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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

财税体制

财税体制范文第1篇

首先,税制改革

在税收制度方面我们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税制和税收政策。另外,税收征管。我们是两个部门,海关和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财政部主要是帮助支持税收的征管。税制的改革和税收政策是财政部的核心工作之一。

目前需要进行的一个改革是两个所得税税法的合并,实际上这也是1994年改革当时遗留下来的问题。

我们当时留下两个问题,一个叫做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税收的归属,归中央还是归地方。另外,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两个不同的税法。

我们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现在是后过渡期,这种做法有背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公平、平等地竞争,我们需要把它合并。合并是在适当降低名义税率的基础上,合并两个税法。在税基的考虑上,成本概念的考虑上,基本上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这个税法是接近于国际通常定义的。

同时还有一条,尽量使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接近,尽量减少减免。此外,还将完善农业的出口体系、出口退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开征物业税等等。

第二,推动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中国财政围绕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我们进行了一系列预算制度改革。我们通过将过去预算外的收入纳入预算内,通过给予每个部门设置预算,而不是过去有个笼统的功能预算,改变了预算的编制预算制度,我们通过国库集中收复的体系,政府采购的一套制度,改进了我们的预算执行制度。这样使我们预算的公平性、公开性、透明度和完整性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我们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财政的功能还有很大差距。

同时我们发现一个瓶颈,就是政府收支的分类体系必须改。现在叫做预算收支科目,mmf叫做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我们的预算收支科目弊端已经日益突出,现在报送全国人大的预算并不能清晰反映政府的职能活动。为了落实中国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去年以来我们充分借鉴了oecd国家政府收支分类框架设计基础之上,研究设计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并选择了一些中央部门和一些省市进行模拟试点。

第三,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关系

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差距比较大,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是三级政府管理,中央、州省和地方,我们现在是五级政府,中央、省、市、县、乡(镇)。这个层次是比较多的,而且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各级政府的职责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中央政府承担的经济稳定、收入分配,提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重要的职责,一般相对比较集中财力。

一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加大对困难县乡的财政支持力度。我们今年在预算安排的一般转移支付已经900多亿了,比去年又多了200多亿,除此之外又增加了150亿对于困难县专门的转移支付。

二是扩大推行省管县财政体制试点范围。我们督促各省,中央也在做,省级财政在财力的补助、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等尽可能直接核算到县,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实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乡镇财政收支的办法。

四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中西部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我们现在一般转移支付都是按照公示分配的,我们刚刚900多亿分配下去。这个公示在各个地区都是公开的。

楼继伟 1950年12月生,浙江义乌人,1968年2月参加工作,硕士学位。曾任国家体改委宏观调控体制司司长,贵州省副省长、政府党组成员,现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十六届中纪委委员。

规范政府行为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

范恒山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非常重要,但是深入推进这项改革又会相当困难。这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尽管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前一阶段政府是主导力量,而这一阶段政府仍然是主导,但是很重要的变化就是政府本身成了改革的对象。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受利益剥夺最大的就是政府,到了今天要更集中地剥夺政府的权力和某些不应当的职能,自己改自己,当然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

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所涉及的改革都非常关键。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不仅仅是经济体制改革,它实际上涉及行政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是一些关键性内容。这些关键性内容既包括机构的精简,也包括权力的削弱,还包括身份的转换等。

中国正在发展中,刚刚越过了人均gdp1000美元的时期,走向3000美元。政府职能已经明晰了: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只是一个方向,从现在就要做起。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应该说还没有完全界定清楚。从当前形势看,政府可以说介入了经济活动,是双刃剑——没有政府介入的经济活动,中国经济不会保持全世界最高水平,但也带来了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地区封锁或者对企业活动的直接干预等本不该政府管的事情。因此,在这两难之中如何做出选择,对政府来讲是困难的。

中国经济社会生活长期依赖政府,形成了一种依赖政府的文化传统,政府一介入,很多具体的事情就迎刃而解。

因此,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操作起来相当困难。

此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到位不仅取决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本身,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一系列观念的配套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从政府管理体制本身看,涉及到一些关键点,具体可以概括:减少层级,五级政府要朝比较少的层级方向转变;整合机构,改变五大班子一贯到底的局面;履行职能,重新界定部门之间职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政府和企业组织间的职能;改变方式,科学审批,变管制为服务;公务员体制改革,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的合理选拔机制和正确评价。这是政府改革至少涉及的五个关键点。

