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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

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

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碳税必然性框架影响对策

我国GDP高速增长过程中产生了环境问题、健康问题,发展低碳经济必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战略转型的新方向,基于二氧化碳排放税基的碳税是实现低碳经济的关键步骤和最具市场效率的政策工具。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我国承诺争取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是碳税出台的重要推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等多位著名学者高调表态希望碳税能够在“十二五”期间开征。

1 开征碳税的重要性

①开征碳税能够促使高耗能、高排放的“两高”企业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出发,加快淘汰低能效的落后工艺,长期研究和开发减排新技术。②碳税可以提升我国企业竞争能力。一个拥有强力竞争能力企业的国家,其资源价格越高,能源价格高会引导企业放弃高能耗的粗放式管理和生产,企业必然会想办法从技术上提高产品的竞争力。③开征碳税,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④开征碳税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成本。直接的环境管制手段缺乏碳税政策的这种弹性。

2 实施碳税的必然性

①从我国总体的税收制度来看,征收碳税都是有必要的。发达国家大多有环境税、能源税,在我国能与碳排放沾边是资源税,但因为其税负很少,很难达到征收目的。②碳税和总量管制的碳交易(cap & trade)被提上议事日程。“十二五”规划的草案中强调了能源使用效率、低碳型发展和气候变化,设定了我国到202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每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40%~45%的目标。③实施2012碳税方案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出于节能减排巨大压力。“十一五”期间,我国大部分节能减排任务主要是以行政手段来实现:下达减排指标,由地区或者行业来分解,做得很艰苦但效果十分有限。④碳税是我国进行下一轮的税制改革、促进经济活力的理想的税收杠杆。碳税被组合进“一揽子”收入中性的税制改革计划,以减少现存的无效的针对生产性劳动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

3 碳税的概念与性质

3.1 碳税的概念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为减排温室气体、减缓全球变暖、实施环境保护而设立征收的税收制度也是当代最重要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税制改革。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从而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3.2 碳税的性质 ①碳税是一种间接税。与直接税征收最末端的收入相对应,间接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的,它不改变分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②碳税是一种典型的特别目的调节税。它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更加具有竞争力,同时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业和技术,避免社会经济滑向不可持续模式的深渊。③碳税是一种行为税。碳税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碳排放量进行收税,以达到让企业、行业等减少碳排放的目的。

4 2012碳税的框架构想

2010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包括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我国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建议,并指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初步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4.1 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 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能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直接对化石能源企业征收的方式,碳税可能先征企业暂不征个人,再由企业将增加的成本传递给消费者,从而不改变碳税作为一种消费税的本质。

4.2 碳税的形式 碳税可以采取产品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碳排放税的形式。采取碳排放税的征管成本较高,碳税可以采取产品税的形式更具有简便易行的优势。

4.3 碳税计征方式 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4.4 碳税税额 碳税的起始税额为每吨二氧化碳10-20元,而后根据企业适应能力逐步提高。环保部规划院课题组则建议,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20元,到2020年可以征收50元/吨。具体而言,煤炭(每吨)、石油(每吨)、天然气(每立方米)分别征收11元、17元、12元的碳税。

4.5 碳税可能会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为7:3 考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报告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5 2012碳税的实施对企业和国民的影响

5.1 对于物价的影响 征收碳税会带来煤炭涨价和电价上涨,但由于起征税点较低,不会导致明显的物价上涨或所谓通货膨胀之类的问题。如果按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20元看,每消耗1吨标准煤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约为1.9吨,等于把煤价提高30-40元,按照现行的煤价来计算,征税所造成的煤价上涨为3至5个百分点。煤炭涨价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电价上涨。

5.2 对于二氧化碳排放较大,耗能较高的企业的影响 征收碳税会给这些企业增加很大税负压力,降低利润,降低这些企业竞争力。比如煤炭、石化等传统的化石能源行业,与这些行业相关的如火力发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以及与石化相关的汽车、航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5.3 对于一般企业的影响 由于征收碳税会带来煤炭涨价和电价上涨1.5%左右,碳税征收可能会使一般企业年增长率下降2%-3%。进而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进而导致利润的降低。

5.4 对市场和投资的影响 征收碳税会降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碳税会导致价格上升,价格的上升会致使消费量的减少,在产能过剩、需求下降的情况下,碳税增加的生产成本可以避免一部分企业盲目扩大产能,也可以使那些产能落后的企业负担更重而被市场淘汰。

5.5 对消费者的影响 消费者将最终承担碳税。当前我国依旧偏重煤炭、石油,由于上述这些行业对市场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大企业和能源上游产业在承受征税负担的同时,具备将其负担分解传递给终端用户和下游产业的能力,碳税成本会传递给消费者,很可能导致终端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者生活成本的提升。

