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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保险经纪人的特征范文第1篇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为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转,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银行代扣劳动保险金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步。企业须按月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的国家银行缴纳劳动保险金,保险对象为城镇企业职工,但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行直接控管,银行严密地控管着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行,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政府赋予的监管企业的行政职能,在广覆盖和强制性等方面无疑都具有相当的优势,所以当时劳动保险金的筹集由银行负责代扣。

第二阶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根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适时提出了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从1 986年起,国家开始逐步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而此时劳动部门负责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管理,控制着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开始走上了社会保险费征管第一线,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全部由劳动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三阶段:税务机关逐步介入社会保险费征管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这时,企业劳动力的管理已经基本靠市场供求来调节,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控管的职能逐渐弱化,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已显得力不从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现象较为普遍,基金的支撑能力下降,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负担日益加重,已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区的政府为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缓解社会保险基金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给征收力度大、征管基础较好、组织收入经验丰富的税务机关征管。

二、建立资金筹集长效机制的迫切性

1.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才能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新能力,不断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但总体上看,法律层次较低、政策不统一、不规范,特别是从社保资金的筹集机制看,还缺乏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效力的、规范的法律规定,普遍存在征收机关权责不一致、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影响了社保资金的有效筹集,社保收入难以实现持续稳定的增长。因此,加快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以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3.是缓解财政风险的迫切要求

社会保险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风险上。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就是要尽可能通过当期筹集的资金来满足当期的支付需要,减轻各级财政当期对养老金的补助额负担。

三、有关建议

1.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1)必须提高社会保险立法层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加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法律关系。同时,国务院应清理规范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2)必须以法律形式赋予征收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加快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赋予征收机关在社保费征管中有权依法对缴费人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资产及银行扣款等强制手段,并相应调低滞纳金比例,彻底解决征收工作中执法手段不强和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2.尽快明确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惟一征收主体,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

(1)尽快明确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的惟一征收主体。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是有利于真正落实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二是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减轻财政的“兜底”压力;三是有利于充分利用政府现有资源,节约行政成本;因此,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惟一的征收主体,实现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五个费种的统一合并征收。

(2)优化征管模式。探索实行以信息化网络为平台.以缴费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为基础.以查账评估、重点稽查为手段的征管模式。要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将社保费比照税收进行管理,统一征管信息平台.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在费源管理、缴费评估、分类管理、缴费服务等方面,积极借鉴税收征管中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和措施,不断加大征管力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推行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3)科学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建立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保险经纪人的特征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委**、*全会精神,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以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基础管理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并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工作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社保待遇,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同时也对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纪教育,增强基金安全意识,巩固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涉及对象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涉及对象是: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的所有部门。

专项治理的内容主要是:

(一)征缴方面

1、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

2、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不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征缴政策,擅自协议缴费,扰乱征缴秩序。

3、对欠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未按规定计收滞纳金。

4、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未经规定的权限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和社保费补交。

5、收入不按规定及时入账,隐瞒、转移、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收入。

6、收入不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方面

1、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2、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参保人不能及时享受待遇。

3、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及工伤医疗费的偿付标准不符合有关法规制度规定。

4、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6、虚列支出,违规核销基金支出,在社保基金中抵扣银行手续费。

7、未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社保待遇偿付。

(三)基金管理方面

1、不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不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基金不按规定归集。

2、不及时拨转支出户周转金,导致社保待遇偿付不及时。

3、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

4、内部控制制度、基金调剂办法、个人账户信息安全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之间及分别与存放银行之间不按规定进行对账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6、基金留足两个月的周转金后转存定期、购买国债、并定期盘点、收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历史遗留问题

1、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

2、近三年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等部门审计发现的应当整改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事项。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从20*年*月开始,至2009年9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月—*月)

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动员,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年*月—2009年5月)

各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项认真开展自查,并关注以下三点: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整改工作是否依法依规,未完全整改完毕的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正在抓紧进行,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无按规定追究责任。二是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在检查中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三是通过本次检查,建立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健全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监督制度等,并开展经常性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各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应对各自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连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统计表》(详见附件)于2009年5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月—8月)

