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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减排的措施

低碳减排的措施

低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第1篇

一、国际贸易中的碳壁垒

(一)碳壁垒的产生。国际贸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必然要利用市场机制。开放经济条件下,贸易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与“低碳”挂钩,贸易措施被当作重要的减排工具。

碳壁垒包含了为实现减排温室气体而影响贸易的各种措施、规章和标准。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利益、发展水平、减排义务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碳减排国际协调困难重重。2009年12月,备受瞩目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在最为关键的减排幅度问题上最终未达成实质性协议,但在如何开展减排的机制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和成果,提出了三方面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互助机制、技术机制和市场机制。全球应寻求多种途径,包括利用市场机制在内,来推动减排行动,提高减排效率。在减排多边措施缺失的情况下,解决一些国家参加减排,而另一些国家不参加减排或采取的减排措施不可比而产生的竞争问题成为单边贸易措施要矫正的核心之一。加之“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缓慢复苏,世界贸易低速增长,国际贸易竞争日益加剧,诱使贸易保护措施加强。为创造就业、保护本国产业,同时凭借自身在低碳技术和新能源领域的优势,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率先提出了诸如碳关税、碳标签之类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碳壁垒”,以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二)碳壁垒的主要形式。碳壁垒涵盖了与减排温室气体有关的各种贸易措施、安排和标准,具体来看,包括碳关税、碳标签、碳减排证明、与减排有关的补贴和政府采购等形式。

1、碳关税。碳税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后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包括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合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所征收的税。碳税有两种:一是针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碳税,亦可称为“碳关税”;二是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都适用的碳税。征收碳税能够提高能源使用成本,从而迫使使用者选择效能更高的生产方法、技术、工艺和产品,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目的在于抵消没有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外竞争者的竞争优势,以便减轻本国产业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经济压力。

2、碳标签。碳标签就是将产品生命周期(即从原料、制造、储运、废弃到回收的全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碳标签告诉消费者产品从原料到成品整个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让消费者能够对产品的生产给环境造成的影响有一个量化认识,并做出自己的选择。如果碳标签的做法普遍实行,而全世界的消费者又普遍树立起应该使用二氧化碳排放较少产品的环保观念,那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产品未来在世界市场的销量。

3、碳减排证明。碳减排证明主要针对能源密集型产品,要求进出产品来自于已经采取了与进口国相当的减排措施的国家,或者生产者必须获得碳减排配额并在产品进口时随附碳减排证明。这一措施要求进口产品的生产者在生产阶段应承担与进口国同类生产者可比的减排义务,从而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

4、与减排相关的政府补贴、政府采购政策。减排温室气体需要费用昂贵的技术支持,企业无力承担时,往往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一国为实现减排温室气体而采取的补贴措施属于具有专向性的符合WTO规则的不可诉补贴,使获得补贴的国内企业更具竞争优势。政府采购政策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非关税壁垒,如果政府采购只限于低能耗、低排放的产品,将使高能耗产品的贸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成为一种贸易壁垒。

二、实施碳壁垒的国际博弈

由于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带来了巨大的危机,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寻求以减碳为目的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的政策和法律时可以使用贸易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碳壁垒的合法性不受挑战,即使是为减排温室气体而采取的正当贸易措施,也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法则。

然而,判断碳壁垒是否合法是非常复杂的。一方面WTO框架下的诸多协议都为环境保护、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了一定的例外空间。由于WTO对环境问题的调整还缺乏操作的规则体系,一旦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发生矛盾冲突时,WTO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很难平衡二者的关系。因此,一些为环保问题而设定的条款往往成了实施贸易保护的“依据”,使得实行碳关税、碳标签、给予新能源补贴等碳壁垒符合WTO规则;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拟议中的某些单边措施与WTO规则又存在潜在的冲突,从而引发与其他成员国的争论,甚至遭到贸易报复。

