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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知识范文精选

财税法律知识

财税法律知识范文第1篇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4]纳税人作为税收法治的主体,对税收法治的构建有着重大的影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税法实现的重要决定因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建立和税法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普遍建立。纳税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体现的是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了解以及对税收缴纳和税收适用的态度和看法,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良好的纳税意识不仅有利于国家税收活动的进行,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实现,而且对于监督政府行为,规范政府税收活动,实现依法治税,科学治税,都是非常重要的。[5]

纳税意识包括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这种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当税收法律规范内化为纳税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时,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实现。只有纳税人有良好的税收遵从意识,能够自觉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的实现,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从而促进良好的税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国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都有所规定,并将其作为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制约机制。通过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对征税机关的征税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程序机制来达到以权利控制权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对征税主体的不规范征税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进而形成有效的权力制恒的税收法治。但这种以赋予纳税人权利为基础的权利制约机制的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为前提的。法律规范所赋予的纳税人权利仅仅是静态的权利形式,要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与征税权之间的有力的对抗与制衡,则需要纳税人积极且正确的行使其权利。这就要求纳税人不仅应当了解其享有的权利的内涵、了解适当的行使方式,更应当有积极的权利行使的意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静态的权利才能转化为动态的权利制衡机制,进而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可以说,最好的法律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遵守的秩序,这是理想的法治状态。因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升是税收法治的形成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纳税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纳税人权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纳税人意识的自觉的培育和形成,更是至关重要的。与纳税意识的形成相关的,除注重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外,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应当受到重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守法品质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的加以培养才能形成。[6]如果说税收法治实践中赋予纳税意识形成的丰富的法制环境的话,则财税法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律知识的自觉的传播的渠道。通过财税法教学的大众化的教育和宣传,对民众的财税基础知识和法治观念进行普及,对法律知识进行传播和教育,使公民获得关于税收的正确认识,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财税法教学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注重普通公民的基本税收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形成大众化的教学模式。这种具有普适性的大众教学模式,其目的不在于培养形成具有财税法专业知识的人才,而在于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提高公民对财政税收的正确认识、了解与财税相关的基础法规,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正确的税收意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具有明确的教学对象,而以一般的普通的人为教学对象,并不断扩大其接受的范围。只有通过这种大众化的教学模式,才能将财税法基础知识的传播无限制的扩大,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税收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促使人们自觉实现税法,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二、财税法教学的专业教育:税收权力机关[7]的主流法治意识的形成

在税收法治框架内,与纳税人直接对应的是税收权力机关,即税收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和相关的司法机关,他们在税收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一)立法层面:立法机关税收意识欠缺制约税收立法的完善

从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来看,税收立法层级较低,大多以暂行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透明度、可预测性、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在实践中更存在“税费不分”、“以费代税”的情况,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这种税收法治状况,与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对税收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方面,税法的多层次立法直接导因于对税收性质认识的不足。从税法理论上说,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税收是经公民同意而转移给国家的财产权利,国家取得税收的前提是公民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放弃。因此,只有在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的范围内,经全体公民的同意(在我国则表现为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国家才有权请求公民让渡其部分收益。在税收立法上,税法作为侵犯人民财产自由权利的法律,其制定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严格保留,必须“在议会上经过国家的代表者(纳税人者的代表)议员的同意”,“无代表则无税”。除非议会授权,行政机关无权征税,更无权开征税收,强调“宪法优位”或“法位阶原则”。税法的“议会保留”是税收法治实践的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放弃其税收立法权,无疑是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放弃。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权上的稽越,更是无视公民征税同意权的权力扩张。由于对税收性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其立法机关自觉、不自觉的放弃其对税收立法权的控制,随意授权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导致了我国当前税收立法以行政机关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也是当前税收法规混乱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司法的秩序相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因而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8]这要求立法机关具备足够的财税知识,以针对不同的立法要求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避免税法体系内以及法律整体体系的矛盾与冲突。由于立法人员财税法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其无法针对财政税收的特性制定具体的规则,税收立法更多的依赖于税务机关,甚至也无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富有决定意义的审查。这形成了我国税务机关自行立法、自行执法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权力无限的扩大,阻碍了税收法治实践的形成。