而有三项配套改革非常重要。

一是微观基础的改革。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格局,适当收缩国有经济的运作面,同时推进以多元产权为基础的股份制或者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

二是财政金融体制的改革特别是财政体制的改革。以合理的财政制度来保障政府行使公务的时候有足够的财力,特别是使公共服务得到强有力的财政支撑。与此相适应,建立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的融资体制或者资金流通体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财税体制范文第2篇

(一)财政税收体制不够健全我国现阶段的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财政收入分配呈现过度向上集中的态势,这使得分税制度无法有效落实,加之地方财政收支划分的不合理,间接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的力度。其次,以资源与环境税为代表的重要税种没有纳入税负征收范围,导致税收调节社会分配能力的功能失效。最后,以国有资产收入、资源为代表的非税收收入,长期游离在政府财政收入管理体系之外。(二)财政税收管理难以控制在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下,管理人员由于业务、行政双重管理体制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对有关财政税收管理难以有效控制,甚至有时会出现不能坚持原则的情况,不把法律法规放在心上。加上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三)财政监管不到位由于我国机构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的财政税收管理力量被削弱,不少财政税收管理机构和人员被撤并,导致了财政税收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管理滞后等问题。(四)转移支付缺乏规范性转移支付建立在分税制的基础之上,由集中程度较高的中央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来改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现象。现阶段造成我国转移支付规范性欠缺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制度对转移支付工作进行监管,导致中央财政在向地方政府支出的过程中出现难以查证的糊涂账。另一方面,因为转移支付类型构成的不合理,维护地方利益的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占据的比例居高不下,使得财政支出均等化原则的失效。(五)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我国自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曾多次进行大规模的清费活动,还对农业税等不合理的税费予以取消,但是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无法与税收体制改革相匹配,导致部分地方政府机构臃肿,并出现乱收费的现象。这样不仅不利于地方企业的经济发展,还破坏了地方政府的公众形象,使地方政府陷入财政税收日渐难以为继的恶性循环。

二、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

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于我国来说,进行财政税收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创新也就显得及其重要。那么究竟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应该如何做好管理体制呢?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一)建立分级、分权的健全财政体制分级分权财政体制的建立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实现我国财政支出和收入的持续稳定。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努力:首先,中央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实权,促进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围内自主行使税收减免权和税收立法权等财政权力。其次,在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稳步上升的前提下,促使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合理划分。最后,中央或省级政府要在合理划分财政支出比例的基础上,对财政支出直接负责,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减少支出责任。(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中,管理人员是整个财政税收管理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所以对于管理人员来说,提高自身的管理素质,使知识以及能力能够适应整个财政税收的管理工作是其需要关注的重点。而对于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从而提升整个管理的效率。当然除了人员素质的提高之外,还需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的法制化。构建完整的财政税收法制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建立起良好的财政税收管理秩序,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在和谐、民主、科学的范围内进行,从而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水平。(三)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税收政策也是一项经济政策,所以在其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按照市场、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进行合理的规定,确定其管理的范围。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应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要实现省级和市级政府对县级财政的有效管理,建立从上至下的财政税收一体化管理。其次,要对地方政府的历史债务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建立地方公共债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执行办法,允许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自主融资,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最后,财政税收部门应该在管理中逐渐的将税收的管理纳入到国家预算的体系,对其管理状况进行充分的调节,并且还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让整个管理都在一个有序科学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整个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中还需要不断的提高财税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改革完善创新的基础上加强财政税收的管理职能,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财政税收的管理,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在一种科学、民主、高效的状态下运行,提高我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总体效率。(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体系转移支付建立在分税制的基础之上,由集中程度较高的中央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来改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现象。现阶段我国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专项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三大类。造成转移支付规范性欠缺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制度对转移支付工作进行监管,导致中央财政在向地方政府支出的过程中出现诸如截留漏损、支出模糊等难以查证的糊涂账。另一方面是因为转移支付类型构成的不合理,维护地方利益的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占据的比例居高不下,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例远远低于前者,无形中加大了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收益差距,使得财政支出均等化原则的失效,公共服务也无法实现均等化发展的战略目标。(五)制定结构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合理的税收要满足主体税种设计科学、税负水平适宜、税负结构合理等基本原则。首先,要对宏观经济的发展水平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取消体制外收入,加大对政府性收入的规范力度,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负担。其次,要设立环境保护税种,从税收政策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促使企业加强环保意识,推广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最后,要加快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低收入群体的征税起点进行调整,实行分类扣除和综合申报并行的所得税制度,以减轻个体税收压力。