虽然碳壁垒措施仍处于拟议之中,各国如何实施碳壁垒、碳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尚未确定,但若碳关税、碳标签等被作为贸易措施加以实施,不仅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和许多能耗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是巨大的挑战,对于发达国家自身而言,也将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以“碳关税”为例,美国和法国推动征收“碳关税”的做法在世界上遭到许多国家的反对,批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利益。“碳关税”问题在美国也遭到各界人士的反对。美国商会、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委员会等机构认为,征收“碳关税”条款可能引发贸易战,损害美国的出口,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未来中国和美国以及欧盟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碳壁垒问题上会有很多博弈,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兴衰。

三、如何积极应对“碳壁垒”

应对“碳壁垒”,必须走经济低碳发展之路。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时期。如何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责任,是中国政府面临的较大挑战。但无论是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责任角度考虑,中国都必须抓住这一场低碳工业革命的新契机,处理好能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发展低碳经济,有效应对“碳壁垒”。

(一)积极承担应尽的减排义务。尽管承担减排义务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但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已经表达了自己的鲜明立场。国务院总理于2009年12月18日在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领导人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强调中国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50%,而且这一减排目标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这一讲话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减排”的决心,也为中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对碳壁垒提供了有利的地位。

(二)推进经济、社会低碳发展。经济、社会的低碳发展需要从法律、制度、技术和资金等领域全方位予以保障。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与资金投入,在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技术进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向低碳经济转型创造条件,使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不至于受制于碳。

(三)开征国内碳税。从WTO框架来看,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是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但在气候变化协议框架下,又是可采用的。如果中国自己先征收碳税,就可以通过WTO禁止双重征税原则阻断西方经济大国的碳壁垒意图。故而,我国尽快开征碳税也有现实中的要求,否则,中国制造或将又面临全球惩罚性碳关税的要挟。

(四)加强企业“碳管理”。企业要重视“碳管理”,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加强碳足迹核算、减排时间表研究。尽可能在各个生产和流通环节减少碳排放,增加为产品打上碳标签的可能性,主动应对碳壁垒。

(作者单位:九江学院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任力.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J].社会科学家,2009.2.

低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第2篇

一、减排量比较

1.碳交易措施的减排量确定

碳交易减少碳排放主要是通过设定总额碳排放量来实现,在京都议定书上规定,要在2008-2012年实现温室气体(主要是指CO2)的总排放量相比较与1990减少5个百分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为碳排放量设定了一个总额的界限。从这视角看,只要碳排放阀值的设定是科学的,那么根据计算设定的碳交易额就能实现既定目标。

2.碳税措施的碳减排量不确定

从根本上说,碳税是通过影响碳排放成本达到有效控制碳排放的目的,不同排放方式及产业对于成本的定位不同,受碳税影响的程度也就不同,各自定位的最优选择也不同,因此,碳税的实施对于碳排放量遏制的具体效果是不确定。碳税制度不能通过具体的数字来设定达到一定的碳减排效果,这是碳税的最大弊端。

二、碳价格模式比较

1.碳交易下碳排放权价格波动大

在碳交易模式下,碳排放额被看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决定,市场供需发现变化的同时,碳排放权价格就会出现相应的波动。为了更好的理解这点,以谈价格受政策影响(市场供需变化)为例,具体来说,谈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国际市场上的关于气候变化的政策影响较大,市场的利好与否直接影响到碳价格,如在国际碳价格相关模式建立伊始(2004年前后),由于国际市场前景不明朗,碳价格持续低迷,但随着欧盟国家参与到碳排放的相关政策制度中,国际谈价格被普遍看好,谈价格也随之有所回暖。再者,谈价格受国家碳谈判等政策性会议影响也非常大,一旦相关会议举办成功,则碳价格会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反之,则表现出下降的发展趋势。因此,碳交易模式下,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较大,具备即时性。

2.碳税措施下碳价格基本稳定

在一定时期内,碳税的税率基本维持在一个固定的数值上,碳税税率能够折射出一定的碳价格信号。碳税税率的变化一般是伴随着政策性的变化,由于当下存在某种减排必要,这时碳税税率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相应的碳税税率变化也不会过于频繁,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短期内,碳税税率是固定的,其给经济带来的相应成本也就基本是恒定的,因此说碳税措施下谈价格基本是稳定的。碳税措施下的稳定性可以从国家碳税税率变化的周期得到体现,1990年,芬兰开始实施碳税措施,该碳税税率指导1993年才因减排需要而有所提高;1992年,丹麦实施碳税政策,这一碳税税率维持了13之久。因此,在碳交易制度下,碳价格的变化具有相对即时性,而碳税措施下碳价格具有相对永久性。