因此,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提高税收立法人员的财税法素质。只有一批具有深厚的财税法治理念、熟悉各种财税法特性、了解税收法治实践的人,积极参与税收立法中,才能对财政立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执法层面:财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依法征税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构成直接对立的双方主体,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及发展,直接关系着依法治税的成败。为保证税务机关自觉执行税法的规定,税务人员应形成依法征税的意识。

(1)税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从税法理论来说,税收之债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时成立,税务机关对此并没有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应对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有足够了解,以能够以此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收益进行税收构成要件的事实判断,决定其是否可以涵摄于税收构成要件之内以及是否成立税收之债及税款的数额。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无论是税收法律适用的选择还是应税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为前提。

(2)税务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依法征税的意识。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仅仅使其能够进行税款的征收,但这仍然无法实现征管环节的法治化。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命令与服从的地位中,税务机关随意扩张其征税权的内涵的现象十分严重,税务机关甚至有权决定税款的征收及数额。这种状况是对税收法治的极大否定。在税收法治下,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征税,它有权根据经济事实判定税收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但它不能随意创设税收债权,也无权随意减免税收。也只有根据税收征管程序进行的税款通知才是合法有效的。在税务机关的行为对征收过程有着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自觉的依法征税意识的形成,无疑将决定征收过程的合法化程度,进而影响税收法治环境的形成。

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的形成,不仅有利于税收的征管,避免税收争议的发生,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更重要的,税务机关只有形成良好的征税意识,才能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税收征管过程的法治化。

(三)司法层面: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专业的指导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在税收领域同样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司法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极为薄弱。税法的技术性特征导致涉税争议的解决也呈现出对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而目前我国税收诉讼法律制度中明显忽视这种技术性的要求。[9]法官欠缺相应的财税知识,导致其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无法进行独立的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进而根据价值的选择作出独立的法律认定,解决涉税争议。甚至税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导致了税务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往往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来判决案件。表面上看来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在审理案件。这种由税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审判,其中立性、公正性丧失殆尽。法官独立性的丧失,即很难谈及其能够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司法的法治化主要是各级司法部门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组织法、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税务争议和涉税犯罪的案件。[10]要实现税收司法的法治化,必须有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并足以胜任对案件的独立审判。而无论是现有法官的财税知识的提升还是培育新的税务法官,这都将依赖于对其进行财税法的专业性教育。[11]

对于税收权力机关来说,由其在税收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所决定,其财税知识的掌握和法治意识的形成将极大的制约税收法治的形成。如果针对纳税人的大众化的财税法教学仅仅足以提升纳税人的基本的财税知识和法律常识,那么这种普适性的大众化教学并无法满足税收法治对税收权力机关执法人员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要求。执法人员所接受的财税法教育,一方面应当形成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个税种的构成要件、应税事实判断、征管程序等与税款征收直接相关的财税知识,熟悉各种税收核查、帐簿检查等各种与征管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并足以灵活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当中。另一方面,财税法学教育也应当立足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执法人员的财税知识必须在正确的法律意识的指引下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征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执法人员应当形成依法征税的自觉的法律意识,明确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步骤、方法和程序,熟悉各种争议的正确、合理的解决办法,才能使整个征管过程法治化和有序化。

税收权力机关的财税法意识对税收法治进程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因此,财税法的专业性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教学的主导。财税法教学不应仅仅以大众化的基础税收意识的培养为目的,最终掌握财税法律知识、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财税知识和法律知识、对财税法治实践产生影响的人才的培养,才是财税法教学的真正目标。财税法知识通过财税人才作用于实践,税收法治才能逐步形成和完善。

三、财税法教学的精英教育:税收法治理念的深化

在税收法治形成过程中,处于纳税人与征管机关之间的中介是作为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的税务士。税理士以纳税人的人的身份介入税收征管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纳税申报、异议申请等方面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在“推进税制、税务行政等的民主化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12]一方面,税理士通过其专业性的服务,为纳税人遵守税法提供合理性建议,促使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另一方面,他也通过为纳税人服务,对征税机关进行更富有专业性的监督,对征税机关的征管行为造成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正因为如此,税理士处于民间职业专业的法律地位,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谋求纳税义务的正确实现为使命,应基于宪法及以其为基础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复杂的税务的法律性问题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税理士作为职业专家,不应仅仅是单纯的税务专家,他更应当具有税法专家所应具备的素质,以能够“根据自己作为一个职业专家的见解和知识来采取独立的行动”[13].税理士首先应当是税务专家,具备专业化的税收知识,以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事实判断;其次更应当是税法专家,熟悉宪法及其