三、结论

财税体制范文第3篇

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

“十一五”以来,我国所推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加强了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了经济秩序的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重大成就,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

1.改进了财政支出体制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各项管理制度,实施财政绩效管理制度的变革,在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当中,以集中采购为基本特征的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财政绩效评估等重大措施,有效地提高了财政管理效率。通过优化与调整支出结构,逐步完成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的转变。由于财政支出结构实现了调整,加强了政府在公共基础建设及社会服务、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财政支出,特别是加大了教育、卫生、社保等方面的投入,推进了我国社会公共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农业上深化了农村税制改革,加大了农村财政投入的力度,推进了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等体制改革,从而完善了广大农村的公共服务事业。

2.完善了预算体制

通过改革预算管理体制,强化了预算监督体制的实效性。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制度、单一账户制度与收支两条线制度,增强了预算体制效率。为扩大预算管理体制之范围,还建立起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制度,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3.实现了税制转型

目前,已全面完成增值税、所得税改革,建立起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体系,实现了从具有计划经济特色的产品税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流转税的根本性转变,并维持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逐步上升。通过建立完善分税制体制,强化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的分配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及宏观调控能力。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补助额度,利用税收返还等一系列政策缓解了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紧张的问题。

二、当前财政税收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

1.转移支付不够规范

大量实践经验表明,政府间的财政收支结构呈现出转移支付不够规范、资金使用率较低,甚至引发腐败这样的情形。收入结构的划分以中央政府为主,支出结构的划分则由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管理。从目前分税制改革的运行情况来看,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正是这一财政收支结构的真实写照。实施分税制之后,我国财政收入中的中央集中率显著提高,使中央财政能有较大财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平衡地方经济及财力的不平衡。当前,我国转移支付主要分为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这三大类。然而,在转移支付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规范之处。一是显示财力均等化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例很小,而带有维护地方既得利益性质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在这三大类转移支付总额占比较高,导致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所得到的税收返还额也越高。时间一长,不同地区所获得的税收返还额差距会迅速扩大,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二是因为缺乏健全的制度与规范化的监管,中央在向地方转移支付的过程中,产生了支出不透明、截留漏损等弊端,其中相当多的环节是糊涂账,谁也难以说清。同时,资金分散于各部委,激励了地方政府“跑部钱进”、争取项目,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负面的制度条件。

2.乱收费现象再度抬头

国家在1998年以来所进行的大规模清费正税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特别是在2003年以后相继取消了沿袭千年的农业税及大量的农村不合理收费,很好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因为行政体制改革仍然未能取得良好进展,造成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下政府人员难以精简,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他们还是会设法将收入来源转嫁到农民头上。县市的情况也是如此,地方财税收入比例一下降,导致收入来源不稳定,正规与稳定的税源趋向枯竭,同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不彻底,人员难以精简,市县政府只能将许多本应由财政预算承担的机构及人员经费,转而要求他们去为自己创收,为财政做出贡献,从而陷入了依赖收费、罚款来养人的怪圈之中。其后果是严重地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打击了群众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十分艰难。同时,政府机构及人员又出现了循环式恶性膨胀,许多地方出现了吃饭养人型财政,这样一来,势必将影响到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大就业的难度,扭曲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

