此此项税收新政的含金量并不高。

一些小微企业的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达了他们的担忧:在当前税收增长乏力,财政增收趋缓的情况下,减税政策能否落实到位?

财税专家表示,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这项政策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能享受减免税的小微企业可能还达不到600万户。

西部某省税务系统的官员对《财经》记者表示,此前税务系统内部就该政策征求意见时,也有一定争议,担心减免效果有限。

这位官员举例说,从一家商业性小微企业来看,如果每月营业收入2万元,按照15%的利润率,每月纯利润只有3000元,加上房租和水电等费用,还不如个体工商户挣得多,这样的企业根本不能存活。

该官员称,中国的小微企业约有1000万户,正常经营的有六七百万户。把这600万企业的月收入都算在2万元以下,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事实如此,中国的企业就没有活力可言了。

中国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罗仲伟也对《财经》记者说,每月2万元的标准定得太低,这样的税收政策含金量不大。按照财政部的说法,该项政策每年可为小微企业减税300亿元,但实际上达到这样的规模比较困难。

前述税务系统官员说,刚刚开业的、停业的、正在办理销户的或者某月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个别月份的收入可能不足2万元,这时它们才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从事修理修配业的小微企业有可能从政策中受益,但从事货物生产和销售的,受益有限。

张斌认为2万元相当于“起征点”,月收入只要高于2万元就要征税。如果将2万元改为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扣除标准”,哪怕企业月收入高达2亿元,这2万元也不用缴税。但事实上政策并非如此制定。

面对关于免税政策“力度不够大,受益面不够广”的一些评议,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发文表示,企业发展初期,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生产经营的税收敏感度更高,对政策扶持的需求更大,同时,这些企业往往也最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的扶持效果。

一位接近税务总局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这项政策其实只是一项“补位”政策,其初衷就是平衡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水平,但经由国务院会议提出后,其政策效用被社会公众放大了。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撰文中亦给予解释。2011年中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1500元-3000元和1000元-5000元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2万元,各省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均已选择了2万元的上限。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经营实体,经营规模相近,因经营实体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决定出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实现了两者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减税有待落实

针对小微企业松绑,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自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5000元-2万元;2011年起至2014年,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另外目前正在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小微企业税负有所下降。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只是在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上迈出了小小的一步。

不过,武汉市国税局曾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过一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小微企业还是享受不到优惠。

一些企业受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影响无法享受政策。由于建账成本较高,小微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经营利润薄弱,大部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按照政策规定,它们不属于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范围,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也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另外,政策门槛过高也“绊住”了小微企业的脚。《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微企业有严格的规模核定标准,把很多本该享受政策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设定标准过高,对规模小、成本低的小微企业来说高不可攀。

另外有些企业主动放弃了享受政策的权利,原因包括政策优惠力度较小,对小微企业经营影响不大,申请程序复杂,企业办税成本过高等。

武汉市的情况在全国并非孤例。2012年5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一家公司了《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小微企业中只有29%感受到政府一些税收政策的支持,有59%的小微企业坦言,它们没有感受到任何税收扶持,认为有扶持但对企业帮助不大的企业占到20.18%,仅有9%的企业认为帮助较大。

据7月29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2012年审计工作报告披露,由于优惠政策条件要求高、宣传力度不够、优惠备案程序不够简便、减免税款金额较小等原因,实际享受到优惠的小微企业覆盖面很窄。有两个市没有一户企业享受到该优惠政策,另外有八个市获得优惠扶持的企业不到20户。税收优惠成了“画饼”。

武汉市国税局在调查小微企业过程中还发现,一方面是现有优惠政策无法落地,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的政策诉求并未得到满足,现有政策适用性不够。