他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各种规定及保护的途径,以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价值的判断,最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税理士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为职责,但只有其具有专业性的判断能力时,才能避免对任何一方面的依附,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才能更好的履行其职责。也只有税理士的独立地位的形成,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对税收法治的促进作用。[14]

与税理士处于征管过程的某一环节所不同的是,财税法学家则是超脱于税收法制实践之外的。尽管税理士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地位可以是中立的,但其事实和法律价值的判断却无法避免受到维护纳税人权利这一职责的限制。而财税法学家则可以完全独立于各种利益的纠葛而以超脱的视角对各种纳税行为、征税行为及各种涉税争议进行独立的法律价值的判断。财税法学家对各种涉税行为的专业化审视,进而进行理论的提炼和抽象,形成系统的财税法理论,以此对税收法治实践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为此,财税法学家不仅应当具备财税法技术,更应当具备一定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素质,他所掌握的知识和技巧,使其能够对税收法治实践作出深刻的理解和思考,能够对财税法律实践进行理论的抽象和深化。他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仅能使其形成独立的价值的判断,也能够以此为基础,形成对现行制度的实施效果的法律评价,进而提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必要和完善的途径。因此,对财税法学家来说,其财税法知识的获得应当远较其他的财税法职业者更为全面性、理论化,并有利于富有法意识和法思维的独立的观察视角和方法的形成。

因此,税理士和财税法学家的培养,应当是一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一方面注重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技巧的培养,但并不仅仅停留于税收的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传导,而是更应注重法律意识和税收意识的培养,注重对学生对财税法律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形成学生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人权的保证,对自由、公平、效率等法律价值的自觉的追求。只有通过这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才能培养出合格的财税法律人才,作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沟通渠道,以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判断影响税收法治进程,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实现。

四、代结语:财税法教学与财税法治的互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影响社会各阶层的税收意识。通过大众化、专业化和精英化这三个不同层次的教学途径,实现对社会大众的税法意识的渗透、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的传授、对社会中间阶层的税法理念的培养,使纳税人、税收执法人员以及税收中介机构、财税法学家的税法意识在不同的层次上得以形成,在全社会形成完整的以普遍性的纳税意识为基础,以执法机关人员的专业性税收意识为主导、以系统化的税法理论为指导的税法的主意识流。这一主意识流的形成,将影响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相关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为,以其具体的行为对税收法治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推进税收法治的发展。

以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意识的培养目标,分别设定不同程度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使财税法知识的传导更富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我国现行的情况看,大众化的教学方式往往被忽视而为简单的税收法律的宣传所取代,导致人们所接受的基础财税法知识欠缺体统性和完整性,影响了普遍的税收意识的形成。专业性的财税法教学尽管受到重视,但由于教学技术、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并未对财税法治实践所必须的各类专业性人才的培养提供各种有效的渠道,已培养的财税法人才在财税知识或法律意识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就精英化的财税法教学来说,财税法理论意识和理念的培养已受到相当的重视,但在不同的培养规则下往往形成以经思维或法律思维为主导的单一的理论分析模式,欠缺财税法理念的整体思考。可以说,各种富有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知识的人才的欠缺,已成为我国财税法治形成的重要的主观性因素。为此,为发挥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推动作用,针对不同的培养模式进行财税法教学改革即是必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在教学实践中,按不同培养目标对财税法教学进行区分是相当困难的。三种教学模式是统一的整体,都是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为目的的层层递近和提升,其相互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同样是相当明显的。只有三种不同的模式相互配合、相互倚重,才能培养出法治实践所必须的财税法律人才,对财税法治实践的形成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知识传播的功能,在税收法治构建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换个角度来说,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影响,是以税收法治实践本身的发展为前提的。税收法治的发展,才会为财税法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践,为财税法律意识的传播和形成提供动态的媒介。通过税收法治实践,社会各阶层才能更深刻的理解税收法治的内在涵义,并体会其税收意识在税收法治中的价值,进而与税收法治实践形成良好的互动。而税收法治实践的发展,也加深对财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驱动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财税法治化的进程,必然对已有的财税法律知识、观念乃至法治理念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的修正,而这也促使财税法教学的不断发展。

「注释」

[1]周卫兵:《试论税收法治及其制约因素》,载《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2]参见孙士玉:《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强化途径》,载《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参见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

[6]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在此所指的权力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所指的权力机关,而是泛化的权力机关的概念,即它是指税收法律运行过程中与征税有关的一切权力的行使机关,包括税收立法机关、征税机关和司法机关。

[8]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9]参见熊晓青:《税收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北大法学院硕士论文2001.