3.土地财政助长房价飞涨

不规范的转移支付体制直接造成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为了缓解地方财政的困境,除了乱收费与乱罚款、摊派之外,土地成为地方政府手中最大的一块能够进行自由支配的经济资源,这也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最重要保障。土地财政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土地出让金主要都归地方政府进行管理,由地方政府进行直接支配,而且使用权也不在财政部门。这就导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十分混乱,全国各地分别存在许多不同的规定,较少纳入到一般预算管理之中。一些地方根本就没有规范的管理方式,资金直接在财政体制外运行,透明度十分低,而且监督力量也较为薄弱,容易在收入与支出环节上滋生浪费与腐败问题。这种行为助长了各地房价的一再攀升,从而严重透支了当地居民的进一步消费能力,同时还埋下了激化当地社会矛盾的隐患。

三、进一步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建议

1.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合理搭配,形成资金来源稳定可靠,资金分配方法较为科学合理的中央、省(市)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首先是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整合其中的专项转移支付,妥善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其次是要改革税收返还与增值税分享制度,从而稳定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最后是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建立起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体系,从而逐步改变目前从基数法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与转移支付水平的方式,进而探索采用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土地面积、人均财政收支、公共服务成本及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因素法测算方法,以便科学合理地确定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的数额与水平。

2.深化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的实质就是通过在各行政级次间分税,以切实保障各级政权行使事权的财力。所以,事权的划分是前提条件,而财权与税权则是保障,他们之间是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关系。说到底,中央和地方最重要的经济关系是财政税收关系,其格局主要应当按照如何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来进行设计。由此,要彻底地建立分税制,就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实施彻底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而压缩行政级次,建立三级行政体制,主要是将县市归并为一级,乡镇则成为县市的派出机构。同时,要将现行的省份进行扩大,以分化安置归并后的富余人员。在此基础上,要具体细化各级政府的事权,并按照相应的事权配置各自的税权与财权。二是继续深化分税制改革,关键在于切实下放给各级政府税收立法权,由地方各级人大来行使税收的立法权,并按照三级行政体系开展三级分税,从而打破现行的五级行政两级分税的不协调现象。

3.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

对税务机关而言,理顺国税和地税的职责关系,健全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本身就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在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极少数省份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分别设置了国税与地税这两套税收征管机构。在目前的改革背景下,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继续分设,已经显得不大适应改革的新形势了。虽然整合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但是因为地方税制改革滞后等因素,机构整合的难度仍然显得比较大。在目前情况下,国税与地税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加强工作的联系协调。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各地的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充分开展信息交流,当对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现争议时,双方要共同探讨,合力解决问题,实现国税与地税的良好协调。

4.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税负结构的公平合理,有利于健全完善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一是要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负担,明确合理适中的宏观税负水准。在不断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取消体制外行政收入的基础上,要相应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二是要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步伐,及时开征物业税。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将所得税与增值税作为中央财政税收的主体税种,将营业税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将尚未开征的物业税作为市、县、乡等政府的主体税种,建立起科学合理、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财税体制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的要求。基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缺欠,采取什么样的改革方略,才能切实有效地完成这项重任,这是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是现行财政体制的主要矛盾本文由中国收集整理。

