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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富民强国的重要国策,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实际工作中更要学会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完善体制机制,深入扎实地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积极履行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使命。

一、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积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的前提和根本保证。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成果的深化,从而成为我们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南,也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为此,就要把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来检验我们的工作,并将此作为衡量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维权与监察、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而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以人为本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方向和依托。监察工作涉及广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政策性很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关切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和突出矛盾,把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造一个不断满足劳动者维权需要、促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制环境。

三、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劳动合同系列新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诸多方面面临着巨大而又现实的挑战。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积极拓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思路,不断完善监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大力加强对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应对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能真正发挥其“维权”和“护法”的作用,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现法制宣传的长效化。新时期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顺应时代要求,树立全新的工作理念,在推进维权意识的理性化和提升劳动关系双方遵守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上下功夫。通过多种普法宣传形式,形成多角度、广覆盖、全方位的立体宣传格局,重点是抓住劳动合同系列新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针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普遍关注的劳动保障重点和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培训,引导各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解读劳动合同系列新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各项内容、操作方法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其背景,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意识以及企业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能力,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近年来,通过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推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主办监察员制度、错案追究等相关制度,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起到了多方位的监督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但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实现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体制的目标,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切实做到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并重,杜绝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不作为案件现象的发生,注重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稳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健康稳定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范文第2篇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筑社会稳定重要防线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依法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加明显,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在用工过程中依然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员工超时加班、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劳资关系日益紧张,隐藏着较多的不稳定因素,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同时,个别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执法环境不宽松等问题依然存在,致使一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查处,劳动保障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群众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充实力量,保障投入,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合资源,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络化、网格化)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体制,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系和监控管理平台,有效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支持力度,为实现“两网化”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创造良好条件。

(一)合理划分网格,按行政区域或用人单位数量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细化为市、县、乡、村四个级别,确保每个用人单位都在网格覆盖之中。

(二)配齐配强人员,在每个网格配备必要的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利用就业资金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

(三)配备办公设施,划拨“两网化”建设专项资金,配备办公所需的场所、设备、工具。

(四)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及时配备所需的软硬件设备,推广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软件;采集网格内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建成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两网化”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目标,加强监督考核。

三、提升水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名称统一、职能统一、标志证件统一”的原则,整合现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与形势发展相适应、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原则,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不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坚持“重质量、控总量”,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努力做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区域全覆盖。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明确相关机构具体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精神,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书面资料审查(年审)费、专项检查费、网络维护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要确保按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类比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四、完善措施,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书面材料审查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

(二)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三)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恶意欠薪、使用童工、拐骗劳动者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从快从严打击,加大违法成本。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警示和震慑劳动违法企业。

(四)营造法制氛围。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五、高度重视,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范文第3篇

一、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远远不及法院、公安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配合执法的情况,来自劳资双方的抵触情绪对开展执法行动有着直接的消极作用,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力。

2、收集证据难,实有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又未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出具欠条,给依法维权办案带来一定难度。

3、施工工地发包分包混乱,少数的工程项目因承包关系不明,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账务不清等现象,导致农民工上访时有发生。还有的工程项目以承包人工程款等无法收回为由,变相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讨要现象存在。

4、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劳动者就业难普遍存在。因而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低学历、年龄大的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时,维权意识低,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导致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愈演愈烈。

5、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亟待加强,“两网化”管理工作对现有执法人员的管理服务方式、业务流程规范、工作作风改进提出了更高、更强、更严的要求,必须加强执法人员包括协管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二、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对策

1、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部门培训结合自主学习、线下学习结合线上学习等多种途径,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当遇到劳资纠纷案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自身的知识及经验找准切入点、高效地解决问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在概述劳动监察报障年检的基础上,对劳动保障年检的困境进行了分析,种种困境表明我们应对现行年检方式进行优化,探索一种更高效更合理的年检方式。针对这些困境,提出劳动监察年检优化的办法,试图探索出一条更加合理与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之路。

关键词 :现实困境 年检方式优化

一、企业劳动监察保障年检概述

劳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执法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则是通过劳动监察保障年检这一方式来实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资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劳动监察年检的方式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劳动监察保障制度产生于建国之初,其标志是1950年政务院的《关于各省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工作关系的决定》。经过其不断地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 起实施。劳动监察保障年检的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各类社会保险登记、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日趋完善,而我国劳动监察保障的年检却并不如人意,劳动保障监察年检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