[10]参见翟继光:《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1]参见翟继光:《欧洲法院在国际税收协调中的作用及启示》,载《上海财税》2003年第11期。

[12]参见[日]北野宏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13]参见[日]

财税法律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治;财税法治;财税法学教学「正文」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践的行动。[1]自古以来中西方的法学大家就对“法治”给予了颇高的关注和相当的研究,而这一概念是法律思想史上蕴涵隽永的概念,即使是在标榜法治的传统的西方国家也未有过公认的定义。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到拉兹的“恶法亦法”[2],从“法律的统治”到批判法学派提出的“法制的解体”,人们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众说纷纭。而从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每个历史时代都面临着一些社会控制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则需要最有才智的人运用其智慧去加以解决。为我们所知晓的许多绝对的法律哲学表明,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去关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锐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3]

一、财税法治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要面对一个现实,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正如哲学中所谈到的事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最终的建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日渐成熟的过程。不论是一种全新的宏观制度的建构,抑或人类在实践中所选择的契合未来生活的崭新的生存方式以及行为习惯,都不是想当然就成立的。法治的建设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脱胎于封建人治社会不久,依然存在许多封建残余、人治因素等的国家,显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而这过程是应民众和世界政治、经济、法律要求的必然趋势。

法治的建设是就一个宏观的整体而言的,不是单单局限于一个层面或者一个部分上所讲的,它要求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根本措施、战略策略和方式手段。而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税收国家,财政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在国际政治中作用的发挥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本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日渐改善更是成为其主要的来源。而税收又是财政的主要来源,随着人们对于税收的本质的认识,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认识,真正的将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很强,相比之下,我们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比较淡漠的,这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税务主管机关的政策的实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民众自身的缘故使得其对于权利认识的不足。财政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财政由最初的仅仅为满足国家对内镇压和防御外敌入侵或侵略该国的职能,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发展为国家大规模的自觉地利用财政收支活动来干预经济,国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确定的目标和规划,制定财政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并将有关这些财政政策的内容制定为法律法规。[4]以保证财政分配的法治化,财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和规范化的状态。

而税收不仅仅是满足财政收入,更主要的是对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经济性的特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控键。依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们众望所归,给予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凸现作用,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丝毫不为过,而是成为理所应当的事实,是法治建设的必备要件和内在要求。

二、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关于“法治”的论述和研究在现今法学领域中看来是比较丰富的,法学家对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实现的途径和目标都有所涉及,但是对于财税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研究甚少,面对当前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及财税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而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高效的途径,这主要是基于财税法学的高等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有着现实的推动作用。

(一)财税法治要求法制的完备——财税法治的形式要件

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是政府的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的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比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5]只有存在了明确的可以把握的法律才使得人们对于自身的行为有预见性,而这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过程。财税法治的建设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而在建设的过程中从形式上要求法制的完备。法制是指一国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包括法律组织及运行机制在内的法的整体。何谓法制完备,我以为法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6]财税法治的建设也不可脱离这样的一种形式要件,当前我国的权力机关以及相应的财税的主管机关虽然对于财税的认识有一个较为理性的认识,但是相应的法律规范被没有有效的跟进,仍然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主要是立法层级的比较低。虽然不少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立法上下功夫,尤其是制定基本法,诸如“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有关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的立法,它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7]但是,分析我国财税法的现状后,我们就不会这么轻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存在多方面的阻碍,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加强,更主要是基于我国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落后,虽然最近些年来,我们的税法研究有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和深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税法的研究还是存在相当的差距的。税收基本法中的任何一项规定,都可能是一个税法学研究中的比较大的课题,如果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将一个制度的产生发展沿革系统研究,那么也不可能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合理的税收基本法,因此,对于财税法学人才的培养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财税法教学是通过高等的教育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尤其是对于财税法进行专项研究的人才,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制度、立法技术以及国外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对我国的现状进行准确地判断,真正将国外先进的制度引入中国,切实解决我们存在的实际问题,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将我国财税法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和本土化,这些对于财税法知识有一个系统了解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为法治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知识积淀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使财税法研究的这一方热土能生生不息,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二)法律至上的必然要求——财税法治的理性原则