三、减排促进机制比较

1.碳交易减排激励性强

企业经营的宗旨在于获取利益,失效效益最大化,当今环境背景下,很多国家开始正式环境成本,因此在日常发展中对高碳排放产业的限制就较多,有些已经开始具体到企业层面,根据国家一定时期内的碳排放总额,规定企业在该段时期内的最大碳排放,这样的措施具体到了微观层次,使企业不得不科学分配年均碳排放额,以满足在规定时期内不会超出国家的限额。因为一旦个别企业超出国家分配的相应排放份额,相关部门会给予严重处分,甚至直接停产,这样的政策激励了多数企业尽量减少自己的碳排放份额。另一方面,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单纯的短期经济利润,不惜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本身企业的名义碳排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额度,出现这种情况而企业又不想因此受到处罚,这样变卖碳排放份额或者称之为碳排放额转接有了市场需求,因为有些企业是很容易实现国家对其规定的碳排放份额的,这样他还会剩余一部分碳排放额,这样的碳排放额如不加以转接,是没有利润和补贴的(国家在碳排放额低于基准值的企业补贴政策尚不完善),这样企业就可以高价将自己没用使用完的碳排放份额转接给其他高碳排放企业,从中获利。这样的获利模式虽然对国家绿色发展是不利的,也是不道德的,但现实中多数企业仍然会采取这样的转接模式获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励一些企业平时减少碳排放,最后将份额转让,国家宏观层面上的碳排放额虽然未必减少,但这种“利激励性”确实对很多企业吸引较大。

2.碳税的减排激励性较弱

通过上文分析,碳交易的减排激励性具有政策漏洞,且属于非道德减排激励,而碳税作为一种税收政策,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措施,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是无法逃避的,这种减排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企业和个人的减排积极性也不是很大,但在目前的发展背景及文明程度看,碳税在减排的效果和道德上效果却是较好的。当然从长远来看,这种税收政策的实施也会受到一定的抵制,难以在实际上得到推广。

四、减排成本比较

1.有效的碳交易措施可以减少减排成本

大气以公共资源的形式存在于现有的环境下,以至于发生在任何地方的碳减排行为都会对全球气候的变化产生影响。但是,由于国家间发展的不均衡,其用于碳减排方面的资金也是十分的不均衡的,以至于形成了区别的减排成本。并且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具体设这的减排额度也是存在差异性的。为了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碳交易发生在用于碳减排的成本最低的地方是最合算的。这就是《京都议定书》的设计理念,将两种不同的机制进行了具体的引用,即限额交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全球的减排成本。因此其确定的碳交易措施的最优点即为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碳交易市场最为活跃的地方和减排成本最小的地方的交汇。

对于碳交易而言,其自身的运作成本较高。并且碳交易的运作体系也是十分的复杂的,其复杂性的表现就是对一种市场机制的需求,这种机制使全新的,具体包括为初始排放限额的确定方法、限额分配的具体标准、交易机制的具体的制定和交易机构的建立与监督等等。所以,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的过程中,其需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首先,由于碳商品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品,需要对每一个碳交易的参与者设立独立的账户,并且将其碳排放权进行标准化,使其可以以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这就要求了碳排放中数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对其进行监督的过程,又是一个具有较高成本的投入过程。

其次,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虚拟的商品,并不具有价值,为了赋予其商品的特性,必须使其成为稀缺的资源,使人们有意愿去进行交换,这主要额措施就是确保各排放个体在进行碳排放的过程中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

2.碳税的实施简单,成本低廉

相对于碳交易的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其具体的实际操作成本具有较高的不透明性,碳税的实施的透明性较高,并且其实施的成本较为低廉。因为各国都有比较完善的税收制度,其各方面的设施也较为健全,所以在碳税的制定的过程中,并不需要重新设计心得制度体系已对其进行良好的适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降低了碳税的实施成本,增加了征收的可行性,可以再气候变暖的大形势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及时的采取该项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并且大部分国家已经由现存的能源税收,并且已经初步形成了纳税个体的数据库,方便对其进行统计和具体的执行对象的确定。所以,才碳税的具体的执行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并且执行过程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有效的一直碳排放,缓解气候变暖具有突出的作用。(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王丽颖. 基于能源强度视角看碳强度目标的实现[J].社会科学战线.2012, (07):263-264.