5.6 对家庭的影响 碳税具有一定的收入累退效应。开征碳税,会碳税导致的公共福利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普通老百姓的切实利益。即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于燃料的支出比重较大,因而会因征收碳税而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6 2012实施碳税产生的问题

碳税是一把“双刃剑”,在倡导发展绿色经济的同时,同时也会带来问题:

6.1 碳税征收高低难以把握。当技术革新的成本要远高于碳税征收成本时,企业很难有技术革新的动力。这就会产生两难情况:碳税低了,难以起到推动企业积极革新的作用;但如果征收高碳税,许多企业的正常发展和经营将大大受到影响。

6.2 依碳税负担率水平差异而征税,必然引致社会福利水平变化。上海的一课题组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负担等多项指标,却得出了一项重要的调查结论―城市社会福利下降约2%,而农村下降约1.7%。

6.3 从短期来看,碳税的实施将很难达到节能减排的预期效果。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高峰期,大部分工业依然是高碳排产业,整体生产方式比较落后,如果在短期内全部要求进行技术革新、设备更替,绝大部分企业显然难以承受这样的高成本。

6.4 相对落后的企业仍然在经济增长和确保就业的贡献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果政策过于激进,也会引发有违公平的社会矛盾。

7 2012碳税实施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7.1 对物价:政府应将碳税用于补贴民生和进行宏观调控,如果假定其他的变量条件不变,合理的税收和设立良好的税收体系可能会导致其他的物价下降。

7.2 对家庭:应该实行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低代价的低碳生活方式。同时政府可以对民生领域给予补贴,碳税收入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主要用于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补贴,以抵消碳税征收所带来的累退性。

7.3 对个人:个人应该避免生活中许多资源的浪费行为,尽可能低碳和生活生活,减少排量。同时政府对低收入者减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4 对于市场和投资:政府需要制定特别纲要来规范和推动私有化部分的能源利用效率。政府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情况来调整税率,从而降低对经济发展的不良影响。

7.5 对GDP:由于碳税的开征对GDP有一定影响,由国税征收碳税收入部分资金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考虑,用于提高能源效率,研发节能新技术,开发低排放的新能源等方面。同时划归地方碳税收入的一部分政府,可用于弥补由于增设碳税而导致的行政经费的增加。

7.6 对于一般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经营管理的思路,转变营销思维方式,要将低碳理念变为低碳行动,把低碳技术转为低碳工程,以节能减排降耗为导向,有效开展低碳经营管理活动,建立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转换的新型经济模式。

7.7 对高能耗企业:企业一方面必须寻求生产更加节能的产品,另一方面政府应该综合考量碳税征收后的企业负担,为环境优化让渡制度性利益空间。

①企业要探索低碳经济发展的道路,革新设备,优化工艺、淘汰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生产装置、延伸产业链,加强新能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并积极探索二氧化碳的利用途径,以实现可持续发展。②企业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研究力量,建立开放式低碳与新能源工程技术研究和投资部门,可以重点围绕低碳经济、政策及战略开展系统和深入的研究。③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低碳化,发挥上中下游一体化产业优势,从设计、生产、消费全过程寻求节能的途径,推广节能技术。④企业要挖掘和培育低碳人才,加快科研机构的设立;搭建低碳和新能源信息平台,大力发展低碳技术。⑤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政府对于对该类企业可以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于排放量大的支柱型企业,可以采取浮动税率的办法。还可以减免企业给职工强制性缴纳社保的那部分钱,同时通过转移支付将征碳税的一部分钱补充到社保基金里面去,来实现改变要素投入比价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碳税的中国路径》,《环境经济》2009年第9期.

[2]鲍芳艳.征收碳税的可行性分析.时代经贸,2008.4.

[3]李伟,张希良,周剑等.关于碳税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8(3).

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范文第2篇

摘要: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最有效的经济政策手段之一,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效果已经在开征碳税的OECD国家得到验证。以节能减排为背景,对国内外有关碳税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综述国内外学者关于开征碳税对经济影响和构建碳税税制的探索,以期对今后的研究有所启示。

关键词:碳税;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税制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196-02

0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取得辉煌业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发现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以能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严重污染为代价。化石能源大量消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正逐年上升,由此导致了全球气候变化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1 国外碳税的研究概述

国外对碳税的研究,最早起源于庇古税,经过数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以及具体的税收实践的完整基本框架。

1.1 国外对碳税基础理论的研究

英国经济学家Arthur C. Pigou(1962)根据外部性理论指出,要使环境外部成本内在化,应由国家采用干预的手段进行外部性的内部化,就是通过税收或补贴的办法,消除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相背离的状况,即对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征税,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行补贴,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为解决庇古税的实施问题,Baumol和Oates(1975)对庇古税进行了拓展,提出了“环境标准―定价方法”,即政府首先设定一个污染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税率根据可接受的环境标准进行调整,直至合适的水平。Burrows(1979)提出,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政府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是可以通过逐步控制法,对太高或太低的庇古税进行持续调整,直到找到最优的税率,以达到社会最优。二是规制成本以及确定标准和收费法。