法制的完备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多少的问题,更主要是立法水平的提高,法律规范层级的提高,不是以行政法规或者部委规章以及通知等形式进行规定为主的一种现状,真正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对于一些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正。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制定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修养以及对于当前国家现状的知晓程度,而财税法治建设对于立法的要求则更为严苛,要求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财经税收知识的人进行立法,法学教育教学的初衷正是基于此,只有尽可能的保证立法者的较高的法学素养才能将财税法治建设从立法这一最初环节有效地落实下去。

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不仅仅是单一的环节,它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都应当体现法治这一理念。我国由过去的“人治”发展为“法治”,并不是彻底排斥人的作用,一味的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至上性,还应该关注执法和司法的环节。财税法学教育通过培养高素质的具有专业财税法知识的人才,使他们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树立一种“法治”的理念,毕竟法律的实施、贯彻是要依靠人来实施的。法律不应该是一种空洞的条条框框,而应该是能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真正得以发挥其作用的规范。

财税法学教育就是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对于那些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过程中的人员的素质进行培养,保证法治的完备和法律的切实落实,使得财税法治得以有效的建设。“在现代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理性不论是在中成文法形式的国家还是种判例法的国家都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发挥着有效的作用。”[8]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真实写照——财税法治的显著表征

广大民众的参与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苏力指出:中国近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正是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9]笔者也认为,苏力教授的观点是很有见地的,人民是法治进程的主体,离开人民的主体作用的法治,是空洞的不切合实际的。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认识,将其定位于“公法之债”的法律关系,更突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基于财税法在法学领域中的显著地位。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整个税收征纳过程中,尤其是在对用税方面的重视,更是纳税人权利的一个内在要求,一方面是自己权利的本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包括财政税务机关在征纳过程中以及用税的过程中的种种行政行为,只有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才是财税法治的显著的表征。

法治的实现不仅依赖于行政和司法,也依赖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身权利的活动,民众的意识本身和法律制度一样也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要素。固然行政和司法是国家法律起作用的必然环节,然而另一方面,行政和司法又有可能改变和扭曲国家法律的真正要求和内涵,损害到个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使得法治的建设成为流于形式的口号。正如学者所谈到的:“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法律的权威和实施造成的巨大的危害,是对依法治国的亵渎、蔑视和挑战。”[10]这也使得我们能明显的感受到法治目的的最终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对权力的监督。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众人可作为前提的。如果一个权力是由民众让渡,并为公众认可的,我们即说该权力的获得与行使是正当的,否则该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有问题,该权利的任何形式都无法具有合理性。财政税收也是如此,相当于是纳税人为获得公共服务或者利益而支付的一种对价,诸如税收可以认为是对纳税人财产的一种剥夺,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侵权法,它使纳税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的让渡,对国家的征税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财税法治建设中,对于让渡的权力,纳税人倘若不闻不问,势必造成权力被滥用权益被侵害,因此,纳税人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则成为必然的选择。我们应该将税法更好的理解为一种维权的法律,是对纳税人权利真正的维护。

中国受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民众本身就具有了一种奴役性和服从性,加之曾经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歪曲的认识,每当谈到税收时,首先映入人们脑海的就是:“苛政猛于虎”,权利的意识基本不存在或者准确地说是,当时的政府不允许人们那样的思想。因而,现今想从根本上来改变这种局面,培养民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并非易事。一种治国方略的事实,除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外,离不开相应的民众意识作为社会文化的支撑及内驱力:与人治社会相对应的,保障人治得以实现的是注重服从与权威的城民意识;与现代法治社会相对应的,保障法治得以实现的则是注重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的公民意识。[11]由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受政治、经济的影响颇大,而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提高本身是有一个过程的,是通过几代人甚至是十几代人的不断积淀而形成的,因此面对这种现状,法学教育更是不可或缺的措施,财税法较现今已为越来越多的学校所重视,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趋势,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对于财税法这一特定领域的人才要求不断加大,民众对于这方面知识了解的欲望会越来越强烈,本身由于其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再加之财产的逐渐增多,对于财产的保护也更为加强,因此这一教学不仅对于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成为必要的环节,对于普通的民众、纳税人也是意义重大。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权利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民众的权利意识,具体到财税法研究的领域就是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的普及,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先通过培养一部分人的权利意识,从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专门法学知识的人入手,进而由他们再进行财税法知识的普及,以推广到整个社会、所有纳税人的层面上,权利的彰显、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是要在财税法领域进行具体化的。