低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城市;国际经验

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项目《河南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92400450040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

一、低碳经济的起源及概念

低碳概念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倡减少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下提出的。“低碳经济”的概念源于英国,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了《能源白皮书》,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提出要用低碳基能源、低二氧化碳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替代当前的化石能源发展模式,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在世界范围内,低碳经济的概念已经十分普及。2007年联合国讨论制定了2012年开始实施的后京都行动方案,促进了低碳经济概念在世界上的传播。2008年联合国提出用绿色经济和绿色新政应对金融危机和气候变化的双重挑战,把低碳经济看作是拯救当前金融危机、实现全球经济转型的重要途径。

针对低碳经济理念,国内专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多数学者借鉴英国“低碳经济”的定义,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投入产出效率,强调“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以低碳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

二、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

(一)英国:从国家战略高度推动低碳经济。2009年4月,英国将低碳目标以法律的形式写进了2009~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2010年CO2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6月17日,英国正式公布了发展“清洁煤炭”计划的草案。其主要对象是以煤炭为燃料的火电厂,要求英国境内新设煤电厂必须首先提供具有碳捕捉和储存能力的证明,同时政府考虑给予相关财政激励。7月15日公布的《英国低碳转换计划》制定了英国到2020年的低碳行动路线图,它要求所有方面都向低碳化方向发展。同时,英国着力于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引领世界各国经济朝着有益环境的、可持续的、可靠的和有竞争性的方向发展。为此,英国建立了完善的减排政策措施体系,在技术上,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的投入,同时强调建筑和交通等重点部门的减排。

在低碳城市规划和实践方面,为推动英国尽快向低碳经济转型,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私营机构――碳信托基金会,负责联合企业与公共部门,发展低碳技术,协助各种组织降低碳排放。伦敦市也就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低碳伦敦的行动计划,最具代表性的就是2007年颁布的《市长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

(二)日本:加强能源和环境领域研发。20世纪九十年代,日本经历了非常严重的金融危机,泡沫经济崩溃,银行接连倒闭,当时希望用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发展的声音高涨。日本因此于1995年出台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决定大力推动科技发展。在此背景下,日本紧随英国之后开始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2008年7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阐述了在未来3~5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一半等多项有关减排的措施,其重要内容都与开发新能源有关。2009年4月,日本又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目的是通过实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措施,强化日本的低碳经济。日本加强能源和环境领域研发的思路还体现在2009年度各部门的预算申请中。根据日本内阁府2008年9月的数据,在科学技术相关预算中,仅单独列项的环境能源技术的开发费用就达近100亿日元,其中创新性太阳能发电技术的预算为35亿日元。

日本有许多能源和环境技术走在世界前列,为了推动能源和环境技术发展,日本还采取了两项措施以致力于低碳社会的建设:一是限制措施,比如日本《建筑循环利用法》规定改建房屋时有义务循环利用所有建筑材料,使得日本由此发明了世界先进的混凝土再利用技术;二是提供补助金,目前日本政府正在探讨恢复对家庭购买太阳能发电设备提供补助的制度,还准备降低对中小企业购买太阳能发电设备提供补助的门槛。另外,日本今年已开始向购买清洁柴油车的企业和个人支付补助金,以推动这种环保车辆的普及。

(三)美国:推行低碳产业结构,形成低碳生活形态。在推行低碳产业结构方面,首先,美国政府通过制定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与奖励投资的方式,建立低碳的发电结构。美国利用“再生能源组合标准” (如太阳能、风能与地热等),冀期达到2012年再生能源发电占比10%的目标。联邦政府还出台了5年“生产租税抵减”的措施,诱导私营部门发展再生能源。