1.2 国外对碳税应用理论研究

国外对碳税的应用研究主要包括双重红利和税收中性理论。一、双重红利效应:双重红利,也被称为“双赢”效应,是环境税的主要特点,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对环境税的研究着重关注以环境税替代现行的扭曲性税收,以实现环境税改善环境质量和降低超额税负、增加就业等非环境目标的双重功效,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二、税收中性理论是伴随着对碳税的研究同时进行的,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而不考虑其用途和性能;二是返还相关领域,包括直接将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用于激励其投入节能环保领域;三是基于双重红利理论,政府在增加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收入同时,同比例降低从工资所得、财产或者利润等方面的税收收入。

2 国内碳税的研究概述

中国国内碳税的研究起步较晚,大多研究都关注其应用性,主要停留在引入碳税和发展和完善碳税税制构建的阶段。国内学者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2.1 碳税基础理论的研究

国内的研究主要是在国外碳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碳税开征的理论依据有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双重红利理论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碳税概念的界定,国内理论界大多都倾向于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

2.2 碳税应用理论与实践研究

国内研究主要包括对OECD国家开征碳税国际实践和借鉴性研究,主要是对实施环境税较成功的国家,如芬兰、丹麦、瑞典、美国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评价,并结合中国国情(社会、经济、环境与税制特点)提出相应建议。同时,对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讨,分析碳税对经济的影响,并从碳税的课税对象、税率选择和实施方案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2.3 有关碳税税制构建的研究

对于我国的碳税税制设计同样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充分考虑国家对环保税、资源税以及其他税种的宏观布局。

张明文等(2009)认为现阶段我们应该分地区、分税率进行碳税征收,以使我国大部分地区在保持经济增长和体现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2009)在《我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等系列报告,从税制诸因素角度初步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并提出了中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包括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建议等。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2009年11月的政策研究报告《能源效率和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中关于碳税的具体制度设计基本同财政部财政科学科研所的设计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国合会在碳税的税率选择上,提出比前者更低的方案,并建议建立碳税税率的动态调整机制。中国环境规划院王金南(2009)等采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自主开发的我国能源政策综合评价模型―能源经济模型(IPAC-SGM模型),模拟不同碳税方案对中国国民经济、能源节约和CO2排放的影响,最终认为:近期在中国征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对中国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选择。为使碳税方案不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中国碳税税率宜从低方案起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碳税税制。同时,必须切实加强碳税收入的合理使用,达到碳税征收的预期激励效果。

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应充分借鉴国外成功实践经验,根据本国国情,综合考虑环境、社会、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择机开征碳税,碳税的开征之初实施低税率,此后逐步上升,不同能源实施差别税率。碳税的征收环节建议设在生产环节,建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同时考虑本国国际竞争力,对一些行业给予豁免或特殊优惠。

3 碳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

从国外方面研究来看,Goto(2005)通过一个简化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碳税对宏观经济和工业部门的影响。Floros和Vlachou(2005)探讨了碳税对希腊制造业以及能源相关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结果显示碳税能够有效的减缓气候变暖。Wissema(2007)利用CGE模型分析碳税和能源税对爱尔兰经济的影响,发现碳税会显著改变生产及消费模式,使其向新能源及低碳能源转变。Lee(2008)分析了碳税和排污权交易对不同工业部门的影响,结果显示仅征收碳税对GDP有负面影响,若同时实施排污权交易则会拉动GDP增长。

从国内的研究来看,大多通过构建模型(主要是一般均衡模型),对不同的碳税方案进行模拟。分析碳税对经济增长、能源消费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影响。高鹏飞和陈文颖(2002)通过建立一个MARKAL―MACRO模型研究了碳税对我国碳排放和宏观经济的影响,发现碳税的开征将导致较大的国外生产损失,但存在减排效果最佳的碳税。魏涛远(2002)利用一个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定量分析了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结果表明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张明文等(2009)利用1995―2005年我国GDP、能源消费和资源税样本数据,通过构建基于面板数据的伎俩模型,分析了开征碳税对我国2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结果发现征收碳税能够提高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规模,同时对东部地区的能源消费具有抑制作用,但会扩大大部分地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差距。

本文认为,开征碳税短期内可能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经济成本较高,但从长远来看由于资本积累提高生产率,政府收入增加必将促进环境状况的好转和经济的可持续,而且设计良好的碳税制度可以将碳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4 结论

国外对于碳税的研究文献,不管是对碳税理论基础,还是碳税税制构建,都有不同层次的探讨。由于气候问题的特殊性,碳税国际协调偶有实践,但还处于理论层面。而且国外的研究都基于发达国家立场出发,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缺乏对发展中国家的指导作用。

国内的研究较晚,大多直接引用国外的一些理论和分析方法,注重碳税的经济影响分析和碳税制度的构建。而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征收碳税的可行性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碳税税制、征收方式,以及碳税的国际协调等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因此,本文认为,有关碳税问题的现阶段研究仍应以评估、探索我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进行详细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碳税税制和具体实施方式。

参考文献

[1]Baumol, W. J. & Oates, W. E.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M].2nd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

[2]Goto, N. Macroeconomic and Sectoral Impacts of Carbon Taxation[J].Energy Economics,1995, 17(4).