市领导小组将对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关部门是否认真按规定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否已纠正或制定了整改计划,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通过检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做好迎接国家和省领导小组抽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月)

市领导小组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客观评价我市社保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并报送市政府、市纪委和省领导小组。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特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市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向市政府、市纪委和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三)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劳动保障局: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做好本系统社保基金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参加检查验收。

市财政局:做好社保基金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指导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参加检查验收。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审计局:参与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对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卫生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自职责范围,在市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下,具体督促并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下设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主任:*

副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检查小组,由市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派出2人(非政府机构成员),市劳动保障局派出3人参加,市纠风办派出1人,市财政局派出2人,市审计局派出2人等共10人组成,负责对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出具检查验收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务求实效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是中央纪委*二次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生、发展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务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要抓好自查自纠这一关键环节,防止走过场。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使每个环节、每个部门、每个岗位都行动起来,认真查找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关键部位和环节,要重点敦促检查,防止摆样子,走过场,不能有盲区、留死角,真正抓出成效来。

二是要认真填报统计表,报告真实情况。由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统计表》是对专项治理内容和要求的细化,既作为自查自纠的工作记录表,也是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阶段的统计汇总表。进行自查自纠的相关经办管理单位要如实填写,认真记录和提供基础数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汇总,做到数据翔实准确,内容真实全面,为下一步检查和总结报告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分工负责,扎实推进

市领导小组要按照各阶段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责任分工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密切配合,要按时通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每个阶段后,由市领导小组形成阶段工作报告上报省领导小组。社保基金专项治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既复杂又敏感,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把握口径,维护社会稳定。有关信息的要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部署下进行。

(四)严密排查,堵塞漏洞

各成员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重视举报工作,梳理案件线索,严密排查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偿付、管理和运营中、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循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特别是对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对基金案件的高发部位和环节进行认真查找,剖析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强化管理,堵塞漏洞。

保险经纪人的特征范文第3篇

一年来,在县局党委正确领导下,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县局安排的税务工作,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系统学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是会主义思想,强化《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等党纪条规,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党性修养进一步增强。二是立足工作岗位实际,认真学习税收政策理论知识和文秘知识,不断增强知识储备,全面掌握党和国家税收方针政策,切实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积极参加县局党委组织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及县政府办组织的主题教育学习,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提升自身业务技能素质,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改造主观世界,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得失观。

二、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税务工作。一是全力以赴抓实税费征管,扎实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加强减税降费知识的学习,通过县局减税降费培训会、分局例会参加集体学习,利用业余时间开展个人自学,做好业务学习笔记,并结合各级组织的测试,将政策学深悟透。二是抓好日常征管工作,做好日常新增户的管理。2019年度,分局共有新增户427户,其中单位纳税人92户,扣缴义务人2户,个体经营纳税人333户,其中正常户415户,注销户12户。加强征期申报管理。按月抓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工作。将责任分解到分局各税管员,在申报期内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任务,申报率和准确率均达到100%;按季做好大征期税费申报的提醒、辅导、催报、催缴工作,确保分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准期完成申报。三是扎实开展房土税的申报工作。结合减税降费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的比例征收的优惠政策,分局统筹推进房土税征缴工作。四是抓实抓细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将分局干部分为七个小组分别负责牟定县七个乡镇的社保费征缴工作,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任务数88617人,基本医疗保险任务数182836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有序推进。五是认真开展欠税追缴工作。年初分局对欠税进行清理和催缴,2019年度分局对历史欠税催缴入库129642.92元,其中房产税69906.1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9736.77元。对2019年新产生的欠税及时跟踪追缴入库。