同时,美国政府拟推动全国性的“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制度,期望至2050年能够达到80%温室气体减排量(相较于1990年排放量)。另外,美国政府计划采取100%拍卖排放权方式,将美国企业排放温室气体之外部成本内部化,政府将部分排放权收入(约150亿美元)补助新能源发展、能源效率提升改善计划、发展第二代生质燃料及洁净车辆等。

为了形成低碳生活形态,美国政府可谓想尽办法。首先,政府通过提升车辆运具能源效率来降低碳排放。主要做法包括:提高燃油效率标准,即每年提高4%燃油效率的目标;2015年达到100万辆电动车上路,即发展油电(汽)混合车,为达到此目标,将提供优惠购买奖励,每部油电(汽)混合车将减税7,000美元。此外,美国政府为提高建筑物能源效率,还设定于2030年达到所有新建筑物“碳中和”或“零碳排放”目标。为达此长期目标,联邦政府设定未来10年提升新建筑物50%以及旧建筑物25%能源效率目标。美国政府还将建构良好的运输环境营造与投资计划,并承诺引导联邦员工,改变出行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对我国的启示

纵观发达国家经验,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政府的角色举足轻重。首先,应以鼓励绿色投资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策略,在财政上要支持低碳项目的开拓和实施,建议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激励低碳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增加低碳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其次,要适当搭配市场工具,例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促进碳排放权交易的货币化,实施租税奖励措施与有害环境补贴改革等,提高节能减碳诱因;最后,政府在低碳城市的发展中应起到规划、引导和领导的作用,居民和企业对低碳城市的发展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教育宣传与市场调节,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改变居民的消费习惯,逐步改变城市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模式。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志林等.低碳城市理念与国际经验.城市发展研究,2009.6.

[2]张薛.低碳经济机遇与挑战. 节能与环保,2009.7.

低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全球性船舶碳排放核查、管理将如期而至,未来越来越严密的碳排放管理体系以及市场减排措施,将在成本和技术上给航运和造船企业带来严峻挑战。

航运业是一个短期内靠商业需求驱动且竞争激烈的行业。但是,只有那些将运营效率与显著的企业社会责任相结合的企业,才能在这个愈加挑剔的市场中获得实实在在的长远商业利益。

航运业面临成本压力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在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方面的达标情况并不乐观,有近50%的船舶需要在改造措施的辅助下,才能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的EEDI基准线。在当前碳交易尚未成型的情况下,达到EEDI是航运企业的主要致力方向。

尽管目前EEDI对航运企业运营成本的影响尚不具体,但按照欧盟限制燃料硫排放量的方案,此举或将使全球航运业的运输成本增加26亿~110亿欧元,幅度达20%~45%。目前,包括国际航运巨头马士基航运在内的许多航运企业,都是通过船舶大型化以及低速航行来减少边际的碳排放量,满足相应的国家碳排放标准。

DNV GL大中华区海事部战略发展总监吴巨圣向记者解释,在船舶大型化状态下,船舶所载货物增多,但消耗的燃料并没有增加,因此单位货物所消耗的燃料就减少,而二氧化碳排放量正比于燃料使用量,船舶运营的碳排放也就相应减少。此外,从广义来讲,燃料消耗的增加与速度的立方和功率输出成正比关系,降低航速也能明显降低碳排放,船舶在经济航速下,航运企业也可实现低碳管理。一般而言,航速降低4%,碳排放能降低13%。

此外,对于航运企业而言,降低船舶碳排放的营运措施还包括减小船体的粗糙度、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等,据粗略估算,每年因船体粗糙度增加的额外燃油消耗为30%左右。加强对船舶的管理,使推进装置等船舶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也可有效降低碳排放。据悉,2008―2009年,中海集运对原使用传统防污漆的10艘大型集装箱船进行改造,在使用新型防污漆后,船舶的平均节油率达到5%,每年可节约燃油1.15万吨。