[3]Floros, N. & Vlachou, A. Energy Demand and Energy-Related CO2 Emissions in Greek Manufacturing: Assessing the Impact of a Carbon Tax[J].Energy Economics,2005,(27).

[4]Wissema, W. & Dellink, R. Age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a Carbon Energy Tax on the Irish Economy[J].Ecological Economics,2007,61(4).

[5]Lee, C., Flin, S. J. & Lewis, C. Analysis of the Impacts of Combining Carbon Taxation and Emission Trading on Sifferent Industry Sectors [J]. Energy Policy,2008(36).

[6]高鹏飞,陈文颖. 碳税与碳排放[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42(10):1335-1338.

[7]张明文,张金良,谭忠富,王东海.碳税对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J].技术经济,2009,(6).

[8]潘静,高辉.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相关问题的研究[J].当代经济,2010,(7).

[9]刑丽.碳税国际协调的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0,(44).

[10]魏涛远,格罗姆・斯洛德.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8).

[11]崔军.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1).

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碳税;日本碳税;国际碳税

一、碳税的发展历史及基本理论

(一)碳税的发展历史

碳税概念的提出和实践最早出现的欧洲。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欧洲国家考虑出台碳税主要目的并不是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主要是考虑保护环境及降低劳动成本等因素。广义的环境税包含碳税,碳税的实施是环境税改革的的重要内容之一,能有效的改善环境污染,因此,欧洲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以碳税为中心的能源税的改革。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碳税的国家,丹麦、挪威、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陆续以不同形式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碳税。截止到2003年,欧洲共有250多亿欧元的税收通过税收循环从碳税转移到劳动力税基上。

(二)碳税的基本理论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在他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提出,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碳税被认定为是一个全球性的需要标准化的一个特殊税种,需要对全球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统一的核算。各国税收一般都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政府起着重要的作用,碳税的实施由政府出面严格执行,这样会碳税的实施会更加系统,更加完善,阻力会相对减少,可以达到人们相应的预期效果。

二、日本碳税发展模式的特点

(一)日本碳税方案的基本特征是低税率

日本碳税税率是2400日元/吨碳,约184元人民币/吨碳。与欧洲国家相比,日本碳税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政府实施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利用税收收入增加政府投资,促进日本经济的更好的发展。

(二)碳税配套设施完善

日本碳税政策设计的同时,配套了许多税制改革和各类政策,配套设施最大的作用是使碳税实施的能发挥出最大效果,尽量降低其对本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碳税政策顺利实施和得到公众和企业认可。其配套设施大致分为道路特定财源、汽车购置、建筑节能、其他四方面,其中道路特定财源在日本燃料消费征税方面占有重要地位,该制度要求汽车利用者在消费燃料、取得和保有汽车时负担一定的税金,以此作为国家及地方的道路整备财源,征收所得也有部分用于环境保护,日本环境省则试图改革以碳税取代部分道路特定财源的税收。

(三)征收环节分为两个环节

日本碳税的征收分为生产环节(上游)课税和消费环节(下游)课税,上产环节课税包括家庭和办公室的燃料(煤油,液化石油气);消费环节课税包括工厂、企业等生产过程中使用化石燃料(煤炭、天然气、石油),电力生产使用化石燃料(煤和天然气)。

(四)碳税减免措施合理

日本碳税对征收碳税的不同对象有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比如有排放大户如果努力进行减排减免80%,钢铁、焦炭等行业生产所用煤炭免税、煤油减免50%、渔船用燃料免征等减免措施,合理的考虑了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减免标准,这极大的提高的更行业的积极性,推动碳税的实施。