保险经纪人的特征范文第4篇

保险中介的市场化特征

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中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组成部分,市场化是保险中介最显著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中介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保险中介由不同类型的主体构成,专业性强。不同种类的保险中介之间,以及保险中介与投保人、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服务与被服务、和被的关系,这些关系的确立是通过各种契约的签订来完成的,通过签订契约把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引入到保险中介市场,在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等各种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确立相互关系,明确市场定位,发挥特有的市场作用。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的健全,完善了保险市场结构,提高了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降低了保险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保险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保险中介创新了保险业的用人方式

保险中介把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引入到保险市场,突破了保险企业过去以“大锅饭、铁饭碗”为特征的传统用工制度,率先采取了灵活的用工方式。1992年保险营销制度引进以来,保险营销员按照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对企业的贡献获得报酬,调动了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这种市场化的用人机制,激发了每个人的潜能,使保险业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促成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灵活的用人制度,吸纳了大量社会人才参与到保险业发展中来。目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人数已超过150万,这支队伍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一大批中国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保险营销队伍中成长起来。与此同时,保险中介作为一个新兴职业,解决了上百万人的就业问题,对于扩大社会就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保险中介推动了保险监管制度创新

一是率先在保险市场中实现了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是我国金融保险市场中最早实现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市场主体。2003年,中国保监会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取消了筹建期,建立了法制化的市场准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实行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市场准入制度,使一大批符合条件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入市场运作,使保险中介市场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专业中介机构由1999年的5家发展到目前的近2000家,市场主体的增多,使中介市场的竞争机制日益完善,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同时,也自然淘汰了一批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中介机构。

二是率先实现了对所有投资主体的一视同仁。2001年,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取消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比例限制,对所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允许个人、私营企业设立保险中介公司,调动了社会各界投资保险中介的积极性。在以上三个中介管理规定中,还进行了中介机构企业制度创新,在保险业内率先引入了合伙制这种企业形式。

三是打破了经营区域的限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促进了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创新,改变了我国保险机构长期以来只能通过层层设机构、上网点和人员才能开展业务的情况。按照以上三个中介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和公估机构从市场准入开始起就可在全国开展业务,保险机构从市场准入起就可在全省开展业务,拓宽了保险服务区域,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开拓了空间。

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促进了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经过几年的发展,保险中介的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加深,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促进了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转变

保险中介的出现,为保险公司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传统经营模式创造了市场条件,使保险公司有条件专注于保险产品的设计、风险的管控和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环节。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已发展成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主渠道,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转变,提升了中国保险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

促进了保险市场创新

保险中介市场化的发展,改变了保险业以往被动为客户服务的方式,开始主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一大批保险中介机构从需求出发,在产品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开发出了适合市场需要的保险新产品。如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神龙汽车集团研发的“汽车自燃险”,并就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太保集团签署了相关协议;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借鉴国外的经验,开发出了“飞行员保险”。在保险销售渠道创新方面,一些保险、经纪机构尝试通过“社区保险门店”、“保险超市”、互联网等新型销售平台将保险产品送入不敷出千家万户。在保险服务创新方面,一些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开发教育、体育、农业、能源等各行各业的风险管理服务,主动协助各级政府参与一些高危行业和群体活动的社会管理;一些保险机构努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在农村网点建设和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模式创新,在为“三农”保险发展服务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拓宽了保险业的服务领域

保险中介市场化的发展,使各类保险中介主体迅速增加。目前,我国有兼业保险机构13万家,这些机构分布在各行各业,增加了为社会提供保险服务的便利性,扩大了保险的覆盖面,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目前,我国有上千万人曾从事过保险营销工作,社会上的多个行业都有保险服务兼业网点,银行保险和邮政保险网点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发展的新渠道。

保险中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保险中介的发展,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更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目前,保险中介在服务保险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中介服务“农村、农民、农业”

近几年,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拉大,农村地区是保险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在广大农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因灾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农民迫切需要能够满足自身风险保障要求的保险新产品。近年来,一大批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开拓农村业务,到农村设立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受到了农民的欢迎。