而船舶碳排放的监测主要由航运企业及认证方来进行,不少先进的大型航运企业已在这方面迈出了步伐。

马士基航运是该领域的先行者,早在2013年年初,马士基航运便宣布于2012年提前实现此前设定的碳排放目标,即基于2007年的碳排放量数据,在2020年前将碳排放量减少25%。马士基航运进一步提出,将致力于在2020年前减少40%的碳排放量。马士基航运指出,该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管理运作效率、航线网络、航线优化、减速航行与技术创新的完美结合。通过关注能源效率,马士基航运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2012年节约16亿美元的燃油成本,使整体业绩成功扭亏为盈。

而未来欧盟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机制的运行也将对航运企业提出挑战。航运业务是国际运输行为,虽然欧盟MRV机制对欧盟成员国以外的船旗国主管机关并不具有强制性,但船舶若想在规则生效后挂靠欧盟港口,必须获得由指定第三方审核后的符合证明,这就迫使欧盟外的国家某种程度也需遵守这一机制。对于航运企业来说,为了适应MRV机制的减排要求,势必要加大对减排技术的投入,提高船舶能效,其营运成本在短期内也将大幅增加。

有消息称,赫伯罗特正准备成为全球首家能满足欧盟MRV机制要求并通过认证的航运企业。赫伯罗特与DNV GL合作开展一项验证项目,以证实其整个船队针对即将生效的MRV机制已做好准备,验证范围包括排放数据监控和报告的全过程,以及监控―报告软件的校验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验证能帮助航运企业确保对MRV机制的认证挑战做好准备,并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差距,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此外,未来参与碳交易或碳税的航运企业,首先要实现企业和船舶级别的碳排放满足MRV机制,因而构建一个规范的数据管理体系尤为重要。然而,除中国远洋和中海集运外的中国航运企业,如今甚至还摸不清自己碳排放的“家底”,在该项买卖中将处于不利境地。

造船业直面技术挑战

近年来, IMO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贯彻节能减排、安全环保、质量要求的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如船舶共同结构规范(CSR)、EEDI、涂层新标准(PSPC)、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和压载水管理公约(BMW)等。这些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对中国船舶(股票)工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EEDI作为IMO提出的衡量船舶能效水平的重要指标,简单来讲,是根据二氧化碳排放量和货运能力的比值来表示船舶的能效,其中航速、船舶装载量和为达到该航速需要的安装功率是主要参数,采用新节能技术是优化EEDI的一种措施。

减少碳排放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改进船舶设计、提高发动机效率、供应岸电、利用替代燃料等。船检专业人士表示,尽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援引相关免除条款,可以将EEDI的适用期限推迟,但中国并未推迟执行。目前来看,中国造船企业在改进船舶设计满足EEDI要求方面应对较为出色,中国建造的新船均能达到EEDI基准线,并陆续有新船交付。

在上述专业人士看来,EEDI更多是船型设计和主机选型的问题,对造船企业影响并不是主要的,因为大多数造船企业没有自主设计能力。对5年之后EEDI碳排放量再降10%、10年后降30%的要求,相关船舶设计院、主机生产厂家需采取更多措施努力达标,如优化船型、开发新能源船型、开发少压载水船型、采用螺旋桨节能技术和采用节能涂层等。

对船舶减排技术要求提升,这将增加造船成本,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中国造船行业的低迷。同时中国造船业还面临与日韩的技术竞争,在EEDI下,不同类型的船舶会有不同的设计标准。此前,有报道指出,某国际航运企业抱怨某中国造船企业建造的散货船并未如预期节省燃油,致使其更新新型节能环保船的设想落空。而在中国造船企业接获订单较多的散货船领域,也有船东表示,日本造船企业建造的环保型散货船表现更为突出,每天最多能节省5吨燃料。

低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1、前言

英国作为作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先行者,于2003年提出低碳经济概念,低碳发展的理念不仅着力于解决其本国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经济发展升级转型的问题,还推动了世界范围的低碳经济发展变革。2010年深圳市政府与国家住建部签订了共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的合作框架协议,重点探索在城市发展转型和南方气候条件下的渐进常态化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模式,将深圳逐步建设成为全国发展低碳生态城市的典范。深圳市通过借鉴英国建设低碳社会的经验,学习其法律法规建设、低碳技术推广模式、民众认知提升等多个方面的做法,探索并实践适用于深圳推广实施的低碳城市建设模式。