多年来,人们在研究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中,都是运用完善分税制体制这样一个提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却提出了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新概念,这是为什么,经过学习和研究,我认为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否定,更不是要建立一个与分税制体制不同的新的体制模式,而是对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体制存在的诸多矛盾认识的深化,是完善我国财税体制理念的创新,抓住了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矛盾,为我们指明了完善现行分税制体制的关键和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辩证唯物主义指出,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存在的条件下,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因此,解决任何事物,如果存在多种矛盾,就要全力找出主要矛盾,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就可迎刃而解了。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就其总体来说是十分成功的,既克服了旧的财政大包干体制的包死了国家财政,这一主要矛盾,又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1994年前我国实行的财政大包干体制,虽然有利于巩固扩大地方和企业自的成果,但这种体制既包死了国家财政,带来了我国财政宏观规模不正常的持续下滑的弊端,从1978年的31.2%下滑到1993年的12.6%,又包死了中央财政,导致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至1993年已下降至22%。致使国家财政的收支矛盾日趋尖锐,陷入了严重的困难局面,人们不得不提出重建财政问题。为此于1994年,实施了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由于这次改革抓住了财政大包干体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主要着眼点,改革的成效十分显著,自1994年改革之后“两个比重”得到迅速的改善,不仅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得到大幅度提高,从改革前的22%提升到了55.7%,而且建立起了财政收入宏观规模快速、持续增长的良好机制,从1993年的12.6%上升至2006年的20%。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由于受当时改革的客观条件所限,使分税制改革不得不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略,致使分税制体制改革的某些基本方面没有完全到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刚刚确立,政府职能转变尚未起步,财政职能转换还处于理论探索之中,因此,当时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具备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条件,从而也不具备用科学的标准核定各级政府行使事权所必要财力的环境,只好采用承认已有事实的变通办法,即以1993年中央与地方各自行使事权的实绩来确定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边界,以1993年收支实绩来确定地方政府可能取得的收入和行使事权所需要的支出数额的办法。这种办法人们称之为基数法,虽然从静态来看,即从改革的时点来看,不失为一种明晰中央与地方事权边界和各自支出责任的好办法。但是从动态上看,它却既不能完全分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分工,又不能达到事权与财力之间相匹配的目标。因为,从动态来看,政府事权的行使,是存在稳定的和可变的两类,稳定的是指政府在各个年度内行使的规模和力度基本不变的事权,可变的是指在各个年度内不一定都有要发生,或虽然都有所发生,但所需要的行使力度和范围会有所不同的事权。由于事权行使上存在这样的不同,使用基数法核定给各级政府的财力与事权就会发生错位。加之多年实施的放权让利改革,各个地方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既得利益,对这些既得利益一时还难以触动,为了改革的顺利实施,又采取了保护既得利益,即改增量不动存量的变通方略。以上这些体制构造上的变通方略,虽然使1994年分税制改革,顺利地实现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提高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比重的目的,但也造成了分税制体制构造上的先天不足,留下了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的严重弊端,富裕地区可支配的财力大大多于行使事权的基本需要,而欠发达地区可支配财力大大低于行使事权的基本需要,这样,不仅未能解决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巨大差距,反而引发了地区间财力差距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矛盾,造成了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的进一步尖锐化,导致大面积的地方财政陷入严重困难局面,严重地制约了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中央财政为了帮助欠发达地区解决收支矛盾,不得不在财政体制外,不断地增加专项(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果不仅造成转移支付结构上的矛盾,一般转移支付过少,专项性转移支付过大的不合理局面,更造成中央财政负担不断加重,至200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总量已达地方财政支出总量的50%,使中央财政陷入了在收入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大好形势下依然要打赤字的困境。

总之,我国现行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困难,都是与1994年分税制体制构造上没有建立起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关系直接相关的,所以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就是在完善分税制体制基础上,要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体制构造方略的抉择,都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解决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需要,方能成功。

二、构造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方略的抉择

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当选取什么样的体制构造方略,才能达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目标,基于1994年财政体制建设的经验,基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需要,看来做以下几项方略的创新是必要的。

(一)把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放在体制构建的首位,从传统的承认事实的划分事权方法,转向以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为依据的划分事权的方法上来。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必须确保国家政令的统一,中央政府承担着对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职责。因此,行政管理体制安排的原则,始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

统一领导是为了保障政令的统一和畅通,分级管理为的是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确保政府的公共服务的高效率及人民享受政府服务的方便,从而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就天然成为单一制国家,政府事权划分的基本准则。所谓受益原则,是指政府事权划分要按政府各项服务所覆盖的居民范围,来确定某项服务归哪级政府承担的办法,不同类别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有的受益范围覆盖全国、全体居民受益,则应划归中央负责,有的只覆盖一定区域,则应划归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在通常情况下,按受益范围划分事权,也是服务效率最高和最为便民的,就是说受益、效率与便民三个原则通常是统一的。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不统一的矛盾。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特定情况主要的可归结为两类:一是政府服务事项受益范围涉及若干行政区的情况;二是受益范围虽然是覆盖全国或几个行政区,但从效率和便民来看,交给基层政府或一个行政区的政府去办,会更为有效率和更为便民的情况。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中碰到这两种情况时,当如何处理为佳,基于单一制国家在行政管理上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方针的需要,看来依然要首先依受益原则来划分事权,如果是发生前边的第一种特殊情况,则要采取使受益范围内各行政区共同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挑选出一个区域具体承担主办责任的补充措施以提高效率。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要在依受益原则划定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再由责任主体依效率和便民原则委托给合适的行政层级去具体承办。用这种方式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既可以在体制构造中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又可以做到各级政府在行使事权上的权责利统一,确保体制有效地顺畅运行。