比如,目前缺乏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难、融资贵已成为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成长中的桎梏,现行政策缺乏这方面的扶持。再如,缺乏扶持小微企业应对成本上升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大部分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着购进原材料、固定资产价格上升,进项税款无法抵扣,而产品销售价格难以同步上升,税收负担无法转嫁,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无锡市地税局有关税务人员曾专门对国际上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研究,相对中国的税收政策,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更具针对性,且优惠形式多样。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发达国家多采取减免税、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再投资减免税、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盈亏相抵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在美国,允许小微企业的设备投资额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法定使用年限在三年的,可以按照买入价格的6%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法定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可以按照买入价格的1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

加速折旧方面,小微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主要用来进行试验研究,在美国可在三年内折旧完毕。在日本,小微企业的设备如果属于现代化改造或用于新兴产业的,可在四年或五年内折旧完毕。不难看出,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比较扎实。

目前,中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优惠形式单一、内容零散、支持力度小及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下一步,应放宽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简化小微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重新调整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等。 减税亦需减费

不可否认,今年以来全国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缓慢,上半年中央财政收入同比增长仅为1.5%,勉强完成全年预算的53.8%。而同期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则同比增长了8.1%。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6月27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2012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时表示,完成中央财政预算目标的压力很大。他指出,鉴于制约后几个月财政收入增长的因素仍然较多,主要是工业增加值增长趋缓、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企业效益下滑,以及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完成全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压力很大。

地方财政收入今年上半年尽管增长了13.5%,但地方税务部门的压力也不小。前述西部某省税务系统官员就表示,全省完成今年税收任务有相当的难度,个别地区肯定完不成了。

面对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小的评议,财政部税政司表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如果减免税规模过大,将会影响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实际反而会削弱财税政策整体效果。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近期一些地方暴露的征收“过头税”和乱收费问题。从地方税务部门“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的消息看,一些小企业担心过头税的征收可能干扰针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

对此张斌分析,按照税收调节的规律,经济下行的时候应该减税或免税,但目前来看中央收入几乎零增长而地方收入却增加不少,说明各地税务部门加强了征管,不排除一些地方征收过头税,给本来增速回落的经济雪上加霜。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第2篇

实施分类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7月颁布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该文件作为分类管理政策的配套文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主要依据。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服务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管理要求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把医疗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实现对纳税人有效控管,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防止税收流失有着重要意义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许多成立时间很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一直享受免税待遇,相关人员税务意识淡簿,尤其是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由于税务机关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与不规范,造成了只有在税务人员催缴时才缴纳的局面,使得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相继了本地区的税收征管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

2.充分享受政策性税收优惠。

2.1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收入,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的医疗服务收入仅限于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营利性部门和在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运营中出现的非医疗服务的营利性活动,其所产生的“经营收入”为应税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举办的“科室”、“病区”、“项目”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各项非医疗服务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除医疗服务收入外,下列收入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过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2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合法的减免税资料,并经审核批准或备案。虽然在相关法规中已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有减免征收的优惠,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报批或备案。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也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3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建帐,设置会计帐簿,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与发票,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如实记载业务往来,正确进行核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租赁、培训、财产转让等各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票据使用不正确,必然会影响税务机关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识别。纳税人应避免因票据使用不规范,引起对适用政策产生分歧。

3.进行税收筹划,承担合理税负。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应用探讨

一、合理应用税收优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效率和效益,而效率的目的也是效益,即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合理应用税收优惠政策,能降低企业税负和税收风险、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

1.可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一方面各行各业已意识到税收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大量外资的涌入,外资企业强烈的税收管理意识和能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将税收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享有同行业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充分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业务全过程进行税收管理,使企业既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又不违反税法,从而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纳税诚信等级,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可以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指导企业投资方向。在企业进行投资可行性财务分析时,考虑投资产业的税收优惠,可以为企业投资方案的选择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协助企业管理者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概述