2、英国低碳建设方法

2.1 高度重视

英国通过改变现行的高碳型经济增长方式将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获得了更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和更高层次的国家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英国政府出台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低碳工业战略》及《低碳交通计划》三个配套文件。到2050年英国CO2的排放量将消减80%(在1990年基础上),英国在其《低碳转型计划》中明确了从2010年到2020年英国低碳转型的路线图: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2008年的基础上削减18%。

2.2 加强立法

为配合低碳发展战略,英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低碳发展相关政策法规,2002年颁布的相关建筑法规规定了建筑行业能耗标准;2005年出台的《公路运输可再生燃料法》要求交通燃料供应商必须出售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燃料。2008年颁布实施的《气候变化法》,使英国成为世界上首个立法进行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国家,并成立了相应的能源和气候变化部。

2.3 建立减排政策措施体系

英国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体系,该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行政制约

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各行业的减排目标、任务和标准。自2003年开始,英国政府已开始要求电力行业供应商所提供的电力中,3%的电力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2010年要达到10.4%,2015年增加到15.4%[1]。建筑行业则严格执行《欧盟建筑能耗标准体系》。2005至2008年间,英国政府每年投入4.4亿英镑用于技术创新和旧房改造,以配合建筑标准的实施[2]。

(2)经济杠杆

英国于2001年4月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Climate Change Levy),征收对象包括使用能源的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主要是对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固体燃料(如煤)等供应者,如果企业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并完成规定的减排目标,则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3],迄今已取得减排6000万吨CO2的成效。

不仅如此,英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UK ETS)的国家,该交易体系已于2005年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伦敦已成为世界碳市场的中心,全球碳交易总额的80%在伦敦完成。

(3)技术保障

英国政府一直大力扶持低碳商用技术的研发推广,以此降低能源替代成本,并通过向全球提供技术转让而获得经济效益。2001年,英国成立碳信托有限公司(Carbon Trust),该公司成立以来,帮助众多英国企业累计减排温室气体1700万吨,节省能源支出超过10亿英镑[4]。而其研发的PAS2050碳测量系统已正式被英国标准协会推出,成为测量产品碳足迹的新标准,该标准将帮助企业了解自己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据此采取减少供应链中碳排放的针对性措施。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2002-2008年间,英国政府每年提供5亿英镑用于可再生能源及低碳排放技术的研发,表1总结了英国在这5年中投资的低碳技术项目。

表1 2002-2008年英国低碳技术项目汇总

根据计划,英国政府对再生能源项目的财政支持在2020年前将达到20亿英镑。

2.4制订节能降耗目标

英国政府对重点行业如能源领域、建筑、交通等的能源使用状况及节能潜力进行详细评估和定量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节能降耗目标,然后将这一目标分解到各个行业部门。

能源领域是英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6%。目前这一领域的减排重点主要包括:电力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政府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研发的投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通过发展热电联产、微热电联产技术,提高能效。到2020年,将能源使用效率提高35%,减少电力消耗8%-15%,减少天然气消耗13%[1]。

建筑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占总量的27%。为降低新建筑物能耗,英国政府实施了严格的能耗标准体系,于2007年颁布了《可持续住宅标准》,对住宅建设和设计提出了可持续性新规范。该标准对所有房屋节能程度进行“绿色评级”,分A-G七个级别,A级为节能效果最优,G级为节能效果最差,并颁发响应的节能证书。政府还设立了“绿色住家服务中心”,免费为F级或G级住房的购买者提供改进房屋能源效率的相关措施。

其他行业如交通、农林业以及其他公共部门的主管部门同样制定了类似的行业减排政策和措施,并得到有效实施。

2.5 明确职责

英国环境、粮食与农业事务部(DEFRA)是气候变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体部门,由财政部、商业企业与监管改革部、交通部、社区与地方政府部、外交部、国际发展部等部门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合作。表2为英国各政府部门在减排工作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