(二)转换收支额度测定与划分的思路,从追求

全国使用同一标准,转到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思路上来。从理论上说,在财政体制建设中的收支划分与测定上,采取全国同一标准,乃是最为公平的办法。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特别是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规定的完善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来说,继续采用同一标准却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在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距的情况下,不仅公共服务存在严重的不均等,并且财政收人实际能力也存在巨大差距的条件下,在收支测算与划分上适用同一标准,就意味着对现存差距的固定,这样既不公平,也与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不符。相反,从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区别对待,才能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当然,区别对待并不是不要标准,而是说要依地区不同状况,分类设置标准来测定与划分。为此可做如下设想:

1.在财政支出基本需要测定方面,采取首先用统一的因素法测定出标准支出需要,然后以各类不同地区实际的公共服务水平,与预期要达到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水平之差为依据,设定一个系数,对标准支出需要给予调整的办法。这种办法,既可保障测算上的规范统一,又可达到区别对待照顾欠发达地区的目的,满足缩小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

2.在收人划分方面,可以设想在实行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办法的基础上,对共享税按地区分类采用差别比例分成法。这种办法从实践来看,乃是较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略,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经验表明,在分税制构建办法上,追求全面实行税种专享式模式,并采用统一的比例划分收人,是与我国国情不相协调的。第一,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实行完全的税种专享制不相适应。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们曾经尽最大努力使分税形式向税种专享式靠拢,将当时的23种税中的22个全部划归地方专享税,仅仅是由于增值税收人占税收总量过半,划归哪一级政府专享,都没法将分税制实施下去,不得不采取了共享办法。这样,虽然从税种上看,1994年改革的分税模式基本实现了税种专享化,但从税收总量上看,专享税的全部税收仅占全国税收的40%,共享税却占60%,总体上看依然是共享税模式。然而改革后在体制运行上,并没有达到理论预想那样,可以不断地缩小东中西部地区间财力配置上的不均衡,相反,随着体制运行却呈现出不断拉大地区差距的不良后果。中西部地区出现大量的收支不平衡,中央财政为弥补中西部地区财力不足,弥补其赤字,不得不在体制外,不断地增加财力性的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的负担日趋沉重。中央财政为了能从富裕地区多收取一些财力,以弥补中央财力之不足,中央财政又不得不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分配关系,即对分税制体制进行调整,相继多次把地方专享税种改为共享税种,以达到增加中央财力的目的。截止到2003年共享税已从1994年改革时的一种税,扩大到9个税种,剩下的地方专享税都是一些零散小税,全部地方专享税收人只占全国税收收人的3.3%,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1994年实施的专享税式的分税制发展到今天,事实上已回归到分税种的比例分成体制。

这种情况充分说明,我国税制结构并不适合实施专享式分税制模式。有人可能说专享式分税制最为优越,我们可以优化税制结构,扩大地方税种来满足分税制需要,应当开征的地方税是要开征,但专门为了适应一种分税模式,看来大可不必,因为综观世界各国的财政体制中的分税方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最优模式。各国采取的模式是多样的,比如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从理论上说,似乎采用税收专享式分税制为最佳,然而德国依自己的国情,却采取了税种共享式的分成体制;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却实行了全面的专享式分税制。

第二,税收分成实行统一比例与我国需要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相适应。实践表明,采用按地区发展程度分类适用不同比例办法却优越得多。采用不同比例划分收人,既可以使无论贫困地区或是富裕地区,都能得到比较稳定的满足政府行使事权所需要的基本财力,又可减轻中央财政向地方转移支付的负担,既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又利于在财政体制上构造起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长效机制。