三、对我国碳税发展的思考

(一)我国碳税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准备出台碳税政策,专家们都已做了大量的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得出的结论和观点各不相同。其中问题的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态下有没有必要出台碳税,反对者认为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碳税的出台可能会减缓中国经济的发展的速度,阻碍我国实现中国梦,但支持者认为这样的想法过于悲观,应该积极的看待,碳税可能是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但是只是暂时性的,我们应该相信我们有能力解决所出现的问题,就像欧洲国家实施碳税后,积极应对,最终也解决了碳税的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经济更好的发展。第二,出台碳税的时间,现在还是将来,有人认为,现在还没到必须出台碳税的时候,碳税是解决全球气候变化的最要措施之一,认为应该把碳税最为我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的护身符,最关键的时候才出牌,但另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现在应该出台碳税,因为从近来我国总是出现雾霾天气看,足见气候变化日益加剧,作为以人民利益为主的国家,积应该极实施碳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我国能源的价格形成的机制,主要是政府主导定价,市场自主调节的较少,忽视了资源本身的稀缺性和环境的成本。中国经济虽然发展快,但仍是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现在是并且在最近一段时间内都将是全国发展的首要任务,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最主要的原因,大气中85%的二氧化碳是来自于煤炭的燃烧。据各国经济发展数据汇总分析表明,当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处于500美元至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时,往往是社会经济、环境最为混乱的一个时期,发展相对比较缓慢。

(二)从日本碳税发展模式所汲取的经验

1、准备筹划工作要充分。我国碳税的出台应该学习日本,要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不要急于一时,应该建立提前预告制度,尽早提出碳税整体方案,这样便于全国各行业的专家们能更好好的分析碳税方案,并针对其中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让碳税的实施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2、充分重视碳税的深远影响。中国在设计碳税时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负担,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碳税对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农业的影响。碳税可能会增加低收入人群的负担,因为低收入人群能源消耗占总消费比例通常情况下都会高于高收入群里;重视碳税对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阶段主要把征收碳税仅仅作为环境保护的措施,只看到短期内可能会降低经济发展速度,但并未从长远角度考虑,没有重视碳税对税收结构及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3、征税环节和税率的合理确定。不同国家对碳税征收环节和碳税税率的制定都是不同的,政府在制定中国碳税时,切记一味照搬其他国家的发展模式,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中国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设计碳税环节和税率时需要考虑中国劳苦大众的实际生活状况符合经济发展水平。征税环节应该考虑到征税时税收计量的确定性和征税环境的可取性,能可靠的计算出计税基础;制定税率时应该考虑到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过高过低都将降低碳税征收的效果,正对不同的行业可以采用不同的税率。

4、区别对待碳税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据专家分析,碳税的征收在刚开始一段时间内会造成企业利润降低,影响企业扩大发展规模,但是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需要征收碳税,也并不征收碳税的企业一定都会降低效益,行业不同,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因而,在制定碳税时,政府应该结合每个行业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某些行业(如商业等)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激励优惠,刺激社会各界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而努力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四、总结

本文上半部分已经提出碳税是环境税中的一种的观点,但它主要是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所征收的,比环境税的征收减少环境污染的效果更加明显,力度更强。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在积极实施碳税政策,但发展中国家实施碳税的却很少,因为如果碳税制度设计不合理,很容易造成国家整体经济下滑,尤其是对贫困人民影响最大,中国贫困人口在占大部分,因此我国在制定碳税政策的时候更需要谨慎,要考虑其公平性。

碳税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举措之一,碳税的实施将极大的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改善我们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促进经济向环境友好型发展;碳税的实施必然会对我国能源结构和税收结构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从而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寻求更好的发展。在制定碳税政策的时候,要正确分析中国经济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从战略性角度来分析制定碳税政策,让碳税的实施能促进中国经经济从粗放型向低碳型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低碳经济; 流转税; 税收

低碳经济是兼顾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低增长或负增长的经济模式。在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恶化的今天,发展低碳经济成为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矛盾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面临巨大的资源需求和环境压力,更需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由于开征新税种面临诸多问题,改进现行流转税制度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则可能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一、税收是矫正环境外部效应的重要手段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矫正环境的外部效应。在环境领域存在市场失灵,会引发外部效应问题。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或私人边际效益与社会边际效益的背离。当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一致时,就会产生负外部效应;当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不一致时,就会产生正外部效应。环境问题的外部效应包括环境污染引发的负外部效应和环境保护产生的正外部效应。

(一)税收可以矫正环境污染引发的负外部效应

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耗费大量的能源,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损害了人的健康,引发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效应。由于存在这种负外部效应,社会边际成本(MSC)不仅包括该产品生产者的私人边际成本(MPC),还包括受到污染不利影响的旁观者的成本(MEC),生产此类产品的社会边际成本(MSC)就大于生产者的私人边际成本(MPC),社会边际成本曲线((MSC)在供给曲线(MPC)之上。假设此时社会边际收益(MSB)等于私人边际收益(MPB),从整个社会角度看,社会边际收益曲线(MSB)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MSC)的交点处才是最优产量(Q')。如图1所示,负外部效应将导致市场生产的产量(Q)大于社会最优产量(Q')。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曾提出,对造成负外部效应的企业应征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即对具有负外部效应的产品征收相当于其外部边际成本数量的税收,使私人边际成本提高到与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的水平。因此,征税会迫使厂商提高产品的价格,而价格的提高必然会使需求量减少进而导致供给量即生产量减少,从而达到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税收可以支持环境保护产生的正外部效应