1.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解读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信息化建设,显著提升了我国信息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为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国发[2000]18号文及其配套政策于2010年到期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分别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享有的企业所得和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①定期减免税: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新办软件企业指2011年1月1日后在中国境内新成立的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获利年度指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后的首次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当企业同时享有其他低税率优惠政策时,比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只能按25%税率减半征收,而非15%税率减半征收;享受至期满为止是指在政策到期前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在政策到期后还未享受完,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②降低税率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需每年根据条件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需单独核算。④缩短外购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外购软件产品,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⑤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用于企业的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项政策实际应不属于税收优惠,用退税收入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⑥财税[2012]2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是指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文件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比如A企业2009年成立,2010年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年为获利年度,那么2010-2011年为免税年度,2012-2014年为减半征收年度。

(2)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即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享受退税优惠。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需注意的问题

(1)作为财务人员,应随时了解最新财税政策并认真阅读理解,熟练应用相关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对理解不透或有疑问的地方,需及时咨询税务专家,确保理解无误.

(2)适当的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并针对和税收优惠有关的业务环节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讲解,使业务的各个环节符合税法要求的条件。

(3)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避税。不做违法的“偷、逃、漏”税等行为,提高企业纳税诚信度,建立良好的税企互信关系。

三、具体应用税收优惠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和财税[2012]27号文法律前后衔接不连贯,造成有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法律依据有争议。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企业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但有的企业是2010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但在2010年12月31日前没有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也没有获利,按原政策规定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为软件企业,并开始获利。此类软件企业按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继续享受至期满的文件规定,又不是2011年新成立的软件企业,所以按政策规定应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优惠。两个优惠政策时间上是连续的,优惠政策应该也是连贯的,后一个政策是对前一个到期优惠政策的延续和修订,不应该出现因企业成立时间的不同而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真空地带,给实际执行带来麻烦。

2.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款应单独核算,可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当然,该部分资金以后发生的支出,也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这里的“未发生支出”是指没有发生一点支出还是没有完全使用完,是将未支出的部分作纳税调整,还是只要5年未用完就全额纳税调整或只要发生支出就不作纳税调整,政策规定模糊,不便于实际操作。

3.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聊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并具体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确认方法。在实际应用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将嵌入式软件产品和随同软件一起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分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上,并要求硬件设备毛利率不低于10%。企业实际很难做到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项开具发票,因为嵌入式软件必须和硬件设备捆绑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般购买方只确认购买的是嵌入软件的硬件设备,不会同意将看不见的软件产品分开开具发票,所以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很难享受到增值税退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嵌入式软件行业的发展。

四、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办法

1.为了使政策更加严谨,便于实际理解和执行,并且在实际执行中不存在真空地带。从对前后政策的理解和国家出台延续优惠政策的初衷出发,财税[2012]27号第十条第一项中所界定的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应该去掉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时间限制,修改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新办法人企业。”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应修改为“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将剩余部分全额一次性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为了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不会和税法冲突。在我们企业从成立经过几年甚至较长时间的研发,终于研发出新产品并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也符合申请软件企业的各项条件,如果此时将原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公司获利年度已过三年以上,“两免”政策已无法享受。这时应该重新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将研发成功的软件产品以全资子公司申请登记,并将新成立的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按新办软件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做有几个优点:(1)可以规避前后税法规定中企业成立时间不同带来的法律争议问题。(2)可以规避企业获利年度在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前而缩短享受税收优惠期。(3)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使“两免政策”期间利润最大化。

3.按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属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从取得年度起五年内必须用完,否则从第六年起全额做纳税调增。按此规定软件产品退税收入实质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长可以延迟至自取得收入的第六年缴纳。那么我们在实际应用时,将退税收入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出,比如购买设备、厂房等。将用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或厂房折旧在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最大限度延迟此项收入纳税时间,从而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

4.对于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客户不同意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首先和客户协商能否在合同中附加一条,标的物设备价格中含软件产品价格多少,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备注软件产品销售额,再和税务部门协商退税。实际在合同和销售发票中均注明软件销售额,实际已做到软件和硬件销售额分别清晰的反映,税务部门不应该不给退税。