最后,与上述的财政收支测定与划分方式的改革相配套,还要彻底废弃保护既得利益的作法,取消税收返还制度。因为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制,是与行使事权所必须的财力无关的,是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相背离的。在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巨大的条件下,税收返还办法真正得益者是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所得很少,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不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配置的差距,反而成为扩大差距的消极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的条件下,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已齐备,资本出于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动机,常常是把生产地设在近资源、近劳动成本低的地区,把销售总部、研发中心等设在经济发达地区,从而就发生了税源发生地与税收收入地分离的情况,我国的资源及廉价劳动力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在这种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中西部地区的税源向东部地区流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收返还制,更是不利于推动地区间财力配置均衡化发展,不利于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取消税收返还制,不仅是实现地区问公平分配之必需,更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应有之义。

(三)转换转移支付实施的思路,创新转移支付机制。应当肯定,近些年不断加大的,财力性专项转移支付的成就是显著的,1994年改革前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只相当于东部地区的32%和35%,近些年来经过中央不断加大的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有明显的提高,至2005年已提高到42%和48%。但是多年的实践也表明,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有很大的缺欠,已不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形势要求。对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的缺欠,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比较集中的看法是: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缺少一个总体的法律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少,临时性专项转移支付多等等。这些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笔者看来还有三项基本缺欠:一是没有建立起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方式采取的是逐级传递式的支付办法,即中央财政先拨给省,然后再由省逐级下拨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有利于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处理的优点,但也有发生转移支付资金在途中被截留的危险,并且也不利于中央财政在各级政府间,作全国一盘棋式的统筹安排。此外,这种办法也造成资金转拨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满足需要,大量资金积压在途中,不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三是缺少横向转移支付功能,不利于调节东中西部地区间税源与税收分离所带来的不公,特别是在我国的宏观战略上,为了促进资源开发和消费的节约,在资源性产品定价策略上,实行生产环节定低价,在消费环节定高价策略,在这种策略下,资源开发的利益也如同税收一样,呈现出从中西部向东部流失的问题,这也需要利用横向转移支付加以解决。故在我国转移支付体系中增加横向转移支付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分析,看来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以下几方面改革是必要的。

第一,加强转移支付的立法工作,在近期不能实现财政基本法立法的条件下,尽快颁布《财政转移支付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在法规中,把我国转移支付模式的各个要素尽可能地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现转移支付的全面规范化和强化对转移支付的监督。

第二,实施直接到位的转移支付方式,即无论是一般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由承担转移支付责任主体通过国库直接拨给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的办法。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再实行逐级传递方式,以消除这种方式的弊端。

财税体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税制度;制度弊端;改革创新

1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体制

1.1财政税收体制的概念

“财政税收体制”又称为“财税体制”,其实质为国家相关部门将税务收入当成是我国财政的一大来源,借助税收给相关部门运转以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政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1.2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

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是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形成的.现如今共有23个税种,我们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概可以分成七类: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调节生产、流通和服务方面.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因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收入进行调节.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针对生产经营后所产生的利润进行调节.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调节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调节的方向主要是财产和行为.关税类.农业税类.

2我国财政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2.1税收结构存在不合理的方面

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资源税计征方式不合理,我国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征收,它难以对资源的过度开发进行有效的抑制,对于某些稀缺资源,更是难以保护它的稀缺性.(2)我国目前还是以流转税为主,但是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从征收流转税为主体变成现金的以所得所为主体满足时代的进程.能够借助这一方式,促进各类税收的良好配合,完成税务收入的再次配置.(3)税收减免政策过于泛滥,缺乏关于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税种,例如教育税等.特别是在增值税之上,中央与地方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致使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所以,健全和完善税收结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2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自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各级政府之间缺乏协调和统筹,我国大部分的财政都由中央控制,而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却大大削弱.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所要承担的财政负担却越来越重,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地方的相关部门事权加以扩张,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之间不平衡,导致地方与中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矛盾逐渐突出.

2.3预算体制不规范、不透明

我国现行的财政预算并没有全部覆盖到财政收支活动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出现了很多预算外的资金收支情况,政府并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内.社会各个阶层和大众对预算整合、完善、公开有着不一样的标准,相关部门难以达到社会全体民众的标准.我国预算编制和执行约束力存在很大的不足,没有统一的规范体系,随意性强.对于年度预算的控制也不合理,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的效率.