低碳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会产生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效应。由于这些新技术研发的利益是私人的,产品附加价值高,企业可以高价格的形式获得大部分利益。但是在这种私人利益之外产生了正外部效应,即创造了其他人可以利用的技术,而且对改善人类的生活环境有利,这就使社会边际收益(MSB)大于私人边际收益(MPB)。在这种情况下,以私人边际收益为基础的需求曲线不能反映社会边际收益,社会边际收益曲线(MSB)将在私人边际收益曲线(MPB)之上,在社会边际收益曲线(MSB)和社会边际成本曲线(MSC)的交点处将产生社会最优产量(Q')。如图2所示,正外部效应使市场生产的产量(Q)小于社会最优产量(Q')。此时,政府就可以通过税收优惠降低技术研发企业的税负,使技术产品的私人边际收益与其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收益对等,以此鼓励低碳、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现阶段碳税的缺失使改进流转税制度成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政策选择

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手段是征收碳税。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但现阶段开征碳税还面临诸多问题。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而产生的,碳税的征税对象将最终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这与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等存在一定的制度交叉,因此通过设置独立的碳税还是通过改革现行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来实现碳减排存在争议。同时,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新设税种如何划分将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中央与地方间利益分配关系不能得到协调前,开征碳税就会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现阶段我国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还未完善,在政府对资源定价进行行政干预的前提下,可能会导致化石能源的价格并不能受其影响,这将不利于碳税发挥其激励和约束作用。碳税的开征还面临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问题,例如开征碳税会抑制经济增长,加剧区域发展的不协调,影响公民的福利水平等。因此,现阶段较现实的选择是通过改进流转税制度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占据重要地位。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税种,是一种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其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而纳税人的税后收益通常不受影响或影响较小。因此可以利用流转税的这一特性,降低低碳企业税负。降低税负可以增加企业的投资动力和能力,促进企业有选择地自我积累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增量调整,使国民经济中低碳企业的比重不断增加。同时,税负的降低又会使低碳企业的利润率相对提高,吸引其他企业资源流入,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存量调整和优化,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改变,进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三、从低碳视角分析我国现行流转税存在的制度缺陷

(一)增值税对低碳经济的导向作用不明显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第一税种,其制度设计对低碳经济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基于此种认识,现行增值税已进行了相关税收优惠,如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全额即征即退,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和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以及作为节能低碳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

但增值税对低碳经济的导向作用仍不明显:1.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有限,对低碳经济发展不利。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允许将购置的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进行一次性扣除。但是作为低碳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低碳技术主要来源于研发机构,而研发机构大多不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因购买设备而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将削弱研发机构研发低碳技术的积极性。2.税收优惠范围过小。现行增值税在支持范围上与《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享受优惠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产品,许多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资源和产品未包含在内。税收优惠政策在新能源方面表现得也不明显。例如对政府鼓励发展的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核能等新能源以及低碳环保技术设备的引进和推广缺乏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消费税对碳排放的控制调节机制还未建立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税率水平等体现了一定的低碳导向。如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产成品油,用外购和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将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等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限制了这些产品的消费;调整汽车的消费税税目税率,体现“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过窄,仅限于五大类十四个税目的消费品,其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八种。一些污染环境、能耗大的消费品,如电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产品(简易相机、剃刀、饮料容器、塑料袋)、煤炭、火电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因而消费税对碳排放的控制调节机制还未建立。

(三)营业税对具有低碳概念的新兴行业支持力度不够

营业税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对节能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在营业税现已出台的政策中明确指出要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新兴的节能服务业的发展,但是“暂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不能使企业形成对未来的预期,扶持力度仍有待提高。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中还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支持力度仍然不够。

(四)绿色关税保护壁垒尚未形成

我国目前与环境有关的关税政策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提高税率限制某些产品的出口。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部分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目的是限制出口,保护资源。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110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煤炭、焦炭、原油等能源类产品税率为5%。另一方面是降低税率,鼓励某些产品的进口,2006年11月1日起,将7项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制造节能产品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税率降低为0~3%;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的税率由3%~6%降低为0~3%;2007年,国家又对多项商品实行进口低税率,主要是煤炭、石料、成品油、石焦油、天然软木等资源能源产品。但目前的关税并没有起到环保的作用,提高出口税率与降低进口税率的目的不是出于保护环境而是出于对资源的需求和保护本国资源的需要,而且关税中缺乏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进口限制、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和对清洁产品的出口鼓励。因此绿色关税保护壁垒尚未形成。