「注释」

[1]《法治的理念与方略》,汪太贤艾明著,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2]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刘富起,吴湘文。西方法律思想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7页。

拉兹认为,法治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法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一种可预测性,在法治之下人们具有依赖法律而非统治者的自治能力,同时拉兹认为,一个机遇否认人权、普遍贫困、种族隔离、性别歧视的非民主的法律制度,可能大体上要比任何一个开明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更符合法治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前者要好于后者,他是一个极端邪恶的法律制度,但在此方面他是它是出色的,它对法治的遵循。侯健法制、良法与民主——兼平拉兹的法治观中外法学1999(4)。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03页。

[4]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第20页。

[5][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7年版,第73页。

[6]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49页。

[7]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43页。

[8]葛洪义、朱继萍:《法治、法治化、法律理性》,载杭州大学法学院主编:《法治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0]姚成林:《依法治国制约因素的理性思考》,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11]黄海昀、胡俊苗:《法治建设呼唤公民意识》,载《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9期。

「参考资料」

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2.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3.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4.倪万英:《论依法治国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改革》,载《东华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9期。

财税法律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治;财税法治;财税法学教学「正文」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践的行动。[1]自古以来中西方的法学大家就对“法治”给予了颇高的关注和相当的研究,而这一概念是法律思想史上蕴涵隽永的概念,即使是在标榜法治的传统的西方国家也未有过公认的定义。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到拉兹的“恶法亦法”[2],从“法律的统治”到批判法学派提出的“法制的解体”,人们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众说纷纭。而从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每个历史时代都面临着一些社会控制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则需要最有才智的人运用其智慧去加以解决。为我们所知晓的许多绝对的法律哲学表明,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去关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锐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3]

一、财税法治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要面对一个现实,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正如哲学中所谈到的事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最终的建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日渐成熟的过程。不论是一种全新的宏观制度的建构,抑或人类在实践中所选择的契合未来生活的崭新的生存方式以及行为习惯,都不是想当然就成立的。法治的建设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脱胎于封建人治社会不久,依然存在许多封建残余、人治因素等的国家,显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而这过程是应民众和世界政治、经济、法律要求的必然趋势。

法治的建设是就一个宏观的整体而言的,不是单单局限于一个层面或者一个部分上所讲的,它要求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根本措施、战略策略和方式手段。而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税收国家,财政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在国际政治中作用的发挥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本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日渐改善更是成为其主要的来源。而税收又是财政的主要来源,随着人们对于税收的本质的认识,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认识,真正的将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很强,相比之下,我们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比较淡漠的,这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税务主管机关的政策的实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民众自身的缘故使得其对于权利认识的不足。财政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财政由最初的仅仅为满足国家对内镇压和防御外敌入侵或侵略该国的职能,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发展为国家大规模的自觉地利用财政收支活动来干预经济,国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确定的目标和规划,制定财政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并将有关这些财政政策的内容制定为法律法规。[4]以保证财政分配的法治化,财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和规范化的状态。

而税收不仅仅是满足财政收入,更主要的是对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经济性的特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控键。依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们众望所归,给予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凸现作用,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丝毫不为过,而是成为理所应当的事实,是法治建设的必备要件和内在要求。

二、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关于“法治”的论述和研究在现今法学领域中看来是比较丰富的,法学家对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实现的途径和目标都有所涉及,但是对于财税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研究甚少,面对当前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及财税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而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高效的途径,这主要是基于财税法学的高等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有着现实的推动作用。