参考文献:

[1]姚廷康 赵新贵: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2(07).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第4篇

【摘要】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完善财税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等等。

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有利于保证国家就业目标实现的同时,还在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经济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就纷纷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众多政策措施中,财税政策尤为突出。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财税政策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提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十分必要。

abstract: from the industrial process of the advanced countries, financial policies has a very important role to the medium - and - small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therefore, financial policies should be perfected from the following: ecourage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the medium - and -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assistance of th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should be improved,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or medium - and - small enterprises should be set up, etc.

key words: medium - and- small enterprise; finance and taxation policy;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一、西方各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美国

美国有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也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sba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贷款,由sba直接拨付,但比重很小;二是协调贷款,由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提供;三是担保贷款,由sba向放款机构担保,逾期不还,由sba负责归还所欠部分的90%。美国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做法比较灵活,经常调整税法。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其中涉及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了25%。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减至14%,刺激资本流向中小企业。在1993~1994年度向小企业提供120亿美元的税额减免,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凡新购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

美国还将政府采购制度用于中小企业,给予中小企业一定量的采购定单,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sba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留待小企业投资或者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如果招标对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sba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1912亿美元的定货合同中,有32.9%是与小企业签定的。

(二)英国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英国政府就规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80%由政府担保。随着小企业实力的壮大,这一比例逐渐降为70%。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英国政府鼓励他们开办小企业,并制定了财政补贴计划。规定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到80年代中期,已有3万多个企业得到补贴,帮助了6.6万失业者就业。

英国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具体包括:凡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是4万英镑,公司税从38%降到30%。从1983年起,印花税从2‰削减到1‰,征税起点从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豁免资本税,历届政府的资本税豁免额从25%、50%、75%到100%不等。

(三)法国

法国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1)为中小企业发展设有共同风险投资基金、职工基金、保障基金等;(2)对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创办者和经营者进行重点资助;(3)除对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实行简单贷款外,还帮助负债过重的中小企业设立再投资特别贷款。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改进技术方面,法国政府采取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如下: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3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雇佣青年和单身妇女的中小企业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从1996年起,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则该部分所得可以按19%的低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凡雇员达到或超过10人的中小企业,在5年内可以逐步减轻建筑税和运输税;中小企业的继承税可缓交5年;对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四)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全面。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只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而利润较大的企业,则按37.5%缴纳法人税;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回收利用的中小企业,在税制和设备折旧方面给予优惠;为促进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试验费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对中小企业提取的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财力,增强其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德国

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在税收优惠方面,实行一系列税制改革:一是提高课税收入的最低标准,增加非课税收入的折扣、回扣(其中包括对孩子的教育费用);二是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降至53%,最低税率降至19%;三是从1990年1月起,如果小企业的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以前为2万马克)的话,将免征周转税;四是对手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营业税;五是中小企业凡是购置设备或者建造大楼,只要1/3是用于科研开发的,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二、现阶段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是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或3~10万元的微利企业,分别减按18%和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乡镇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符合规定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一定比例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达40%的,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购置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减免;对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是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从上述列举的措施来看,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养,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其次是政策措施零散,政策形式不规范。从内容上看,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另外,这些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低,缺乏有效的保证。再次是政策手段单一,优惠力度小。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限于所得税等方面,并且只提供了税率式、税额式两种减免税方法,没有利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政策。

三、完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实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要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等方面予以考虑。

1.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政策。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但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困难重重,风险高、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更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制定并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一是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如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1/2的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考虑将财政补贴提高到经费的3/4;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技术开发费用,由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二是尝试设立阶段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用于支持风险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并对处于基础应用阶段的构思、技术和自由技术的开发进行补助。三是对科技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助;对于接纳科技人才的中小企业,财政要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科技型企业招收下岗人员就业的,可实行按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将下岗职工救济费(1年或2年)一次性拨付给该企业使用的政策,同时,允许这些企业向国家申请科研经费等。