2.4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转移支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公开.直至今日,普通层面的转移支付规模所占比重比较小,而所占比重比较小的这部分,恰恰是地方政府能自主分配的部分.在另一方面来说,专项转移支出规模又过大,并且杂乱无章,种类设置不科学.我国转移支付标准一直沿用“基数法”的方法进行确定和分配,但实际上要完成转移支付的目的,主要受到转移支付形式与构架的作用.所以改革转移支付的结构,使它更加合理化,是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一步.

3针对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所提出的改革创新

3.1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

(1)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在从量定额征收的基础上,对于稀缺资源税的征收加大力度,使其和一般的资源所征收的税区分开来,对于过度开发的资源进行加额征收,有效地遏制过度开发和保护稀缺资源.

(2)改革流转税制,把改革的主要重点放在消费税和增值税上面.完善消费税,合理的增强消费税的调控能力.在我国,增值税的增收是属于生产型的,我们要将其转变消费型,把营业税和社会投资纳入增值税中.

(3)合理的运用税收减免政策.首先应该提高减免税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首先在法律上应当对减免税的具体内容,实施办法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详细的公示出来.优化减免税的调控方式,使用间接优惠的方式来代替直接见面为主,以避免减免政策混乱所带来的损失.

3.2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如果要设定完善的财力和事权相对应的财务政策系统,就必须对地方与中央的相对职权进行恰当的配置.事权上移是一种有效地解决办法.由于中央各种政策的出台,地方政府的压力不断增大,既要保障公共事务的运行,又要完成出台的政策,这时候就需要将一些不满足底层部门要求的事权移交给较高的部门,还可以一同承担.地方相关部门在教育与医疗以及社保上承担了过多的负担,所以应当提高中央和高层政府的支出比例.财力下移是另一种有效地解决办法.前面已经提到,地方政府财力负担过大,所要解决的基础问题太多,所以应当将一些中央部门的财力下放给地方部门,借以确保地方部门的稳定运转.现今,虽然大多数的中央财力都借助支付转移这一形式分配给地方部门,但是由于没有合理的制度约束,导致了“跑部钱进”的状况.方式的多变化,总的来说就是应当先规划好地方和中央的责任,再根据划分好的职责,配置相应的财力.总结其根源,就是应当使中央和地方政府能够和谐统一,使各种服务和产品能够互相弥补.

3.3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

我国根据国情需要建立预算机制,这些预算机制应当透明化、公开化,接受社会舆论和大众的监督.我国目前的预算范围还不够广,还有许多方方面面没有覆盖到.所以国家要不断扩大预算覆盖范围,不仅要看到眼前的预算方案,更应该看到中长期的预算方案,并且把它与中长期的发展相结合起来.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3.4建立合理搭配的转移支付系统

就建立合理搭配的转移支付系统而言,我国国务院出台了以下意见:(1)优化转移支付构架.现今,国内普通的转移支付占据了大部分的比例,必须要以此为基点进行结构的完善,目前我国一般性转移将普通的转移支付与专项支付的进行有机结合,对责任与事权加以适当的分配.全面而科学的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例如某些地区底子薄、发展慢等等.考虑到各地方的支付成本差异,更应当建立全面而规范的转移支付配置的形式,对区域发展进行合理调控.(2)建立合理的激励规范基准,借助一定的奖励或是惩罚的形式,促进地方部门把普通性质的转移支付财力合理的用于民众.(3)对专项的转移支付加以严格的监控.专项转移支付一向杂乱无章,所以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管控方案加以适当的约束,进而确保任意的专项支付都有与之对应的管控方案.必须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要求确定专项转移的补助目标,根据政府部门、事业机构、公司等加以划分,进而易于进行监控审核以及绩效评估.

4结论

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是沿袭1994年所进行的财税制度的改革.自1994年改革以来,财税政策在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推动了我国财政建设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以往的财税政策并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的发展,创新财税政策成为了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必要途径.税收结构不合理,事权和财权搭配不合理,预算机制不透明不公开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解决.

参考文献

[1]敖晓梅.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6,(21).

[2]李丽艳.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探究[J].中国外资,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