二、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1.年检制度的法律缺陷

监察部门基层人员无法律权力。在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年检时,部分企业不配合甚至产生过激行为,对于这些问题,劳动监察局基层人员只有向上级反映等权利,上级并没有赋予他们下行政整改通知单和行政处罚的权利。因此,劳动监察年检对企业没有威慑力。

2.年检工作的固有缺陷

年检工作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年检期间由于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年检的审查客观上只能停留在对公司提交的材料形式是否完备的审查上,材料是否真实基本上都是按照公司自行填写的信息为准,没有足够人力和过多精力对材料的真实性作审查。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出现启动实质审查的情形。

3.年检工作的认知缺陷

(1)企业的消极配合。我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中明确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但在实际工作中,用工单位错误地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单纯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年检意识的淡薄和对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信任,导致了其在年检工作的不配合也加大年检的难度。

(2)企业管理落后,素质参差不齐。用人单位的数量多但规模大小不等,小企业由于管理落后,在企业中未设置人力资源部门,也无人负责年检工作。大型企业负责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无法理解年检的困难。

(3)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缺乏力度。由于相关部门配合缺乏力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察工作形成孤岛效应。用工单位每年都会接受相关部门不同种类的检查,比如工商年检,实践中二者实施效果却大不相同,工商年检具有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行政处罚措施,而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成本低廉,监察年检工作收效甚微。劳动保障监察、工商、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缺乏力度,一方面从总体上加大了国家的执法成本,另一方面使得用工单位面临繁琐的检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活动,同时也阻碍了健全的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形成。

三、对策及建议

1.简化年检内容,增加工作人员

年检内容复杂繁多,工作人员过少,也增加了工作人员的任务与难度。劳动监察部门可以简化年检内容,在实行年检期间适当招募部分临时工,给他们进行适当的培训,这样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赋予基层工作人员适当行政处罚权

政府应当完善劳动监察的立法,赋予一线员工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对于不听劝告的公司,基层人员可实行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既利于加强他们工作的权威与威慑力,又利于提高年检的效率。

3.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合作

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加强同其他部门的合作,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来协助完成年检工作。要注重部门公关,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曝光企业的不配合行为,对不配合的企业进行大幅度的宣传,利用道德舆论对其进行威慑。

4.建立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

将用人单位对于企业年检的态度、完成企业年检的情况、企业年检的结果纳入到对企业的考核体系中,给予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直接加入黑名单。对于黑名单企业在行业内部进行公示,在其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或者申请银行贷款时会受到负面影响;而对于评价合格,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条件适当放宽,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5.建立电子平台,实行网上年检

借鉴工商行政机关的经验,请相关技术专家设计企业劳动监察年检软件,逐步建立电子平台,实行网上年检。该系统可以简化区内企业年检程序、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效率,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服务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劳动保障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法必依的重要保证,而劳动保障监察年检是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行年检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探索一种更好地年检方式,这才是年检制度改革的目的与意义之所在。

参考文献

[1]曹万荣,张洪君.企业年检制度改革之我见[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2)

[2]秦小丽,樊圣春.基于年检制度改革的企业工商年检审计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0(28)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范文第5篇

一、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保障协理员划分责任区,明确各自监察任务和范围,加强日常巡查,掌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形成覆盖全市、上下联动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督网络。

(二)划分监察监督责任区

1.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镇(街道)为单位,划分监察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落实一名专职监察员,负责所属责任区的联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以社区(村)为单位,划分若干监察责任区,并对中队监察员进行分组,每个责任区落实一组监察员,负责所属责任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所在社区(村)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察监督

1.劳动保障协理员对责任区内企业的主要监督内容: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企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加班报酬的情况。

2.劳动保障协理员通过监督检查,采集和整理企业劳动保障方面的基本信息,建立劳动保障企业信息档案,做到“一村(居)一册、一户一表”,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将企业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上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以及群众反映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教育宣传、告知未改正的,应及时上报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3.劳动保障协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聘请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持证依法实施监督。

4.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各监察员根据责任区域划分,做好责任区内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处理责任区内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同时加强与责任区内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联系,指导协理员开展工作,及时汇总协理员上报的企业情况。