四、完善流转税制度,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一)扩大增值税的转型范围,鼓励第三产业快速发展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但其实施范围仍局限在工业范围内,其他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则惠及不多。从长远看,我国要实现经济转型及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应是发展的重点。第三产业有容纳就业人数多、消费倾向比较高、污染和能耗相对低等优势,同时,发达国家的经验也体现了第三产业占主导的经济结构对于经济长远健康发展更为有利,因此需要扩大增值税的转型范围。目前,我国正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再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这次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增值税的转型范围扩大到第三产业,有利于实现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推广,将会更有力地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导向作用

增值税方面,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第一,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标准,从法律层面对低碳产品的开发进行鼓励和引导,对于符合标准的低碳产品进行税收减免。对于节能效果显著且因价格因素制约其推广的低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政策。第二,参考国务院的节能产品目录对相关节能产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于高效节能的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一般节能产品减征增值税。第三,将利用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核能等新能源进行生产的电力产品纳入增值税优惠范围。第四,参照我国2009年颁布的《关于研发机构设备采购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低碳技术研发机构进口的有关低碳技术研究开发的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采购的国产设备退还其所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第一,将节能服务行业“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修改为固定期限(例如5年)的免征营业税。第二,继续推行营业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从事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业务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第三,对具有低碳概念的新兴行业免征或减征营业税,以鼓励低碳行业的发展。第四,对建筑业中环保住宅技术及装修过程中低碳装饰品的使用给予一定的营业税优惠,促进建筑业的低碳发展。

(三)改革消费税,强化其调节作用

一方面,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第一,从环境评价和能源效能的角度,将一些无法回收利用、污染严重的产品(如汞镉电池、电子产品、一次性产品)以及能源消耗大的家电和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第二,将碳排放量高,具有负外部效应的行业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煤炭是我国的主要发电能源,也是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源,因此,可考虑将工业用煤炭、火电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另一方面,调整现行消费税税率。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情况的变化,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对环境的友好程度分别设定差别税率。第一,对品质较高的汽油、柴油适用低税率,对含铅、苯、硫、磷、烯炔等成分高的汽油、柴油适用高税率。第二,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设置不同税率。第三,在现有对摩托车的税率分两个档次的基础上,按排气量大小由高到低划分多个档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四)完善关税制度,建立绿色关税保护壁垒

第一,严格限制可能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度提高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对环保产品按产品技术标准实行有差别的关税待遇,将不符合标准的外国产品挡在关境之外。第二,对进口的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产品等减征进口关税。特别是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资源、产品和技术设备的进口给予相应的关税优惠政策。第三,提高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产品的出口税率,同时降低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和环保设施及材料的出口税率,改善我国的产品出口结构。通过以上改进不仅可以限制国内稀缺资源的大量外流,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污染转嫁”,建立起绿色关税保护壁垒,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关税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朱柏铭.公共经济学[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治宇.论碳减排下的中国流转税制度创新[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

[3] 孙桂娟,等.低碳经济概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碳税碳交易环境规制

一、碳税与碳交易的涵义区别

(一)碳税的涵义及分类

碳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征税对象,通过消减二氧化碳排放为手段来实现环境规制,具体可分为:

1.按照实施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内税、国际税和协调的国家税。前两者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国家体系,后者是指在一个宽松的国际框架下由各主权国自主决定的税收体系。

2.按照征税依据不同,分为实际排放量碳税和估算排放量碳税。两者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为依据,前者技术上不易操作,征税成本也较高,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是后者。

3.按照税率水平不同,可分为差别碳税和统一碳税。前者是指在不同行业或地区实施不同的碳税税率,后者则指实施统一、特定的税率。目前理论界普遍认同差别碳税。

4.按照实施目标不同,分为激励目的碳税和财政目的碳税。前者是以提高燃料或排放的价格为目的来消减能源及其他来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后者以筹集财政资金为目的,政策要点在于形成稳定的税收来源。

(二)碳交易的涵义及其分类

碳交易是一种以碳资产为交易对象的金融活动,把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解决低碳发展模式下的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它一方面将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和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具体分为:

1.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指在特定区域或特定时期,基于节能减排目标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是既定的,不同配额所有者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自行购买或出售所需配额。配额具有可分割性、可传承性和累积性等特点。

2.基于项目的碳交易。与配额交易不同,基于项目的交易主要是针对具备节能减排效果的实施项目,由买主向该项目购买减排额度。在项目购买条件下,交易标的具备可转让性和可分割性,但不具备传承性,因而其使用范围受到限制。目前国际市场中基于配额的碳交易主要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基于项目的碳交易主要是《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

二、碳税与碳交易利弊比较的经济学分析

(一)碳税与碳交易的经济基础

1.碳税——以价格为基础的环境规制手段。环境税作为碳税的理论基础最早由庇古提出,也称“庇古税”。1920年,庇古设计了福利经济学中的环境税概念,提出对污染者征税,以纠正市场活动中的负外部性影响。此后,政府将这一理念加以运用,对具有负外部性的污染企业进行征税,并将税收所得作为抵消污染效应的经济补偿。在低碳发展模式下,碳税侧重对污染排放企业排污成本的监督。通过对排污企业进行征税,污染企业的排污成本得以增大,出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企业必然自行控制污染排放量,从而达到环境规制的目的。