(一)财税法治要求法制的完备——财税法治的形式要件

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是政府的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的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比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5]只有存在了明确的可以把握的法律才使得人们对于自身的行为有预见性,而这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过程。财税法治的建设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而在建设的过程中从形式上要求法制的完备。法制是指一国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包括法律组织及运行机制在内的法的整体。何谓法制完备,我以为法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6]财税法治的建设也不可脱离这样的一种形式要件,当前我国的权力机关以及相应的财税的主管机关虽然对于财税的认识有一个较为理性的认识,但是相应的法律规范被没有有效的跟进,仍然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主要是立法层级的比较低。虽然不少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立法上下功夫,尤其是制定基本法,诸如“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有关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的立法,它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7]但是,分析我国财税法的现状后,我们就不会这么轻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存在多方面的阻碍,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加强,更主要是基于我国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落后,虽然最近些年来,我们的税法研究有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和深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税法的研究还是存在相当的差距的。税收基本法中的任何一项规定,都可能是一个税法学研究中的比较大的课题,如果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将一个制度的产生发展沿革系统研究,那么也不可能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合理的税收基本法,因此,对于财税法学人才的培养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财税法教学是通过高等的教育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尤其是对于财税法进行专项研究的人才,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制度、立法技术以及国外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对我国的现状进行准确地判断,真正将国外先进的制度引入中国,切实解决我们存在的实际问题,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将我国财税法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和本土化,这些对于财税法知识有一个系统了解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为法治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知识积淀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使财税法研究的这一方热土能生生不息,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二)法律至上的

必然要求——财税法治的理性原则

法制的完备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多少的问题,更主要是立法水平的提高,法律规范层级的提高,不是以行政法规或者部委规章以及通知等形式进行规定为主的一种现状,真正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对于一些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正。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制定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修养以及对于当前国家现状的知晓程度,而财税法治建设对于立法的要求则更为严苛,要求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财经税收知识的人进行立法,法学教育教学的初衷正是基于此,只有尽可能的保证立法者的较高的法学素养才能将财税法治建设从立法这一最初环节有效地落实下去。

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不仅仅是单一的环节,它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都应当体现法治这一理念。我国由过去的“人治”发展为“法治”,并不是彻底排斥人的作用,一味的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至上性,还应该关注执法和司法的环节。财税法学教育通过培养高素质的具有专业财税法知识的人才,使他们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树立一种“法治”的理念,毕竟法律的实施、贯彻是要依靠人来实施的。法律不应该是一种空洞的条条框框,而应该是能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真正得以发挥其作用的规范。

财税法学教育就是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对于那些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过程中的人员的素质进行培养,保证法治的完备和法律的切实落实,使得财税法治得以有效的建设。“在现代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理性不论是在中成文法形式的国家还是种判例法的国家都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发挥着有效的作用。”[8]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真实写照——财税法治的显著表征

广大民众的参与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苏力指出:中国近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正是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9]笔者也认为,苏力教授的观点是很有见地的,人民是法治进程的主体,离开人民的主体作用的法治,是空洞的不切合实际的。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认识,将其定位于“公法之债”的法律关系,更突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基于财税法在法学领域中的显著地位。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整个税收征纳过程中,尤其是在对用税方面的重视,更是纳税人权利的一个内在要求,一方面是自己权利的本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包括财政税务机关在征纳过程中以及用税的过程中的种种行政行为,只有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才是财税法治的显著的表征。

法治的实现不仅依赖于行政和司法,也依赖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身权利的活动,民众的意识本身和法律制度一样也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要素。固然行政和司法是国家法律起作用的必然环节,然而另一方面,行政和司法又有可能改变和扭曲国家法律的真正要求和内涵,损害到个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使得法治的建设成为流于形式的口号。正如学者所谈到的:“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法律的权威和实施造成的巨大的危害,是对依法治国的亵渎、蔑视和挑战。”[10]这也使得我们能明显的感受到法治目的的最终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对权力的监督。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众人可作为前提的。如果一个权力是由民众让渡,并为公众认可的,我们即说该权力的获得与行使是正当的,否则该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有问题,该权利的任何形式都无法具有合理性。财政税收也是如此,相当于是纳税人为获得公共服务或者利益而支付的一种对价,诸如税收可以认为是对纳税人财产的一种剥夺,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侵权法,它使纳税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的让渡,对国家的征税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财税法治建设中,对于让渡的权力,纳税人倘若不闻不问,势必造成权力被滥用权益被侵害,因此,纳税人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则成为必然的选择。我们应该将税法更好的理解为一种维权的法律,是对纳税人权利真正的维护。

