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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现状管理

劳动现状管理

摘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中不和谐的因素越来越多,并引发了其他的社会问题,这直接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不和谐的因素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主要研究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劳动关系;现状;问题;对策

1我国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现状及问题

(1)市场化劳动关系已形成并逐步占了主导地位。

中国实行渐进式的经济改革政策,其突出的特点是在保持原有制度不变或对原有国有企业和计划经济实行渐进改革的同时,允许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经济在体制外的发展。这种改革政策在城镇形成了“二元用工制度”并存的局面:一是政府控制部门,二是市场主导部门。在市场主导部门即非公有制领域,其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是典型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各种类型的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在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所吸纳的就业人数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以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事实上近年来大部分地区的乡镇企业都进行了产权制度的改革,变成了私营企业,但统计上仍然按乡镇企业计算。总之,我国非公有经济的就业人员已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和公有部门,成为我国的就业主体。这意味着在中国市场化中的劳动关系至少在数量上占了主导地位。

另一方面,政府控制部门通过国有企业内部的改革和不变动所有制基础的改革方向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从此主要在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实行国有经济退出的战略;二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在这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数千万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根本性变化。

(2)由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成的相对弱势的劳动关系群体初步形成。1997年以来,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00多万人,虽然大部分已经重新找到了就业岗位,但随着近年来再就业率的下降,一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日益成为再就业困难的劳动者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就业壁垒的打破,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我国大约有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而且绝大部分将进入低技能,低收入的就业市场,由于此类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也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这两类人员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一个普通的劳动岗位,通常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甚至不敢对用人单位提出签定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要求,以至于出现了许多有劳动没关系的现象,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弱势的劳动关系群体。

(3)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导致动态的、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比重明显上升。

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和就业形式的日益多样化、灵活化,使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大副增加,初步统计全国已经达到几千万人。这类人员的劳动通常时间性较强,工作成果易量化,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只在提供劳务期限内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这种状况加上原来缺少相关法规政策,致使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非正规,动态和不稳定等特点,成为当前劳动关系整体格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且比例还在逐步上升。

(4)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

随着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劳动力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甚至是跨国界的流动日益频繁。一方面,高素质劳动者由于供不应求,在同行业其他企业的高薪或其他优厚待遇条件的吸引下频繁跳槽转换单位,为便于随时离开原单位,他们大都希望并尽量与企业签定短期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低素质、低技能的劳动者供过于求,用人单位为了控制降低人工成本,减少由于长期雇佣此类人员需要加薪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支出,也大都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合同。这两方面情况导致当前的劳动关系出现明显的短期化态势。

(5)劳资纠纷日益增多。

劳资纠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增多,近年来更是成倍地增长,出现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纠纷的增长更呈迅速爆发的态势,集体纠纷尤为突出。纠纷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职工人数剧增,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集体上访,围堵政府,阻碍交通、罢工、静坐,甚至非法拘谨企业领导者等恶性事件也不少见。

2我国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对策

2.1建立真正的集体谈判制度

中国在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的过程中,应广泛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但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设计我国集体谈判的制度。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难以开展真正的“谈判”。因此,我们在制度设计、政策措施和法律制定上应特别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为此,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培育真正的谈判主体。

建立真正的工会,是一项艰巨的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此情况下,也不一定一味地固守和追求集体合同由工会出面谈判和签订的形式。在那些暂时没有建立工会、或者虽然建立了工会但不具备与雇主谈判能力的小企业,可考虑实行工人代表制,即由工人推选代表与雇主进行谈判;也可由政府委托一些组织、甚至可由政府亲自出面与雇主谈判。

与建立健全的工会相比,雇主及其组织作为谈判的一方,其主体地位的确立要比工会容易得多,但同样需要做不少工作。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对已有的雇主组织进行改革和调整,减少和消除官办色彩,增强其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目前我国已有雇主组织,如企业家协会的主要功能是与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与工会结构对等的雇主组织,特别要尽快组建行业雇主协会,并使其能够承担其劳动关系协调的功能和责任。

(2)建立和完善集体谈判其他方面的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专门的集体谈判法律或法规,《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制定了一个集体谈判的规章,即《集体谈判规定》,这是目前我国集体谈判的主要依据。这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关于集体谈判的立法层次太低;无论是《劳动法》还是《集体谈判规定》,都没有明确集体谈判的责任问题。政府应尽快完善在集体谈判的结构和层次问题、谈判内容方面的问题、雇主在谈判中提供有关信息的责任问题、关于集体合同的批准问题、关于违约的责任和处罚问题。

(3)关于产业行动问题。

产业行动对工人方来说就是罢工,对资方来说就是闭厂。在市场经济国家,当集体谈判双方都不让步、谈判陷入僵局时,通常有三种选择:①由第三方进行干预,如调解或仲裁;②继续执行旧协议;③采取产业行动,工人罢工,或是雇主闭厂。在市场经济国家,在谈判经调解后仍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举行罢工是合法的,而且合法的罢工被看作是一种冲突管理的形式。我们应在法律上明确确立罢工的合法性,并就有关程序、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尽量减少罢工的负面影响,可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对其作出各种限制性的规定,如规定罢工只有当所有的谈判程序走完后才是合法的等等。

(4)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所奉行的一般原则是:将集体谈判交由劳资双方自主地进行,政府尽量减少直接介入。但这并不是说政府的作用不重要,相反,在集体谈判中,政府作为“仲裁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有关集体谈判的立法;②制定和颁布基本的劳动标准,如职业安全、劳动时间、最低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险等,为集体谈判提供补充;③对集体谈判的程序加以干预,即制定有关集体谈判的程序;④对集体谈判的内容进行干预;⑤为劳资双方提供信息咨询和教育培训;⑥对集体谈判的实施进行干预;⑦建立三方协商机构,解决集体谈判所出现的问题。

中国的集体谈判处于初创时期,上述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和职能在中国几乎都需要加强、改进或调整,针对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特别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加快集体谈判的立法,并着重培育和发展工会的力量。②加强政府干预集体协议执行的力度,切实保证集体协议的有效执行,为此要建立一整套执法和司法制度和程序。③提供有效的服务,重点是加强对劳资双方的培训,并为劳资双方的谈判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和指导。

2.2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加强劳动执法

广泛存在的劳动违法现象使得加强劳动执法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应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国劳动执法地位低下、缺乏执法手段的状况,大大强化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为此,应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提高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广泛的权力,确保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执法中的调查权、审核权、请求协助权等诸项权力,大大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力。同时,要强化对劳动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这一权力落到实处并得到正确的运用,包括加强工会的力量,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强化劳动监察组织内部的监督,主要是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鉴于我国目前地方保护主义是劳动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一个重要原因的情况,应考虑建立纵向管理的劳动执法体系。

2.3根据劳动力市场逐步分层化的趋势,制定并采取不同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①对高端劳动力市场,主要是引导企业与高素质劳动者签订个性化、详细的劳动合同,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②中层劳动力市场,主要是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不同类人员实行不同的劳动合同文本;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协商、对话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及时就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沟通,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③对低端劳动力市场,主要是建立适应这一层面劳动关系特点的灵活、及时调整机制,并加大维权力度。包括建立灵活、简便的劳动合同制度,推行覆盖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健全其他劳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低端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标准等,为这部分劳动者确定一个基本生活水准;建立劳动关系变动预测预警机制,千方百计将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切实维护低端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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