2.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也是各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具体措施如下:(1)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优惠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提高企业内部融资能力为主,即提高企业的内部积累;在放宽对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尽快出台对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以利润作为注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低优惠税率来引导企业注资。(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拨付;二是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三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3)加强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主要是政策性资金,但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3.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各地政府在实行政府采购中要确保中小企业占有一定份额。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产品及零配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逐步降低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的条件,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与对外合作。

(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首先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实现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借鉴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逐步建立起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系统、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改革、完善现行税制,实施税收鼓励,优化税收服务,大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空间。

1.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首先,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扩张的欲望。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其三,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其次,改革所得税政策。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宜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7万元以下的,适用1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7~15万元的,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二是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继续保留有关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优惠政策;允许中小企业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再投资,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或者将再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四是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并将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五是将目前对福利企业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待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对所有中小企业,只要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就可给予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2.简化纳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无形中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如果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就业人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设定一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采取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的方式,不但可简化这些企业的纳税手续,也有利于他们的经营发展。同时,对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实行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和缴纳程序,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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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海涛,庞海军.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01,(9).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自然灾害;资金投入;财税优惠

我国是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就2008年而言,我国经历两次严重的自然灾害。1月25日,我国南方遭遇数十年不遇的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公路、铁路、电力大规模受损,10个省区3000多万人受灾,直接损失1516.5亿元;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造成房屋大面积倒塌,数十万人伤亡。在自然灾害发生之际,政府加紧建造防灾设施,消除灾害发生的隐患,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中,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是今后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现状

就财政政策而言,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给予灾区支持。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看,中央政府也一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救灾工作。如,1950年到1966年,中央用于救灾投入共计55.08亿元,而在此期间,中央财政收入每年只有300亿元左右。从近年看,中央对地方救灾工作的补助范围得到扩展,包括灾民生活救济经费、卫生救灾经费、防汛抗旱经费、汛前应急度汛经费、水毁道路补助经费、文教行政救灾补助经费、农业救灾经费和恢复重建补助经费等。随着补助范围的扩大,中央救灾资金的投入也相应增加。

从我国现行税收的法律法规看,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分散于各税种的税收优惠中。如,《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免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规定,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灾区的捐赠,按照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

从这些税收优惠可看出,税收优惠主要是以减免税和捐赠扣除为主,其他方式较少。而税收优惠的方式很多,包括税率、退税、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等。可见,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处理方式还不够完善。此外,当前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不大,没有专门的用于防灾救灾的技术、产品和工艺的优惠政策。从我国现行的税收程序法看,税收征管的相关措施也不尽完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延期办理。但一般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目前在要求企业提供的延期申报资料中,没有关于自然灾害种类及相关信号级别的认定材料。对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自然灾害也没有统一的税收服务操作规定,只能按个别企业特殊情况来处理。此外,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企业的发票、账簿、税控机等纳税资料和物品也可能同时遭受损失或丢失。对此类问题,相关部门也应有应对措施。二、日本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

日本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强地震、强台风、暴雪、海啸等灾害时有发生。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日本抗灾政策较为完善。日本应对自然灾害的政府资金投入体系是一种分项投入、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的体系,这就使投入的资金有具体的管理部门及明确的使用方向,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减轻灾民重建时的负担,政府还根据《灾害减免法》,不同程度地减免灾民的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税等其他赋税。此外,日本金融机构也出台一些救济措施,如临时缓缴按揭贷款、减少贷款利息等来减轻灾民负担。除政府投入外,作为国家财政支持的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地震灾后重建、帮助灾民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日本自1966年起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人们只要参加地震保险,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金,这大大减轻了灾民在重建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日本的地震保险为非强制性购买,民众可根据自己对灾害保险的认识和对本地区的地震危险性等进行综合判断后,考虑是否购买地震保险。总之,日本民众的地震保险意识较高,全国地震保险平均参保率约达20%。

三、建立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财税政策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