5.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各监察员根据责任区域划分,做好责任区内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助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处理责任区内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

二、劳动保障监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分级分类管理的范围

我市辖区内所有服装箱包企业。

(二)分级标准

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由高到低定为A、B、C、D四个等级,定级标准分别为:

1.A级企业: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B级企业:存在显著轻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法未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能够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3.C级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能够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4.D级企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D级企业:

(1)不按月结算职工工资、预发生活费的,不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拖欠克扣工资的,每月发放职工工资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

(2)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3)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5)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6)租赁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欠薪保证金的;

(7)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三)定级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等级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根据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以及劳资纠纷发生情况等,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所辖服装箱包企业定级意见,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企业监察等级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凡企业有应当降级的情形时,自事实确认之日起降低其监察等级;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时,自次年起提升其监察等级。

(四)分类管理办法

1.A级企业,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免除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2.B级企业,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地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C级企业,加强日常巡查,除举报投诉外,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地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D级企业,进行重点监察,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地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列为隐患企业的,必须落实专人,实时监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

为切实解决我市服装箱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防止经营业主欠薪逃逸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服装箱包企业中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监督制度适用我市辖区内所有服装、箱包企业。

主要监督并防止以下四种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

一是不按月结清工资、预发生活费的行为;

二是留存、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是工资发放低于我市最低标准的行为;

四是延期发放工资的行为。

二、监督办法和要求

(一)监督办法。

1.全市所有服装、箱包企业工资实行打卡发放。

2.企业按月上报工资支付表和工资发放银行回单。工资支付表应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

3.每月25日前,向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上报上一月度企业工资支付表以及银行工资打卡清单。

4.建立全市服装、箱包工资支付信息监控系统,通过在线监控及时发现企业欠薪行为。

(二)监督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镇(街道)、村居(社区)分别对所辖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控。

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建设全市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控信息化系统,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平台;加大查处力度,对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依法查处,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

2.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企业工资发放的监管,负责企业工资发放信息收集,负责工资监控数据采集、数据录入和数据分析等。

3.各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辖区内企业工资发放信息的收集,按镇(街道)要求,做好服装、箱包企业工资发放日常监管工作。

三、落实监督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装箱包企业是劳资纠纷发生的集中地,落实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是解决劳资纠纷和欠薪逃逸问题、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落实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摆上议事日程,及时部署落实。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及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监督工作的指导,全面掌握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的落实;要深入调查分析,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好监督制度的推行和落实;要指导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监察员、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展工作。

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全面掌握全市就业状况,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决定在本市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今年开始,先行在我市所有企业实施用工备案制度;2008年起,在全市所有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实施用工备案制度;建立以镇(街道)为单位的所属企业、单位劳动招用工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市劳动用工数据库;依托城乡就业一体信息网络系统,形成全市企业劳动用工实时监测、管理系统。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试点。选择一至二个镇(街道)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

(二)集中上报。8月开始在各镇(街道)全面铺开,8月底前完成所有企业用工备案。9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建成劳动招用工信息数据库。

(三)正常运行。建成市、镇(街道)两级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实时监测、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四)网上申报。2008年12月底前实现所有企业、单位网上申报。

三、备案手续办理

(一)集中上报备案。2007年8月,各用人单位填写《平湖市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册》(见附表),上报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名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一份留存。

(二)招退工登记备案。从2007年9月开始,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确定录用关系后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在续订劳动合同30日内办理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办理招用工备案的,填报《平湖市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册》;办理退工登记的,填报《平湖市用人单位退工证明》;人员名册和退工证明均一式两份,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三)用人单位变更和注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四)其他事项。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镇(街道)收到用人单位上报的人员名册或退工证明后,要及时录入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五)原国有城镇转制企业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市企业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例要予以曝光。

(三)加强监督。各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两牌一卡”制度

为了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法制意识,依法保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企业开展“两牌一卡”(企业职工维权告知牌、企业职工工资公示牌、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维权联系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围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一主题,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嘉兴市政府打造无欠薪城市的总体目标,坚决打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恶意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着力提高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为建设和谐平湖奠定基础。

二、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 适用方式

1、企业职工维权告知牌、企业职工工资公示牌、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维权联系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制,经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分发至辖区内的各用人单位。

2、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显要位址张贴企业职工维权告知牌、企业职工工资公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