2.碳交易——以数量为基础的环境规制手段。碳交易侧重既定排污权利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以增加污染的社会成本的考虑。罗纳德·科斯最早提出社会成本概念,他认为要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一个有效手段是在污染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排污权分配。此后,多伦多大学的约翰逊·戴尔斯在其《污染、财产与价格》一文中提出数量为基础的交易机制。这一理念随后被美国环保署加以引用,并于1977年在《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中得以法律确认。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碳交易相对于碳税而言更具有政策吸引力。

(二)碳税与碳交易的优劣分析

1.碳税效果评估。碳税是一种最为直接有效的经济手段,其优点包括:(1)能够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据估算,在五档碳税税率(10元/吨、20元/吨、30元/吨、40元/吨、70元/吨)下,分别计算碳税的税收影响,可以得出10年动态累计碳税税额 (10年动态累计碳税税额为企业碳税税额与居民碳税税额的加总,即累计碳税税额=企业碳税额+居民碳税额)分别为1238.03亿元、2433.48亿元、3589.26亿元、4707.98亿元、7864.71亿元。(2)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低。碳税通常在化石燃料进入经济循环的开始环节进行征收,因而只需要对很少的一些经济体征收碳税即可覆盖所有的化石燃料消费。

但是,碳税的刚性特征对能源密集型部门产生的影响非常显著。例如,要将二氧化碳排放量限制在1993年的水平,日本必须从1993年起征收4000日元/吨的二氧化碳碳税,并以后逐年增加1000日元/吨碳税。如果把减排的社会效应用每吨二氧化碳减少的gdp值来衡量,将达到45-50万日元/吨二氧化碳的高昂成本。此外,开征碳税的影响将随着时间流逝对经济的影响不断增大,碳税税率越高,增强的幅度越大,对gdp的负面影响也将越大。

2.碳交易效果评估。在环境容量和减排总量既定的情况下,碳交易的优势有:(1)能够加强初始排放权分配的有效性,维持既定排放总量。与碳税相比,碳交易更关注既定排放总量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通过交易权的分割与转让,实现污染排放边际成本的增加,以起到约束经济体排放行为的目的。(2)规则简便,成本低廉,发展迅速。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目前国际碳交易发展格局中,强制市场为主、自愿市场为辅;配额市场为主、项目交易为辅。据统计,2008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总成交量已经达到48亿吨二氧化碳量,交易金额超过1260亿美元,发展速度超过碳税。

但是,碳交易对本土市场的发展影响较为显著,例如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交易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交易无法迅速完成等等。此外,目前碳交易市场建设滞后,世界碳交易目前主要通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加拿大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三大气候交易所和印度气候两大交易所等进行交易,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市场仍处于筹备阶段。

三、中国实施环境规制的策略选择

(一)碳税征收应循序渐进,同时酌情减免企业的其他税负

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传统黑色能源的依赖度较高,因此在碳税的征收上应当细致考虑,既要根据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制定合理的碳税征收机制,又要避免欧洲发达国家高额碳税的激进征收方法,以将社会的运行成本降至最低。此外,为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征收碳税需要高度关注企业的税负问题,适当减免企业其他税负,以实现企业税负比率零增长,避免打击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①。

(二)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构建碳交易市场的技术路线

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建设阶段,应合理借鉴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经验,推动国内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形成,以市场化手段加快推进环境和能源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建立一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改变目前政策规划不明、法律缺失的状态;其次,要发挥现有排放权交易所、cdm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在构建区域性的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的作用,鼓励全国各个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积极构建碳交易区域市场,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提供平台支持②。在此过程中,我国要特别注意妥善解决碳交易市场在全球碳定价权中的敏感性问题。

(三)对碳税和碳交易的综合运用是实现环境规制的必然选择

碳税和碳交易作为环境规制的不同手段,本质上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经济理论之上的政策演绎。碳税侧重解决污染排放的价格问题,碳交易侧重解决污染排放的数量问题,两者在环境规制的不同层面发挥着不同作用。因此,审慎区别并总结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同样需要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加大调研力度,充分总结经验,在碳税和碳交易的综合运用领域开拓创新。

参考文献:

[1]李伟等.关于碳税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8(3).

[2]熊焰.低碳之路——重新定义世界和我们的生活[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3]苏明等.我国开征碳税的效果预测和影响评价[j].environ mental economy,2009(9).

[4]陈洪宛、张磊.我国当前实行碳税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可行性思考[j].财经论丛,2009(1).