保险中介服务和谐社区建设

目前,一批保险机构在保险服务创新方面下功夫,采取社区保险服务门店的形式在社区开展保险服务。上海东方保险有限公司在社区推出以保障型为主的产品或产品组合,并为投保人提供各种保险变更、转移、退保、理赔等事宜,有效解决了客户在购买保险后碰到的诸多问题。保险中介进入社区,可以拉近与客户之间的距离,满足老百姓生活中的保险需求。

保险中介服务教育产业

近年来,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致力于构建我国教育风险管理体系。目前,联合经纪的业务已经涉及到财产、人身、医疗、责任、信用等领域,保险与风险管理开始广泛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方方面面。该公司推出的“大学生就学贷款保证保险”,不仅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了保险保障,而且还解决了现行制度尚未顾及到的地区与学生群体没钱上学的问题,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重要补充,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也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探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002年以来,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与山东省总工会一起合作,开发出了山东省职工补充保险,该险种包括了重大疾病、意外伤残及死亡和意外伤害等,具有价格低、保障好、服务优等特点,深受山东省职工欢迎。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已建立了较为成功的运作模式;职工补充保险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营造了企业满意、职工欢迎的良好局面,使原来的糊涂保险变为明白保险、富人的保险变为百姓的保险、麻烦保险变为方便保险。目前山东省的参保职工已达30万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保险中介服务医疗领域,化解医患纠纷

山东大成保险有限公司积极发挥保险中介在产品组合及创新服务方面的优势,将医患风险中的保险市场定位为公司发展的主要目标,在进行保险组合销售的同时提供保险增值服务,扩大保险期内服务范围,打造保险中介的核心竞争力。该公司借鉴国外先进的保险经验,针对目前医疗机构和患者的需求,在现有医疗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联合产、寿险公司对现有的保险产品进行组合,并进行保险责任的扩充及确立内容的服务,及时地引入患者管理系统,使之最大限度地满足医患双方的需求,切实地化解医患矛盾。大成保险有限公司作为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者,积极介入并肩负起赔偿、调解任务,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保险中介服务大型项目建设

保险经纪人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险费 强制储蓄

社会保障是国家抵御公民社会风险的制度体系。制度安排由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三个环节构成,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税”(tax)、“费”(contribution)和“储蓄”(saving)三类。虽然三种方式的最终目标都是保证受益人的待遇,但从法学视角看,三者具有明显产权差异,各自支持不同的制度安排。

“税”的法律性质和社保制度安排

征税是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方法之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2008年为例,国家财政收入共6.13万亿元,其中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42万亿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88.4%。税收,是指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公民具有纳税义务,拒绝纳税将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税收义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可有效地保证税收来源。同时,这也是对人民平等权的尊重,即人人都有纳税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完全不纳税的特权。只有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标和社会政策需要,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时,才能对某些人或者某些征税对象给予税收优惠,但这并不构成对税收普遍性的否定。

税收具有法定性,即是否征税以及征税的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收征收方式、逃避税负的制裁方式等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无权设定税收。由于税收实质上为对人民财产的无偿剥夺,这种剥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并经民意机关许可。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以及1689年的《权利法案》即已规定征税必须经过国会同意。税收法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民主与自由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税收具有明显的公共品特性。通常,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包括普通税、特种税和附件税等多种方式。公共品的分配不具有排他性,追求社会公平和政府责任等原则,通常用于福利性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即“保基本、广覆盖”,其待遇水平在不同群体之间具有可比性。

“费”的法律性质和社保制度安排

缴费是社会保险计划的筹资方法。征费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收费(fee),二是准公共基金缴费(contribution)。国家财政收入包括税、利、债、费四大组成部分,其中的“费”主要是指行政收费,即政府机关依其行政权向相对人收取的费用,如工本费、审批费等。社会保险缴费之费属于公共基金缴费性质,非行政收费。