中国受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民众本身就具有了一种奴役性和服从性,加之曾经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歪曲的认识,每当谈到税收时,首先映入人们脑海的就是:“苛政猛于虎”,权利的意识基本不存在或者准确地说是,当时的政府不允许人们那样的思想。因而,现今想从根本上来改变这种局面,培养民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并非易事。一种治国方略的事实,除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外,离不开相应的民众意识作为社会文化的支撑及内驱力:与人治社会相对应的,保障人治得以实现的是注重服从与权威的城民意识;与现代法治社会相对应的,保障法治得以实现的则是注重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的公民意识。[11]由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受政治、经济的影响颇大,而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提高本身是有一个过程的,是通过几代人甚至是十几代人的不断积淀而形成的,因此面对这种现状,法学教育更是不可或缺的措施,财税法较现今已为越来越多的学校所重视,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趋势,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对于财税法这一特定领域的人才要求不断加大,民众对于这方面知识了解的欲望会越来越强烈,本身由于其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再加之财产的逐渐增多,对于财产的保护也更为加强,因此这一教学不仅对于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成为必要的环节,对于普通的民众、纳税人也是意义重大。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权利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民众的权利意识,具体到财税法研究的领域就是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的普及,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先通过培养一部分人的权利意识,从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专门法学知识的人入手,进而由他们再进行财税法知识的普及,以推广到整个社会、所有纳税人的层面上,权利的彰显、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是要在财税法领域进行具体化的。

「注释」

[1]《法治的理念与方略》,汪太贤艾明著,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2]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刘富起,吴湘文。西方法律思想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7页。

拉兹认为,法治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法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一种可预测性,在法治之下人们具有依赖法律而非统治者的自治能力,同时拉兹认为,一个机遇否认人权、普遍贫困、种族隔离、性别歧视的非民主的法律制度,可能大体上要比任何一个开明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更符合法治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前者要好于后者,他是一个极端邪恶的法律制度,但在此方面他是它是出色的,它对法治的遵循。侯健法制、良法与民主——兼平拉兹的法治观中外法学1999(4)。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03页。

[4]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第20页。

[5][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7年版,第73页。

[6]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49页。

[7]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43页。

[8]葛洪义、朱继萍:《法治、法治化、法律理性》,载杭州大学法学院主编:《法治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0]姚成林:《依法治国制约因素的理性思考》,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11]黄海昀、胡俊苗:《法治建设呼唤公民意识》,载《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9期。

「参考资料」

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2.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3.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4.倪万英:《论依法治国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改革》,载《东华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9期。

财税法律知识范文第4篇

一、××年上半年法制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按照省市“四五”财政普法规划和全县“四五”普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财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实际,认真贯彻《××县财政、地税局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年)规划》,同时根据总体规划分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二是建立健全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县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财税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分别带头履行好“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法制科、法规法具体负责日常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是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完善了《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为了完善对行政执法的评议和考核,又制订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原创: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原创: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难度大。由于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格局的调整还没有完全到位,专业机构职能优化和行政执法岗责体系还在进一步的探索之中,再加上财税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和干部执法水平个体差异等因素,都给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和过错责任追究带来许多困难。

四是过错追究方面存在一些不平衡影响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由于被追究责任的都是一线执法人员,都是基层的业务骨干,负责的工作繁重,恰恰是因为工作做得多,差错率也大,而一些工作简单比较轻闲的岗位或非执法岗位,反而不会受到追究。部分基层执法干部就会产生不平衡心理,造成部分干部不愿意承担重要的职责和责任,甚至希望调离执法岗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大财税干部的执法培训,提高干部执法水平。继续学习和贯彻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继续组织其他财税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使每一位财税执法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财税业务本领。

财税法律知识范文第5篇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按照省市“四五”财政普法规划和全县“四五”普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财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实际,认真贯彻《**县财政、地税局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2001~2005年)规划》,同时根据总体规划分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二是建立健全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县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财税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分别带头履行好“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法制科、法规法具体负责日常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是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完善了《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为了完善对行政执法的评议和考核,又制订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员之家版权所有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难度大。由于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格局的调整还没有完全到位,专业机构职能优化和行政执法岗责体系还在进一步的探索之中,再加上财税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和干部执法水平个体差异等因素,都给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和过错责任追究带来许多困难。

四是过错追究方面存在一些不平衡影响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由于被追究责任的都是一线执法人员,都是基层的业务骨干,负责的工作繁重,恰恰是因为工作做得多,差错率也大,而一些工作简单比较轻闲的岗位或非执法岗位,反而不会受到追究。部分基层执法干部就会产生不平衡心理,造成部分干部不愿意承担重要的职责和责任,甚至希望调离执法岗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大财税干部的执法培训,提高干部执法水平。继续学习和贯彻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继续组织其他财税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使每一位财税执法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财税业务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