中世纪时,德国出现了“基尔特”,即手工业者互助基金会,通过向会员收取会费筹集基金,以帮助那些丧失工作能力又没有土地的手工业会员。18世纪的英国,出现了类似的“友谊会”。这些组织都体现了互济性,具有互助“俱乐部”的特征。会员缴费形成的基金来自个人产权的让渡和集中,个人丧失对其缴费的所有权,从而获得受益权;但基金只能为其当初所设立时的目的服务,既不能被个人挪用,也不能被任何第三方操纵和挪用。

社会保险及其基金具有准公共品特征。准公共品的使用具有如下特征:(1)有限排他性,保护计划成员,排斥非计划成员;(2)有限互济性,权利义务对等,获益与贡献关联;(3)有限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具有缴费能力的群体分担风险的制度安排,不是普惠的社会福利制度。正如台湾学者桂裕所言,“保险为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之制度,即将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险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损失,透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之处在于,后者应对个人和家庭意外风险(如事故等),前者应对社会风险,即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所界定的年老、患病、失业、职业伤害、生育等事件。比如,我国政府通过补贴城乡居民缴费的方式,推行医疗保障全民化就是这方面的创举。

“税”“费”之争

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

在实践中,社会保险资金存在“征缴难”、“地区差”、“统筹层次低”和“携带难”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费改税之声。

支持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主要理由是:税收具有普遍性特征,可以扩大税源,保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税收具有强制性,能够以强制手段保证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征收社会保险税适用统一的税率,可以避免不同行业、地区负担不均、待遇不同;社会保险税能够纳入财政体系,国家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分配实施有效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平衡地区、部门利益。

反对社会保险“费改税”的观点则是:社会保险需要针对特定对象征收,功能全面,具有弹性,不适用税的普遍性。例如,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职工个人不缴费,且根据企业风险系数和雇主安全工作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加强社会保险立法,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和权威性,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可以解决征费难问题,不必实行费改税。

综上所述,两方均忽略了税和费的性质差别以及其与不同制度安排的联系。取消社会保险费制等于取消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中国国情决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即使建立社会保障税,也不必取消社会保险费;税费不具有替代性,取之有道、用之有道。

笔者认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国家统筹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应当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地方实行失业保险税,统一地方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工作。医疗、工伤、生育等适用社会保险费制。职工住房保障则适用公积金制。

混淆“费”和“储蓄”的危害

强制储蓄是强化个人风险保障责任的方法。储蓄本是自愿行为,一旦被强制即制度化,就成为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之一,并附带国家税收减免、保障基金安全和确保最低收入的政府责任,即相对担保责任。如果国家采用个人养老强制储蓄这种制度安排,即应当基于保护个人财产的原则,明确经办机构、投资原则、信息披露和领取方式(禁止提前支取和一次性支取),挪用个人账户资金是违法犯罪行为,但这已经脱离社会保险范畴,应当由《养老金法》加以规定;如果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工具,因产权已经转让和集中,则不需要建立个人账户;如果是名义账户的制度安排,需要向缴费人和社会公众说明个人财产转化养老金权益的计算原则和兑现方法。这种制度是西方国家雇主待遇确定计划的放大,需要精算技术、人口统

计趋势平衡以及良好的社会治理和政府信誉。

中国养老金制度安排尚未定型化,且缺乏理论认知和社会共识。社会保险“保基本”原则的内涵并不清晰,加之财政预算缺位、养老基金投资市场不健全、政府治理和监管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存在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这种缺陷可能诱发立法陷阱。比如以个人储蓄的名义,征收社会保险费,为了解决当前收支平衡问题,继而转向不规范的名义账户,掩盖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真实目的,使“空账运行”合法化。

不同类别的个人账户其责任主体不同。个人储蓄账户的责任主体是个人,政府仅承担相对担保责任,如安全运营和最低收入等。名誉个人账户的责任主体是账户发起人,即政府。当个人账户作为管理工具时,责任主体是经办机构,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和社保银行等。

税、费、储蓄三者产权性质截然不同,这不仅是概念之争,而是更深层次的制度之别。只有厘清三者的产权性质,才能为中国养老金制度定型化和社会保险立法奠定基础。

延伸阅读 费改税不适合我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